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探讨(精选3篇)由网友“alex770702”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探讨,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探讨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探讨
摘 要 我国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大学生毕业。中国的高校教育往往忽视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往往直接失业。有些大学生由于对相关规定不了解,自己被侵权后不进行反抗。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也不完善。本文阐述了大学生被侵权的原因,分析了国外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就业权益 法律保护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07-280-02 一、前言 我国的大学教育近些年发展迅速,已经由精英教育发展成为大众教育,每年毕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达到了六百六十万,达到了六百八十多万。预计今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将达到甚至超过七百万。我国的就业岗位逐渐无法容纳逐年增多的大学生。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大众教育下毕业的大学生,其就业权益越来越多的受到侵害。许多用人单位打着用人自主权的幌子,侵害大学生的权益。就业市场上经常出现大学生被歧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被侵害等现象。而且,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救济,更为常见的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不公时,只能听之任之,无法抗争,也不愿更不敢找维护自己就业权益方面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我国有很多关于大学生就业的规章、法规、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十分混乱,互相之间出现重复甚至矛盾,大学生在现阶段在我国是弱势群体,但是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像样的体系。在中国国内,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研究十分多,国家宣传部门也不停得宣传,但论述相关方面的法律则比较少。 二、我国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关于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大部分是政策性的,法律性的规定十分散,主要分布在宪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教育法》、《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当中。有些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一些别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条文。 这些法律法规等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其缺陷表现在以下的六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在结构上存在很明显的缺陷 我国在大学生就业立法这一块,不仅立法的结构存在缺陷,而且内容也十分单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法、就业服务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法、反就业歧视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管理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调控法等。而我国欠缺这里面的很多法律条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的教育部等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和相关的法律、宪法并没有组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严重阻碍着对大学生正当权益的保护。 (二)就业权等相关的概念界定得不清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保护需要法律措施,而且法律的操作性必须特别强。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示就业权等权利的内涵,也没有规定就业权等权利的合理的条件。这就使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难以进行实践。在我国,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大部分是特别抽象的,宣言式的居多,难以进行操作。 (三)没有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十分普遍,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大学生在被歧视后,即便想维权,也根本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我国的《就业促进法》所涵盖的就业歧视的种类十分少,也没有具体规定实施歧视者的责任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负担,更没有就业歧视判断的标准和适用规则。 (四)实施的机制十分薄弱,贯彻落实不力 在我国,实施机制包括法律监督程序、司法、行政执法等,这些方面都十分薄弱。而且救济的渠道基本上不畅通,救济就业歧视的机构设置也十分不合理。根本没有专门负责保护劳动者免受歧视的机构。在现阶段,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仲裁机构、法院、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等。有些机构空有名字,却指代不明,如所谓的“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这导致法律无法落实,也无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五)惩罚措施难以操作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因用人单位导致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而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那么用人单位要进行赔偿。但是如何赔偿,赔偿什么,是否可以赔偿现金,如果可以赔偿现金,那么赔偿现金的数量怎么定,这些都非常模糊。 (六)救济途径既局限又单一 在现实中,劳动的人事关系十分复杂。救济措施是分类的,但好多劳动者根本无法进行自我分类,也就无法得到救济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进入劳动仲裁。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与用人公司如果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将很难进行劳动仲裁,也根本得不到救济。 三、国外相关的经验 放眼国外,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等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重点放在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方面,制定并完善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这样做既能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又能规范大学生的就业市场,同时也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实施方面,外国和中国的港澳台地区都有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就业的机构,社会成员的就业公平包括大学生的就业公平。如我国的台湾省,为了防止大学生在应聘时出现性别歧视,有些县和市政府都成立了很有特色的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截止到,这样的机构在全台湾省已经有二十个。英国在1976年颁布了《反性别歧视法》,后来以此为依据创建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向雇主提问,然后从雇主的回答中找出证据,能为受害人提供起诉书,还能全权代表受害人参加其中的诉讼,美国联邦政府设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简称EEOC,该委员会对关于就业歧视的.诉讼进行调查并负责调解,依据是《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如果调解失败,被害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投诉。EEOC在整个美国具有五十个地区办事处,有效地解决了很多诉讼。 四、对我国政府的建议 面对新形势,无论是扩大并稳定大学生就业,还是促进社会稳定,最迫急的是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专用于大学生的法律 依据目前大学生就业经常出现的问题,并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协调大学生就业、高校教育、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此为目的颁布《大学生就业保护法》、《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关于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探讨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为大学生就业扫清障碍。 (二)颁布社会就业服务方面的法律 现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中介、培训机构十分多,要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和整顿,还要颁布相关的法律。在法律上要明确培训机构需要培训的内容。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方面的准确信息,建立全国规模的就业信息数据库并免费供失业者阅读,实现失业者和就业岗位的准确匹配。开发专门服务于大学生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长久的激励措施。 (三)强化司法保护 如果我国想成为真正的法制国家,那么必须对公民权利进行有利的保障。在我国,平等就业权受到无情地践踏,根本原因还是缺少权利救济方面的制度。因此,要加强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司法保护可以说是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种途径还可以补偿和恢复大学生被侵害的权益。强化司法保护重点是建立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初探.专家视野・出国与就业.. [2]高桥,刘春阳,刘敏.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教育与职业.. [3]蒋梅.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高等教育研究.(10). [4]卢炳德.关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及法律保护的思考.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5]田野.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法制与经济.2009.
篇2:大学生就业如何维护权益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及上岗成为新职业者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不容侵犯的就业权益。但是在现实中,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经常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侵犯,既损害了毕业生的利益,挫伤了毕业生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毕业生的职业发展前程。因此,大学生在求职与见习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以便能够顺利择业,愉悦上岗,并在将来的事业上有所建树。那么,大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学习劳动法规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我国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之前应对这些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法盲”是侵权者最为青睐和觊觎的猎取对象。
重视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要及时签订。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其次,要逐条细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毕业生要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
最后,要保存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善用救济方式
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职场维权常识
签订三方协议
大学生离开学校,进入职场,首先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进入公司以后,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遇到问题,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完事大吉,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找兼职警惕安全问题
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盲目,应警惕各种安全问题。
人身安全:大学生应当首先建立自我保护和心理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一些大学生兼职网上的招聘信息,也不要轻信路边张贴的各类小广告,尤其是招聘材料抄写员、押运员等所谓“高薪岗位”,多为虚构,切勿上当。
财产安全:应聘过程中一旦公司提出要先交纳费用,要引起重视,并坚决予以回绝;若已经交费上当,要向单位索取收据凭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避免单位事后转移,追讨无门而造成损失。
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密,不要随便提供个人的所有联系方式,一般还要留下手机号和电子邮箱即可;对于各种渠道尤其是兼职网上的招聘信息,务必核实,不要轻易填写详实的个人信息,不要抵押自己的身份证,如有所需只要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即可。
大学生找兼职,建议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这样除了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还可以在人身安全和薪酬福利上得到应有保障。
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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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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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所以大学生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一)招聘面试阶段
1.高职诱惑: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缺失社会经验和就业心切的心理,在招聘时编织美丽的谎言引其上钩、从中牟利。如一些单位招聘“储备经理人”,但实际工作岗位仅仅是“业务员”。毕业生就业不仅要主动和多尝试,还要多与有经验的人交流,要办理正规书面手续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利益,不要抱有“中彩”心态去轻信那些“太好”的招聘职位,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
2.侵犯隐私: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3.侵犯知识产权: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如某软件公司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专业研究生,凡应聘者领取考卷一份,实为一项设计项目的一部分。就这样一场虚假招聘使本应耗费大量人力的设计工作轻松完成。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算机类的毕业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用人单位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例如,面试时不要让用人单位随意复制自己的作品;发送电子邮件时,应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处理,降低相关图片的分辨率;交付自己的作品时,应要求用人单位签收,以保存证据。
4.短信招聘陷阱:浪费了钱财,透露了个人信息。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阶段
1.试用期“陷阱”:每个职位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公司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2.口头约定“陷阱”: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所以一定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廉价劳动力“陷阱”: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
4.粉饰招聘岗位危害:就业后失望,心理落差大,所以求职时一定要弄清职位工作内容。
5.试用期辞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6.试用期辞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大学生自身的各项问题:如诚信等问题。
(三)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
社会保险:毕业生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之后,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四金”,如用人单位不缴纳,且自己不能解决,就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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