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精选10篇))由网友“BB9”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欢迎阅读借鉴。
篇1: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一、合谋行为发生的范围和一个普遍的例子根据魏杰、郭东风、沈莹等人的分析,有四个利益主体拥有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它们分别是全体人民、政府、企业的经营者
以及企业职工。①②静态地来看,由于后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或纵向上的复杂关系,
它们之间容易形成各种合谋体。但如果我们动态地来考虑合谋的范围,那它广泛地存在
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尤其在涉及到分属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国有
资产重组中,它的表现更为明显。下面让我们举一个抽象的例子加以说明。
现有国有企业甲、乙,它们的规模相等,甲的效益要好于乙,甲属于A部门,乙属
于B部门,还假定全体人民无法对其它各层利益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激励。但存在着
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显性或隐性的干预。这是一个典型的2 政府部门×2 企业经营者
×2 企业职工的框架。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简单框架中所存有的合谋行为。
本文继续假定甲的企业效益好于乙企业的唯一原因是甲企业职工的整体竞争力要强
于乙企业职工。同时本文认为甲企业职工及经营者有着比乙企业职工、经营者更大的效
用,A部门的官员也有着比B部门官员更大的效用。另外,经营者同政府官员的利益目
标较为一致,因此在它们之间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小合谋体,又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
因而它们的合谋行为被披露的几率将会降低;而且它们还会通过合谋者的游说和地下行
为来降低一旦东窗事发后所受惩罚的力度。这样的合谋体一旦形成了,那将是很牢固的。
同一部门中的另外一个合谋状况就是部门官员同经营者、企业职工协调起来为本部
门职工谋求福利最大化。这将导致甲企业职工福利、工资收入要优于乙企业的职工。造
成这种状况的根本的原因是A部门官员、甲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在追求自身收入、福利方
面是一致的,也就容易形成一个纵向上的合谋体。当然,这种大的合谋体只有在企业效
益较好的情况下才会存在,一旦企业效益变环,经营者、官员的利益目标便会同职工的
利益目标相分离。在我们建立的这一个2 ×2 ×2 框架中,要出现上述结论还需要一个
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劳动力流动机制的欠缺。在框架中,乙企业效益不好,其原因是
劳动力素质不高。一般说来,提高企业的劳动力的素质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再学习
改造,二是解散一部分劣质职工,再引进一部分高素质的职工。但在实际上,由于乙企
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合谋体,所以,乙企业的经营者就要在
裁减职工等问题上考虑来自于官员的压力。同时,由于甲企业的效益要好于乙,那么乙
的职工若同A部门的官员或经营者有着一定的联系,还可以通过一些地下交易等手段来
在不改变自身的素质的情况下,而得到一个较高的工资收入和更好的福利待遇。这种结
果便降低了甲企业的劳动力素质,从而也就降低甲企业的生产效率。而在另一方面,是
否乙企业的生产效率就会因此而提高呢?我们说不是的,因为某些劳动力的流失并未提
高乙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而且可能由于某些流失职工的示范效应,使得其它职工无心
工作,竞相考虑实行“地下行为”,以便自己换个单位,这样的话乙企业可谓雪上加霜
了。还有另外一种更坏的情况就是乙企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这一合谋体的利益也
严重背离乙企业职工的利益。在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驱使下去尽可能地效仿甲企业的经营
者和A部门的官员,从而加剧恶化了乙企业的生产效率。
以上的劳动力流动是服从于行政干预的,尽管甲乙两个企业是独立的。现在我们来
考虑这个2 政府官员×2 企业经营者×2 企业职工框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
谋行为。
前面关于这个框架有个假设条件就是在两个企业间唯一不同的只是劳动力,为了使
我们考虑的问题更加贴近现实,我们认为这两个企业位于不同的行业且规模相等,它们
合并以后可以获得“协同效应”。重组后的现实状况是:合并以后,两个企业成为一个
独立的企业,不防称独立后的企业为丙企业,丙企业显然有其新的经营者,具体的是谁
无关紧要。丙的经营者也要面临A部门和B部门的官员的显性或隐性的干预,同时丙的
经营者还要面临原来分属甲、乙两个企业的不同素质的职工,那么,从合并的开始即从
有意向合并,到资产评估,组建新企业丙,组建新的经营者集团,安置甲、乙企业的职
工等等环节上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合谋行为。
甲、乙两个企业谈判组成丙企业前的利益冲突有:
(1 )A、B两部门官员为争夺对丙企业的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干预权而发生的利益
冲突。
(2 )甲、乙两个企业的经营者为确立自己今后在丙企业中的地位而发生的利益冲
突。
(3 )A、B两部门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组成的合谋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 )甲、乙两个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企业在合并前存在着以上几方面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又不能完全通过行
政或市场的手段来完成,那么各方就要根据谈判能力来协调,因而一定程度上的合谋行
为也就在所难免了,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有:
(1 )对于A、B两部门的官员来说,如果谈判破裂,则意味着他们阻挠两个企业
的合并,这会降低他们以及社会的效用(这是因为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会扩大企业的整
体产出,以及阻挠合并会引起上级的不满等等),因而企业的合并是一定要发生的。所
以,就如何分配由于“协同效应”而增加的产出部分,两部门官员之间存在着讨价还价
的关系。直到A部门官员能获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门官员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
来效用水平。
(2 )对于甲、乙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场上,甲要兼并乙企业,
但它要在保证乙的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况下,它才不至于在兼并过程中遇
到乙企业经营者的有意阻挠,而同时甲企业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来的要高。只有这
样,甲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去进行兼并。同样,双方效用水平的提高也要视各自的讨价还
价的能力而言(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不进行兼并,双方都无法提高各自的效用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合谋的双方考虑是否要进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
是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 )上文谈到,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这两个
合谋体对于是否要进行合并也有可能进行协调,其实质就是如何分配由于“协调效应”
而增加的那部分产出。
(4 )对于两个企业的职工来说,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掌握在各自的经营
者和官员的谈判能力上,但在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业职工相处关
系好坏程度的影响(当然,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因此,职工的利益目标同官员
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致的。
二、相关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
在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监管障碍的现实,使得全体人民难以有效地对以下各层次的
利益主体实行监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的存在,要避免所有
的合谋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合谋行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对于其它
利益主体来说,其合谋动机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以后所带来的惩罚期望值
与其所导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较。
上文分析到,官员同经营者的合谋最为稳定,危害也最大。为什么呢?一个关键的
因素就是信息在四个利益主体之间严重不对称,显然,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上有着
更为准确的了解,而法律、经济手段的变化对于官员来说亦有着最好的透明度。而且,
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
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
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
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
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
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
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
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
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
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
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
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
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
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
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
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
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边际”的概念出发,如果
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
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 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
值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 惩罚力度×披露几率
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 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
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
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
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 )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
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
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
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搭便车”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
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
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
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
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
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
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
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 )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
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
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
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
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
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
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
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 )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
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
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
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
管理》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
资产管理》19第7 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
年,上海三联书店。
篇2: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一、合谋行为发生的范围和一个普遍的例子根据魏杰、郭东风、沈莹等人的分析,有四个利益主体拥有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它们分别是全体人民、政府、企业的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①②静态地来看,由于后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或纵向上的复杂关系,它们之间容易形成各种合谋体。但如果我们动态地来考虑合谋的范围,那它广泛地存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尤其在涉及到分属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国有资产重组中,它的表现更为明显。下面让我们举一个抽象的例子加以说明。现有国有企业甲、乙,它们的规模相等,甲的效益要好于乙,甲属于A部门,乙属于B部门,还假定全体人民无法对其它各层利益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激励。但存在着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显性或隐性的干预。这是一个典型的2政府部门×2企业经营者×2企业职工的框架。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简单框架中所存有的合谋行为。
本文继续假定甲的企业效益好于乙企业的唯一原因是甲企业职工的整体竞争力要强于乙企业职工。同时本文认为甲企业职工及经营者有着比乙企业职工、经营者更大的效用,A部门的官员也有着比B部门官员更大的效用。另外,经营者同政府官员的利益目标较为一致,因此在它们之间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小合谋体,又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因而它们的合谋行为被披露的几率将会降低;而且它们还会通过合谋者的游说和地下行为来降低一旦东窗事发后所受惩罚的力度。这样的合谋体一旦形成了,那将是很牢固的。
同一部门中的另外一个合谋状况就是部门官员同经营者、企业职工协调起来为本部门职工谋求福利最大化。这将导致甲企业职工福利、工资收入要优于乙企业的职工。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的原因是A部门官员、甲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在追求自身收入、福利方面是一致的,也就容易形成一个纵向上的合谋体。当然,这种大的合谋体只有在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才会存在,一旦企业效益变环,经营者、官员的利益目标便会同职工的利益目标相分离。在我们建立的这一个2×2×2框架中,要出现上述结论还需要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劳动力流动机制的欠缺。在框架中,乙企业效益不好,其原因是劳动力素质不高。一般说来,提高企业的劳动力的素质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再学习改造,二是解散一部分劣质职工,再引进一部分高素质的职工。但在实际上,由于乙企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合谋体,所以,乙企业的经营者就要在裁减职工等问题上考虑来自于官员的压力。同时,由于甲企业的效益要好于乙,那么乙的职工若同A部门的官员或经营者有着一定的联系,还可以通过一些地下交易等手段来在不改变自身的素质的情况下,而得到一个较高的工资收入和更好的福利待遇。这种结果便降低了甲企业的劳动力素质,从而也就降低甲企业的生产效率。而在另一方面,是否乙企业的生产效率就会因此而提高呢?我们说不是的,因为某些劳动力的流失并未提高乙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而且可能由于某些流失职工的示范效应,使得其它职工无心工作,竞相考虑实行 地下行为 ” ,以便自己换个单位,这样的话乙企业可谓雪上加霜了。还有另外一种更坏的情况就是乙企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这一合谋体的利益也严重背离乙企业职工的利益。在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驱使下去尽可能地效仿甲企业的经营者和A部门的官员,从而加剧恶化了乙企业的生产效率。
以上的劳动力流动是服从于行政干预的.,尽管甲乙两个企业是独立的。现在我们来考虑这个2政府官员×2企业经营者×2企业职工框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
前面关于这个框架有个假设条件就是在两个企业间唯一不同的只是劳动力,为了使我们考虑的问题更加贴近现实,我们认为这两个企业位于不同的行业且规模相等,它们合并以后可以获得 协同效应 ” 。重组后的现实状况是:合并以后,两个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不防称独立后的企业为丙企业,丙企业显然有其新的经营者,具体的是谁无关紧要。丙的经营者也要面临A部门和B部门的官员的显性或隐性的干预,同时丙的经营者还要面临原来分属甲、乙两个企业的不同素质的职工,那么,从合并的开始即从有意向合并,到资产评估,组建新企业丙,组建新的经营者集团,安置甲、乙企业的职工等等环节上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合谋行为。
甲、乙两个企业谈判组成丙企业前的利益冲突有:
(1)A、B两部门官员为争夺对丙企业的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干预权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2)甲、乙两个企业的经营者为确立自己今后在丙企业中的地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3)A、B两部门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组成的合谋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甲、乙两个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企业在合并前存在着以上几方面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又不能完全通过行政或市场的手段来完成,那么各方就要根据谈判能力来协调,因而一定程度上的合谋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有:
(1)对于A、B两部门的官员来说,如果谈判破裂,则意味着他们阻挠两个企业的合并,这会降低他们以及社会的效用(这是因为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会扩大企业的整体产出,以及阻挠合并会引起上级的不满等等),因而企业的合并是一定要发生的。所以,就如何分配由于 协同效应 ” 而增加的产出部分,两部门官员之间存在着讨价还价的关系。直到A部门官员能获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门官员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来效用水平。
(2)对于甲、乙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场上,甲要兼并乙企业,但它要在保证乙的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况下,它才不至于在兼并过程中遇到乙企业经营者的有意阻挠,而同时甲企业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来的要高。只有这样,甲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去进行兼并。同样,双方效用水平的提高也要视各自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不进行兼并,双方都无法提高各自的效用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合谋的双方考虑是否要进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上文谈到,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这两个合谋体对于是否要进行合并也有可能进行协调,其实质就是如何分配由于 协调效应 ” 而增加的那部分产出。
(4)对于两个企业的职工来说,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掌握在各自的经营者和官员的谈判能力上,但在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业职工相处关系好坏程度的影响(当然,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因此,职工的利益目标同官员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一定
程度上还是一致的。
二、相关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在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监管障碍的现实,使得全体人民难以有效地对以下各层次的利益主体实行监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的存在,要避免所有的合谋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合谋行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对于其它利益主体来说,其合谋动机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以后所带来的惩罚期望值与其所导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较。
上文分析到,官员同经营者的合谋最为稳定,危害也最大。为什么呢?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信息在四个利益主体之间严重不对称,显然,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上有着更为准确的了解,而法律、经济手段的变化对于官员来说亦有着最好的透明度。而且,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 ― 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 边际 ” 的概念出发,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 ― 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 搭便车 ” 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 ” 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年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7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年,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何 枫
篇3:论幼儿告状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萧嘉敏
【摘 要】现在的家庭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依赖性强,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弱。加上幼儿期的孩子,认知水平低,判断辨别能力差,当遇到什么困难或受到同伴侵犯和发现同伴的违纪行为时,就本能的告诉老师,他们懵懂的判断需要得到老师的印证。本文分析了幼儿告状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存在问题,并针对老师如何面对幼儿告状行为问题提出了解决的策略。
篇4:论幼儿告状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告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说,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发生某种冲突,而矛盾不能自行化解时出现的,借助具有权威的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有的人际行为。幼儿告状行为是指幼儿在自己认为收到来自同伴某一方面的侵犯,或者发现幼儿同伴的某种行为与幼儿园的集体规则,教师的某项要求不相符合时,向教师发起的一种互助行为,他的目的是想借助教师的权威来约束,改变,阻止同伴的行为。如:“老师他打我”,“老师他在玩水”等。 现在的幼儿特别是小班或中班的幼儿随着道德观的萌芽,受年龄阶段思维特征的影响,4~5岁幼儿的思维具有特有的自我中心化特点,这种思维方式使幼儿在考虑问题时总是以自己的感觉特点出发,而不善于站在别人的观点和立场上考虑问题。因此,此年龄段的幼儿只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快乐,不能理解别人的心情。平时同伴之间发生的摩擦,因认知发展的局限性,让他们不会用好好协商、互相帮助、好好说话等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往往通过告状来解决问题。
告状行为普遍存在,而且经常发生。幼儿的模仿性很强,当幼儿出现了告状行为时,其他幼儿也会随之发生,发现一点小事就跟教师告状。大班幼儿随着心理的发展与成熟,道德观的发展与稳定,幼儿自身的独立,这种告状行为相对与小中班出现的少一些。
一、 幼儿告状行为的表现类型及存在问题
(一)幼儿告状行为的表现类型
1、陈述性心理告状
如在课间期间,老师叫小朋友们排队上厕所,小朋友们陆陆续续地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就洗手出去,但小鹏小朋友却在玩水,这时小雨小朋友急忙对老师说:“老师,小鹏在玩水,弄得地板都湿了。”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小雨小朋友看到其他小朋友违法了规则或老师所规定的,她们会产生极大的不满,于是向老师告状,希望老师给予纠正。随着年龄的增长,道德观不断发展,他们能用一些道德标准来衡量同伴的行为。
2、试探性心理告状
幼儿爱告状受老师评价标准的影响。许多幼儿非常聪明,会用试探心理来了解老师对此事的看法,然后他们再根据老师的态度来采取行动。如果你对他的告状是无所谓的,不理睬的,那他就可能放心地大胆地加入到他们的行列,反之,如果老师阻止那些被告状的幼儿,那么自己就不去参与,当然自己也就不会受到批评了。
3、寻助性心理告状
现在的幼儿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宝,什么事情都替他们准备好了。养成了幼儿依赖性强、以我为中心、任性、不愿和其他小朋友交往胆小害羞等不良行为习惯,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差,缺乏集体生活能力,当遇到什么问题时就想到找老师解决,让老师给自己做主,它是幼儿保护自我不受侵犯的一种最便捷和有效的手段。
4、报复性心理告状
幼儿的认知发展能力不强,平时往往会因为幼儿之间一点点小事而不喜欢对方,为此,在活动中就会特别注意对方的一举一动,当看到对方做出违背老师要求的事时,就会马上向老师告状。但这只是极少数的,这时家长和老师就要进行严肃批评,让幼儿懂得与人为善,友好相处,相互宽容的良好品质。
5、求赏性心理告状
如在一次自由活动中,老师要求小朋友呆在自己的座位上玩玩具不能离开自己的座位,但小灵起身离开了自己的座位,跑到其他小朋友座位上去抢其他小朋友的玩具,小雨看到后立刻对老师说:“小灵离开了自己的座位,我没有。”这是一种求赏性告状行为,一般出现在处于班级中游的小朋友,他们在各方面的表现都不算太突出,但他们遵守纪律,很少做“违规”的事,这些小朋友借助告状一方面是为了引起老师的注意,向老师展示自己的优点:我是一个好孩子,想以此获得老师的重视和赞扬,期待获得老师的肯定。
(二)幼儿不当告状行为存在的问题
在幼教老师一日工作中,时时刻刻都要面对幼儿各种各样的告状,这令老师应接不暇,又忙又累。幼儿告状行为看起来事小,但处理不当,会影响幼儿之间,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并会对幼儿性格和品质的形成产生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幼儿告状行为在幼儿园中显得十分重要。
不管幼儿告状的性质或动机如何,告状的内容是什么,幼儿经常性告状会影响班级常规工作的开展,还会导致幼儿与幼儿之间关系的紧张,也使他们养成了事事依赖他人,动不动就用告状来解决问题的不良习惯。
1、不利于幼儿之间的合作
幼儿语言的交流和同伴间的合作,是幼儿生存的'一种工具。小班幼儿基本上是以独自游戏进行的,他们很少和同伴交流,直到中班就会出现合作的行为。但幼儿出现告状行为时,被告状的人就会很少跟告状者一起合作游戏,同时也会出现敌对现象。经常性告状的幼儿,朋友会相对比较少,同伴都不愿意跟他一起合作。
2、影响整个班级的和谐
幼儿往往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往往会因为一件事而争论不休,()幼儿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幼儿经常性告状会导致同伴之间关系的紧张,形成不友好的同伴关系,从而影响整个班的和谐。幼儿如果不能和谐融洽的相处在一起,那么这将影响到教师的教学以及班级常规工作的开展和幼儿良好品德地形成。
3、养成幼儿的依赖性
依赖性并不是儿童生来就有的,在语言还未发育完善阶段,幼儿时常都会用表情和肢体动作告诉你他想要什么?想做什么?但长辈或其他人过分照顾,造成了幼儿的依赖性。幼儿在遇到争论时,他们会通过向老师告状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依赖于老师去解决,使他们从小就失去了学习协商与合作的机会,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养成了幼儿事事依赖老师,动不动就以告状来解决问题的不良习惯,促使幼儿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差,依赖性强。
二、 教师面对幼儿告状行为的解决策略
在通晓了幼儿的告状原因及告状危害性之后,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告状行为。幼儿告状后,教师的反映是最关键的。如果老师不以为然,敷衍了事,并不认真对待,或者根本就不理睬幼儿的告状,不进行调解了事。那么在老师眼里的一件小事,却有可能在孩子心里留下深深的印象,有可能会影响到幼儿以后的人生发展。所以,教师面对幼儿告状行为的解决策略非常重要。
(一) 注意观察了解
在处理幼儿告状行为时,教师应该了解情况,认真倾听幼儿申述,掌握情况。避免出现主观意识的评价。在孩子的眼中老师是神圣的、伟大的、至高无尚的,没有化解不了的事,面对孩子的告状,老师更象是一名公正的法官,因此遇到幼儿告状教师应耐心倾听,细致调查,搞清告状的原因,最后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对症下药”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
如班上的小炜是一个顽皮捣蛋。有一天,班上来了一名新生小琦,教师按排他俩坐在一块,并嘱咐炜炜要好好照顾小琦,炜炜满口答应,还显得特别高兴。中午吃饭了,炜炜又是帮他端汤,又是帮他拿汤勺,忙得不亦乐乎……正当孩子们安静地吃着自己的那份饭菜时,忽然只听得“啪”地一声响,琦琦碗中仅剩的那口汤全撒了,“老师,炜炜欺负新朋友了”,“老师,炜炜把琦琦的汤倒掉了,”耳边传来了孩子们的告状声,为了不影响孩子们吃饭,教师又重新盛了碗汤给他。饭后,炜炜满脸委屈地告诉我说他是为了想给琦再盛一碗汤而不小心把汤给撒的。向琦琦证实后,教师当着全班孩子的面表扬了炜炜……如果当时老师没有了解情况,按照以往觉得他是一个捣蛋生,错的永远是他,那么当时炜炜已经受到了老师的批评,而他那颗帮助别人的心可能就无情的被伤害了。因此做为老师,我们的行动也要像法官那样公正,深得人心,如此看来教师的耐心倾听,观察了解,对症下药是多么的重要。
(二) 及时解决问题
幼儿以暂时性记忆为主,而且经常把事实与想象混淆,如果发生的事情没有及时解决,过后幼儿容易忘记事情的经过,就会失去最好的教育依据,从而失去教育意义,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有时幼儿告状只是来试探教师对某种事会采取什么态度,在当时教师没有理睬和批评的情况下,他们就以为老师是同意的,于是也就放心地加到他们的行列中。
(三) 开设日常常规课程
教师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开设常规课程,培养幼儿独立处事的能力和良好的品质,减少幼儿的告状行为。可组织幼儿观察影视动画、听故事等,有目的地引导幼儿评价其中人物的行为,从而丰富幼儿是非的感性经验,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进而减少幼儿的不良行为。组织幼儿通过谈话、讨论等形式,讲一些幼儿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让幼儿来想办法解决。开设有关坚强、勇敢、宽容等心理品质教育。如学会使用礼貌用语,学会谦让,共同协商等。
(四) 引导幼儿自己解决问题
幼儿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还比较缺欠,往往对发生过的事情无法解决,辨别不出真假。所以,当幼儿出现告状性行为时,教师应该引导幼儿自己去解决。
如幼儿很喜欢户外活动,在户外活动中总是兴致勃勃,但有一次在玩滑滑梯时,小华却从下面往上爬,许多幼儿纷纷过来告状。接着教师问:滑梯应该怎么玩,大家异口同声地说:要排队,一个接着一个往下滑,不能往上爬。接着我又问:那现在该怎么办呢?小朋友议论纷纷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请小华站起来,排队;小华不能从下往上爬,这样很危险……不用老师多说,小华就已经自觉的去排队了。这样做提高幼儿独立处理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进而减少幼儿告状行为。同时还要交给幼儿一些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的策略,是他们逐步养成一种初步的道德评价意识。
幼儿受认知能力的影响,对事情的真假辨别不出。皮亚杰认为:学前儿童的发展处于他律为主要特征的阶段。通过告状,幼儿一直在考虑他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的,自己是否可以这样做。久而久之,幼儿的辨别能力会得到一定的提高。语言身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使人类得以表达感觉并反省过去,展望未来的一种工具。幼儿通过告状来诉说,组织语言,练习说话,进行语言表达,从而促进幼儿语言表达能力的发展。幼儿告状是幼儿通过观察了解到幼儿同伴的某种行为与幼儿园的集体规则或教师的某项要求不相符合,向老师告状的一种行为。他们通过观察发现了幼儿的行为不当。观察是我们认识世界获取知识的一条重要途径。幼儿观察能力的提高有助于他们去探索发现这个世界。
总之,幼儿告状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幼儿告状行为看来事小,却跟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很大关系,处理不当,将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幼儿教师面对幼儿的告状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真正走进幼儿的心里,深入了解幼儿,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真正做到因材施教。让幼儿快乐健康的成长。
篇5: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历了十年的改革,有人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早在农业实行承包之前,就已经开始尝试了。以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是缩小国企的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改革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国民总产值的比例从1979年的79%下降到的26%,但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却没有太大的变化,19占总投资额的53%,其中资产投资占57%。可见,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度成效仍不尽人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依然是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时下有许许多多的文章发表,针对国有企业的现实许多弊端开药方。笔者认为我们不光要注意国有企业现实所面临的问题,还要切实放眼未来。未来21世纪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要求企业将越来越依赖对知识的积累,开发和有效作用,在这其中人才的因素尤为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认为在未来21世纪中我国能否成为经济强国,首先要看我国的科技能否与生产紧密结合,而这又要取决于我国国有企业与科技的结合程度。但现实是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是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人才又相当缺乏。据《光明日报》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我国高级人才资源面临短缺危机”一文报道:我国高级人才大部分都集中在事业与行政机关,企业人才短缺。尽管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80%靠企业,但企业人才占有量却一直很低。调查还指出,由于各发达国家加强了人才的争夺,我国投入科研的财力有限,我国在国际人才争夺中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该文虽然指出的是企业总体人才的占有率低,但是在企业占有的绝大部分人才又是在私营、三资企业,国有企业人才占有率则更低。这种状况怎么能不使人为国有企业未来命运担忧,因而,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未来21世纪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才短缺,而非那些体制上的弊端。
二、对策分析
(一)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
这条途径是知识向生产力转化的方法之一,能够有效的达到企业的生产目标。据《中国证券报》载,科龙电器公司聘请的常设顾问就有许多知识性单位的专家,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由华南理工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专家负责。该企业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有:1、可使企业本身的决策机制更加科学和完善。2、面对复杂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反应能力明显提高,运作更加规范。3、可以充分借鉴专家的研究经验,有效地避免错事,走弯路。从经营角度看,更是投入少,效益高。
但可惜的是,目前境内上市的800多家公司里,象科龙这样想,这样做的并不多。不少企业仍是自己去摸索,经理仍保持旧的决策方式。有的企业认为请顾问得花钱,成本太高。认为专家只是动嘴皮,就要收取报酬,很是不服。这些都说明了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未能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企业要想在未来的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切实实施“市场为导向,促进多种形式的产科研结合”。同时这也是实现我国解决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问题有效途径之一。
(二)要注重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桥梁作用。
有远见的人们都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有特殊的背景,如所有权问题,企业管理问题,因此,解散国有企业不是好办法。好办法是通过内部改革,尤其要重视中层管理人员。我国中层管理人员的现状据调查情况如下:62%是技术人员出身,但绝大多数的业务知识与技术已老化生疏,79%没有受过管理专业正规教育,对市场经济了解不深。普遍缺乏跨国经营,国际贸易经验,不懂外语,计算机,对现代统计、财务与管理预测技术不熟悉。因此要加大对教育职工的投资,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现状与美国相比却不容乐观,原因是:美国在50年前职工教育水平的投入就占总投入的25%,而我国要到才能达18%。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干部素质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比较,管理干部还缺乏风险意识。
尽管我国企业中层管理干部有许多方面的缺点,但是他们却有着自身特点即上下关系很好。中层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特殊的工作环境,造就了他们既有基层经验,又有管理能力。同时,中层管理人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也不是没有进步,毕竟素质提高了很多,况且他们处于经理、董事成员与职工之间的层次,对国有企业中很多有才干的人物,他们非常了解如何去管理。所以我国国有企业应当注重发挥中层管理人员的以下方面:1、充分让他们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有效管理所管理的部门。2、充分吸收他们的管理思想。3、运用各种有效激励措施,激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保持上下的`良好接触。笔者建议国有企业应当重视企业自身内部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桥梁作用,实际上是一种内部培养和发现人才机制。这种机制培养出来的优秀的管理人员,尤其是上层管理人员需要6到的时间。虽说时间久了一点,但培养出的人才却是对企业情况十分熟悉的。所以笔者构想这种机制全过程如下:(1)在招聘环节上:把招聘目标对准那些被认为是未来公司领导人才良好来源的高等院校,对准那些具有硕士(尤其是MBA)及其以上学历的人才;保持人员聘用的高标准,设置相应的考核标准;注重招聘有领导素质的应聘者;除人事部门外,企业还让各级管理人员来推动充实人员的工作,包括一些职位很高的人,如公司董事长访问主要大学,人事部门主管一半时间花在招聘工作上。(2)在培养过程中“接近”策略,当发现真正需要某些人时,就想方设法接近他们;每年对全部补充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完结。
(三)引进竞争机制,包括从国外引聘人才。
笔者在第二条建议中说明了我国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的现状,但笔者认为人是活的,即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自身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知识。那么这个学习的动力来自于哪里呢?国有企业引进竞争机制,就会给国有企业所有员工带来压力,这种压力会引发员工积极向上的态度。由于国外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生存、发展了许多年,其管理经验也相当丰富,我们国有企业若是相当缺乏高层管理人员,可以从国外引聘人才。但笔者认为从国外引聘人才需要这些人才具备以下条件:1、相关的工作关系和知识可以比较迅速地得到开发和掌握(如在6个月内)。2、许多主要关键性工作关系和知识可以跨行业转移使用。3、对该企业产品国内外市场了解。一般的,若外聘人才具备了这些条件,企业引聘才是有效的。以上三条均是从微观上考虑得出的对策,从宏观上,我们的政府也应起到重要作用。
(四)政府应大力投资教育与科技。
经济学家舒尔茨将教育视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方式,认为国民经济增长部分中有33%
是教育所起的,而世界各国初等教育一般都是义务教育,但高等教育却情况各不相同,我国是高等教育义务的,到20高等教育才占GNP的4%,所以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政资金短缺的现象不是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因此发展高等教育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投入,而应充分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办学的新局面。与此同时,扩大高等院校的招生自主权。这样才能在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条件下,迅速地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率,解决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在科技方面,我国现状是:我国GDP排世界第7位,而我国科技国际竞争力却连续下降,其指标是我国国际竞争力八大类指标中唯一连续下降的指标,19从1994年的世界第32位下滑到第37位。原因是:1、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2、结构不合理,科技经费投入中企业的比重偏低。因而,要使我国国有企业在未来世纪中走出困境,必须加大人才的开发力度。目前,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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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明 《中国国情国力》“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1999、2
雷良海、葛俊杰《上海经济研究》“西方国家企业经理者管理方式及其启示”、1
赵曙明、覃友茂 《中国工业经济》“试论国有企业发展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关系”1998、1
论文在线・卞春艳
篇6: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
【摘要】持有型犯罪已经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较为稳定的地位,并且在立法规定上也日臻完善,但是国内外学者们对持有的性质问题仍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本文在确定持有是行为的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探讨和分析,并最终得出“持有属于作为”的结论。
【关键词】持有;作为;第三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不作为
一、持有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学界对持有的性质的争议颇多,因此对于持有的内涵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与物品之间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还有观点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法定违禁物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控制的一种故意行为。以上观点都是围绕人与物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对持有进行定义,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和控制。
一般而言,持有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支配的状况下,持有与该支配关系同时存在,并且持有引起的非法状态与持有同时存在。第二,持有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可以由保管、携带、藏匿、转移等具体的行为方式或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的组合来实现;第三,持有并不要求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也可以成立持有;第五,持有不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行为人只要有支配之意思,并以一定方式实现即可构成持有。第六,持有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表现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有的对象有管制物品、非法物品、财产、绝密、机密文件等。
二、持有的行为性
在对持有的性质作出判定之前,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持有的行为性。持有属于行为,已为多数国家和学者所认可和支持,然而仍有少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否定论的代表、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认为: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事物的状态)。其将持有归结为与行为同一层次的概念,且提出“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如英国一学者认为:“有时,犯罪定义与其说是涉及到一个作为或不作为,还不如说是仅仅涉及到一个外部事件。只要有事件就可以构成的所有犯罪,都是有制定法规定的。”具体规定为:如果一个人在其住所之外携带有用于夜盗、盗窃或欺诈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物品,此人就构成了犯罪。由此,持有作为可以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状态可以产生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同样的效果。我国一学者也认为,持有只是一种现象上的归属状态或关系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行为”。
对于上述少数学者主张的“状态说”,笔者不敢苟同,该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文坚持认为持有属于行为,主要基于一下理由:
第一,无行为即无犯罪。刑法规范规制的对象只能是行为而不可能是行为之外的状态。而且刑法惩治的犯罪行为是特定的危害行为。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要素的就是危害行为,更进一步可以认为只有行为才能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既然在立法中确立了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可体现出持有的作为性,假若持有是一种状态就没有构成犯罪的余地。
第二,持有具备刑法上行为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通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识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据此可以看出行为具备的三个特征,即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这些特征都为持有所具备,首先,持有肯定是行为人的身体活动,既可以是积极的身体活动如携带、藏匿,也可以是消极的身体活动如单纯的拥有。其次,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有意识的支配或控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事实上持有某特定物品,就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行为人也就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持有的危害性在于其法益侵害性。由于持有的对象多为法律明文禁止的特定物品,这些物品一旦被行为人支配或控制,用于犯罪将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对持有的法律评价也是建立在其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第三,持有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不同。在民法上,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与状态,三者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持有在民法上可以作为一种事实与状态,此时与占有大体同义当然也就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但是我们应将刑法上的持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区分开来。因为唯有行为才能引起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作为部门法之保护法的刑法针对的只能是违背其他部门法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而言之,只有行为能够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由此一些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未免有将刑法上的持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混淆之嫌。
第四,持有之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持有并不是单纯的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存在或归属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我们可知持有也可以表现为保管、携带、藏匿、转移等具体的行为方式。持有通过某种具体行为方式或某些具体的行为方式的组合来实现支配和控制特定物品。
综上所述,笔者坚定地认为持有属于行为的一种形式。
参考文献:
[1]冯亚东.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1): 25.
[2]熊劲松.持有性质辩证[J].刑法论丛,,12(2):93-94.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0.
篇7:论生态旅游营销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论生态旅游营销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兴的旅游活动,近十年在全球得到迅速发展,虽然生态旅游对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其繁荣发展仍然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诸多不良的`影响,因此发展生态旅游要谨慎行事,注意对自然环境加以保护.
作 者:李晓阳 韩力军 LI Xiao-yang HAN Li-Jun 作者单位:李晓阳,LI Xiao-yang(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00078)韩力军,HAN Li-Jun(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刊 名: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6) 分类号:F590.3 关键词:生态旅游 自然环境 环境保护篇8: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
职工安置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关系到改制的成败,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作 者:熊盛文 作者单位: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南昌,330000 刊 名:求实 PKU CSSCI英文刊名:TRUTH SEEKING 年,卷(期):2002 “”(6) 分类号:F121.1 关键词:省属国有企业 职工安置 对策篇9: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到承包经营,再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国家,具有互相矛盾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国家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国家的代言人,如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考虑到新旧企业制度的更替会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动荡或者承担高昂的改革成本,国家不得不默认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继续原路行进。本文从国家的层面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诺斯悖论,软政权,资本有机构成,论文代写
一、诺斯的国家理论
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在此基础上,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这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
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政企关系不明确。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但是政企分开又会出现所有者“虚位”的现象,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的结果。为了防止这样的结果,所有者只好加强监督,结果又回到了“政企不分”的老路子。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存在两难的悖论。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承包制改革失利就是这个原因:承包制中,国有资产在经济关系上处于所有者“虚位”,企业的管理权在承包方的厂长手中,但是国家仍然对经营成果负责。结果是双方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都缺乏自主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极大浪费。如果给管理者很大的权限,又会使得管理者实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另外,承包经营者与国家之间是共享利润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产权关系变得更为模糊,国家和企业在分享利益时,企业侵蚀国家的利益在所难免,由此引发国有企业成员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国有企业经营亏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软政权”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软政权”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在《世界贫困得挑战》一书中提出来的。指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制定的法律,规范,制度,条例等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进行权钱交易。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这种“软政权”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主要行政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想方设法的创租— 寻租以谋求私利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中。我国这种正式约束的软化现象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阻碍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新技术的采用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矛盾。根据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这就意味着每个工人在一定时间内所推动的生产资料数量相应增多,随着资本总额的增长,全部资本中不变资本所占的部分逐步递增,可变资本所占的部分逐步递减,从而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对减少。这个理论是个一般的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对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借鉴意义。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果国有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的产能,必然会使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失业,轻则造成国家安置失业人员的压力,重则会引起社会矛盾并危害社会稳定。这种新技术的采用和国有企业肩负的稳定社会和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是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触动国有企业旧的经济结构。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国家行为中存在着“诺斯悖论”现象,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理清国家的代表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十七大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关于政府行政体制方面,十七大也明确指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该重塑政府的角色,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应该担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监督者,党执政意图的体现者,净化和健全市场体系的“场地维护员”,宏观经济管理的制定者,市场执法和监督者。总之,政府应该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不是阻碍国有企业改革。其次,新型的政企关系必须充分体现制度和法律的约束能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其经营运作必须要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内,以防止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利条件。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还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来转移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新技术所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有通过以上的改革,才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国有企业从而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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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天龙.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1).
篇10:论园林工程施工中细节处理对策论文
论园林工程施工中细节处理对策论文
园林工程施工中应严把植物采购关
施工单位在对园林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采购苗木是必须严格的遵照设计图纸进行采购,同时在苗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相关人员应对苗木的数量、种类、名称、产地、规格以及苗木检疫单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验收,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是绝对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另外对于植物材料的质量要求,不但要保证其符合设计的要求,同时也要保证其符合绿化规定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种植时机和种植方法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园林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城市绿化的面积也越来越大,苗木的反季节种植也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了,因此施工单位对反季节种植苗木的工作也应足够的重视,通常情况下,栽植的季节应选择在更为适合根系生长并且枝叶蒸腾量相对最小的时期,通常我们建议选择落叶后到春季萌芽之前的休眠时期,而苗木移栽的时期则应参考以下的内容:(1)落叶树。这类树木的移栽工作在落叶后的休眠期间到第二年新稍发芽之前是最为合适的,具体的时间应为第一年的11月份左右到第二年的3月份左右,这期间严寒期是不包括在内的;(2)针叶树。这类树木移栽工作最合适的时间应是每年的3月份和4月份,另外9月下旬以及10月下旬也是较为适宜的`;(3)常绿树。早春萌芽之前是这类树木移栽工作最合适的时间,特别是春雨期间移栽的效果是最好的。
施工单位在选择苗木时,应优先选择长势一般的苗木,这么做的原因是这类苗木的根系并不发达,因此在进行掘苗的工作时对根系的损伤就不那么严重,移栽之后对水分的要求也不是太高,大大的增加了苗木的成活率。另外采购苗木的原则应是就近采购的原则,苗木在当天挖掘就应该当天种植,其次在保证了土球大小是树干基径的8倍的基础上,还应适当的放大1.5倍左右,最后就是应尽可能的减少植物的水分蒸发,因此在种植苗木之前就应对其进行修剪,摘去大部分的树叶,只保留骨架就可以了。
通常情况下,我们种植苗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断根。采用这种方法时应选择水分蒸散作用不大的季节,在春季时就应对常绿树和落叶树断根,常绿树应在第二年的春天进行移栽,而落叶树则应在秋天就进行移栽;(2)土球的掘取和绑扎。只有保证断根操作后再长出的细根的完整性,才能真正的保证移植的成活率,因此为了避免土球出现断裂的情况我们就应采用麻绳或草绳对其进行绑扎,另外挖掘工作完成的质量对于一直苗木的成活率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根球再被草绳捆绑完成后,应直接切断其底部,之后再将整个根球捆实。(3)植穴。植穴的大小是根球大小的2倍,其深度应比根球的厚度还要多20cm,挖掘时为保证土壤的营养度,心土和表土应是分开放置的,并且植穴的底部应放置腐植土或是其它类型的肥料;(4)种植。根据树形的大小进行种植的工作,操作时应先将树木轻轻的放置到植穴中,放土应是先表土再心土的顺序,之后采用木棒将土壤捣实,保证其是与根系紧密相接的,之后再逐层的添加到地表中去。在进行填土的操作之前,应从上到下的将土球包扎物摘除,然后进行填土和捣实的操作,当到达土球深度的三分之一时,就应开始进行浇水的操作了。
所谓的可操作性实际上就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的手段和方法尽量的量化,避免出现模糊的标准,举例来说,描述“定干的高度”的高度时决不能用适当来描述,而是应给出具体的高度范围。现阶段我国园林工程的施工工作,标准化程度较低,并且也没有严格操作规范和标准,所以我们就应尽量的量化所有工序,不能量化的工序也应多参考以往的施工经验,而在施工中无法准确的操作和验收的,则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特点进行操作。最后就是施工单位还应重视对园林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这也是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依据园林工程的施工合同,从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最后的移交最少都是要1年的,那么绿化养护期的规定就应是苗木的1个生长季节,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充分的保证苗木的成活率。另外,保证苗木具备高成活率的一个关键工作就是要对园林工程进行后期的养护管理工作,即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进行再优良,如果没有优秀的后期的养护管理和成品保护工作,那么也会降低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也会严重的影响园林工程的整体的景观效果。
园林工程施工中的细节问题对于施工单位的整体效益以及工程项目的整体的施工质量是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的,因此我们必须密切的关注施工中的细节问题,项目负责人应把好每一个细小的环节的质量关,所有的施工人员都应意识到自己所负责的工作都是会对项目的整体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的,因此必须对每一个细节的工作都应认真负责的完成,从而保证整个园林工程的施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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