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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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浅议

篇1: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浅议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浅议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浅议

[摘要]股权分置是妨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综合症。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会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短期性的消极影响,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关键词]股权分置 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是妨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综合症。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股权分置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国股票市场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股市建立以来最重大的也是最深刻的制度性调整和变革。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利影响

从理论上来看,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必然会给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规则、市场环境和投资理念等带来一系列的积极影响。

(一)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我国处于特征鲜明的转型经济中,转型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所有权结构上没有达到明晰、完善或者稳定状态,而处于界定和调整过程之中,并以市场化为主要发展方向,转型的过程也就是完善治理机制的过程。因此,解决股权分置不仅是解决市场本身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公司治理结问题的重要前提,为上市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基本制度保证。

1.董事会:治理格局更加合理

在我国由于非流通股股权不能自由转让,大股东与中、小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高度集中的股权引发了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股权可以自由流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支付对价,将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同时法人、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逐渐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局面,从而通过改善股权结构,形成一个合理的董事会格局,从内部增加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大股东:治理主动性加强

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就造成大股东无法在股票价格的上涨中受益,当然股价的下跌也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失。但是我们应该牢记的一点是:如果大股东不能在股票市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同时又不能通过分红使自己单方面获利的话(因为分红是对所有股东的利得),那么大股东就会寻求其他路径来为自身谋求利益。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实现,为大股东提供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为大股东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

3.经理层:股权激励机制水到渠成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管理层和股东具备了共同的公司治理目标,可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已有多家大股东明确表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条件就成熟了,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反对进行股权激励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规不成熟,而眼下法规等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因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必然水到渠成。

4.监事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治理模式的过渡性,即从“行政型企业治理”到“经济型公司治理”的转型。股改解决了流通性的问题,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解决股权集中问题提供了市场和基础。此外,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可以考虑对监事实施与经理层相似的期权激励,其原理与经理层相似。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使得监事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消除了股权分置后,由原来两类股东利益不一致甚至对立状态而引发的非流通股股东许多变异行为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因此,这些行为将大大减少,市场运作必将更加规范。各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将更切实地关注公司利润的提高、财务指标的改善、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决策主体做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效率,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三)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市场投资理念将发生重大转变,股票投资价值将得到提升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盘较小及投资者获利渠道单一,股价较容易受到投机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有效地反映实体经济运行情况,两者经常出现运行不一致甚至背离的情况。股市“泡沫市”和“政策市”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投资”等投资理念很难深入人心。股改后,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对市场的预期和股票市值的影响将逐步加大,因此,“价值投资”、“以市场预期为导向”等投资理念将越来越多被市场所采用。

另外,股改的开展也带来了市场运行的积极变化。股改中随着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平均每10股送3股补偿标准的实施,送股产生的“除杈”效应使得股价总体水平得到了合理回归。改革后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出现明显下降,大约在14――16倍之间,这将有助于提高当前股票的投资价值。另外,股改带来的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改善、证券市场运行的规范及对后市预期的逐渐明确等也将促进股票投资价值的提升。这些在市场实际运行中已经得到了一定验证。

2.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将得以改善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被严重扭曲。由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导致了两类股东的收益函数是不同的。就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其收益主要来自于对流通股股东的高溢价发行,并且这种收益近乎是零风险和零成本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绝对偏好外源式股权融资、“排队上市”、不断增发配股等怪现象。对流通股股东而言,由于很少能取得公司的分红派息,其收益主要靠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再加上股市流通盘较小,使得我国股市曾一度出现股价虚高,泡沫严重。股权分置改革将从根本上消除两种股票之间的差别,实现两种股票的“同股同价同权”,进而使得两类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平台和收益函数,那就是共同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取由公司良好业绩所带来的分红派息和二级市场收益,这将大大消除上述投融资功能的扭曲,使得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功能得以恢复。

3.股改后,优质企业回归A股,我国证券市场将更有投资价值

按照股改线路,以股改公司的市值超过总市价值的95%以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将重新恢复融资功能。一个没有新股融资的证券市场是没有生命力的市场,就如同我国的B股市场, 已经多年暂停了融资功能,造成了B股市场的多年持续低迷。随着首单IPO―中工国际的上市、募集的200亿市值的中国银行的平稳登陆、大秦铁路、中国国航、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海油服等大型企业不管是首次发行还是回归A股,中国A股市场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将变得越来越多。优质企业的大量上市,市场将发挥“良币驱逐劣币”的功能,淘汰大量的弄虚作假的劣质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使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具有投资价值。

(四)股权分置改革使中国股市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的功能逐渐显现

股市的一大重要功能本是综合宏观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大趋势。但是在股权分置时期,这一功能被扭曲,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是股市却一直是熊市。()股改后,正常的牛市预期正在形成,股市开始真正反映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反映企业,行业的状况,反映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广大投资者可以根据股市行情的变化,判断宏观经济形式,选择可投资的行业和企业,或将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股权分置改革后对我国证券市场短期性的消极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是以证券市场本身的制度建设和功能完善为首要目标,以校正制度缺陷,恢复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重塑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这也是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所在。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将对股票市场造成急剧扩容压力,导致内幕交易盛行和监管难度加大。

(一)非流通股“解禁”短期内带来市场扩容的影响

当初为了减少股改带来的扩容影响,维持市场稳定,公司在制定股改方案时规定了G股全流通“锁一爬二”的限制。从理论上讲,若这些解禁的限售股全部进行全流通变现,的确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扩容压力,影响市场的预期,从而造成股市大跌。但从现实情况来分析,这种局面基本不会出现。首先,从非流通股股东变现的欲望来看,目前上市公司资产大多是比较优质的资产,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般不会轻易地选择抛售变现。其次,若真的发生了大规模的限售股集中抛售变现而引起股价大跌,造成损失的不光是原先中小流通股东,主要的是对大股东,也就是原非流通股东,并且损失额度更大,从这个角度看非原流通股股东也不会进行集中性的大规模抛售。当然,原非流通股股东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合理的方式进行适度减持一般也不会造成股价的大跌。

此外随着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将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承接能力。因此,只要消除市场对当前限售股“解禁”的不良预期,“解禁”所带来市场扩容效应对股市的运行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二)内幕交易增加,监管难度增加

虽然中国证监会对股权分置改革采取非常保密的措施,选择节假日公布试点名单。但是,还有许多上市公司的股票预先(连续)涨停板。这说明内幕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获取股票差价。还有非流通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大量买进自身股票,进行套利活动。再者,非流通股股东与部分流通股股东也联手操纵股价。内幕交易量的增加造成监管难度的扩大,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巨大打击。

(三)短期内对证券市场监管造成的不利影响

股改后新市场游戏规则的建立使得原有证券市场监管制度面临许多严峻考验。首先表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股改后,股价的涨跌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特别是在将股价纳入大股东及管理层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这一方面会促使大股东及管理层奋力提高公司业绩。但也不排除他们会做出逆性选择的可能。如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会凭借其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进行虚假信息披露、会计报表造假、恶意操纵股价、开展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如2所说)。其次,股改带来了市场交易产品、并购重组规则、发行制度和交易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及创新。现有的监管制度已经满足不了新的监管需要。

三、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需要注意解决的实际问题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全流通,即赋予国有股流通性,一方面可以消除国有股低成本控股的优势,剥离其超经济权利,加大其股权风险;另一方面,使国有股与流通股处于相同的市场估值起点,消除高价IPO及再融资的制度基础。然而,从非流通走向流通,从本质上讲是我国证券市场一次制度系统的深刻变革,或者说是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为了更快、更好、更有效地彻底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资金供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扩容压力

资本市场的供求平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股权分置改革会给市场较大的扩容压力,造成供给的增加,这就迫切要求股权分置改革必须配套有资金进人股市。否则,会造成股指的大幅度下滑和股票市场的崩溃。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全面推开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继续扩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长线资金进人股市,积极推进银行的混业经营,让更多的资金流人股市,并相应提高对非流通股售股的限制,以降低对市场的扩容压力。

(二)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对实际控制人减持或增持股票要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完整的、公开的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做到这一点,投资者就可能蒙受内幕交易带来的损失。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市场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场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中小股东有时候目标一致,但有时候也会存在冲突。我国经常发生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案例,这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会尤为严重,所以监管层要加强对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三)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多决策的权利

过去在国有股减持的大旗下,无视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中关于国有股、法人股暂不流通的承诺或约定,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恢复作为非流通股的国有股的可流通性,从而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并造成市场预期的混乱。而这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基本点,就是确立了包括国有股在内的任何非流通股要恢复流通权,必须经过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的程序。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流通股股东不会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受到非流通股恢复流通的冲击和伤害。这个制度安排和程序规定既是对中国股市历史发展过程的尊重,也是对流通股股东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切实保护。

(四)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确行为

比如对定向增发实行“询价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打击力度。对交叉持股产生的账面利润强行要求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时候,监管层对ST公司实行了“网开一面”,也就是允许ST公司不通过对价支付的方式来完成股改,而是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完成股改。但也有很多公司借用这个机会炒作股票。出现了ST股重组后股价涨上了天,甚至出现了股改复牌当日上涨1000%的情况。这样会给市场带来一个不好的信号,颠覆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也会误导企业不专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而热衷于资本运作。所以,以后要制定更详细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限制ST公司的重组和借壳上市。

总之,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制度性改革,对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从长期来看,它对我国证券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它将成为奠定中国股市长期向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同时它更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江绥,袁宁。股权分置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兼评股权分置改革[J].特区经济,,(1):99―101.

[2]朱宏伟。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基本构想[J].江匿社会科学,,(8)。

[3]张卫星。从股权分置谈起。,(4)。

[4]刘蜕松。中国股市制度缺陷研究Ⅱ。上海经济研究,2005,(4)。

篇2:股权分置改革答谢词

股权分置改革答谢词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投资者和所有关心××的朋友们:

我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提问。在一个多小时的交流中,大家坦陈己见,说明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的经营发展非常关心。相信通过这次网上交流,大家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设计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已经有了进一步了解。

通过这次网上交流也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到流通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改的要求和期望,我相信非流通股股东会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和建议,兼顾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双赢。公司也将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沟通活动,争取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获得流通股东对公司股改方案的理解和共识,确保公司股改取得成功。

××是一家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发展稳健的上市公司。公司今天的成绩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我们也将紧紧抓住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契机,继续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我们衷心希望广大股东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

值此国庆佳节将临之际,祝大家节日愉快。

谢谢大家。

篇3:国资管理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资管理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资委作为管理非金融营利性国有资产的实体机构将分三级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每一级国资委只对本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因此,设立国资委意味着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将出现重大变革,这也预示着上市公司重组提速,上市公司未来将面临更多的发展与重组机会,国资改革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资新政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很短。上市公司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且对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上市公司的多少、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地区的现代经济发展水平。上市公司不搞好,会拖住国企改革的后腿,而上市公司改革的到位,则会提升整个国企改革的层次。过去的几年里,上市公司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公司治理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概括起来有:

1、道德风险与违法违规。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为了个人的利益或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惜采用种种手段,侵害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形象。

2、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比如,编造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圈”钱,“圈”钱后随意变更募股资金投向,滥用募股资金;挪用、抽逃上市公司的资金等等。近些年来,在违规违法较为突出的案例中,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都或多或少能够看到以上所述的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与违法违规的种种现象。

3、诚信不足。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诚信不足的问题在上市公司中也得到了充分表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也是上市公司监管与治理的基础条件之一。然而,在许多上市公司中,董事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与诚信义务的意识却成了大问题,上面提到的种种道德风险与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不仅仅是违法违规,更是严重侵犯股东权益,尤其是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履行责任与诚信义务的行为。此外,还有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股东权利、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等。

当美国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一些大公司与安达信等中介机构合谋虚构利润,欺骗投资者的丑闻被曝光以后,有人认为,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在中国法律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存在着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不足为奇。事实上,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远比美国要严重得多。受到一些历史性因素的影响,国有股东一直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由于国有资产规模庞大,作为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往往很难对每个上市公司都承担起应有的职责,而流通股东的利益更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经常被管理者所忽视,这样的治理结构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太灵活、决策缓慢、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又使它们的经营业绩总是难如人意,经营业绩逐年下滑,这就将直接动摇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公司经营者没有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而更乐于维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和各种短期行为。如果控股股东可以通过高管人员直接行政任命等手段控制公司,并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利益,那么控股股东就会有意扭曲公司治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仅要重塑市场竞争主体,还要面对重塑“国有老板”的任务。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成为新时期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盘活国有资本的关键。换句话说,改革走到今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是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会促使由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向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伴随着产权主体多元化,企业利益主体也将多元化,各类利益主体将会进一步增强对资产的关切度。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惯性思维方式将会越来越受到冲击,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治理结构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于克服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一些弊端将起到根本性的改变,国资委设立将从源头上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可以预见,国资委管辖的企业将分三类:一类是独资独股的企业,这类企业完全由政府投资建成,国资委拥有其所有股权;一类是独资多股东企业,这类企业的资本金性质是国有的,但有多个股东。这类企业又分两种,一种情况是既有中央产权,又有地方国资委拥有的产权,可能还有某一个地方国资委拥有的产权。还有一种更复杂,企业既有中央这个层面,即拥有国家国资委拥有的产权,这是国有资本,也有国家国资委拥有的其他企业的产权,这是国有股权。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企业的几个投资主体都是国有的,无非是不同级别政府的股权;第三类是多资多股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股份里含有非国有的成份。今后,独资多股企业将成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而真正的独资独股的模式会越来越少。而每一类企业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独资独股的企业,不设股东会,因为只有一个股东,但要设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董事会的成员由国资委选聘,包括外部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内部执行董事,而经营班子由董事会决定。

独资多股企业和多资多股企业,将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正规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进行。国资委只能按照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国家股份来行使相应的权力。建立国资委后的国资管理体制与过去的国资管理体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国资委只是股东,它履行的是股东职责。过去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采取的是任命制,是行政管理的方式。而新的体制将不再是行政管理,只是股东依据自己的股权行使自己的出资人权利。在法律意义上有了根本的变化:过去是行政管理,将来是产权管理。也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也将会有所突破。

国资分级产权新体制助推上市公司重组

成立“国资委”的重要目的,应该是要从成立之日起,全面主导、监督、参与现有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散,促成大中型国企“下海”,实现由直接管企业向“政府――国资委――控股或资产投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层”的间接调控监管模式的转变。因此,新“国资委”不应是变相的“经贸委”,不应是被撤消了的只管收租国有资产使用费的“国资局”,也不是单纯审批国有股转让的“第二财政部”。“国资委”的目标和宗旨就是放手国企、减少国企,而不是壮大国企、收编国企。绝不能因“国资委”的成立又造成新的政企、政事难分离的局面,使过去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减持国有股,出售国有资产,政府退出竞争性行业,既是中国入世后国家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也是政府当好裁判员、服务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

新“国资委”应该既监管大企业、国有上市

公司,又管国家重点垄断性、资源性、全国性、总量控制型企事业单位经营权、使用权、资源占用牌照的拍卖、出租。自己要首当其冲地当裁判员、服务员,而不是当“管家婆”。不是去当“缺位的所有者”,那是国有投资公司、国资经营公司、国有基金理事会、持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公司等等单位的角色,要让这类中间层机构按《公司法》等法规行使职责。国有资产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又要承担政府的调节和平衡社会沟壑的功能,它有为全民的公共利益服务的使命。因此,国有资产不一定必须表现为公司、工厂等国有企业,而是可以表现为更多地能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形式(还有国家主权资源形式)。例如可以表现为城乡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可以表现为教育、文化、媒体、银行单位,可以表现为牌照、经营权证、股票、基金、债券、航道航空公交车线路、频率、频道等等。

其实,许多国有证照的行政审批内幕操作,如国有股协议转让、城市交通经营权证发放、国有资产界定式划拨等大量流失了国家利益。“国资委”应在国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用市场的手法对过去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调控和监管,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也许“国资委”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的迫切需要。成立“国资委”,就要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要按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使国资管理机构依法成立,民主运作,确保中国“国有经济调整”战略顺利推进。

“国资委”设立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这样的新体制比过去的“分级管理”前进了一步,如果说旧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那么,新国资体制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分级产权”,这标志着中央政府把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产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地方政府将可实施审批。这意味着国企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国企所有者的到位,意味着重组对象的明确。这就减少了重组程序,加快了重组的节奏。因此可以说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有股转让提速清除了障碍。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个改革措施,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由于以往职权不分,多数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产重组的兴趣并不高,只有在企业运作几乎陷于停顿的情况下才同意让社会资本介入。如今有了这个改革措施,地方政府自然会考虑“靓女先嫁”。这将为国有股转让提速提供强大动力。国有股转让提速方便了民间资本、海外资本的介入,为新重组带来新机会,并将对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由此看来,在加快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将为国有股转让提供充分的空间。在那些国有资本可能退出的行业中,在那些国有股绝对控股(国有股占51%以上)的上市公司中,很可能就会掀起一股新重组热。在新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拥有国有资产处置、国企改制的主导权,包括国有股转让权,不但可以提高效率、摆脱相互推委拖延进程的局面,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国有经济比重和意识形态的争论,让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转让事宜。为落实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地方政府下一步必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资本化管理方式,出台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体系后续政策。这些政策出台有利于明确国有股转让中的责任人,可以防止重组中的各种不正常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地方政府也将积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推动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和调整。重组方式将多样化,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发生于一般国有企业,还可能发生于金融、证券、基金业,如:发展多种成分的券商、对证券公司进行改造,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也可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战略性持有国有企业股份。

上海市在国有资产的资本运作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上海本地上市公司重组正在逐步由政府主导型向非政府主导型方向转变,上海市国有资产通过这类非政府主导型资产重组的“通道”,正在逐步退出许多本地上市公司。

从上海市国有资产退出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及经营业绩分析,大多数公司都属于竞争性行业,例如纺织、轻工和钢铁等行业,并且许多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处于下滑、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相对稀缺,想借壳上市者还大有人在。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国家股股权协议转让的通道,上海本地国有资产实现了战略性退出,这同时也为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进入打开了闸门。

从某种角度看,国有资产的退出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注入了活力,非国有资本的介入对上海本地上市公司的重组有着积极影响。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成份对国民经济贡献比重超过40%,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退出及引入非国有资本重组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也促使上海本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逐步向非政府主导型重组方向转变,这是目前上海本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特征之一。

上海上市公司的改革,有一只被称为“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在这场改革中的主体推动作用。对此,各地政府可积极借鉴上海经验――上市公司重组与国企改革是互动的,通过上市公司重组若能成功打造一批蓝筹公司,就会加速推动整个国企改革的进程,也能对全国其他地区起到示范作用。如在今年深圳本地上市公司重组中,政府层面的力度明显加大。深圳市政府专门召开针对国资改革的全市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国企改革及深圳本地股重组方案,并确立了国企改革八大思路,并表示要加快资产重组的力度,按照“分类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从市属国有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有的做大做强、有的整合优化、有的出让减持、有的摘牌退市,对绩优公司减持股权并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主业不突出、业绩一般的公司加快重组步伐;对业绩差的公司可低价甚至零价格转让。其中,运用资源对上市公司实施主业新定位初具成效。深圳建设投资控股公司,80%的资产集中在上市公司。这家公司主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参股、配股权的转让、国有股权转让给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等形式,降低国有股比例。

国有股“产权”确立将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

国资委的设立,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

中央政府把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国企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目前国有股变动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9个部、委、局分散管理,问题突出,集中由“国资委”组织研究、审批、实施国有股减持监管势在必行。这意味着深圳市地方政府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可审批国有产权包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

受到历史因素影响,流通股权和非流通

股权的分割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国情,占上市公司60%左右的股权在中国目前是不能流通的。股权的割裂造成了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投资者――流通股股东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处于控股地位的控股股东想方设法利用控制权来实现其收益的行为对广大流通股东的利益形成了不折不扣的侵害,这使投资者信心和利益都受伤害。管理层后来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上述现象予以查处,然而执法是有成本的,而且如果监管法规过于严厉和繁琐,恐怕又会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形成另外一种伤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而且让国有股流通。

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主要体现在发起人的股份中。中国证监会资料显示,截止到3月,未流通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5.2%,发起人股份占大头,达总股本的59.4%。据我们的统计,204月4日,上市公司总数1223家,其中,在股本结构中存有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约有990家,占总数的80.9%;而依据中报披露的数据统计,当时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98%,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5.44%,合计占50.42%。

所以,不论是范围的广泛性还是数量比例的深度,在国资改革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重组都有广阔的前景。但国家股权和国有法人股的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地方国资改革相对易于进行,而这次国资改革的重要新意是中央、地方的分级管理,因此国资改革的制度创新为地方国资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创造了契机。

据Wind资讯数据,单纯从上市公司十大股东的名称上统计,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经营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大约有170家。其中既包括五粮液、东阿阿胶等绩优公司,更有一大批绩差公司,如粤美雅、陕长岭、济南百货等,而ST九州、ST银山、ST鞍一工等还存在退市的危机。

这些公司近年来的经营呈现以下一些特点:1、整体业绩水平低。170家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为0.037元,低于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其中20亏损的有30家,比例也远远超过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

2、竞争性领域公司占绝大多数。在170家公司中,从事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经营的比例不到10%,这些公司业绩相对稳定;而商业类公司比例接近20%,这些公司大多数业绩较差;其余公司基本属于普通制造业。

3、国有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弱化。虽然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一般不会出现大量关联交易的情况,从而避免了在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出现的大股东调控上市公司利润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但却出现了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另一种问题――所有人缺位。典型的是渝钛白的重组,尽管公司的钛白粉项目前景看好,也有多家公司前来洽谈重组,但其沉重的债务成为无法逾越的障碍。国有出资人重庆市政府也为减轻债务动了不少心思,但收效甚微。直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介入,才使渝钛白的重组成为可能。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营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已到了十分危急的关头,这些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首先应当是股权层面的运作,即国有股权向民营资本或外资转让。同时,这些公司应在产业结构上得到优化,顺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从而提高主业经营的业绩。最后,国有股权向民营资本转让后,很容易使公司治理结构从所有人缺位走向内部人控制的另一个极端。因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是国有股退出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国有股流通如果完全通过国内二级市场进行减持,将使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得过度分散,也难以在公司内部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国有股对外资、民营的协议转让受社会接盘能力的制约,也不可能一下卖光。因此,理论上讲,国有股的流通化、股权的分散化有一个流动过程。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股独大”公司的股权分散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不断增发新股和并购交易,才有可能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股还将长期存在。在上市公司存在大量国有股情况下,为使国有股流通(包括上市流通),就必须形成有效的`国有股“产权”形式,使国有股在流动中不会发生不正常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并能保值增值。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有助于国有股“产权”形成,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从证券市场发展看,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没有国有股权管理体制改革是治标不治本的,伴随新一轮国资改革,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解决就可以提上议事日程,只有当这个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整个市场的中长期预期才能稳定,才能形成新的价值中枢,市场也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颓势。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明晰有助于构筑证券市场的价值基础

设立国资委,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和方式,必将是新一轮国资改革的重头戏。据悉,国家正在制定有关法律――《国有资产法》和相应法规。前期国有资产改革走在前面的一些地方政府也正酝酿新的探索和突破。例如,上海提出要探索“一个区别、一个突破”。一个区别就是企业干部的管理要与行政干部的管理有所区别;一个突破就是对企业干部的管理方式要有所突破,要把对企业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等同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绩直接挂钩。同时,理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者管理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落实国有资产所有者资产收益权、人事选择权、重大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四项基本权能,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这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改革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股市、债市上,价格涨落过程经常表现为一种与实物资产的真正价值无关的独立运动过程,既所谓的虚拟经济。本轮国有资产改革与虚拟经济发展之间必然有着密切关系,可从两方面来看:(1)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价值基础。虚拟经济是和资本价值形态的独立运动相联系的经济。虽然虚拟经济以脱离实物经济的价值形态独立运动,但虚拟经济的价值基础在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改革通过影响实体经济的价值基础最终影响虚拟经济。(2)产权制度是虚拟经济的制度基础。在虚拟经济中,交易对象是产权,虚拟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产权交易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影响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而只有当产权主体明晰化,才有可能由产权主体控制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因素,防止资本运动成为了一个与实物经济完全相脱离的过程。

国有企业占用了整个社会资源的70%和其它资源的大部分,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却只有30%左右。国有企业长期的低效益与部分严重亏损的状况,已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五大”以后,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是在资本概念、特别是国有资本概念方面的突破,国有企业“三年基本走出困境”的战略思路之一是发展资本经营,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这些政策背景使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高速发展。但实体经济中存在的效益问题也影响了虚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表面上看来,证券市场自年6月出现的调整是因国有股减持问题引发的,实际上与上市公司效益有很大关系。要使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协调一致,应有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筹码”。

上市公司在人才、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优势,效益不佳问题的主要根源显然还是机制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只有产权主体明晰化,由产权主体控制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因素,防止资本运作与实物经济完全脱离,才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效益真正得到提高,为发展和扩大我国证券市场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证券市场的价值基础在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改革通过影响实体经济的价值基础最终影响虚拟经济;在虚拟经济中,交易对象是产权,虚拟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产权交易制度,只有产权主体明晰化,才有可能由产权主体控制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因素,防止资本运作与实物经济完全相脱离。近年来,管理层加强了对资产市场的监督力度,特别是着力防范股市泡沫风险,但这种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或外在化的防范,非治本之策。而国有资产体制改革,能完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有利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文/何诚颖

(国信证券综合研究所)

篇4:股权分置是什么

股权分置的概念: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下半年到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篇5:股权分置改革的欢迎词

股权分置改革的欢迎词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投资者和所有关心××的朋友们:

下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集团)总公司欢迎各位参加××此次股权分置网上投资者交流会的嘉宾朋友们,并对各位长期以来对××的支持与关注表示感谢!

××是我国建筑行业最大的上市公司,在建筑市场上具有十分明显的品牌、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尤其在高层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桥梁、地铁车站等方面有出色的业绩和丰富的经验,区域市场内竞争优势显著。××自上市以来,在控股股东××集团和广大流通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快发展。××上市七年来,已先后实施了6次现金分红,累计向股东现金分红54,016.83万元,体现了公司立足长远,真诚回馈股东和谋求全体股东共赢求发展的经营理念。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件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和控股股东××集团对此次股改给予了最大的'关注。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发展前景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本着注重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充分考虑广大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已形成了目前向流通股东以10股送3.4股为核心内容的对价方案。

我们衷心地希望能够通过此次机会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获得大家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认可和支持,共同促进××的长远发展。我们也将一如既往的通过规范运作,求实创新,不断提升公司价值,来回报广大股东长久以来对公司的支持!

谢谢大家。

篇6: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篇7: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环境的影响

(一)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有两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是股东治理模式,它是通过经理报酬(激励机制),董事会制度(约束机制),股东大会,用脚投票(引发并购和接管)以及社会约束气力这五道防线来实现公司治理的。第二种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第一种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较大作用。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基金、券商和QFII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更能通过股票价格这一综合指标来评价治理层的工作,也更轻易实施期权等激励兼容的、长效的激励方式。

(二)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发挥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资源配置。这种资本配置功能的实现需要最基本的假设条件:股价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即未来收益的现值)。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的分置决定着股价被严重扭曲,本来具有猜测价值的利润与股票价格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全流通有助于公司的股价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公司治理层都会将关注点放在公司价值的提升和公司股价的维护上。在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有助于改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日益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在同股同权同价的证券市场上更能够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能力,促使公司股价向公司价值回回,从而有助于摆脱证券市场上价值歪曲的被动局面。

(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公司的成长除了自我积累之外,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式。在股权分置题目解决之后,上市公司可以向被收购方定向增发流通股作为支付方式。这种并购扩张的支付方式有利于创造出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赢的局面。对于收购方而言,并购只支付股权而不需要动用现金,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来实现快速扩张。对于被并购方而言,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仅资产的活动性大大进步,而且可以分享并购创造的价值和上市公司进一步成长的收益。因此,利用资本市场和现代金融工具进行的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治理的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被人为割开,股东相应也分为两大阵营。这两大阵营的股东在利益追求、关注焦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见下表),他们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股价不对非流通身份的控股股东构成约束,再加上以往剥离上市、分拆上市遗留的历史题目,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目标实际上是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控股股东控制着财务决策权,这种财务目标下的财务运作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决策事项,以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事项,则以牺牲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为代价。证券市场曾出现的通过利润操纵甚至财务欺诈获取配股资格、以牺牲股价为代价获取资金就是明显的佐证。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的利益基础一致化以及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必将使财务治理的目标从控制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价值最直接的衡量标准是股票价格,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进步,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进步,它不仅包括有关企业以往盈利能力和盈利构成的'信息,还包括未来盈利潜力、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方面的信息。股价高低表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层的信心以及未来盈利预期;而对公司治理层而言,股价高低反映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日常治理中资源配置和运用的效率,并影响未来融资本钱。值得留意的是,利润仅仅是影响股票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股价是包括利润在内的多种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再只夸大企业当前的微观经济利益,更注重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的协调一致。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投资及股利分配三大财务政策的影响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控制股东在明显的圈钱动机驱使下,为达到增发、配股或保牌的目的,财务治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利润操纵和短期化行为。对于业绩平平的公司来说,这种现象更严重。在股权分置下,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配股、增发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这种财务行为具有一定的公道性。但是,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进步,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进步,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融资方式、股利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财务决策必须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夸大规模、盈利、风险三者的均衡,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上市公司一味追求筹资规模,形成了独特的股权筹资偏好,并且很多上市公司在IPO 或再筹资前往往大肆编造盈利远景十分美好的“项目”,在筹资以后频频改变召募资金用途,以致被冠以“圈钱”的恶名,加上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上市公司经常“现金短缺”、业绩滑坡。这种现象严重地违反了“以投定筹”这一财务治理基本原则,这种筹资规模“多多益善”的偏好完全是非理性的。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技术层面看,有关实证研究以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筹资偏好根源于股权筹资本钱低廉(约2%左右),低于银行借款(5%以上),并且只是一种软约束;从制度层面看,股权筹资偏好仍然根源于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的收益来源。有研究以为,非流通股收益来源于4 个方面:高溢价发行收益(指IPO 或增发股份)、控制权私有收益(如关联交易、以劣质资产充好认购股份、以股抵债等)、认配权收益(配售股份是以非现金资产认配)、转让收益(场外大宗协议或拍卖转让)。各种再筹资方式对非流通股收益率最高的是增发,约为72%,其次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再次是配股,其收益率也可达到28%至33%。这就可以说明上市公司筹资行为在规模和结构上的非理性偏好根源于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筹集资金会慎重地选择高溢价的再筹资,由于股改后,制度收益没有了,他们无法利用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进行圈钱了。他们会根据公司的利益更多选择债券筹资,由于它的本钱比起股票要小得多,而且银行的资源有限并且都是中短期的,用它增加财务杠杆不会满足公司的战略需要,所以股改后,债券筹资会成为主流。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投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非流通股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增发、配售股份时的净资产增值,所以他们对于公司是否真的赚了钱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关心上市公司是否达到再筹资资格,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够高。在我国,由于特殊的治理体制,股票供给少于需求,致使市盈率偏高(约为20 倍)。控股股东热衷于抬高股票市价以获得净资产增值的收益。公司治理层的投资决策会倾向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或行业,这样会使上市公司的资金投进范围过宽,而且投资的目的不是求收益而是求得个人的业绩。股改后,非流通股东的制度收益不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公司的资金会投向高收益的项目,会更留意公司业绩的提升。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非理性化。这一点上,有两种具体表现,一是保存现金。由于股东自由现金流量代表了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大小,因此少分或多分不分现金股利意味着大股东谋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极少的现状大多符合这种理论。 年12 月7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也是缘于此。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是扭曲的,他们把原为目的的分红当成了“手段”,而筹资原本为手段,在上市公司成了“目的”。这种控制权收益往往带有非法性。在监管严格时,出现了第二种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即转移现金。由于非流通股东无法转让股票以获取资本利得,他们往往一边高额发放现金股利,另一边同时增发、配售等进行再筹资,就使现金从流通股股东手中经公司之手正当、隐蔽地转移到了非流通股股东手中。

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来分置的流通股、非流通股置于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逐渐消失,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将逐步理性化。此外,股改后,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可能会对股利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对美国和日本的股利分配研究来看,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国家,其股份公司的分红倾向普遍高于股权相对集中国家的股份公司。日本由于其大银行、株式会社之间相互持股普遍,被公认是股权结构集中、中小股东影响力低的典型,同时也是股份公司积累比例高、分红比例低的典型。而美国传统上是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公司普遍给予股东稳定而持续的分红。另外,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股份公司其分红倾向高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股份公司是由于前者中小投资者的影响力相对较高。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然不够成熟,并且我国流通股股东倾向于关注资本利得而轻视红利收益,我国证券市场在股改后是否会出现分红倾向,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篇8: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证券市场 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金融危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以及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的积极措施,同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应进一步采取的对策。

当前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住宅市场泡沫促成的,是全球面临60年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标志着信贷扩张时代的终结,对全球的经济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就首先反应在证券市场,造成了股票暴跌,债券贬值,投资银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它波及房地产业、汽车制造业、社会就业等,甚至造成了社会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但是,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说,“目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经济运行的困难增加,但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风险可控,证券机构在欧美市场的业务有限,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相对较小。”

三、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9月16日起连续五次降息。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从2008年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中期票据重启发行、存款利息免征个税。2008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决定从次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10月8日,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第四季度,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维护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就做好下一阶段货币信贷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4.扩内需、促增长十项措施出台。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等。据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到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

5.1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2008年11月6日,据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和额度,同时也明确了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

6.央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2008年1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将继续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工作。这些措施包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支持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等。

7.拨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1338亿元。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支持地方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20元旦前夕,财政部已陆续拨付补助资金1338亿元。包括:预拨促进就业补助资金165.11亿元;预拨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700亿元;预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274.47亿元;预拨优抚安置补助资金181.27亿元;拨付2008年临时生活救济补助资金17.5亿元。

四、今后我国证券市场应进一步采取的对策

1.实施积极的财政金融政策。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实体经济会因为美国实体经济衰退受到影响,尤其是外贸依存度高的企业。中国对于美国金融企业、资源类商品不应有过多关注,因为我国金融运行机制与国际有很大区别,资源类商品中短期应会降价。中国应该借助此次机遇,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稳定人民币汇率,适度放松货币政策,结合企业需求及本国市场需要,加大技术引进力度,实现产业升级,扩大本国市场规模,刺激消费实现自身发展。

2.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应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政策,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杜绝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做好推进创业板建设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加强监管与执法、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等在内的四方面工作;分步完善市场体系,鼓励央企的上市公司多进行现金分红,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选择融资时机和规模,规范减持行为,通过合理调节市场供求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强化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惩处和曝光力度,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

篇9:什么是股权分置

一、什么是股权分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截至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

二、股权分置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三、股权分置问题的由来和发展是怎样的?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下半年到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篇10: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及其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从而实现全流通。会计上对此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价”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它的性质。在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前,首先应该明确“对价”的含义。

一、“对价”的含义及主要方式

(一)对价的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来解决。在法律冲突的协调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改进。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可见,“对价”是合法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如果股改方案是一种双方约定,那么支付对价就是股改方案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对价一体的情况下,只有约定对价全部满足,股改方案才能最终生效,也就是说,非流通股才能最终获得流通权。

此外,“对价”的出现也是合理的。国内公司上市之初,都有一部分内部股、国有股是禁止上市流通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但是4500亿的非流通股如果上市交易,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意味着巨大的股票价格下跌风险。为了补偿流通股股东的风险损失,“对价”不可缺少。

(二)对价的范围

对价所包含的范围实际上是合同中一方所有的允诺。现在人们在谈一份股改方案的时候,往往说“支付的对价是多少,大股东又承诺了什么”,这就存在概念上的错误。支付的股权补偿以及大股东提供的其他承诺是一体的,都包含在对价之中。以“三一重工”为例,其最后确定的股改实施方案是10送3.5股加8元,同时大股东未来的减持条件是实施股改方案后任意连续五个交易日股价不低于每股19元(复权价格),后来又补充承诺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投入不超过两亿资金增持三一重工流通股。那么这份方案的对价就包括了三个部分:送股派现、减持条件、增持承诺。这三个部分是一体的,并不是哪一个条款单独构成了股改对价。明确了“对价”的范围,对于其会计处理的思考才会全面。

(三)对价的主要方式——送股

对价的方式一般包括送股、缩股、转增、送现金及权证等。据统计,截至2005年11月7日,在已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的234家公司中,有224家公司推出了送股方案,占公司总数的96%。笔者认为,送股对价方式以其独有的优点已成为股改的潮流。

1.流程最简单,操作性最强

送股对价是所有对价方案中流程最简单、操作性最强的方案,简单明了成为非流通股东选择送股的主要原因。

与缩股相比,采用送股方案的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回避了注销部分股本所必需的工商管理及股东大会批准等流程。

与转增相比,送股对流通股东的对价非常明晰,流通股东很容易理解自己在股改中得到了什么,非流通股东在股改中付出了什么。而转增容易让流通股东造成误解,即使没有进行股改,上市公司进行股本转增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因此“转增”很容易产生流通股东什么也没有得到,而非流通股东什么也没有付出的误解。清华同方之所以成为惟一一家股改失败的公司,其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与送现金相比,送股不改变公司及大股东的资产状况,而送现金则使大股东失去了宝贵的发展资金,可能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可理解性强

送股对价很容易让流通股股东理解并接受是一个不可代替的优势。股改能否成功,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是取得流通股股东认同并积极参与投票。投票能否通过关系到一家公司股改的成败,而投票率的高低则关系到整个股改的成败。从这个角度看,让流通股股东认同并积极参与,成为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确定对价方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3.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股改的根本目的也正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送股,使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一股独大的局面得到改善,流通股股东的发言权将更大,公司治理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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