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对公司经营的实效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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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对公司经营的实效性论文

篇1:独立董事制对公司经营的实效性论文

独立董事制对公司经营的实效性论文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机制引入中国,学者们寄予了厚望,也进行了诸多研究。研究视角之一:该制度的有效性,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意味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于是将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与公司经营业绩联系起来讨论。该问题在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结论。本文将国内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在不同阶段的结论做一个梳理,以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及相关制度变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创新模式,源于英美企业。究其原因是,英美国家实行“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由股东大会选举组成董事会,再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组建经理班子,并全面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活动,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经理层的权力得到极大膨胀,董事会本应起到监督管理作用,但在许多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CEO或总经理,由自己监督自己,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引入独立董事可以实现有效监督,钳制管理层的权力。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平行的地位,董事会下设置经理层,董事会负责管理,监事会则专门监督。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一元制模式的缺陷,但实践中,我国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是公司雇员以及企业党群组织成员,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依附性很强,独立性明确缺乏,难以真正起到作用。我国的股权结构也很特殊,刘芍佳用终极产权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进行分类,发现国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了84%的上市公司。这表明我国不仅股权集中,而且大股东大多是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形成所谓“一股独大”的地位,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较多的地表现为行政控制。同时又由于国家股股东的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因此,我国引入有着独立身份的独立董事,既要达到解决国家股东权力的制衡,又要达到钳制经营者权力的双重目的。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始于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H股,当时国内尚未有成文法律进行规范,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属自愿行为。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聘任行为由自主自愿转为强制性规定。该意见明确提出: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xx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从只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到境内上市公司的全面实施;从要求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到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业背景提出具体要求,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旨在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必然会逐步发挥其战略支持和监督管理作用。

二、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以其独立的身份地位被引入公司董事会,一方面希望他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希望独立董事能够从专家的角度,为企业出谋划策,起到战略指导的作用,从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从20我国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能否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经营绩效不显着相关。李有根()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分为内部董事、法人代表董事、专家董事[1]和专务董事,分别以ROE和ROA作为经营绩效的替代变量做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专家董事的构成与公司绩效没有显着的相关关系。高明华和马守莉()以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为独立性的替代变量,以ROE和EPS作为经营绩效的替代变量,得出相同的结论,但他们同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绩效的提高的,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我国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因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行权制度环境的措施。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以CAR和托宾Q值作为公司绩效替代变量,发现无论是线性模型还是二次曲线模型都无法得到比较显着的相关关系。第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经营绩效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陈宏辉,贾生华(2002)认为,随着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决策公正性效率提高,但决策适用性效率降低。在效率替代作用影响下,董事会独立性高低与董事会决策效率(进而影响经营绩效)不存在线性关系,而是倒U型关系。第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经营绩效存在显着的相关关系。李常青,赖建清()采用ROE、EPS和EVA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得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负相关的结论。原因归纳如下:1.是上市公司绩效下降也许正是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的体现。因为现在的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现象严重,常常通过虚列收入和费用、关联方交易、提前或者延后确认等手段粉饰利润。随着独立董事的引入,监督功能凸显,这些上市公司不得不显露其真实面目,从而导致绩效下降。2.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历史较短,其作用也许并未显现。据统计,20以前仅有约25%的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大部分独立董事任职时间不足一年。上市公司在短时间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本可能大于由此带来的利益。3.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能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决策信息依赖于公司内部人,因此独立董事可能反而成为内部人侵占其它股东利益的“合法保护伞”,加剧了代理成本;而且独立董事的聘任机制也是决定其独立性的重要缘由。王跃堂,赵子夜等(20xx)以ROA为经营绩效替代变量,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显着正相关。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一方面监督企业遵纪守法,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从而使得独立董事越多的企业,经营绩效越好。通过分析对比,我们发现:证明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经营绩效不存在相关关系的文章大多都是在2001――,因为以2001年8月16日为分界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可分为自发性变迁阶段和强制性变迁阶段。在,出于对国家制度建设的反应与“达标”的考虑(新设独立董事的公司可能并不是基于提升治理效率的考虑),有290家上市公司在2新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个数字几乎是前几年的4倍多。很难说这种为应付制度规定而设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会起到预期的治理作用。因此,此时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治理软约束的现象。即当时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会对当期和后续期间的公司绩效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这表现在独立董事的比例数与公司绩效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正向联系。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治理效应也开始凸显,这时存在两个根本相反的结论,但它们都有相应的理论支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和公司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其更高的客观性,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减轻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而乘员理论认为,当公司管理人员本身处于全员合作的状态之下,董事会退居辅助决策角色。新的.独立董事进入会产生额外董事行为差异,从而使协调时间更长,董事会行权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从而增加代理成本,降低决策效率和公司绩效。上述文献都主要是从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是独立性的一个评价标准)与公司绩效相关性的角度来研究,从而检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却存在着很多局限性:首先,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不仅仅由绩效水平评价;其次,衡量公司绩效水平的指标很多,上述文献用到了ROE、ROA、托宾Q、EPS和EVA,它们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值得商榷,比如ROE、ROA这类会计指标,公司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监管要求,多有盈余操纵的成分;而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加之大多数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托宾Q的使用也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后,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达到双重目的,它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可能要比美国市场或者其他市场要复杂得多,可能不仅仅表现为简单的线性关系或者二次曲线关系,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评述

我们知道,独立董事是一个群体,也可以说是一个市场,除了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外,还有许多结构特征值得进一步研究。近年来,学者们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将研究细化,深入到独立董事的具体构成,比如学术背景,政治背景,声誉,年龄及性别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王跃堂等(20xx)发现,独立董事的声誉能够显着促进公司绩效,而行业专长、政治关系与经济管理背景与公司绩效无关。周繁,谭劲松等(20xx)通过研究独立董事“跳槽”的原因,得出上市公司知名度和任职风险等声誉因素,而不是经济激励方面的因素,影响独立董事“跳槽”,进而提出要发挥治理效应,需要建立配套的独立董事绩效评估机制和声誉激烈约束机制。杨雄胜等(20xx)做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研究,他们通过对比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同城和异地,看其发挥作用有无显着差异,最后得出独立董事工作地和任职公司所在地分处不同地方,相对于同地,独立董事更加独立,发挥作用更大的结论。魏刚等(20xx)通过探讨独立董事的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得出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着正相关关系,而在“关系为王”的论断支持下,得出来自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越多,公司经营业绩越好。同时也发现独立董事年龄对经营绩效没有什么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学者们可以更加深入的探讨独立董事的结构特征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同时研究的结果也可以指导公司选择独立董事和指导政府制定政策。比如选择与公司异地工作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更强,更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必过分关注独立董事的学历和学术背景,要适当增加实务界人士的比例。不要仅仅靠经济激励来约束独立董事行为,要建立起独立董事市场,因为他们更注重声誉激励。

篇2:根据国情构建独立董事制的论文

根据国情构建独立董事制的论文

一、独立董事之来由

1.设立独立董事之缘由

(1)监督者弱势影响权力制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实现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证监会主席史美伦2001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大会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做到:全体股东的职能和责任界定清晰;内控机制健全,各方制衡;严格的档案制度;依法运作;及时、真实、充分地向公众披露企业信息。在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实现上述目标。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元制。在这种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其代行财产所有权、经营者聘用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用经理层;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实行监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又如德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保证董事会科学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股份控制者负责;难以保证经理层既尽心尽职打理企业又不错位越位操纵企业。这样,内部人控制无法保证法制化运作和信息的真实披露,最终将降低企业运作效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必然。即使在二元制公司中,也并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衡。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总是处于相对弱势,面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难以有效约束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因此,二元制公司也仿效一元制公司,纷纷设立了独立董事。

(2)所有者不能从经营层面扩大到决策层面

众所周知,西方私有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常采用家族型合伙制形式。这时,企业的所有者也就是经营者,他既是董事长也是总经理,同时行使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随着管理成为一门量化的理性科学,洛克菲勒时代的企业主们开始认识到:管理是一门艺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而不是简单的权威象征。于是,开始产生“委托――代理”现象,不再是简单的“资本说话”。这样的制度演变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洛克菲勒时代向泰罗时代的进化。相应地,资本所有者委托经理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经理层凭借资源的稀缺性和高增值性赢得企业的中心地位,并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享受到年薪制、期权等巨额回报。于是,工人阶级出现分化,作为中产阶层之一的经理人出现了。人们称之为“白领”或“金领”。

第二阶段是由泰罗时代向投资公司时代的进化。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风险日渐加大,在第一阶段就已演变为职业投资人的所有者认识到投资也成为可控制、可计量的专业技术,需要的是战略而不是战术。社会上的其他中小投资者也争先恐后地将资金转交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公司代理。于是,独立董事应运而生,取代所有者拥有了大部分的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功能和职责

第一,公正决策。从西方实践来看,独立董事之“独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至少不能拥有大量的受托公司股份,其收益应基本来自于任职津贴和车马费;二是人际独立,也就是不存在需要职务回避的社会关系,包括关联交易关系、亲戚关系等,以保证行使决策权时的独立评价和判定;三是人事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任免取决于股东大会而不是被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所操纵。这三个“独立”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就是公正决策。

第二,科学决策。公正决策需要三重独立予以保障,但是根本上还有赖于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功能,因为效率优先才能兼顾公平。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是由其社会角色决定的。一般而言,他们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例如“裕兴电子”所聘的吴家俊是企业管理家,“诚成文化”所请的余秋雨是文化产业专家,“南都电源”所用的曹楚南是化学家,等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决策不仅需要胆略和气魄,而且需要细分的政策、法律、投资、管理、金融、产权等知识和经验。因此,专家型的独立董事与作坊主式的老板或政府任命的政治代表董事相比,其决策更能符合企业需要,反映事物本质及其规律。

那么,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是战略性决策,它主要包括四种战略性结构调整。第一,准确及时地把握内外环境、相关技术创新动态、市场供求变迁、资源配置动向等,进而对企业的业务策划、产业运作、产品策略等做出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第二,洞察同业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及合作者的成长空间,确定本企业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进而以做优资产为目标进行资本运营,如并购、剥离、重组等,这称之为战略性资本结构调整决策;第三,分析企业运行程序和组织架构,调节成本、利润、指挥三大组团的关系,并依据行业特点、市场状况、人力资本等在金字塔型、扁平型、中央集权型、基层分机型等组织结构中予以选择,可以称之为战略性组织结构的决策;第四,依据主流意识形态、前瞻性思想潮流、现实价值取向等进行战略性企业文化结构的总决策。

二、独立董事之中国特色

中国的1000家上市公司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从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300多家公司实践来看,其效果与中国证监会的预期相差甚大。为什么这一新事物在中国水土不服?为什么一场深刻的“管制革命”沦为一次效力甚微的“装饰革命”?这与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国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国情对症下药。

1.二元制背景产生的职能重位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监事会设置,为了有效的制衡,通过独立董事来弥补一元制治理结构的监督弱化弊端。于是,一些学者也把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上,这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我国实行德国、日本模式的二元制公司管理结构。《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内部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专职监督机构。”事实上,我国的董事会处于虚无的境地,根据对100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的调查,在78家设立了监事会的企业中,有24家基本名存实亡。故此,我国的独立董事自然地要承担起虚置的那部分监督权。但是,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监事会的监督侧重于财务审计监督,从治理角度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督侧重于人力、组织、资本的战略决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监事会的虚设问题不应靠设立独立董事来解决。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具有表决权,因而可以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相关人整体长远利益的决策说“不”,它与监事会的功能相比,具有明显的及时性、高效性。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信息后不仅可对董事会、经理层做出评价,提出参考意见,更可以在参与决策时,通过改进企业目标、公司规则、激励约束制度等途径直接左右经理层的决策指挥,这也是监事会所不能及的。总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决策,而不是经营,也不是监督。

2.内部控制前提下的外部装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指导意见》对设立独立董事的目标是这样表述的:“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设立独立董事的直接动因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内部控制问题并不仅仅是“一股独大”造成的。

(1)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控制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要求过高,国有资产存在着“全民所有全民没有”的弊端,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基于市场经济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要求,这种所有权必须与直接经营管理权脱钩,于是,就建立了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的(政府)享有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评估,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遴选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投票权;经营者负责具体经营,照章纳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这种机制中,“投票权”行使的动机公正有赖于行政束缚的解除和产权束缚的加重。事实上,由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所有者缺位,这两方面都难以实现。而代理人单方面垄断剩余索取权,就成了必然的结局,外部(所有者)监督的缺位加大了代理成本。

(2)“一股独大”导致内部控制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董事会成员50%以上来自第一股东,大股东常常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款项、资产转换等)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显著不同。这样的“一股独大”为什么强化了内部控制呢?

第一,“独大”的往往是国有股、法人股。自由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管制。但是,管制手段主要是遵循经济规律的,以社会利益为取向的,间接的经济、法律、信息等方式,即使保留少量行政机制,也是与命令经济中的直接操纵截然不同的。这样的调控方式是以股权多元化、股权稀释化为前提的。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股总额53%。国有股的所有者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主管部门”自然地要延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行政超强干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推荐人选”常常异化为“钦定名单”,这时的'法人代表首先考虑的不是市场问题,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甚至连最大股东――国家也不是,他们出于薪酬、评价、连任等考虑,首先要对直接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主管部门也往往盲目决策,随意进行资产重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独大”之股的2/3是非流通股。这样的股本结构缺乏流动性,不能满足“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降低了运作效率和企业经营绩效,而且成为国有股东欺诈、压制中小股东的载体和政企合作追逐非法寻租收益的温床。

3.法治建设滞后导致操作无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现行《公司法》却没有给独立董事以真正意义上的充分的法律保障。《指导意见》也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处于劣势。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具体操作更是一片空白。法治建设的滞后必然导致操作无序,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美国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977年,在SEC支持下,纽约证交所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他证交所纷纷效仿;20世纪90年代的《密歇根州公司法》则以法律形式予以有效规范。我国独立董事制定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修改《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的比例及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的规定;其次,中国证监会应修订《指导意见》,对其任职资格、产生程序、行权方式、报酬支付、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上市公司章程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做出详尽规范。

4.信用缺失环境中的道德危机

这里的信用就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做出的履行职能的承诺。由于对独立董事道德水准与业务精力的信息占有不对称,声誉机制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激励性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起步很晚且很不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行业普遍缺乏信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是很成问题的。笔者认为,建立良好的道德声誉机制十分必要。

第一,要健全激励机制。直接利益激励部分包括现金部分,即固定的年度聘用费和出席董事会议的补贴,以及非现金部分,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退休金计划、人寿保险等。上述激励内容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是我国独立董事是否适合获取股票期权,支持者占一定优势。间接激励部分是指因工作出色获得较高声誉,使自己在企业家市场上身价上涨而得到的潜在收益。第二,要完善企业家市场机制。独立董事属于广义上的企业家。完善的企业家市场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一方面,如果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行业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就可以担任更高层次企业的独立董事,提高个人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业务粗疏,经验不足,缺乏诚实和勤勉精神,就可能使声誉一落千丈,被市场所淘汰。动力与压力并存,是独立董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第三,培育社会评价机制。信用是企业家的生命。如果独立董事的品行与水平随时有公众在评定,就会使所获激励报酬名实相符,并为企业选择独立董事提供客观标准,否则就会助长投机心理,并使企业失去遴选独立董事的信心和兴趣。第四,建设先进的公司治理文化。全球化的企业靠核心竞争力生存发展,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不是产品、技术,也不是制度,而是企业文化。如果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员工价值判断水准,使诚信、勤勉成为每个员工的信条,那么,独立董事的道德危机就会得到根本性缓解。

篇3: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论文

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论文

摘要:公司治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就没有公司治理理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对目前有关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简单述评的基础上,探讨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及激励与约束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网络平台思路。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网络平台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简单述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丰硕的。从学者们各自得出的结论来看,还存在差异,有的甚至可以说观点各异。就是在公司治理的内涵与外延上也未取得完全的一致。然而当我们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在各自的不同定义中,其主要观点是一致的,即公司治理是关于权力(利)的一个制衡系统,该系统以解决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的系统目标。如张维迎将公司治理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郭金林将公司治理解释为,它是对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反应,或者说,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控制内部人控制。郭强提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点理解:一是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因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二是解决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的途径是聘用独立董事。这可认为是从另一角度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其实,当我们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进行研究后,会清晰地发现有关公司治理产生的一个内在机制与逻辑关系:即由两权分离一委托代理一信息不对称一代理费用一激励与约束一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企业要比市场更节约交易成本。即通过建立纵向一体化组织,以企业的治理结构替代市场治理结构来组织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交易,从而消除了市场的机会主义。但与此同时,却会产生了企业的机会主义。公司治理的真谛在于防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在实际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时,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并将其损失减至最小。

有的学者提出了现代治理结构的概念,如此以来,就有了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之对应。而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占有足够的比例。魏杰则认为,从国际范围上看,此前的那种以货币资本为基础、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已转向了以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基础、以这两种资本的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我们的观点是,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不均衡的国度,一个转型经济的国家,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结构在相当的程度上不具备直接可比性。一个在他国成熟的制度在另一国度内的引进并期望收效是有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德模式,对于其发祥地都是一个好的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其中的一个对我们也是一个好模式。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中国经济转型的渐进特点,决定我们在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应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态度,不能盲目跟进,要与渐进的改革保持同步。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要持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如流行的要对不同的模式取其所长,舍其所短,从而我们就可得到一个理想模式的说法,显然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当我们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以上两种模式在实际上就是一个组织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何者更好。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人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要求我们对别人的经验最重要的是借鉴,不能照搬,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也就是说,各国的治理模式是基于本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与传统,是经过多年磨砺的产物,就其本身而言,没有高低与好坏之分,就如同我们不能说某一个民族的文化比另一个民族的文化更完美一样。

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了十余年后,我们依然不难发现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有悖法律基本常识的行为。《中国经营报》(11月l4日)针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几大集团公司高管的轮岗,提出了“国企高管轮岗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问题?”的质疑,即这些高管的轮岗,并未按照公司法的程序来操作,依旧是传统的行政任命制。法学中首先强调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即程序的公正性是结果公正性的前提,对这些已上市的公司,高管的任命与调整本应由董事会来决定,这是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定。由此可见,实现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尚需付出艰苦与不懈的努力。因此我们说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就很难想象有一个完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们常说,权力只有通过权力来制衡,没有制衡的权力最终只能走向****。所以说,在公司董事会中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可认为是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独立董事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

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在当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什么是独立董事这一问题上人们的理解也不尽一致。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将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而且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要求非执行董事不受聘于本公司,也不能与公司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他密切关系;郭强研究了不完全契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本质以及有效性问题,但并未单独给出其定义,从其行文与分析问题的过程来看,对独立董事的理解是清晰的,即是指非执行董事。魏杰则从产权的角度定义了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等于为企业产权增加了一个主体。因为独立董事虽然不是出资者,但其与出资者具有同样的投票权,尤其是其具备的独立人格和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独立判断,所以也就成了公司的一元主体。孙永祥则认为在独立董事外还应存在一个外部董事,而且认为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是重要的。在此,我们倾向于使用独立董事的概念,作为独立董事,他们应满足诸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业务的联系,不是公司高层的亲戚,也不是公司的前雇员等条件。总之,这些条件要足够保证他们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从而也保证了他们在发表意见上的独立性。

郭强还认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契约的不完备性成了签约各方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理性的经纪人会在履约的过程中,完全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侵害其他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独立董事产生的本质作用是企业契约规则的监护人,同时是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短期合约的裁定人和边际调整人,不完全独立是独立董事作用有效发挥的基本约束条件。具体而言,独立董事的存在:第一,可在相当的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声誉,因为独立董事通常是经济或者是法律等方面的权威人士,他们通常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在某一领域的影响力,因此决定着公司对他们的聘用,将会提高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第二,正因为独立董事的权威地位,决定着他们会对董事会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第三,独立董事引进的最重要考虑是其有效的监督作用,监督作用是源于其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第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在董事会这个权力机构中引进了一个制衡系统。权力的相互制衡是任何制度稳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他们应扮演契约履行过程中规则的监护人的角色。

正因为契约是不完备的,所以在履约的过程中就有一个对此契约的修正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签约中的某一方就有可能侵害其他签约方的利益。独立董事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以大家共同认可又具有权威性的中间人来帮助签约各方达成合约或者进行决策。同时,独立董事的参与也可将履约过程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的难题,变为签约各方共同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将一个复杂的监督问题变得简单,这无疑带来了监督成本的节约。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引入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则在于期望独立董事在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尽可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当前,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改制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流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此时,由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无疑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独立董事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受制于许多因素:第一,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与法律、乃至文化环境。不可否认的`是,受制于我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因缺乏商品经济充分发育的洗礼,社会的主流文化崇尚“关系”、“面子”与“熟人”,由此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如何产生;二是独立董事如何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前者的存在,造成许多独立董事的产生来自于朋友的介绍,或者是被聘为独立董事的当事人本人有很强的社交圈。可见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独立董事将如何发挥其监督作用呢?一个可以想象到的事实是:是朋友就要给朋友面子,朋友是董事会中重要人物的朋友,也就是自己的朋友,或者董事会中重要人物本身就是自己的朋友,在这样的环境中,期望独立董事以其独立的人格来发挥其监督作用是难以办到的,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独立董事也成了事实上的内部控制人。第二,信息的不对称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假设独立董事有着较强的自治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的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在两个方面制约着独立董事作用的正常发挥:公司的信息与独立董事掌控的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即公司在此时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第三,独立董事与其代表的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时独立董事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为其掌控着较充分的信息,所以能否解决好信息的不对称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由谁来监督独立董事。人是需要监督的,独立董事当然也不例外。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因为独立董事是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关于人力资本的讨论对独立董事同样是适用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特殊性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们可以从数学的角度来定义独立性。设A与B是任意给出的两个非空集合,若A与B的交集是空集,则称A与B相互独立,即A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B集合中的变量,为独立变量;同样有B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A集合中的变量也独立。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数学上的定义对独立董事并不适合。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下,违背了我们对人的基本假设,独立董事此时就是“神”,不再是“人”了。提出独立董事,主要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是相对的。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倘若独立董事在其所服务公司的所得是零,这与经济学中强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要做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称的原则就不一致,不过,这里不是说要给予独立董事的剩余索取权(当然如果承认独立董事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对其给予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就是合情合理的。詹森等认为给予外部董事较多的股权是一个好的激励方法),而是说独立董事作为稀缺资源,从事的是非程序化的复杂劳动,越是复杂的劳动,监督起来越是费力,对于这样的劳动没有相应的激励会产生与代理人一样的麻烦。有的学者提出只给独立董事一点车马费了事,以保持其独立性,这在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在实践上也不切实际。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对自己劳动的价值都会有一个大致的估价,当他认为自己的所得大大小于自己的付出时,一是走人,二是不负责任,偷懒就是其理性的选择。我们有时存在一种理想主义,对独立董事也有这种倾向,既要他们努力工作,又期望他们不从公司拿较多的报酬。这种想法的背后,是期望独立董事有着高尚的道德与人格。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任何时候,道德对人的约束是对制度的一种补充,对更多的人而言,制度更像“手铐”,道德更像“手套”,在需要的时候常会被扔掉。所以持有对独立董事的理想主义态度对于我们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是有害的。

当我们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时,实际上就是在考虑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的设计问题。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以此平台将投资者、公司与独立董事联系起来,在该平台上投资者可以获得这样的一些信息:第一,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过程,以及独立董事在此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第二,独立董事要将自己在每个时期与公司有关的活动在网络上公布。第三,独立董事要在此平台上进行与投资者的交流,要回答投资者及对公司经营感兴趣的有关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中各项问题的质询。笔者认为,这种交流不应当是事后的对公众所提问题的回答,更应当是一种在线的交流,如条件允许,在网上的可视交流效果则会更佳。第四,作为公司来讲,必须在此平台上公布每一个独立董事的产生背景,推选与最终聘任的过程,责权利的范畴等。由以上四点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内在的假设是期望通过这样的一个网络平台,一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二来解决对独立董事的监督问题,再者是解决独立董事的不作为,避免“花瓶”董事的出现。既然独立董事要经常在网络上回答公众的问题,当其面对着更多人员的质询时,同时对其就是一种监督。显然,一个不作为的独立董事在此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他们的威信就会降低,饭碗就会因此而丢掉。为防止在公众面前丢了面子因此而丢了饭碗,独立董事在自己的工作中就会多投入精力。

对独立董事来说,微薄的报酬不能保证其独立性,过多的报酬也会影响其独立性,这个界限的确定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应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若处理不当,完全可能会产生有悖初衷的后果。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独立董事的选聘、报酬支付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是34%,法国是29%;中国证监会于5月3013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并未有相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比较而言,法律的约束力比行政法规的约束力要强得多,因此我国面临着一个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尽快修订的任务。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西方的公司治理也不是因引入独立董事而变得完美无缺,否则就不会有安然、世通公司等一些著名跨国公司的舞弊丑闻了。所以,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与实践。

篇4: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管理论文

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管理论文

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某些重要的条件,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施加积极影响,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应该包括以下重要的基本条件: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会计准则;

2、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和作为其支柱或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实现股东 (包括国家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3、由于管理水平高而盈利的公司应该受到鼓励,可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筹资,而效率低的公司则很困难或根本不可能从市场上融资筹资。

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建立有效的资本代理构架提供了基础

1、股东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于保证企业增进股东(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营,而不是单纯从管理人员即“内部人”利益出发行事,这一点至为关键。独立董事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能否成功也同样很关键。

2、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与有效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直接和强固的联系。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于促进资金流动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管理良好的企业得以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融资。为此,公司必须愿意和能够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或贷款决定。

3、对于有外部公众持股的公司,运用股东权利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控制和监督,使其切实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就需要一个比较有效的公司股票市场。而有效的股票市场又依赖于那些应当能够及时获得可靠信息的投资者(股东)。这就是体现在企业层次上的有效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效率二者之间的主要关系,它也是将储蓄引导到用于最有效的经济投资储蓄,以使资金有效配置所需要的。

公司治理与问责性

1、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问责性制度 (accountability),以使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切实承担其责任,有效地运用他们受托管理的资金,为投资者 (股东)谋取利益。健康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会内设置足够多的外部独立董事(甚至过半),而不是让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内部人员控制董事会;

2、董事会任命的某些附属委员会应该完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以便保障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审计委员会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3、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地在公司治理准则和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中得到反映和体现

●上市的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共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

公共和私人养老金计划

●银行和保险法规

国际惯例

有效公司治理的原则在国际最佳惯例指引中的体现

1、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原则

2、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

3、各国最佳实践法规

-澳大利亚Bossch委员会准则

-伦教交易所委员会公司治理条例

4、美国最佳实践指引

-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

-商务圆桌会议组织

-全国公司董事协会

-通用汽车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指引

美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色

1、遵照各州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组建公司:

2、联邦法律在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间接影响却很大;

3、强调全面和公正的信息披露,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美国证监会对有关自律组织规定的彤响:

4、美国不使用“监事会”的概念;

5、联邦金融机构法规可以对公司治理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

例如,美国证监会有关投资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新规定。

6、美国机构投资者在促进保护股东权益、监督公司行为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例如:CalPERS的革新努力对美国和国际公司治理实践的影响。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监督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及信息披露

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是当今美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力量。

从八十年代早期以来,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务员养老金计划--倾向于更多地参与公司事务,以确保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

1、共同投资基金

-共同基金

-封闭式基金

2、契约储蓄机构

-保险公司

-公共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

3、风险投资基金

4、投资质问、投资研究分析专家

共同投资基金,可以代表众多小投资者的投票权,以公司重要持股人身份投票,从而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共同投资基金的治理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美国证监会最近发布的监管措施加强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1、自定行业敢策是投资基金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董事会负有特殊的诚信责任,以保障受托资金只能用于为股东谋利益:

3、董事会的部分成员(甚至过半,应该是独立的外部董事;

3、美国和澳大利亚监管体制一董事会的多数应该是独立董事。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监督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及信息披露

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

1、代表工薪雇员和投保人在股份和其他证券投资中的投资者权益

2、监督公司的经营业绩

3、代表大多数股份将分散的个人投资集中成统一的股份,以拥有大家股票的重要股东身份参加投票,可以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

4、很有可能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方面支持和配合证券监管部门。

风险投资基金在激励健康的公司治理和经营实践方面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对新兴的证券市场来说尤其如此

风险投资基金

1、投资时间跨度通常是3-5年

2、通常在董事会有席位

3、有利于推动良好的公司管理实践的发展

4、被投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风险投资基金有效的退出通道

5、非公众私有投资公司不受监管

5、美国证监会按照投资公司法实施监管的除外原则

其他资本市场参与机构对推动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一上市标准

2、会计准则委员会

3、独立的外部审计师

4、信用评级机构

6、全国最佳实践指引一企业和董事协会

董事会的独立性

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 (CalPERS) 的核心原则

独立性是问责性的基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独立的董事会对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因此CalPERS建议:

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的董事组成;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会议 (至少一年一次),CEO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参加;

●如果董事长也是公司的CEO,董事会应该正式地或非正式地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作为负则人 (牵头独立董事),协调全体独立董事的活动。

●某些董事会附属委员会应该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如:

-审计委员会

-董事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评估和治理委员会

-CEO评估和经理薪酬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

牵头独立董事的`作用

CalPERS的核心原则

牵头董事负费独立董事间的协调工作,具体职则包括:

1、向董事长建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时间:

2、就董事会议和各附属委员会会议议程及准备工作,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3、为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和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建议董事长要求公司管理层保质、保量和及时地提供必要的信息;

4、建议董事长是否续聘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向董事会负则的顾问;

5、与提名委员会主席和所有董事会候选人面谈,并向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6、协助董事会和公司高级雇员,保证大家严格遵守和率行公司的治理准则;

7、就某些敏感问题,制订独立董事会议议程,主持独立董事会议,并代表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协调;

8、与薪酬委员会成员 (以及全体董事)一起评估首席执行官的工作;与首席执行官当面讨论董事会对其评估的结果;

9、向董事长推荐各委员会成员以及委员会主席人选。

商务圆桌会议关于公司治理的通告:

1、大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机构投资者理事会的核心政策;

2、至少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全国公司董事协会的蓝带委员会:

3、大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

独立董事的定义

在美国,对独立董事的概念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独立董事的权念已被应用于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公众持股公司和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实体,如投资公司。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手册一303条款

每一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认为其作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任何影响行使独立判断能力的关联方无任何关系。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内的经理和雇员都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纳斯达克的独立董事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章程 (规则D的第二部分)

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多数必须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定义:不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理、雇员,也没有任何董事会认为在其履行董事职责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董事酬金

CalpERS核心原则

1、董事的酬金可以是现金加公司股票,股票应占较大比例。

2、董事不能为公司作为咨询顾问或向公司提供其他服务。

公司治理标准在自律组织条例和章程有规定

例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一303条款

要点:

1、董事会由有投票权的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2、董事会成员至多可以分为三类,一般不分类,如果分类,各类董事的人数应大体相等,任期不超过三年。这是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前提;

3、普通股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该足够多,以保证投票的代表性;:

4、审计委员会至少必须有三名独立董事,他们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能够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履行其职责;

5、董事会必须通过和批准一个正式和书面的审计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

7、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最终须对赶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司治理

美国证监会有关独立董事的新规定适用于按照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

2001年1月2日,美国证监会通过了新的条例,并对现有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便强化对于某些依照投资公司法享受若干免责除外条款的基金投资公司之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新条例要求如下:

1、独立董事要在基金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

2、独立董事选择和提名其他的独立董事;

3、任何基金独立董事的法律顾问应是独立的律师;

4、给予各基金公司充足的时间(至2002年7月1日)来执行新的独立性规定。

美国证监会制定新条例和修订旧条例意在:

● 避免合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恰当地丧失其充当独立董事的资格;

● 保护独立董事不因与基金管理人员发生法律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

● 通过要求基金公司对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保存纪录,便证监会得以监督董事的独立性。

● 如果基金公司成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批准或否决董事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新的董事独立性条例的基本目标

1、重申独立董事对保护基金投资人所起的作用:

2、加强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中的地位:

3、强化独立斑事的独立性:

4、向投资人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便评估董事的独立性。

美国证监会在执行投资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过程中制定法规的程序。

● 公告新增的条款和对现有条软的修订,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美国证监会收到了关于投资公司独立董事新增条款的建议信142封,其中86封来自独立董事。

制定政策的圆桌讨论会

在公告新增条款以向公众征求意见之前,美国证监会召集了圆桌讨论会,与会的独立董事、投资者代表、学术界人士和法律顾问都提出了各种想法和建议。

公务员养老基金: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 (CalPERS)

CalPERS一直是机构投资者中推动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和加强独立董事作用的带头羊。

这是一个负责加利福尼亚洲公务员退休利益的公共基金管理机构,它自己的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基金管理理念极富指导性。

CalPERS的管理委员会

CalPERS的管理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任命和担任公职的官员13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加利福尼亚州注册选民以多数投票批准,CalPERS 管理委员会的结构不能改变。

六名选举产生的成员

两名由全体CalPERS范围内的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的州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的学校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CalPERS各地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退林的CalPERS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三名任命的成员

1、两名由加州州长任命

一名是当选的合约公共机构的公务员

一名是寿险业的经理人员

2、一名由州众议院议长和议会参议院法规委员会联合任命的公众代表;

四名担任公职的官员

州财长

州审计长

人事管理部主任

州人事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人员

CalPERS 投资基金管理哲学

1、委员会或CalPERS有义务作为受托人,完全为基金全体成员及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

2、委员会与CalPERS雇用的私人基金管理人承担信托义务,要以“谨慎、专业和劲勉”的态度来管理基金资产,即以一个谨慎的、熟悉业务的人在相似的条件下管理同样规模的养老基金时所应秉持的原则和方式行事;

3、投资目标就是为基金成员和受益人的利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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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对公司经营的实效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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