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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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篇1: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项目生命周期理论,从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对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进行风险驱动因子分析,为风险的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据。

【论文关键词】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驱动因子

0引言

面对信息化项目的巨大吸引力,以及对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渴求,石油销售企业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信息化项目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如何准确地识别风险,找出风险的驱动因素,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旨在全面分析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风险驱动因子,为风险的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据。

1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风险驱动因子分析

1。1环境和资源影响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和充足的资源支持,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项目环境与资源影响风险驱动因子:

①环境支持度。即目前的政治法律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石油行业总体状况是否有利于该信息化项目的开展。

②技术支持度。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须考虑现有的技术水平,即社会上以及比较普遍使用了的技术,而不应该把尚在实验阶段的新技术作为考虑的依据。

③资金支持度。即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有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开发后盾,保证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完成。

④基础设施支持度。即石油销售企业的基础设施,如现有技术水平、设备设施、加油站网点建设等,要能满足信息化项目的要求。

1。2内部管理体制风险驱动因子

内部管理体制风险驱动因子主要指石油销售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如组织结构、信息流程、企业文化等是阻止还是促进了信息化项目的进行。

1。3信息化系统兼容性风险驱动因子

引起信息化项目系统兼容性的驱动因子主要有:区域公司信息化项目与集团公司的信息化系统是否有冲突;该信息化项目能否在集团公司的信息系统下运行;该信息化系统与企业内部子系统能否兼容;在两个系统之间有冲突的时候,有没有办法来减少或缓解这种冲突等。

1。4加油站作业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加油站作业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营销模式和作业流程两方面。目前我国80%的加油站业务靠油品销售,只有20%的加油站同时经营便利店,在作业流程方面大多数石油销售企业均采用以顾客为中心的作业流程,顾客满意度是评判加油站作业流程好坏的关键,在实行信息化项目以后,应该体现以客为尊、员工满意、倾听顾客意见、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努力实现顾客服务流程再造与优化,吸引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最终提高企业的销量与效益。

1。5安全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①与QHSE管理体系的紧密结合。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以着眼于持续改进、着眼于事故预防、立足于全员参与为原则,紧密结合石油销售企业QHSE管理体系,实现质量保证、无事故、无污染、物职业危害的目标。

②信息化项目运行稳定性需求。加油站的运行都是全天候的,系统的稳定性是项目开发应首先考虑的因素,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应满足运行稳定性的需要。

③信息化项目运行的可靠性。在石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生产信息是最主要的基础信息,不管是经营业绩分析,还是工资薪酬的设定,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都要用到这个基础信息,可见石油销售企业对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④信息化项目系统反映速度。建立信息化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石油销售企业内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共享,并且要反映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该信息化系统的反映速度将是影响整个系统的重要因素。

1。6客户关系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进行,要时刻体现以客户为中心,规范化、技巧化的服务现场管理,包括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设备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质量信息管理和加油站人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客户服务需求的满足和客户关系管理需求的满足两个方面。

1。7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①企业人员素质和能力。信息化项目最终要在各加油站和管理中心实施,这就会面对公司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如加油站操作工、油品调运人员等,这些人一般不具有太多的技能和素质,对新事物的'理解也需要较长的时期,因此在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分析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素质和能力,不能脱离基层人员的现实能力。

②员工关系管理。石油销售企业注重以绩效导向的人力资源规划,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团队,因此在进行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时,要注重企业文化在项目中的体现,做好石油销售企业培训管理薪酬管理等员工关系管理。

1。8成品油供应链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的竞争,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是反应速度的竞争。一方面,企业信息化的建设会改善和提高成品油的供应链管理现状;另一方面,如果不了解石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供应链的基本情况,就不能设计出适应企业运作的信息化项目。成品油供应链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对成品油供应链现状的满足和供应链流程规划的合理性。

2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阶段风险驱动因子分析

2。1信息化项目质量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①价值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满足。即该信息化项目是否支持石油销售企业投资管理、WVA、战略管理,对财务会汁、管理会计,以及企业内部协调结算,在项目建设阶段是否较完善的融合了这些子系统。

②人力资源管理与知识管理系统的满足。该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是否面向知识市场,支持文档管理、办公自动化、员工自助服务、业绩管理以及将来的企业知识生成与传播管理。

③物流管理系统的满足。息化项目的质量控制,要求系统面向企业内部运营,支持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管理、分销管理,同时还应该支持运营计划管理、作业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

④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满足。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要面向供应市场,支持产品和服务的协调设计、协同供应、供方与组织的协调计划等需求。

⑤客户关系管理的满足。即该系统是否面向消费市场,支持与消费者协同销售、协同市场、协调服务。

2。2项目进度与成本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①项目进度控制情况。信息化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和准时性,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的关键,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应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对该项目加以控制,因为项目进度的延误将直接导致信息系统的质量,这种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②项目成本控制情况。信息化项目成本的多少,也是衡量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标志,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设阶段,要严格按照理想阶段的成本预算指标,对项目代理方的项目开发成本进行控制,项目的代理方有时为了降低成本,有可能会在项目质量方面降低标准,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对此石油销售企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2。3项目规范性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期的规范性主要是指项目代理方和企业自身人员工作流程的规范性、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的按时提交等方面。

①项目成员工作规范性。即项目开发人员是否按照立项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项目开发。

②阶段性成果反馈情况。信息化项目大多是多个子系统的融合,可能会包括财务系统、人事系统、办公自动化、加油站现场管理系统、油品仓储系统等,这就要求在信息化项目开发中期,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

3结束语

本文依据项目的生命周期对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进行了归类分析。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风险,对各风险因素起决定性控制作用的主体是石油销售企业;而项目实施阶段,对各风险因素起决定性控用的主体是项目的代理方。因此,这种风险因素的划分方式就实现了项目委托方与项目代理方的分离,从而为项目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措施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有利保障。

篇2:项目委托代理合同

协议书

甲方: (委托方)

乙方:南京金鹰公关企划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方)

甲方: (委托方) 乙方:南京金鹰公关企划顾问有限公司(受托方)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为了发挥双方优势,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甲方需要,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

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委托公关策划代理项目,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系正当合法业务。

二、聘请乙方为公关企划顾问单位,授权乙方 先 生(女士)作为委托项目的代理人,并与乙方签订公关顾问单位协议书,出具授权委托。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中途如有情况变化及时通报乙方。

四、项目所需时间:

五、乙方承担委托代理项目,要指定专人办理,按月或 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展情况,以便甲方配合。

六、为了有利于开展项目代理工作,甲方同意乙方所派 的承办人员以甲方身份开展工作(必要时提供有关证件、名片)。

七、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如实向甲方通报实际情况,否 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代理费用:

九、费用支付时间:

十、如乙方代理的项目如期保质完成,甲方应对乙方承 办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十一、由于乙方的原因拖延时间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金 额),甲方将适当扣除代理费用。

十二、如乙方项目代理不成,不得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退还甲方定金。除甲方同意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材料费、公关费由甲方负责,未经甲方认可的开支由乙方自负。

十三、违约责任: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由 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四、其它约定:

十五、因国家政策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进行时,可以 终止协议,各自承担自己已支付的费用。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 月 日起至月 日止。

十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份。

甲方:

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签章) 日 (签章)

篇3:的项目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人)

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

2.############

3.##############

4.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预算金额: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

3.################

4.##############

5.###############

6.#############

7.#############

8.###################

9. 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组织评审工作; 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10.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11.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 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 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

4. 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 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

8.

9.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 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

商意见。

6.

7.

8.

9. 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10.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

2. 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简述建筑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论文

简述建筑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论文

1、引言

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重要的管理服务环节,在开展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进一步践行现代化管理与服务理念,对于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重点开展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义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优化管理模式与流程,将整个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纳入到现代体系中,可以提升建筑工程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都有待管理人员进一步创新,不断优化现代管理体系,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与路径,引入现代管理理念,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引导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朝着现代多元化方向发展。

3、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在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管理理念滞后和管理模式缺乏创新的问题,制约了建筑工程项目综合管理效能的提升。深入分析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是进行工作体系创新的前提条件。首先,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缺乏制度上的优化设计,规则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仍存在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存在基础不牢的问题。其次,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没有充分结合网络信息技术和社会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再次,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缺乏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存在专业化人才缺失的问题。

4、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方项目管理的策略

4.1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在进行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中,要提升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效能,必须完善现代管理制度体系。在开展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够明确,仍然存在很多空白地带,在管理制度实施和行为指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能够构建现代管理制度体系,对于提升工作的稳定性和科学性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要加强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构建现代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格局,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规制与指引,实现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推动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提档升级,提高管理制度规制水准,将管理制度作为工作开展的底线,实现管理制度工作目标。

4.2强化相应项目管理制度的实施。有了好的管理制度体系作为基础保障,是开展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的前提,但是这不是全部工作内容,而是要通过有效的落实,提升管理制度操作水平,让管理制度条文真正落到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实处,保障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秩序,推动管理工作发展。在实践中,要通过严明的管理制度实施,划清管理制度界限,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升管理制度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的提升保驾护航,让相应的管理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有效工具。

4.3创新柔性管理理念。作为一种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与体制,柔性管理以柔性管理理论为核心,是一种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生产组织模式。从核心来看,柔性管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重点不在于强制措施,而是在分析人心理和行为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与理念,采取非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将硬性管理转变为被管理者的自主行动,是一种具有较强稳定性的现代管理方略。

4.4加强信息技术分析能力。在现代建筑工程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实践中,要想提升工作效能,离不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支撑,可以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提升业主方的项目管理的针对性,根据不同需求,选取合理的管理模式,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要注重软件应用系统的开发,将所有对象都纳入到统一体系中来,提升数据应用效率和水平,满足当前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需求。

5、结语

综上所述,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要综合运用多元化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能。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人员,要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整合利用,提升自身综合管理效能,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参考文献

[1]应骏.建筑工程业主方的协调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13).

[2]周波.建筑工程的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若干研究[J].科技与创新,2017(20).

[3]王佛生.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措施研究[J].建筑建材装饰,2017(10).

[4]刘天宇.浅析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35).

篇5: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本文在回顾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物品领域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市公共物品供给公平与效率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2、城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不同于城市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物品若使用者过多也易造成拥挤。例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网络、通讯、机场等。这些公共物品的“纯度”相对于司法、公园、博物馆等更低,收取一定费用的可能性也存在。对于此类物品,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可以实现多元化供给。另外,广西师范大学黄河东教授提出非纯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三个条件,即市场经济制度条件,消费排他性技术条件和公共物品非纯性条件。当前我国市政当局针对这种非纯公共物品供给的方式按照“纯度”大概可以归纳成两种:市政当局采用公共方式供给或者市政当局通过市场方式供给。

所谓公共方式供给即政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但是通过税收来支付其成本。对于部分“纯度”相对较高、外部效益大的产品,如果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效率较大的损失,对于这部分产品,政府通过公共方式提供效率会高于私人供给。但是对于这个“纯度”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这里以城市公路为例,虽然现在大多数国内城市道路是由市政当局采取公共方式提供,然后通过征收养路费(现已改成汽油税)的方式来实现成本补偿。但是不少地方采取吸收私人资本建设经营部分城市道路,设立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

除了公共方式供给外,现在我国市政当局也广泛的采用引入私人资本提供公共物品这种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引入私人资本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和竞争性的提高。另外,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认识到供给不等于生产,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保证在市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好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国情下,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行政垄断以及遏制寻租行为。具体来看学界将我国市政当局引入市场机制供给的方式归纳为三种方式。即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后来演进而来的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BOO(build-own-operate)模式、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以项目可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来融资。ABS方式除了融资空间大的优势外还有一大优点,即不增加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率。

三、结论与建议

1、当前面临的问题

尽管学界对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必要性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不同模式的认识程度依然较为混乱。现有文献似乎更多的在注重讨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技术上的划分,也就是通过排他性技术和生产技术划分公共物品的“纯度”,然后罗列理论按纯度套取不同经营或者供给的模式。也有一部分学者重点考虑私人供给效率问题,他们对效率损失的关注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市政当局作为市民代言人与企业对公共项目成本及盈利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二是质疑私人供给是否能有效消除搭便车现象。然而针对市政当局对本地区公共物品需求偏好了解程度的研究很少,且没有显著成果。此外,虽然学界已经关注到私人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需要市政当局以产权明晰作为激励机制,而且也有很多文献阐述了私有资本涉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与价格决定的研究,但是缺乏市政当局引入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物品领域是否引发新的行政垄断的研究。另外关于如何解决我国市政当局对于私有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经营的监管缺失以及体制内对于市政当局监管缺失的研究也处于大面积空白状态。

综合来看,通过数十年的研究,我们发现公共物品的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事实是在现行制度下,我们试图解决由公共物品基本特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又引发了新的效率损失。学界一直在思考如解决外部性和产权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局也在努力弥补由于制度漏洞导致的新的效率损失以及消除公平障碍,但是还有一个老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执行当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视,即如何有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因此在此后的研究中更有必要基于明晰的产权来综合分析研究如何通过我国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综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2、建议

尽管我们列举了上述的种种问题,但是归结起来还是两个方面:第一是需求偏好的显示以及表达;第二是有效供给。在偏好显示方面,我们对于文献中已经阐述的部分不在赘述,这里主要想谈的是基于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立法机构运作应该作为表达公众实际偏好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国各市级人大应该充分发挥这种作用,针对城市政府提出的各种公共物品供给方案进行选择。在这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以及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其次,城市执政当局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应该主动通过各种实际调查来获取公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数据,这种做法并非不可能,布坎南曾经提出过问卷调查显示偏好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城市执行当局更加科学的执政。

在供给方面,同样我们不再赘述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内容,我们认为执政当局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明确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也是通过政府支付转移来减少由于制度缺陷和市场失灵引起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财政支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细分各种税收以尽可能降低搭便车现象。效率方面,市政当局应该区分供给与生产。同时,针对公共物品的纯度与种类进行科学决策。此外,主动搜集需求信息科学制定各种方案以减少立法机构运作成本也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Brown,G.V&P.M.Jackson.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尹竹:基础设施产业的市场化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5]崔卫华:城市公共物品的界定与政府职能的转变[J].城市,(4).

篇6: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随着新体制的浮出水面,而有了一个阶段性结论。尽管各方面对此普遍持积极态度,但是这一新体制能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保值增值、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重大问题,应该说,是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基本假设。

假设1:“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假设。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财产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代表,这其间内含着必然的假定,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载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集体人”性质,是“利他的”。然而,实践证明,“集体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成立,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工作人员都存在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经济人”性质,而且这种性质往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约束,使我国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人”的基本理念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我们假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

假设2:信息不对称假设。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存在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构成了研究这些问题的起点。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因而,我们仍然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研究该问题的基本前提。

2、基本理论。

自从人们把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它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重要理论基础。同样,委托代理理论也可以成为处于国有企业之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广泛的。所以,本文将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视角。委托代理理论所涉及的既有委托人问题,也有代理人问题,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前者——委托人角度来进行探讨。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可以将整个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代理。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均是全民财产的主人,但是从全民财产的实际运行需要出发,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主体,由这一客观主体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各项权利。历史实践证明,国家是充当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天然代表,国家所有制随之诞生,这也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起点。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综合的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行过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来承担,政府代理成为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

此时,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还是只控制所有权,交经营权于国有企业,决定了下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充当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得已选择。正是这种不得已选择形成了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以委托人身份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代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目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其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比较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长期内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方式;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现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之;相比之下,恰恰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实践中,政府是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部门林立、层级众多,究竟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哪一级政府作为政府的具体代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处于探索的状态。不同部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是集中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分散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不同角度细化了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构成了不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内容。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在于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的链条调整。

三、“两个转变”——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1、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

传统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即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是保持了集中性。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对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集中到中央政府的,由中央政府充当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至于具体管理上,国有企业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另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限。

新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发生了转变: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中央政府不再是国有资产惟一委托人,地方政府也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它和中央政府一样履行委托人职能,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二者分别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履行委托人职能而已。

2、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

传统体制下,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保持了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所有权具体权能无外乎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重要人事决策权、重大投资决策权、监督权等。中央政府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但是在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将其权利进行了分解:财政部行使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央企业工委或组织部行使重要人事决策权;国家计委行使重大投资决策权;国家经贸委行使监督权;劳动部门行使就业与工资决策权等。

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国资委,将各项权能集中到这一个部门来行使而不是分散到多个部门来行使,并由这个部门承担清晰的责任。

四、“有限收敛”——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之必然。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调整之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所谓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是指国有资产各层级委托人与代理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终级关怀程度,能否趋向于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终级关怀程度越高,则收敛性越大;反之,则收敛性越小。

1、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实践证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较小,这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

(1)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集中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对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中央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拥有充分的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面对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委托人自身对于国有资产关怀的激励程度却因不具备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能力而下降。二是中央政府所有者权利的行使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但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却没有国有资产的最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地方政府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非对称性,或者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或者在地方政府无力争夺国有资产收益时,往往制造一些不利于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推诿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无形中这又削弱了中央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终级关怀程度。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已经在实际控制着一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和大部分收益,中央政府已经无法实现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真正关怀。

(2)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严重。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这里,“五龙治水”的存在,使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有所变异,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表现为:委托人内部各部门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权能过程中,如果存在预期收益,相互之间会争相行使其权能,这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与过度使用其权能、再次造成政企不分的现象,相反,如果没有预期收益或出现经营失误,企业往往找不到相关所有者部门。这种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使各个部门均行使部分而非全部权能,从而只对国有资产经营效果承担部分责任,而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际中,很难非常清晰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和准确地量化分配到各机构。当不用承担责任时,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越位与缺位必然发生。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即为委托人整体与代理人之间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设:S[,传]——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度θ[,1]——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2]——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信息不对称度,则:S[,传]=f(θ[,1],θ[,2],)。由此,S的大小取决于θ[,1]、θ[,2]、,且θ[,1]、θ[,2]、与S成反比。S越小,则收敛度越大;反之,则收敛度越小。

2、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新体制下,由于第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了“两个转变”,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随之发生了变化。

(1)由于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得到消除,θ[,1]不再是S的决定因素,因此:S=f(θ[,2],)。

(2)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产生了两个后果:

一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分解为两个不同领域的链条: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和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为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链条收敛度的计算也要分为两个:S[,新中]和S[新地]。S[,新中]——新体制下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S[,新地]——新体制下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

二是由于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委托人主体,信息不对称系数也分为两个:[,1]和[,2]。[,1]——中央政府信息不对称度;[,2]——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度。从而:S[,新中]=f(θ[,21],[,1]);S[,新地]=f(θ[,22],[,2])。θ[,21]——新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θ[,22]——新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

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人,其本身必然对于规模大大收缩的国有资产的信息不对称度得以缩小,即[,1]<。同时,由于划归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往往已经在实质上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且,这些国有资产具有相当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对于它们较为熟悉和了解,因此,[,2]<。于是:S[,新中]<S[,传];S[,新地]<S[,传]。可见,经过改革,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的.收敛度得到了提高。

3、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不可能性。

尽管经过改革,S的决定因素数目得以减少,同时,两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度均要小于传统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但是,S的决定因素和每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毕竟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因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也不会实现根本性收敛。理由如下:

(1)“经济人”性质的存在使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收敛。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人”性质,使它们依旧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这些利益相关者必然也是“经济人”。特别地,国有资产委托人——政府,是由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来组成的,这些具体的人关心自身利益是合乎逻辑的,他们很难做到“全心全意”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财物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混合体,是不可能实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成为不同领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它们各自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度均小于原有“统一所有”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各自所有权领域国有资产的关怀能力得到提高,能力的提高则为关怀度的提升提供了基础。然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或许,这样或那样的条件会使这一假设放松,但是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永远不会使世界成为透明的。所以,这种关怀能力的提高是动态有限的,从而,关怀度的提升也必然是动态有限的。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理论探讨,实践中,此次改革所实现的转变并不彻底。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行使的转变过程中,仅仅将“五龙治水”中的“三龙”合而为一,而且在重组过程中,使拥有“投资决策权”的“龙”的势力扩大,形成了当前局面:“三龙治水”。这样,S的决定因素在事实上并没有减少,仍为三个:θ[,1]、θ[,2]、,只是相对而言,θ[,1]降低了一些而已。最终,现行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公式为 S[,新中]=f(θ[,11],θ[,21],[,1]),S[,新地]=f(θ[,12],θ[,22],[,2]),S[,新中]<S[,传]S[,新地]<S[,传],θ[,11]<θ[,1],θ[,12]<θ[,1],θ[,11]——现行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12]——现行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总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收敛度的提高必然是“有限收敛”。在今后的改革深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和立足于这一现实。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根本性收敛具有不可能性。基于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单纯依靠内在约束是很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应该说,如此大规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当前实践,笔者认为,要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真正提高,目前需要认真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构筑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产生以来,主要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层级。作为各个具体国有企业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整体,本身也应该构筑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政府之所以代表国家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因为政府代理方式比其他代理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政府代理是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和国家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二者等同。然而,国家的组成并不仅仅包含政府,它还包含着立法、司法等各种与政府并列的机构。同时,政府内部有审计、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这种国家与政府组成部分的多样性为构筑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提供了基础。

笔者设想,目前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应该是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见图3):第一层级,在国家的相关组成机构、政府内部相关部门、国资委之间构筑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机构:各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各级政府内部相关机构。第二层级为各级国资委内部组成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指出,在监督机构中必须要引入司法机构,以加大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确实形成强大的约束力。

通过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一方面,可以对所有权行使机构——国资委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在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惟一的所有权联系,由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充当“老板”,从而确实切断政府内部其他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干预,减少“婆婆”。

2、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度的途径,除获取信息技术手段本身的改进之外,还要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关于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与运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等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要向司法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司法机构、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不仅要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而且要公开有关国有资产重大管理决策的程序、内容、相关责任人等。

三是建立信息定期公开和重大事项信息重点公开相结合制度;四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预警制度,一旦出现异常信息,即进入针对异常事件的专门调查程序。

3、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从以下着手:

一是准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对象——国有企业的范围,同时要明确各自的事权如社会保障统筹等,两者之间不得相互侵占利益、相互推诿责任。

二是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惟一所有者代表,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不得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管资产、管人和管事权利相统一,并得到贯彻落实。

三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所有者权利行使的范围内,均有权利适时适地处置国有资产;四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切实加强对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活动的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尊严。

4、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

从当前的改革实践看,无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中性的有限推进还是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难以构筑,都起因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尽管对于强化国家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转换政府职能、根除政府内部的部门利益、进一步解决“三龙治水”等的认识已经较为深入,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贯彻落实,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收敛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将是纸上谈兵。因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重大任务。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报告。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3]史忠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探》,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版。

[4]徐德信:《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载《中国经济问题》第3期。

[5]贾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多层代理及其改革的选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第6期。

[6]胡家勇:《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载《经济学动态》年第1期。

篇7:私企建设方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浅谈论文

私企建设方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浅谈论文

国内私企建设方一般以“确保工程质量,节约项目造价,确保项目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其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大体可分为“方案阶段、合同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这四个基本阶段。

一、方案阶段:

此处所说的“方案阶段”实际是包含了“前期市场调研→方案论证与确认→施工图设计”的整个图纸形成的全过程。这也是建设方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核心阶段。

1.1前期市场调研阶段:

在这一阶段,建设方应根据政府土地的规划,在方案论证前期进行充分、严谨的市场调研,制定出精确的项目市场定位标准,并制定一个项目总成本计划的目标值及销售单价目标值,且要严格执行计划目标成本值轻易不变的原则,不能随意更改计划目标成本值,因为策划阶段对于工程本身的每一个决策都会直接影响到计划值的改变,从而影响到项目的总计划成本。因为最终的销售业绩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公司盈利与否的关键所在。

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必须充分、严谨。要根据国内大的经济形势、整个行业的景气程度、项目周边的市场环境、地区内的供求关系、企业的财务承受能力和市场的购买力及对市场环境做出充分预估后来确定项目的销售基价和工程的总成本控制目标。由项目的总成本控制目标来确定项目的自身定位,如建筑风格、项目的品质、装修程度。

1.2方案论证与确认阶段:

此阶段要根据前期市场调研阶段的成果,来确定项目的市场定位标准,并细化确定好的项目的总成本控制目标及建筑风格、项目的品质、装修程度来细化建筑成本,如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成本、绿化配套成本等。

1.3施工图设计阶段:

此阶段是项目成本目标的落实阶段,此阶段是主要根据论证阶段确定的项目细化成本目标,来落实项目本身的结构形式、外立面风格及材料的选用、项目绿化配套的标准等。

二、合同阶段

此处所说的“合同阶段”实际是包含了“项目招投标→合同细节条款磋商→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按照国内私企通行做法,合同按形式可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其具体的合同形式按照项目的类型、大小、难易程度可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小型钢结构”这些零星的项目较小、工艺工序简单、前期能精准测算工程量且后期可预见变更量很小甚至没有的工程项目,适宜选用固定总价包死的合同形式以减少建设方后期结算的工作量;而那些项目较大、工艺工序复杂、前期不能能精准测算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国内的通行做法一般都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合同形式,如建筑工程合同。

2.1招投标阶段、合同条款磋商及合同订立阶段:

这三个阶段是实施过程中是相互分开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又存在前因后果、前铺垫后执行的关系,因此本人在此处合并阐述。

在招标阶段,由于国内施工单位资质的局限性,很难做到“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但正在向这一趋势发展。因此就目前而言,国内建设方还是普遍采用的是分项工程分类发包的形式进行招标的,这就需要建设方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确定好招标范围。

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包含了项目开工到项目交付小业主的全过程,是项目成本的实施与落实阶段,此阶段的控制重点在于工程量的确认、具体调价材料价格的确认及工程质量的控制。

3.1 具体工程量的确认

在施工阶段,建设方要及时对变更工程量进行双方或者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确认,为工程结算预备书面手续,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结算时相互扯皮。不管项目各方的现场人员如何流动,都不影响工程结算。

建设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结算时易引起争议的隐蔽工程,采用“过程结算法”进行及时确认,即在隐蔽验收时进行施工、监理、建设方的三方确认,并用工程确认单的书面形式予以三方签认,如:基坑的护坡形式、面积、厚度,塔吊基础的形式,井点降水的数量、使用时间,地下室外墙防水涂料层的厚度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杜绝结算时的.扯皮纠纷的发生。

3.2 价格调整

在施工阶段,建设方要及时对相关材料的价格(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且工程指导价中又没有指导价的特殊材料)进行双方或者三方书面确认。

此阶段建设方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中注明的需现场认质认价的材料进行认价,认价单中必须注明是原材料单价还是含施工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在内的固定综合单价。

在施工阶段,建设方还必须国家及省、市的政策动向,如人工费的政策调整,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及时就人工费调整执行日期之前的已完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以便结算时作为人工费记取的依据。

3.3工程质量

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方应该积极配合并督促好监理方、施工方控制好工程质量。在资讯日益发达的今天,小业主的质量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施工阶段管控好工程质量就减少了后期的质量索赔事件的发生,也是变相的节约了工程成本。如今执行的是项目责任终生制,虽说工程质量引起的经济索赔由施工买单,但是遇到地皮、无赖的小业主跟建设方胡搅蛮缠,将小事扩大化宣传,建设方必将安排人力物力去应付,建设方最终损失的是良好的社会信誉及新项目的销售环境。

建设方对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的预先控制,在工程开工前罗列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和时间点,预先编制出控制方法,力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做到心中有底,在工程施工其间,对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在工程例会上提前将问题提出来,协商解决办法,提前控制工程质量。在工程实施工程中,采取必要的管理方法和相应的奖罚措施,积极对工程进行现场巡查,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隐蔽工程的验收,提出存在问题,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力求杜绝工程质量隐患的存在。

由于建设方与施工方在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建设方的利益取向是销售利润,而施工方的利益取向是项目实施成本的利润,因此导致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工程质量管理的取向不同。施工方的项目时间跨度也只是从签订合同后开始施工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法律约定的工程主体质量责任终生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我个人认为建设方的项目时间跨度是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建筑物的设计寿命到期为止,虽说项目在保修期满后由建设方、施工方移交给政府的社会维修基金,但建设方的社会信誉是贯穿项目设计寿命全周期的。

四、结算阶段

关于结算合同条款的约定,详见合同阶段的阐述。

工程结算阶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阶段,此阶段的控制重点在于工程量的核对与相关价格的确认建设方最好邀请独立于标底编制单位及施工方结算编制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按照合同、图纸及变更重新计算整个项目的工程量后进行核对审计。

如果项目体量较大且单体建筑较多,又划分了多个标段施工,而单体建筑与单体建筑结构形式与体量相近的,建议最好邀请两家审计单位按标段划分进行结算审计,这样便于建设方进行纵向直观的比较,分析审计结果的差异所在,达到严格控制审计结果的目的。

篇8:中哈原油管道项目业主方费用控制系统论文

关于中哈原油管道项目业主方费用控制系统论文

论文关键词:管道工程 业主 项目费用控制

论文摘要:对于投资大、合同多的工程建设项目,拥有一个高效的费用控制系统非常重要,可以有效合理地控制项目资金的投入和分配。在项目费用控制上,项目业主的侧重点与承包商、供货商不同,文章结合中—哈原油管道项目,从项目业主的角度,阐述了项目业主费用控制系统的内容、流程和操作方法,为业主方在项目预算控制和资金计划控制上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也为项目承包商进行费用控制提供了借鉴。

1项目概况

中—哈原油管道项目(阿塔苏—阿拉山口)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第一条陆上原油跨国管道,西起哈萨克斯坦卡拉干达州阿塔苏,东至中国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管道全长962.2 km,管径813 mm。设计压力6.4 MPa。一期设计输量1 000万t/a。该项目于3月开始现场焊接施工,月完成管道线路及站场施工,并实现首站投油。项目投资约8亿美元。该项目共签订16个合同,主要合同有:线路EPC承包合同2个,站场EPC承包合同2个,通信及SCADA系统EPC合同1个,钢管供货合同2个,阀门供货合同4个,泵供货合同1个,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个,第三方检验合同1个,管材堆场和清关合同各1个。

项目业主为中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KCP)。项目资金由中哈双方各投入50%的资本金,剩余资金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筹集。由于项目资金来源的多重性,项目合同较多,加之项目合同既有固定总价合同,也有人工计费单价合同,因此,没有一个高效的费用控制系统是无法完成多个合同的费用控制的。

2业主方费用控制的重点

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供货商在项目管理中的角色不同。项目业主一般是项目合同的发起者、项目资金的组织者和项目最终成果的验收、接收者,其对项目费用控制的侧重点也随项目阶段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在项目初始阶段,项目业主主要关注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投资收益以及项目生命周期等,而在项目执行阶段,项目业主的费用控制更多地侧重于以下两方面:

(1)项目预算的控制。项目业主在通过招标、评标、谈判等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最终确定了承包商、供货商和技术咨询服务商后,项目各方对项目执行合同的商务价格达成了一致。如果为固定总价合同(例如大多数EPC合同、供货合同等),合同价格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即使为单价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工作量、合同执行期、人力单价以及组织机构等计算出合同预算费用。尽管如此,合同总价或合同预算费用并不是合同的最终价格或最终费用。项目业主在合同签订后,其费用控制的重点是合同的最终价格或最终费用,以确保项目合同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技术目标。

(2)项目合同进度款和期间费用支付流量的预测。项目业主也是项目费用的`支付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业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供货商支付完成的合同进度款,向技术咨询服务商支付批准的期间费用。因此,项目业主需要提前安排和组织好适额的项目资金,以满足项目进度款及期间(如每月)费用的支付。这就要求项目业主提前合理地预计在下一个支付期内将能完成多少合同额,发生多少费用,以做好项目资金的组织和储备工作。预计过高会造成资金积压,过低会造成资金不足而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

3费用控制流程

费用控制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建立费用控制文件系统,并综合计算出费用控制基线,从而进一步制订出项目进度款及费用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发生进度款及费用按期分析和调整该计划,最终完成项目的费用控制全部程序。

4费用控制的内容

根据上述费用控制流程,中—哈原油管道项目业主方费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4.1建立费用控制文件系统

业主主要根据合同商务条款的规定、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审核承包商、供货商费用控制文件。费用分解结构要与WBS一致,并逐项分解到WBS单元,从而保证各项费用均在项目进度计划中得到控制。

费用控制文件系统主要包括:费用分解程序、费用测量程序和发票程序。对施工费用,由于有明确的计量单位,例如土石方量采用立方米、焊接采用千米,单体工程采用每项等,参照合同价格,一般比较容易分解和计量。对采办费用,可采用采办包,按照采办里程碑进度分解和计量。对设计费用,由于文件从准备到最终得到业主的批准,一般要经过多个版次的提交和修改,计量相对复杂一些,一般参照进度计划,以不同版次作为里程碑,分配相应的权重方法来分解和计量[1]。

4.2建立费用控制基线

费用控制工程师要与进度控制工程师一起,利用Primavera Project Management软件,制订项目执行计划,参照费用分解程序,根据合同类型,确定资源种类(人力、非人力或材料)、资源单价和计划量,并对项目执行计划中的活动进行资源加载,最终形成项目费用控制基线。

4.3项目费用的计算

费用控制工程师要根据项目进度的更新,适时掌握各合同在本费用支付期内完成的合同额或费用,并与前一个数据更新日期所做的预测进行对比,提前向财务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篇9:项目教学法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有效方论文

项目教学法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有效方论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职业教育”中关于“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的论述,以及“到2020年,……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的要求,十分明确地向国民昭示,在未来十年中,职业教育的主攻方向与目标任务是:努力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师型”的教师队伍,这是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国家教育部早有部署,200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3号),其中特别提出:要十分重视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并强调“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高专教学质量的关键。这是对“双师型”教师的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它激励着广大高职教学工作者自觉地向“双师型”教师方向转型。

在实现“双师型”教师的实践中,本人的体会是:正确理解“双师型”教师的资质标准,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前提,“项目教学法”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有效方法。

1.正确理解“双师型”教师的资质标准,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前提

具有什么样资质的教师才是“双师型”教师?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因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是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深入发展的新形势而提出的新命题。虽然以往的教育工作者都经历过“又红又专”、“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思想教学,但“又红又专”的教师是否就是“双师型”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能不能与“双师型”教师划等号?显而易见,两者在概念与内涵上是不完全等同旳。

从全局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分别占到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规模的一半。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且各地高职院校在体制及类型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双师型”教师资质的理解,出现多种版本,致使不同地区的高职院校提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相差较大,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此,教育部对“双师型”教师资质作出了三项明确的界定,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教师均是“双师型”教师:①具有两年以上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具有讲师(或以上)的教师职称;②既有讲师及其以上教师职称,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其以上职称;③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或以上)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已被社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上述规定摒弃了各地对“双师型”教师内涵解释的多元性,从政策层面统一了“双师型”教师资质的评审标准,为从事高职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型指明了奋斗方向,这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前提。

2.“项目教学法”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有效方法

在从事高职教学的多年实践中,笔者认为“项目教学法”是高职专业课教师向“双师型”教师提升的有效方法,其作用显而易见。

2.1 “项目教学法”使高职“双师型”教师的建设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

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首先是教师。因此必须具备一般教师的基本素质,这是前提。但还应具备“双师型”教师在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即: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有对本专业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不仅要有管理经营能力,还要有进行本专业市场研发和改造的能力等。而“项目教学法”是这些能力得到良好展示的最佳载体。

以我们在《Photoshop应用基础》实训教学中,釆用“项目教学法”的实践为例,使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项目教育法”有利于专业教师实现“双师型”教师这个目标。我们的做法是:事前根据实训课程内容,与校外平面广告设计类企业进行冾谈,进行Photoshop平面设计课程合作。同时与相关企业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聘请校外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平面设计工作人员担任本课程的实训指导。我们从五个不同类型的单位,选择了五个各具特色的平面广告,让学生用企业的实用项目进行实训。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任课教师,一方面需要深入企业实地了解和熟悉企业的相关工作流程,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和改进实训进程、将实训内容、实训手段,与学生行业知识的增长、职业技能的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合作企业内的实地调研中,将收集到的典型工作案例,经加工整理后再应用于实训教学之中。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教师有广博的本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有相关的职业经验,才能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有教育价值的项目让学生进行实训教学。而这一切正是一名高职专业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型与提升的过程,因此“项目教学法”使高职“双师型”教师的建设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

2.2 “项目教学法”促使高职教师积极主动参加各级各类岗前培训,有利“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适应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品升级换代的新形势。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从事高职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教师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具有主导地位的产业中旧的岗位(群)消失和新的岗位(群)诞生的演变趋势,对专业设置的调整与变化要做到未雨绸缪,确保自身掌握的`知识能适应形势变化后的需要,并能及时得到充实,提高与更新。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参加各级各类岗前培训。

为此,多年来本人利用寒暑假主动参加了国家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司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并获“双师”素质证书;又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等单位举办的培训,获得“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国家动漫游戏人才培养工程NACG认证教师证书”、“全国高职高专师资培训结业证书”等。而“项目教学法”的实践使我更贴切地感受到这些岗前培训是保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的有效途径。

2.3 “项目教学法”能使高职教师更主动参与校企间项目合作,使“双师型”教师有用武之地

“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完成企业的一个个实用性极强的项目来进行实训教学的方法。以我们《Photoshop应用基础》实训教学为例,每一个项目都是企业极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企业为达到自身形象宣传、产品介绍等目标的有实用意义的单元活动。学生在实训中根据企业提供的品牌标识、广告主题,从艺术表现、色彩构图、调色、特效制作等方面作出自己的构思和进行再设计,增长了实战经验。因此,它偏重于专业技术、现场操作、职业实践三者的结合,有利于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而职业实践是学生获得职业知识的最佳途径,用“项目教学法”获得的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将促使职业素养迅速成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乐于在校企合作中,釆用“项目教学法”,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从中展示“双师型”教师特质,使“双师型”教师有用武之地。

3. 思考与建言

3.1 “双师型”教师的职称评审与晋级,应制度化、常态化

从事高职教学的教师应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符合高职教学要求的“双师型”教师,这只是“双师型”教师建设的一个方面——自身的努力。

另一方面,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制度方面,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完整的与我国高职教育现状相适应的“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与晋级制度,从政策层面上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把重视教师第一职称及教师系列职称的评定,与完善第二职称(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系列职称)的评聘,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一些已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

3.2 推行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制,有利于培养“双师型”教师

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高职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从事高职教学的专业课教师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岗前职业资格培训是高职教师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最佳途径,有利于培养“双师型”教师。

3.3 校企合作,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走校企合作之路,已成业内共识。通过校企合作,使教师在合作中了解与掌握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为更好地实现“项目教学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充分利用产学合作的契机,直接从生产一线获取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有利“双师型”教师成长。

参考文献: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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