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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一、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民文化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
从根本上说,就是指公民自由从事文化活动,创造、生产、传播、消费或欣赏文化产品并以此获得利益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文化需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之一,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优质文化成果和文化服务, 每一个公民应该是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身份等都有权享受。第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公民不仅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文娱演出、游戏娱乐、看书读报以及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活动。第三,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公民不仅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而且是文化事务的管理者,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参与文化事务管理包括文化决策权、优化资源配置权、调节权、监督权等。第四,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公民既是文化活动的参与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还是文化成果的创造者。文化创造和发展最深刻的动力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五,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这是为权利人的文化创造活动提供积极的法律预期,为权利人享受其成果之利益提供保护,从而对于整体的文化创造活动给予制度激励。这种遗产不仅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还包括非物质性文化遗产。
(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文化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这是由它所诞生的背景决定的,因为文化权利在国际法中的产生,是与“二战”后的“非殖民文化运动”的文化自觉和民族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雅努兹·西莫尼迪斯教授的概括,文化权利包括了文化认同权和国家文化合作权利。第二,文化权利是一种普遍权利。普遍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与特权相对的。因为曾经一度是一种特权,对于古人来说,能够阅读和书写文字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而现代所提倡的文化权利应该是由一切人享有的。文化权利的实现范围是普遍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文化权利的实现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如不同种族、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国际间的文化合作,就是要实现一种文化的普遍性。第三,文化权利也是一种道德权利。所谓道德权利就是指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文化权利,特别是文化创造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信息权、文化认同权等都是依据道德应该享有的,它们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道义上人的全面发展紧密联系。
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着悠久的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仅仅将其视作国家的一种行为,而缺乏对自身文化权利的关照,缺乏文化权利诉求的主动性。文化权利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概念。具体来说,我国的文化权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文化权利中的单项权利如教育权、知识产权等逐步受到控制,但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比,整体性的文化权利未受到重视。2.文化权利的保护制度渐趋完善,但保护的主动性不够,很多政策的出台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体现出建立文化权利保护制度的内驱不足。3.满足或确保文化权利的条件有限,尤其是经济条件,导致文化权利实现的贫困,如不同地区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不平衡,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还处于基本的水平。4.对于文化权利的促进处于无意识阶段。
三、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宪法保障的建议
针对我国公民文化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使我国公民更好的享有文化权利。所以,把对文化权利的保护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明确的立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制定《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法》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除了立法保障文化权利之外,还要建立文化权利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处于核心地位。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司法救济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的优先选择。尽管我国目前所有的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诉讼法体系中,还没有文化权利司法救济的明确规定,但事实上文化权利的诉讼案件己经出现。
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同时也证明了建立一个健全的文化权利救济制度是现实的需要。此外,中国还应该努力推动区域人权包括文化权利保护机制的形成。美洲、欧洲、非洲已经建立人权法院。其中,美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有对文化权利保护的司法监督机制,而亚洲在这方面还处于空白。只有通过区域文化权利保护司法机制的建立和推广,才能建立起国际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文化权利保护制度,也才能使文化权利获得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平等的地位和同等的重视。具体来讲:在立法方面,国家应当出台文化权利保护法,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在司法方面,各个地方应当设立相应的文化权利救助组织来帮助救济公民文化权利的侵权问题。另外,政府也应该订立各种行政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不受侵害。从立法、司法、行政上设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使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得以实现。
篇2:浅谈我国公民文化的建构论文
浅谈我国公民文化的建构论文
我国公民文化的建构借助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已有成果,进一步探讨我国公民文化的合理建构。
一、公民文化的内涵
阿尔蒙德在其著作《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公民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现代和传统的混合政治文化,它混合了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既具有传统部族村落自我封闭的互信,又具有对统一国家和专业化中央政府机构的认同和忠诚,同时还有对现代复杂的政治系统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意识和要求。
根据阿尔蒙德的观点,我们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混合的政治文化,即村民、臣民和参与者文化的混合,但应以参与者文化为主。公民文化是一种复合的,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它既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有现代文化的特征。它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这些平衡实质上就是共识和分歧、权利与责任、情感倾向和情感中立之间的一种理性平衡,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蕴涵着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民主政治制度的良好运转必须以公民文化的社会化为条件。
二、构建公民文化的必要性
第一,构建公民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使中国超越了自然经济和群体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观念,培育和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同时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正在猛烈地冲击着传统价值倾向并在创造新的政治文化。
第二,构建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的需要。从理论上说,民主政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相应的'政治文化。根据阿尔蒙德的观点,在一个以参与型文化为主、地域型和顺从型文化为辅的社会,民主政治容易得到稳定发展,这种文化使公民向政府积极表达他们的偏好, 但是具体问题上又不会完全拒绝精英所做出的决定;公民感到能够影响政府, 但又经常选择不这样做,以便给政府一定的弹性,政府权力和责任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
第三,构建公民文化是改造传统政治文化的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君民关系而言从来就是君本而不是民本,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只是产生了重民、贵民的思想萌芽,并没有真正具备“以民为本”的思想内涵,也没有在政治统治中得到体现,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不是权利主体而只是权利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只尽义务不讲权利的臣民文化是一种非民主主义的政治文化,从而必须进行改造。
第四,构建公民文化是培育公民主体意识的需要。受我国传统宗法观念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由于生来是这种血缘宗法关系中的人,他们对公民权利和义务观念淡薄、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和公民责任感不强、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强烈、公民的依附型人格等方面,这使得我们的公民文化建设缺乏一定的心理基础。
三、我国公民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历史上,臣民文化和官本位文化比较强健,民众一向是重权力而轻权利,权利意识相当的薄弱,因此形成了一种缺乏参与的公民文化,并抑制了社会公共领域和公民的主体地位,这就导致公民主体意识薄弱,反过来它又造就了公民文化贫瘠的土壤。现阶段我国公民文化是一种传统政治臣民文化与现代参与型文化的混合体。因此,我们既要发扬传统臣民文化的积极作用,又要汲取现代参与型文化的精华,培育适合我国的公民文化。
四、培养我国公民文化的合理途径
1.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为公民文化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基本文化内涵是交换、平等、自由、竞争、规则,这些文化内涵在极大地冲击着重情意、重和谐、重观念、重名分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倾向。这种文化内涵又是市场经济的政治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摆脱政治权力支配,而且要求政府权力退出社会公共生活的领域和扩大个人自主活动的空间,使人民上升为社会和政治的主人。所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 为公民政治文化构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至关重要。
2.培育发达的公民社会,构建公民文化的社会基础。我们培育公民社会,首先要培育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赋予公民充分的权利,以权利制约和平衡权力,同时公民又应当不断提高参与社会事务水平,这也是政府行为可能受到有效制约、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其次,培育健全的社团组织,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各种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形成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再者,深化培育民主价值文化。民主的观念是先决条件,只有民主观念的培育已深入到公民的精神,才可以使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建立在人民监督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有序展开,从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腐化现象。
3.公民政治人格的塑造和参与意识的培育。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赖斯,民主理论家们都曾强调,要保持民主就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国家事务,需要具有关于公共事务的高水平的情报,以及广泛的公民责任感。“哪里参与的规范、参与的接受能力以及实际的参与水平高,哪里的有效民主政治,就越可能兴旺发达。”所以公民要培养和形成强烈的主体意识,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参与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民主的实践。公民文化是逐步成长和缓慢融合起来的一种现代文化,民主的观念和习惯行为方式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形成。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经由具体的实践环节,才能社会化为普遍的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从法制规定向着普遍意识的过渡, 既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政治环境的民主化程度的发展,同时又取决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具体实践中的推动。
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新形态,是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的新阶段,当前要建设的公民文化是民主的根基,其核心是要适应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民主要求的结合体,既要保留政治文化传统的积极方面,我国公民文化的建构又要推动现代国家民主化进程,所以必须不断关注现实,思考解决问题,同时吸收借鉴一切有利于我们的东西,将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推向前进。
篇3:我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 员 权 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 障 措 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党员权利主要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十七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主要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篇4: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有效途径
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挑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是“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篇5: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教学设计(二)林华
教学提纲
三、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人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1)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
(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
(3)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
2.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3)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理解:列举实例表明,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运用:结合对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理解,结合自己的学习状况,制定学习规划。
(二)能力目标
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
1.通过对依法施教事例的分析,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由此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2.联系社会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增强我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3.结合受教育即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点
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妨碍、破坏公民受教育权行使的实例,哪位同学能从自己的所见所闻来举个这方面的实例?(如辍学、旷课、欠作业等等)。因此,为了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人民要自学发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板书)
请同学们看漫画“如此家长”。
案例分析――“如此家长”
教师提问:请仔细观察图片,图片反映了什么问题?
学生描述:图片中的小孩叫小民,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其父开了间小店,由于缺少人手便不让小民去读书,让他去做买卖。(学生未能回答时,可由教师讲。)
教师提问:小民的父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教师总结:属于侵犯小民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师提问:如果你是小民,你打算怎么办?
(学生自由讨论,教师分析学生可能出现的四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并出示投影。)
教师提问:小民有四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选择,你认为哪种方法最佳?
(①听爸爸的话,放弃读书;②离家出走;③找老师、亲戚帮忙;④状告爸爸,讨回读书权。)
教师归纳:选择第①、第②种可能都会导致小民失去受教育权,小民将会终身后悔。因此,均不可取。选择第③种,在老师、亲戚的帮助下,小民有可能继续读书,实现自己的读书梦想,这是最佳结局。
教师提问:如果小民第三种方法无法解决,只好选择第四种可能,将他的父亲告上法庭,这样做可能会伤害父子感情,但也是迫不得已。那么,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并板书。)
(1)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板书)
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请同学们看下图:
教师总结:同学们从图表可以见到,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为统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为骨干,内容较为完备、结构较为合理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那么,我国教育法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哪些规定呢?(学生回答,略。)
教师提问:这些规定有什么作用呢?
教师总结:这些规定对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请同学们阅读课本P39最后一段,你看了这两段材料有什么感想?
(学生回答,发表看法,教师归纳。)
教师总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公民的受教育权有法可依。依靠国家强制力,制裁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妨害教育的违法行为,能够有力的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国家还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请同学们看下面两份材料:
材料一:以海南省海口市为例.海南建省十年来,海口市始终坚持:“一保教育,二保菜篮子”的财政支出方略,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年均增长高达42.7%,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全市按人口平均教育经费高达400元,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八五”期间,市财政用于中小学基本建设的经费达4.77亿元,占全市财政性基建投入的30%。
建省以来,海口市新建教育职工住房面积达17.2平方米,占现有教职工住房面积的69.58%。目前,全市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为75%,置身于教师新村,没有不为这么好的环境动情的。前的海口,许多学校还办在庙宇里,教育状况明显地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上百所幼儿园、中小学面貌焕然一新。宽敞的教室,整洁的校园,音乐室、美术室、电脑房、语音室、健身房、手工制作室、物理化学实验室、生物标本室、图书馆、运动场,一应俱全。海口的教师,在全国聘选。据说选一应十,真正落实了优中选优,教师这一行成为人们羡慕的行当,争相报名。短短几年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合格率,小学、初中、高中分别达到97%、94%、70%,分别比建省前提高16、33、19个百分点。
投资的效应是,一大批中青年科研型的教学骨干迅速成长,全市范围的教育质量大面积的提高。全年全市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率达到91.9%,为高等学校输送的人才有了较大数量的增加;校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一批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跨入全市选进行列。原来落后的新海中学教学质量进入全市前三名,曾列全市50名之外的坡博实验学校,双科及格率也跃入先进行列。学生整体素质、文明程度的提高,新组建的海口市教育局童声合唱团,荣获“全国优秀童声合唱团”的称号;海口旅游职业学校参加全国第二届职业中学美容美发大赛获两项优秀奖;二十七小学少年摄影艺术团的几十个小同学,参加两次全国性摄影比赛,就拿回23个金、银、铜及优秀奖。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教师总结:海口市近年来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也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在此基础上,海口市改善了教师的居住条件、办学条件,使教师的素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材料二:1993年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1059.94亿元,比上年增长28.80%,1994年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1488.78亿元,比上年增长46%,1995年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1877.95亿元,比上年增长26.14%,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2262.34亿元,比上年增长20.47%。我国的教育财政支出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在达到4000亿元以上的开支。而与此同时,我国历年的国内生产总产值(GDP)则以8%左右的速度增长。如表: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教师总结:从图表可看出:1993-19,我国教育经费支出逐年增加,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历年的国内生产总产值。
教师总结:从上述两个材料我们可以看到,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增加教育投入,这说明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
(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板书)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法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发展教育的根本大计。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这是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第三大保障。
(3)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板书)
国家尊师重教,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这在前面海口教育发展的例子中已有所体现。目前,我国师资状况如何呢?请同学们看书第41页的有关数据。再看看我为大家准备的一份材料:
材料:国务院1月13日批准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其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这部分的内容中,明确指出: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争取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20,在全国选培10万名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开展本学校教学改革实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和接受外校教师观摩进修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年前后,要通过提高师生比例、分流富余人员等途径,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同时,要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教师总结:《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国家尊师重教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校十分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先后在教师中举行了计算机知识培训、普通话测试、教学基本功比赛等,这都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具体措施。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切实享有教育权,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那么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学生回答)
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腾飞而刻苦学习,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教师提问: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42第三段到最后,回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板书)
(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板书)
(3)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板书)
针对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上课迟到、不按时完成作业、破坏课堂纪律、旷课甚至中途辍学等不良现象,组织学生讨论,认识其危害,并要求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感想,从而树立自学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个问题:一是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法律、物质、师资三大保障;二是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巩固新课
案例分析:
(1)请仔细观察图片,将图片中发生的事情用简短的语言表达清楚。
(2)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打击妨碍、破坏教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受教育的权利。)
篇6: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一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一)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能够分析自己周围有关教育和学习的有些事,判断哪些是符合教育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教育法律的,培养学生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能力目标
通过具体的事例、数据等说明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通过联系学生实际,让学生进行自查、互查,检测每个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思想觉悟目标
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联系自己受教育义务的具体内容,制订自己的学习小规划。
教学重点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为什么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何作用?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复习上节课的知识,同时引出新内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只能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教育自身发展而言,中小学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对于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导入新课
材料一:教育部于4月初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规定,对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条件进一步放宽,其内容主要是: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的限制,报考普通高校年龄、婚否不限;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再限报高等职业学校,而且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普通高校本科。
材料二:为了使每一位进入大学的学生都能正常完成学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政策、奖学金政策、勤工俭学政策等。这些政策给许多家庭困难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看完这组材料,同学们有何感想?(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在今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我们更应该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那么,具体来说,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呢?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如何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呢?本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
三、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人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板书)
讲授新课
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板书)
请同学们看投影一:
材料一:据有关部门调查,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已由群体性民工潮转向家庭型流动。由此带来的流动儿童、少年,其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流动人口中儿童、少年就学总是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的主要问题。教育部、公安部于3月颁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要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同时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学校来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还规定,无论哪种办学形式,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高收费。
材料二:今年6月至8月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等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8月初,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灾区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要求各地灾区把抗灾复学、确保9月1日按时开学,作为当前教育系统救灾中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抓紧整修水毁校舍,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要求做好学生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缴学杂费。对“三无户”(无钱、无粮、无劳力)和“倒房户”特困生,免收学费、杂费、班费。对因受灾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学生,逐个落实帮扶。对所有受灾学生,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严格控制代收费,以保证学生的复学。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并板书。)
(1)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板书)
请同学们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看教材。其目的:第一了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第二,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第三,明确我国教育法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的规定。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
同学们回答的比较准确。通过以上几个问题,我们认识到,我国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教育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对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根据。
接下来,请同学们思考假如你的一个同学被家长逼迫退学,你应该怎么帮他?假如你在校门口遭到搜身、抢劫、殴打,你应该怎么办?
(学生讨论,发表看法,教师归纳。)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制裁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妨害教育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打击破坏教育的犯罪行为,能够有力地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国家还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请看投影二:
年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1671.7亿元,比上年的1411.52亿元增长18.43%;财政教育经费为1863亿元,以上年又增长11.4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左右;如果今后三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按目前的幅度增长,到2000年预计可达到10多万亿元,届时若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按4%计算,总额应达到4000亿元左右。
以海南省海口市为例,海南建省十年来,海口市始终坚持“一保教育,二保菜篮子”的财政支出方略,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年均增长高达42.7%,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全市按人口平均教育经费高达400元,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八五”期间,市财政用于中小学基本建设的经费达4.77亿元,占全市财政性基建投入的30%。
建省以来,海口市新建教育职工住房面积达17.2平方米,占现有教职工住房面积的69.58%。目前,全市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为75%,置身于教师新村,没有不为这么好的环境动情的。10年前的海口,许多学校还办在庙宇里,教育状况明显地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上百所幼儿园、中小学面貌焕然一新。宽敞的教室,整洁的校园,音乐室、美术室、电脑房、语音室、健身房、手工制作室、物理化学实验室、生物标本室、图书馆、运动场,一应俱全。海口的教师,在全国聘选。据说选一应十,真正落实了优中选优,教师这一行成为人们羡慕的行当,争相报名。短短几年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合格率,小学、初中、高中分别达到97%、94%、70%,分别比建省前提高16、33、19个百分点。
投资的效应是,一大批中青年科研型的教学骨干迅速成长,全市范围的教育质量大面积的提高。全年全市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率达到91.9%,为高等学校输送的人才有了较大数量的增加;校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一批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跨入全市选进行列。原来落后的新海中学教学质量进入全市前三名,曾列全市50名之外的坡博实验学校,双科及格率也跃入先进行列。
学生整体素质、文明程度的提高,新组建的海口市教育局童声合唱团,荣获“全国优秀童声合唱团”的称号;海口旅游职业学校参加全国第二届职业中学美容美发大赛获两项优秀奖;二十七小学少年摄影艺术团的几十个小同学,参加两次全国性摄影比赛,就拿回23个金、银、铜及优秀奖。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从1995年至2000年逐年递增。
海口市近年来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也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在此基础上,海口市改善了教师的居住条件、办学条件,使教师的素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这说明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
(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板书)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法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发展教育的根本大计。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这是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第三大保障。
(3)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板书)
目前,我国师资状况如何呢?请同学们看书第41页的有关数据。
我国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了大批师资。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教职工总数已达1450万人。
国家尊师重教,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这在前面海口教育发展的例子中已有所体现。下面我们再以江西省萍乡市为例,说明师资保障的重要性,请看投影三:
萍乡市大力加强了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大力开展师德教育和“三讲两学”活动,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书育人水平。另一方面从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出发,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督促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教师住房、职称、民师选招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正是由于在萍乡市营造出了这样一种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乐、师以从教为荣的良好氛围,该市教育工作连年上台阶,“两基”工作多项指标居全省前列,小学入学率达99.9%,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升入初中,小学辍学率为0.24%,青壮年非文盲率位居全省第一。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切实享有教育权,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那么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学生回答)
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腾飞而刻苦学习,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同学们阅读教材:了解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3)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针对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上课迟到、不按时完成作业、破坏课堂纪律、旷课甚至中途辍学等不良现象,组织学生讨论,认识其危害,并要求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感想,从而树立自学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明确了国家为我们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的保障,也清楚了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我想同学们一定会倍加珍惜受教育的权利,更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巩固新课
思考第43页“阅读与思考”。
篇7: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1】
摘 要:劳动权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劳动机会,并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取得相当的劳动报酬、享有劳动保障的一项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劳动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备受各国重视,相继写入宪法和法律给予肯定和保障的过程。
我国基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在宪法中把劳动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各部门法也均有相关规定,并颁布多项单行法律对劳动权加以规制和保护,这对于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但是我国对劳动权的重视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所以对劳动权的保护不够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这就要求我国能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加大对劳动权的重视和研究,使劳动权的保护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概念;缺陷;完善措施
1劳动权概述
1.1劳动权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于劳动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呈现了多样、不统一的局面。
我国学者有关劳动权的研究是对世界范围内劳动权研究成果的引进并在本国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构建了中国学界对劳动权的探索性研究的基本框架。
其中,有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最大限度的从事劳动的可能性,国家对于这种可能不仅不加以限制,而且为之创造一切现实条件以保证期实现。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现成的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分配就业,另一种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各种便利,使劳动者自行就业”。
1.2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就业权即是工作权,任何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以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首先,公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自愿选择就业与否,选择适当的就业职位,并且禁止被迫和强制劳动,即使公民出于自愿使自己置于被迫被强制的状态下进行劳动,也不符合劳动权权利保护的初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劳动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平等,获得就业保障平等,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者不因种族、性别、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到就业歧视,公民间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也是实现平等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2我国劳动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反就业歧视规定过弱
劳动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均对此加以规定,以保证劳动者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防止用人单位在挑选劳动者的过程中有歧视行为,扰乱用工秩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性别的就业平等保护。
在用工实际中,用工男女比例差距较大,部分用人单位歧视妇女,拒绝招用女性工作,这既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侵犯,同时也涉及对妇女权益的侵犯。
第二,对民族的就业平等保护。
中华民族种类多,但少数民族人数较少,为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用工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不但不应歧视少数民族同胞,而应该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对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就业平等保护。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传染病类型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的易使病毒扩散的工作岗位以外,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劳动者的录用。
2.2 失业救济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社会救济而言,失业救济是国家在劳动者失业后一段重新就业的时间内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暂时代替工资维持失业者生活的制度,如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新的工作,则要转化为社会救济对象,享受国家给予的社会救济维持正常生活。
失业救济是国家对失业人群短期内的一种补偿行为,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失业,从有工作作为生活来源到失去生活保障,这个过程也是社会对劳动者造成的一种伤害,社会设立失业救济机制目的在于对失业者进行补偿,因为失业者由于失业的原因遭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失业救济机制的健全是很有必要的。
3劳动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立法保障
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权,这是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基,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完善的宪政国家,完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社会秩序,而相对的,劳动权的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宪法中必有一席之地。
但是,我国宪法有关劳动权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除了对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者休息、修养和休假的权利有所规定外,还应在宪法中增加针对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的规定,在宪法中对该方面的弊端进行修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加之于宪法保护才能从宏观上提起对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视。
其次,还可以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单行法专门对该问题进行较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
3.2 完善失业救济机制
针对不完善的失业救济机制,失业救济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行政法在此方面所起的作用更为具有针对性,对于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助的司法救济手段,但正是这种救济能够给予劳动者第二层保障。
行政法更多的约束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针对用人单位对雇员的管理权,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以保证用人单位确实做到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行政法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法治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许多劳动者的人格权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行政法作为平衡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平衡器,作用很大。
民法在劳动权保护方面规定较全面体系也较完整,其主要针对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中的救济手段主要是损害赔偿即经济赔偿,这是对劳动者最实际的补偿手段。
在工伤事故中,不主张双重赔偿,即因为劳动法中规定了工伤赔偿,那么民法的损害赔偿就不需重复赔偿,然而工伤赔偿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无形中劳动者的实际权利被削减,实际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工伤赔偿对劳动者就不是最有效有利的赔偿方式和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1]谢怀、陈明侠.宪法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34
[2]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15
[3]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版.348
[4]菊池勇夫.劳动法的主要问题[M].东京:有斐阁,1943:115
[5]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40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保障【2】
【摘要】在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谱系中,劳动权不仅是公民获得有尊严生活的基础,而且是实现自我价值与人格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如就业歧视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针对此种状况,我国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提出对策,完善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劳动监督执法,扩大就业机会,以保障公民劳动权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公民劳动权;国家义务;劳动权保障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权利意识的上升,使得人类对自由劳动的要求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这样劳动从一种生存需求变为一种权利需求。
一、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宪法权利,是一个权利集合概念,它所指向的功能是维系劳动者的生存。
基于这样的理念,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应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求职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公民为维持其生存希望,始终享有从社会平等获得职业技能、实现有偿劳动就业愿望的机会和保障,及在社会经济组织中进行劳动时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具体包括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和职业保障权。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劳动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职业培训和保障以及不剥夺其从事劳动的权利,同时保障了劳动权的自由权性质及体现了劳动权的主观性特征;而作为民事权利的劳动权则在于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侵犯行为、平等地对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的完成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实现双方利益的实现,同时体现了劳动权的受益权性质。
二、公民劳动权实现的困境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力的供大于求导致就业难;二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歧视的问题,使公民难以实现自主择业。
前者属于客观性原因,后者属于主观性或观念性原因。
两相比较,主观方面的就业歧视对劳动者自由就业权的侵害尤为严重。
并且,这两个方面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互相联系的,制约公民劳动权实现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及国家义务的履行不足
在我国实施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以后,自由选择职业在法律和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取而代之的是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问题,这使得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缺少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享有用工自主权,招用多少工人是企业的权利而不是它的义务。
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所承担的义务只表现在不得实施歧视等不作为的义务,而没有承担责任性或主动作为的义务。
篇8: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研究论文
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向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过与实施,使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工作法律化、系统化。本文研究的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委托监护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委托监护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由于农村的人地矛盾尖锐,在政治、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在城乡二元化和现有户籍制度下,进城务工人员无法真正融入和扎根到城市中,加上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使他们被迫与自己的子女分开,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了“留守儿童”。根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留守儿童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二、留守儿童的特点
(一)生活方面。留守儿童尤其是父母双方都不在身边的家庭,一般都是因为家庭贫困务农的收入难以支撑家庭生活,留守儿童父母双方才选择到城市里打工赚钱维持家庭生活。但是很多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没有什么技能在城市里付出了大量的劳力还是只换来了微薄的收入,留守儿童正是生长发育的时候,饮食结构和营养搭配很重要,但是很多留守儿童只能勉强达到吃饱的状态。
(二)心理方面。留守儿童因为长期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亲情处于饥渴状态,遇到困难的时候,无法及时向父母倾诉,父母也无法帮其加以解决,时间一长,留守儿童就变得自闭,不愿说话;有些留守儿童在父母都在身边的儿童面前产生了自卑心理,有的孩子不理解为什么别的孩子可以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而自己却不能,在这种心理障碍下会缺乏自信心,自暴自弃;还有些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出门打工是因为家里穷,父母没有能耐,由此产生了怨恨心理,在这种心理下慢慢和父母疏远,产生叛逆和逆反心理。
(三)学习方面。很多留守儿童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年老体弱,思想观念落后,他们最多只能保证孩子吃饱穿暖,至于学习方面就无能为力了。而留守儿童因为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成绩好与不好也没人关心,逐渐就对学习产生了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当孩子厌学、逃学的时候,他们就会把精力放在上网、娱乐等一些和自己年龄不相符合的事情上面,慢慢地有些留守儿童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留守儿童的权利现状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应该享有的包括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在内的数十种权利,同时确立了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等4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权利第一类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人格权、平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二是针对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权利,受保护权、优先受助权、减免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理所当然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护并享有以上所列举的权利,但是现实是留守儿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些权利比起普通儿童来说更容易受侵犯。如教育权,很多留守儿童在无父母监管和委托监管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在义务教育阶段就逃学甚至是辍学;再如受保护权,留守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突发时间也缺乏应变和自救的能力,甚至对某些事物和现象的好坏缺乏辨识能力,因此容易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和利用。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方向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这部法律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是和《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一样因其较多的原则性规定和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泛而宽和缺乏操作性而被广为诟病,在保护留守儿童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做如下修订:
(一)设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之一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笼统地规定了家庭、社会、学校、司法保护,但是对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留守儿童却没有做细化的规定。只有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制定地方实施条例的时候才能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结合各省情况制定出适宜的措施来保护其权利。
(二)监护履行监护义务瑕疵责任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条对监护人在监护未成年人时行为存在瑕疵时规定了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方式较为和缓,同时因为责任方式的笼统性致使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因为经常不能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更经常出现履行监护义务的瑕疵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在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详细周密的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留守儿童的义务时,首先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其进行警告、训诫;如监护人继续不适当地履行其义务,可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严重损害留守儿童利益的,可通过司法机关撤销其监护权,签发禁止令,禁止法定代理人一定时期内和留守儿童的教育、保护。
五、设立委托监护制度
(一)委托监护的概念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是指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
(二)委托监护的性质
传统上的监护都具有排他性的,委托监护产生后与原有监护权的衔接与协调便成为设计这种监护制度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当然,这种监护权的主体是限定的,并且在留守儿童回复到法定监护人控制之下时,这种监护权将不再存在。从这方面来说,这种监护具有临时性。在法定监护中,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在(l)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中选任,而且选任具有次序性;指定监护中,也是由法院指定都有监护能力、监护资格的人中一个担任,而根据《未保法》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监护一般是法定监护人将留守儿童委托给其他人进行监护,尽管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此时也并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取得监护资格。此时的监护相当为一种“临时监护”[2],而且这种监护是和法定监护并存的,并不具有排他性。
(三)委托监护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监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遵循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模式应作如下的细化:首先,委托监护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来进行,受托人可以是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父母,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者学校等。委托人作为委托方应尽到合理选任受托人的义务。为了能使留守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具有如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受托人:1、年老体弱,无力监管留守儿童的;2、一人同时监管2名以上的留守儿童的;3、有吸烟、酗酒、赌博、家庭暴力倾向等恶习的,有可能损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4、学校软、硬件设施达不到监管留守儿童条件的;5、有其他不利于留守儿童身心的情形。如果委托人尽不到合理选任受托人的义务,使留守儿童疏于照顾、身心受损的,委托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警告、训诫,也可以是现金罚,还可以效仿国外设定一定时间禁止其和留守儿童的接触,由社会福利机构对留守儿童代管。受托人对留守儿童负有如下义务:保护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照顾留守儿童的生活,管理和保护留守儿童的财产,代理留守儿童进行民事活动,对留守儿童进行管理和教育,在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当然委托人也可以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的职责范围。
(四)如何监督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留守儿童父母通常是不和留守儿童生活在一起的,因此在监督受托监护人是否合理履行监护职责确有困难。此时留守儿童的其他亲戚、朋友、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负有监督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当发现委托监护人怠于或疏于履行监护义务时,可以将该情况反映给留守儿童监护的委托人即其父母,其父母可以根据之前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来处理该情况。如果怠于或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比较偶发和后果较为轻微,委托人可以口头提出并让受托人予以改正,或者通过减少报酬等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这种怠于、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经常性的和后果较为严重,则委托人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选择更换更适合的人作为留守儿童的受托监护人。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报酬问题
在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承担了教育、照管、保护留守儿童的义务,而其权利却较少,这种关系中被人称为片面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可以通过委托人对受托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来实现。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时间、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因此当受托人不按照事先的约定或者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林维,牛凯,吴用,苗鸣宇,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完善研究[J].调查与研究,.7.
[2]陈子文.建立在校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制度可行性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3.
篇9: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复习提问]
我国为什么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何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教育自身发展而言,中小学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对于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獐、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导入新课]
在我国,国家除了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外,还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一定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三、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一)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板书)
请同学们看投影:
材料一:新疆 廿多部地方法规为义务教育护航
在新疆,许多乡(镇)、村把保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写进了“乡规民约”,有的学校还对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家长依法起诉,告上法庭,请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这是自治区坚持依法治教、促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中出现的可喜现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组在结束了对南北疆的检查后,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经过多年的努力,自治区的“普九”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截至底,自治区已有65个县(市、区)实现“普九”。进入“十五”以来,全区重点加大了还未实现“普九”的28个县(市)的“普九”攻坚战,规划到,在占自治区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规颁布以来,自治区相继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20余个配套性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和文件。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地调节了教育关系,规范了教育行为,保障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入学通知书制度》、《学生流失逐级报告制度》、《制止学生辍学处罚办法》等制度。近年来,各级党委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教育执法检查,已基本形成了制度。
――人民网(06月04日)
材料二:贵阳3万多民工子女享受完整教育
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伴随民工不断进入城市而日益突出,贵阳市目前已审批的民办小学有80多所、初中30来所,民办学校学生中80%以上是流动人口子女。南明、云岩、小河三城区民办小学在校生为3.8万多人,其中3.3万是流动人口子女。贵阳市、区两级教育系统规范民办学校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民工子女享受公平、完善的教育。首先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每年暑假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定期培训,进行教育法规、政策的讲解,促使他们依法办学;每年教师节表彰大会、教研活动、文艺演出等都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为其分配名额,增强凝聚力和认同感;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扶持。
――贵州日报(203月31日 )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并板书。)
1、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了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教育法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的规定。
我国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教育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对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根据。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制裁拒绝发行法定义务的妨害教育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打击破坏教育的犯罪行为,能够有力地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
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板书)
为了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国家还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举例1:在“十五”期间,仅中央财政就安排了50亿元,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在实施“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到2002年底,中央支持的25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房改造资金总量达到120亿元。2002年,中央财政还共安排6亿元,用于新疆、云南等13个边境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县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
举例2:周庄镇大力推进“科教兴镇”
近日,随着一座形似大鹏展翅的现代体育馆的.落成,周庄镇倾力教育投入、大力度推进基础建设又画上了浓重一笔。该镇计划3年投入1亿元用于学校各项建设,力争到明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教育强镇。
周庄镇致力实施“科教兴镇”战略,把教育现代化作为党委、政府的重点工程之一,在加大经济建设力度的同时,不断注重增加教育建设资金,教育事业投入连年攀升,从1998年起,该镇每年的教育支出都要占到全镇财政总支出的25%以上,2002年达到了37%。周庄镇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一方面是在硬件上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学校设施水平,满足创办一流学校的需要;另一方面在软件上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和收入,提高教职工的生活水平。近四五年来,周庄镇的财政拨款每年都超过1500万元。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为重新配置并进一步优化原有的办学资源,集中办学优势,提升中心学校的教学质量,该镇投入2000多万元对硬件设施进行了改善。除了一号工程――成化高中体育馆外,还对原来校舍比较陈旧、内部规划零乱的中学进行了改造扩建。2002年,政府投入400多万元为周庄中学新建了一幢教学大楼。投入300多万元新建了长寿中学食堂。目前,该镇还对以上两所中学规划建设新的综合教学楼。近3年来,该镇单为成化中学一所学校就投入1000多万元,为其配置投影仪、计算机、电视机等各类电教设备。
在重点完善配套学校硬件设施的同时,周庄镇还非常重视提高教职工的待遇。该镇有各级各类学校70多所,教师1200多名,政府每年需要支付工资奖金2000多万元,该镇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使教师的收入逐年提高。为吸引更多的外来优秀人才来周庄任教,该镇对外来教师从生活上和政治上给予关心。各个学校也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让教学质量高、教学成果多的教师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
――人民网(2003年4月03日)
提问:这两则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以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3、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板书)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法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发展教育的根本大计。
举例:山东:启动“111名师工程”培养专家型名师
人民网济南1月29日电 记者何勇报道: 今年,山东省将启动“111名师工程”,加大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培养专家型教育名师,同时依托部分有条件的高校试点研究生层次职教师资培养。
根据山东省教育发展规划,今年山东省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的目标是,要分别保持在99.8%和99.9%以上;普通高中招生达到6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要达到45万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55%。为此,山东省将继续开展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完成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的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任务;大力推进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力争年内培训2万人。
同时,山东省将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聊城大学设立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依托部分有条件的高校进行培养研究生层次职教师资的试点;组织2000名专业教师在山东省5所国家重点职教师资基地接受培训。
――人民网 2003年1月29日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切实享有教育权,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那么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学生回答)
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腾飞而刻苦学习,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二)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同学们阅读教材:了解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针对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认识其危害。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个问题:一是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法律、物质、师资三大保障;二是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篇10:论析公民文化权利与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
论文摘要: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体现。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其应承担的文化责任。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和多样性原则。
自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篇11:论析公民文化权利与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3.2公平性原则。文化权利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等如何。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理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文化权利的这种公平性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任何公民在获取档案文化产品、享受档案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在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档案馆要改变主要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做法,把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中也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利用者。
3.3便利性原则。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便利性原则。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为了保证人人享有的文化权利,档案馆要提供最容易获取的服务。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包括:档案馆自身及其设施的便利性、档案内容服务的便利性、档案文化服务手段的便利性、档案服务时间的便利性等等。例如,档案馆在选择馆址时应该考虑到公民来馆查阅的方便性,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设立在繁华的外滩不仅为公众利用档案提供了方便而且提升了自身的形象。
3.4多样性原则。人人都公平地享有文化权利,文化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决定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在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公众的个性化诉求和多样化需求日渐显现。因此,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即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各种各样的档案文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档案文化需求。档案馆要改变公务档案“一统天下”的局面,增强对反映普通公众生活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力度,实现馆藏档案来源的多样化。在丰富和优化馆藏的基础上,档案馆要综合运用档案文化产品编研、档案展览等手段实现服务的多样性。此外,档案馆要在研究档案用户利用规律的基础上,对不同群体的档案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档案文化服务。
篇12:论析公民文化权利与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签署此公约,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篇13: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论文
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高度理性化社会。就文化特质而论,传统社会以身份为根本特征,现代社会以契约为根本特征,公民社会的建构是从身份走向契约的历史进程。
在狭义上,“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8页)现代社会的契约内涵已被广义化:在经济层面,它是社会公认的让渡产权的方式,是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途径;在政治层面,它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在伦理层面,它是个人或团体信守承诺的道德体现。契约正逐步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行为规范。
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体现着如下根本特征和价值追求:
(1)自由。在私法自治的维度,契约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契约自由内含缔约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在公民社会,契约取代身份成为人们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规手段,当事人不是依仗特权而是凭借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每个人都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权利。社会关系契约化从根本上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独立自主的个人。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质同构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社会资源,并全面控制着社会生活,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时刻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今天,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支配已经多元化,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正在形成和扩展,社会生活的契约化进程随之推进,个人的独立性随之增强。个人对身份、组织的依附日益减弱,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逐渐扩大,新的角色群体、社会力量日渐活跃。
(2)平等。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缔约双方地位平等,既不允许当事人把自己提升为他人的主人,也反对把自己贬低为他人的奴仆。公民社会反对专制、拒斥特权,把人们的平等要求普遍化,它既包含主体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益的平等,也包含主体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在公民社会,契约是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基本交往方式,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社会的纽带,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使社会交往、变迁和整合机制理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
(3)法治。契约文化与法治思想内在关联,法治所内涵的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正是源于契约当事人对公平利益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的契约精神。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共处是法治思想和契约文化的共同追求,国家不再根据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和公正执法,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可能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契约也需要法治的支撑,公民社会对契约的法律保护是全方位的,它集中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契约法律效力的确认和保障;其二,对缔结契约活动的制约和规范,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不能有悖于社会公理和社会道义,不能有悖于契约精神。
(4)契约文化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必须具有独立人格,享有基本人权,才能自主走向市场进行自由交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972年版,第103页),市场交换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市场经济是倡导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开放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斩断了传统的宗法血缘纽带,人们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世界”。市场竞争使社会从按权力分配财富的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权力是排他性的)走向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和博弈(市场是可以共享的)。
社会生活契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公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文化作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交往主体间自由公正和意志自律的产物,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构成了公民社会的运作逻辑。公民社会正是以契约规范交往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活动的公平和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之相伴的自由、平等、互利、共赢的契约精神得以升华,超越经济领域,成为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建构的普遍行为准则,并反过来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自觉力量。
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呼唤契约文化,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向就是把契约文化贯穿到相关的关系、结构和功能之中,形成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内在逻辑相吻合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推动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扬弃传统社会的宗法血缘纽带和封建专制传统,推进具有浓重人文关怀和理性传统的契约文化建构,使契约关系成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契约规范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契约道德成为普遍的社会道德,契约精神成为普遍的文化精神。
★ 论文选题参考
★ 优秀新闻论文选题
★ 学前教学论文选题
★ 论文选题来源
★ 财务管理论文选题
★ 社会学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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