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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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篇1: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

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

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施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

由于一成员方的金融发展水平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各成员方在金融领域中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使该领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规范更加谨慎。因此,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不采取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成员提供自己的开放承诺表,然后进行双边贸易谈判。附件在对各成员方内部法规的调整方面也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尽管GATS中有其他规定,但是不应阻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的理由而通过国内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蓄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具有信托义务的人,或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如果这些措施与GATS的条款不符,则不应用于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尽管GATS中对各国政策有透明度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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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

【内容提要】中国入世在即,必须履行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下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并在金融服务业立法方面及时创制和修改以接轨WTO规则。论文从前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及结语五个方面予以实证论述。

【关  键  词】WTO/金融立法/接轨

前言

WTO  对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业已作出承诺的我国服务市场开放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等30多个部门,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必须日渐减少直至最后取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此背景下,12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方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作;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根据协议的界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

中国入世,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在即。根据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具体开放领域及进程为:(1)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地域和客户限制。(2  )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  3)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据此,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渐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到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等;竞争将日趋激烈,呼唤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立法的及时立、改、废之创新应对。

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

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凡世贸组织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基于透明度、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通知该组织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规则一致的考虑,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法。

就全球范围放眼,任何一个WTO  成员方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毫不例外地都是从制定或修改其相关国内法律肇始的。中国也概莫能外,并且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十五”期间是很凸显的(注: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合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严格监督外债融资,防范外债风险。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透明度。”)。就我国整体性金融立法而言,当前需要填补的空白是大批量的。

一是加快出台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违法处理等必要事项作出规范,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诸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之类的立法就属此类;与此相配套的则是例如《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这类涉及金融监管和处罚的立法补缺。二是尽快推出加强保险监管的诸如保险资金运作管理、保险企业资产评估、保险中介业务职能和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等立法(注:我国迄今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5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三是加紧制订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期货、信托、外汇以及《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立法,有效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付诸阙如以及一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窘境。四是抓紧填补入世后将大量呈现的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例如金融租赁、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真空。第五,面对外资银行等经营性机构入世后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迅速向内地扩散并且经营范围也全方位向国内同行叫板等竞争发难,诸如金融资产和债权管理、合作金融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呆坏帐核查管理、金融机构接管整顿、金融机构合并重组、金融机构的关、停、破产运作、个人信用制度、政策性银行法等方面的立法监管真空也急待补白。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  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注:参见:《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载《人民日报》201月4日。)为此,WTO  规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特别作了规定。GATT第17条把“国营贸易企业”认定为:“各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企业(不论其设于何处)或正式或者事实上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又作了补充界定:1.国营贸易企业是被授予该国法定权利在内的专营权或特别权利的企业。2.国营贸易企业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口水平和流向。具体地说,世贸规则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当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管理私人贸易的政府措施需遵循不歧视待遇原则为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据此,我国一些违规金融政策有必要在今后出台新的金融立法时予以舍弃和超越。典型的是现行信贷资金政策,以所有制来区分诸如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等贷款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享有较多的优惠,而对外资企业则实行严格的抵押和其他一些贷款办法;另外,一直还实施不为WTO规则允许的企业、产业、  产品专向性补贴的财政资助,如对5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政策。  其次,在融资渠道上,我国的银行体系也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在正规渠道上获得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就直接融资而言,当前全国性资本市场同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非国有企业融资举步维艰。毫无疑问,这些明显违规却受政策保护的灰色区域,往后的金融立法都要作出鲜明取舍。

再有,长期来,

我国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外资金融机构从注册到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的运作全过程,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明确规定其吸收境内存款规模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40%,并且存款范围仅限于境外和境内三资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可吸收的外汇和人民币储蓄存款范围将大举拓展。“179  家外资银行共吸收了45.5亿美元外汇存款,平均每家2500万美元,如果按照每家增长50%的速度计算,279家可吸收的外汇存款规模可达104.6亿美元,相当于从我国目前600多亿美元的储蓄存款中转走10%。  ”(注:转引自黄萱怡:《“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载《国际金融报》年9月28日第7版。)因此,随入世而大量进入国门致力竞争的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低效分配激励机制将带来重大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转轨契机。借此良机在立法上作出国民待遇化的平等竞争规制补白无疑是大势取向。

二、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

(一)股指期货的立法创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美WTO协议,外资银行、  外资保险公司将允许同中国企业一起进入部分流通领域;在证券方面,将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形式,允许外资进入部分证券市场。在《金融服务协议》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的自有帐户与消费者帐户交易的规定中,包括了证券与期货交易。这都表明我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逐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完善体系。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与WTO的要求还相距较远,诸如市场机制功能、市场规模、交易模式、投资者、品种结构等都存在差距;同时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风险日大,市场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日旺。

股票指数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金融衍生品种和新型投资工具(注: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首次引入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发展迅猛,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具活力的要素。发展至世纪之交,全球已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大洲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年股指期货交易量已达几十万亿美元。并且,全球各大金融衍生品市场还纷纷走向联盟,形成全球化的交易网络。),由于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增加市场流动性、丰富投资工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组合投资和资产配置等功能,它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隆。如果我国一直没有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会一直无法提供  WTO所要求的金融服务。放眼全球,继发达国家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下为增强本国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纷纷开设股指期货为国际资本的保值与投资提供服务(注:就亚洲来说,马来西亚于1995年11月推出了吉隆坡综合股价指数期货。韩国于196月开设了KOP―SI200股指期货。此后,印度也推出了股指期货。)。加入WTO后,国际资本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考虑到国外衍生品市场的发达,在WTO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下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将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道理很简单,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诸如较长和灵活的协议实施过渡期,并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等优惠待遇。在服务贸易包括金融领域,还特别规定应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开篇就提出“希望通过加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等手段,促进他们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如果我国错失良机被其他国家开发自身的股指期货,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在加入  WTO后陷于被动出局。所以,开发股指期货对提供风险回避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促进我国接轨  WTO和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都是重大利好的。

缘此,在立法渠道上大力推出、支持并保障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是推进WTO所要求金融服务的有力举措。毕竟,  这些年来中国股市和期货市场一定规模的发展也使股指期货的推出具备了可行性。而且,自1993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期货市场的法规条例(注:典型的是  9月专门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四个配套法。),加上股指期货的单行立法,无疑有助于尽早推出统一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法》以对接WTO规则。并且,  在具体操作上,还可以有选择地借鉴世界上成熟的相关立法,少走弯路、促进发展(注:典型的像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法》。该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规范的期货市场,在期货证券管理方面拥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操作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法》作为一部享誉全球的专门立法,在其期货市场的成长发达中功不可没。)。这一立法创新在往后是日见其用的。

(二)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创新

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创新来说,除了股指期货交易立法的出新,还有必要及时推进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出新。

从1948年的GATT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传统的货物贸易已逐步走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一个明显的趋势是,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  预料之中的扩展首当其冲的是呈一日千里发展态势的电子商务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传统的商业贸易日益转移到INTERNET运行平台上,“电子商务”得以迅猛成长,同时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立法调整提出了重大挑战。统一、通用的交易规则是开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国际规则的制定(注:需要指出,美国和欧盟是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和主导者,都力争形成利己的国际规则。类似立法在亚洲也形势逼人。继19马来西亚首开先河之后新加坡政府制订了《电子交易法令》、《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等配套法。1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正式生效。2000年,菲律宾《电子商务法》问世。2000年1月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也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列为大会的第一号议案。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诸如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等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呈现出整体性空白,而金融电子商务领域更是急需有形法律平台的支撑。道理很简单,电子商务交易必然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与此相关,数字化货币必须与银行结算系统相结合并明确银行的权责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据此,相关现行法的不足是既存的:比如调整资金划拨关系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划拨失败的法律归责、自动取款的举证及损失赔偿等都还未及规范;与此

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操作标准外加权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也亟待立法补缺以有序信用交易。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种立法缺失还很可能成为洗钱(  money―laundering)的温床,因为技术发展已能让电子货币绕过银行操作员而自由转移并完成洗钱。“尤其当大额电子货币能够跨国转移时,洗钱者只需通过Internet就可把资金安全转移到洗钱犯罪和金融管制漏洞多的国家”(注:参见“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the  Deve  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reported  by  Bank  for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PAYMENTS  SYSTEMS  WORLDWIDE,Winter  ―,PP.30―36.)。

客观地说,“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竞争,与其说是技术上的竞争,不如说是相关产业、市场环境和政策制度方面的竞争。与其他两个层面的因素相比,技术上的差距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技术引进等措施来弥补,也可能通过企业或个体行为来推动,而相关产业、市场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却是长期的、全局性的,必须由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公众机构来推动才能解决。”(注:参见薛小和:《推进电子商务需要相关产业的发展》,载《经济日报》2月23日第1版。)由此,更是凸显我国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制度出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尤其在全球金融一体化下世界各大期交所纷纷摒弃传统交易方式而代之以电子期货交易平台的今天(注:譬如欧洲交易所EUREX交易系统、法国MATIFR的NSC系统等都能使交易者从一个电脑屏幕中进行多个市场的期货交易;  CME推出了GLOBEX2  并以法国NSC交易平台为基础;CBOT还将与EUREX联合建立一个电子交易以便交易员能直接进入两个市场增加交易量。)。

三、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近期指出,“中国加入WTO已是大势所趋,  大局已定。目前在中国加入  WTO的多边谈判中,  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执行  WTO农业协定、工业补贴协定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等问题。  ”(注:参见余东晖:《石广生表示不可能预测中国加入  WTO的具体时间》,下载自http://www.chinanews.com.cn/―03―13/26/  78011.html  )不容回避,我国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的开放已经成了入世谈判的主要问题和焦点,逐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现行国内法的及早修改对接轨WTO规则乃至推进众望所归的入世都是可圈可点的。

首先,我国调整服务贸易领域立法的主基调要为接轨WTO  作出大方向转轨。

其一,现行法对金融服务等市场准入的原则性限制是鲜明的。我国《外资企业法》第3  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  条则具体规定诸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等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禁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1997年12月再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准入限制有所放宽,但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目前仍归属实行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最长只能拖延到入世后的过渡期之一时救济。其二,具体规定的限制也有待逐一修正。典型的是1994年4  月起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虽肯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存在,但限定它们只能经营外汇金融业务,“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必须经过批准。根据加入WTO对非歧视贸易和市场准入原则所作的承诺,  我国扩大开放服务贸易的领域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还要容纳外商独资企业;在扩大开放地域、数量和经营范围上也要做到限期推进(注:因为,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类国内立法中有关限制乃至禁止外商投资的有效规定,入世后很容易被其他成员方和外商指控为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而导致不利。)。

其次,是外汇经营管理这一现实立法大户的转轨。在国内金融法框架中,外汇经营管理领域的立法是很成型的。首先是《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从申请审批、经营到终止、撤销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7)、《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等规章也分别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推出及业务营运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专门规定。  但是随着加入WTO,随着人民币有条件自由兑换政策向人民币自由兑换政策的转变,这类以相当程度和范围的外汇管制为特点的外汇监管法也要随之转轨以对接WTO规则,  这一逆转将使前者很大程度上失却其存在的基础。相应的,对诸如《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立法中不符合WTO  规则之处作及时修改也就是责无旁贷和必要有加的了。

再次,对证券立法而言也是如此。比如19颁布的《证券法》过多地代表了证券行政机构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明显缺陷,加上《证券法》的许多条文流于原则、不易操作的弊端,加紧修改也不言而喻。

结语

GATs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在前言中所阐明的宗旨:“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世贸组织服务贸易规则一体遵守之惠及发展中成员方和中国为应对入世对金融服务立法所作的相应创制、修改以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之利泽本土是完全可以双赢和共进的。

篇3:金融与贸易专业简历

姓 名:应届毕业生求职网

性 别:女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1988-10-01

籍 贯:河南省

婚姻状况: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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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

我善于与人沟通,语言表达能力强

我喜欢写作,文字功底较强,能够做一些策划方案之类的

做过网站编辑,喜欢艺术娱乐类的,时尚敏感度高

教育背景

-09至-06 | 开封大学 | 大专 | 金融与贸易

篇4: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与金融危机:WTO与金融改革

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与金融危机:WTO与金融改革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金融危机和WTO的作用进行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发展良好的、开放的金融体系有助于金融稳定,而WTO《金融服务协议》的.签定正预示着一个建设性的、开放的全球多边金融服务贸易体系的未来.

作 者:赵蓓文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上海,20 刊 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TEACHER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31(4) 分类号:F832.1 关键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   金融危机   世界贸易组织  

篇5:WTO、金融深化与民营资本成长

WTO、金融深化与民营资本成长

应对加入WTO带来的.严峻挑战、推动金融深化是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历史课题。我国金融深化与民营资本的成长应当相伴而行、相互促进。这种相互促进可以外化为两个方面:金融业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民营资本向金融业推进。

作 者:应宪 刘文军  作者单位:应宪(越众集团,广东,深圳,518041)

刘文军(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刊 名:理论观察 英文刊名:THEORY OBSERVE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F830 关键词:入世   金融深化   体制改革   民营资本  

篇6:浅谈加快金融服务贸易的战略价值毕业论文

服务型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当前正处在这个转型期,金融服务贸易作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在世界各国经济竞争十分激励的新形势下,已然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焦点。当前形势下,加快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是我国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一般服务经济转向金融服务经济的战略选择。具体来说,加快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在经济结构优化中的战略价值在于:

一、升级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新兴的服务行业迅速扩张,一些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新的金融服务贸易业务也随之逐渐衍生出来,过去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为基础的世界服务贸易开始转向了以知识技术型为基础的新兴服务贸易方式,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这种趋势愈加明显。面对这样的国际大潮,如何跟上脚步?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认为,再此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把握住机遇,只有借助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产业转移,敢于开拓创新,才能力争使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全面走在世界前列。

就现状来看,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与世界其它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比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明显第一世界先进水平,因此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如何加快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确保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笔者认为,首先是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学习它们在金融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先进技术。

用以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有机融合,实现整个服务产业的互动发展。产业内的融合与互动,可以降低经济发展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服务产业,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其次,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与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在世界各国的贸易中金融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也在迅速上升,毋庸置疑,金融服务贸易已成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实际利益多寡的关键。因此,尽快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增强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外贸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价值。

二、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金融服务业全球化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金融服务外包。金融服务外包按照服务内容分,可分为两大类,即金融服务商务流程外包与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其中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最为常见,占到了全球整个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60%以上;按照服务提供商的地理分布划分,也可分两类,即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境内外包更强调金融核心业务战略、技术、专门知识和规模经济,重视将固定成本转为可变成本即现金流,重视价值增值。离岸外包则主要着眼于节省成本,利用技术熟练劳动力的通用性和可用性,用较低的服务成本替代较高的服务成本,其中成本是决定性的因素,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供应商信用等也是重要因素。由于金融服务外包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增强金融企业核心,所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金融服务外包越来越多的成为了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服务业全球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到今天,服务外包形式实现的金融服务贸易已达到了较大规模,在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由外国直接投资产生并通过境外商业存在的形式,已经超过了跨境方式金融服务贸易的规模。对于我国而言,与来料加工相比,金融服务外包对国内增加值的贡献要较之高出三十余倍。当然这两种贸易形态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们创造了完全不同的价值量,但金融服务外包在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却要小得多。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加快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要通过认清承接金融服务业国际转移的重要性,把握好国际金融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机遇,采取一系列配置合理的措施提升我国承接国际金融服务外包的能力与竞争力,以赢得这一场新的国际竞争。

提高我国承接国际金融服务外包的能力和竞争力,提升我国的现代服务能力,为财富创造开辟崭新的方式;而且还有利于转变人力资源类型,形成创造力最强的人力资本。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加快金融服务贸易的战略价值。

篇7:浅析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随着世界服务贸易结构日趋向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倾斜,金融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将大幅上升,未来服务贸易的竞争将主要集中于金融服务贸易。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也经历了迅猛的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277.4亿美元,来增长了近7.7倍。

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都有一定的进展,但大多数研究和文献都集中于金融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单向影响的分析,忽略了经济增长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反向作用。然而,经济增长与金融服务贸易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的影响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主要采用基于 VAR 模型的分析方法,利用 -20期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和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等统计指标来考察我国经济增长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之间的双向动态关系。

一、文献综述

国外较早开始研究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影响问题。Francois与Schuknecht等人评估了各国经济增长与服务部门自由化间的联系,证实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Mat?too、Rathindran与Subramanian()的研究显示服务部门开放影响长期增长绩效,并且金融服务部门要强于基础电信部门。Eschenbach 与 Hoekman()发现金融服务等部门的改革与服务业FDI流入 呈 显 著 正 相 关 。 Khoury 与 Savvides()的研究表明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度上升对高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对低收入国家没有明显作用。该研究意味着服务部门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依赖于经济发展水平。

最近几年关于金融服务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逐渐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刘辉煌(2001)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整个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发展产生的双面影响。詹艺丹()认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通过提高金融体系效率来推动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要抱着谨慎态度选择恰当模式、步骤与时机来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阮明烽、沈颖()发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之间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崔艳娟、赵琛、徐晓飞()主要研究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发现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对经济增长具有正相关效应。

二、实证分析

1.数据选取与变量定义

本文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参照同类文献模型的可行性,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经济意义,以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来度量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以国内生产总值来度量经济增长,直接建立金融服务贸易与经 济 增 长 关 系 的 模 型 。 令 GDP、EX?PORT、IMPORT分别代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选取1997-年的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数据来源于联合国服务贸易数据库、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世界银行WDI数据库。为消除汇率和通胀因素的影响,以上数据均折算成美元。笔者在分析时均采用各变量的对数值,记为 lngdp 、lnexport 、lnimport ,上 述 变 量 的 一 阶 差 分 用dlngdp 、dlnexport 、dlnimport 来表示。

2.单位根检验

由于大多数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此时对这些数据进行回归,尽管有较高的回归系数,其结果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被称为虚假回归或者伪回归。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采用单位根检验来说明数据的平稳性,采用ADF检验法,模型的所有变量都通过了单位根检验。

3.协整检验

一些时间序列虽然自身非平稳,但是其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这个线性组合反映了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称为协整关系。协整检验就是用来说明变量之间是否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各变量虽然具有各自的长期波动规律,但如果它们是协整的,则它们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三、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1997 年到2012年的年度时间序列数据,运用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并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法,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动态考察。结果表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解释经济增长预测方差起着重要作用,其中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加明显,而经济增长对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预测方差的贡献度则相对较小,且具有一定滞后期。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进口和出口均会促进经济的增长,但二者促进作用的程度不同。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要大于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促进作用,这可能是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机制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将通过经济规模的扩大、产业结构的升级、科技水平的提高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但这一机制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即经济增长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反馈效应需要一定时间。

研究表明,在新一轮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加强。因此,我国应通过积极调整服务贸易政策和完善金融体制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又将通过竞争压力、技术转移、制度创新、吸引外资和产业竞争力等来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需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吸收科技进步成果,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建立二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反馈机制,以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

[浅析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篇8: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安全法治的建立和完善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安全法治的建立和完善

加入WTO后,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下,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将显得更加突出,因此与WTO金融开放原则立场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特别是金融安全法治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的`金融现状,并提出了加快金融安全法治建立和完善的若干措施.

作 者:郭亮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 刊 名:福州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年,卷(期): “”(4) 分类号:F8 关键词:WTO   金融安全   法治  

篇9:新时期我国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

新时期我国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

本文对我国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了系统总结。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摘 要: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十年,中国已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期,需要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深化金融改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宏观调控;金融创新;经济发展

一、金融宏观调控取得较好成效

(一)经济运转走稳回升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缓慢复苏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还面对较多困难。但按照“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搭配、携手发力,经济趋稳筑底回升,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1、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经济增长的动力

2012年,我国经济经历了从增长速度下行到逐步企稳的过程。积极的财政政策有力维持了经济增长的动力,扩大内需和增加投资,为“稳增长”奠定了基础。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特别是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鼓励民间投资,出台了“新36条”的42个实施细则。2012年末,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2.8%,财政支出增长15.1%。财政政策更多地侧重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更好地支持了关系民生的基础建设。数据显示,2012年与民生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增长分别为28.3%、12%、12.9%和16.4%。财政支出的大幅增加,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支出大幅提升,使得财政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一大亮点。

2、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经济平稳回升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始终注意在危机发展演变的不同阶段把握好政策的取向和力度,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调整,不断扩大应对危机冲突的成果,处理好保增长、调结构与稳物价之间的关系。

(1)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控。2012年,我国面对的内外部环境极为复杂。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交替运用数量型和价格型工具及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弹性。根据流动性供给格局的变化,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利率平稳运转,满足银行体系合理的流动性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推动经济运转总体平稳。

(2)货币信贷增长符合预期、总体适度。2012年,在多项货币政策工具的综合作用下,货币供应量增速保持比较适合水平。2012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97.4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8%;狭义货币M1余额30.87万亿元,增长6.5%;流通中现金M0余额5.47万亿元.,增长7.7%。12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62.99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91.74万亿元;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8.20万亿元,同比多增7320亿元;新增人民币存款10.81万亿元,同比多增1.17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

2012年上半年,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以及我国主动宏观调控下,经济运转总体出现回落的态势,这一回落态势在第四季度出现趋缓企稳的状况。2012年,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519322亿元,增长7.8%;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比上年上涨2.6%;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20.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3%;进出口总额增长6.2%。其中,出口增长7.9%,进口增长4.3%,进出口相抵,顺差2311亿美元。

(二)未来经济持续稳健复苏

2013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国民经济运转总体平稳。2013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188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增速比上季度回落0.2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4%,涨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4个百分点,比上年全年回落0.2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20.9%,增速与上年同期持平;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0.2%;进出口同比增长13.4%,远远高于去年全年进出口增长6.2%的水平,其中出口增长18.4%,进口增长8.4%,进出口相抵,顺差430.7亿美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4个百分点。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以及国内主动调控的结果,我国内生增长动力尚显不足。一季度,世界经济仍处在深度调整之中,复苏比较缓慢。一些发达国家采取量化宽松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币值升值产生较大压力,也增加了出口难度。此后一段时期,宏观调控的政策预期将越来越稳定,政府决策是在长期可持续增长和短期经济稳定增长之间寻求平衡。此外,房价、物价两个核心变量未来进一步触及监管层心理底限的概率较低,市场流动性比较充裕,社会融资总量有望保持较高增长。总体看,GDP高于去年二季度的7.6%和三季度的7.4%,也高于今年的7.5%的预期目标,运转在7.4%-7.9%的区间内,属于平稳增长。拉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消费和出口这三大动力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依然保持着稳中有升的势头。201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加大,财政赤字规模扩大,全年投资将保持较快增长。近期消费增速放缓除了季节性因素之外,还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推动消费增长的政策已经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候短期刺激转变为基础性和机制性的建设。因此,推动消费增长的效果将是长期的,2013年全年消费增长态势比较乐观。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我国外部需求和企业经营状况也会逐步改善,我国进出口将会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从长远看,我国经济增长的基本面没有转变。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等进程还在进行中,将会释放出巨大的投资和市场潜力。

二、加强宏观调控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推动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一)当前面对着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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