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锦集17篇)由网友“马力扣”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篇1: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
「内容提要」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和依然保留在中央银行的两个典型。本文阐明了两种监管模式的形成实践和理论,对比分析了两国做法中的有益经验,并对我国在创建独具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借鉴英、美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 自己的建议。
「关 键 词」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
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 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一)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注: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加强。英格兰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 简称FSA)。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注:《金融服务与市 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s),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4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 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 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 年银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建立了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
根据英国《20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其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FSA享有广泛 的法定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例如“监管11条”。该法令要求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注: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和评价》,《金融与保险》第8期。)从业务上看,FSA除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注:如从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等等。)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这样,英国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了FSA的统一监管权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整体移交得到了法律确认。
FSA作为目前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FSA综合行使,使英格兰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
“分离”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中央银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监管当局基本上是通过对银行行为的控制(颁发许可证、管制、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与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的。正是在第三个领域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产生了撞击。在大多数国家,货币政策当局主要通过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来实现其内部(物价)与外部目标(汇率)。”(注:[美]查理士??恩诺克、约翰??格林:《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朱忠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版,第343页。)英国中央银行职能之所以最终分离,就是因为双重职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注意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货币膨胀指数;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这双重职能必然使英格兰银行陷入两难选择。事实上,英格兰银行主要关注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加强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为突出。(注: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 ,中国发展出版社版,第143页。)
其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出于维护社会支付体系、经济政治稳定的目的,往往在银行发生挤兑之前出资救助,使之免于倒闭,避免社会动荡,此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当中央银行兼具银行监管职能时,商业银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他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陷于困境的银行规模越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他们的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将是异常灾难。这就是所谓“大得无法倒闭”的论据。)的心理,为追逐利润一味扩大负债,忽视审慎原则,从而使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中央银行也因为可以启用
“最后贷款人”而存在疏忽监管的可能。相反,将银行监管脱离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监管机构的银行监管行为相互独立,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盖监管失职之责的机会,被监管者也不会因为可以 得到资金救助而纵容道德风险的积聚。
其三,实现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一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实质上为银行提供了大量“隐性担保”,使得银行在金融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对于公众来讲,商业银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再加上监管强度、管制力度的差别,这些不对称的外部环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公平的;商业银行也会因得到特别的庇护而怠于创新、丧失竞争力,这无疑阻碍了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
在19以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5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 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此外 ,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 (DFI),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60年,直到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 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这部法案。至此,迄今为止美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分歧最大、争论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的法律终于问 世。)后,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确。
该法案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到混业经营的标志。它一方面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第20节和第32节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鼓励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机构、人员上的保证;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凡是金融业务或附属于这些金融业务的活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经营,从而为创立具有新的组织结构特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难以维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 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从前者处获取必需的监管信息,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确定已投保存款机构的情况而检查其关联的投资公司除外。(5)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适当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银行控股公司、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并前,与州保险将官部门协商。同时规定各监管当局有义务为所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年版,第174~175页。)这样,该法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的监管权力。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银行、保险、证券行业高度混业,这实际上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 联邦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国的中央银行中。
中央银行可以身兼两职的理论依据在于: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这是制定正确货币政策的前提。(2)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是建立货币政策有效传导机制的关键,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关键。(3)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获取制定检验货币政 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货币政策职能的信息收集成本。
第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 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为金融监管所利用,同时,货币政策目标 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兼容式监管有助于银行监管摆脱行政干预。凡是那些在中央银行以外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一般要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做到这点。相比之下,由于货币创造功能,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总能得到最起码的保证。这种超然独立性可以使银行监管摆脱财政预算的压力,资金的独立使得其监管行为不必受行政干预,从而保证监管的中立性、客观 性。
最后,统一的监管结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在与其他各国中央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之间的往来与合作,会促进各国在银行风险管理、监管文化、监管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并由此加强本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英、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有益积淀
正如美国学者斯古勒所言:“美国和英国显然在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上发生了分歧。”( 注:H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23。)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前和现在始终保持其联邦银行三个监管者之一的地位。随着GL
BA法案的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职能不可否认地得以提高;英格兰银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银行监管者,现在却基本丧失这一职能。英国由于合并性监管和大胆的中央银行职能分离而为世界瞩目,同样,逆向而动的美国GLBA方案也被公认为精妙绝伦的举措。毫无疑问,相互对立的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都证实为高水平的金融变 革。笔者认为,两国改革的以下积淀应该是有益的:
其一,尽管英国“分离”模式和美国“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 两国都以变革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来应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强本国银行业的实力与 竞争力,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 .1984年,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1979年银行法案所 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 “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银行的失败――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注:EilisFerran,Symposium:Financial Supermarkets Need Super Regulations?Examining the United Kingdoms Experience in Dopting the Single Financial Regulator Model, 28 BROOKLYN J.INT‘L L.,257,261(2003)。)
美国则是顺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相 关法规的需要导致GLBA法案的问世。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成千上万家银行破产和经济萧条。1933年3月6日罗斯福总统不得不下令全国银行业停业。为了重建银行业信誉,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的出台对恢复当时的金融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经济一直快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很低,每个金融行业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长率和利润率,银行基本上按照3―6―3规则运行,很少有人产生“侵犯”他人“地盘”的动机。但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和工会管理的退休计划增长的需求,将市场参与者带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金融服务领域:“脱媒”的出现,客户将资金从存款机构撤出,进入了更具市场敏感性的投资市场,购买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机构的存款大幅下跌;先进通讯设备和计算机技术为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迈向新领域,实现全球金融一体化化更多有效地机会。 (注:Joseph 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AnIncreasingly Important Component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33,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来,美国大的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规定几乎都建立了银行持股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可以拥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形式,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除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发行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近几十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既合作又竞争而相互融合。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国法院引起争议甚至久拖未决。GLBA法案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或经济生活中业已存在的“踩红线”问题。
实践表明,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 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注:1984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称为“大爆炸”,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等等。)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 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 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注:美国19《联邦储备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作为国民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体系作为会员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联邦储备体系成为会员银行。原来任何会员银行都必须按自有资本6%认购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获得6%的固定利息。由于会员银行要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理,最初几年州银行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很少,代以后才逐渐增加。参见张贵乐:《金融制度国际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 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 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 Scho
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38(20 03)。)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 .(注:Id.,28 BROOKLYN J.INT’L L.411,415(2003)。)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 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 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 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
目前,我国已经顺应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的国际潮流,设立了银监会将央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但仍有学者对这一分离举措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在人民银行之外成立“银监会”,目的是要解决“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兼具金融监管职能的角色冲突问题,角色冲突的确存在,并且可能引发央行的通货膨胀倾向,以及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捕获’效应,但通过机构分立将角色冲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监管职能也同步分立,并带来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难题,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的非中立性姿态。”(注:钟伟:《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与保险》20第5期。)仔细分析,其中某些观点的确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独立探索一条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过程 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首先,在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重建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衔接与 协调,廓清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方面 ,英国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贵:《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启示》, www.financialnews.com.cn/lldx/200309290074.htm.)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设,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9月18日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主要是:(1)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建立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规定各金融机构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3)明确了就重大监管事项、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的做法。 (4)规范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注:参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www.cbrc.gov.cn/yaowen/detail.asp?id = 155.)可见,我国已经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 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多边紧急磋商机制通过立法方式有效固定下来,这是十分可喜的。但现在问题是,人民银行与上述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还缺乏制度性建设,这既不利于金融监管,也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笔者建议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起制度性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 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次,银监会成立之后,担负着监督管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重要职责 .为了达到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采用美国的某些灵活做法,是较好的选择。在美国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占据着不同寻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认为“随着美国在FDIC(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参于银行监管的广泛化和必要化,人们会质疑美联储的有关机构直接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如果FDIC对银行败战负根本性的责任,那么是FDIC ,而不是其他机构为逻辑上的银行监管者的位置。”(注:H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41(2003)。)实践表明,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虽然明确的存款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注:Mathias Dewatripont、Jean 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版,第51页。)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在银监会之外,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强制有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保险。银监会负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其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稽核;对金融
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计管理;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处罚强制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对金融经营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尤为重要。而存款保险机构则能在减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倒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线。此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多元监管主体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联储(FRS)为代表的银行监管系统、以证券委员会(SEC)为代表的证券监管系统、以国家保险委员会(NAIC)为代表的保险监管系统分别在各自的行业内行使联邦监管权,再往下细分,各个行业监管系统内部又可以分为多元的监管主体。程宗璋:《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研究》, www.pkufli.net/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它可以确保每家金融机构随时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一家金融机构同时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漏 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再次,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以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取向,全面审视我 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安全性与效益性应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且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因此安全性是前提。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又要成为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以及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固然一味追逐赢利性、效益性而不顾流动性、安全性,只能是饮鸠止渴;但迷信流动性、安全性而忽视效益性,也无异于因噎废食。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从总的来看,十分注重安全性,而对效益性有所忽视。比如“ 分业经营”监管就是一例。作为一种监管措施,分业经营制度的初衷是想通过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方式来控制金融风险,分业经营也确实具有切断风险传递链条的作用,但它也有限制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影响金融效益的弊端。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在以后,金融业将面对实行混业经营、功能齐全、资金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为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由“分业”到 “混业”的转变,已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变革刻不容缓的任务。如果说英、美的做法是先对“分业”监管松绑,然后为适应这一转变而调整监管体制,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先调整监管体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认为,应结合监管体制的调整,以安全性与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目标,全面审视金融监管制度,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 、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而努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许多奇
篇2: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论文
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论文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本文以金融危机为背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剖析,从而提出参照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一、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暴露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头监管致重复监管,阻碍行业顺畅发展。在金融活动多元化的进程中,对某一监管对象所出现的监管体系机构众多、权限互有重叠、监管标准不一致是很多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中共有的问题。多头监管常常会发生“谁都管”或“谁都不管”的现象,甚至由于监管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还会出现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以金融危机中的美国银行监管为例,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每个联邦机构都有管理权,但同时没有一个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由于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不同,各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新设标准、信息报送格式和程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等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大型金融集团每年仅在年报的准备和报送上就得花费至少2个月的时间。金融机构还常常因同一件事、在同一个部门(或子公司)不停地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近年来,一直有业界人士抱怨,金融监管体系不仅机构太多,而且权限互有重叠,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势下,这种过度监管会影响金融业顺畅发展。
(二)空白监管致监管真空,影响行业规范发展。当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业务领域,往往使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而且近年来监管领域呈现空白不断增多的趋势。有学者认为,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由于对集团没有单一最终监管者,而实行“功能性”监管,集团内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业务就无人监管,形成监管漏洞和空白。集团内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同行业的部门之间则可能进行监管套利。还有,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10多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至今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兴起,金融机构杠杆比率不断上升,金融产品的品种不断增加;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监管部门却存在监管真空,造成风险不断累积,影响行业规范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三)金融监管改革落后于金融业发展的步伐。金融业发展快、创新快,其发展特点要求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进行调整,并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但是,当前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落后于金融市场,末端监管已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甚至会引发行业风险。以美国为例,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业的面貌,但并没有真正改革监管框架。《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使其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但并没有真正指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者,而是采取了所谓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即美联储和OCC监管商业银行部分,SEC监管投资银行部分,各州的保险业监管机构监管保险业部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为银行从事跨业经营铺平了道路,但没有解决跨业金融集团的监管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及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原有的监管体制满足不了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需求。监管始终落后于市场发展,待问题出现后,监管措施才能做出调整,监管始终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而没有进行行业的有益引导;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技术落后于金融市场,无法有效监管高度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造成了监管的错位和滞后,削弱了金融监管的竞争力,更无法化解其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当采取政策干预时,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这是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动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新的变化, 国际金融监管层和业界人士已就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形成共识, 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则加剧了改革的紧迫性。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正在经历一轮新的变革。
6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一)加强对全部金融机构的整体监管。白皮书建议,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避免“多头”、“空头”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二)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白皮书建议,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整体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三、对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改革发展方向的几点启示
金融危机中凸显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监管与金融危机的关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给予我们一个启示: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借鉴于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建议如下:
(一)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等在我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初见端倪,证券、银行、保险三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对现行分业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若干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平安为例,该公司已经获得了保险、证券、银行、信托、资产管理等几乎所有金融汗液的牌照,成为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百货公司”。对于任何一家这样的全能金融公司而言,都存在通过转移定价和资源调配来规避“一行三会”监管的'空间。当前的“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弊端日益暴露,在交叉业务领域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也使监管运行成本膨胀,监管效率下降。尽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基本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与美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失败表明,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我们应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发展。由此,金融业务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将逐渐模糊金融业务边界与范围,使得严格的分业监管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成为新世纪全球金融业的一个发展趋势。美国的本次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将七家监管机构精简为三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变多头监管的格局。政出多头,既让被监管者感到无所适从,也为被监管者提供了寻租或套利的空间。诚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比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慎重、更稳妥,是否实行“大部制”也值得探讨,但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金融监管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可以首先建立综合性金融管理机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成为全国金融行业监管的总牵头人,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督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汇总各种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这一阶段,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然要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监管。从长期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混业,因此等市场发展成熟,金融监管积累一定经验,可以考虑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统一的监管机构,使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
(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和重建。建立金融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机制,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必须着力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强化风险监管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实现监管方式和手段的五个转变:实现从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
(三)建立必要的资金、业务防火墙。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持一定独立性。对金融集团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对银行系统向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业务必须有严格数量限制,防止银行因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资金交易的数额应加以限制,防止大额的不当资金转移。
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
(四)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外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金融机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增强监管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防止恶性竞争,必须以法规形式明确信息共享的权责。另外,信息披露要进一步透明化,从舆论监督来加强和稳定金融秩序,这需要增强公众金融意识,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公众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监管合作与协调。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参照和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应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还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建立统一监管的标准和体系,避免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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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初探
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初探
请欣赏:《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初探》摘要: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改革还不彻底,特别是离加入WTO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加速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应摒弃旧观念的束缚,加快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最终实现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充分协调。
关键词: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改革
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会计核算制度改革从1987年开始酝酿,1992颁布 “两则”、“两制”(1993年7月1日实行),实现了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5月22日颁布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拉开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建设的序幕;12月29日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及11月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本解决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深层次的问题,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的协调。历经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初步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16项具体准则、13个行业会计制度、10个分行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则》、《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条例等。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这些会计核算制度,我们不难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
1、重条条(行业),轻块块(企业规模),通用制度与行业制度并存,准则与制度并存,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加大了会计核算制度的运行成本。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多达几十个,有行业的,有通用的,有准则,也有制度,还有专业的核算办法。这种并存的情况,有些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国人的思维习惯,如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情况,准则制定比较原则,制度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有些是人为保留的中国特色,如按所有制、行业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规范化和可比性;有些前后矛盾,如多数准则制定的目的都强调是为了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准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处理又尽量回避能够使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有些规范的对象一致但有时规范的口径有出入,造成企业无所适从。如会计要素的定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等。
2、原则有余,灵活不足。
我国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为了照顾国人的思维习惯、信用缺失的国情,有意回避了一些国际惯例,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使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显得原则有余,灵活不足。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规定的较死,备选方法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小,这显然与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经济主体业务日趋复杂的经济规律不适应。另外,我国的会计制度被赋予了较多本不属于会计制度功能的“功能”,从而把会计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给扭曲了。如信用缺失本来是由于法律本身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地惩罚、监督机制造成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大,但会计制度为了承担治理的责任,刻意回避了“公允价值”在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3、在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的同时,保留了“中国特色”。
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出,改革的方向是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如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实行会计与税法分离的做法、实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也保留了相当的“中国特色”。这些“特色”,有些是由我国人文、法律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必须保留的。如为了遏制我国资本市场利用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手段包装上市现象的发生,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等;有些是由于思维定势、观念保守而人为保留的。如对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过于简单,没有照顾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益,会计制度(准则)的适用范围似有人为随意规定的感觉。又如我国会计准则将低值易耗品列为存货不符合国际惯例,因为低值易耗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它是一种劳动资料―要么费用化,要么资产化。再如我国会计准则单独将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而工业企业的这些费用又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这种将同类业务因行业不同而处理不同的情况,未免太人为“中国特色”了。
4、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多而杂,但体系仍然不完善,分类也不科学。如我国的预算会计规范和核算的范围太广,在国外分为真正意义上的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其中:预算会计核算法定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政府会计以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为会计主体,全面反映政府各种受托责任。同时,我国企业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均采用“准则+制度”的形式,而政府会计却只有制度,没有准则。又如,我国“准则”与“制度”的关系不够清楚。根据我国会计体系的立法意图,会计准则是在《会计法》指导下制定的原则性的会计规范,而会计制度则是在会计准则指导下制定的具体会计规范。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现实的情况是处在同一层次。
5、内容不全面、深度不够、缺乏前瞻性。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尽管看起来很多,但实际上内容仍然不全面,深度也不够,同时还缺乏前瞻性。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已颁布40多个,美国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更是达到了100多个,而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仅16个。并且我国已颁布的准则和制度不仅在会计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深度不够。而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有关会计理论和实务等前瞻性问题研究不充分,甚至还未加考虑。如网络会计、可持续发展会计、知识资本会计、信息资源会计、企业集团会计、绿色会计、三维会计等。
二、当前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会计改革,特别是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巨大的,这是有目共睹的。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才十多年时间,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在,甚至还很大,加之传统思维定势的禁锢。我们的改革还不彻底,特别是离加入WTO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加速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可以说,我们的改革之路还任重而道远。综合分析起来,当前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经济发展有如下不利影响
1、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企业海外融资。
可以
这么说,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用来沟通的语言。由于我国生产会计信息的核算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没有充分协调一致,因此,生产的会计信息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生产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强。也就是说,语言不通。这种由于语言不通产生的沟通障碍,增加的沟通成本,延误的沟通时机,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利益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特别是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我国企业海外融资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如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必须接受国内外会计师的双重审计,致使筹资成本过高,海外上市企业股票交易不活跃,股价偏低,再筹资机会几乎为零等。又如我国面向海外投资者发行的B股不仅交易不活跃,而且股价也远低于A股,再筹资机会也远小于A股。
2、不利于我国企业对外出口。
由于我国企业现行的成本核算制度没有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如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费用的归集方式及范围、资产的定价政策,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等与国际会计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造成国际上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动不动追究倾销责任,这对我国企业的出口,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如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国家接二连三对我国企业出口的钢材、彩电、玻璃、大蒜等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对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3、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
如前所言,由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商业语言(会计信息)不通畅。致使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如下障碍。首先,因为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沟通较困难,使国外对我国企业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企业的融资和生产经营;其次,由于会计信息不能直接沟通,必然需要翻译(国内外会计师双重审计),从而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4、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多元化经营。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重条条(行业),轻块块(企业规模)的现状,对我国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十分不利,因为一个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往往涉及多个行业,从而造成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统一,会计信息规范性、可比性差,加大了企业的会计运行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5、不利于扶持与发展中小企业。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以及我国现实经济情况,中小企业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这些企业往往具有生产规模小、产品单一、业务简单、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企业一样进行会计核算,因为一则成本太高,二则能力不具备。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在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方面显然做得不够。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正在起草中。
三、完善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 ,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也会越来越快,甚至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经济会完全融入世界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必须与国际会计充分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因此,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与国际会计充分协调。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充分协调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机构及其权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八条明确规定由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为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实际情况(民间相关机构发展不成熟、缺乏独立性)的现实选择。但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受命管理证券市场,它顺理成章拥有了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通用规则的制定权,并于1993年6月以来发布和修订了多个涉及上市公司会计报告、会计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准则、制度。由于财政部和证监会同属国务院管理的同级机构,怎样界定各自享有的准则制定权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
二)通过法律、制度机制来增强准则、制度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确保其制定的准则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且易于为利益相关者各方所接受。
1、加强会计理论研究
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遵循“先研究理论,后形成准则”的国际惯例对会计理论(包括会计体系赖以立足的`人文、法律、经济环境)进行充分的研究。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准则制定中应本着务实的态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加强对我国会计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每一项准则、制度的立项、颁布、修订都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而确保准则、制度的高质量。不再出现像基本准则搁浅、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即时废止、具体准则颁布后马上修改及现在实行的准则中部分规范不一致等现象
2、增加会计准则、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方
为了确保准则、制度生产的会计信息能尽可能地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性―相关性、可靠性、公平性的要求。准则、制度制定的参与方应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层次性。代表性是最重要的,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组成的制定机构既可以兼顾各方利益,又具有独立性,可以避免出现像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类似现象。代表性是由准则的经济后果决定的;专业性是由科学性和技术性决定的;层次性是由准则制定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和程序的多步骤所决定的。
3、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
提高准则、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的途径主要有:组织专门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评估;提前安排准则制定计划;设立专门网站,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讨论,并发布参与讨论各方的正反意见;召开听证会等,
4、建立准则、制度制定过程和制定效率监督机制
为了防止准则、制度制定过程中因内部人(利益相关者)控制,而出现损人(未参与方)利已(参与方)现象的发生,必须由准则、制度的非相关利益人(如学术机构的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制度的公正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评估。
5、建立和健全会计准则的执行及其监督机制
制度,贵在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落到实处,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在强调和推进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惯例充分协调的同时,更应重视已制定的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基于此,建立和健全我国会计准则的执行及其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它同样是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
6、保证准则、制度制定机构财政上的独立性
将准则、制度制定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并由其自由调配。财政上的独立性有助于准则、制度制定机构独立地开展工作,有助于保证准则、制度的公正性。
三)确定制定会计准则、制度的近、中长期规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制定我
国会计准则的近、中长期计划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确保制定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同时又不偏离大方向。
1、总体要求:与经济发展环境和阶段相适应,实现最大限度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最大可能规避其中的风险。
2、近期目标: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会计国际化进程,及时将我国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反映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去,在保留必须保留的中国特色外,尽可能地剔除那些因思维定势、观念保守人为造成的“中国特色”,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会计成本(包括编制成本、学习成本、监督成本、沟通成本)降到尽可能的低。
3、中远期目标:建立既与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又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制度,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
前已述及,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杂而乱,存在重复定义,互相矛盾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确保体系内的准则、制度层次清晰、分类科学、定义精准,不仅在内容上绝对协调一致,不出现彼此不一的现象,而且其适用范围绝对明确,保证一个企业只适用一种会计规范。
1、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个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说,与国际会计相比,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已完成近一半。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于规范我国今后的准则建设,完善已制定的准则,健全我国会计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什么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6年制定的《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和含义》将其定义为:会计目标及相关的基本概念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该体系能形成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并能指出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至少应达到什么目的呢?1)明确财务会计“是什么”和“做什么的”;2)财务会计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历史传统、科学技术等因素的互动关系;3)明确财务会计假设、对象、计量与确认、报告等基础性问题4)明确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5)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6)财务会计能够提供什么会计信息;7)怎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能满足其使用者的要求。
2、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已出台41个,美国则制定了100多个,而我国目前已出台的准则仅16个,并且,无论是量还是质,离国际会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任务还很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十分必要。特别是与知识经济有关的网络会计、知识资本会计、信息资源会计、三维会计等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
3、加强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会计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益、效率方面的职能。
会计准则、制度的基本功效是资本计量,因此提高计量质量和效率应该是制定、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主要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注重会计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效益方面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必须加强管理会计和成本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企业成本管理工作还很落后,如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损失浪费严重、工效差、核算方法不科学等;管理会计的分析、预测、控制方法流于形式。因此,努力提高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在会计体系中地位,积极促进二者的研究和运用,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完善会计报告体系,使会计信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性的需要
为了使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使用者的要求。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反映非货币关键信息―如顾客忠诚度、满意度,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企业声誉等;反映面向未来的信息;反映与企业价值创造、增加密切相关的信息,增加对表外信息的披露,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采用全面收益法反映损益情况等。
课题组组长:周中意
课题组成员:丁如柏,杨旭东,唐富熙,王会文
执 笔: 周中意
篇4:我国学校教育制度改革
我国学校教育制度改革
一、重视幼儿教育并加强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过去幼儿教育发展不够,一般都没有被列入学校教育系统。近年来,由于对早期教育的重视和幼儿教育迅速走向普及,大多数国家强调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第一环,为此,把幼儿教育列入学校系统。与此相联系,带来了幼儿教育阶段的两个变化。一是幼儿教育的结束期有提前趋势:7岁的提前为6岁,如前苏联等国;6岁的提前到5岁,如前西德等国。二是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联系在加强,甚至使幼儿教育的高班和小学的低年级结合起来。有的国家还提倡把幼儿园办在小学里,以便更好地进行早期教育。英国规定5~7岁、7~9岁和9~11岁三个阶段,把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结合起来。我国小学、幼儿园所办的学前班(幼儿班)也是力图加强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衔接。
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科学和心理科学研究认为婴、幼儿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人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早期教育。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研究提出,人的智力发展的一般方式是:与17岁所达到的智力水平相比较,4岁时就约占50%,30%是在4―8岁获得的,最后的20%是在8―17岁获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视幼儿教育对人一生的发展都将会有很大的影响。这一科研成果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早期教育的重视,推动了幼儿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二、逐渐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普及义务教育是工业革命对劳动力文化科学和职业技术素养要求的产物,随着科技革命推动工业革命的发展,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强制性不断加强,实行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近百年来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律表明: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技术革命需要劳动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义务教育普及到小学程度(6年制);以电气化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需要劳动者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义务教育就普及到初中程度(9年制);以核能、电子、航天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技术革命则需要劳动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义务教育的.普及就已经向高中程度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这一趋势。如美国、日本等国家。日本1978年的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比例已达96%,实际上已经普及了制义务教育。我国上海等大城市及近郊也已开始普及12年制即高中程度的义务教育。
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日趋接近
中等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关系的发展趋势是:普通教育职业化,职业教育普通化。所谓普通教育职业化,指的是在普通基础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技术或劳动技术选修课;所谓职业教育普通化,指的是在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中加强普通科学文化课的教学。可见,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互相靠拢,日趋接近。今后将会出现和职业教育内容融合在一起的普通教育以及没有严格划分的职业教育,甚至可能将历史上分离的分支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极为紧密地结合起来,直至两者融为一体。从整个世界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彼此渗透,相互结合和日趋接近,并且逐步向二者统一的方向发展,将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学校教育制度改革中十分重要的动态和趋势。
之所以出现这一趋势,既是现代社会对劳动力和各类人才综合素质与文化水平提高的需要,也是教育民主化――个体教育选择权扩大的要求,同时还是终身教育的必然。
四、高等教育多样化、大众化
由于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对各类高级人才的需要,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其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趋势。多样化又表现为多层次和多类型两个特点:多层次是指传统大学向下延伸为专科层次,向上延伸为硕士、博士两个层次。这一现象在美国体现为初级学院(社区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三级体制”,在日本体现为大学、短期大学、专科专修四种类型。多类型是指教育形式多样化,出现学历与非学历,全日制与业余制,培养与培训等多种教育组织形式。在我国体现为普通全日制大学、电大、夜大、函大、职大、自修大学等6种形式。
另一方面是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方向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主要是指享受高等教育的青年达到和超过同龄人的15%到50%的程度。这是一个教育发展概念,标志社会发展和公民教育需求都达到了较高水平。也有学者将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解为大学世俗化,“生活化”趋势,认为高等学校增设培养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担负在职人员知识更新的任务,改变传统大学强调学术,重视理论知识,只负责一次性培训,只造就高级专家的单一性等等贴近生产活动和世俗生活的现象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
五、重视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现代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所伴随的知识“爆炸”和知识“老化”,使得人们把青少年时期所接受的教育作为终生享用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不论受过多高水平教育的人,都必须随时补充自己的知识,以便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前进,甚至还需要重新回到教育过程中来补充自己的知识,于是回归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就被提了出来,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自修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开放大学等教育机构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过去在学校系统中没有地位的成人教育不仅被纳入学校教育的制度之中,而且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相联系的完整的成人教育系统,构成了对过去青少年从小学到大学,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的补充,这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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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稳健运行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0,应赋予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更大的.独立性,并及时构建集中监管体制以应对业已存在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作 者:李涤凡 王云海 作者单位:李涤凡(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河南,郑州,450002)王云海(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北京,100032)
刊 名: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 年,卷(期): 21(2) 分类号:F832.1 关键词:中央银行 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篇6: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 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 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 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 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 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 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 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 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 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 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 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 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 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 ,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 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 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 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 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 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 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 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 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 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 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 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 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 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 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 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 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 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 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 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 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 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 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 、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 、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 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 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 、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 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 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 ,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
[1] [2]
篇7: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破题
所谓“做实”意指调整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变“向农村户籍人口开放城市户籍”为“增加农村户籍含金量”,即将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注入农村户籍,通过农村户籍的升值与增值,逐渐拉平城乡户籍之间的价值与等级差异,进而在不触动城市户籍人口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户籍价值无等级差别的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这一改革路径的着力点是向农村户籍人口赋权与增权,其实质是将存在价值等级差异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没有价值等级差异的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其可行之处在于操作方面的便捷和较少的改革阻力,因为它并不触及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的既得利益,不会引起他们的情绪性激动和对抗性行动;而被赋权与增权的农村户籍人口也会欣然接受、乐享其成,特别是在区位条件较好的农村社区已经存在拒绝改变农村户籍的背景下,“做实”农村户籍的努力就更易于推行。当然,“做实”的困难依然巨大,最关键的难题就是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来源和其他福利性保证。然而,比较剥离附着在城市户籍特别是大城市户籍上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福利的改革努力,前者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小得多,成功的机会也大得多,而且它能够允许我们采用渐进的方式,从点到面,从易到难,配合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与节奏,在健康与和谐的氛围中,逐渐实现城乡居民共享城市文明的发展成果。此外,随着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率逐步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减少,这使得需要赋权与增权的农村户籍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的绝对占比越来越小,它从另外一个角度为“做实”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作为此项改革措施的客观成果,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的城乡户籍功能将趋向于同质化和一体化,其功能角色也将逐步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并通过角色回归和功能转换,保证与推动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最终取得成功。
所谓“做虚”则是要直面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改革利益化二元户籍制度,剥离附着在户籍上面的诸多社会福利与其他利益性成分,回归其纯粹的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功能。这是一种激进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只能采取由点及面、渐次推进的方式,以免引起所有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抗,影响整个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健康运行。我们可以通过排除法的方式,圈定特定目标人群作为二元户籍制度的“留守地”,维持其既得利益以换取改革的顺利进行。当然,被排除的人群不应数量过大,时间也不应过于久远,否则,就将形成世袭化的特殊阶层。可行的办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在户籍利益特别大的大城市确定一条年龄线,在大于年龄线的人群内继续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而对小于年龄线的人群推行全国统一的新户籍管理措施,也就是在特定城市推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举措,从而逐步而又富有成效地改变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角色,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二元户籍制度弊端。
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三个关键环节分别是农村户籍增权、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和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它们是“做实”与“做虚”两条改革路径顺利推进的最为便捷、最易见成效的切入点,三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具有互补性,是整体上推进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三大突破口。相比较而言,为农村户籍增权最为简单,依我国目前的财政实力和可预期的发展态势,只要持之以恒地持续推进,自然会达到既定的改革目的,而一旦这一目的达到,就会为后两个环节的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上,只要开始实施为农村户籍增权的改革举措,就能够为后两个环节的改革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性动力。
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是一个敏感而又棘手的问题,由于附着在户籍上的既得利益太过丰厚与肥美,所以不管是谁,都难以割舍掉这些到手的“肥肉”。但是归根到底,它们毕竟不是大城市居民完全经由自身后天努力而获取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因此,平衡城乡居民的户籍权利,取缔城乡户口价值等级分化,实行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具有道义上的先天优势。只要工作得当、宣传到位,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是能够赢得大城市居民一定程度的支持的。同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对一些特定人群,比如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大城市老龄户籍人口以及失能户籍人口等,维持旧有户籍制度及福利待遇。这种差别化处置措施,既可以保证户籍制度改革的正义性和正当性,又可以减少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和负面影响,并为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铺平道路。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问题将日益成为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大城市仍然能够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更大的劳动回报,同时也需要大量低人力资本含量的劳动年龄阶段人口的关键时期,源源不断涌入的农民工更将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为二元户籍制度不仅让农民工成为被剥夺的代名词,而且向城市贡献着青春和热情、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农民工,也给大城市带来了各种各样难以避免与克服的城市病。只有通过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既允许农民将户口迁进大城市,又让农民工享受户籍价值同城化待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上述不公和根除城市病。而且,推行农民工户籍价值同城化并不需要大的投入,也不会产生大的社会震动,只是需要户籍管理制度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即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上来即可。当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的同时推行,或者前者在时间上稍微的延迟推行。
无论是推行“做实”与“做虚”举措,还是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着力推进,其实质与目标指向都是通过促使户籍管理制度社会功能的调适和功能角色的转换,实现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富有成效的推行,它们使这项看似遥遥无期、任重道远的改革任务有了易于操作的切入点和低成本的操作路径,值得在实践中尝试并大力推广。
概言之,处于进行时状态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在中小城市取得决定性成绩,但在大城市却遭遇到诸多的困境,甚至陷入挣扎困局,农村户籍含金量因区位差异出现了程度较大的价值分化,但对大多数农村而言,户籍的含金量仍然走低。从总体上看,时至今日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真正缩小城乡户籍之间的价值差距,对目前改革思路和推进路径有必要进行研究与反思。在我们看来,将新型城镇化目标与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联系起来,并用前者规定和引导后者的改革思路与推进路径,应该是值得放手去做的优先选择。基于此前二元户籍制度改革遭遇的多元化阻力和障碍,这一改革并不乐观的事实绩效,以及新型城镇化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的广阔舞台和种种利好机遇,我们认为,对户籍管理制度做功能调适,实现其功能角色转换,逐步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能够推动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最终取得成功。从目前形势看,通过“做实”与“做虚”两条路径,在三个关键环节上着力推进,应该是户籍管理制度功能调适和角色转换的实现形式,是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最终成功的坦途,也是户籍管理制度能够承担起人的城镇化历史使命的关键。
篇8: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改革旧的审判方式是法院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强化合议庭的功能是难点,也是事关审判方式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合议庭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一审案件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对合议庭职能的改革也势必涉及陪审制度的存废及出路。本文从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评析其优劣所在,并就改革方向进行一番探讨。?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不存在陪审制度,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曾制定过陪审法,但未实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为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效仿前苏联吸收群众参加审判活动,1930年中共苏区执委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这应视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同年的法院组织法据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陪审制度其实是“参审制”,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相同,对实体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表决权;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只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对法律问题则无权决定。?
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加之国家对如何鼓励民众参加政治生活的宣传和举措力度不够,民众的文化素质、法律和民主意识较低,使我国的陪审制度一直处于艰难发展状况,其积极作用受到很大限制。鉴于这种情况,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院组织法时,缩小了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过去的凡一审案件均采取陪审改为法院自己决定是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制度实施情况的务实之举。?
二、陪审制度的优劣所在和存废探讨?
如前所述,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及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产生方式混乱?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统一的陪审制度规范,法院组织法和选举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换届也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2月11日《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和1978年3月27日《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精神,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列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期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相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选民选出人民陪审员,经人代会通过后产生。但由于许多地方基层工作涣散,加之对陪审员的选举工作认识不足,常常省略了选举程序,由乡、镇、街道推荐、报送陪审员名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认可,而这种推荐工作也显得不严肃,随意性大,甚至处于停顿状态。许多法院为了工作需要只好直接聘请自己认为合适的人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这种未经人大审查任命产生的陪审员,其行使法官职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产生依据和程序缺乏具体的、有权威性的规定,影响了陪审制度效能的正常发挥。?
(二)聘请范围受限?
陪审员难请是许多法院的同感,具有一定素质
[1] [2] [3]
篇9: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破题
注释:
①参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3.17。
②参见国务院5月27日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③这是笔者团队在广东调研时了解到的农村新型社会事实。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中国社会科学,(1).
[2]彭小辉、史清华.城乡二元户籍的历史沿革、改革路径与启示.现代经济探讨,(8).
[3]李强、胡宝荣.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社会学评论,创刊号.
篇10: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摘要]高校职称评定制度既关系到教师的发展,也关系到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
高校职称改革的重点是扩大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关键词]高校职称制度;职称评审体系;职务与职称
前言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一直是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它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职称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有的仅仅是对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技术性的改进和完善,并没有从实质内容上进行革新,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称终身制的弊端;有的虽然以“职务”取代“职称”,全面改变了现有的职称制度,有效地消除了职称终身制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高校用人机制,但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教师的稳定性,评聘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存有争议,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而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高校改革的基础,是高校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高校的前途命运。
因此,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为社会各界所瞩目。
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
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2高校职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
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
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
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
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
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
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是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
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4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并作出评审决定。
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
另外,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各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而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5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而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的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种种弊端,使一些人的才干得不到施展,潜能得不到发挥,严重束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必然影响教学质量。
因此,加强职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对高校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着特殊的意义。
篇11: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一半”。
目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
3.1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
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并自行评审。
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
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3.2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
因此,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
如,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
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撰写了多少部专著,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
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
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3.3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一个难题,而评价是高校职称评聘改革中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
职称评定实质上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评定,它与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应该是并列的,本身与待遇没有关系,只有与岗位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为此,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
按照不同的学校、不同专业教师以及同一专业教师在不同任期的学术工作重点,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
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以人为本,使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如不同学科,学术研究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以同一种评价制度来统一评价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难以实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对此应该实行分类评价。
因此应该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不拘一格,制定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式,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身心等有一个综合分析和科学认定,作为人才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尤其是特殊人才、特长人才的发现和使用,使人才价值通过多种形式得到认可和使用。
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来评价学术成果。
要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消除以往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
而社会化评审职称的唯一标准是教师的学识、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
3.4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为此,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
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冯金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6).
[2]严春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断想[N].中国教育报,2008-09-12(5).
[3]杨兴林.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的科学化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5).
篇12: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现状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现状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 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造成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过窄,而且尚未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先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尚未执行。1月1日起,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总体上看执行情况较好,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不严格执行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运作,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要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问题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较复杂,但《企业财务通则》等老会计制度的缺陷不容忽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一系列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的规定。但如何扩大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做到严格执行新的会计制度仍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标准有些规定不符合新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会计标准仍不够完善
1 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核算为重心,对无形资产的核算重视程度不够。现阶段,我国的会计职能分为核算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以核算为主,会计核算的重心仍放在有形资产的核算,未将人的智力、知识、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一些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事项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范围。新经济时代条件下,人的智力、知识、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已成为生产力要素的主要内容之一,况且它们都符合无形资产的概念:不存在物质实体,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 现行会计标准对无形资产投资比例的规定欠妥。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这是现代企业的通常做法,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中对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果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最高不超过30%.但是,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发展,将来无形资产比重迅速上升,甚至成为企业的主要资产。在经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高达60%~80%.
3 在会计计量方式上仍以货币计量作为手段,尚未发挥非货币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方式的作用。
4 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内容简单,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能满足新经济时代会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1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会计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经济和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现有的高层次会计人才缺乏,而且老龄化现象严重,低层次会计人员供大于求,远远不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
2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能力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 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可信,而所有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可信或不完全可信。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猴王、黎明股份、银广夏、蓝田股份等会计造假案的连续曝光。
三、会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
首先,我国将面临的一些特殊会计问题,在国际上鲜有先例可循。
我们能否充分考虑这些会计问题的经济后果,并作妥善处理,将是我国今后若干年会计改革面临的一大课题,也是我国会计改革的艰巨性所在。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定的有关协议,未来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将要求更加公开、透明,会计信息的资源配置功能也将更加突出,而某些特殊行业将有可能面临披露风险,在会计制度上如何处理,是会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大课题。
其次,会计人员的素质将面临挑战。
一方面,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和国内企业走出国门,需要大批懂外语、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的高级会计人才;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会计改革力度的加大,中国会计标准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技术性将更强,对执业人员的要求将更高,按照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来讲,将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再次,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面临严重问题。
目前WTO制定的有关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制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的情况较少。为此,中国在加入WTO后,积极呼吁展开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这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权力支持中国加入WTO的重要原因。在会计标准国际化道路上,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也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声音是微弱的。另外,迄今为止,世界上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各主要发达国家执行的仍是本国会计标准,所以会计标准的`国际化相当复杂,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课题,因此,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积极探索、研究、总结我国的会计改革,以便在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将是我国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第四,普及现代会计知识和会计理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如正确认识企业领导人对财务报表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会计报表与投资决策、信贷决策存在怎样的关系,会计信息在怎样的意义上影响投资信贷决策,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提高企业的筹资成本、改善市场形象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根据商品是否已经发出来进行收入确认,而要看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等,显得非常重要。只有使这些会计知识和会计理念得到普及或树立,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深入人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四、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 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 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尝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应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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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一
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鉴定”、“雇请鉴定”和“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等诸多不合理现象。其结果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严重地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与现代诉讼立法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相冲突。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注:这一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关注。已有少量专论、建议见之于学刊;大众媒体涉及这一话题也渐趋增多。)
二
司法鉴定体制如何改革?该确立怎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公正和效率,“这二者是一切现代程序设计的共同价值准则”,(注:张正德:《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载《中国法学》第4期。)也是人类设计诉讼程序的根本出发点。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关系法律适用是否及时和社会资源对诉讼的投入问题,应最大限度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还应看到的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的差异,不同国家的诉讼立法在公正和效率这两者间的侧重面上以及实现诉讼活动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具体途径上会有所不同,因而在诉讼制度、庭审模式等方面也会存在差异。作为诉讼辅助性活动的司法鉴定在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具体方式上应同本国的整个诉讼制度协调一致。因此,我国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与我国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庭审模式保持协调统一,这也是确立司法鉴定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构想:
(一)实现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离,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
[1] [2] [3]
篇14: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李建胜
201*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暂时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职权。按照4月26日通过的议案,银监会将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金融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及相关职权。至此,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将最终完成,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也使得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健全。但关于我国的金融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究竟应该实行分业还是混业的争论却从来没停止过,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加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状况的调整这一争论越来越激烈。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不难发现,世界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监管权力越来越趋于集中,而且也倾向于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去,由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日益受到质疑,而美国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确立的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导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错综复杂,且联邦法银行与州法银行与保险公司往往从事相同的业务却受不同的机构监管,常常引起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纷争。因此,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对分业经营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一为一体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产生了巨大变革。
从分业经营相混业经营的回归是国际潮流,与混业经营相呼应,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统一由一个机构来监管的单一监管体制也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英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均成立了统一监管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金融监管一向以非制度化的、松散的自律监督而着称,但自1986年《金融服务法》后,其在监管体系上有了根本性的变革。这一变革首先体现在证券监管方面,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国务大臣授权SIB对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并具有法律效力。1910月,证券投资委员会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6月《英格兰银行法案》将英格兰银行对其他银行、上市证券交易所及票据交换所的监管权移交金融服务管理局,使其获得了以前由证券期货局、投资经营管理局、私人投资局以及贸工部下属的保险业理事会等9个机构分别行使的监管权,从而形成了独立的、单一的超级监管机构。
可以说我国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较多地吸收了美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那么19美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的改革,从分业经营监管调整到了混业经营监管,那我国是否也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马上将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体制调整到混业呢?对这一问题,专家学者基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纷纷涉足金融领域,开展跨行业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传统的行业界限已经变得日渐模糊。这无疑对开放经济背景下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来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各个行业的最高监管部门。在分业经营的框架内,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窄,潜在的金融风险较高。商业银行无法利用其庞大的.销售网络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如保险和证券);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许多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因此迫切需要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金融全球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及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的考虑,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人才准备和市场发育条件还不成熟,当前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
笔者认为金融业没有一个可在全球套用最理想模式,必须承认各国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各自的弊端。目前也只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设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而相当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不具备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成熟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急切地将经营体制转为混业。当然,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往往能够通过跨行业和多样化的运作,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增加盈利来源;通过销售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因此相对分业经营有更多的灵活性。而且,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是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但不对等的市场竞争,也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体制将从分业转向混业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只是在从分业转为混业之前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探索,为混业经营创造成熟的条件。笔者认为具体探索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可尝试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如: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业最高监管机构,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为混业监管积累经验。
二、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是有限的分离,即我国法律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些领域以某种方式进行适当的交叉,导致实践中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能没有覆盖的监管的“灰色区域”。因此应当建立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使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同时也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监管角度出发,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由外部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笔者认为在对经营和监管体制做出各方面有益的探索后,我国金融业将通过实行统一、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实现金融公平竞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全面而又有效的混业监管。
得继续为害。
某些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监督机制的缺失,看来还得进一步修补。
篇15: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职称工作作为管理教师队伍的重要抓手,对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发挥重要杠杆和导向作用。
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对于培养和造就中小学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育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不仅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评价机制的需要,而且是加快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历程
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
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建立于1986年,至今大致经历了四个改革发展阶段。
1.1职称制度开始建立阶段
1986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签发《中学教师职务条例》、《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对教师职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实行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分中学和小学两个独立职称序列[3]。
,山东潍坊市等地区首次在小学教师中增设了“中学高级教师”,相当于副高级[4]。
这样,职称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2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
篇16: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摘 要: 职称评审制度是目前评价教师业绩的主要手段,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涉及教师的福利、待遇、考核和聘用,受到教师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研法,对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历程进行了回顾,分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等级设置不够合理、晋升岗位职数有限、评价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了统一职务体系、创新评价机制和实施评聘衔接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建议。
篇17: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09年1月,国务院决定选取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于2010年12月全面完成[5]。
1.3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阶段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人社部发〔2011〕98号、人社厅发〔2011〕96号两份文件,决定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各省市选取2-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6]。
2012年10月,唐山市和邢台市作为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试点市,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
1.4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2013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4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新设置并提升职称等级,中小学教师也能评上正高级职称,即对应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7]。
2.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体制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
虽然国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改革和探索,但是,由于区域性发展不均衡和教育体制不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仍然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晋升岗位指标有限、评价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
2.1职称等级设置不够合理
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在1986年建立的,分中学和小学两个单独系列,中学分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二级、三级教师4个级别;小学分为小学高级教师和小学一、二级教师3个级别。
按照现行规定,小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等级仅为中级,中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等级为副高级。
表1反映了湖北省黄梅县刘佐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结构的现状。
由表1可知,中级职称教师占总在岗人数的72%,副高职称只占5%,95%以上的普通中小学教师估计连副高职称都难评上。
数据来源:湖北省黄梅县刘佐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情况审核表
这样,由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一方面,教师积极性不高,进取心不强。
一些中小学教师在评上限定的最高职称后,会产生惰性思想。
另一方面,教师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
有些教师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业愿景,放弃教师工作,或转而从政,使教师队伍人才大量流失。
这一职称等级制度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不利于造就高素质和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2.2职称晋升岗位职数有限
按照现行岗位管理制度,目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主要采取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的方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教师设岗比例明显偏低。
2013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职称等级岗位比例如表2所示[8]。
职称指标分配主要根据各学校核定的岗位比例宏观规划也确定,准用岗位少,造成大量学校无职称晋升指标。
高级职称指标一般倾向高中教师,能够分配到初中的实质上很少。
即使经过学校推荐申报的优秀教师,也因为执行75%的通过率而落选。
这样,具备资格条件的待聘人员逐渐增多,问题大量堆积,严重影响不同年龄段优秀教师的健康成长。
2.3职称评审标准不够科学
现行的评价标准条件主要由人事部门制定,成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一般对教师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但评价方法简单,只注重对科研、教学成果、学术论文等的定量考核,缺乏对教师素质的定性分析。
一些教师必备的职业要素很难通过集中评审材料的'方式确定,导致一些教师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从事科研和发表论文上,不重视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也严重挫伤了那些安心从事教学工作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4小学科教师职称评定滞后
小学科教师专业发展遭遇瓶颈,他们正面临工作业绩考核难以量化,职称评审常常较主科教师滞后、给主科教师让道等困境。
在同等条件下,这些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时一般较主学科教师滞后3~5年,尤其是在参评中级以上职称时。
外出培训机会少,音体美等学科被边缘化,书法等学科教研组无类可分[9]。
虽然国家强调实施素质教育,但只要“中考”的指挥棒存在,小学科就不可能具有与主学科同等的地位,如此在职称评审中,小学科教师就必然要让道给主学科教师。
3.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建议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当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3.1统一职务体系
改革后的中小学职称结构体系由五个等级组成,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最大特点就是提升了职称的等级,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使制度更加合理。
新增的正高级教师(正高)相当于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
中学、小学职称序列“二合一”受到教师队伍特别是小学教师的欢迎。
改革打破了小学职称比原来中学职称矮一截的状态,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
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旨在提升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调动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从事教育事业。
3.2完善评价标准
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适应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新的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从教学能力、综合表现、课程改革和教学科研等方面予以评价。
突出师德和实绩,将师德表现、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等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
新的职称评价标准,应改变过于重视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对教师教学能力和师德素养的评价。
多数试点地区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明确要求参评者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实践经历。
注重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10]。
3.3创新评价机制
创新教师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更加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对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综合评价。
评价方法多样化,采取学科组评议、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法,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方式,由专家和业内人士进行评审,突出同行专家在评委会评审中的作用,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审工作。
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方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力和公信力[11]。
3.4实施评聘衔接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由原来的评聘分开改为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评聘工作在有准用岗位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12]。
全面实施“评聘结合”后,学校将视岗位数量评聘老师,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坚持按岗评聘原则,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相互匹配、有效衔接。
同时,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旨在推进城乡之间、各学段之间师资力量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评聘矛盾。
4.结语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虽然经过多年不断改革和完善,但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在一定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相信在2014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教育部的部署和要求,我国各地将会加快全面实施职称制度改革的步伐,在总结改革探索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全面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沿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契机,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本报评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N].中国教育报,2012-12-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EB/OL].[2005-05-25].
[3]中央职改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EB/OL].[1986-05-19].
[4]山东潍坊出现首位正高级小学教[EB/OL].[2011-01-14].
[5]潍坊教育信息港.200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在三省市试点[J].教育发展研究,2009:73.
[6]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2011(Z6):84.
[7]人社部.明年推进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J].基础教育论坛,2014(01):61.
[8]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EB/OL].[2013-04-15].
[9]职称评定滞后:“小学科”教师遭遇发展瓶颈[EB/OL].[2014-04-29].
[10]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称需任教农村一年[EB/OL].[2012-12-13].
[11]井光进.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1,6.
[12]赵丽娟.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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