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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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合同范文

篇1:国际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

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篇2:国际经济法专业简历

最近工作[ 3 年 ]

公 司:北京XX控股集团

行 业: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

职 位: 法务主管/专员

最高学历

学 历:硕士

专 业: 国际经济法

学 校: 英国伦敦大学

自我评价
为人豪爽热忱,做事投入;思维敏捷,喜欢挑战;能吃苦耐劳,抗压能力强;幽默诙谐,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对人、对事观察入微,擅于分析思考,学习能力强,能从实践中快速成长。知性,冷静,细心。正在为cpa和cfa而奋斗。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待定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金融/投资/证券,银行,保险,法律,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

目标地点: 杭州,上海,北京,香港,国外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证券/金融/投资,银行,咨询/顾问,律师/法务/合规,贸易

工作经验

/7-- /7:北京XX控股集团(500人以上)[ 3 年]

所属行业: 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

法务部 法务主管/专员

1. 负责关海外投资融资项目;

2. 负责并购及重组项目;

3. 负责争议纠纷解决;

4. 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合同起草、审查、翻译;

5. 负责商务谈判,政府审批等日常公司法律事务;

6. 负责可行性报告撰写,付款审核;

7. 负责权证事务,招标项目,知识产权事宜处理;

8. 负责管理法律日常事务、参与重大涉外项目;

/8--2007 /7:北京XX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 11个月]

所属行业: 法律

公司法律 律师助理

协助主任律师办理案件,参与诉讼,会见当事人,整理案卷。

教育经历
/9--2006 /9英国伦敦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的法律方面、公司法、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和技巧
/9--2005 /7浙江工业大学法学本科
2001 /9--2005 /7浙江工业大学工商管理本科
语言能力
英语(精通)听说(精通),读写(精通)
日语(一般) 
英语等级六级
IELTS7
证书
/10银行从业人员资格
20058/11全国律师资格证书
2006 /9驾驶执照
2006 /3高级口译证书
/12雅思 7
2003 /4大学英语六级
/9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篇3:国际经济法个人简历表格

 基本信息 国际经济法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相片
姓 名: 性 别:
 
 
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5月19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未婚
身 高:175cm体 重:65kg
户 籍:广东湛江现所在地: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 历:本科
专业名称:国际经济法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三年以上职 称:高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全 职
职位类别:人力资源

行政/后勤

销售管理

职位名称:经理助理 ; 行政管理 ; 销售业务
工作地区:湛江市霞山区 ; 湛江市开发区 ; 湛江市赤坎区 ;
待遇要求:2500元/月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三天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所在学校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南岛企业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207月 - 4月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纺织品业(服饰、鞋类、家纺用品、皮具)
担任职位:经理助理,行政管理等
工作描述:人事行政管理,后勤管理,业务管理等
离职原因:父母年纪大,能回家工作照顾父母!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本人28岁,曾在江苏省外资企业工作4年,从事行政管理,销售管理业务,后勤管理的工作。对团队管理,后勤资源分配有较好的'工作经验。能吃苦耐劳,有良好的工作素质和对工作的承受能力,同时也是一个工作勤勉和学习敏捷的人。

发展方向:行政管理,销售管理业务和后勤管理有较好的工作经验。
其他要求:希望能给予社保的福利,外语培训的福利。
 
联系方式 

篇4:国际经济法专业个人简历表格

国际经济法专业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简历一般都是提前编写好的,在投递之前需要对所投递的企业进行了解,可以从网络上获得目标企业公司的相关资料。然后在针对企业的招聘信息以及求职目标岗位来做出相应的修改,让你的个人简历根据有针对性后再投递出去。

招聘现场以及招聘会通常是求职者投递个人简历的机会,如果是现场招聘投递简历,需要注意投递的时间选择人少的时候。人多混乱可能会让简历出现状况,人少的时候投递个人简历还可以跟招聘官先进行交流一下,让对方对你产生足够的`印象后投递个人简历,其效果会更好。

在投递个人简历之前也可以在简历上化一些小心思,比如说将简历点缀的更好看一些,在个人简历上贴上自己比较好看的照片,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要知道招聘期间,企业单位会受到大量的个人简历,尤其是一些好职位的求职简历更多,想要脱颖而出首先就要争取对方的注意。

姓    名: yjbys 性    别: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学    历: 硕士 专    业: 国际经济法  
工作经验:  7年 民    族:  
毕业学校: ***贸易大学  
住    址: ***
电子信箱: /jianli
自我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已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六年法律工作经验,其间曾担任美籍律师助理,英语流利,专业英语熟练,对财务金融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到客户的好评。
求职意向:

目标职位: 法律类
目标行业: 计算机软件 |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等) | 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 媒体·出版·文化传播 | 矿产·采掘·冶炼
期望薪资: 面议
期望地区: ***
到岗时间: 面谈
工作经历:

.6-至今***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合同法)

职责和业绩:

1.按照客户委托对有关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2.针对客户委托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制定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范本;

4.审查、修改客户提供的文件、合同;

5.按照客户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发送律师函;

6、 协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7.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8.按照客户的委托,完成诉讼工作(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劳动仲裁);

9. 翻译法律文件;

主要成就:

1. 为多家知名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俱乐部,北***总公司等;

2. 作为主要成员全程参与国内知名电力企业旗下某电厂第三产业改制重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法规检索,设计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 在新的劳动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之下,对***某知名五星级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构建新的用工制度,帮助客户完成了新旧法交替时的平稳过渡;

4. 在中国某著名制药企业与全球顶级制药公司(全球前三强之一)的专利纠纷中,负责英文资料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并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

5. 在***某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件中,改变了前任律师的诉讼思路,让久诉未决的案件最终胜诉,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5-2007.5***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职责和业绩:

1. 为一位***律师担任助理;

2. 中英文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翻译;

3. 日常会议的口译和记录;

4. 各类法律文件的整理和归档;

5. 完成法律研究和尽职调查的基础工作;

6. 协助律师完成其他法律工作;

主要成就:

1.参与了与***某知名汽车公司旗下的金融公司合作的保理业务;

2.参与了多家公司融资上市的筹备工作;

3. 10月,担任国资委主办的大型国际会议的调度协调工作;

.7-2005.4***第***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务专员

职责和业绩:

1. 各类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2. 为公司和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建议;

3. 业务中有关法律风险防范;

4. 解答各部门的法律咨询;

5. 为公司内部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6. 参与谈判;

7. 协助解决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

教育培训:

.9-.7 ***贸易大学(统招全日制)

硕士

专业描述与主修课程: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金融,WTO法,英美商事组织法,美国合同法,反垄断法,公司并购法,商务英语听说,商务英语阅读。

.9-2003.7 ***交通大学(统招全日制)

本科

专业:

法学

篇5:国际经济法学生毕业留言

国际经济法学生毕业留言

生活若剥去了理想、梦想、幻想,那生命便只是一堆空架子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你也可以发光

愚者用肉体监视心灵,智者用心灵监视肉体

青春一经典当即永不再赎

没有了爱的语言,所有的文字都是乏味的

每天告诉自己一次,『我真的很不错』

生气是拿别人做错的事来惩罚自己

生活中若没有朋友,就像生活中没有阳光一样

人的价值,在遭受诱惑的一瞬间被决定

年轻是我们唯一拥有权利去编织梦想的时光

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

『不可能』只存在於蠢人的字典里

获致幸福的不二法门是珍视你所拥有的、遗忘你所没有的

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

你可以用爱得到全世界,你也可以用恨失去全世界

篇6:国际经济法专业求职简历

国际经济法专业求职简历模板

对于毕业生来说,简历雷同也是在所难免的,大家的经历相似,简历当然也差不多了。但是有些毕业生却能把一样的事,用不一样的方式写出来,这就是水平。然而要想写出一份好的简历,秘诀在于:尽力地去展示能体现自己与所要应聘岗位或职业相关的.东西。首先,想清楚自己想要什么,适合做什么。想要做什么工作并适合哪方面的工作就是根据自己的性格、兴趣爱好等来考虑。

只有当你确定知道自己想做什么的时候你才能对症下药。如果你一无经验,二无目标,甚至连自己想做什么都不知道,那企业为何要你?应该确定自己要做什么,从各个渠道,网络也好,书籍也好,先去整个了解这个工作的职能/所需掌握的技能等,花一点时间去钻研,这样你的简历上就东西可写了。

下面是yjbys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求职简历模板,更多内容请访问(/jianli)。

姓    名: yjbys 性    别: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学    历: 硕士 专    业: 国际经济法  
工作经验:  8年 民    族:  
毕业学校: ***财经大学  
住    址: ***
电子信箱: /jianli
自我简介:

1、踏实稳重,品行端厚,责任心强;

2、思维严谨、条理清晰,细致认真;

3、团队合作意识鲜明,善于沟通,人际融洽;

4、表达能力优越,书面文笔尤佳。

求职意向:

目标职位: 法律顾问 | 法务人员
目标行业: 汽车·摩托车(制造·维护·配件·销售·服务)
期望薪资: 面议
期望地区: ***
到岗时间: 1周以内
工作经历:

.6-.12***(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职责和业绩:

1. 向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

2. 提供常规法律支持,包括合同起草,审核,修改;

(1)设备/服务采购合同;

(2)财务信贷、融资合同;

(3)人事劳动合同;

(4)工程建设合同;

(5)销售合同(卡客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原配或替换业务);

3. 劳动仲裁和诉讼;

4. 向重大项目(增资、并购、转股、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扩建新业务开展等)提供法律支持;

5. 处理产品责任;

.12-2009.6***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务主管

职责和业绩:

独立负责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并向总经理汇报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事务:

1、合同审核与修订,销售、采购、物流、人事合同范本拟订及更新、合同归档事务处理;

2、DVD专利权利金、商标等知识产权事务协调;

3、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的写作及文件管理;

4、重大投资项目(如蓝光产线、厂房扩建等)的法律支撑与建议;

5、公章及证照管理及更新;

6、法律诉讼纠纷事务解决;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业绩: 从无到有地建立了本公司的法务管理制度、方法与体系,在公司的生产性运营中发挥了法务的重要作用。

.7-.7***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

职责和业绩:

1、办公室行政事务处理;

2、新闻宣传、公务文件写作;

3、合同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4、其他领导交办任务。

教育培训:

2004.9-2006.12 ***财经大学

硕士

专业:

国际经济法

篇7: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王巍

12月7日至9日,“首届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暨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成立大会”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来自日本亚细亚大学、国立千叶大学、千叶经济大学、独协大学和中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湖南大学等二十多所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方正出版社等单位的60多位嘉宾和200多位与会者参加了此次大会。

本次大会共收到中、日语专题论文27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语论文如中野正俊教授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条文及其解释”,樱井雅夫教授的“东亚贸易投资自由化法的构成”,王为农教授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及其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中日双语论文如中野正俊教授着、王度译“关于以欺诈为目的的信托及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栗田诚教授着、张军建教授译“反垄断法的民事救济制度”和“日本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改革”等;具有代表性的汉语论文如漆多俊教授和陈云良研究员的“中日经济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王晓晔研究员的“入世催生中国反垄断法”,程信和教授的“中日经济法比较论纲”,徐士英教授的“反垄断法的‘日本化’及其借鉴意义”等。

学术研讨会分别由日本亚细亚大学中野正俊教授和北京大学刘瑞复教授主持,共有六位学者作了专题报告: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栗田诚教授作题为“日本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的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晓晔研究员作题为“关于中国经济法争论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南大学王艳林教授作题为“晚近中国法发展之趋势”的报告;日本亚细亚大学中野正俊教授作题为“关于中国信托法”的报告;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博士作题为“日本经济法学说略考”的报告;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陈云良研究员作题为“中日经济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的报告。

大会期间还举行了“关于竞争法前沿问题的座谈会”,会议由中南大学许光耀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晓晔研究员、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徐士英教授、浙江大学王为农教授、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博士与中南大学经济法学科点的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就国内外竞争法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进行了座谈。

现将本次大会提交的论文、学术研讨会和座谈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次大会上,学者们以中日比较研究为切入点,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中日经济法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程信和认为,(1)可以加强相互了解,从“互识”中求得“共识”,进而在经济交往中实行必要的法律协调,实为推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之需要;(2)研究不同社会制度下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既可以深刻认识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必然趋势,又可以借鉴和学习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法制中的有益经验,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法制的发展和完善;(3)为了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促进国际商事、经济活动规范的相对统一化,开展此类比较研究亦有必要。对此,漆多俊、陈云良认为,对两国经济法立法及经济法学研究作一系统的比较,有利于两国经济法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也有利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发展。

就中日经济法的相同之处,漆多俊、陈云良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中日两国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两国政府都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国高校都开设有经济法学这门课程,都拥有一支人数众多的研究队伍。无论在统制经济时期,还是在市场经济阶段,中、日两国都或多或少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即便实行完全的市场体制,中、日两国政府不但都不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而且还强调政府“有形的手”的积极作用。就中日经济法的不同之处,程信和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1)两国经济法体现截然不同的社会性质;(2)两国经济法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3)两国经济法在内容上有着许多差异;(4)两国经济法发挥的社会作用亦不尽相同。漆多俊、陈云良认为,毕竟两国的国情不同,两国的经济法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1)日本的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而中国的经济法并没有形成明显的核心,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2)日本的经济法形成了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仅存在于学者的学术研究中,各种经济法法律、法规分散陈列,相互之间不存在内在的联系。(3)日本形成了典型的、代表性的经济法执法机关,而中国则没有。(4)尽管中日两国的经济法法律、法规都赋予政府机关广泛的市场规制权,但是中国的政府部门享有的这种权力远大于日本。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起,日本就开始了一系列有关“规制缓和”的改革,旨在把日本经济社会建设成为国际开放性的、立足于自我责任原则和市场原理的自由经济社会。对此,栗田诚指出,在对政府规制进行大规模缓和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是否会对竞争条件产生影响,并且应从一个统一的立场出发就事前审查进行充分研讨。比如,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类研究会,以研究会之名公布研讨结果并提交议案,这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

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变化强烈地反映了历史时代的变迁,周剑龙认为,从历史的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20世纪40年代中期之前的经济法学说。以是否承认经济法学为独立的法律分科为标准,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如社会法说、组织经济法说、经济统制或经济规制法说;后者主要是行政法学者和民商法学者主张。(2)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的经济法学说,仍然承袭了战前的两大流派。(3)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的经济法学说,可分为不把垄断禁止法置于经济法核心的学说和把垄断禁止法置于经济法核心的学说。前者如国家干涉说、维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立法说;后者如狭义、中义和广义的经济法说、竞争秩序维持说、市场机制保全和补充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程信和指出,对中日经济法进行比较和借鉴可以得出四点启示:(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是现代经济法发挥功能的主要表现;(2)发展市场经济既要利用市场调节,也要利用计划等宏观手段调节,并应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此种经济运行机制;(3)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恰当处理企业面对的三大关系(国家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其它企业),并借助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4)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实行对外开放、有效利用国际条件,并且配套地建立面向世界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虽然经济立法是一个泛化的称谓,并不具有特别指认(经济法)的意义,但是经济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立法的趋向,这有助于我们完整地、动态地研究经济法。总结中国1980年至之间的经济立法,王艳林认为,它们呈现出三大趋势:(1)法律政策化。所谓法律政策化是指法律成为政策的基础,法律具有了政策的弹性和软约束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导向性十分明确的政策,政府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政策性选择的框架中将政策完善、细化,增强其操作性。1979年之前的中国,政策居于主导地位,法律始终居于从属与陪衬地位,甚至被虚无化。面对政策的刚性,法学家们寄希望于将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从法律化(政策扩张)转而上升为法律(法律限定政策)。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展开,经济立法中出现了由政策扩大化转为法律扩大化,法律政策化的趋势逐步显露。(2)道德法律化。在中国普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规则,道德的谴责机制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机制。但是,在经济活动中,面对道德失灵,立法机关作出的选择是将道德赋予法律的外衣,即道德法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就是中国商业道德法律化进程的标志。道德法律化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确立。(3)法律形式适格化。成文法的形式要求乃是公开和适格。中国法在1980年之前乃至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许多时候是不公开的(如事实上发挥着法之作用的政府红头文件一直是有密级的,阅读和传播的范围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而且经济立法中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实际发挥法之作用的情况也相当多地存在着(如在税法领域就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过)。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政务公开的实行和中国加入WTO,法律的内容公开化和程序适格化问题已得到了有效解决,中国的经济立法在法律适格化过程中具备了真正的合法性。

中国经济立法趋势的背后也难免喜中带忧,王艳林指出,法律政策化和适格化的趋势表明中国的治理方式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呈现出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已不再仅仅是宣传口号,而是在悄无声息地转变为行动指南。但是,法律政策化也使得法的不确定性加大。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政策化的结果是使法律变得空洞,缺乏规范性特征,使法律的实施和效能的发挥更加依赖于政策的细化。另外,法律政策化还使得法律有丢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是将法律的实施寄希望于政府的理性与德性,这不能不引起法律人的忧虑。

漆多俊、陈云良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有必要制定一部统领全局,起经济宪法作用,但并不局限于反垄断,重点是界定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经济基本法。王为农则认为,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因而经济法不能超前立法,同时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正。

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取向,徐士英认为,不应局限于“地盘之争”,而应符合科学和法律发展的实际。市场秩序是公共产品,要靠大家来创造。政府的力量只是一个方面,还要借助“行业自律”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社会监督也应发挥重要作用。程信和认为,我们必须从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入手,来考察经济法现象,经济法的实质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政府)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邵建东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是共通的,中国在具体制度上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应注重“一般条款”和“高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周剑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中心,中国没有必要等到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才来明确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为我们提倡经济法是竞争维持法的观点打下了基础。王为农认为,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制定有关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规则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应该把反垄断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核心。

对于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使命,程信和认为,与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漆多俊、陈云良认为,中国的经济法立法比日本的立法要多一层任务――规制政府权限,而不仅仅是赋予政府规制市场的权力,而且这还是当前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每部经济法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一专门行政部门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权,但却很少对政府行使行政规制权所引起的损害责任作实质性的规定,政府的市场规制权是一种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免责权。国有企业改革史几乎就是一部反行政干预的'历史。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本质、性质、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王晓晔认为,(1)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而其法律制度是否被称为经济法则是人们主观的问题。把经济法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或者调控的法律,这只是说明了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内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初期的德国出现的,这只是经济法学的开始,而不是经济法规范的开始。(2)经济法的本质不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而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经济调控的手段,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3)经济法不是公法更不是私法,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看,正因为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类于公法或私法,人们才将其称为经济法。把经济法归于社会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而社会法的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者减振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了国家的社会政策。(4)在中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交叉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共同进行调整,从而越来越多地会出现这些部门的法律规范在相互交叉和冲突中执行和划分自己职能的情况。(5)对于中国经济法是否包括企业法、涉外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界存在着争议。就企业法而言,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不可能没有企业法,特别是在金融、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法中更是如此。涉外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外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所以应作为经济法的专门制度来研究。不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既有利于强调它的社会功能,也可以避免经济法的体系和范围过于庞大。就经济法的整个体系而言,在性质上被视为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宪法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其次是一般经济法,又分为四个方面,即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再次是特别经济法,即国家对某些特殊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对于经济法的本位观,张军建、王巍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论证:(1)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以摩莱里、德萨米、蒲鲁东、边沁、狄骥、庞德、博登海默、耶林和卡多佐等先哲为代表的法律思想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2)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特殊性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即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利益的法――社会本位之法。同时,经济法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社会调节方式,使传统的公法(行政法)和私法(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均衡。(3)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经济学上认为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保障经济稳定增长之法,其产生的深刻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社会学上认为以社会团体(“第三部门”)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的发展壮大,使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外的第三利益――社会利益凸显,经济法也就在“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化的基础上构筑起“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格局。

二、市场规制法

日本经济法的规制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性规制(或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力性规制(或非强制性规制)两种。前者必须根据法律来执行,其方式主要有三种:(1)直接在刑罚上运用;(2)借助行政权来运用;(3)通过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来间接运用。后者不一定要借助国家强制力,其方式主要有两种:(1)国家以非强制性的私法手段干预经济;(2)国家以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指导经济。栗田诚认为,日本的政府规制不但范围广,而且执行得也很强硬。但是,这些规制方式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非效率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产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并造成革新性事业形态和事业开展的滞后。政府规制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制目的和方法不协调,规制方法缺乏透明性和实效性,产业规制不合理等。日本政府推行的“规制改革”应强调“三位一体”:(1)缓和竞争限制性的规制;(2)完善竞争条件并构筑安全网络;(3)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

在日本,垄断禁止法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法研究也大多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回顾日本垄断禁止法的发展历程,徐士英认为,40多年来,该法从一个外来的、被动的工具逐渐转变为政府自觉运用的、由本国内生力量调节的市场经济手段,这经历了一个由陌生到初步为人接受并逐渐嵌入日本社会结构而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相适应的“日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一系列特别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对此,中国至少有四点借鉴之处:(1)全面、灵活地发挥反垄断法之功能。中国经济发展既有培育竞争机制的需要,又有产业重组和扩大规模效益的需要,应全面而灵活地发挥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和执行产业政策的双重功能。(2)适宜的政策引导。中国把反垄断法移入本土时,也应有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政策引导。(3)信息共享的机制。应通过立法咨询和事先报告、事后谈判的制度建立起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二者的充分交流。(4)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之间的磨擦,加速其“中国化”的进程。

日本垄断禁止法的执行体制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同时也赋予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栗田诚认为,后者作为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加快建立垄断禁止法的民事救济制度。如果把日本现行垄断禁止法的执行机制加以概括,可大致分为:(1)行政执行=竞争当局(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2)刑事执行=由检察当局提起刑事公诉;(3)民事执行=利害关系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行政性的制裁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刑事执行的运用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而民事救济尚不完善。日本垄断禁止法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运用,公正交易委员会应加以严格控制,同时也应对该制度进行改革。由于很多适用除外都规定在其它省厅执行的法令中,所以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但是,经过以的“一揽子整理法”和的“适用除外制度整理法”为根据的大幅度整理,垄断禁止法在各产业中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终于确立下来。

对于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李国海认为,要想使中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真正担负起执行的职责,就必须使其具有合理的基本架构。这种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1)以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基本特征为参照;(2)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关,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采取“委员会”制。

各国反垄断法对公司控股加以限制和禁止,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过度扩大规模,防止经济过度集中和产生垄断。沈乐平认为,日本的垄断禁止法在这方面最为突出和严厉,具体表现为:(1)禁止控股公司;(2)规制股份保有;(3)限制大规模非金融公司持股;(4)限制金融公司持股。这些规定已成为日本垄断禁止法的一个创举。中国应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对母子公司产生的垄断问题采取必要的规制:(1)制定反垄断的标准(应包括一般标准和例外标准);(2)建立公司收购与兼并的审批制度,当控股母公司的行为涉及垄断问题时,反垄断法理应对其进行限制;(3)对中国现有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4)对中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和补充;(5)成立专门的执法机关或在原执法机关中增设反垄断机构;(6)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问题,王晓晔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3)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但是,中国反垄断法又迟迟不能出台,其阻力主要在于:(1)思想认识上的阻力;(2)行政垄断问题;(3)行业和政府的阻力。当前,随着中国加入WTO,反垄断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这种必要性和迫切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2)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3)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另外,从短期看,垄断能够导致产品的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垄断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的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将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

根据202月26日的征求意见稿,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共有8章58条。王晓晔认为,这个草案在总体上是不错的。草案在实体法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关于行政垄断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并根据“效果原则”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草案也取消了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豁免,取消了“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规定。但是,草案仍然存在着缺陷:(1)有关垄断协议:草案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中没有关于纵向价格约束的内容;关于豁免卡特尔的规定中没有出口卡特尔;对订立违法卡特尔的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2)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方式中增加一个“拒绝互联互通”;关于禁止垄断高价中“一定时期内”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3)有关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申报没有具体标准,这使企业合并的控制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有必要明确指出兼并一定规模下的小企业不需要向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审查期(90天)太长了,最好分为两个阶段;“产生或者加强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等其它三种情况完全不必并列作为禁止合并的理由;关于撤销批准的规定在理论上不合理,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4)有关行政垄断:草案对行业垄断行为和其它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不同规定,而且规定由违法者的上级机关处理行政垄断行为也是不合理的。(5)有关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草案在执法机关和程序法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显得过于简单,既没有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组织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这个机构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的程序;另外,法律还必须对执行反垄断法的地方性机构作出规定,而且应当合理划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管辖权;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应当有权向政府及其部门就完善和实施反垄断法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应有权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国家在竞争领域与国际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了九年,如何评价这部法律,王为农认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下了明确的定义,这是立法者为了防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任意扩大而采取的不得已之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扩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对“不正当竞争”作出扩大解释,这很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建议借鉴日、德等国对不正当竞争侵害行为的“制止请求权”制度,完善中国的竞争立法。

许光耀、王晓东认为,日本的消费者立法是以“消费者行政”为主导和主题的,其中管理性、行政授权性立法发达,民事性法规不起主要作用,产品责任法较为温和。《制造物责任法》(即“PL”法)是日本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该法虽然只有短短6条,却在“制造物”的定义、责任范围、赔偿原则和责任期限等方面具有日本自己的特色。但是,该法把制造物的生产者“无过失”专门规定为严格责任条件下的免责事由,这对于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利的。另外,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具有纲领性和对策指导性的特点,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具有一般权利义务的特征。因此,中国应汲取日本基本政策法的长处,从宏观角度加强政策指导性,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和效力就会更大。同时,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笼统和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

三、宏观调控法及其它

本次大会收到了较多有关宏观调控法的论文,一些学者还就社会保障法、科技进步法、经济法诉讼、信托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日本关于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理论,先有“后发优势论”,后有“市场失败论”,1992年又出现了“边际费用递减说”。以这三种理论为基础产生了三种不同的产业政策――“追赶型”产业政策、“竞争型”产业政策和“先驱型”产业政策。张军建、欧阳白果认为,从历史角度看,这些产业政策各有其不同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是中小企业最多而又最发达的国家,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立法,对中小企业采取促进、保护和扶植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对企业的基本方针是“促进”、“振兴”。一方面,对资金、技术占优势而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大企业,政府从政策上加以优待;另一方面,对大量的中小企业,也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以改变它们所处的不利地位。

日本农业政策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张军建、欧阳白果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1)农业现代化要把立足国内生产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有机结合起来;(2)农业现代化要同时兼顾保障供给、农业收入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3)坚持市场导向,适时调整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4)积极探索农业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创新。

总结日本金融立法和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许光耀、李彬认为,中国应从三个方面加强金融法制建设:(1)按照“渐进式”与“爆炸式”相结合的原则推行金融体制改革。“渐进式”的改革符合经济转轨时期资金缺乏、对金融稳定要求高、改革经验少等客观实际情况;但是,金融改革过程中不可能不触动任何人的利益,过分强调稳定,就很可能延误改革的时机和进程,对于那些限制改革进程的“瓶颈”问题有必要进行“爆炸式”的改革。(2)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阶段应主要抓好三项工作:首先,要逐步引进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作制度;其次,要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再次,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第四,要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3)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重视社会监督,随时注意社会反馈的信息,适时纠正改革的措施。

就社会保障法而言,余卫明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虽然数量庞大,但都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行政性文件,至今未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这与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同时也与中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这种格局的直接后果有三:(1)立法的随意性大;(2)规范性不强;(3)不易为人们所理解、认可和遵守。因此,中国应提高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加强其规范性和强制力。

日本“殖产兴业”的近代工业化政策和技术引进的“吸收性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惊人的成果,应得益于日本具有较为完整的科技法律调控体系。蒋言斌、曾平认为,日本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调控体系包括外部拉力法律调控体系、内部动力法律调控体系和进步阻滞力法律调控体系三个部分。日本一方面加强对技术引进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调控,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国内科技合作的法律调控,同时采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科技活动,由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制约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国在高技术领域应借鉴日本的“拿来主义”模式,为“请进来”和“走出去”建构较为完善的法制环境。

王新红认为,研究经济法诉讼问题并不是为了构筑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更不是为了丰富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依据,而是为了回应当今世界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并积极探寻经济法上权利司法救济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实施机制。中国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应该是:(1)将经济犯罪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视为经济法诉讼的范围;(2)对于按照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能够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仍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解决;(3)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创设或补充新的诉讼程序;(4)创设一些必要的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有关经济法案件,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某些专门的诉讼程序。另外,对于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经济违法行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主张是有待商榷的。作为社会化的产物,经济法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益诉讼,但仍然包含了大量的私益诉讼,这两方面的诉讼制度都需要加强和完善。

关于以欺诈为目的的信托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中野正俊认为,濒临破产的债务人,通常会尽力保全向债权人作共同担保的一般财产,但有时也会通过种种手段将这些财产减少或隐匿,即滥用信托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关于欺诈信托的撤销,可以按照日本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权进行处置。因此,对欺诈信托中撤销权的定性,是依照民法的撤销权来规定的。但是,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民法学者之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是否只将重点放在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消除欺诈行为的效力?(2)是否将重点放在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取回财产权益?(3)围绕上述两方面产生的理论,处于对立状态。()另外,信托中债权人撤销权的发生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的债务至少应是产生于信托设立之前;二是必须是由于该信托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于4月28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亚洲是继印度、日本、韩国和台湾之后的第五部信托法。中野正俊在对中国信托法逐条加以解释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1)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该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非常明确,它构筑了信托的基本结构。信托设定的有效要件具有三大确定性原则:一是信托的确定性,二是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三是受益人的确定性,所以中国信托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内容上是重复的,并且应该把第十一条第五款有关“受益人的确定性”的内容单独作出规定。另外,第十五条中有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区别”的规定在意思上表达得不很清晰;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重复的;第三十四条中“以信托财产为限”的表述不合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是不必要的规定;由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应和私益信托相区别,所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应并入第六十六条;“遵循信托行为的规定”和“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的意思是相同的,但立法上应该统一,而且第八条中应将“采取书面形式”规定为“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2)从释义方面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周全的地方,在释义时容易使人形成误解,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和严密。(3)从经济方面看信托活用的效用:实务中的股份管理信托,并不仅限于议决权的委托,而是整个股份的委托。同时,议决权的行使在某些方面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信托的特色在于不用巨大的资金也能成就很大的事业,除了个人财产在投资信托方面的运用外,还有很多以金钱为中心的资产形成。总之,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制度具有无穷的效用,应该“用活”信托制度,使国家乃至每一个国民的经济生活都能更富裕一些。

篇8: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基本原则

摘要: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实力之悬殊,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之公正合理,实现国际经济法宗旨所追求“应然”利益价值之均衡,坚持国际经济法之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实为必要。

同时,仅地位、形式之“平等”远非足够,更需特殊之规制以实现实质之“公平”,以致最终可达“互利”之目的。

关键词:基本原则;公平;平等;互利;保护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①。

法的原则是法的灵魂,它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与理念追求,反映了法的宗旨对法的应然状态的描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②。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同样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经济法全部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所有领域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③。

由于基本原则的作用,众多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才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司法的公正和规范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具体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重要依据。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等。

笔者认为其中更值得探讨与深思的原则之一应属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在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当中,也都贯穿这公平、平等、互利的理念和宗旨,甚至也是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分析

(一)公平(Equity)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④。

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在规则的制定、执行以及裁判的过程中应当维持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人主体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应依据公平观念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以维持双方当事人主体各自的利益均衡⑤。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平,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交往结果的合理性以及主体双方利益的均衡性。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法》中明示“促进建立一切国家待遇公平、主权平等、共同受益和协力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应体现在当事人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制定国际经济领域的制度规则与规范,合理配置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实施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行为;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纠纷与冲突。

(二)平等(Equility)

平等,就是一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平等原则,是国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的国内法中,平等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在我国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和当今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同样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与意义。

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法》中,明确了“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各民族权利平等”。

这些为国际经济交往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是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过程中的一面旗帜。

平等原则鲜明地反对近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掠夺,经历了20世纪的亚非拉各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第三世界国家逐步要求冲破旧的国际经济格局,尤其在二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纷纷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争取各国在经济贸易等领域往来中,做到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利益均衡等目标。

因而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则显得更为突出。

(三)互利(Mutual Benefit)

互利,顾名思义,就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主体之间相互彼此都获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与价值,实现各当事人主体的宗旨,达到所追求的一种双赢(win-win)的应然状态。

平等互利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

尽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有着矛盾或摩擦,甚至是冲突,但既然存在着国际经济交往,就表明,各方在这种国际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这正是大家所追求的,也是互利原则所要体现的。

二、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政治、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利益主体,这种不平衡体现在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科技进步与发展的程度、工业化程度、政治话语权等等诸多方面。

由于各国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立足点,各种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加之以这种不平衡性的存在,导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极易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法律地位的错位、公平的缺失、利益流向的扭曲等不符合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因素与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是、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法律规则。

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与纠纷和争端的解决方面,坚持和贯彻公平、平等、互利这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势在必行。

(二)国际经济法宗旨中对应然状态的价值和利益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旨在维护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当然地要为其宗旨服务。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的贯彻实施的过程正是一个对宗旨的追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应然状态的追求的过程,其宗旨是使之实现由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转变。

(三)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在要求

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

在当今国际舞台,国际形势变化风云莫测,市场经济在全球普遍确立,国际金融飞速发展,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同时,国家间经济敏感程度高升,经济周期缩短,地区性经济危机时有发生,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依然威胁着每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这就要求各个利益主体在国际经济领域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行为框架,遵循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面临危机、矛盾、摩擦、冲突等情况下,通力合作,鉴于国际经济的依存度、紧密度如此之高,从前那种以邻为壑、转嫁矛盾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

三、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方法论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要素,它的可适用性是不容置疑的,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事实上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法律原则由于本身的确定性程度较低,如果无限制地适用法律原则,将会对法律本身以及个案正义构成威胁⑥。

所以说,如何正确地坚持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值得商榷。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⑦。

笔者认为,在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中,平等原则较为倾向于对形式正义的阐释,公平原则更倾向于对实质正义的表达,而互利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价值,则是平等和公平两种法律价值保障下的产物,互利原则正是在这两种法律正义实现的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最终的利益或者价值。

(二)三者的递进关系

1.从平等到公平

平等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才有对等权利义务,进而才能实现对公平的追求。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种经济往来应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制度基础之上,进而在利益和价值的追求上寻求公平。

如双方不存在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平就无从谈起。

2.从公平到互利

公平的实现是互利的题中之义。

公平这一法律上的价值的实现意味着互利这一经济上的.价值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国际经济往来,追求各自利益同时,也会给其他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

(三)实现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的制度设计

既然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利益主体实力悬殊的问题,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来对其进行规制,以求得相关利益主体地位的平等,维护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实现相关利益主体在价值追求上的互利。

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平等保护即一般规制;另一是不平等保护即特别规制。

1.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规制的常态,也可视为一般规制或一般调整。

平等保护强调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近似于国内法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手段与方式。

2.不平等保护

不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关系的非常态规制,应视为特别规制或特别调整,是平等保护不可或缺的有益补充,其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意义更为重大。

针对国际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国际利益主体实力悬殊情势下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制,特别规制的作用更应得到凸显。

以国内法中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为例,经济法作为社会

责任本位法,着眼于社会利益,强调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市

场行为的规制。

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主体采取倾斜性保护,这看似是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实则正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进而求得公平和正义。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也应当重视倾斜性保护的方式即不平等保护、特别规制、特别调整,进而实现真正地公平正义和平等互利。

例如,在WTO制度中,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关税比例,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京都议定书中,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的减排要求;在世界银行和IMF组织中,更多地倾向给予发展中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低息贷款等等。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通过这些倾向性的原则,给予这些所谓的后发展的国家更多的机遇,进而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创建和谐世界增添一抹靓色。

四、综述

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核心和焦点之一,鲜明地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原则;该原则自身有着一定的层次性,在制度设计中,不应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进而求得各国际社会主体的利益的均衡化与合理化,实现互利、双赢、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月第3版.

[2]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版.

[3] 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年版.

[4] 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9月第2版.

[5] 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月第3版.

[6] 张守文著:《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12月第1版.

[7]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8月第2版.

[8] 郭守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月第3版.

[9] 吴兴光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月第1版.

篇9:二战国际经济法 考研心经

二战国际经济法 考研心经

我于20和考了两次北大国际经济法。第一次可以说是非常的失败,精心准备的专业课居然只考了80分。综合课也不好,刚刚及格,总分只有310。第二次虽然过关,但成绩也不是很高(341)。唯一的亮点也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复试的笔试和口试发挥的不错,侥幸挤进了前10。这样说来,我觉得自己并没有多大的资格在这里大谈经验。因此,我这篇文章就是谈谈自己对考北大法学院的一点思考,用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希望能使大家把这个考试认识的更清楚。

北大法学院是很难考的。很多优秀的法学生都屡考不中。因此,选择北大法学院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只有如此,才能坦然面对繁重的复习任务,坚持到底。这是取得胜利的前提。但请注意,所谓的信心和勇气绝对不是盲目的高傲和自大,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不是简单的满腔热血。建立在充分认识这场考试和自身实力的基础上的自信,建立在充分洞悉自己优势和劣势和所面临的环境下的勇气,才能称的上是真正的自信和勇气,否则,不客气的说,就是盲目!

这是个什么样子的考试?很多时候我看到一些人在论坛上信誓旦旦说自己要决心考北大了,可他们对北大法学院的考试却不是真的了解。如果你有考北大的意向,你应该把关于这场考试的一切都打听的很清楚,认识的很深刻。关于各种细节性的东西,请大家仔细的把关于几个北大的专贴和精华好好看一下,而不要一上来就发贴问别人。其实很多事情自己稍微用心一下就能全面的掌握信息。掌握这所有的细节信息后,可以说是了解考试了。但是请注意,这还远远不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也许还应该更注意深层次的东西:第一,请不要怀疑所谓的公平问题,这大多只能是庸人自扰。北大法学院相对来说可以说是最公平的,公布所有人的成绩,公布名次,公布保送名额。所以不要为偶然得知的小道消息诸如照顾本校学生、老师透题等等所困扰。第二:有目共睹,考试的范围很大,涉及的科目非常多。这就决定复习工作将是非常艰巨的。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如此。所以请充分认识自己将承受的煎熬,也应该明白每个人都要承受这样的煎熬,别人未必比你好多少。第三,招生人数很少,竞争非常激烈。每年的招生简章和报考人数大家都是心知肚明。所以这绝对不是凭着一点小聪明就能过关的考试。没有持续一段时间的塌实努力,就不会有考试的成功。

我具有什么样的实力?我的优势和劣势在哪里?认识清楚自己是困难的。不过我们可以对照上面对考试的认识,看看自己能否达到要求。首先,面对繁杂的考试科目,我能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做出自己的学习规划?并长期的坚持?我在评价boa的帖子的时候说过,每个有信心考北大的.人都应该同样有信心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办法,在了解了所有的细节后并进行一定的思考后,结合自己的记忆特点,阅读速度,应该做到起码的心里有数,自己有个大体的规划。当然,这并不说是闭目塞听,不借鉴别人的意见或者经验。但最怕的就是妄自菲薄,总想打听别人的计划建议甚至所谓的经验。这在气势上就先输了一阵了。其次,我有面对竞争的勇气并保持从容的态度一直到考试吗?很多时候也许我们会偶然知道一些很吓人的消息,比如你所考的专业报考了多少人,你的对手已经看了多少遍书了,这个时候切忌自乱阵脚。请时刻记住,没有竞争力的,来几百个也不可怕。有竞争力的,一个人可能就把你顶下去了。所以,你要做的也只能做的就是自己好好看书,尽可能的增加自己的竞争力。

关于心态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很容易被看成是假大空。但是,我想提醒考友一定注意一下这个问题,那就是少说多做。复习过程中也许你经常会灵机一动,有很妙的想法,这个时候你肯定想发个帖子跟大家分享。我敢说,发了这个帖子带给你的成就感以及在一段时间对它的关注将让兴奋的你几天不能保持高效率的学习。可是,最重要的是扎实的看书,扎实的记忆。考试结束了看看你的点子和想法,其实对你对别人并没有那么大的作用。总之,不要去追求让众人仰慕感谢的虚幻成就感,这是保持自己良好复习状态的大敌。

中国大学网研究生考试频道。

篇10:国际经济法专业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法专业开题报告

一、论文题目

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规则研究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国际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近些年来国际投资呈飞跃式的发展,大量的资本流动带来了保护投资安全和自由化的要求。在此态势下,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的缔结也呈现新的特点:首先,国家之间包含贸易和投资等多元化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开始代替原本单纯的双边投资协定;其次,在WTO议题受阻的情况下,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显得更加活跃;最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因本国在劳工和环境的高标准要求,而在国际竞争在处于劣势,各种类型的国际投资条约开始关注投资与劳工、投资与环境的联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理念在发达国家起源之后,目前在世界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作为国际投资迅速发展例证的跨国公司,近些年来社会责任问题凸显。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践踏人权、无视劳工权利、进纳贿赂等丑闻频繁出现。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东道国的纵容和母国监管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条约的直接义务主体等问题,对跨国公司的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背景下,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的国际倡议,号召跨国公司志愿加入“全球契约”活动,履行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从国际经济联系的角度而言,社会责任规则较早的体现在了国际贸易领域。为了保护公平贸易的需要,保证国际上的自由贸易的环境,一直是各国乃至各类国际组织(如WTO)的经济目标之一。但是各国国内措施中一些保护环境和劳工的措施,是否构成阻碍贸易正常进行的“绿色壁垒”和“蓝色壁垒”,一直国际贸易领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同时,发达国家也在推行一些单边政策,如美国通过“301条款”,欧盟通过普惠制措施,积极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其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政策,避免发展中国家理由较低的`环境和劳工权利保护水平获得“不恰当”的国际贸易竞争优势。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之间建立法律联系是国际社会近些年来的发展结果。这种联系处于以下问题的考虑或推动:第一,由于国家间的法律、经济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在母国和东道形成了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的“双重标准”,并在某些东道国滋生了严重的腐朽,产生了较多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责任运动的关注。第二,如同忧虑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对环境、劳工低标准要求的国家会获得国际贸易竞争优势相同,某些发达国家也担心一些对环境、劳工要求不利国家反而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同时,东道国内投资环境是否腐朽也决定着投资的形式(如是否合资)、类型和流向国家的变化。第三,为了更好的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体现了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鉴于以上的背景,对与国际投资领域对社会责任规则的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

通过本文的研究,试图达到以下的目的:首先,围绕当前国际投资中社会责任的三大热点问题(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和反腐朽),研究国际投资中对这三大热点问题进行规范的规则。从考察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入手,研究投资与劳工权利、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与反腐朽之间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责任规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尤其是考察各种类型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社会责任规则的吸收和演进,同时关注与投资相关“软法”规则中社会责任理念的体现,研究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问题,在此过程中讨论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与履行投资保护义务的矛盾冲突问题。其次,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行“走出去”战略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本文对我国近些年来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考查,并对中国如何应对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要求提出了建议。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将国际投资问题和社会责任运动结合起来研究仅仅是近些年来国际法理论的新发展,从前人研究的现有文献来看,研究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对人权与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和反腐朽本身的研究,这些研究书籍汗牛充栋,自成体系,无论是教材和着作已经较为完善。

其次,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研究成果: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企业社会责黔禁学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包含范围、企业社会杯粉尧育一声责任的案例汇集,以及一些具体标准如SA8000的研究。这一部分包含的着作也是举不胜举。

再次,是对国际贸易领域中社会责任规则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贸易与劳工、贸易与环境的研究。如李春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版。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李寿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等等。

最后,对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研究。由于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跨国公司行为规则的研究的着作也较多。但是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较为充分的着作是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版。该着作的第十一章就讨论了“跨国公司的国际社会责任问题”.

目前,暂时还没有在国际投资领域全面地考察社会责任规则问题的专着。但在一些期刊发表的文献和博士论文中,开始研究国际投资条约中劳工权利以及环境保护的问题,如魏卿:《国际投资规则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王艳冰:《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总结以上的研究,目前在国际投资领域还没有完全地考察社会责任规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问题,尤其没有系统地论述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与履行保护投资义务的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也没有考察一些“软法”性质的社会规则对国际投资的作用。尤其是对投资与反腐朽问题的考察还基本属于空白。

四、本文的理论创新

通过上文的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学者的研究还没有将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问题完全地联系起来研究,研究的情况主要包括:单独的从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反腐朽本身进行研究;总体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考虑国际贸易和社会责任的关系等等。即使研究国际投资中社会责任问题,也主要是研究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而忽略考虑国家的作用、国际投资条约的相关变化等问题。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

(一)视角的创新

与国际社会一直关注的贸易与劳工、贸易与环境的角度不同,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容易引起垢病的三个问题出发即:劳工、环境和腐朽,分别讨论如何推进相关社会责任规则在国际投资条约或与投资相关的条约、国内法中纳入和吸收的问题,并考虑国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其中的作用。

(二)研究领域和观点的创新

本文以“全球契约”为基点,重点考察了社会责任规则的三个重要方面即: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腐朽问题。在此基础上讨论这三者与国际投资保护的联系与冲突问题。

在国际投资与劳工权利保护方面,考察了劳工权利保护的国际司法实践与冲突问题:不仅分析了WTO体制下的劳工权利保护相关的案例,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对劳工权利保护案件一的管辖权和对劳工条约法律适用的问题。此外,还分析了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国际投资领域劳工权利保护的司法冲突和困境,并讨论了解决方案。

在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方面,不仅分析了国际投资条约对环境规则吸纳的演进和将来发展的动向,还考察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标准。抓住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最新动向,对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研究表明了投资保护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本文对国际投资和反腐朽之间关联的研究表明腐朽问题将影响投资的流向和形式,造成国际投资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化。但是国际投资条约对反腐朽规则吸纳仍然需要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同时,就目前己有反腐朽公约而言,公约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公约之间的协调,即需要对跨国贿赂的规范和管辖权问题进行重现审视,更需要注重反腐朽的多元化惩治手段。

篇11:国际经济法专业求职简历

8月21号到年2月在广州市-广州房地产信用卡部门信控处工作,工作职责范围以及工作任务; 对申请广发信用卡的客户的家庭背景,工作单位的查证;通过电脑操作对客户的申请结果进行核对,是被批准还是被拒绝.在工作上,对有可能出错的细节多加留意,将差错控制到最小化.追求高效率高质量

2007.5至今 于富运家私集团任职PMC部门计划员及业务部业务员

物控比较熟悉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06-01
所学专业一:国际经济法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9月至2006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校期间攻读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民法,刑法,宪法,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等科目;并且在学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奖.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较差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工作主动,责任心强,团体意识良好;具有极高的创业激情与敬业精神; 具备优秀的心理素质,能承担高负荷工作压力;以及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较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们对待工作应做到:了解它-----熟悉它----掌握它---灵活运用它。

最好是赏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也行(包住).

详细个人自传
   我叫杨杰,湖北黄冈人.206月30日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校期间主修法律,业余时间学习国际金融,在学校我时刻以锻炼自己成为高素质人才而要求自己,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

2006年2月在武汉市煤气公司上班;为了追寻美好的梦,我告别了父母朋友,离开了生我养我的土地,来到了广州并于8月21号来广发房地产大厦----广发发地产信用卡部门信控处上班.我时刻没有忘记上班时间务必做到细心,谨慎;和同事之间要多多交流(听不懂广东话)有不懂的地方就要多问问同事;一个月后,我就能够完成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3个月的时间我就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方法并且很快就能完成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 我们的工作就是对申请广发信用卡的客户的家庭背景,工作单位的查证;通过电脑操作对客户的申请结果进行核对,是被批准还是被拒绝.在工作上,对有可能出错的细节多加留意,将差错控制到最小化.追求高效率高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首先是要处理好同事之间的关系,然后在熟悉工作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条件下培养些创新思维.我们要做到不但的发现新事物----了解它----熟悉它----掌握它---灵活运用它.

个人联系方式

篇1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概述(大陆法系国家 普通法系国家 我国的立法)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国际立法概述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 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通则的主要内容〔E组(内陆交货合同) 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D组(到货合同)〕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FR(成本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作用 格式合同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公约对当事人的要求 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 数量条款 包装条款 价格条款 商检条款 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的撤回)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 质量担保 权利担保 交付单据)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第六节 风险转移

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第七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实际履行 交付替代物 修理 减价 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履行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 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损害赔偿 支付利息 免责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保全货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留置权 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适用范围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索赔与诉讼时效 管辖)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委付与代位求偿)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责任起讫 索赔时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期间 索赔时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的种类 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性(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种类(汇票 本票 支票) 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情况 汇票的票据行为(出票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拒付与追索)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第五章 对外贸易的管理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秩序 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一般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定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政策评审机制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立法及国际技术转让的途径 许可证协议 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借贷协议(国际借贷协议的概念 国际借贷协议的种类 国际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贷款中的法律问题(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政府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项目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证券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信用担保 国际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国际税收协定

篇13: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简历

基本信息

姓 名: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

性 别: 女

年 龄: 22岁

民 族: 汉族

最高学历: 本科

工作年限: 应届毕业生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现居城市:上海

籍 贯: 上海

婚姻状况: 未婚

手机号码: XXXXXXXXXXXX

Email: XXX@yjbys.com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期望薪资: 3000-5000元

工作地点: 上海

求职行业: 商业服务、律师、翻译 文化、影视、出版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

求职职位: 全部新闻/出版 全部法律 全部证券/金融/投资/银行 全部保险 全部行政/后勤

教育经历

-09 - -0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国际经济法) 本科

专业描述: 本专业主要采取外语语言教育与国际经贸法律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培养能胜任涉外法律、外经贸和外事等部门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主修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公司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金融法、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自我评价

能够独立工作,同时也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高度认真负责,能动性强 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极强的学习能力

篇14:国际经济法的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法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国际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近些年来国际投资呈飞跃式的发展,大量的资本流动带来了保护投资安全和自由化的要求。在此态势下,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的缔结也呈现新的特点:首先,国家之间包含贸易和投资等多元化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开始代替原本单纯的双边投资协定;其次,在WTO议题受阻的情况下,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显得更加活跃;最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因本国在劳工和环境的高标准要求,而在国际竞争在处于劣势,各种类型的国际投资条约开始关注投资与劳工、投资与环境的联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理念在发达国家起源之后,目前在世界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作为国际投资迅速发展例证的跨国公司,近些年来社会责任问题凸显。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践踏人权、无视劳工权利、进行贿赂等丑闻频繁出现。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东道国的纵容和母国监管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条约的直接义务主体等问题,对跨国公司的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背景下,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的国际倡议,号召跨国公司志愿加入“全球契约”活动,履行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从国际经济联系的角度而言,社会责任规则较早的体现在了国际贸易领域。为了保护公平贸易的需要,保证国际上的自由贸易的环境,一直是各国乃至各类国际组织(如WTO)的经济目标之一。但是各国国内措施中一些保护环境和劳工的措施,是否构成阻碍贸易正常进行的“绿色壁垒”和“蓝色壁垒”,一直国际贸易领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同时,发达国家也在推行一些单边政策,如美国通过“301条款”,欧盟通过普惠制措施,积极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其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政策,避免发展中国家理由较低的环境和劳工权利保护水平获得“不恰当”的国际贸易竞争优势。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之间建立法律联系是国际社会近些年来的发展结果。这种联系处于以下问题的考虑或推动:第一,由于国家间的法律、经济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在母国和东道形成了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的“双重标准”,并在某些东道国滋生了严重的腐败,产生了较多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责任运动的关注。第二,如同忧虑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对环境、劳工低标准要求的国家会获得国际贸易竞争优势相同,某些发达国家也担心一些对环境、劳工要求不利国家反而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同时,东道国内投资环境是否腐败也决定着投资的形式(如是否合资)、类型和流向国家的变化。第三,为了更好的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体现了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鉴于以上的背景,对与国际投资领域对社会责任规则的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

通过本文的研究,试图达到以下的目的:首先,围绕当前国际投资中社会责任的三大热点问题(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和反腐败),研究国际投资中对这三大热点问题进行规范的规则。从考察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入手,研究投资与劳工权利、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与反腐败之间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责任规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尤其是考察各种类型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社会责任规则的吸收和演进,同时关注与投资相关“软法”规则中社会责任理念的体现,研究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问题,在此过程中讨论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与履行投资保护义务的矛盾冲突问题。其次,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行“走出去”战略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本文对我国近些年来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考查,并对中国如何应对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要求提出了建议。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将国际投资问题和社会责任运动结合起来研究仅仅是近些年来国际法理论的新发展,从前人研究的现有文献来看,研究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对人权与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和反腐败本身的研究,这些研究书籍汗牛充栋,自成体系,无论是教材和着作已经较为完善。

其次,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研究成果: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企业社会责黔禁学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包含范围、企业社会杯粉尧育一声责任的案例汇集,以及一些具体标准如SA8000的研究。这一部分包含的着作也是举不胜举。

再次,是对国际贸易领域中社会责任规则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贸易与劳工、贸易与环境的研究。如李春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李寿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等等。

最后,对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研究。由于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跨国公司行为规则的研究的着作也较多。但是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较为充分的着作是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该着作的第十一章就讨论了“跨国公司的国际社会责任问题”.

目前,暂时还没有在国际投资领域全面地考察社会责任规则问题的专着。但在一些期刊发表的文献和博士论文中,开始研究国际投资条约中劳工权利以及环境保护的问题,如魏卿:《国际投资规则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xx年。王艳冰:《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xx年。总结以上的研究,目前在国际投资领域还没有完全地考察社会责任规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问题,尤其没有系统地论述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与履行保护投资义务的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也没有考察一些“软法”性质的社会规则对国际投资的作用。尤其是对投资与反腐败问题的考察还基本属于空白。

三、本文的理论创新

通过上文的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学者的研究还没有将国际投资和社会责任问题完全地联系起来研究,研究的情况主要包括:单独的从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反腐败本身进行研究;总体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考虑国际贸易和社会责任的关系等等。即使研究国际投资中社会责任问题,也主要是研究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而忽略考虑国家的作用、国际投资条约的相关变化等问题。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

(一)视角的创新

与国际社会一直关注的贸易与劳工、贸易与环境的角度不同,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容易引起垢病的三个问题出发即:劳工、环境和腐败,分别讨论如何推进相关社会责任规则在国际投资条约或与投资相关的条约、国内法中纳入和吸收的问题,并考虑国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其中的作用。

(二)研究领域和观点的创新

本文以“全球契约”为基点,重点考察了社会责任规则的三个重要方面即: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腐败问题。在此基础上讨论这三者与国际投资保护的联系与冲突问题。

在国际投资与劳工权利保护方面,考察了劳工权利保护的国际司法实践与冲突问题:不仅分析了WTO体制下的劳工权利保护相关的案例,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对劳工权利保护案件一的管辖权和对劳工条约法律适用的问题。此外,还分析了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国际投资领域劳工权利保护的司法冲突和困境,并讨论了解决方案。

篇15:经济法大米购销合同

甲方: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购销合同,就甲方出售给乙方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 。

二、质量标准: 。

三、数量: 吨。

四、价格: 元/斤。

五、总金额:(大写) (小写):¥ 。

六、运费 元 (由乙方直接支付运输公司)。

七、包装、运输及精米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精米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关于解决公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

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八、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九、交货地点: 。

十、货款结算:不含运费壹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七日内结清账款。 十一、解决争议: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本合同发货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十二、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款。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全称):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绥化市北林支行 帐号:0912034029221039768

税号:23152886907

电话:010-83131230

传真:010-83131227

乙方(全称):

单位地址: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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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摘要: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受到全球进行关注的全新概念,同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渗透可持续发展属于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个研究课题。

在本文当中,主要站在环境和贸易的视角,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环境因素进行结合,探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篇17: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现阶段,全球经济已经得到了非常快速稳定的发展,世界上各个国家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来对资源进行过度利用,人们面临着逐渐严峻的环境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在二十一世纪当中,各个国家开始慢慢认识到环境与国际贸易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应该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严格遵循,对经济、环境以及资源三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在该问题方面,所有国家都应该参与其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运用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及实际行动,真正的参与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当中。

所以,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

一、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当中的体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协调,在该框架之下所制定出的有着普遍遵循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总和[1]。

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属于受到全球关注的一个全新概念,这个理论主要建立在人类的保护环境意识觉醒的前提之下,该理论的具体实施,一定会为人类的实际生存以及发展所处在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非常大的改观,对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进行有效促进,推进人类的快速稳定进步[1]。

站在国际经济法实施的目的角度,本质是利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来有效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有效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吻合,国际经济法在之后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需要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结合其他原则来对发展进行有效的指引[1]。

(二)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的关系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需要严格遵循几个主要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共同发展原则,这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属于是对国际经济有着非常重要遵循意义以及指导意义的原则,上面所提到的三条基本原则已经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属于国际经济法内涵的重要体现,具体的内容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内容有着内在的联系,存在着互动性[2]。

通常来讲,国家经济主权一开始的倡导是由发展中国家开始的,对于国际法当中的主权原则基本符合,对于世界当中各个国家的经济共同发展进行强调,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若世界经济当中不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根本就不能够有效实现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繁荣[2]。

一般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进行,在法轮地位方面,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或者弱国都是平等的,然而,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之下依然有着非常多形式方面的不平等,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了追求本质上的平等,属于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

国际合作求共同发展的原则深入表明各个国家之间增强合作的重要性,南南合作以及南北合作是现阶段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强调全球经济发展方面,所有的国家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不可以独善其身,本质是共同发展原则的一个深化性的发展[2]。

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者之间属于是互动关系。

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现阶段,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性的一个发展全新概念,已经深入到人心当中,已经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共识以及政策。

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全不同于那些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念,存在着独特的属性以及特征[3]。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发展性

在所有的国家以及地区,发展都是令人心动的一个字眼。

从古代到现在,发展有着非常多的含义,在各个领域当中,人们对于发展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哲学家觉得发展是纯粹思维所规定的辩证演进,也就是将社会发展懒成是和辩证进展一致的发展。

而社会家觉得发展指的主要是社会进步,经济家觉得发展在根本上来讲指的主要是国家、民族、地区怎样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发展属于研究寻找国家、民族以及地区的现代化过程当中遇到的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发展目标、模式、途径以及方式等所存在的联系[3]。

可持续发展属于全新的一种发展战略,发展是最终的一种归属。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性属于根本性属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可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性是一种不同于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的一个全新发展策略,主要的原因是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讲,可持续性是非常显著的一个特征,可持续发展觉得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的,构成了有机整体,重点强调发展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在环境资源危机问题解决前提下发展的全新的一种发展理念,然而,它不仅仅局限于此,重点是寻找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协调。

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社会持续性、经济持续性以及生态持续性,同时还追求这三种持续性间的和谐以及统一。

除此之外,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长期目标,有着一定的.持久性与延续性[4]。

可持续发展核心是能够有效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不能够损害后代的实际需要的一种能力。

(三)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整体性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来源是人类解决环境资源的危机,然而,它不是单纯的局限在此,经过长期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非常广泛的涉及范围,是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范畴,有着经济、人口、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属性,该原则重点强调将这些存在着比较大关联的方面在一个相对比较大的系统当中进行有效的协调,实现和谐统一。

可持续发展整体性指的是把资源环境的利用以及保护和相关的方面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实现环境和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各个相关方面的综合发展。

可持续发展不会单纯片面的强调单一的方面,追求所有方面之间的结合以及协调,不可以用保护环境而对发展进行全盘否定,可持续发展所追求是的整体和谐发展,整体性在可持续发展当中属于是空间方面的要求,是其内在的一种属性。

三、对环境与贸易关系视角之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分析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造成的影响

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角度,若把环境保护和开展自由贸易进行协调,本质就是有效促进资源利用,保证存在良好的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开展自由贸易本质上就变为了有效推进国际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电,可以非常明显的发现,环境与贸易在本质上属于是相辅相成以及协调统一的,这两者属于国际经济法当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性内容,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环境与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有着非常关键的指导意义[5]。

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经济法。

现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把可持续发展当作指导贸易自由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原则,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一定会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之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通常来讲,在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关系当中,过分片面的强度单独一方的均不可能实现全球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与贸易两者间最佳的结合点进行准确的寻找是国际社会需要面对以及解决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存在着下面的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在国际层面有效建立以及处理环境以及贸易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丰富,并制定出具有遵循意义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进而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保证全球资源可以实现优化性配置,经过可持续经济发展,进而来有效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在该过程当中,应该始终坚持环境成本内化更加的符合各个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相关要求[6]。

第二点建议是在国家层面上对共同发展以及有差别对待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因为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经济有着不同的起点,同时还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发展中国家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当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在共同发展的实际过程当中理所应当的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进行照顾,需要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有充分体现[7]。

第三点建议是应该有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尽可能增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在本质上有效解决现在所存在的不平等的一些现象,对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进而来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在现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应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各个国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普遍的遵循,要想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有效促进,需要把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国际经济法当中进行有效的渗透,目前,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媛.试论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3:85-87+123.

[2]刘宏.以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讨论全球化下的可持续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0,09:69.

[3]刘媛.经济全球化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国际经济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8:135-136.

[4]李屹东.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从环境与贸易的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1:345.

[5]曾婷.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J].品牌,2014,12:25.

[6]缪旖.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及其意义[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11:90-91.

[7]窦智.关于经济全球化下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14:195.

篇18: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论文

最新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论文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篇19: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文三

_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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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际商业合同参考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___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__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__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____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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