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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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

篇1: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影响着经济效率和活跃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都是影响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我国现状和国际趋势看,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参照国际惯例,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体现以下的宗旨和原则。

(一)公开

公开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特点,公开的法律更加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

市场准入资格既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约束,又是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确定性的表示。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了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态度,明确了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鼓励什么,使欲进入市场的主体能够对政府行为,甚至间接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性质状况抱有一定确定的合理预期。相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人们心理的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他人行为包括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人生来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权利和欲望,人是不安分的动物,愿意和喜欢冒风险(因为所选择的任何行为其结果都将发生在未来,而不确定性是未来的本质),但安全感也是人不可缺少的(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能够带给人情绪上的平静和安全感),社会是人们在安全中不断挑战进步的。

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进行着,人们既对未来充满了期望和信心,又对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稳定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在人们过去经历了太多法律、政策的动荡和反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开对增强人们的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公开市场准入制度,不仅仅是制度内容的公开,更是程序的公开,市场准入的程序、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依据,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让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通过此程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造成寻租现象,滋生了腐败。

(二)合法

市场准入制度赋予政府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可以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他效力级别的法律都无权设定市场准入。

政府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与此相比,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许多本来有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将随着改革逐渐被取消和完善,但还有市场准入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部门任意设置的,这是人治行政的做法。

美国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后我国要完善行政法,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必要(有效,不可替代,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一定是不能为市场机制、行为监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监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同时又流于形式。

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不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规制;对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当取消。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市场准入的产业主要涉及资源利用、交通、电信、电力等公用事业以及原材料、建筑工程承包、零售、外贸、金融、中介服务、高度危险业、新闻出版和文化建设等这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准则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不完全竞争领域实行核准制,加强资格审查和事中和事后监管;非竞争性领域实行审批制,全面重视全程的监管。

(四)效能

市场准入制度是存在制度的成本的,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

企业设立法制中具体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设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交易主体及社会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从具体设立制度来看,设立人的私人成本主要受制于如下变量:设立程序上的支出,设立条件准备上的支出等。设立人在特定制度下完成设立行为导致的外部性及相关市场主体防范机会主义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相关市场主体调查、了解企业资信所需的费用支出;(2)相关市场主体为防御债权难于保障的意外设置保护措施而作的特别支出;()(3)市场管理主体――政府如实施设立制度下监管设立行为所作的管理成本。此外,制度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在考虑选择某种制度产品而非另一种制度产品所放弃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设立制选择中考虑因素。

合理划分和调整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部门的职责,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对外受理申请的“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当相互协调,合理化工作流程,便利当事人和部门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要严格遵守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机构要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对传统的工作程序进行改造,实现信息流的畅通和快捷。

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及政府管制的固有缺陷来看,企业设立法制不宜突出政府在防御机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突出设立制度(尤其是法定条件)的内部完善和相关法制的健全和配套,以实现外在成本的内部化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从而真正使企业设立制度保证市场主体效率和社会效率并举。

(五)责任

列宁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执行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赋予行政机关市场准入的行政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执行机关不但要对相对人的市场进入进行规制,还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动态的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我国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探析

我国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探析

军品是指为确保国防安全所消费的产品,包括军需用品、军事设施和武器装备,一般可分为军事专用品和军民通用品.

作 者:谭波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刊 名:航天工业管理 英文刊名:AEROSPACE INDUSTRY MANAGEMENT 年,卷(期): “”(8)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3:浅谈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浅谈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分析了国外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发展概况和管理机制,以及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我国导航电子地图行业实行市场准人制度的必要性.

作 者:王桂芝 SUN Feng-fei WANG Gui-zhi SUN Feng-fei  作者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北京,100044 刊 名:地理信息世界  ISTIC英文刊名:GEOMATICS WORLD 年,卷(期): 6(2) 分类号:P208 关键词:导航电子地图   行业管理机制   市场准人制度  

篇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于近日以通知形式印发,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省、直辖市试行。

《草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列明了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

“一张清单”: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做到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两个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种是,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一种是,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一种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根据《意见》,改革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底至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目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也正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刚刚发布的《草案》与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何种关系?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明确,对于4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既要遵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现在是122项;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现在是328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坦言,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

负面清单共328项

《草案》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和限制准入类232项。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提出在金融业领域禁止准入类事项有2项: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金融行业的限制准入类事项共有16项,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未获得许可,境内市场主体不得在境外投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债券或从事债券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刷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等。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草案》时强调,目前《草案》所列事项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虽经反复甄别,但还不是最终版的清单,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国务院正在全面推进“放、管、服”三位一体的改革,《草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执业资格事项等处于动态调整中。

其次,一些部门提出的个别事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因设定依据尚未调整而暂时难以删除,需在试点中全面清理,依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废止。

第三,个别事项属于《意见》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按照《意见》要求,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

同时,《草案》明确自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发改委强调,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本着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四试点地区需提出实施方案

《草案》将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进行试点。

对此,发改委解释,选择上述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进行试点,主要考虑是,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的要求,可以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这四个地区都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选择它们作为试点,既体现了典型性和代表性,也体现了创新性和前瞻性。”沈荣华解释。

发改委特别强调,对4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既要遵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122项要求,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328项要求。

两部委要求,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草案》提出,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

篇5:商务市场准入相关英语词汇

商务英语中常常会接触到有关市场准入的词汇,来看看下面总结的这些市场准入相关词汇吧!

market entry 市场准入

long-term competitors 长期竞争对手

franchise

①n.authorization granted to someone to sell or distribute a company's goods or services in a certain area特许经营权:特许给个人在特定的领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权利

②vt.to grant a franchise to赋予特权

multiple-outlet retail 多渠道销售(零售)

retail n. the sale of goods or commodities in small quantities directly to consumers 零售:直接以小数量售给顾客的货物或商品

venue n. 管辖地

retail operation 零售业务(经营)

partner n. 合伙人, 股东

master franchisee 主经销商

franchisee n. 总经销商, 有代销权的人或团体

lease out 出租

lease vt. to grant use or occupation of under the terms of a contract 允诺使用:在契约的有效期限内准许使用或占有

oversee vt.to watch over and direct; supervise 看管,指导

franchise territories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territory n. 领土, 地域

E-commerce 电子商务

option n. 选项, 选择权

license v.

①to give or yield permission to or for同意:给予批准或许可

②to grant a license to or for; authorize.

See Synonyms at authorize 准许:发放许可证

technology transfer 技术转让

initial market entry approach 初始市场进入方式

initial adj. of, relating to, or occurring at the beginning; first 开始的:开始的,与开始有关的,发生在开始的;首先的

short-term profits 短期效益

runs the risk of… 冒险……

immature adj. 不成熟的, 未完全发展的

due to the lack of… 由于缺乏……

defined regulatory powers 明确的管理权限

define vt. to specify distinctly 清楚地规定

regulatory adj. 管制的,控制的

certificate authentication system 证书认证制度

authentication n. 证明, 鉴定

on-line settlement system 在线结算制度

physical delivery system 实物交割制度

permit v. 许可, 准许

representation n.

①the state or condition of serving as an official delegate, agent, or spokesperson代表,代理:作为正式的代表、代理或发言人的状态或情形

②the right or privilege of being represented by delegates having a voice代表权:由具发言权的代表所代表的权力或特权

authorize vt.to grant authority or power to 授权,委托:向…授予职权或权力

篇6:市场准入监管论文

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竞争,维护银行特许权价值;抑制逆向选择,防止投机冒险者进入银行市场;同时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防止银行过度冒险行为。由于存款保险(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市场准入监管就成为确保银行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对银行体系“进入通道”和组织结构的管理,银行监管对整个银行业的结构和规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篇7:市场准入监管论文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涉及市场准入监管的一共有四条原则,即原则2、原则3、原则4和原则5。《核心原则》原则2首先强调,监管机构应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界定对银行机构的发照安排和执照允许的业务范围,即银行允许从事哪些业务活动、禁止从事哪些业务活动。只有持有营业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机构才能办理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核心原则》原则3具体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银行发照标准,包括银行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财务预测以及对外资银行的审批。《核心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当能控制银行准入,制定准入标准,确保新的银行机构所有权结构和经营计划合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格、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包括资本金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良好。如果认定申请人达不到标准,监管机构有权拒绝审批。当某家已成立的银行机构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可以据此吊销其执照。

除审批新银行外,《核心原则》原则4明确了对银行股权变动的准入管理。它要求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银行股权的变化情况,对于超过一定持股比例的银行股权的变动,应当经过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同意;对于低于该持股比例的银行股权的变动,监管机构也要关注其对银行控制权和管理结构的任何不利影响。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相关的监管规定,或者其资格条件与新设银行股东的各项标准不相一致,监管机构应当有权制止这种投资,以此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恶意经营者规避市场准入监管,以投资方式间接进入银行业。

由于银行的收购与投资活动会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则》原则5中要求,为保持与发照标准的一致性,监管机构应当有权制定关于银行重大收购、投资活动的审查标准,明确哪类收购或者投资需要事先批准、哪些需要事先报告。

篇8:市场准入监管论文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机构审批、业务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如银行机构的设立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要求;银行开办新业务需要根据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并建立严格科学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总体上看,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监管机构对银行市场准入和资格的监管比较严格。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明确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增强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促进金融的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等六项良好监管标准,通过宣传和实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增强了依法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具体开展的工作包括:明确新设商业银行的六条标准,将风险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愿和市场原则实施兼并重组;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金融机构的管理。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等部门规章,通过对银行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和清理,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核心原则》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差距。例如,市场准入审批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对银行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的监管还有待完善,如对关联股东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资者通过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使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有效监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银行大额收购和投资行为以禁止性规定为主,与市场发展需求也不相适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不够全面,不能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黑名单”制度。另外,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如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偏重于任职资格核准,未能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作出评价。

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较好地把握支持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的关系。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有些银行在开展新业务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场调研论证,甚至对该项业务及其风险缺乏了解,没有制定成型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控的能力,因此,监管部门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对商业银行开办的一些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实行审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的准入设限怎样算是科学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规上并不十分明确。例如,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之下,对银行业务范围的内涵和外延缺乏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对“新业务”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在审批商业银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业经营倾向的创新产品时,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就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带来不利影响。又如,按照现有文件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既有审慎性监管要求,也涉及许多具体规定,由于业务准入管理适用的部分规章是在过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分别、陆续发布的,客观上存在本外币业务之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之间、中外资银行之间业务准入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的问题,对不同类别银行开展同类业务形成了不同待遇。

进一步改进市场准入监管

面对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中国银监会已经制定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具体包括:

一是通过树立良好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事权和责任,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公开、透明的机构审批标准和程序,公示市场准入监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结合对银行业发展战略、整体布局的研究,加强机构审批中对经营策略和业务计划、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本金来源和补充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三是进一步规范对关联股东、银行股权变更的管理,加强对股东资格的管理,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四是规范和完善对银行机构围和新业务的审批管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要求,规定并公布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支持和鼓励银行开展业务创新。

特别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将大大加强,创新速度在加快,产品的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相对于机构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将成为今后市场准入监管的重点。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政策法规,为中资银行创造良好的创新和竞争环境。如对一些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且普遍推广但国内银行尚未开发、推广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允许商业银行先试办;根据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积极稳妥地放开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

篇9: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总结

2月*日,省局食品市场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来我局检查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对我局该项工作给与了高度评价,现将一年以来我局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总结如下:

食品准入工程,是一项全新的工程,为了开展好此项工作,***工商局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口前移,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精心组织,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并确定***市场作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试点,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市场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落实市场食品准入工作中,结合市场巡查和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向广大经营者从为什么要进行,如何进行,有何好处等方面进行宣传,同时在市场内外采用横幅、吊挂、标贴等方式设置了大量有关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面的宣传标语,营造了浓厚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氛围。此外,我局还充分利用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和相关新闻报道。通过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了解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方针、政策,从而使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该项工程,在食品消费时有意识选择参与了食品准入的商家进行消费,促使广大经营者消除抵触情绪,支持该项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市场食品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完善制度,使食品准入管理有规可依。为了明确监管、市场开办和经营三方责任,该局由工商所与市场开办单位签定了《**[范文搜网-找文章,到范文搜网]***责任书》,并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准入保证责任书》,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建立并认真填写台帐、索取票证进行存档备案。根据当地实际,该局制订了七项制度,包括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等7项制度,并在市场内上墙向消费者公示,同时向经营者下发了“市场食品进销货台帐”、“退市登记册”、“食品准入索证索票目录表”等。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初步形成部门监管、市场自管、经营户自律的管理责任机制。

三是全面落实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制度。该局将巡查责任落实到人,并将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情况作为巡查重要内容,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市场上的食品及时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警示,避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抓好市场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工作。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工商、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质监、农业等职能部门。该局积极与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市场开办者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共同做好食品准入工作。该局与韶钢集团公司沟通(***集团公司厂购买了一台食品检测仪),加强对***厂内市场上流动蔬菜摊档的快速检测,并将每天检测的结果向群众公布;与区农业局协商,全区集贸市场的食品(蔬菜、豆制品、水产品等)的检测由区农业局负责,并将每次检测结果报一份工商部门备案。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该局于去年下半年对辖区的**市场、**市场等六个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使辖区内市场基本达到了市场食品准入的要求,为我区全面完成省局“753”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但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一方面,由于历史和地方经济欠发达的原因,物业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对食品准入工作的认识不足,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素质相对较低,食品准入管理工作运作起来存有一定的阻力。另一方面,资金不足,设备缺乏。由于区政府资金不足,该局缺乏专项资金,加上市场管办脱钩工作尚未彻底完成,开展这项工作需要市场开办者投资部分资金,而一些市场开办者认为这是工商部门的工作,对市场食品准入工作资金投入积极性不高,而工商部门对此又没有制约措施;除东区市场外,其他工商所没有检测设备,市场上的一切检测工作都只能依靠区农业局,影响了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开展。下一步该局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市场开办者的沟通,力求达成共识,共同做好食品准入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督促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稳步推进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总结》来源于范文搜网,欢迎阅读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总结。

篇10:刷新农产品市场准入之门

刷新农产品市场准入之门

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一项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消费安全的民心工程,全国各地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总体安排,立足自身特点,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延伸拓展,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之路。

由市场检测向基地检测延伸

市场检测是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将检测的关口前移至基地,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减轻了市场的压力。江苏省在去年1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36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徐州市在开展市场准入的.同时,大力开展基地建设,将农产品的安全检测由市场延伸至生产基地。沛县在基地开展农产品田间抽样检测,一旦发现超标,推迟采收期,防止了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入市场。南京市建立了层层检测网络,做到“村有检测点、乡有检测站、县(区)有检测所、市有检测中心”,对农产品从基地到市场进行层层把关,保证了农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 四川省创建了6个部级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县,全省已有321家生产单位申报创建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近1000万亩。目前省级检测机构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格细致的检测检验工作,已初步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基地面积达200万亩。安徽省投入200万元对2个无公害茶叶示范县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制定无公害茶叶系列标准、检测产地生产环境等工作。

由市场专销向整体准入延伸

目前,农业部定点市场有65%以上的市场都建立了无公害蔬菜、放心菜等农产品专销区,即经检测质量安全合格的农产品允许在专销区销售,不合格或未检测的不得进入。江苏省要求开展准入的市场要建立安全农产品专门交易区,检测合格的蔬菜进入专销区交易,以期通过强制约束和优质优价双向推动。南京白云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将准入范围扩大,由设立市场专销区延伸至对整个市场开展准入。在准入工作中,他们提出了“建立一个机构、明确两个重点、实现三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即市场建立一个快速检测机构,明确叶菜类蔬菜和夏季高温季节为检测重点,确保不经检测的蔬菜不准在市场交易、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过磅、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流出市场,通过对整个市场开展准入工作,把住了农产品的质量关。市场开展准入以来未发生一起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造成的中毒事故。

由蔬菜检测向其他农产品延伸

近一年来,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蔬菜的检测基本做到了每天抽检,使农药超标菜无处可藏,但是,随着市场准入的不断加强,一些市场已经对其它鲜活农产品开始检测。南京市农贸中心果品批发市场建立了果品检测中心,购置了农残速测仪,对市场中交易的果品开展检测,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的果品进入市场,走上消费者的餐桌。南京市应天路水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市水科所建立了水产品检测中心,由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水产品进行采样和前处理,然后由市水科所负责对样品进行后续检测,检测结果通过网络反馈回市场,保证了市场销售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福建厦门大力提高对水产品的检测水平及检测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入力和资金投入,对该市的水产品做到每批必检,确实做到从源头把关。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湖南等省加大了对畜产品的检测力度。

由分段监控向全程质量控制延伸

为了积极探索从“基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新路子,各地在推广分段监控的同时,开始整体推进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江苏省无锡朝阳蔬菜批发市场在立足市场检测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前伸后延,实施农产品的全程质量控制。具体概括为“衔接基地、严格检测、连锁配送、保险承诺”四句话。市场充分发挥前伸功能,与基地加强连接,把近郊690多种植大户组成无公害蔬菜产销合作社,并对蔬菜经营户发放“放心菜准入证”,把农产品安全检测延伸到生产基地,从源头上堵住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对检测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市场作为企业自律行为,将其销毁,防止流出市场,危害消费者。市场对配送直销的蔬菜实行定量包装,定牌标志管理,树立朝阳品牌,逐步实现优质优价。天惠超市专销的放心蔬菜,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保险总额达50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额达10万元。这一举措将放心蔬菜的质量控制由内部管理行为推向规范运作、社会承诺。 黑龙江农垦积极倡导在垦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设立质检站,跟踪监控农产品质量。农场或企业集团选用快速检测仪,开展从生产基地到加工车间或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自检自控,形成一个较完整的监测、检验、检疫监控体系,把好农产品进入市场准入关。 (摘自中华特产网)

篇11:我国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

我国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

新华社24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 者:《决策探索》编辑部  作者单位: 刊 名:决策探索 英文刊名: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F1 关键词: 

篇12: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分析论文

一、界定被监管对象

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有效银行监管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包括明确规定已经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而言,对被监管对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资格,其二,外资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开展业务的范围。

二、准入监管的市场化导向

监管的市场化导向就是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觉运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为价值取向。比如,同样是出于考察外国申请者的经营品德和缓冲本地银行业过度竞争压力的监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请者在本地设立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格的办法(由注册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银行再至持牌银行),内地采取“一刀切”地让申请者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待一定期限的办法。前者注重从申请者在本地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表现来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极地关注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我们虽不能因此就推断哪一种办法更趋国际化,但哪一个更具备市场化导向和更有绩效显而易见。

三、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一致

鉴于在一些国家,对银行的许可发照和持续监督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效银行监管不仅应当建立明确而客观的许可标准,而且还应保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相一致。这样,当一家既存机构不再符合标准时,就可据此吊销其执照。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大致分两种模式,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基本上是单一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集中行使监管权力,其合理性在于,央行实行垂直管理的庞大的分支机构是实现金融体系监管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保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但我国现行规定欠缺对许可及其相衔接的持续监管这一动态过程的规制。因此,应在我国立法中借鉴些规定,以求得对外资银行的许可与持续监管相协调。

四、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

任何金融自由化步伐在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极限,这种极限就是本地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极限。香港,虽然监管水平较高,但金融体系复杂且有一定的产业负担,故同样需要审慎对待外资银行准入门槛的宽松化问题。其经过多阶段的分步放开,直至才最终取消了海外申请者在资本实力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取消“三家分行限制”,就是审慎对待准入门槛宽松化的明证。内地目前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对申请者资本实力的限制上。笔者认为,除了绝对不可轻易放弃这一限制外,还需借鉴香港的历史经验,改革代表处制度,设置银行业务范围的分类许可制度,即越高级别的银行业务,越是要把申请者在本地经营规模和经营品德表现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条件。

五、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随着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方式的转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据悉,我国融资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几乎达到90%,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仍不能满足信贷业务规模的发展。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应为内部评级初级法或标准法,即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计量信用风险。对于尚无能力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内部评级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

六、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

我国外资银行目前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集中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并适应我国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战略,必须从市场准入上对进入中西部的外资银行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等,以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到中西部投资。同时,应当引进不同国家的银行,使其分布尽量趋于平衡,以避风险。注意大力引进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外资银行,愿意向我国提供先进金融技术服务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资本雄厚的跨国银行

七、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环节的监管

经营不佳的外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逐渐退出市场,因此建立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和完善退出过程非常必要.我国应针对外资银行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标准以及接管、清算等法律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金融危机的滋生和蔓延。

总之,外资银行积极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无论是从入世承诺来说,还是效益体现都是利大于弊的。放松准入监管有助于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也最终有利于银行业的长期稳定,但放松准入监管必须以银行业的安全为前提,循序渐进,应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以准入监管的市场化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外资银行的信用等级评估以及高效合理的外资银行退出机制。

纵观全局,外资银行从最初的几家到现在的庞大的规模,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待外资银行不同时期的不同策略,另一方面我国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监管经历。随着外资银行发展壮大,同行业竞争,金融系统风险累积会越来越严重。监督外资银行防止发生金融风险波动、维护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是我国监督机构所面临的考验,合理利用、监管外资银行任重而道远。

篇13: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分析

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分析

内容提要: 市场准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运用经济学分析的原理即可分析这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及其均衡问题,分析市场准入的效益和成本,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并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律提供基础。

市场准入一词来源于英文“market access”或“market entry”。早期使用于关税与贸易谈判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其实质是要求一国开放本国市场。市场准入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及国际自由贸易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实现某种公共政策,根据本国市场经济和国际条约的承诺,允许市场主体、货物、服务、资本等进入某个国家、地区或领域市场的宏观掌握和微观直接控制或干预。简单地说即是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它是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进入门槛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1] [1]。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运用经济学分析的原理即可分析这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及其均衡问题,分析市场准入的效益和成本,提高政府的规制的效率,并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律提供基础。

一、市场准入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和供给是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的一对基本范畴。如果需求和供给可以保持均衡则是政府对市场进入进行干预的理想目标,但由于市场进入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且这种需求和供给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如何减少这种政府的管制和市场的需求的不平衡则是经济学家要探讨的问题。WWw.11665.coM

市场准入的需求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信息、国际贸易保护等。而市场准入的需求不同,政府对市场准入规制的供给也不同。

1、自然垄断

即某些公共生产和服务部门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一家企业满足全部市场需求的某种合理性,形成自然垄断。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成本弱增性,由一家或极少数企业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能使成本极小化。但由于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其经济人的特性使其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垄断经营者的一种交换条件,需要政府垄断企业设立价格(费率),并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即提高市场准入的条件。自然垄断而产生的政府对市场进入干预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为:一、是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保证社会生产效率。如果不存在市场准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就会盲目地进入自然垄断产业,重复投资,过度竞争。为了防止破坏性竞争,需要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市场准入,通过控制进入壁垒,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以保证生产效率 [2] [2]。二、保证自然垄断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性。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等行业,多为社会的生活必需品,大多关系到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必需的投入和沉淀资本。政府要对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可设立一些严格的准入条件,并限制一定行业中的主体的资格和数目,对申请进入某个自然垄断行业的厂商进行资格审查,规定采取特许投标竞争,拍卖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独家经营权,选择并赋予少数几家或一家企业垄断特权,发放许可证。有的国家规定由政府自己直接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

2、外部性

概括地讲,外部性即一个行动可能在市场之外有助于或有损于他人的利益。外部性对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一、为具有外部性的企业制定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淘汰落后。通过市场准入管制,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备相应的高技术能力、治污降污能力的申请人,甚至不允许某些行业的“自由进入”(如烟草行业、某些有可能产生麻醉物质的化工和制药行业),以实现全社会总的经济配置最优化。二、通过准入保证现有企业正外部性,鼓励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保证市场上主体的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保障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获得回报,确保其利润,从而促使其进行对社会产生正效应的行为。如中国保证中国电信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以发展边远地区的通信事业。

3、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 theory)

通过政府规制可以通过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克服信息偏在。一是诉讼成本高于规制成本。二是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对收集到信息作出评介,如潜在的药物效力方面或某一个特定航线上的安全方面的信息;三是市场供给方面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的存在也对市场准入提出了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规制:一是政府、其他机构或经营者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如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如要求经营者对产品作出确切的标识,禁止误导性的陈述或宣传广告。二是建立或实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由于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的企业)设立时的资产与人员的准备都直接影响着成立后的企业与相关市场主体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重要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为相关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很难理解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数据时,对政府部门或经营者来说不能直接指望消费者都能具有评介不同产品成分所需要专业知识或资料。政府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或向产品的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在这些产品出售之前,政府即要求企业或产品应当建立实施有关的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实行严格的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4、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原则是wto的精髓,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就是为了推进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活动。但贸易自由是有条件的,包括wto在确定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也规定了例外条款(principle of exeption),即允许各成员基于健康、道德、环保、安全、历史及本国经济的发展等原因,而背离其义务,准许其不遵守和执行贸易自由原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透明度、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促进公平贸易与例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原则,正体现了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在wto规则下的共存。逐步自由化原则也体现了对贸易保护的认可。这些都是对wto市场准入的限制。

近年来,通过wto成员之间的谈判,已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但是,当今,在推进国际贸易进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构筑贸易壁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隐藏性强、不易监督约束的技术壁垒,充当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给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造成极大影响。这种贸易保护壁垒,其实质即是市场准入障碍。各国政府就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已国情的国际市场准入制度。

国际贸易保护对国际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为:一,根据wto的市场准入和例外原则的承诺,政府决定一国市场准入的范围,哪些是方面可以放开,实行市场进入,哪些实行市场适当进入,哪些不能放开,不能实行市场进入。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消除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所有障碍,世贸组织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约束力是十分有限的。在wto的`承诺之外,各国要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进入本国的贸易、服务、投资进入本国市场实行管制。一国政府既要研究本国的市场对外开放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又要研究他国市场准入障碍,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此外,政府在市场准入中还存在特殊的供给。当然,市场失灵并不一定要通过政府才能解决,如有些外部性,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安排也可解决。但是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时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企业的日常生活是生死攸关的。正是这种权力体现为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时,具有特殊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和惩罚权等。 [3] [3]如在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可以对微观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进行规制,禁止某些行为,除非得到国家的特许权,否则就不能禁止其他主体进入某一商业领域或从事某种行为。政府也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选择自己从事经济活动的环境,为了使竞争不至于过于激烈,需要政府规则来控制产业进入。

就市场准入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政府的市场准入的立法和执法。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而政府执法是立法的落实和保证。

应该明确的是,市场准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垄断、外部性和国际贸易等等;同时又是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期,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不同,从而提供相应的政府对市场进入的供给也不同。市场准入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提供市场准入的理性认识和条件。如应市场准入的认识而言,到底是放松还是管制,在哪些方面放松,哪些方面管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均的不同的看法。市场准入的供给还取决于政府对市场进入管制的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是否成熟。

二、市场准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市场准入的成本如果超出了收益,则存在政府规制的失灵。因此,可以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是否失灵。

1、市场准入的成本分析

政府对市场进入的管制主要是通过立法、法律法规的修改与调整、执法、放松或解除管制来实现的。政府对市场进入的管制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微观制度的制定成本和动作成本、效率成本、转移成本、机会成本、“劝说”成本 [4] [4]等等。就市场准入的立法而言,由于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立法活动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活动,它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相关的信息,征求各届的意见,然后起草某项意见,举行听证会、座谈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作为修改草案的依据。有时没有照顾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意见,法律法规而被推迟或不予通过。因此,政府管制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而有些利益集团为了促使政府颁布对其有利的法规,常常会对立法者进行游说,甚至行贿,这些也构成相关利益集团的立法成本。一项法规对利益集团的关系越密切,这种由利益集团承担的立法成本也越大。在管制的总成本中,执法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该成本直观地表现为政府管制机构所发生的日常成本费用和政府管制机构的职员人数。据霍普金斯估计,美国政府为建立和管理有关规则制的规章制度开成了总量达140亿美元的支出。 [5] [5]

市场准入的成本可以分两大类:一是政府本身承担的成本,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机构的各种成本费用,对政府而言,比较容易估量;另一类是被管制企业承担成本。包括如行政符合成本 [6] [6]和用于向政府管制部门游说,甚至进行寻租活动的成本。这一类较为隐蔽,而且常被忽视。因此,该类成本比较难估量。

2、市场准入的收益分析

政府管制的收益是通过垄断者收益减少而消费者收益增加来衡量的。如如实行价格规制后,遏止了垄断价格,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又如在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实施了市场准入,降低了收费价格。福利经济学,认为如何衡量政府管制的收益的最好办法是计算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总增加量。但这种方法由于是人们心理上的一种感觉,并不好操作。有的学者提出一种简单容易的衡量方法 [7] [7]:通过计量实行政府管制后,消费者支出的减少数量和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数量的加总数来衡量政府管制收益。其理论依据是,一种有效的政府管制机制能刺激企业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以英国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对电信、电力、航空等部门实施垄断的国有经营体制,导致其缺乏活力,效率低下。80年代初,英国对这些基础产业进行重大改革,设立政府管制机构,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强化了政府管制的作用。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福利改进。从该例可以看出,实施政府管制后,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数量是可以计量的。规制的收益水平还可以通过规制实行前后社会福利的实际水平进行比较得出。

3、市场准入的成本与收益对政府对市场准入规制的影响

根据西方经济学中,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最佳产量。市场准入的成本收益分析从理论上说明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是有必要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对于判断是否及应该怎样实行市场准入规制也具有意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活动的特性以及规制行为的社会性、复杂性,不具有象实物产品那样可分性,要在占有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准确了解企业和社会在规制前后的成本、收益状况,进而准确估量政府对市场进入规制的成本与收益,从而决定最佳政府规制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植草益和施蒂格勒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规制的成本和收益作了分析,并得出何时政府管制是必要的,何时政府管制是无必要的。 [8] [8]由于该两学者的观点在现实的难操作性。我国学者王俊豪提出一种计量方法。 [9] [9]

但是仅仅用成本--收益分析政府对市场进入规制是不够的。因为,第一政府的规制是出于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公共产品,单纯用经济指标很难确定成本和收益;第二,成本和收益存在长期存期和短期、眼前与长远的矛盾。一时的进入规制,可能带来巨大的效益,但可能存在潜在的危害公共利益或将来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 [10] [10]第三,政府机构存在信息不完全所决定的有限理性。政府了解信息的有限性及企业公布成本的不完全性和不真实性。有时即使客观上存在某种管制需要,如果为满足这种需求而提供的政府管制成本太高,也不值得采取这种管制。

要注意的是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还是动态的,要随着被规制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和其他因素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自然垄断业务领域,技术的进步是改变自然垄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电信业表现得非常明显,随着光缆技术的发展,利用卫星和无线电话技术,有线电视公司也能够提供传声和数据服务,这为新企业进入电信业创造了条件。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发生明显变化,大大缩小了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的业务范围,使得电信业的某些方面逐渐向竟争性产业的方向发展。故对于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方面,则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需要政府放松对电信业的进入管制。

篇14: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论文

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优化市场结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塑造市场主体的核心环节,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基础性的经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准入属于特殊市场准入中的经济性市场准入。

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基于此现实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作为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统性。

篇15:制度

制度

制度zhì dù[释义]

①(名)基本义: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健全。(作主语)

②(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社会主义~优越。(作主语)

[构成]  并列式:制+度

篇16: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发展的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与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和南京的工商部门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公布了和施行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现行登记注册制度从“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开公司办企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容易,不仅改善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发展环境,吸引了国内外资金的聚集和辐射,而且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过去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同时不再限制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过去,家电商店如果想卖,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具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具就可以了。”

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时期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切实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切实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登记注册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登记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要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资格,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2、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和驳回,即发生法律效率的“一审一核”制,将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改变原有多级审核由行政级别层层审核的方式,使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独立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登记注册审核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予以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究。

3、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登记注册是市场准人的关口,前置审批是经营主体申办登记的关口。国务院已公布了两次取消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一方面规范前置审批登记工作,一方面对外公布前置审批项目,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已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办法,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服务体系。即:凡投资者设立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事务;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协调、相关的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整个登记程序;凡不涉及行政审批且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自行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行政审批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企业申报项目抄告单》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超过5个工作日,视作同意。推行这项制度可大大简化审批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

5、推行“注册官”制度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推行登记“注册官”制度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效措施。登记注册机关信守法律承诺,重要的是措施上有保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大部分是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给予当场办理行政许可,因而最好的措施就是推行“注册官”制度,由注册官从受理、审核、核准到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发展的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与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和南京的工商部门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公布了和施行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现行登记注册制度从“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开公司办企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容易,不仅改善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发展环境,吸引了国内外资金的聚集和辐射,而且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过去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同时不再限制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过去,家电商店如果想卖,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具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具就可以了。”

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时期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切实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切实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登记注册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登记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要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资格,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2、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和驳回,即发生法律效率的“一审一核”制,将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改变原有多级审核由行政级别层层审核的方式,使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独立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登记注册审核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予以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究。

3、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登记注册是市场准人的关口,前置审批是经营主体申办登记的关口。国务院已公布了两次取消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一方面规范前置审批登记工作,一方面对外公布前置审批项目,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已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办法,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服务体系。即:凡投资者设立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事务;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协调、相关的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整个登记程序;凡不涉及行政审批且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自行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行政审批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企业申报项目抄告单》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超过5个工作日,视作同意。推行这项制度可大大简化审批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

5、推行“注册官”制度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推行登记“注册官”制度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效措施。登记注册机关信守法律承诺,重要的是措施上有保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大部分是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给予当场办理行政许可,因而最好的措施就是推行“注册官”制度,由注册官从受理、审核、核准到

发照全部流程一人操作办理即可。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随着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成为一门科学,越来越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相对集中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发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作用。开展企业代理注册使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与服务,可以使企业登记注册顺利完成。

6、必须提供良好的登记注册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注册大厅要提供较为完备的硬件环境,为登记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企业网上办照,并提供通讯、打印、复印、传真、电脑网络、邮件发送等全套服务,以适应申请人用不同的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统一的企业开业、变更、歇业登记表格,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同时在行业准入方面,要制定出入世后新的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投资开放领域的承诺以及人世后过渡期的特点,制定出简洁、明了、便于在实际登记中掌握操作的详细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放开外商投资,限制外商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目录。

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不代表市场准入后监管力度的放松,创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更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企业信用体制建设的目的是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主体地位确定后,政府部门就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关于条件、时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公示资料、企业年检、清算、减资、注销等信息,以及公开的企业经营信息。一句话,凡可以对外公布的企业登记信息,都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要建立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通过各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联网信息共享,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将企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必须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统计,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也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对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1、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可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

2、政府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

3、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有序开放。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

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

对企业失信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可分为以下五类:本网版权所有

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

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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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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