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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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篇1: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二、简述题

1、谈谈对票据的理解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是(1)、无因性。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它要求:1)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2)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3)、文义性。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4)、设权性。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5)、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

功能① 汇兑 ② 支付 ③ 信用 ④ 结算 ⑤ 融资

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的特征还具有独立性特征

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论述题

※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主体法定 2)交易明确、安全 3)交易简便、迅捷 4)公平交易

商主体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行为是指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是商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 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

四、案例分析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15分 破产法5分

二.名词解释

1.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3. 辩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为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4.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 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即可以直观的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

5.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7.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

8.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9.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三.简答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哪些?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主体有哪些?

提起上诉的主体: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提起抗诉的主体:与本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各级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4、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5、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在学理上的分类:①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②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③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法律上的分类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 检查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7、哪些人可以担当刑诉的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作他的辩护人。

8、提起再审的的条件有哪些?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9.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0.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论述

1.请你谈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P189页)

※概念 :它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执法 司法人员经由非法程序或者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内容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取得被告人的自白以及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

2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

3 毒树之果的排除。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例外:独立来源例外 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

※具体方面 ①根据非法证据类型 采取适当的排除方式。: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基本上实行自动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应当实行裁量排除

②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建立有效的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实现。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同时在舍利证据开始制度的基础上 让辩护人充分参与到排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阶段 通过调查核实证据 认定其是否为非法证据以及是否予以排除 从而对证据可采性的争议作出决定③明确相关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是指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并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证明标准是指对于“证据是否非法取得”的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时 司法人员应当予以认定的问题。

2.请谈谈你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P371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它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 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抗诉 上诉的 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

※具体规定:①共同犯罪案件 只有部分 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既不能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也不能家中其他同案的被告人的刑罚②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只是认定的罪名不恰当的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 可以改变罪名③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 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④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⑤对事实当事人证据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意义:有利于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 保证两审终审的贯彻执行

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 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国际法

二、简答题

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它主要是在各国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它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这是国际法注重要的特征。

(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

(4) 国际法是有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2、国籍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法律意义:

(1) 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根据

(2) 国籍使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

(3) 国籍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对个人享有和行使管辖权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3、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例外规定

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于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地位和待遇,相当于该国(给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于任何享受最优惠待遇的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待遇。

例外规定:

①一国给于相邻关系国家的特别优惠、优待和利益;

②有特殊地理、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彼此间形成的优惠和优待;

③特殊国家间团体的成员彼此给于的优惠和优待。

4、海洋法中的紧追权、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过权的概念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穿越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过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过的权利。

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的区别:

①海域不同:无害通过是指领海 过境通行则是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

②主体不同:无害是船舶 过境是船舶 飞机

③前者强调无害 后者强调通行

5、条约的保留及哪些不能保留

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缔约方的约束力。

保留具有三种可能的形式:

①、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②、要求改变某一条款的部分用语 ③、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保留不允许的情况:

①、该项保留为条约禁止 ②、该条约只允许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提出保留不在其内 ③、在不属于前两者规定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约的宗旨不相容

6、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条件和规则:

①、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可归属于该外国国家并应由国家承担责任的行为所致

②、受害人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③、受害人已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

7、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

(1)现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2)依据其特殊性的若干新原则

①、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②、共享共管全球资源原则

③、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

④、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兼顾各国利益的原则

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5)集体协助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内政

三、案例

引渡制度,庇护制度(P72)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P22)

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

特征: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即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技术转让关系、投资关系、金融关系等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经济规范的总称。

2.国际货物买、卖方的主要义务(P61)

(一)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1.通知义务2.保全货物

(二)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2.货物相符3.交付单据4.权利担保

(三)买方义务:1.支付货物价款2.接收货物

3.提单的概念与作用(P7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共同海损的概念、商业全损的概念(P90)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出的特殊费用。

商业全损又称推定全损,从商业价值上判断已相当于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货物实际虽未完全灭失,但可以预见其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抢救、修复费用加上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了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或保险价值。

5、倾销的确定(P168)

①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方法A出口国国内价格:该价格应当是在正常贸易下形成的;且必须具有代表性,有一定的国内交易量b如果该产品在出口国没有销售,或者销售是在关联企业间进行或者因其国内销售量很低不具代表性 应采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c 前两个均不能满足的 应采用推定价格

②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方法a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出口价格b特殊情况下例如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时,进口国可依据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内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来推定出口价格c 以上两者均不行时 WTO反倾销协定允许有关调查局按照确定的合理基础来推定产品出口价格

③正常价值与出口价值的比较:倾销幅度=(正常价值 - 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如果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计算不足2% 视为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

6、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P189)

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238)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投资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 特征:

1)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表现在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

2)承保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承保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的海外企业的投资,而不包括间接投资。

4)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风险提供保证,以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点在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而不在于事后补偿。

8、国际避税的概念和主要方式(342)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及不同国家之间订立的国际税收协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者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跨国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的主要方式:

1)利用居所转移避税

2)利用收入、财产转移避税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防范措施:实行税务登记制度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加强会计审查制度

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一、选择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 贸易术语FOB CIF

三、案例

信用证(P10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57)

篇2: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篇3:成人高考民法重点练习题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A当选。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B不选。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D不选。

2. 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 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2)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 民事权利

A.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b.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c.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包括: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e.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ACD.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E不选

d. 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

C. 绝对权与相对权

a. 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又称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b.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又称对****,如债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矿藏、水流)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5. 民事权利的保护

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自力救济),私力救济只能针对侵权行为。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如属于正当防卫的有:家中狼狗咬死小偷,果园电网电死人(国家禁止私设电网),将小偷耳朵咬掉一块(超过必要限度),将小偷开的车的车胎扎破(√)。自助行为:

6.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担保法));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篇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开发合同违约

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篇5:英语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英语复习重点在于作文和纠错训练。写作是最容易在短期内把握,完全可以在最后一段时间有突飞猛进的提高。作文考试要求考生表达清晰,表述正确。在备考时,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背诵几篇优秀作文,同时还要背诵几句自己独特的常用的型,力争写好十个到二十个的开头第一段和结尾总结段,以不变应万变。写作时,要关注文章的“形式”。这是在最短时间里写出一篇像样文章的捷径,在行文时要格外注意,作文应该长短句间接,不要过分追求长句、难句。如果不能写出复杂优美的长句,那么要懂得简单句、复杂句以及单句和从句的应用,有意识地写一两个倒装句、悬垂结构、独立主格结构的句子,绝对能够锦上添花,这些技巧用运的得当一定能拿到一个满意的分数;要关注时态、语法、单复数及人称的正确性,这个问题不罗嗦了,就是提醒大家不要在“阴沟”里翻了船。在这里,建议考生在最后的 10天应坚持作文练习。作文完成后,要仔细分析错误的地方,避免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最后,坚持每天背一段英语,练习语感,对考场超常发挥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原文来源: 中考英语动态:英语期末考试 复习重点作文和纠错训练

英语复习的另外一个重点是关注真题并且注重纠错训练,特别是真题中的自己做错的题目的再次审读、理解和掌握。真题之所以很重要是由于它是最能反应考试出题者思路和理念的资料,使你尽早适应考试的时间和节奏。不管是哪个科目,认真分析真题,都能起到把握重点,触类旁通,事半功倍的效果。忌多而全的题海战术,应该对每一套真题认真研究,融会贯通,不要单纯追求真题的数量,而要注重质量。

篇6: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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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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