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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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

篇1: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

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

1.农民得到了相应的公共服务吗?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  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

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性障碍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

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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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看农村公共财政建设

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看农村公共财政建设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初步界定

公共产品相对私人产品而言,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无法完全或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无法由私人提供。就农村居民的国民性质而言,应该享受同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同城市一样。然而在我国,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加之农民是低收入、低积累的弱势群体,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界定相对城市来讲要宽一些。从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看,由公共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农村公共卫生等;另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即农村医疗救助、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科技文化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基本上沿用的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供给体制,主要表现为以制度外财政为主的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在这种供给模式下,由于乡(镇)级政权被赋予过多的经济、社会职能,通过制度内筹集的公共资源除了维持乡(镇)级政权的基本运转外已所剩无几,其对辖区内公共产品的供给就只能采取制度外筹集的方式,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等形式来筹集公共资源。这既加重了农民负担,又由于其筹集数量有限和“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特征所导致的管理、使用上的不规范,使这些公共资源大多并未被用于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上。相反,在“建设财政”的诱导下,这些制度外筹集的公共资源却被以各种名义用于发展地方经济,造成一边是农民负担日趋沉重,一边是农村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一边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一边是乡镇财政巨额负债。于是,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切入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出笼了,藉此既减轻农民负担,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又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反过来挤压、推动乡镇机构改革。从我省这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看,农民负担有了极大的减轻,乡镇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说前一个目标已基本达到,而后一个目标的实现还任重而道远。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情况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

近年来,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乡村康庄工程”等项目,优先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需中的突出矛盾。据统计,“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当年全省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资金达1.34亿元;“乡村康庄工程”自实施以来的两年中,全省新建、改造和硬化通乡、通村公路23351公里,全省等级公路通村率达到73%、通村公路硬化率达到66%,分别比工程实施前提高11个和13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近五年来,全省累计投入水利建设资金400多亿元,新建沿海标准海塘1280公里、钱塘江江堤1070公里,完成了1580多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大改善了我省的水利条件与防汛抗灾能力。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生态省建设力度,省财政建立了生态公益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钱塘江等八大水系上游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高标准平原绿化。四年来省财政共安排林业专项资金3.2亿元,其中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2.0亿元。

(三)农村公共卫生情况

我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人群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已达74.97岁,孕产妇死亡率为14.44/10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8.76个十万分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67.75%和83.7%,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个和30个百分点,是全国惟一的农村改水先进省。此外,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和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改革,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四)农村义务教育情况

20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支出达105.54亿元,占全省教育经费总支出的26.7%,比改革前的20增长了34.75亿元,年均增幅为49%,大大高于同期全省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与此同时,省财政还建立省对下财力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农业税停征补助等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实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公平”的目标,城乡、区域间教育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五)农村社会保障情况

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学等“新五保”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向农村稳步延伸。据统计,20末,我省低保支出已达到4.17亿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数61.5万人,其中城镇8.8万人,农村52.7万人。全省已有81个县(市、区)共计2031.83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4.97万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五保”和“三无”集中供养率分别达81.88%和90.57%。

(六)农民减负情况

据统计,年全省乡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收取的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税费为0.36亿元,比改革前减少26.89亿元;村级收取的村公益事业资金4.42亿元,比2000年减少2.57亿元。农民负担合计减少29.46亿元,人均负担从2000年的92元减少到2004年的14.41元,减幅为84%,仅占当年农民人均收入6096元的0.24%。

三、目前我省农村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债务重,财政风险加大

目前,我省乡镇财政面临不少问题,其中乡村负债问题尤为突出。截至年底,全省共有1166个乡镇负债,负债总额67.82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581万元;全省共有37372个村负债,负债总额76.68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52万元。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历史累积形成。二是乡镇个数多、规模小,行政成本高。三是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权极不相称的大量事权。四是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诱使”乡镇债务增大。五是乡镇一级财政缺乏预算监督,也是导致乡镇政府债务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艰难

长期以来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主要由乡村两级通过提留、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办法来实现。税费改革后,取消了这一系列不合理负担,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民的税赋。但目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仅能保证基层政权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要,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则缺乏相应的资金来源。

(三)农村尚未实行真正的义务教育

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取消了向农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重了农村教育发展难度。据统计,2000年我省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0.47亿元,农村教育集资1.17亿元,合计11.64亿元。此项收入相当于财政安排给农村中小学预算内教育经费的40%,成为农村教育仅次于财政预算内拨款的第二主要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农村税费改革后减少的11.64亿元,除由省级财政安排教育转移支付3.9亿元外,其余需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增收和调整支出结构自行消化。此外,受财力的影响,各地在农村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布局调整、危房改造、设备购置等资金的安排上,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尤其是按照省里的要求,到完成“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建设经费缺口更大。而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是,接受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仍然需要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所谓的义务教育是不彻底的。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城市相比还有极大的差距

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虽然这一新的制度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定的筹资水平仅为年人均50元左右,还远不及城镇职工医保的月筹资水平,由此决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是个极低水平的医疗保障。从构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看,相对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难度更大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2004年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有13.1%的覆盖率,但其中大多是政府硬性规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和在本地企业就业的人员,而一般的劳动者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农村公共财政建设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财力有限,公共财政体制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把握。

(一)持续工业化和城市化

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城乡资源配置结构、人口分布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等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是一个客观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必须适应这一趋势,推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要适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成本问题

我省现有乡镇1281个,行政村35445个,按自然村计算,村数更多。如果依现有乡村布局和人口分布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不仅需要庞大的财政支出,各级财政负担不起,而且组织成本和投入成本都很大。同时,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一些村庄和乡镇将会合并,如果依现有乡村布局和人口分布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还会造成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和配置失效。从日本的“并村运动”和韩国的“新农村运动”实践看,农村人口的相应集中和居住乡村的适当合并,对于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和公共财政资源有效配置也是必要的前提。

(三)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差距,可以说是“全面小康”最重要的内涵之一。但应当强调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不可能消除这种差距。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差距也是城市化的动力之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目标是,“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得到扭转”。所以,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要承认城乡差别的现实,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中突出的问题。

(四)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但从其均衡度来看,省内经济发展也是很不平衡的。据有关资料,2003年浙东北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是浙西南地区的1.81倍;17个经济强县市的生产总值是25个欠发达县市的3.38倍,人均生产总值是2.65倍,财政总收入是3.41倍。因此,我们在制定农村公共服务和小康建设目标和政策时,要承认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性,在这个基础上,区别对待,分类、合理设计和制定各地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目标、标准等指标,绝不能一刀切。

(五)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突出解决主要矛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既有生理意义上的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也有生存需要之上的发展需要得到实现的问题。发展需要不仅包括生理意义上的需求延伸,如健康、休闲等,而且包括社会意义上的需要,如提高文化水平、掌握更多社会竞争技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等,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我省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非常严重,根据我省现有的财政经济实力要解决人口和幅员面积占绝大多数的农民问题、农村问题,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在思想认识上,既不能悲观丧气,看不到希望;也不能盲目乐观,幻想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要做好打硬仗、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在策略上,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分清缓急,有先有后,统筹兼顾,逐次解决。

(六)政策的系统设计问题

“三农”问题具有全局性、系统性,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从“三农”自身看,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目前涉及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部门较多,资金渠道、部门支持政策也比较多,但缺乏系统性和整体协调性,资金投入分散现象严重,政策之间相互制约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有效性。因此,需要系统设计农村公共财政政策,整合和优化农村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配套推进,协调发展。

五、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的政策建议

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滞后是长期形成的,加快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也不能一蹴而就。那种试图通过一朝一夕的努力,在农村建成完整的公共财政体系,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断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转变观念,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向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加大各方面的支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二是要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实现城乡的均衡发展。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需要在存量和增量上做文章,重点是增量调整,逐步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

(二)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和县乡财政体制

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和省级财政财力较为有限等现实约束条件的存在,现阶段我省转移支付体系的规范与完善只能采取分类实施、分步实现的现实优化途径。所谓的分类实施,就是把政府各项公共产品与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轻重缓急分别设定一个初步实现均等化的先后顺序;所谓分步实现,则是把各类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均等化发展过程,从初级到高级划分为若干阶段,确定一个由低向高、逐步实现最高目标的发展规划。当前,应首先确保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与农村义务教育这一最低标准与要求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再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水平,不断缩小其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同时,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对全省乡镇财政体制分三种类型进行指导: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财政管理上视为县(区、市)级政府派出机构,不再设立一级财政;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集聚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和规范财政管理,赋予更多的责权利,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作用;对经济欠发达、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实施“乡财县管”的办法,由县级财政进行规范管理。

(三)以市场化手段,拓宽新的融资渠道

对于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准公共产品,应当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引入多种供给方式。由于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与私人产品性质,对其私人产品性质,可以通过收费来弥补其成本。该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用公退民进,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要保证私人资本的产权收益及居民合法的私产以激励私人投入。

(四)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的公共产品决策和表达机制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标准,统一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忽视农民对公共产品不同的需求,必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如何准确地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及采取抽样调查、“一事一议”等方法,建立一套“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需求表达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制定与执行,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模式,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措施。

(五)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快乡(镇)村布局调整

要在科学划分和合理界定乡镇职能,即明确乡镇政府“该干什么”和“不该干什么”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三农”工作的要求,重点发挥好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要把工作重心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由“干预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工作职责定位在“维护稳定、服务农民、促进发展”上来,大力精简人员,降低行政运作成本,不断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六)妥善处理乡镇债务问题

一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口径和内容,对乡镇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核清债权债务主体、分清偿债义务和清偿责任。二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分步逐项消化债务存量。首先,按照债务形成原因分项剥离债务,其次,建立乡镇偿债基金,还可通过行政拍卖或法律手段催收债权、偿还债务。三是建立健全归口财政管理的债务制度,控制新增债务的增加。

均衡发展、均等服务、公平分配是建设农村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但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要实施这一目标,需要我们长期、艰苦的努力。

篇3:从哲学角度审视现代足球运动

从哲学角度审视现代足球运动

足球需要狂热,哲学需要冷静.足球似乎与哲学无缘,其实,足球运动中蕴含着丰富的.哲理.本文运用唯物辩证法矛盾、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审视现代足球运动,体现足球运动与哲学的结合.

作 者:马浩林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湖北,武汉,430083 刊 名:文艺生活・文海艺苑 英文刊名:LITERARY GALLERY 年,卷(期): “”(3) 分类号:G843 关键词:哲学   矛盾   联系   发展   现代足球运动  

篇4:从本县实际出发进行农村税费改革

从本县实际出发进行农村税费改革

,江西省崇义县被省委、省政府列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之一.如何把握好山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切入点是实现农民减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标的关键所在.我县结合县情,以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实际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作 者:陈福源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农税分局,341300 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 英文刊名:NONGCUN CAIZHENG YU CAIWU 年,卷(期): “”(6)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5:揭秘:如何从管理者角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从管理者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制度与从员工角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不同的。因为其受到管理者追求的目标、管理者掌握的资源限制以及管理者所能掌控的权力影响。

该套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基于职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以这套人力资源体系为例。

管理者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落到地,是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配合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满足股东要求。在管理者眼中,员工不是“个人”,而是企业资源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企业目标,员工要满足该资源所应具备的一些素质或条件。这些素质或条件是通过素质评价体系体现出来的。人力资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其次是通过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和职位设置来解决管理效率,提高员工的工作合力。这又涉及到了组织设计和职位管理的知识。而如何检验素质评价结果、员工工作效果以及组织和职位设计的合理性,我们需要通过绩效评估系统。而培训、激励等措施则是配合组织需要开展的。

人力资源工作者是管理者代表,应该体现管理者意志,所以在人力资源制度建立时,应该从管理者角度出发,按照人力资源专业分类,设计制度。

这样设计制度的问题:一是管理者与员工对人力资源制度的需要产生矛盾时,应该如何解决;二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如何将管理者的思想贯彻到员工行为中;三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如何将人力资源专业知识转化为员工能够看得懂、能够做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制度。

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即是对人力资源工作者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是对人力资源工作者对企业实际情况把握,并制定对策能力的要求。这两点要求很高,它们要求人力资源工作者即要能够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又需要人力资源工作者具备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这点也恰恰是很多人力资源工作者工作的难点。这就需要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制定制度时,能够加以变通。

例如对以上模型,人力资源工作者可以完全按照六大专业模块的要求建立六项基本管理制度,但为了让员工能够看得懂,更好的方法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加以调整。如:素质评价系统过于理论,就没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的制度,而应纳入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之中。以便于员工了解什么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任职条件;员工职业发展计划也没有必要作为单独的制度,而是纳入到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职位管理制度中,以便员工系统地理解能力提升与个人晋升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涉及到员工的具体工作,如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和核心人才的管理制度等,因与员工切身相关,则可以单独作为制度体现。而一些只关联到一部分人的制度,我的办法是独立出来,例如核心人才管理其实包含于各项专业工作之中,但因其对企业人才战略的重要性,便可以独立出来,即便于员工学习,也提高了管理政策的针对性。

依此原则,在以上模型下,我确定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制度,即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员工招聘管理制度、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职位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福利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和核心人才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即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六大模块的关系,也可以方便员工阅读和理解。这十大制度代表了公司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整体要求。当然,这只是一家的看法。

[揭秘:如何从管理者角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篇6:从创新的角度重新审视课堂提问

在阅读教学中,有些教师总是先布置几个问题,让学生一边读一边思考,帮助学生理解课文,实施教学目标。它对教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是一种革命,但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和创新教育的要求,上述教学又明显露出许多局限性。学生思考的问题都是教师根据对教材的理解和自己确定的教学目标、方法而设计的。不一定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思维方式和内心需求。它似一只无形的手,控制着学生的思维方向,限制着学生的自主意识和创新精神,阻碍着学生思维、个性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也极为不利。离开了教师,学生不能自主确定学什么,不懂得怎样深入思考,说不出独到的见解,提不出值得深思的问题。对此,我认为教学时应给学生提供充足的思维空间,让他们自主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教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问题,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旧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

小学生天生就有着一双智慧的眼睛,对世界充满了好奇,总爱“打破沙锅”。但,那些发现往往是浅层次的,无序的。教学时,我充分利用学生好问的优势,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规律,从感知、感悟、鉴赏这三个层面引导学生掌握发现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善于发现问题的能力。

一、感知层面

感知是学生认知水平的最浅层面,它是客观事物通过感觉器官在人脑中的直接反映。教学时,引导学生以课文题目、事情的来龙去脉、作者的创作方法等为切入点,进行思考。以对课文内容在整体上有个大致了解,为进一步感悟作好充分准备。

1.紧扣文章题目。题目是文章的眼睛,有的精炼地概括了文章的内容,有的准确地揭示了文章的中心。它是发现问题的有效切入点。可引导学生紧扣题目思考。如初学《草船借箭》时,学生提出:(1)谁向谁借箭?(2)是怎样借箭的?(3)借到没有?又如初学《狱中联欢》时,学生提出:(1)监狱中怎么可以开联欢会?(2)有哪些人参加了联欢会?各表演了什么节目?

2.追寻事情的来龙去脉。事情的来龙去脉包括时代背景、事情的前因后果等,它能促使学生理清课文层次,全面把握课文内容。可引导学生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思考。如初学《长征》时,学生提出:(1)红军是在怎样的情况下长征的?(2)长征途中红军遇到了哪些困难?是如何克服的?(3)长征胜利没有?

3.体会作者的创作方法。创作方法主要包括写作顺序、表现手法、修辞等,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思考,有利于与作者产生共鸣。如初学《白杨》时,学生提出:(1)作者是按怎样的顺序记叙的?(2)作者采用了哪些表现手法?(3)作者使用了哪些修辞?

教学时,要给学生充足的朗读时间,让学生在读中整体感知,才能为进一步发现打下扎实的基础。否则,学生是很难有所发现的,必将使教学陷入尴尬的冷场。

二、感悟层面

感悟是学生认知水平的深层面,它是学生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自我加工,而获得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理性认识。在学生对教材有了充分的感知后,可引导学生以困惑、情结等为突破口,深入探究,准确把握文章内涵。

1.立足于自我困惑。学习过程中,学生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教师要及时引导学生提出。它是学生迫切需要解决的,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学习《那片绿绿的爬山虎》时,学生提出:(1)课文主要写的并不是爬山虎,为何以“那片绿绿的爬山虎”为题呢?(2)让我十五岁那个夏天富有生命和活力,仿佛夏天变长了。是什么意思?(3)那片爬山虎总是那么绿。是什么意思?(4)作者为何两次描写满墙的爬山虎?

2.钟情于千千情结。情感总是与认知相互交织在一起,学习过程中,学生总会产生一定的情感体验,或是喜悦,或是悲伤,或是痛恨……教师应善于捕捉锲机,引导学生抒怀。如学习《我的战友邱少云》时,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心潮澎湃,有的说:“我十分激动!”有的说:“我悲痛万分!”有的说:“我惭愧极了!”有的说:“我无比痛恨!”我紧接着有引导:“你的情感是如何产生的呢?”学生又投入了积极的思考之中。

三、鉴赏层面

鉴赏是学生认知水平的高级层面,它是人们对一个美好事物进行感受、理解、评判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语言、形象、情操等。在学生对教材有了准确的感悟后,可将欣赏和批判为立足点进行思考。在鉴赏过程中,学生的语文素养得以持续发展。

1.引导欣赏。欣赏就是感受美好的事物,领略其中的乐趣。它有利于学生吸取课文的精华,可引导学生从课文的成功之处进行思考,学会欣赏。如学完《落花生》后,学生提出:(1)作者在安排材料时,抓住议花生详细描述,突出了重点。(2)作者拿桃子、苹果、石榴和花生相比,鲜明地表现了花生默默无闻的可贵之处。(3)作者用朴素的语言生动地刻画出了各个人物的形象。(4)作者运用了借物喻人的表现方法,即借花生的品质表明自己的心迹。

2.鼓励批判。批判是对错误的思想、言论或行为做出系统的分析,加以否定。它是学生根据对课文的理解和生活经验进行评判教材。它有利于学生不迷信教材,批判性地学习知识。教师要鼓励学生敢于批判课文的不足。如学完《穷人》后,学生指出:第二小节桑娜的沉思中,用“她”不合理,应改为第一人称“我”。学完《草原》后,学生提出:作者表现了草原人民好客,但只选择了大人,代表的面不广,应增加孩子们的活动。学完《鸟的天堂》后,学生提出:作者十分喜爱鸟的天堂,结尾却只写感到有一点儿留恋,不太恰当。学完《我的战友邱少云》后,学生提出:课文开头写咳嗽一声或蜷一下腿都可能被敌人发现,而后面写我扭转头一看和一股浓重的棉布焦味,敌人并没有发现,不太真实。当然,学生的批判可能还很稚嫩,甚至是错误的。教师不能直接否定,应先给予赞赏,再引导学生讨论提出的问题是否合理。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甚至形成争论。只有在思维的碰撞中,学生才能形成深刻的体验。

让学生发现问题,充分落实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增强了学生的创新技能和创新个性。然而,只有当发现的问题被提出时,一切才能成为可能。否则,那仅仅是发现而已。如流星,似闪电,再亮也只是瞬间,缺乏永恒的价值。教学中,许多学生正是如此,他们虽有新的发现,但往往羞于提出。学生不敢提问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自信,不能确定自己的发现是否有价值,担心由于不足而造成笑柄。特别是能力较低的学生,他们经历了较多的挫折,自卑感强,自然不敢轻易表述。因此,只要我们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创设言论自由的氛围,实现“对话”式教学,相信他们一定能敢于、勇于提出问题。

[从创新的角度重新审视课堂提问]

篇7:从高中语文的角度来审视新课改的论文

从高中语文的角度来审视新课改的论文

语文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学习语文其基本的工具作用就是指导适用于实践,然而多年来应试龙头地位的压制与“重理轻文”思想的阻碍,语文应用实践能力始终难以浮出水面,即使在新课改的影响下,语文应用实践能力还是为应试的巨大浪潮所湮没。而练在语文教学中占有重要位置。教师只有持着良好的方法、态度有效地处理好练习才能更好的提升自己的教师素养,学生的语文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教师观与教学、教材练习观的更新

新课程标准理念告诉我们,语文是关乎工具性和人文新的一门学科。教学焦点不是教师如何教,而是关注学生学习过程与方法,定位于学习与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由原来的“权威――服从”变成“指导――参与”关系;教师的角色不是讲演者而是课堂活动的设计者和组织者。

新课改以培养学生的语言实践为最终目标,因而强调大量的语言实践。传统的语文教学以语文知识为中心,以语法系统为线索,注重语文知识的积累和语言技能的培养。因此,语文教师应该转变教学观念,避免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教师在对教材练习题的理解与关注上也应该加强,真正意义上的做到用教材教学生学。无论课堂形式如何变化与不同,教材练习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应表现为如何实现课堂教学有效性。过去,我国实行单一的课程和教材,教师把教材当成“控制”和“规范”教学的“法定文化”,把统编教材当成“圣经”不敢越雷池一步。新课改要求教师是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其实,就其本质而言,教材是特定知识的载体,是师生共同探求新知识的过程,教师与学生也是课程的有机部分。应该看到,教材练习虽不是我国学校教育唯一的课程资源,但却是重要的资源,教材练习是服务于教学的辅助材料和工具。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需要和教学实际,灵活地、创造性地研究练习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对教材练习作革新性和批判性地使用。

二、练习要做到目标明确,讲求实效

教师、教材观的更新要求教师在练习教学中要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要能独立地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在思想意识上要有独创性,不拘泥于陈旧,不循规蹈矩、墨守陈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教师在练习中也要做到目标明确,讲求实效。

2.1练要有目标,不能只局限在书面作业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高中语文课程应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使学生具备较强的语文应用能力和一定的语文审美能力、探究能力,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终身学习和有个性的发展奠定基础。语文教学是在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故而,老师在布置作业时也要注重除了书面作业以外的练习,在结合教材练习内容的指导下,增加对学生的口语表达、合作交流、探究实践等方面的训练,注意学生多方面能力的提高。

2.2增加练习的计划性

教师要有选择性的叫学生练习,以人为本,为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考虑。在处理语文课后习题上,教师必须予以重视,在选择习题方面要仔细斟酌,做到基础性知识与拓展性知识并重,要足以引起学生做题的兴趣,并要做及时的指导和讲解,使学生能对知识有巩固、提高。对不同学生选择不同的练习内容,采取不同的练习方法。

2.3单项练习与综合练习的统一

教师在正确处理单项练习与综合训练的关系时,要分得恰当,综合得合理,切实提高学生语文水平。教师在处理练习内容时把握好轻重和练习近平衡点,注重分析与概括。很好的把练习内容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4练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题海战术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教师应摆脱传统教学中“练”的思想,在布置练习前应该思考一下,这样的练习是否有必要,学生是否能够承受如此分量的练习题。还是只是为了形式盲目的搞题海战术,这样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教师应该寻找对学生有用的'练习让其练习。

三、要建立练习目标、过程、结果、反馈的完整教学体系

作业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信息的反馈功能。因此,学生的书面作业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教师要善于引入到教学与教研活动中来,积极从中汲取有效课程教学资源。作业以各种方式向教师传递着种种信息,教师如能把握这些信息,它们就可以变成有价值的课程资源。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建立练习目标、过程、结果、反馈的完整教学体系。

教师在布置作业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合理预设练习所要达到的效果,根据不同的学生布置不同的作业。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练习的可行性,完整性,把握练习的系统性。在批阅作业时,教师要学会倾听、细心解读,不仅要看作业完成的结果,更要看学生的解答与思路,方法运用,思维品质,情感体验,内心欲求与发展潜力等。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进步与不足,找到成功的经验,问题的症结,改进的措施。批阅作业是对学生学习的反馈,也是对练习目标、过程的考察,同样也是一种重要的课程资源。教师不应把批阅看作一项机械的工作,而应该把它看作和学生交流与对话的机会,在批阅中理解学生,也反思自己的教学。教师批阅要及时、客观,既要根据目标要求富有针对性,又要富有启发性,还要有鼓励性,使学生积极做练习、对整个练习过程不抵触,并在练习中做到有所反思,求得教学上的改进。

总之,教师要在教学建立练习目标、过程、结果、反馈的完整教学体系,学会从作业所反馈的信息中倾听学生,解读学生,进而反思教学,调整教学,改进教学,在练习中使自身素养得到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篇8: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审视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审视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呈现出浓厚的行政政策色彩,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的不到位是造成现行税收优惠制度混乱、不稳定、不公平、优惠方式单一和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本文将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在厘清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收优惠;税式支出「正文」

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将重点调整优惠政策,该讨论草案似乎将对学者们指摘最多的内外资不公平竞争,不合理的区域优惠导向和单一的优惠方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鉴于讨论草案的具体内容并未向外界公布,本人对税收优惠还有上述几点之外的其他想法,纂文略述之。

一、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剖析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拥有各种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收减免权在内,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十分有限,但是由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由于税收法律主义在我国税法中的长期缺位,现行税收优惠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和我国现行的民主、法治化进程是格格不入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化色彩浓厚,调整过于频繁,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

中央的税收优惠措施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现行分税制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有关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就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除非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应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针对税收优惠立法一直没能很好的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除有限的几部法律规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外,[①]其余的优惠措施则大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规定和办法中,[②]使得行政机关事实上行使了税收立法权。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既有为实现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而制定,也有很多属于临时之举,而且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由于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是冲突。这种情况一方面损害了税收优惠立法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某些税种是所谓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入。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而又没有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7月针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清查结果令人心惊:国税总局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了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还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③]

(二)税收优惠方法单一,未能够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概括为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和期限式优惠等几个方面[④],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偏重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两种形式。

低税率优惠只能使那些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外商投资者受益。[⑤]定期减免税优惠形式只有在外国投资者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所在国同意其“税收饶让”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惠。而且因定期减免一般用于新办企业,容易促使企业发生短期行为和发生免税期将满时改变企业性质的逃避行为。因此对那些投资大、获利小、见效慢的交通、能源、农业等基础投资项目的激励作用不大。

减免税的实质是财政收人的绝对减少,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擅自扩大减免权限,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而且并非所有的减免税都转化为投资资金,有相当部分转化为消费基金,从而对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究其原因,既有税收立法技术不纯熟和配套会计、财政制度方面的因素,也不乏税收法定观念的淡薄,一个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度不会轻易放弃税款的征收权。

(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较多,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背离了税法公平原则。

中央制定的某些减免法规存在着“过时”的问题。仅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地区倾斜为主,产业倾斜为辅,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目前实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已表现出导致地区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同地区倾斜相比,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倾斜度却明显不够,除对农、林、牧、石油、天然气等少数行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外,只笼统地鼓励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产业部门的外资却没有给予应有的税收优惠。

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集中在投资额小、回收期短、回报率高的轻工、电子等行业,投资结构轻型化、短期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实际上许多短期的投机性项目无需税收刺激,优惠的税收成了外商的额外收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在税收法定主义缺位的状况下,“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政府调控一种比较纯粹的经济工具,随着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动而变动,而没有体现税法作为法的公平属性。

二、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厘清税收优惠的属性

在前面的行文中,本人一直避免在表达观点性的语句中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一词,而用税收优惠制度或者税收优惠待遇代替。“税收优惠”在我所查阅的几乎全部文献中都称为税收优惠政策。是政策属性还是法律属性呢,这是一个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否则我们的争论和建议就毫无意义可言。要明确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首先要厘清税收立法权的主体问题。

从税法的角度出发,税收立法权是一项综合权力,它既包括了议会或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权力。但由于对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应为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绝对主力。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学者们认为这是对我国宪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的一种有缺陷的弥补,但是这种用辅助性的程序法规定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降低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和效力,直接导致了执法主体认识和执法上的偏差。从该条的字面意思看我国税收立法权主体还包括了行政机关,而这样的规定实质上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意味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还意味着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税收的立法事项不得随意放弃,不得随意地授权其他机关进行税收立法活动。税收法定原则还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对税收行政权的限制。税收行政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管理权),它由政府来掌握和运用的。政府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政治经济事务和对国民进行经济的宏观管理过程中,对于财政收入的需求有一种无限扩大化的倾向,如果对其不加控制,就会导致政府在征税上的无限膨胀。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通过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使国家立法机关获得了对税收立法权的独享,从而限制或剥夺了政府随意制定税收法律设定税收的权力,使政府只获得了税收法律的执行权和税收事务的管理权。这样,政府就不得随意制定税收法律,不得随意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不得随意调整税率,变更征税范围,增加或减少税收征收与缴纳环节等。另一方面,又通过税收要素明确原则的规定使由其所制定的税收法律在内容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从而使政府在征税活动中不得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释税收法律,也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了可预测性,以使纳税人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求得最大的税后利益。故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征管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作出的“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就是既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也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另外,这一规定本身在现实执行中还存在着授权范围不明的缺陷,容易导致授权范围的扩大化,造成行政机关自定法律自已执行的结果。[⑥]这样做的结果,就理论上来讲,就导致了税收立法授权过多,税收依据的法规化等,从而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规定;从现实上来讲,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出现“自己制定自己执行”、税收法律中税收立法档次太低、税收执法机关立法权力膨胀等现象。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作为一国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也就理所应当地属于一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定权也应当归属于一国的立法机关,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美国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⑦] 、《经济再生法》[⑧]等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法案必须经过众议院或者国会通过。[⑨] 意大利也是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对中小企业实行减免优惠。[⑩]

三、现行分税制下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一) 税收法定主义统领下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制化。

法制化是WTO的基础,WTO要求中国税收制度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必须符合WTO法制化的要求,将税收法制化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

1.尽快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的统率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每开征一种税必须先立法,税法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纳税人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每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未经法律的许可,任何机关、个人不得制定和实行税收优惠。我国如果不尽快从宪法的高度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就很难确保税法作为法的天然属性,更容易成为税收政策和税收工具,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提高税法的法律层次。缺乏这一最高的税法原则,要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法定化,稳定化和公平化就只会是一个美好的那喀索斯倒影。

2.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权的主体,提高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层次,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合法性。现行的分税制下,应当仍然由中央统一税收优惠立法权,限制甚至取消当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利,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3.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对税收优惠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法,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而不是自由裁量度较大的行政手段。

(二)从WTO的公平竞争和税法公平的价值角度,消除歧视的不公正待遇,行业导向(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导向兼顾,优惠方式实现多样化。

有些学者认为现阶段没有完全取消涉外税收优惠的必要,他们认为税收优惠并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认为“不低于”就可以了。本文不在文字面上争论,讨论一个原则的内涵应当从制定规则的本意角度考察。WTO的几个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都主张公平,反对歧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呼唤。而且税法的公平价值包含了三个层次: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公平――税法的起源。基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我认为中国税收政策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税负的环境。基于税法的公平价值内涵,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从现行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除保留对西部等少数地区给予区域优惠政策,其他的区域优惠政策将一律取消,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凡鼓励发展、促进投资的产业,将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式上也将实现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的转换,采用多种优惠方式。因为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

(三)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引进税式支出的有效监管模式

前面从事前、事中探讨了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最后讨论的是从事后监督评估的角度,从税收杠杆的经济学角度提高税收优惠的经济实效。税式支出概念是由税收优惠概念发展而来,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两者绝不是同义反复。税收优惠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的,是从孤立的、分散的、个别的角度去认识税式支出的,没有与公共财政收支安排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则是站在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讲的,是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等方面认识税收优惠的。表面看,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财政收入的范畴,不同于财政支出,在管理上也不像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但由于这些特殊条款使得政府收入减少,最终使政府财政支出规模受到限制,在本质上与政府财政支出是相同或类似的。因此应把这些税收优惠看作是政府的一种支出,并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税式支出可作为对税收优惠效果进行评价的可靠尺度,防止和克服税收优惠的盲目性和失控性,力争以最可能小的税式支出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税式支出理论强化了人们对于税收优惠的成本意识,使人们更加重视税收优惠的效果,有利地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

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现代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法制化的结果。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必然要将税收优惠列入预算范围,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税式支出制度,并以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鉴于我国财税主管部门尚未建立减免税的有效监控机制,税收优惠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难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无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

不加预算控制的税收支出不仅对税基造成侵蚀,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对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收优惠列入政府财政援助支出系列,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政府预算法案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不仅是完善国家预算支出法律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快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2)税式支出的监测和评估。税式支出以政府让渡当期财政收入为代价,就要求达到以尽可能少的收入减少,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一定时期一个地区某一纳税人税式支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以监督政策实施,对各类骗取国家税式支出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

对税式支出进行评估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其关键是正确地选择评估的方法。一般而言,用税式支出与预算直接支出进行比较尽管不是一种专业性的工作,但常常是有效的。因为一项税式支出若可以用预算直接支出取代,且政府支出成本不变或有所降低,就可以考虑取消相应的税式支出政策。同理,若取消一项税式支出带来的税收收入超过税式支出额,也可以考虑取消这项政策,因为它是低效的。若在税式支出评估中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则要在净效益现值法、效益成本比法和内部收益法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在改革初期,我们仍倾向于采用简便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式支出总量固定的情况下,欲在各方案之间进行最佳分配,宜采用效益成本比法来进行评估,而当税式支出方案是一个整体,与其他方案没有关联时,则宜采取净效益现值法来进行评估。因为效益成本比法更适用于税式支出的宏观评估,而净效益现值法则适用于税式支出的微观评估。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每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评估,对没有效果和没有达到目的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取消,从制度上加强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

(3)加强对税式支出的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管理技术。在管理的具体步骤中,我国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所需的统计资料和所需的技术手段还很欠缺。因此,我国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急于求成,只能采取由简到繁,分段进行,逐步规范的模式。可先从某一部门或某些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类似于国外的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和控制。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扩大到主要税种和重点项目,并作出较确切的定量分析,编制较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附在年度预算报告之后公布于众,类似国外的税式支出报

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编制全面的税式支出统一账户,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程序,形成完整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

「注释」

[①] 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②] 如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③] 税收优惠制度隐患多,我国减免税将进行大变革 中国经营报 (新华网) 信息化办公室207月27日www.kaifaqu.com.cn/cms/web/info/showinfo?mainInfoId=10605

[④] 主要有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加成折旧)、投资抵免和技术开发费加成摊销这些具体的优惠方式。

[⑤] 对那些来自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外商投资者在来源国因低税率所减轻的税负,实际上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外商投资者得不到实惠。

[⑥] 我国在税收立法领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外,其他有关各税种的法律依据都是根据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的授权作出的暂行条例,就连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是在这个授权下进行的。

[⑦] 对以往的税法作了较大的修订,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25%.税法还特别规定,对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

[⑧] 规定对部分R&D费用可以免税:(1)通常的R&D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R&D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⑨] 5月,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网络税的时间从延长到。

[⑩] 杨春娇、胡艺红:《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 www.cftl.cn/show.asp?c_id=24&a_id=2915

[11] 邢树东:《税式支出优化理论研究》,载《当代经济研究》年第7期,第66页

[12] 董玉明、赵杰:《税式支出法律问题研究》,载《经济问题》第6期,第58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国际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3.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杨京钟:我国涉外税收优惠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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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其调整》,《涉外税务》,2000(8)。

7.张秋华:《涉外税收优惠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当代经济研究》,1999(12)。

8.杨柯 杨根龙: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比较及对策研究》,《山西统计》,(8)。

9.祁毅:《论适应WTO原则的中国所得税制改革》,《广东商学院报》,2003.(2)。

10.蔡闻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山东社会科学》,2004(4)。

11.王斐民、李玉鹏:《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 《中州学刊》,2003(1)(总第133期) .

12.沈峰:《论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2(4)。

13.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法学评论》2004(3)(总第125期)。

14.李 刚:《税法公平价值论》, 财税法网站。

15.刘宇、杨胜军:《税收优惠的导向研究》,《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总第29期)

16.赵莉萍:《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的法律分析》,《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3(4)。

17.秦艳:《中国加入WTO应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辽宁财税》,2000(8)。

18.杨妙华:《对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的理性思考》,《市场经济研究》2003(1)。

19.杨慧芳:《外资税收优惠问题探析》,《外交学院学报》,2003(1)。

20.邢树东:《税式支出优化理论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04(7)。

21.董玉明、赵杰:《税式支出法律问题研究》,《经济问题》,2003(6)。

刘莺

篇9:语文教师随笔:从构建体系的角度审视中学语文教师

如果说中学语文教学中所使用的教学材料是中学生学习语文学科默会知识,提高默会能力的基础性范例,那么语文教师在语文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而言就是学习语文学科默会知识,提高默会能力的关键性范例。我国古语“名师出高徒”,“亲其师信其道”等,可见我国古人早已认识到教师作为教学活动中的范例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从育人的角度来看所有学科教师对学生而言都是一种范例,但语文老师的范例性更强,因为其他学科更侧重明言知识的教学,而语文特别是中学语文由于蕴含大量默会知识,教学的重点在默会知识的学习和默会能力的提高上,这就客观上要求语文老师有更强的范例性。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客观上对做为学科默会知识学习和默会能力提高的范例的语文教师,相对于弱范例性和非范例性老师有更高的期待与要求。譬如在语言表达上,一位物理老师或数学老师,他不善于表达,但解题能力很强,依然可以受到学生欢迎,也可能有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但作为语文老师如果不善表达,恐怕很难与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达成和谐。物理或数学老师说没有阅读《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名著,学生可以谅解,不妨碍学生兴趣盎然地跟着老师学习物理知识和数学知识,但一位语文老师如果不爱阅读,不读这些经典著作恐怕学生就难以从内心达成谅解,在这种情况下语文老师要求学生去阅读经典恐怕就有些乏力。物理数学老师可以不懂孔孟老庄哲学思想,但语文老师若不懂学生就可能会对老师的语文水平有所怀疑……诸如此类的差别有很多,“身教重于言教”在中学语文教学过程中表现得很尤为突出,再譬如很多人在回忆自己中小学阶段的语文老师的时候,比较少单纯从某个语文学科知识的角度去谈论语文老师,较多则是回忆在自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语文老师如何给予理解、鼓励、支持、关爱;回忆语文老师讲课时的精气神如何如何;回忆语文老师的人格、品格等。而学生在回忆他们的数学、物理或其它学科的老师时,较多回忆老师的解题能力极强,如何快捷的帮助自己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难题,回忆老师带领他们完成了一个小实验、小制作或小发明,或者回忆老师带领他们去进行了一次户外的游戏竞技或勘测活动等等。

可见中学语文老师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范例性极强,且示范的面也极其广泛,从学科知识到接人待物、处事为人、精神品格乃至教学活动中、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点滴细节都可能成为范例。且如果作为范例的语文教师所具备的某些素养难以达到学生的最基本的期待和要求,在中学语文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就可能存在一些矛盾和鸿沟,就可能在学习过程中难以达成和谐,就可能难有好的教学效果。

所以中学语文老师作为中学语文教学的范例其范例建设的任务极为艰巨。在此,我们仅从专业基本技能方面做一些浅析。笔者认为从语文教师专业基本技能方面需要持续提高阅读、写作、口语表达、理解等能力,以满足作为语文教学范例的需求。

公众号:深圳波波语文

篇10:试论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审视公益广告用语的语用基础

试论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审视公益广告用语的语用基础

论文关键词:社会语言学 公益广告用语 礼貌原则

论文摘要:本文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对公益广告用语的语用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我们对收集到的公益广告的语言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公益广告制作者根据其主题的需要,对礼貌原则采取了灵活运用。

一、引言

众所周知,在广告的诸多因素之中,广告的语言对人们的影响力是最不容忽视的,它对人们的心灵产生冲击,使人们的情绪为之兴奋从而对广告的内容产生兴趣,最终达到广告的效果。可以说,语言的活力在广告语言中体现的最为显着,因此,有学者提出:“新世纪对语言学界也提出了新的使命,走出书斋,关注社会语言的运用,对广告创意、广告语用的研究进行切实的考察和科学的研究,这是社会语言学家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二、公益广告的界定

关于公益广告的定义,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余明阳在新时期的着作《公益广告的奥秘》一书中综合其他各家说法的精髓而给出以下定义:所谓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采用艺术性的表现手法,向社会公众传播对其有益的社会观念的广告活动,以促使其态度和行为上的改变。

三、公益广告用语的语用基础

语用学是理解语言、使用语言的学问,是讲究语言合适、得体的学问。广告是社会用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这种影响将日益扩大。广告语言作为直接为经济服务的一种手段,是社会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在运用礼貌原则时,公益广告用语有其自身的特点。礼貌原则及其运用如下:礼貌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规范,言语交际行为也必须遵从这种社会规范。礼貌原则即是言语交际中应遵从的礼貌规范。英国语言学家利奇把礼貌原则划分为六类准则:A.得体准则: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多使别人收益。B.慷慨准则:尽量少使自己得益,多让自己吃亏。C.赞誉准则:尽量少贬低别人,多赞誉别人。D.谦逊准则:尽量少赞誉自己,多贬低自己。E一致准则:尽量减少与别人的分歧,增加与别人的一致。F.同情准则: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增加双方的同情。其实,这几点概括起来说就是:说话人说话时往往都尽量多给别人一点方便,尽量让自己多吃一点亏,从而在交际中使对方感到受尊重,同时反过来获得对方对自己的好感。

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不同,商业广告制作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它的产品或商标,从而作出购买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礼貌的指令性行为,因为它实质上是不同程度地指使受众做事(购买它的产品)。所以,它往往以隐藏交际意图为策略,大量运用婉转间接的手法和礼貌的言辞来打动消费者的心,通过言语内容刺激消费者的情感,产生购买的动机。而公益广告是无偿为广大受众服务的,它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公众过的更好,所以本质上并不存在礼貌与不礼貌的问题。大多数时候,公益广告用语是遵循礼貌原则诸准则的,它让人们在一种愉悦的氛围中领略它的意图,或者接受它传播的主题。

大部分公益广告用语是遵循礼貌原则的,因为它是与公众的对话,目的是让公众接受它的宣传。但有的时候,如要表现规劝说服、提醒警示及讽刺批评型等主题时,只是一味遵循礼貌原则并不能达到它的目的,这时就要通过违反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准则,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例如下面一组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平面公益广告:

“不能……杨白劳——劳而不获”

“我们不愿意看到一部分知识分子成为现代的杨白劳,心血和劳动白白成为别人的大餐。

站出来吧,保护自己!”

“反对……齐白食——不劳而获”

“知识产权的盗版者和部分无知的消费者

不要在继续下去了。

停止吧,你们!”

这组广告是由广东黑马广告公司制作的“白劳与白食”公益广告,获得最佳创意奖。它用短小的字句与字序,义正词严地规劝人们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很明显它违反了赞誉准则和一致准则,夸大了对那些知识产权的盗版者和部分无知消费者的贬损,表现出自己对他们的极大愤怒,同时也表达了对一部分知识分子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满。但是它的规劝说服效果却十分的好,因为它揭露了盗版者的丑陋面孔,对他们提出了严正警示,也道出了对一部分无辜的知识分子的同情,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

礼貌原则是当代语用研究为促进言语交际提出的两条重要的准则,它们对各种言语交际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公益广告语言也不例外。它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的、试图说服受众接受其主题思想的间接语言行为。它与受众不是面对面的,所以它更要遵守言语交际的基本规则,从而增进受众合作的积极性,以实现好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1]Yule, G. The Study of Languag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郝瑞英:《广告语言的违规》,《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5。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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