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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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

篇1: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论文

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论文

一、问题的背景-税法教学与研究应具备指导税收立法实务之作用

税法[1]教学除了基本的计算、解题及如何适用税法外,更应强调现行税收[2]法制设计与立法目的之分析。面对多如牛毛的法令,税法教学与研究应如何因应呢?是以立法引导教学,并与现行法令保持高度一致,抑或发现并检讨现行法制之缺失及矛盾,进而提出完善之建言?兹以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进一步说明:

为防止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实现,在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之法理考量下,若无其它相关机制来解决此类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行为,[3]则将私法制度中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移植至税收征管法上确有实际之需要。故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吗?按“适用者,法律明定关于某事项之法规,以应用于该事项之谓。准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项,适用于其类似事项之规定之谓。但准用不能完全适用被准用之法条,仅在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变通适用。”[4]换言之,适用乃由法律直接对某一情形作出了预设,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对法律的直接使用;而准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应该比照对类似情况的法条规定来适用。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自然也仅适用于保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债权。故在《税收征管法》中直接规定“依照合同法”,这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相互矛盾的,可是说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岂能不谨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论证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公、私法间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统一规范性,主张税收债权可以直接适用私法上关于撤销权及代位权之规定。那我们在立法上该如何设计呢?关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权与撤销权于税收债权的立法模式向有两种主张,第一种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上规定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而第二种立法模式则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代权及撤销权参照(比照或准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就立法技术而言,第二种显较简单并节省立法成本。然若现行法没有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规定,是否可类推适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补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容许类推适用私法规定呢?诸此等等,实为税法教学与研究时不能漠视与忽略的课题。

我们主张税法教学与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适用问题外,似应进一步论拓展至立法论的层次,以及当法律出现空白之情形时,如何在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下进行税法上的漏洞填补,并思考设计出妥适的法制规范。而在思考税收立法论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实务界人士提出立法从严,宜细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为宜呢?我们认为两者虽各有其考量,但恐有过于极端之嫌。我们不妨分为二层次来看此问题:第一,法律并非万能,而是具有内在不完备性,而该等不完备性常肇因于现实经济与社会体制之考量,税收立法当然也不例外,故首先应为有无立法必要之辩论,这远比宜粗或宜细之争更重要,否则一但立法却又执行不了,岂不伤害政府威信与法律的尊严?;第二,宜粗或宜细两种模式的检验标准究竟为何,到底税收立法要细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这是税法学教学研究应该进一步思考之处。我们主张不论是宜粗或宜细的立法似应调合社会经济之实际需求,以呈现税法的特殊性质为首要考量,[6]当然这只是勾勒出一个大方向,至于实际操作标准有待实务立法经验不断的累积。

学术与实践经常存在一定之距离,然学术最好走在实践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此税法教学与研究方不致沦为立法的附庸,也能与>文秘站:<实际>生活紧密连接一起,并可维持其学术的客观性,并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育的质与量。

二、税法学研究对话机制之建立

税收不仅是一种财政手段,课税与征收之依据及方法更涉及经济资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会阶层之流动,动辄影响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因此根据财政、经济、社会等不同观点,税收理论所讨论的中心议题或是对话内容也将随之不同。[7]税法学研究的主轴课题、研究范畴及研究方法究竟为何呢?这些都是日后对话内容的重要部份。诚如学者所言“对于税法做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称为税法学。税法学把握课税的法律秩序,依据宪法、基本人权、课税权力的分配比较衡量税法规定,并依法律的授权规定衡量法规性命令。税法学的主要课题乃是将此类法规要素加以体系化,进行税法的方法训练以及正确术语的操作(符合量能课税的公平征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税捐罚则的体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当的课税。此外,税法学也应当理解税法的制度沿革,以求从中了解现行税法规定。”[8]另学者亦认为税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为透过具体税法制度,一为透过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其它部门法、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

历史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之关系,该学者较倾向于后者。并认为税法学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学甚至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具有交错的关系,在理论上应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对税法学研究范畴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9]也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与非法学方法论来指导一个学科的研究与发展,重要的是合适的方法与方法的不断创新,以避免主观臆测与盲人摸象的情况发生。[10]

完整的税法学教学及研究,除单纯探讨税法之本质及内容外,税法学关于税法规范意义、税法正当性来源、税收权力分配的机制,甚至税法规范的哲学基础也应纳入深化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理论的范畴。此外,税法学之教学与研究更应兼顾税法制度设计之思维及时空背景与历史沿革,以及经济效率理论及社会公平理论于税法学中之应用,同时应建立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位阶及部门法间之整合与适用。然而回顾目前为数不少的税法学研究文献,税法学跨学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阙如,纵有跨学科之研究,其对话主轴亦不甚明确,各说各话彼此间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今后税法学教学与研究主轴应致力于透过税法学的研究是否能促进生活中所需求法规范的完善,并经由一定的机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来进一步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等等)运作,进而更加厘清国家与人民之关系,以达到实现税收正义,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之目标。

单从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整合与适用观之,我们认为税法与宪法的整合研究对税法学理论的深入甚具关键作用,[11]虽然面对现阶段立法的不完备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确立的处境,税法与宪法的对话有实际之困难,而又这涉及根本政治体制问题,并非尽靠学者争论就能解决。然而税法学发展必须意识到纳税义务是一个宪法层次问题,特别是在城乡法律二元化体系下,更须有一个统一宪法意识与以打破这种计画经济体制下残余的弊病,建立一个温暖而富有人性的税收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只要负担不违反宪法规范的纳税义务,则其在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获得宪法的尊重与保障。纳税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违反宪法理念,这才是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税方能真正落实。否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进行立法修补,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税法学的教学似应有此体认。我们认为从宪法高度对税法进行较深入的教学及研究似应成为今后主流趋势,而这只是一种研究路径,并不影响税法学本身地位。另外税法学论著投稿国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从我们所在社会中产生切实的问题意识,避免自我封闭,以提升国际学术对话,此有待法学家及实务家针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不断进行对话,并作进一步的学术规划安排。

除建立学术论辩的对话平台,并扩展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外,另一个应纳入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对话平台乃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对话,透过理论与实务之比较与分析,始能厘清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实之解决方案。从法律发展的比较史观之,正如学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与欧陆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极大的差距;英美一切由基层做起,所以,人民对于法规之认知非常透彻,当然其规范性、公信力与执行力也因而提升;而欧陆则长期承受君主专制之传统,特别强调高层的以身作则,或制定法律以规范人民行止,其结果并不理想。”[12]税法学研究更应思考如何建构社会基层主体意识的税法规范,由下而上审视政府税收立法、税收行政及税收司法的权力运作。并注意基层反应与需要,例如为因应税法的变化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否须与企业协商,以及在什么阶段进行?关键是如何将利益团体的游说公开制度化,避免规则的制定过程垄断在少数利益团体参与中,以及大量税收行政法规是否已突破或改变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关税收立法实务之研究观之,我们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献,往往是一些法条形式的、机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趋周密符合学理的税收立法技术分析,另外对于税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税收立法公平性的评估也甚少着墨。若再加上现在关于税收立法草案都是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连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过程会议记录亦无法透过公开程序获得,更加阻碍了学术理论与立法实务的对话。今后若能进一步加强税法学理论与实务间之对话,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学与研究品质将有相当助益。

三、建构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规范并非是不相关的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也就是这些规范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体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诸多规范的各种价值决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13]体系化是法学研究重要任务之一,而体系化对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给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 [14]特别是在现行粗线条税收立法及内外有别[15]的税收立法状态下进行体系化的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具有指导立法实

践的意义,并可达到获得税法解释所必要的取向标准、发现及填补税法漏洞、维持税法秩序的一贯性及审视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等功能。[16]学者也体认到税法学须从理论化、体系化着手,认为税法做为一门学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体系,而体系的内容是变动的,需结合历史背景来观察。[17]关于形成税法学体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编纂概念、利用类型(模块)、利用法律原则、利用功能概念来进行体系化的建构。[18]对于税法学如何加以体系化,学者们侧重的角度不一,试述如下:

学者有将税法体系[19]研究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处罚关系及税收救济关系四大系统来探讨,[20]试图建构以税收请求权为基础的税法体系,并发展出可检验性的可操作性规范。税收实体关系主要是分析何种纳税客体应按照何种基础归属于何纳税主体,探讨税收请求权是否有效成立。伴随着税收请求权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我们则进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种类与义务合理界限之探讨。如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则应该课予哪些处罚,处罚界限为何,并经由相当性衡量以防止公权力遭滥用,并避免发生超过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当事人若对税收构成要件或征纳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纳税义务之有无、内容、范围、征管以及处罚方面争议有不服时,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救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则为税捐救济的处理范围。

另有学者从税收的目的论出发,[21]将税法体系主要分为财政收入目的的税法(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与管制诱导目的税法(财政收入为附带目的),两者区别实益在于其所适用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不同。财政收入目的税法主要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合宪性审查标准,课税乃基于平等原则,其衡量标准专以纳税人之负担能力而非以国家财政需要为依据。而管制诱导目的税法则以比例原则及权衡理论为重心,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另有学者提出税捐基本权概念,探讨课税权的宪法界限,建构以税捐基本权为中心的税法体系,并以宪法税概念及税捐正义作为整个税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以求得国权与人权平衡之价值判断。[22]

税收法令只是现实立法下的产物,体系化的税法学应当贯彻自身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法的本质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规律。今后更应重视找寻经济发展的规律,以法学的角度来提炼税收具体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坠入纯粹的注释法学而不自知。而体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总结过去,演进新知,不只说明了新知产生的过程(归纳),并指出法律发展的演进性。[23]一言以蔽之,税法学理论应当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税法的普遍性与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尽人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应和诠释,而这与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总结

关于建立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客观衡量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顺序及比例为何,本文尚无能力来形成此一学术评价机制,有待更多的学术对话参与形成共识而后确立今后税法学的研究成果衡量机制。毕竟在此一意义上进行的学术对话才有较高的学术可比性与可检验性,并可避免学术垄断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形成优质的学术文化世代传承。

以市场角度看,教学与研究也是另一类的市场,但应尽量避免将学术产业化,毕竟学术更有其使命感(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应该是最低标准吧)而非如产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或许是有志于税法教学研究者应有的体认。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可归纳为下列建议:对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开放对话机制的面向及深度;体系化的教学与研究方法。或许本文陈义过高,倘若对提升税法教学与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则本文目的也就达到了。

「注释」

[1]这里所称的税法,按照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只限于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两种形式,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复、意见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不健全现象,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关于税的名称因不同朝代或翻译用语之故,各有不同的称法,今人主要有称“租”、“税”或“捐”等情形。通说以为经常课征者称税,临时课征者称捐,租为唐初税制名称之一,依土地之面积而课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赁人而取得价值之意义。而台湾学者多称税捐或租税,考察现行法律用语一律统称“税收”,但关于“收”的解释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从法学角度审视“税收”用语甚至提出质疑呢?或许有人以为形式不重要,内容才是重点,但如果是这样,则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何达成呢?然为配合现实立法说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暂以“税收”称之。

[3]由于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者,税务机关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对没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税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实现。

[4]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6页。

[5]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版,第57页。

[6]税法与其它法律领域比较,由于课税权人居于优越地位故税收正义要求特强烈。

[7]例如,若根据财政立场则应力求税收的充分、确实、以及富有弹性,以满足国家政务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应摆在探讨各种税收如何组合,以达税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国民经济之立场,则应力求保护税基,培养负担能力,尽量减轻其对国民经济之压迫,所以需要探讨税收的转嫁、归宿等问题,此时研究方向似应集中在税收的经济分配方面。

[8]Tipke/Lang, Steuerrecht,12.Aufl, S.2.转引自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版,第2页。

[9]此为20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0]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版,第5页以下。

[11]当税法出现法律漏洞时,学者认为税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类推方式与以填补,此非方法论之问题而是宪法问题,亦即平等原则与税收正义问题须由宪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即使在没有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情况下,虽然税收系法定之债,应受法定负担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条文表面之拘束,方能达公平税收之目的。然税法部分要件用语,事实上难免具有不完整性与开放性,此时不能尽依表面上的条文,须赖背后之宪法规定始能补足完整。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公司版,第26、131页。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台北三民书店19

91年版,第891-945页。

[13]Karl 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版,第355页。

[14]M.Cappelleti and Others, “The Italian Legal System”(1967), p.89转引自沈宗灵:《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183页。

[15]主要体现在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差别待遇上,诸如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体适用的普惠制租税优惠政策外,另有种类繁多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租税优惠政策(参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6]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年版,第20-21页。

[17]此为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8]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以下。

[19]这里的税法体系乃不同于税收实定法的立法体系。

[20]参照黄茂荣以下著作:《税法总论》(第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版;《税捐法专题研究》(各论部分),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1年版;《植根税捐法法规汇编》(一),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植根税捐法案例体系》(一)至(四),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参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有限公司年版;《所得税与宪法》(增订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22]参照黄俊杰以下著作:《宪法税概念与税条款》,传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版;《税捐正义》,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23]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页。

篇2: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

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

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

李刚

税法学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较,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即使是美国、德国等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较发达的国家,将税法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和教学,一般说来也才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日本,对税法的正式研究则始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①而在新中国,法学研究自二十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学的复兴和发展时期。其中,税法学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从八十年代中期发端,至今也不过十五、六年的时间;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税法学研究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亟需改进之处。②

纵观新中国税法学研究有史以来的研究成果,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与“阶级斗争”、“强制”、“义务”等名词和观念紧密相连的,由此这些名词和观念亦进入税法学理论,成为其内在的、被认为是完全合理的本质因素,进而影响乃至主宰了税法学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此其一。其二,税法学理论研究者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并受长期以来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的驱动,以及依附于税收经济学研究的惯性作用,偏重于对税法作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释义,淡化、忽视甚至回避了有如税法的起源和本质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更遑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分析与研究。时至今日,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以“公平、自由和效率”为内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税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由于上述两大根本原因而有陷入难以为继之虞,仍然仅作制度层面上的注释甚至创新,以及实务操作方面的改进乃至完善,亦难救其于困境之中。

一、契约精神――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的支点与核心

(一)契约精神

虽然已有不少税法学者对西方的税法理论和制度作过介绍和研究,谓之“借鉴和参考”。但多数仍然只是制度层面上简单的“移植和借用”,并未从深层次的理论角度去考察西方税法理论的合理性,进而以此反思我国税法基本理论的不足和欠缺之处。笔者经过认真、慎重地比较研究,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税收理论──如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等──中的合理因素,来修正、完善我国税法的基本理论。这一合理因素,概言之,即为“契约及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③契约及其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可以弥补传统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不仅可以改善传统税法学理论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对立的局面,而使之趋向于和谐一致,还可以赋予税法学理论在跨世纪进程中为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而必备之调适能力和创新性。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法学现代化的大背景中,以“契约精神”为支点和核心,反思和修正我国传统税法学理论,可以为我国税法之现代化提供一条理论上可能的途径,或者至少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税收与税法概念新说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相互缔结的契约;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又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获得国家保护所应付出的代价;国家征税和人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通过这种“自愿”进行的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公共需要论则认为,由于人民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需要――“公共需要”无法通过“私人生产部门”来满足,只能由“国家和政府”作为集体的代表来承担公共物品生产者的责任,其资金即通过税收制度来筹措。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国家分配论则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虽然,马克思也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即税收――引者注),又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④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纳税人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的对应。但是,在过分强调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情况下,纳税人的义务被“充分”强调,而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国家的“义务”被弱化,甚至忽略;导致了在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与国家(及其税收征管职能部门)法律地位的极度不平等。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即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述税收的缘由,从而说明税法的本质;而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却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而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有效的满足。由此来看,后者应该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所以,在“人民主权国家”思想总的指导下,贯之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契约精神,笔者将税收概念定义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进而将税法概念定义为: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

上述概念与传统税法学理论相比,简单来说,至少具有如下三点不同:(1)涵盖了三方主体,即人民、征税机关和国家,并且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2)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税法则是这双重目的得以实现的有效法律保障;(3)强调了人民纳税必须“依法”且仅“依法”而为,内涵了“税收法定主义”之因素。

(三)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契约精神的体现

契约精神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范畴,包括了自由、公平和人权等价值内涵。由于前述原因,传统税法学显现出“不平等”、“强调义务”等明显表征,对税法之本质偏差较大,故笔者提取出契约精神内涵中对传统税法学具有根本改良意义的公平价值加以探讨;而公平价值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平等原则。

税收活动与国家的产生相伴相随,并且直接涉及人民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民和国家之间其他的行为相比,税收或税法对契约精神的贯彻应当更为直接和深刻。我们可以借助几乎涵盖了税法主要特征及内容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⑤来探求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

笔者将税收法律关系概括为以三方主体间的四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③)、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④)、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①)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②);其中,①②构成第一层,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③④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下面,笔者就上述四种税收法律关系逐一分析其中的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

1.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界定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这就已经是对传统税法学认为的“纳税人又称为义务主体,征税机关又称为权利主体”观点的突破。纳税人因其公法上债务的清偿――纳税,不仅享有要求查询和对纳税信息保密等程序上的权利,还享有因还付金、超纳金和误纳金而产生的还付请求权等实体性权利;征税机关同时也就负有相应的程序义务和实体义务。

既然是一种(来源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其具有公法性质,但也不可避免地内涵有“平等”的因素。但是到此为止,我们只是解释了税收法律关系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平等性,至于其本质上的、深层次的平等性,还有待于笔者在税收法律关系的第二层次上阐明。

2.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税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领域;在日常的税收活动中,如果不考虑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的话,税法的行政法属性更为明显。而在行政法领域,早就有学者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提出了质疑,⑥主张应当“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⑦;甚至已有学者直接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问题作出了理论尝试。⑧

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讨论对我国传统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模式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向“服务与合作”观念的转变同时也说明了在行政法领域引入“契约精神”的可能甚至必要。有的行政法学者就论证了“行政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的可能性”。⑨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不仅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而且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也体现得最为充分和浓重;基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可变性需求,随着契约原则的普遍贯彻和契约精神的扩张,通过“社会合意”建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⑩毋庸质疑,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必然也属于为契约精神所渗透的范围。

3.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它是指不同的主权国家之间就国际税收利益进行分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类型中,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体现得最为明显。首先,参与分配的各个主权国家的地位是互相平等的,其税收管辖权是相互独立的;其次,法律关系的各方平等地参与对其相互之间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协调过程;最后,各方达成合意,签订条约或协定等具有国际性的“契约”,彼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实,不独国际税法领域内如此,国家“也是世界社会经济这一最大契约关系中的一个部分”11,也是按照具有契约精神的平等原则来处理其相互之间事务的。

4.税收宪法性关系。它是指人民(纳税人的代名词)与国家之间就税收的宪法性条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宪法性税收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就征纳税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契约”表现形式。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这一形式在宪法中的最佳表述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概言之,人民根据宪法性税收条款,同意并实际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给国家,正是为了使国家(通过政府)能够运用集体力量来保护人民所有的更为重要的其他权利;而人民实际上在因这种保障而产生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状态中获得了比其转让给国家的利益更多的补偿――即获得了公共需要的满足,并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争取更广泛的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从资源的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人们原本是分别运用自己独自的力量来专门保护也只能保护自己的,这部分力量成为人们必要的利益支出的一部分,但这种保护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税收使得人们用于自我保护力量消耗的那部分利益集中起来汇合成为集体力量;更何况,这一集体力量还发挥了远远超过“保护”的作用――即成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来源。因此,集中起来的资源就比分散于纳税人手中的资源能够得到更充分、有效地利用。税收的交换学说就很能够说明这种权利和义务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双向流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以及税法的公平价值的根本内容就在于:经由宪法的形式,国家和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定主义,通过“税收法律”(以及作为中间主体的征税机关)建立其相互之间以征税和纳税为外在表现形态、而以满足和要求“公共需要”为内在本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所内涵的“契约精神”要求在调整纳税人分别与征税机关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贯彻和体现“公平价值”以及“平等原则”。

二、中国税法之现代化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是在中国法制之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谓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简言之,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法治”(ruleoflaw)的实现。因此,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简单来说,就是“税收法治”(RuleofTaxLaw)的实现。具体而言,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在理论基础方面,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契约精神”与国家意志论和国家分配论的有机、合理结合为基础,形成从规则注释到原则分析、再到价值研究的完整的基本理论体系;(二)在思想条件方面,以重构之税收法律意识为“税收法治”的实现创造人文环境;(三)在立法保障方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为立法基本原则,并坚决一以贯之;(四)在制度运行方面,实行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的依法治税;(五)在最终目的方面,实现“税收法治”的状态。

中国税法现代化的模式属于应激型,即一个较落后的税法系统受较先进的税法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该税法系统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其推动力量来自对社会契约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参考和借鉴,并以此对传统税法学加以反思与拓新,从而指导对税法实践的修正与完善;这其中,传统税法学理论得以在跨世纪进程中嬗变、革新,进而发展为现代税法学的支点和核心,就是“契约精神”(SpiritofContract)。

(一)由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现代化的实质内容

如果用最精练的一句话来概括“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的实质内容,那就是“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法治”。笔者认为,在贯之以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的现代税法学的基础上,可以将依法治税定义为:所谓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12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从依法治国的实质即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来看,依法治税首先也应当是指“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但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不过是同一命题的两种叫法。

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学者对所谓的“依法治税”进行了批评。他们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加以弥补。当然,这些学者并非否认依法治税;只是在他们看来,以国家分配论为理论根源、受传统“法治”观念影响的此“依法治税”不同于以权利义务对等观念为思想基础且在现代法治观念指导下的彼依法治税。13事实确实如此,在传统税法学的理解之中,“依法治税”只是指“征税机关(税吏)通过‘税权’来治理纳税主体,使之依法纳税”,同时淡化或回避“征税机关是否应当依法征税”的问题。然而,依法治国的实质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为何到了与其一脉相承的依法治税中,就变成了简单的“依法治民”呢?因此,这些学者才指出:“‘依法治税’这一口号则明确地将纳税人推到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治’的对象”。14在传统的依法治税理论中,法治的主体与对象颠倒了,纳税人――人民(从最广义和集合的角度上理解的纳税人)成了对象,税吏仍然是主体。

然而,在现代税法学的公平价值理念指导下,不仅征纳税活动是基于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作用而产生的,而且在包括依法治税在内的几乎所有税收活动中,人民都是最重要的主体,起着主动的作用。实际上,征税机关本身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自19开始,从国家税务总局至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例行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开始提出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的口号。当然,从口号到行动还需要不断的、切实的努力,否则就只是又一个“迷惑”纳税人的“障眼法”。

(二)税收法定主义――中国税法现代化的立法保障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在作为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的税收法制建设的诸环节中,最需要、也最难体现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的环节就是立法。所谓“最需要”,是因为“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15;所谓“最难”,是由于一般大众并不直接参与立法活动,与其发生直接联系、触及眼前的切身利益更多的是执法或司法活动,所以,人们一般只强调执法和司法中的公平问题。但实际上,同时作为税收法制建设的起点和终点的税收立法才是根本体现公平价值观念的关键环节。正如笔者前文所述,人民同意纳税、同时要求国家承担一定义务的意志在宪法中的最佳表述就是“税收法定主义”;而“税收法定主义”恰恰就是税收立法最基本的原则。

1.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对税收法定主义在含义上的要求。

笔者尝试对“税收法定主义”逐词加以语义分析,结果发现,“税收法定主义”在含义上主要是以其“税收”和“法”这两个词来回应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的要求;其中,“税收”一词,笔者在第一章中已有界定,此不再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要求“税收法定主义”中之“法”必须仅指法律,即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至于为何非得以法律的形式,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来规定税收,笔者以为,起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税收对人民而言,表面上或形式上表现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无偿”地转让给国家和政府,实质上则表现为人民因这一转让而获得要求国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这恰是税法的本质公平之所在),因此,以人民的同意――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实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否则便是对人民的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第二,政府是实际上税收利益的最终汇总者,并且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的实际执行者,倘若仅依其自立之行政法规来规范其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其征税权利(力)的不合理扩大和其提供公共服务义务的不合理缩小的结果,以其权利大于义务的不对等造成人民的义务大于权利的不对等,从而以该不对等的表象而掩盖政府(征税机关)与人民(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的实质。故必须以法律定之,排除政府侵犯人民利益的可能性――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第三,从历史来看,税收法定主义确立的当时,尚无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之作法,将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立法机关,乃是出于建立统一的、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需要,并且排除以税收地方性法规开征地方性税种的可能,以免因税源和税收利益划分等原因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当然,在现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已为普遍之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大量的、占主体的是国务院根据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两次授权而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这一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向法治国家迈进的道路上,应逐步加以改正,否则就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背离。

2.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对税收法定主义在具体内容上的要求。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学者们概括表述不一。经过比较分析,笔者将其归纳为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共三个部分。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于其中亦或多或少有所体现:

(1)税种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相对应于一部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就没有征收权利(力),纳税主体也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首要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是模拟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原则。因为,国家和政府如果没有相应的税种法律依据而向人民征税,意味着对人民的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就如同未依明确的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便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无异于对人民的人身权利的践踏一样。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维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

(2)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须由法律明确定之。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各个税收要素相对应于税收法律关系具体运作的各个环节,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故税收要素确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

传统税法学认为,税收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但现代税法学则认为,税收要素还应当包括税种16和征税机关。后者正是应税法之公平价值观念的要求而确立于税收要素之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基于税法平等适用的价值观念,当然应当在税法中同时规定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更何况,税收法定主义本就源自于对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力的限制,又怎能将其排除在应由税收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税收要素之外呢?再者,并非所有税种的形式意义的征税主体都是一致的,虽然其中大部分为税务机关,但也包括海关和非税务机关的财政机关等,有必要在税收法律中具体指明。

(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其实,“程序法定”作为一个单独的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程序的实体意义最初表现在起源于12英国大宪章的“正当过程(DueProcess)”条款,其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这一原则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了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其实质在于防止政府专制。17由此来看,程序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处;甚至可以认为,当程序法定或程序正义作为一个单独的更高层次的基本原则,作为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基本价值的核心的时候,税收法定主义不过是其延伸于税法领域的一个产物罢了。

3.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要求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第5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仍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弃此不言,而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依然是传统理论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观点的体现。然而,在传统税法学以“契约精神”的导入与渗透为契机而向现代税法学转变的过程中,税收法定主义作为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性税收契约”,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宪法应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文准确规定。目前需考虑如下三点:(1)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应当用怎样的立法语言在宪法条文中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白无误地准确表述;(2)如何选择适当时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文补进现行宪法中,考虑到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一味要求尽快规定税收法定主义,或者是单独就税收法定主义对宪法进行修正,都是不妥当的;(3)在目前一时难以对宪法加以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或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的方式来确定税收法定主义。

(三)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中国税法现代化之思想条件和观念基础

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或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法治观念既进入部门法的税法中,就必有其在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194月,着名税收学家高培勇教授在中南海给国务院领导作税法讲座时,提出要“下大气力,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18;将其引入法学领域,即为“税收法律意识”。笔者以为,现今欲行依法治税,必须以重构之税收法律意识为观念基础;否则,依法治税仍然只会是“空中楼阁”。

1.反映实在税法既存价值观念的税收法律意识的误区。

笔者之所以提出“以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指导重构税收法律意识”,乃是因为,基于对实在税法的价值认知而体现出的税收法律意识,与建立在税法应有的公平价值基础上理应反映出的税收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着不相吻合、甚至背离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税收意识”的表述问题。不论是在传统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使用的都是“纳税意识”的表述,特别是作为主要征税机关的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法教育和宣传时;而这一片面的表述本身就包含了“人治观念”和税务机关“不公平”的法律意识因素在内。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19同理,税收法律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律意识”(以下简称“征税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以下简称“纳税意识”)两个方面;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法律意识”这一概念,目的就在于促使人们在单方面强调“纳税意识”的同时,不要忽略还有另一方面、其重要性可能更甚于纳税意识的“征税意识”。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产生正确的税收法律意识;而且还必须在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税收意识中同时贯彻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

其次,在对我国税收法治状况不良好的众多原因分析中,一般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所谓“公民意识和自觉纳税意识薄弱”。固然这的确可能是现实的。但同时不要忘记,作出这种单方批评的前提是“征税主体的征税意识良好”;否则就不应该片面地只批评“纳税意识”而不对“征税意识”是否良好的问题作出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水平。”20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税收法治状况中,我们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而税收法治状况不良好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税务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不强,与群众法律意识处于同等水平甚至可能因“自我优越感”的心理因素的误导而表现得还不如群众法律意识,取而代之的是强烈的“权力意识”。

当然,最后,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也的确是个问题。纳税人通常都认为纳税仅是被强加的义务,而非如同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21所以,造成传统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出现偏误的原因不仅有来自于征税机关一方自以为的“优越地位”的意识因素,也有纳税人一方长期被强加以至于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劣势地位”的自我观念的影响。究其根本,就在于作为纳税主体的人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仅停留在“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层次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理念”的理性层次,对深涵于税法中的公平价值观念尚未清醒地认识和理解。

正如笔者前文反复论证的那样,就税收对纳税人的意义或价值而言,表面上看来是其部分既得利益被“强制地、无偿地剥夺”了,税法对纳税人呈现出一种“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表象;但从实质上来看,纳税人才是税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税收活动的全部和最终意义无非就在于为广大纳税人――人民享受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其中,“政府的征税权是与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相对称的,老百姓的纳税义务是与其享用公共物品的权利相对称的。”22

2.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所谓以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来“重构”人们的税收法律意识,是指:首先,要以“税收(法律)意识”来统领“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其次,是要在两者的结构关系上将征税意识置于比纳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回复法治之本意在依法治税中的“依法治(税)权,依法治(税)吏”的真正含义。再次,是要开始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公平价值观念基础之上,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如果说,这里存在着“不平等”的话,也应该是纳税主体的地位优于征税机关,而非相反。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使纳税主体确认自己作为税法公平价值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的、更重要的权利。否则,“不知权利只知义务,只能产生子民意识、臣民意识,……在只有臣民意识的‘公民’身上能产生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岂非咄咄怪事。”23最后,要明确征税意识和纳税意识二者之间不可割裂、协调一致的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对应和必然结果。()我们难以想象由纳税主体首先来完成这种观念意识上的转变而征税主体依然维持原样;同样,只要征税主体树立起了正确的征税意识,并以此指导作用于实践,同时相应修正税法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不妨以“非直接偿还性”取代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的表述,24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必然会随之改变而与征税意识协调一致。

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所有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对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乃至税法价值观的认识都能够达到理性认识的水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不能放弃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这样去做。换言之,我们应当以从整体上重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为主,同时辅之以对税法实践中具体的、单个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思想条件和观念基础。

结束语

对中国传统税法学根深蒂固的理论基础加以改良,或曰促进其现代化进程,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寻求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口,这时,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就凸显其举足轻重性;这也是笔者全文集中对税法之公平价值加以论述的主因。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实质上是“标明中国社会法律系统由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向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的历史转型过程。”25税法的公平价值由其第一层次的形式正义,渐次至第二层次的实质正义,再进而至第三层次的本质公平,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制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传统税法囿于“人治法”之局限,只能停留在形式正义的层面上;而在中国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整体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开始经由实质正义的阶段而向本质公平的最高层面突破,最终必将确立由三个层次共同构建起来的、完整的税法公平价值系统,并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研究提供最急需、最关键的理论支持。

篇3:《桃花源记》的研究综述与教学建议

《桃花源记》的研究综述与教学建议

一、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以记叙为主的文章,以武陵渔人进出桃花源的行踪为线索,按时间先后顺序,把发现桃源、小住桃源、离开桃源、再寻桃源的曲折离打的情节贯串起来,描绘了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和平恬静,人人自得其乐的社会,是当时的黑暗社会的鲜明对照,是作者及广大劳动人民所向往的一种理想社会,它体现了人们的追求与想往,也反映出人们对现实的不满与反抗。

二、结构层次

《桃花源记》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首句至“欲穷其林”,写武陵渔人捕鱼时偶然进入桃花源的曲折情景。作者以惊人的妙笔,描绘了桃源恬静、优美的自然环境:长长的绿水,夹岸的桃林,纷飞的花瓣,芬芳的嫩草,使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作品一开始就以特有的魅力紧紧抓住了读者,使你非跟着渔人这个导游走下去不可。第二部分,从“林尽水源”至“不足为外人道也”,写渔人所见的桃源风光及农民古朴淳真、热情好客的生活情趣。作者借人民不满秦始皇暴政这一历史事实来抒发对刘裕弑君篡位暴行的不满,并由此产生对理想境界的热烈追求,以大胆的幻想、饱满的浪漫主义情绪歌颂了理想乐土。这是“记”中的主体和核心。作者是通过形象的描写,神话式的虚构故事和美的激情来打动读者心灵的。第三部分,从“既出”至末句,写渔人离开桃源后,数人闻讯再访而不可得其路径的种种情景。以此作结,给读者留下了悬念,增加了作品幽微神秘的色彩。这结尾,也可能是暗示读者:这美好的境界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

三、词句知识

1。“然”字的用法

“然”,在古汉语中,附在描写声容情态的词语之后,作为构词的辅助成分,与现代汉语的“地”相当。作“……的样子”讲(有时可不翻译)。

“豁然开朗”中的“豁然”,是“开阔、敞亮的样子”的意思。

“屋舍俨然”中的“俨然”,是“整齐的样子”的意思(“俨然”在现代汉语中还有另一义为“十分象……的样子”,如“俨然一个正人君子”)。

“怡然自乐”中的“怡然”,是“悠闲、安详的样子”的意思。

“欣然规往”中的“欣然”,是“高兴地”“愉快地”的意思。

2。句式的省略在本文中,主要表现为主语、宾语的省略。

(1)省略主语。例如:

山有小口,(小口)仿佛若有光。(武陵人)便舍船,从口入。(小口)初极狭,才通人。(武陵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

其中(人们)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

(村中人)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渔人)具答之。(村中人)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人)闻有此人,咸来问讯。

(2)省略宾语。例如:

①问(渔人)所从来,便要(渔人)还家。

②此人一一为(之)具言所闻。

③余人各复延(渔人)至其家。

在古汉语中,省略掉主语宾语,并不会导致语意含混、引起误解,反显出语言的简练、紧凑。但在译成现代汉语时,却常常需把省略掉的成分补出来。

3。古今词义的异同

在本文中,重点是理解与区别那些同现代汉语的双音词在文字形式上完全相同而含义不同的词组。例如:

在古汉语中,这类双音词的每一个词素都有独立的意义,翻译时都必须准确地译出。古今义有相同的因素,但更须了解其不同之处,否则容易“以今释古”,造成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

四、详略安排

本文是作者的寓意之作,因而能否表达寓意,就成了材料取舍的关键。总的说来,桃花源里面写的详,桃花源外面写的略;生活图景写的较详,一般过程较略;渔人进桃花源时写的详,出来时写的略;桃花源中人“自云”写的详,渔人的答话写的略。正因为该详就详,该略就略,详略得当,所以全文仅用320字,就创造了一个有头有尾、有环境、有情节、有人物和有对话的动人故事,完美表达了寓意。

五、虚实结合的写法

作品既具有浓烈的浪漫虚幻色彩,又有强烈的真实感人力量。这一方面是因为主题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是作者始终注意把虚构与现实结合起来。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是虚构的,情节是离奇的。桃花源是“避秦时乱”的人们开辟的,一直延续到晋代,与世隔绝五六百年,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秦始皇式的暴政,在陶渊明生活的`时代依然存在,东晋统治集团对人民的残酷压榨,对下层知识分子的无情排斥,刘裕篡夺皇位的阴谋手段,都是活生生的现实。所以,人们能通过这离奇的构思,强烈地感到主题的真实。同时,作者始终注意在虚构故事时结合着逼真的写实。如文章一开始就明确向读者交待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人物的身份、职业:“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这就使桃源境内发生的一切事情变得好像都是真的。最后写南阳刘子骥向往这个乐土,欣然寻访,没有成功。刘子骥,是历史上实有的人物,是晋朝太元时的名士,与陶渊明是同时代的人,作者把他写进作品中去,就进一步渲染了作品的真真假假的气氛。作者之所以如此首尾照应,意在使人确信:虚幻怪异的桃花源是实有其地的胜境,从而加强了作品诱人的艺术力量。

六、语言艺术特色

作者善于用通俗平易、朴素自然的语言在其田园诗中描写他所喜爱的农村生活。在《桃花源记》中也是如此。如作品的第一段写桃花源外面的景色:“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仅仅用22个字就描画出一幅迷人的暮春桃林图。头两句从正面写桃林之茂密,第三句从反面写桃树之多而且纯,后两句从侧面衬托出桃林地面之美,以及桃花盛开后花瓣纷纷落下的景象。作者从不同的角度描写桃林之美,其中有的词语如“芳草鲜美”,简直给读者一种有色有香的感觉,而所用的语言却是接近口语化的。陶渊明用这些朴素的散文语言描绘了桃源外围及内部的自然美和人们的生活美,因此吸引了后世不少的画家去画桃源图。清人卫炳鋆说:“桃源山水,画中景也。……而古今之列人画谱者,唐、宋以来,惟摩诘《桃花源里人家》,意趣盎然,神致生动。……韩文公《题桃源图》诗,舒元舆有《录桃源画记》,吟咏之余,宛若置身洞天福地,然其造意设色,大约因明记想象为之。”;《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陶渊明卷下编》,中华书局1962年版)作者在叙述中的语言不仅到朴素自然,而且非常精练,没有多余的废话。全文用320个字就讲了一个有头有尾,有人物,有话,有情节的故事。整篇作品因主要写桃源社会,所以着重详写桃源内的人与事,写桃源外的事就从略。作者往往用精练的语言表达丰富的内容,收到以少胜多的效果。如写到桃源人初见渔人的情景,只写“见渔人,乃大惊”,后面三个字不仅写出了桃源人见到渔人的神色,而且也体现了他们与外界隔绝之久。又如写渔人与桃源人谈话的情景,作者以“此人—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一句话作了交代。这个复句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渔人自己在世上所知道的详细情况,不是作者所要着力描写成的所以在上半句一笔带过。而后半句,虽只三个字,但从桃源人共同的“叹惋”中,可以想象到渔人所说的世上的情形,与桃源内的生活相比之下,世上是多么混乱不堪!而桃源内的生活又是多么安定

《桃花源记》中许多词语由于言简意赅,一直被后世沿用下来,至今还有其生命力。如:“芳草鲜美”,“落英缤纷”,“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不足为外人道也”,“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等等,这些词语都几乎成了人们熟悉的成语。其中“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一句,用来表现桃源人与世外隔绝之久,而又说明桃源内没有朝代变化的情形,非常贴切,又非常生动具体。宋代唐庚在《唐子西文灵》中说:“唐人有诗云:‘山僧不解数甲子,一叶落知天下秋。’及观渊明诗云:虽无纪历志,四时自成岁’,便觉唐人费力如此。如《桃花源记》言:‘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可见造语之简妙。盖晋人工造语,而渊明其尤也。”从上所说,可见宋代人也已看出了陶渊明驾驭语言上的深厚功夫。不言而喻,陶渊明在写作《桃花源记》艺术上的独创之处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篇4: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与解决建议之研究论文

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与解决建议之研究论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现阶段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文章分析了环境保护对农村建设发展的必要性,并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提出了几点改进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为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0 引言

目前,由于我国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以及城市及其工业的污染源不断向农村地区转移,导致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呈现出点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交织的局面,再加上工业化、城镇化及农村现代化的建设正逐步推进,使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环境保护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需要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予以重视,加大农村环保力度,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1 农村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1 环保是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这必须以丰富的自然资源及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农村环境是现代化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业生产极大地依赖资源环境,人类不能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必须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来进行农业开发。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是科学合理、长久的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业生产率的稳步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环保是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但目前我国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例如化肥、农药等过量使用;畜禽养殖排泄物的污染;部分工业生产导致的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导致农产品减产、降质,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环保理念,科学规划与节约资源,保障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3 环保是建设整洁、有序村容的重要内容

当下,受农村传统生活方式及习惯的影响,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污水及垃圾乱倒、柴草及粪土乱堆等,导致农村的村容出现脏、乱、差等问题。随着环保理念的推广普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始着眼于环境治理,合理规划农村街道,集中处理污水及垃圾,畜禽开始合理地圈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环保是建设整洁、有序村容的重要内容。

2 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农村的环保意识薄弱

农村环境保护动力不足的主要影响因素就是环保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生活上,由于长期受传统农村生活习惯及方式的影响缺乏进行环保行为的观念;二是在维护环境权益上,由于法制观念的薄弱导致依法维权意识不足,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没有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三是在生产上,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只注重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以牺牲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了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

2.2 缺乏有效的农村环保监管

农村环保监管力量不足,主要是缺少必要的农村环保监管机构,规范化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导致农村环保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各项环保方针及政策很难落实到位。

2.3 农村生产科技水平偏低

目前,农村生产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及薄膜等严重污染了农田土壤以及地下水和空气。同时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等理念的缺乏导致农村的生产经营依然沿用低技术含量的粗放形式,破坏和污染了自然环境。

2.4 农村环保投入不足

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面较广、类型繁多,治理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做后盾,但由于经济重于环境,城市重于农村的不合理格局,导致环保投入不足,制约了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深化农村环保意识

首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介,例如电视、网络等积极开展环保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改革传统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要加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维护,提高农村的环保意识。其次,作为农村环保的指导力量,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及科学发展观,确保农村环保有依有据。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循环、生态经济理念,向集约型经济方向转变。

3.2 建立全面、系统化的农村环保监管机制

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确保农村环保高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应结合新农村、新环境的建设目标建立综合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并且在乡镇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提高环保管理和建设指导的科学合理性。另外,还要实施全面、定点、定期、系统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重点环境问题的监管。同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且制定激励性的支撑政策。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是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提高农村环保水平,可以创造巨大的农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划拨专项财政资金,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需要加大政策、税收等扶持力度,改革农村环保投资市场,加强与相关企业的交流,引入社会投资农村环保事业,积极推进农村环保多元投资体制,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资金基础。

推动建立农村环保多元投资体制。

3.3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使用,农村环保也应紧随时代的发展,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快垃圾集中收集与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炉、生态公厕,配置垃圾箱、垃圾运输车。

一是要建立村收集、镇中转、区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是农村污水的处理,结合“三改”(改厕、改厨、改圈)并利用沼气处理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进行综合性处理。

三是积极倡导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发展理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民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采用“畜禽养殖+沼气+作物”的生态农业模式,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增加农村新能源和有机肥源。以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把“三废”变“三料”,即将粪便、秸秆、垃圾转化为饲料、肥料、燃料。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环保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深入分析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努力提高农村环保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经济奠定坚实的资源与环境基础。

篇5:中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教学探析

中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教学探析

一、医学的病例研究

案例研究发源于医学,其基本出发点是医学理论研究往往是片面的、局限于某一领域的,而临床实践却是复杂的,需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取得,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长期的亲身实践,二是通过学习他人的典型案例。长期的亲身实践,一是浪费医生本身的时间,二也是浪费病人的生命。替代亲身实践,但又能够取得实践经验的,就是典型病例研究。在医学里,典型病例是一种稀缺物品,它需要有经验的医生来撰写、分析,同时也需要有得特定病的病人。如果某种病在医学上非常有研究价值,那么该病人甚至可以得到免费的治疗。案例分析在医学里得以大量应用,其原因在于医学理论在运用于实践时,需要有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通道,只懂得医学理论,很难保证医疗质量;有大量的临床实践,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医疗质量;典型案例分析可以节约大量临床实践所需要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医生本人就能够直接接触到大量的病例;病人对医疗质量具有几乎是百分之百的需求,并且愿意为此付出平时难以想象的费用。医生在病人的强烈有效需求(有资金支撑的需求,非空想的无资金支撑的需求)的驱动下,也有积极性去攻克一个又一个的疑难病症,甚至是一个又一个的绝症。

二、法学的判例研究

法学也是一个案例研究得以广泛运用的地方。它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学理论要运用实践,需要在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律师可以提高辩护的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也可以提高判决的质量,更好地维护公道;法学家也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修正法学的理论;立法者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基本含义。案例分析在法学界得以流行,其原因在于:典型案例分析可以提高法律实践的质量,尤其是提高辩护的质量,而只是法学理论,只能保证一定的质量。而更重要的是律师、法官、法学家等都可以直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判例本身甚至起着法律的作用;诉讼当事人对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着百分之百的强烈需求,并且愿意为此付出相当的费用。法学界的人,尤其是律师在当事人的强烈有效需求的支撑下,也非常有积极性去研究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从中找到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工商管理的案例研究

工商管理学界可能是案例研究运用得比较广泛的地方。重视案例分析的原因一是工商管理理论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企业家,因为企业家不是学习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锻炼出来的。二是在市场经济中要进行竞争,成为一个企业家,如果懂得工商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就能够有较大的优势。三是如果既懂工商管理理论,又懂市场竞争的实践,那么在市场竞争中,更可能取胜。

工商管理理论是易得的,花若干年时间进行系统学习就可以了;但实践经验是难得的,需要极高的学习费用。案例分析能够节约亲身实践学习费用,同时又能够取得实践经验。自然,工商管理学界之所以能够广泛地有效地利用案例研究,其原因也在于企业管理者对高质量的工商管理有着迫切的需求,并且愿意为之付一定的费用;工商管理学界的研究人员和培训人员,有积极性,也有资金条件,去搜集大量的案例;而在与大量企业管理人员的接解过程中,他们也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案例,他们有条件在其中找到典型的案例。

四、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

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就是经世致用,这是社会科学得以生存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自然科学可以通过可控制的实验来取得一手数据资料,来人工地制造案例。医学虽然是自然科学,但由于它的对象是人,它不能对人进行可控制的实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所面临的种种社会、经济、政治问题,这也很难进行可控制的实验。它也许能够进行局部的模拟,但是这种模拟只是虚拟的现实,很难反映现实世界的全部。这时,搜集既有的、已发生过的事实,来探讨事物发生的机理,就成为可控制实验的替代品。医学、法学以及工商管理学界案例研究的成功,使得其他社会科学深受鼓舞,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也相继开始了案例研究。其中人类学家的案例研究,做得最艰苦,对人类学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助益。

一般社会科学研究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区别,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存在着很大的社会需求,但是有效需求非常不足,它缺乏直接的需求者为此来直接付费,即使有也付费强度不高,不如为医生、律师、工商管理培训人员付费来得那么积极。也就是说,实践对社会科学研究需求是不确定的,而且强度不大。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的需求只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者自己的投入,主要是有对社会问题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对社会问题有高度求知欲的人、想在学术界谋得学术地位的人、想取得学术高级职称的人的投入。二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科学研究提供的不希望任何直接回报的资助。三是普通高校以及成人教育的需求,这可能是最大的、也是最现实的需求。

这些有效需求,实质上都很难促进社会科学研究者去联系实际,因为联系实际的费用是很高的,与只是联系理论相比,其机会成本也很高:一方面,理论研究需要投资,但与实证研究相比,投入量相对要少得多,只要靠艰苦的努力和灵感,有所创新就可以出成果,并且在学术界的地位、职称等个人收益方面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案例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费用高,不仅仅取决于个人的艰苦努力和灵感,而且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地位、职称的相关度也不高。

第三,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是政治学者和行政管理学者,都很难轻易地介入实践,至少不如管理学者、法学家、律师那么容易。联系理论需要呕心沥血,而联系实际的费用则比联系理论更高。

五、经济学的案例研究

在经济学领域里,案例研究不多,其原因是它是一门社会科学,重视理论创新和数量分析,并且现实需求不高,虽然也有政策咨询、经济人才培训项目,但总体上愿意为经济学案例研究付费的极少。

在中国国内,近些年刚刚开始有人来做案例研究,这就是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作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项目。该项目的主持人张曙光教授认为,在经济学里,“一个案例就是对一个经济问题和经济决策的再现和描述,就是对一个经济过程及其复杂情景的刻画和分析。”案例研究就是实证分析的重要方法。

张曙光教授认为,案例研究和写作掌握几项原则:第一,真实性。一个案例必须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或一篇动人的报道。如果出于保密和其他原因,不得不进行掩饰和隐匿,可以使用假名和代号,但故事情节必须是真实的,不得随意杜撰。

第二,案例研究提供的.真实场景必须是系统的和全面的,有故事背景,有来龙去脉,有发展过程,有人物情节,最好在附录中还有完整的图示和数据。人们读完案例,起码能够掌握所述事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充分的数据和资料,从而为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所提供的是真实的问题、矛盾和困境,存在着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因而通过个案分析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不一定能够完全证实或者证伪什么,但是却可以有所发现。如果把案例搞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就无法对真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作出恰当的描述和中肯的分析,甚至还会发生极大的扭曲。

案例分析有四个类型:一是说明型案例。主要用来记述和说明一个事件、一个政策和决策问题的全过程。二是政策型案例,以政策制定者为服务对象和行为主体,提供为实现某项政策目标而可能采取的政策选择和政策配合,由于实现同一个政策目标可以有多种政策选择和多种政策组配,因而各种选择和组合的政策效应分析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三是决策型案例。以微观决策者为服务对象和行为主体,提供一个决策所面临的真实场景,以便讨论如何进行决策的问题。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作用,决策方面不存在什么最优解,只能说在某个特定的情况下,某项政策是否相对最优。四是理论发现型的案例。以提出理论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为其基本内容,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和提出新的理论。

在经济理论的发展中,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样本意义,一个案例描述的场景和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和孤立的,而是大量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如果取极值的话,其结果是一样的。二是检验意义,对已有的假设和命题进行检验,提供一个证明或者作出一个否证,虽然不能完全证明或者证伪,因为在现代科学的发展中,反复证伪而能够成立的事件说明了一次性检验的局限性。三是发现意义,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一些新的问题,提出一个新的假说,然后自己去或者让别人去检验。四是哲学意义。现实世界是复杂的,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从总体上进行演绎是很难把握的,而通过一些点的刻画,从各个方面去认识和把握整体,却是可能的。人们只能做自己能够做的事情,而不能做自己无法做的事情,否则我们只能处于模模糊糊、空空洞洞、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尴尬境地,而在认知的道路上是无法前进的。

经济学获得知识的途径有三,一是干中学,费时费力,风险大,成本高,而且很多事情根本不允许人们都采取这种方法。二是计量分析,构造计量模型来计算各种参数,用以估计一项变革或者政策可能的定量结果,相当于计算机的模拟。三是案例分析,通过剖析一个个的个案,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探寻其发展变化的各种可能的条件和途径,从中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它可以起到一个实验室的作用。通过案例研究,通过对经济过程真实场景或故事的思想实验,就能够解释和预测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化。

六、公共管理学案例研究设想

公共管理属于管理类的,因此对于案例教学的需求应该类似于工商管理。但是,由于工商管理的教学对象是企业经理,他们需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更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更多的介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案例操练,对他们来说是竞争的优势所在。因此,愿意为此而付费,也愿意为此花钱。

公共管理的教学对象却是政府官员,他们虽然也经受官场竞争的考验,更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更多的介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案例操练,也是竞争的优势所在。但是,官场的竞争和市场竞争,其激烈程度有别,而且性质有别。政治竞争虽然有时候比经济竞争还要激烈,还要残酷,但是对于案例的需求却很难确定。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企业竞争是多头的,每个竞争者的权力都是完整的,付费都是自费的,是自己的努力赚来的;而政治竞争多是一元的,或者全得或者全失,每个竞争者的权力都不是完整的,而且付费都是公费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的。

由于这些原因,对公共管理的案例需求实际上类似于人们对经济研究的案例需求,与医学、法学、管理学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在政治竞争公开化程度不高的社会里,更为明显。在高校公共管理研究和培训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为高校的教师,很难接触政府官员,尤其是高层的政府官员。而政府活动本身的保密性质,使得教师去接触实践更增添了一层障碍。

但是,公共管理学依然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而不是理论性的。它依然需要案例研究,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水平,同时也提高教学水平。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在很少有人付费,同时理论研究的比较收益高于纯案例研究的比较收益的情况下,如何搞好公共管理学的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呢?

我们认为,首先可以尽我们的力量,搜集各种已经有的案例,以弥补自己搜集、编写案例之苦,同时也可以节约这些方面的费用。

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分成三个类别:一是说明型的案例,主要用来记述和说明公共管理实践中发生的事件、政策和决策的全过程。这些案例强调它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并且是完全开放性的。

二是政策咨询性的案例。以政府决策者为服务对象,为特定的问题,提供一个真实的故事,主要是突出问题的来龙去脉,给出一些不同的解,并对不同的解进行评估。

三是理论发现型的案例,主要是提出理论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为其基本的内容,目的是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和提出新的理论,发展公共管理的理论。

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大力重视案例的直接采写、编写等工作,并在学术研究上多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按照案例分析的规范,一是客观描述,二是进行问题解决式的政策咨询和政策建议研究,三是进行理论创新。

七、个人进行案例研究的心得

在最近若干年里,我们非常关心个案研究。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市政府管理和省政府管理的案例研究。对廊坊市政府、山西省政府进行了个案调查,主要是在统一的框架内描述廊坊市和山西省政府的历史沿革、现实环境、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政府决策过程、政府执行机制、政府改革和政府发展。这一案例研究主要是说明型的,它不针对某一事件,也不针对政策和决策的全过程,也不专门为廊坊市和山西省政府的决策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评估,也没有刻意去追求政府理论的创新并进行经验检验。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整个案例研究中在局部范围里进行政策咨询性的、理论发现型的、事件说明型的研究。它的需求首先来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的无偿投资,其次来自各地方政府的资助;第三是来自社会的资助;第四是对此感兴趣的研究者的努力。

完整的说明型的案例研究,在中国公共管理学界实际上依然是一个开头,而对某一个地级市、省级政府进行说明型的案例研究,据我们所知,也是第一例。由于资源的限制,也由于现实需求的不确定性,更限于研究起点的高度不够,该案例的研究者对这两个案例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依然非常不满意,可能连让人比较完整地了解廊坊市政府管理和山西省政府管理这一起码的需求都难以绝对满足。也就是说哪怕是说明方面,也很难做到案例研究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完全开放性等要求。政策咨询、理论发现,虽然在局部也有所体现,但从整体上来看,并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准。这说明,我们依然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艰苦的努力。希望下一步能够做得更好一点。

二是对中国政府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进行了案例研究。主要是搜集了三个案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例、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案例、北京市增收城市容纳费的案例。其用意是在法律形式研究的基础上,为中国公共决策和执行的结构状况增添一点案例色彩。这一工作既无国家课题投资,也无社会资助,全凭个人兴趣以及自己赚得的资金投入。对这一问题,目前依然在进行之中。主要问题是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使案例研究适合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二是选择更为典型的案例、更多的案例来说明中国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的结构现状,并指出其中的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案例研究。主要是以1993—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为总案例,选取国务院、民政部、山西省政府、廊坊市政府、莱芜市政府以及其他基层地方政府的改革实践为分案例,说明改革的过程和遭遇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一是记述和说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中发生的事件,而且强调它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二是以政府决策者为服务对象,就中国政府职能转变这一问题,在提供事实、突出问题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三是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理论创新,在政府职能理论上有所突破。

四是与国家863高科技项目CIMS 主题专家组和国家科委高科技司聘请的CIMS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评估专家组组长合作接受了一个“863 /CIMS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评估体系和运行体制研究”的课题,其目的是搞清楚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机制问题,并给国家科委高科技司提供一套合理的评估体系,并提出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这一项目实际上也是公共管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案例研究。它要求在事求实上说明单元技术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面临的问题,然后对之进行分析,以良性运行为目标提供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政策建议。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五是进行过一些简单的“例子性”的案例研究,主要运用于教学方面。其功能主要是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原则,同时也丰富理论原则,说明公共管理理论原则在实践中的力量。同时也进行过一些“问题解决”的案例研究,给出一些场景,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培训对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都是培训性质的案例。例子性的案例,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理解理论;问题解决的案例,主要是要求培训对象在系统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去分析、解决特定的问题。

在公共管理研究和教学中,“例子性”的案例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解决”式的案例则正在开展,并且为各种培训所采纳。但是研究性的案例研究实际上依然是非常稀缺的。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例子性的案例教学,只要举了例,就进行了案例教学,这是片面的;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问题解决式的案例分析,不需要学习理论,没有理论学习,只通过案例分析就可以获得公共管理的技能,也是片面的。久病也许能够成良医,只看判例也许能够成为律师,从实践中也许能够悟出理论,但这都是初浅的,都只能是细枝末节的。在例子性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进行问题解决式的案例研究,可以事半而功倍。最后,认为案例分析只是教学的事,研究不需要进行案例分析,这也是片面的。案例教学的水平离不开高水平的案例研究,只有在高水平的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才能有真正的高水平。

篇6:语文教学之症结与出路-语文教育研究论著评析之二

语文教学之症结与出路-语文教育研究论著评析之二

(一) [评议论文]陆俭明《语文教学之症结与出路》,原载《课程・教材・教法》20第3期. [原文摘要]中小学语文教育在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负有重任.当前语文教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学科定位不明确;从教材编写到具体教法上,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考试评价不够科学.

作 者:曹建召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学科教育研究所 刊 名:中学语文(上旬・教学大参考) 英文刊名:ZHONGXUE YUWEN 年,卷(期): “”(9) 分类号: 关键词: 

篇7:科普作文:作文教学之奇葩──孙寅华科普作文实验与研究

科普作文:作文教学之奇葩──孙寅华科普作文实验与研究

山东省烟台市毓璜顶小学孙寅华老师从秋季开始,先后在四、五年级进行科普作文的实验与研究,历时一年多,效果显著。

实验背景

为什么要进行科普作文的教改实验呢?孙寅华是这样考虑的:

第一,从创新教育的发展需要出发。近年来,普及科学知识,提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而小学语文教材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科技内容较少。五年制3至5年级语文教材共有课文170篇,其中科普课文仅6篇,占3.5%;教材规定的作文练习共46次,属于科普方面的只有一次,占2%。因此,在作文训练中增加一些科普作文,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二,从改革小学作文教学的现状出发。小学作文教学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由于课本作文(指教材规定的作文练习)在题目、材料方面的诸多限制,日益暴露出种种弊端。如命题方式单调,思维空间狭窄,选材偏颇,加之应试教育的影响,造成学生人格分裂、思维萎缩、语言运用能力发展迟缓。作文中出现的“编、抄、套”和“假、大、空”,就是这种作文教学导致的必然恶果。为此,作文教学必须突破题材上的单一性,把科普内容引进来,构建人文性和科学性相辅相成的题材格局。

操作流程

实施这项改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时间安排。孙老师把每周两节课的“自由读写”时间一分为二,一节演文学作品,一书读科普读物。这样,学生每学期读科普读物的时间大约20多节,而课外利用节假日读科普读物的时间大大超过课内。同时利用间周一次小作文的时间写科普作文,每学期8-10篇。其二是读物保证。现在实验班共有科普读物680多本,平均每人12本。

科普作文的操作流程是:提出问题──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或实验)──撰写文章。可以概括为科普作文“四步走”。

第一步,提出问题。每学期开始,老师就发动学生根据观察和阅读,提出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课题。问题提得越多,质量越高,学生的思维触角就越灵敏;思维空间就越广阔。本学期开学以来,实验班共提出有研究价值的问题186个,每人平均3个多。然后把这些问题在班上公布,供大家选择。每个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两题,作为近期主攻目标。

第二步,查阅资料。就是带着问题读书。这种阅读不同于一般阅读,带有很强的目的性、针对性。多数学生为了完成一篇科普作文,跑书店、上科技馆、查资料、做记录、找答案,不厌其烦,乐在其中。

第三步,实地观察(或实验)。观察可分定向观察和机遇观察两种。这里指的是为解释某种现象而采取的定向观察。如有的学生通过观察发现爬山虎的脚上有一种胶质,揭开了它之所以“能爬墙”的秘密所在。有些问题的解决,单靠观察是不行的,还要亲自做实验。当然,对小学生来说,有许多科技方面的问题,既难以观察,也不便实验,只有靠查阅资料才能解决。如“水星上有水吗”、“二恶英──危害人体健康的恶魔”、“为什么老虎身上有条纹”等等。

第四步,撰写作文。这是最后一步,是目的,是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基本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写出的文章就是揭示分析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初见成效

科普作文的实验与研究虽然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效果却非常明显。

一、提高了写作水平

据调查,在实验班58人中,对课本作文感兴趣的只有9人,占15%;对科普作文感兴趣的58人,占100%。兴趣出成绩。科普作文的良好率达85%以上,远远高出课本作文。最近,教师对家长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问卷全部收回,表示很高兴、很满意、很赞成,有的甚至认为是“新生事物”,是“21世纪小学生的必修课”。学生杨萱的母亲刘岩红说:“我很难想象小学生能写什么科普作文,自我看了杨萱写的《萤火虫的启示》以后,很震惊,不但主题明确,而且逻辑性也很强,我也受到很大启发。”

二、拓宽了写作题材

传统的作文体裁仅局限于人文方面,如写人、记事、写景、状物等。而且多用司空见惯的好人好事服务于光明主题,使作文丧失了它应有的灵气和活力。科普作文的出现,打破了人文题材的一统天下,把选材范围扩展到上至天文地理,下至花鸟鱼虫,大千世界,无所不及,而且每次作文,从题目到内容没有一个重复的。

三、活跃了思维能力

疑问是思维的起点。科普作文从提问题开始,给思维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空间,在宇宙万物之间,有十万个为什么,百万个为什么,千万个为什么,学生在探求这些为什么的过程中,就会逐渐养成敢于质疑、敢于批判、敢于创造的思维品质。据统计,在科普作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资料占100% ,请教别人(老师、家长、亲友)的占50%,现场观察的占32%,来自实验的占38%,所有这些,都有效地促进了思维能力的发展。

四、培育了科学精神

什么是科学精神?简言之,就是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爱是前提,学是手段,用是目的。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素质,关系到新世纪中国的兴衰,科学普及要从少年儿童抓起,已是刻不容缓的事。科普作文的实践为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山东教育》

篇8:科普作文:作文教学之奇葩──孙寅华科普作文实验与研究

科普作文:作文教学之奇葩──孙寅华科普作文实验与研究

山东省烟台市毓璜顶小学孙寅华老师从19秋季开始,先后在四、五年级进行科普作文的实验与研究,历时一年多,效果显著。

实验背景

为什么要进行科普作文的教改实验呢?孙寅华是这样考虑的:

第一,从创新教育(www.35d1.com-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的发展需要出发。近年来,普及科学知识,提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而小学语文教材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科技内容较少。五年制3至5年级语文教材共有课文170篇,其中科普课文仅6篇,占3.5%;教材规定的.作文练习共46次,属于科普方面的只有一次,占2%。因此,在作文训练中增加一些科普作文,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二,从改革小学作文教学的现状出发。小学作文教学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由于课本作文(指教材规定的作文练习)在题目、材料方面的诸多限制,日益暴露出种种弊端。如命题方式单调,思维空间狭窄,选材偏颇,加之应试教育(www.35d1.com-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的影响,造成学生人格分裂、思维萎缩、语言运用能力发展迟缓。作文中出现的“编、抄、套”和“假、大、空”,就是这种作文教学导致的必然恶果。为此,作文教学必须突破题材上的单一性,把科普内容引进来,构建人文性和科学性相辅相成的题材格局。

操作流程

实施这项改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时间安排。孙老师把每周两节课的“自由读写”时间一分为二,一节演文学作品,一书读科普读物。这样,学生每学期读科普读物的时间大约20多节,而课外利用节假日读科普读物的时间大大超过课内。同时利用间周一次小作文的时间写科普作文,每学期8-10篇。其二是读物保证。现在实验班共有科普读物680多本,平均每人12本。

科普作文的操作流程是:提出问题──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或实验)──撰写文章。可以概括为科普作文“四步走”。

第一步,提出问题。每学期开始,老师就发动学生根据观察和阅读,提出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课题。问题提得越多,质量越高,学生的思维触角就越灵敏;思维空间就越广阔。本学期开学以来,实验班共提出有研究价值的问题186个,每人平均3个多。然后把这些问题在班上公布,供大家选择。每个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两题,作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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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自由低音手风琴的表现特点与教学理念之研究论文

自由低音手风琴的表现特点与教学理念之研究精选论文

内容摘要:自由低音手风琴的问世至今才70多年,它的音乐文献和教材资料的形成也只有50多年,可以说,自由低音手风琴是一种极其年轻的乐器,自由低音手风琴艺术更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艺术。我国进行自由低音手风琴教学和演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对于自由低音手风琴这样一个新学科的教学与研讨,使之形成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手风琴教学演奏状况的教学理念体系,是很有必要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自由低音手风琴 教学理念 技术方法

人类音乐艺术的发展是在其审美意识的不断变化与不断提高中,在追求更高品位的艺术审美和艺术享受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其中,音乐器乐发展的整个历史,也是在不断追求更优美的音色、更宽阔的音域、更完善的功能、更科学的操作方法,以及更富于音乐表现能力的进程中不断地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之中逐步完成的。钢琴由体积小和音量弱的古钢琴发展成了音色洪亮、表现力非凡的现代钢琴;弦乐器的木制材料与金属琴弦的不断更新;管乐器也由最初发出的自然泛音改进为通过活塞原理和加键的方式来增加更多的变化音和音域,如此等等,都是人类运用工业与科技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其音乐文化的高品位,为人类改造文明世界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1829年,由奥地利人C·德米安(CyrilDemian)发明了手风琴(Accordion),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在这100多年的时间里,手风琴音乐遍及世界各地,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下,手风琴艺术的发展及手风琴乐器的改革也不断地丰富着手风琴文化。比如,手风琴音域的不断扩展,音色簧片的增加与多种组合发音出现的变音器运用,以及适应各国、各地区和各民族的音乐文化特点出现的外形各异的手风琴,这些都促进了手风琴艺术表演向更广泛的音乐风格、多元化的民族色彩和更高艺术品位的音乐方向发展。

手风琴作为一种年轻的多声乐器,其自身的完善是在追求更为广阔的艺术表现空间中不断探索、创新中进行的。其中,手风琴发展史上最具革命性的突破是自由低音手风琴(FreeBass)的出现,它极大地提高了手风琴的艺术表现力,为作曲家和演奏家提供了丰富的想象、创作和演奏技巧的空间,使手风琴真正成为了一件极富音乐表现力的艺术化乐器。

自由低音手风琴的出现始于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它的产生是在音乐的实践活动与音乐表演的不断深化中,手风琴艺术家们认识到传统和声手风琴左手低音的设计有较大的局限性,限制了手风琴音乐作品的艺术表现力与多种风格的表现范围,促使他们对左手低音宽阔的音域、开放自由的和弦组合、方便科学的排列进行研究与探索。在保留其原有的传统固定低音装置的条件下,发明了可通过机械装置将左手转换为自由低音单音音列的另一套系统。这就是现今国际流行的“可变式双系统”自由低音手风琴。正是有了这富于想象力和创造性的“可变式双系统”的设计,使手风琴在没有加大体积的情况下,左手实现了能如同钢琴一般地自由演奏高低起伏的旋律,各种排列和组合的和弦,错综复杂的复调音乐以及各种对位设计的表现。音乐作品的演奏范围从巴洛克时期到浪漫主义时期,再到印象派音乐作品和现代音乐,同时,也能很好地表现各国的一些民族音乐作品。

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由低音手风琴艺术表演时间和教学研究时间也不过几十年。在欧洲,手风琴艺术水平最高的俄罗斯,其第一部部分使用自由低音手风琴作品《摩尔达维亚舞曲》(沙拉耶夫)的问世是1951年。在德国,布莱梅于1952年为手风琴创作的《帕格尼尼音乐主题练习曲》中也第一次部分使用了自由低音。而世界上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低音手风琴作品则是丹麦作曲家施密特(Schmidt)于1960年创作的《托卡塔一号》,之后,才有更多的欧洲作曲家开始为自由低音手风琴创作音乐作品。由此可见,国际上的自由低音手风琴艺术表演在文献资料和教学教材的形成方面是在50年代,与众多历史长且发展成熟的传统西洋乐器相比,尚处在非常年轻的发展过程中。

我国的自由低音手风琴教学研究与作品的创作是80年代开始的,对自由低音手风琴的教学研究应该是一门新的、有待于广泛研究的课题。目前,我国有关自由低音的系统教材真是凤毛麟角,而从入门到适宜较高演奏程度学习的系列教材尚还稀缺。如何在自由低音手风琴的教学中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教学方式和理论体系,是目前我们专业音乐院校必须要进行的工作。笔者就自己在教学中的一些体会,对自由低音手风琴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提出一些探讨。

一、自由低音排列的特点与规律

自由低音的音位设计和排列主要流行为三种排列法,一种以俄罗斯及斯拉夫民族为主体使用的半音阶自由低音琴,被称之为B系统。另一种是以德国及西欧、北欧国家为主体使用的半音阶自由低音琴,称之为C系统。还有一种是以美国、芬兰、澳洲等少数地区使用一种叫A系统的自由低音琴。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演奏家和学习者均使用左手为B或C系统的半音阶排列的自由低音手风琴。1907年,俄罗斯人斯特里基夫(Sterligir)发明了一种右手键有着三排呈纽扣状按照半音阶音序排列的手风琴,并将其取名为BAYAN(巴扬)①,也叫键钮式手风琴。这种呈蜂窝状按半音音序排列的方法,使巴扬琴较之键盘手风琴在音域的设计方面要宽阔,在演奏密集音型及和弦时手指手形间距较小,而在扩张手指手形时对音域的控制面则要比键盘大得多。事实上,半音阶排列的左手自由低音(C、B系统)就是按照巴扬琴右手的排列来设计的。换言之,半音阶自由低音琴的特点就是将巴扬的右手音键,以同样的排列规律在其左手安装,使其左手部分同样以半音单音排列,音域可达4到5个八度,最大的可安装有58个单音。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自由低音,就可以认识到自由低音所面临的、需要学习和训练的技术技巧,实际上都是巴扬琴右手所需要训练解决的技术技巧问题,左手的训练也必须达到演奏“巴扬”的技术能力,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进行双手之间的配合。这与钢琴的表演和技术训练是一个道理,双手的训练和演奏其音位概念和技术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巴扬手风琴的左右手,在演奏与训练的过程中,它们是在一个统一的概念支配下进行的,技术训练的特点和课题在很多意义上是相同的,这也是巴扬自由低音在学习和演奏中的优势。

这里必须指出,演奏键盘式自由低音手风琴,由于双手不在同一个思维概念下操作(即右手为钢琴式键盘概念,左手为巴扬键钮式概念),在完成好双手各自的技术和音乐的条件下,在双手的配合方面,其技术的困难要大于巴扬自由低音的演奏。因此,学习键盘式自由低音就要在思想和技术上掌握好这样一种不同概念的思维方式,使演奏思维达到一种超脱的状态。

二、自由低音训练的观念和概念的转变与形成

1.左手训练在心理和技术上的准备

在我国现阶段自由低音的教学状况中,绝大部分学习群体均是音乐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部分附中生(尚有数量极少的业余手风琴爱好者),他们都是学习了多年的传统手风琴演奏的学生,进入音乐院校后开始接触自由低音,在学习中,所面临的首先是左手的机能和技术的开发问题。由于从小只能接触传统低音的学习,长时期地使左手局限在比较简单的技术循环中,使左手的'技能和机能素质受到较大的限制,训练水平陷于较低的层次状态,双手技术训练水平没有达到平衡的发展,这与钢琴教学就有明显的差距。儿童在学习钢琴的过程中,从接触乐器开始,对左右手的技术训练是在同一个思维、要求和层面上展开,使双手的机能和技术状况得到同步的开发与提高。而大多数的手风琴学习者需要到一定的年龄后才接触自由低音的训练,这自然会给学习者带来一定的心理和技术方面的困难。这就要求在学习自由低音时要有良好的心理准备,切忌急躁与速成的心态,科学、客观地对待学习进度,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技术上刻苦练习,使左手的手指技能和演奏技术得到一个循序渐进而艰苦扎实的强化过程。

2.左手手指、手形及触键力度与方式等概念的转变

在学习自由低音之前,由于长时期地学习和演奏传统固定低音,使学习者的思维习惯和手指位置习惯都建立在固定低音的自然反应之中。要建立新的演奏思维和操作习惯,首先就要作思维方式的转变,将在演奏传统低音时,以排列靠前的对位低音和基本低音为中心的思维习惯,转变为自由低音以后三排键钮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和操作习惯。同时,改进过去在演奏传统低音时,多以横向运动的方式为上下前后的立体式手指运动习惯。改变过去多以“右手为主,左手为辅”的思想观念,建立起左手需独立演奏有音高旋律,以及多声部线条的复调音乐概念。调整演奏传统低音时左手多以单指触键(传统低音的固定和弦均由一个手指奏出)的习惯,学习掌握组合各种双音与和弦的多手指同时触键的方法。并且,需大大提高左手指的快速运动的能力和技巧,达到左右手手指机能技巧基本一致的演奏水平。

自由低音的键钮以单音传动为设计,按键的力量较传统低音要少很多,这给手指的快速运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因此,在左手的触键力度上一定要调整和加以控制,体会到自由低音键钮轻巧、敏捷的感觉。另外,自由低音演奏主要是围绕后三排键钮进行,关于左手的小臂和手掌的位置也应有所调整,手指的手形以及手指运动中换指的方法等同样要建立新的演奏方式,以适应新的技巧特点的需要。

三、音位概念的形成与意义

钢琴式键盘音位的设计,以其大众化和生活化很容易被人们接受和记忆。大多数的键盘学习者,都能够很快地,甚至是自学式地掌握它的规律。在学习键盘传统手风琴中,凡有一定水平的演奏者,不管在什么状态下,都能熟知每个音的具体关系和位置,这是因为他们经过长期的训练,“键盘感”已经深入到人的灵魂中去了。当接触到自由低音时,键钮的音位感与键盘式的排列差之甚远,对音位感的认识就成了学习了解自由低音的首要课题。认识一个新的事物,就必须从事物的基本结构中去认知其规律性。

在学习自由低音演奏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学习者由于种种原因,开始接触自由低音时,就忽略了对音位概念记忆的方法和建立的基本规律,盲目地大量演奏一些作品,希望通过作品中的旋律感达到对音位的认知。由于这种缺乏基础知识的基本积累,演奏者在演奏自由低音作品时,往往就形成了一种整体感,即所谓“自动化”下的条件反射。按这样一种练习方式完成的作品,导致的后果就是在舞台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紧张情绪,在演奏中稍有差错或中断,左手自由低音概念将是一片混乱或空白,难理头绪,使演奏无法继续。反之,如果演奏者对自由低音音位有深刻的理解和牢固的记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容地判断和处理,迅速、准确地找到音位和与之相连的关系,使演奏能正常平稳地完成。

据留学德国手风琴专业的中国留学生介绍②,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著名的手风琴教授莫泽尔(Mosre),在其巴扬教学的理念中,对演奏键盘多年后改学键钮的学生,在初期的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建立起对半音排列音位感的认识,绝不允许学生无思维性和目的性的“娱乐式”操作。莫泽尔教授会用较长的教学周期,强化学生对巴扬键钮各种音位组合与音位连接和手指手形的图式效果。首先其采用通过一个中心音学会音程,认识五音音列的11种大小调指法,而后是大小调音阶的3种指法,最后再让学生具体地学习“四至五音”9种和弦排列的指位等。同时,教授还会用垂直线的连接、水平线的连接、斜线的连接等等线条视觉感受,举一反三地构成一种网络,辐射性与辅助性地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在较短的时间内,用严谨科学的教学方式,使学习者构建起了牢固的键钮音序思维概念与方式,教学效果十分突出。

笔者认为,自由低音教学不也是这样一种同样的过程吗?我国自由低音的教学现状,目前大多针对的是音乐院校的专业本科生和部分青少年,这些学习群体在接触自由低音的学习时,同样面对将如何建立新的巴扬式键钮排列概念的思维方法。莫泽尔教授的教学理念为我们提供了一套严谨与科学的教育模式,值得去学习和借鉴。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和研究,学习大师们的教学思维方式与其精华,使我们在教学中能更好更宽地拓展思路。

四、自由低音教学教材的研究

自由低音教学在我国手风琴艺术教育中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国际手风琴教育领域里也是需要共同研究和需要广泛交流的课题。在俄罗斯、德国等一些手风琴教育发达的国家,现已形成了一套教学巴扬和自由低音的教学体系,教材建立也相对丰富。在他们的教学经验总结中,认为巴洛克时期的复调音乐对自由低音的学习与训练有极大的帮助,如库普兰、巴赫、斯卡拉蒂等前古典音乐家的作品是他们教学内容的重点。笔者曾在1998年就自由低音的训练教材等方面的问题请教了奥地利手风琴家、前国际手风琴联盟秘书长WalterMaurer教授,他认为:“斯卡拉蒂的键盘奏鸣曲是学习自由低音很好的教材选择。”由此,我们必须要对斯卡拉蒂奏鸣曲进行讨论。

多梅尼科·斯卡拉蒂(DomenicoScalatti)是跨越巴洛克与前古典时期的意大利著名的作曲家、杰出的古钢琴演奏家,西方音乐最具独立性和个性的音乐家,斯卡拉蒂被称之为这个过渡时期“使用新音乐语言最大胆的先锋之一”。③作为宫廷乐师的生活及创作经历,他在葡萄牙和西班牙为玛利亚·巴巴拉公主编写了555首键盘奏鸣曲,作品中洋溢着清新、流畅的生活气息,其新颖性、多样性、炫技性和丰富的创造力,使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音乐风格。

斯卡拉蒂是宫廷乐师,同时还是宫廷的音乐教师,在教授贵族学习者的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丰富作品的情趣和内容来激发他们的兴趣与积极性,所以在他的作品中总是充满了积极乐观的情绪、异国情调的趣味和丰富变换的技巧,使学习者始终保持一种新鲜感。他的音乐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同时也是相当好的技术练习教材,训练内容十分广泛,构成了创意和处理手段的百科全书。在这些作品中左手低音声部包括旋律、音阶、八度、和弦的各种转位等等,都是学习演奏自由低音必须掌握的基本技巧。下面我们进行一些具体的研究。

此例作品中不断地出现左右手快速音阶的交替运动,使左手音阶技术得到练习。在斯卡拉蒂的奏鸣曲中,均有大量的各种调式调性、各种速度的音阶演奏。通过这些练习,可以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中达到掌握和提高音阶技术的演奏技巧。

左手快速横穿上下键盘的大幅度琶音,是斯卡拉蒂在技巧上的创造,在当时都被视为疯狂的,让人望而生畏的演奏技法④。音阶、琶音的演奏技巧在自由低音的训练和演奏中是最基础的技术环节,斯卡拉蒂作品中大量的琶音演奏技法,可以帮助学习者在自由低音键钮的练习中很好地掌握这一技巧。

在这首托卡塔中,我们可以领略斯卡拉蒂独创的快速的同音重复(轮指技法)的魅力和激情的音响,他的这些技法都被后世的作曲家继承并运用。

作品中低音声部是各种组合形式的和弦和转位和弦,其中还包括非传统和声,和弦在这首《托卡塔》中运用得非常广泛。自由低音演奏和弦是演奏中的基本技术和基本特点。自由低音手风琴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就在于其可以自由地组合各种和弦,因此,演奏和弦的基本技巧就成了每个自由低音演奏者的必修之课了。斯卡拉蒂奏鸣曲正好为此提供了广阔的练习空间。

演奏出厚实的低音音响,运用低音八度双音及分解的运动技巧是音乐作品中作曲家常用的表现手段。因此,八度的训练也可以在斯卡拉蒂的作品中得到充分的训练。

大跨度的音程跳动,是自由低音音域优势的体现,斯卡拉蒂作品中很多的这种八度或超八度的跳跃,完全可以达到训练自由低音音位跳跃演奏时的准确性,还可以训练左手指前后移动演奏辅助低音的准确性,训练效果十分到位。

斯卡拉蒂奏鸣曲中左手声部除以上谱例所提到的技巧外,它还包括诸如保持音,颤音、波音、倚音等多种技巧和调式调性的学习,教学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只要学习者在扎实、科学地建立起自由低音音位概念的条件下,有目的性、计划性地进行系统地练习,一定能在愉快中逐步掌握自由低音的演奏技巧,使左手的机能和演奏水平得到广泛深入的训练和提高,达到一定的演奏水平。

结语

自由低音手风琴专业学科教育的建设,其教学理念和基础训练是最重要的环节。我们必须要认真反复地学习、研究与实践,借鉴钢琴和其他一些相关专业学科历史悠久、完整丰富的资料,注重基础性和实用性,不断完善自由低音手风琴的教学资料文库与教学经验的积累。同时,还必须重视研究和学习俄罗斯、德国等自由低音手风琴音乐艺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教学经验,从教学理念、基础训练、文献资料等多方面,认识其在各个教学环节中规范、科学的训练方式,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教学情况的、各种年龄阶段学习自由低音的科学方法,为自由低音的学习者提供正确的思维模式和完善的教材教法。

注释 :

①罗汉·佐罗塔耶夫和他的巴扬作品[J].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②采访德国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中国手风琴专业留学生柳珊珊笔记

③萨波奇·本采.旋律史[M].人民音乐出版社1950,第108页

④董蕾,李睿,徐阳著.多梅尼科·斯卡拉蒂50首键盘奏鸣曲分析[M].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2页

参考文献 :

[1]张国平.从鲁比索夫到古拜杜丽娜[J].手风琴园地,2005年版.

[2]于青.幻想、精巧、自由[J].音乐艺术,2005年第3期.

[3]董蕾,李睿,徐阳著.多梅尼科·斯卡拉蒂50首键盘奏鸣曲分析[M].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

[4]殷琪.手风琴教学专业化训练问题的几点讨论[J].音乐探索,1999年第4期.

[5]DomenicoScarlatti200SONATEN[M].1977byEditio Musica, Budap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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