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银川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共5篇)由网友“尼采你猜”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调整银川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调整银川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宁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从7月7日起,银川市统一调整该市度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缴费基数最高达13046元
20银川市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7个档次,可自行选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85元的统计数据,银川市调整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期间,即当期缴费年度内,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确定为:上限为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046元;下限为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10元;同时,对职工工资低于20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即2041元。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下调至347.9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20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下调至40%。
据悉,银川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按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统计,年度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2185元,最低缴费基数由50%降低到40%后,银川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434.9降低到347.9元,减少87元,一年可减少1044元。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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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3家企业缴清1140余万社保欠费
日前,银川市23家企业一次性清缴了历年所欠养老、失业保险费1140余万元。
今年4月30日,银川市社保局对该市社保欠费10万-50万元以上的80户参保单位负责人及劳资人员进行了约谈,面对面向他们宣讲《社会保险法》。通过约谈,25家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签订了清欠计划,23家有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一次性缴清了历年欠费。对未签订和已签订缴费计划的参保企业,银川市社保局已与银川市地税局商议决定,7月份将欠费企业名单、欠费金额及清欠计划书报至地税部门,由其协助督促清欠。
篇2:宁夏银川调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宁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度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从7月7日起,银川市统一调整该市度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缴费基数最高达13046元
银川市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7个档次,可自行选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度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85元的统计数据,银川市调整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1月1日至12月期间,即当期缴费年度内,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确定为:上限为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046元;下限为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10元;同时,对职工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即2041元。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下调至347.9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下调至40%。
据悉,银川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按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统计,度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2185元,最低缴费基数由50%降低到40%后,银川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434.9降低到347.9元,减少87元,一年可减少1044元。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1.2014年调整银川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山西太原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4.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5.东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6.南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7.大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8.东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9.我国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0.哈尔滨市7月起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篇3: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一、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按照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二、合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合肥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拓展阅读:合肥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转入:
1、本市户籍在外地就业,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2、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入本市的失业人员。
转出:
1、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往外地的失业人员。
合肥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转入:
1、户口簿(原件)
2、外地失业证或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原件)。
转出:
一、原本市户籍转移
1、已转入异地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二、外地户籍转移
1、外地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2、本人1寸免冠照片二张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大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东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4.南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5.保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6.东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7.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8.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9.广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规定
10.广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篇4: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一、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
农 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申报工资额低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577.55元,同时补收20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2、申报工资额高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额,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2015年7月起缴费基数为2577.55元。
4、未参加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三、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地点
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
道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市区由735元调整为986元,上涨251元,增幅34%;
县(市)由518元调整为765元,上涨247元。增幅48%。
拓展阅读: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
1.保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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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8.南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9.大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0.哈尔滨市7月起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篇5: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享受失业保险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怎样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即本人领取和他人代领,法律规定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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