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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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篇1: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第7号公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7.2%。

3.特别国债于年8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8日(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帐户上分别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特别国债上市交易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篇2: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方案的`请示》,现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际有关协议的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次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综合考虑各行风险资产、现有资本净额和贷款呆帐等因素,将补充的2700亿元资本金分配如下: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二、操作原则和程序

1.按照《关于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财债字〔1998〕6号),各行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入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作为其资本金;各行用“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

3.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划入准备金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撤消。

以上操作在1日完成。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的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三、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今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改善资产质量和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风险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办法,逐步增加资本金,从而在信贷资产规模适度增加的同时,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率。

篇3:财政部1998年记帐式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承销银行、保险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记帐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由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单位”)承购包销,承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承销合同签定后,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分销。

2.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销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除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90亿元人民币,期限7年,年利率5.01%。

2.本期国债从年12月23日开始发行,12月27日结束,自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3.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12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开始发行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销单位于12月28日(含本日)前,按照承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号:0215001-9806

行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百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单位的指定帐户。

2.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一并拨付。

篇4:财政部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定向债券的发行对象,为资本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发行条件

1.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60亿元。

2.定向债券不上市流通。

3.定向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

4.定向债券于11月4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4日(节、假日顺延),11月4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5.定向债券的承购起点为万元。

6.定向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三、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采取承购方式发行,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2.定向债券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各承购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分销。

3.根据购买自愿的原则,定向债券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资金运营状况予以认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与手续费的拨付

1.定向债券的缴款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并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号:0215001-9805

2.定向债券的发行手续费率为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把发行手续费拨到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3.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和到期兑付手续费率为0.5‰。财政部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篇5:财政部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拟定为120亿元(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期限7年,年利率4.88%,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2月26日开始发行,年3月1日结束。3月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2月26日,每年的2月2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2月26日之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购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承购的方式发行,承购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机构应于2月23日全天和24日中午之前,将自愿认购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传真电话:(010)68551271、(010)68551272.各机构自愿承购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各承购机构承购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予以承购。

2.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并与各承购机构签定承购合同;承购合同签字仪式的会务委托中央公司办理,凡申报承购本期国债的机构务必派人参加。

3.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机构于3月2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0215001-9901

行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付各承购机构的指定账户。

2.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一并拨付中央公司。

篇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年第9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从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10月31日延长至11月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5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月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月23日和11月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月14日,不含本日)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年10月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

单位:万元

--------------------------------

|  机构简称  |      合计    |    3年期    |    5年期    |

|------|-------|-------|-------|

|  合计      |3000000|1800000|1200000|

|------|-------|-------|-------|

|  工商银行  |1000000|  600000|  400000|

|------|-------|-------|-------|

|  农业银行  |  400000|  240000|  160000|

|------|-------|-------|-------|

|  中国银行  |  300000|  180000|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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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政部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年利率4.72%,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4月29日发行,5月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年4月29日,每年的4月29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4月2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年5月11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年4月27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确认件样本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5月12日至5月14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年5月6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0215001-9903

行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略)

篇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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