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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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篇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

一、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并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决定对1990年到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金融机构等“单位”持有的下列三种国债,今年暂不办理兑付:

(1)1981年至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向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以上三种债券何时兑付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今年7月1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到期国债。另外,单位持有的在1986年至1988年已到期但未兑付的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

篇2: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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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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