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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营科技缺什么?
民营科技缺什么?
法律? 确切地说是适合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体系. 在采访中,许多民营企业家都谈到这个话题.谈到这个话题,就会很自然地想到“中关村民营科技第一人”陈春先. 1 9 9 2年,陈春先的.“北京市华夏新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夏所”)--中国第一家民办科技企业,就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一桩科技协作纠纷案扼杀致死的.
作 者:塞夫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潮 英文刊名:SCIENCE & CULTURE 年,卷(期): “”(1) 分类号: 关键词:篇2: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总结
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总结
今年以来,我县继续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新时期科技工作三个抓手之一”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壮大民营科技企业,使民营科技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撑。
一、加强联系与服务,提供技术合作平台
20xx年,我县又发展了2家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为了加强与酒业有限公司、中侨发展有限公司、绿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市级民营科技型企业联系服务工作,制定了单位干部职工民营科技帮扶联系制度,在局长古品香的带领下,单位干部职工经常下到各自挂点帮扶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在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联系高校和科研单位等方面的难题。如,上半年,经古品香局长与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等院校联系,本着成果共有、利益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现已促成高飞数码、绿萌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达成了人才输送协议、技术攻关合作协议,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与技术支撑作用,到目前共为这些企业提供大中专学生329名。
二、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要求,从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出发,重点加强了两方面工作:一是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创新能力出发,加强产学研联合的推进力度,组织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帮助、引导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引进人才联合攻关,借助外阜人才解决企业存在的技术难题。20xx年,中侨发展有限公司、绿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基水泥厂、味中味食品有限公司等10多个企业与有关的科研院所建立了技术合作关系,进一步推进了企业的发展。如味中味食品有限公司今年邀请了中国电子科技大学的`两名营销学博士,设计制作了一套营销方案,培训了一支专业营销队伍,运用最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和流行的高效营销方式,采取了多项灵活优惠的营销措施,在南昌、长沙、上海、广州等地建立了营销网络,尤其注重了珠三角地带人口密集区域的网络建设,目前,“味中味”系列食品销售形势十分火暴,产品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二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自我创新自我保护意识。今年自年初开始,我们在全县大力开展了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为主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新闻媒体宣传专利试点企业经验等方式,广泛地宣传了《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全县专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局围绕推进工业园区自主创新、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在市专利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深入企业,开展了《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工业园区活动,提高了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今年,我县共申请专利24项,授权专利26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三是扶持科技型企业力度加大。我们深入研究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途径和策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创造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通过认真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分批分期,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省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加强业务指导,有重点、分梯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积极帮助高飞数码、、新利稀土等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申报准备工作。四是出台鼓励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全面树立“创新为魂”的理念,县近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争取形成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拳头产品和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技术专利的,奖励企业和发明人各3万元;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和相关申创服务单位各5万元;对新创省(部)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企业和相关申创服务单位各3万元。积极组织企业外出参加高交会、经贸洽谈会、商品展销会,大力推广名、优、特、新产品,对参加省级以上大型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补助。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成果获得省级以上鉴定的,每通过一个(项)奖励企业1万元。
三、加大科技项目对接服务力度,做大做强民营科技企业
我们充分发挥科技计划的引导功能,积极组织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项目,争取国家、省、市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一是协助生物有限公司、绿萌公司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杏鲍菇动态架式及多点定向栽培技术中试》和《高通量无损伤果品分选设备中试》,争取国家无偿资助150万元;二是协助生物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农业废弃物高效降解复合酶制剂》,争取国家、省无偿资助200万元。三是协助绿萌公司、生物有限公司申报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绿萌电脑果蔬重量分选机研究与应用》荣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杏鲍菇动态架式及多点定向栽培技术研究》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等等。今年,我们经过筛选共向国家、省、市推荐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8多项,协助企业和有关单位共争取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13个,争取专项经费52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52万元。预计为企业新增产值1.3亿元,新增利税7500万元,新增就业4000多人。
篇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
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营科技企业该如何申请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 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 技术管理和 财务管理制度。
4. 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5.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新技术 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6.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明晰。
篇4:广东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广东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5.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6.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明晰。
篇6: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拥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应当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技术性收入或者科技产品销售收入;
(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参与公开项目竞标;
(二)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国家和省的有关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以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申请计划立项、成果鉴定、评奖、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三)确保必要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开展经常性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技术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择优扶持,对重大专利实施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对重大发明专利的维护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自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其内部职工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产权的合理流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规范、公开、便捷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引导国内外资本所有者在本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扩大民营科技贷款担保资本金规模。鼓励担保金实行公司化运作,提高担保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为民间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信用评价创造条件。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等进行评价或评级,信用等级可以作为科技立项和信贷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可以建立专项资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其择优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用于孵化中小科技企业的创业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需要,予以信贷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7:北京民营科技企业亟待重振
北京民营科技企业亟待重振
北京是我国民营科技发祥地,北京民营科技在全国一直处于高智力、高位势、高增长点的发展态势,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民营科技创业创新理论与实践均得益于对北京的借鉴.
作 者:彭树堂 作者单位: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刊 名:科技潮 英文刊名:SCIENCE & CULTURE SCIENCE-TECH WAVES 年,卷(期): “”(8) 分类号: 关键词:篇8: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大发展
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大发展
12月19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快速,企业总数、技工贸收入、利税年增长率分别达到17.65%、29.89%和28.7%.其中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由415家,增长为的840家;从业人员由19的58172人增长为20的.90229人.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重要方面军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作 者:郑永新 赵杏娥 作者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刊 名:中国高新区 英文刊名: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Y PARKS 年,卷(期): “”(11) 分类号:F2 关键词:篇9:民营科技企业产权问题研究综述
民营科技企业产权问题研究综述
随着民营企业日益成为推进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产权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民营企业将如何应对.本文试对我国90年代以来民营科技企业产权问题,从产权的界定、产权安排、产权激励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作 者:张然 郑强国 张述鑫 作者单位:张然(山东农业大学团委,山东,泰安,271018)郑强国(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张述鑫(泰安市工商银行,山东,泰安,271000)
刊 名: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2003 5(2) 分类号:F271 关键词:民营 科技企业 产权★ 企业座谈会发言稿
★ 市旅游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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