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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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篇1: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作 者:赵云芬 ZHAO Yun-fen  作者单位: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湖北,荆门,448000 刊 名: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20(5) 分类号:G040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   学生自由权利   矛盾   平衡   和谐  

篇2: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关于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力;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力又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利。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质包含两类矛盾关系: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和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就是要实现前述两类矛盾关系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近年来,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诉案日益成为法学界、教育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旨在从高校管理权行使与学生权利维护的视角,通过探究高校管理权力(利)的内涵及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提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平衡机制的建构策略。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分析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其权力主体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职能的行使者代表公共利益,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力具有公权力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高校管理权作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其权利主体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另外,高校作为教育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一般事业单位不具有的特殊权利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利是高校基于其教育者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权利,虽然其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但同样不可侵犯。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利具有私权利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利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所享有的这种双重性的管理权又具有复合性,即高校学生管理权中有一部分内容如招生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既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利又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力。据此,我们可把高校学生管理权进一步细分为3部分:纯粹权力部分、纯粹权利部分、权力与权利的复合部分。

从高校管理权的复合性出发,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际上包含了3对基本矛盾关系: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问特殊行政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间民事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高校权力的关系,是二者间复合关系的反映。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3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矛盾关系的不同性质,需要采取不同的矛盾解决策略。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一)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包含以下方面:权利和权力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共寓于法律之中;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区别;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

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内涵。具体表现在:

首先,二者是对立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与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二者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同时,就高校管理权而言,相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表现为权力,相对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表现为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

其次,都来源于法。前者源于法律授权,受到法律规范和限制。后者源于法律赋权,由法律规定、确认和保障。

再次,二者具有很大区别:高校权力运用是代行国家教育职能,履行国家教育职责,实质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行使具有国家强制性,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民所取得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学生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如果国家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应公权力保证其切实享有,那么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就难以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受教育权也不例外。在现实中,受教育权利要从法定权利变为实际权利,有赖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保证,高校管理权即属于此种权力。

最后,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对立和冲突。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权力制约机制无力、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等原因,极易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干涉过度、权力执行力弱、制约机制扩张等,也会造成权利制约权力甚至否定权力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现状考察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成绩突出,学校管理法制化不断加快,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目前高校管理权力行使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校管理权力欠约束性和大学生权利欠保障性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及作为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加之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在权力运行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运行程序等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高校出于对自身私权利益的保护,加之制度建设滞后和传统的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以至于在实践中频频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强势倾向。以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为例,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的对应的权利性条款”。因而,在高校教育管理中,作为内部管理规范的校规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

实践中,忽视、漠视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一章共有七条内容,主要规定了高校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然而只有一句关于学生权利的话,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见,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受教育者,属于权利弱势群体。

总体而言,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多采用“命令一服从”的权力运作模式,规章制度设计上偏重管理和规范,制度执行中缺乏正当程序,忽视甚至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时常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压制的地位,权利缺乏保障,受侵现象不断。

(三)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权利之间有着界限划分。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当人们认为某行为是甲给乙造成损害时,因而会决定: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则使甲遭受损害,因而人们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因此,不论法院如何决定,只要它保护了一种权利,实际必须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相互性,强调的是人们在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两个权利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即使法律做出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但在处理现实问题时,立法和司法必须对此明定,否则无法形成秩序。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这两种权利之间同样具有相互性。

2.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实践考察

现行法律对高校作为民事单位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高校管理权力的强势倾向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高校管理权利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高校一方面依据法律授权(指其具有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赋权(指其享有的法人权利),基于其管理者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以便尽可能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了这些规章制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内容没有明确细化,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现实中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展高校管理权利而压缩学生权利。

三、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包含两对矛盾关系,即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不同矛盾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矛盾解决策略。 (一)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从理论上说,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加之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和高校管理权内涵界定上的模糊性、复杂性,因而在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界限。基于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实际情况,“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划定高校管理权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协调与平衡的同时,在权利充分实现和权力高效运行之间求得平衡”。

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一方面需要对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合理规范和限制,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学生权利保障,以便从内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另一方面,通过一方的诉权主张依靠司法介入从外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

1.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权利实现――建构内部平衡

(1)建立健全高校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

在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而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加之地方教育法制、法规不能做到因地制宜。这就要求我们在细化实体法的基础上,更应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恣意或滥用的机制。针对长期以来,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程序瑕疵、缺少规范,随意性强,越权行为等,有必要建立健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目的旨在于既要保证其高效又要保证其合理。

就目前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高校管理权力的界限、内涵;制定高校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司法层面,尝试建立和健全教育司法专门职能机构;完善司法介入机制;管理层面,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制度;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监督层面,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建立规章制度审查机制;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维权机构;逐步设立和完善教育仲裁机构。思想层面:树立管理者的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

(2)建立健全学生权利实现的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权利。除了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运行以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的保障体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设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明确大学生管理程序如学生处理程序;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

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学生的救济权利是学生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权利的实质享有不仅仅是看其实体程序方面的规定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救济体系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就目前而言,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学生维权的诉讼制度;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专门维权机构。

2.一方诉权主张与司法介入纠纷――建构外部平衡

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就意味着二者问的冲突解决在一定条件下会求诸于法的力量,通过诉权行使维护己方利益。在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下,利用诉权的一方必然是学生。当所有其它救济途径都无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挺身而出。从理论上讲,高校与学生之问属于外部行政关系,完全适用司法保留原则,因而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具备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这是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界限。二者间的限度如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价值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既体现现代先进教育理念,同时又根植于中国实际;既解决现实中较急迫的问题,又考虑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趋势。

(二)建构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具有相互性,无法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以从权利衡平理论中得到启示。权利衡平是根据权利制约的原理,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当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双方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把双方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当高校与学生因权利纠纷而诉诸公堂时,要求法院在二者的利益间做出权衡,进行利益取舍。这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价值问题。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篇3: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HUA COLLEGE OF PROFESSION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9(5) 分类号:G647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高校权力   冲突   法治  

篇4: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吝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高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对高校权力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学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人,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但是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学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时间文章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强调学生权利,甚至也仿照法学中的提法提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主张。(以下简称学生权利论者)其实这一切都是对于权力概念的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无助于漠视学生权利问题的解决。除了空谈尊重学生权利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以外,再无他法。

一、对高校权力的正确解读

权力在政治社会是一种最经常的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之一,足以与权利的地位相并列。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通过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因为要求国家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设置权力,是因为社会需要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高校作为以实施社会公共教育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现实,在理论上承认高校权力应有的地位,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其实是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误解。学生权利论者的文章通常认为我国传统高校管理主要用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然而以此为逻辑基点,采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却基本上将权力排除出了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学生权利论者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的强大而显得忧心忡忡,心怀戒惧,竭力要限制、压制甚至贬低高校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却义不正视、不重视、不研究高校权力。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学生权利论者对待高校权力的不切实际的态度,造成了他们对高校权力很大的误解,以至基本上将高校权力看成了一种“恶”,这种认识导致他们从理论上否定了太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对于任何一个高校运转来说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无数的事实表明,在正常社会状况下,权力同权利一样,其性质也是“善”的,只是在权力的扩张打破了权利一权力平衡、挤压并侵害了权利之后,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对应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学生权利论者虽然也承认有合法、正当的权力,但他们把合法、正当的权力的范围划得很小,以至于若真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当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权力,都只能被归类于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权力的范围。事实上,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对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权利没有边界。这就需要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学生权利论者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这些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在现实管理中,常有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而以受教育权被剥夺,将学校诉诸法庭,对此也常有舆论、媒体附和,以至于学校对学生不敢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处理。实践上等待人们的决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乱和教学无法进行的状态。

二、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权利有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力有权力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应当各得其所,各守分际。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际,权利和权力就都是合理、正当的。人们反对权力本位,并不是权力的性质“恶”,而是因为权力被放到了一种远离常轨的极端的位置,从而造成了对权利的过度压制或损害。在过去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过程看作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整体,而是过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被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来定位,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对一方。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育管理过程变得死板、僵硬和被动,这种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所以才有学者提出重视学生权利的主张。但是,权利的性质本来是“善”的,但若让它离开其本来应处的位置向极端处扩张,它也就难免形成对权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从而成为一种“恶”。所以权利和权力应当以其所体现的法定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维持大体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两端一样。我们反对权力本位,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本位”下权力过度膨胀、在法权量中所占比重过大,打破了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根据同样的道理否定权利本位。

当今社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态势。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主要指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从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高校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行使管理权,如制定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对违纪学生做出不涉及学籍的处分等都是内部行政行为。从高校对学生学籍的处置、颁发学业证书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依据高校管理权所作的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管理的内部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基于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的自治权力;学校涉外行政行为,则是基于国家授权而行使的公权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权有权力制定管理学生行为的校规,并依据校规管理学生行为。只要这些校规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学生就应当服从。因为在此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票早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还是参与者和管理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权利。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我承认,与高校权力相比,学生权利通常处在弱者的地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应当超过对高校权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实现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事实上的平衡,但完全没有权利一权力平衡观念,一般地在总体上肯定权利全面压倒权力,则肯定是不妥当的。对学生在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或施加相应的纪律性约束,这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学者倡导的学生权利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权利一权力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对立和协调实现关系。只有两者达到平衡,才能使学校维持良好的秩序。

三、学生管理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依正当程序行使权力。从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不发达。人们往往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结果使得面对强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拥有的实体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约束高校日益扩大的自主管理权只是保障大学生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方面,保障大学生的申诉权也只是“事后救济”,而要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让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的过程中表达诉求。阎在学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将学生管理全面纳人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就要使程序性权利的过程性和事中性驱使高校管理权实际运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公正实现。高校内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事先告知相对人,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认定事实并按程序拟定处罚决定,给予学生申诉答辩的时间和机会。决定作出以后,要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权力与权利相协调。对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害性。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必须有权利的制约。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缘由,还在于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自权利的自由让渡。权力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身权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目的在于使国家或社会能以其获得的权力,反过来维护每个人的自身权利。权力的来源表明,权力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权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注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而权利的行使规则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断,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生权利的让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原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与利益都存在矛盾性,并处在冲突中。法律作为一个有机的制衡调节器,其功能就在于协调相互的矛盾。管理者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学生的专有私人权利为限,以保证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前提。学生的权利的享受也不能妨碍学校合“法’,性的管理权限的使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相互妥协中寻找最佳切人点和调和点。要协调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学校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学生是学校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享有广泛的学校管理参与权、受益权和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是没有制约的,高校管理法治化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更广大学生的权益。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调整的对象是管理者的行为方式与理念,规定的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体现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实现的动力是管理者服务理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三)权力与权利界限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种学校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另一种是为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以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错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对*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权的前提下,高校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法性权利的处理或处分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法性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及时清理、规范校纪校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篇5: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由于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得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矛盾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认为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从根源上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利益;冲突;健全;平衡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然而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高校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的权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当学校行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地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权衡?按照传统的思维似乎应倾向于维护高校利益,却或多或少的忽略了大学生的权益。为此,笔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探讨平衡双方权力与权利的方法。

一、高校管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对于这些权力,在学术界、法学界或教育界都颇有争议,通常认为高校的这种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且属于公共权力中的公共行政权范畴,这是被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高校管理权属于准行政权力。主要根据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以及《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了高校依法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对此,笔者也认同这种说法,理由是:高校与依法设置且行使国家各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别,它不是一种完整的行政权力。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等进行组织、安排的一种准行政权。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针对被管理对象作出的一些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等。其二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所作出的一些具有暂时性、特定性、针对性的决定、通报等,如奖励、处罚。

高校管理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管理权的这些特点在法学上有许多漏洞,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难免在管理权行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

众所周知,高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包括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奖励与处分、社团管理、校园秩序等规章制度,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高等学府毕竟不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高校里的一些规定不是很具体和完备,解释权往往都在学校一方。当然。这种解释权的主体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一方,担负着管理全校学生、维护整个校园秩序的责任,解释权不可能交给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学生和其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在行驶管理权时,时常遇到管理权与学生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界定,高校有权做出合理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往往会出现界定不够明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易导致处罚权的不适当行使,甚至滥用。如何进行解释,对于学校和学生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影响他的一生。而对高校来讲是影响到整个学校的稳定。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是尊重学生权利,还是维护学校的管理权利?这是高校在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其中《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是,现在的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各界的深思。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伴随着我国高校法治化的步伐不断深入,高校管理权利性质和高校内部管理结构的也随着发生变化,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

1、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在我国现行和国家的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人人享有教育平等权。而现行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费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其次,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悉的个人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在助学帮困的工作中的名单公示,以及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而安装探头等。我想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再次,高校的管理权侵害了大学生的权利。高校对大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毕业结业的控制等,是学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却与高校的一些部门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不交完水电费等不发放毕业证,这就是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普遍现象。

另外,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还表现在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奖贷权、婚姻权等方面。这里不一一详述。

2、冲突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有阶级关系冲突的问题等等。高校出现权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有如下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双方法律地位及关系模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但在我国行政法没有公务法人的划分,同时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学生管理也就无所谓违法与否,因而“侵权”这一概念本身在学生管理中就毫无意义。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要求循法治理,法制自然就成为法治的前提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但过于笼统又来得太晚,因此存在不少问题。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种带有主观性和政治色彩的语言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歧义。另外,一些高校在所谓“从严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却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也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学校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与学位或学历相挂钩,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四、应对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冲突的方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从保护学生公民权利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边界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得到具体明确的限定。在还没有具体界定时,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双管齐下”,解决冲突问题。

1、整合法制资源,完善教育法规。出台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法规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各尽其责。同时它对处分学生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和程序,即要求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不过,法规对学生的救济性权利还是“空白”,申诉程序还没有规范化,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说应予以完善和重构,以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2、制定“以人为本,合宪合法,合理适当”的校纪校规。首先要求高校的各种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人文的,高校应使教育和管理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侵犯学生的权利和束缚人发展的“牢笼”;其次,高校的各种校纪校规应当符合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其内容、程序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最后,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学生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学生的权利得到较充分的行使。

我们知道,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为了提高公共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而授予的权力。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承担着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致使现行高校的管理权往往超越了高校的专业范畴。为了防止职能性管理行为的偏差,可通过成立专业性授权机构等方式,借助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机制实现职能性管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职业品德教育行为的约束力

高等教育目标确定为:“使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内容和管理内容,思想道德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特色。从高校的管理实际看,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约束力尽管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但是二者的管理作用是不同的。制度规约的作用是划定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品德教育的作用是描绘学生行为发展的标尺,从肯定的角度进行引导性教育,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较高层级的教育手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规约行为区分开,用制度约束人以达到管理目标,用文化培育人以实现教育目标。

总之,各个高等学校在保障学校管理权的同时,应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益具有相互性,很难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

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参考文献:

[1]秦惠民,走进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2]葛洪义,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3]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4]黎琳,中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权力制衡问题,载于《现代大学教育》,第1期.

[5]张金辉,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载于《河北法学》,第2期.

篇6: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摘要:高校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教育立法的不足。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待于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妥善处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高校自主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与学生权利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滥用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表现。探索完善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评析

(一)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高校所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在这一博弈的场域中,高校与学生作为参与的主体,一方的策略选择都会受到对方策略选择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体制,高校自主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其本身便具有了扩张性。外界对这种权力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权利又没有完善的救济机制,其导致的后果就是学校会选择滥用权力。博弈的结果是高校与学生的冲突日益严重,无法达到权利的最优均衡状态,二者的冲突也无法得到解决。

(二)冲突的主要原因――现行立法的不足

1.现行教育法制存在内在价值冲突

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教育法制内在的价值冲突:第一,脱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原则。一方面,个人权利保护缺位。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必须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教育立法宗旨的社会本位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比较,我国是从社会需要层面确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这样必然带来权利保护的缺失。第二,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95%以上是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立法权大量委托给行政部门,这些权力机关的“委任立法”使大多数教育法打下了“行政干预”的烙印,从而更加剧了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第三,教育法适用中的无原则性。由于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使教育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没有正当程序的约束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以公正、公平、合理为目标,而以管理的方便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现有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教育法律法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许多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学生管理工作处于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困境;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导致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没有合法的依据和监督。从而与学生的权利产生冲突;等等。

3.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投诉高校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处理程序过于简单,操作也缺乏透明度,缺乏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自然就会引发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4.高校缺乏完善、法制化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学生被侵权后。由于非诉讼途径的不规范而得不到救济,只好诉求于法院,但现行的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则显现局限性。法院的受案范围狭小,很多案件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为由拒之门外,再加上诉讼成本相对于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所以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进一步升级。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

在教育法治化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地方教育法规也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加剧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细化教育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和对等。在程序上为学生建立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滥用的机制。为此,应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充分体现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教育理念。这种平衡机制的建立,应遵照“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并辅之以“自然公正”为核心的教育听证制度和以效率为中心的教育时效制度及教育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1.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20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已初步进入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设立专门受理教育申诉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特别是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使申诉处理更具可操作性;理顺教育申诉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等等。

2.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会成为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但是,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而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既然学校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的管理行为也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3.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司法介入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授权行政主体”解决了高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从而使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这只是一种司法尝试。因此,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教育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适合于由仲裁机构来裁决。这种仲裁机构类似于国外的“教育法庭”,它是一些国家为公正有效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设置的准司法机构。如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就是其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决。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这种“教育法庭”制度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篇7:法律政策学:平衡权利与权力的科学

法律政策学:平衡权利与权力的科学

法律政策学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至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普遍的认可。在国内关注法律政策学的为数有限的学人中,有的将其等同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政策法学派,视之为从政策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个法学流派。 有的虽试图以更为宏阔的视野来涵盖与清理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诸法学流派及其大家的的法律政策思想, 但其理论出发点依然未能超出拉斯韦尔的“政策定向的法哲学”。而后者又恰恰是最为人们所争议甚至诟病的地方,尤其是在有着独特而悠久的“政策法”实践的中国这片土地上,法学界人士更似乎有着一种心照不宣式的禁忌与规避心态。也许这正是法律政策学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难以引发人们的学术热情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不过,无论人们对法律政策学持何种心态,了解的'深浅如何,对这一点都不会有多大的异议:法律政策学是传统的法学研究与新兴的政策科学研究在一个新的层面上的交叉与综合。那这又意味着什么呢?这得从传统法学和政策科学各自的研究视角与核心说起。

如果追根溯源,法学与政策学应该说是同宗-它们都起源于政治学。只不过法学脱胎于政治学的历史要古老得多,而政策学脱胎于政治学则是20世纪以来的事,即使从作为政策学前驱和分支的社会政策学来讲,也还不到一个半世纪。 除此之外,法学和政策学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它们各自的研究视角与核心不同。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如今的法学可谓是枝繁叶茂,蔚为大观;但一言以蔽之,则是以权利为核心,是关于权利的科学。对此,国内外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暨政策研究所所长林布隆(Charles. E. Lindblom)教授认为,公共政策学有两个基本主题: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的要求,是否要解决人民所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此即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受到人民“控制”的问题。二是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否有能力解决人民的公共问题,满足人民的需要,此即公共政策的“效力”问题 .林布隆先生的上述观点具有重大的、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其立足点在于人民权利的保障,但未能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以色列学者、政策科学领域的泰斗叶海卡。德洛尔则认为,公共政策学或政策科学的研究核心,是政策制定系统的改进。他的这一观点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以致成了国际政策科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我国政策学界也普遍信守这一观点。这固然要归因于德洛尔在这个领域卓有成效的研究,以及他对政策科学与政策实践的多方面的贡献,但另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也许是德洛尔的观点是以权力为视角和基点的,这正好契合了政策学界普遍的接受心理或期待视野。也就是说,与以权利为核心和立足点的法学不同,政策学的视角与立足点在于权力(德洛尔所说的政策制定系统,包含了政策执行,其实质就是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学才是政治学的嫡系,而法学反而是庶出。

说到这,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法学的核心也不只是权利,它同时也要研究权力。不错,的确如此。法学界近年来已有不少人呼吁和关注对权力的研究,认为不关注和研究权力的法学是不完整的法学,也是不符合法律和法学实际的。因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贯穿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红线,并且权利和权力分别构成了私法学和公法学的基础与核心。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法学界对关注和研究权力的呼吁,不正从反面说明传统法学对权力问题的忽视吗?其次,法学界近年来对权力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是否有政治学和政策学的潜在影响呢?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即使大家公认权力也是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核心,那也只是意味着传统法学学术视野的扩大,研究范围的拓展。它并没有使法学研究的立足点和视角发生根本性的位移。比如说,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是公法的三大支柱,也是最能体现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现代宪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刑法学的基调,则是对相关国家权力的规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背后的视角与立足点依然是权利。诉讼法和诉讼法学领域就更是如此。即使是离权力更近的立法学,也没能例外。这是否体现了法学的幼稚或封闭?不,恰恰相反,上述情形正好说明,法学已经找到了自己独有的立足点和学术视角,法学并未因自身视野的拓展和研究范围的扩大而扰乱自己的阵脚,迷失自己的方向;而是以自己独有的立足点和学术视角来整合各种新的研究方向及成果。

正是由于在权利和权力(其典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分别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问题上,法学和政策科学各执一端,从而难以深入地认识它们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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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浅谈从大学生权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论文

浅谈从大学生权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

论文摘要: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等。高校管理权的滥用和扩张,教师话语霸权的滋生和蔓延,学生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和失灵是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营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在“以人为本”口号响彻中华大地和“人权入宪”的今天,大学生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学界大多聚焦大学生法定权利的语境下,本文试图从教育学视野探讨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面临的障碍及实现的途径。

一、大学生权利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一名自然人和受教育者享有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大学生尤其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发展权

马克思说,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这些“天赋和才能”使得“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因此,发展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从多方面实现这一权利:

(1)休息权。学生发展是身心和谐发展的统一,就身体而言,除充足的营养和科学的锻炼外,最基本的就是让学生有足够的休息,休息时间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学生生理紊乱,甚至引发各种心理病症,因此,充分的休息不但能保证学习效率,更是关乎学生发展的基本权利。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学习负担不断加重的今天,大学除了教授学生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必须教学生学会放松、学会调节、学会休息。

(2)娱乐权。学生是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将人的需要归纳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众多的需要中,娱乐即是学生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从科学的发展来说,“数学产生于闲暇”(亚里士多德),适当的闲暇娱乐中往往能够进发出思想的火花,促进科学的进步。从学生发展而言,健康的娱乐活动能够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净化心灵。

(3)选择权。人若力求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在对现实发展多种可能性的把握中作出最适合自己本性的选择和决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选择权是对学生个性和差异性的尊重,是实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前提。大学是以多样的课程选择机会、丰富的隐性文化、充分的个性尊重、自由的学习条件以及有效指导下的研究训练来实现人的更多程度发展的。大学生的选择权包括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学习方式选择权和学习进度选择权等。

2.自由权

“大学这一综合体的中心思想是自由”。这是因为,大学的主要使命之一是创造知识,而自由是创造的前提,是发现和获得真理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仅是对必然的认识,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也就是说,自由判断、自由思考增加了我们认识必然的机会和发现真理的可能性。大学教育中学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犯错的权利。思想自由也即意味着学生在学术问题上有想对的权利,也有想错的权利。事实上,无论是想对还是想错,对真理或知识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迫使一人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因此,课堂就是学生犯错的地方,学生在学习上有犯错的权利。

(2)质疑的权利。没有质疑不可能有真正的确信,或者,没有质疑的确信是信而不确的;质疑得越多、越深,越可能有高层次的确信,更有价值的确信。因为学问是在“学问”中获得的。“学问”即学着询问,学着质疑,学着反问,更基本的前提是学着发现问题。因此,优秀的教师不但允许学生自由质疑,而且应引导、鼓励学生学习质疑,学会质疑,大胆质疑。问的问题越多、问题的类型越多,越能使人的知识进一步增长,从而使人更有学问。

(3)表现的权利。人有表现的天性与渴望,人都希望在他人中间占一席位置,不愿意成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人;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别人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不存在。学生作为正常人同样如此。当自己受到忽视或冷漠时,当自己有精彩的想法或观念时,当自己的情绪受到文本或周围环境的感染时,就会不自觉地通过言行或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的权利是实现学生自由发展的前提。

3.民主权

本文所指的民主权是指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了解学校相关情况、监督学校Et常运行,表达意见主张的权利。民主权是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1)评教权。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普遍实施,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学生作为消费者,不仅要对教育进行货币支出,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问、智力和体力去消费这项服务,并为此付出大量的机会成本。因此,学生有权对教育质量提出意见。“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学生要求在确定课程和教师的任命、晋升、解雇方面拥有一定程序的发言权。这一要求不是没有道理的”。显而易见,评教不仅仅应被视为改进教学、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更应被视为学生的一种权利。

(2)知情权。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同样有权了解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真实信息,因此高校基本信息必须向学生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公开,包括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等。二是校情公开,包括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人数及构成情况、专业设置与调整、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三是招生公开,包括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等。知情权是学生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维护其他正当权益的必要条件。

(3)监督权。大学生是大学的主体,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大学的教学管理及其他管理决策与学生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学生有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布鲁贝克认为:“给学生以学院或大学的成员地位,很明显地高于把他当作一般的市场中的商店顾客地位。学生必须被‘吸收’进学院或研究生院。”大学生的监督权简单地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二是监督学校日常机制的运行,如对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是否合乎要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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