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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由于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得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矛盾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认为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从根源上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利益;冲突;健全;平衡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然而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高校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的权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当学校行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地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权衡?按照传统的思维似乎应倾向于维护高校利益,却或多或少的忽略了大学生的权益。为此,笔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探讨平衡双方权力与权利的方法。
一、高校管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对于这些权力,在学术界、法学界或教育界都颇有争议,通常认为高校的这种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且属于公共权力中的公共行政权范畴,这是被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高校管理权属于准行政权力。主要根据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以及《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了高校依法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对此,笔者也认同这种说法,理由是:高校与依法设置且行使国家各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别,它不是一种完整的行政权力。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等进行组织、安排的一种准行政权。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针对被管理对象作出的一些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等。其二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所作出的一些具有暂时性、特定性、针对性的决定、通报等,如奖励、处罚。
高校管理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管理权的这些特点在法学上有许多漏洞,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难免在管理权行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
众所周知,高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包括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奖励与处分、社团管理、校园秩序等规章制度,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高等学府毕竟不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高校里的一些规定不是很具体和完备,解释权往往都在学校一方。当然。这种解释权的主体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一方,担负着管理全校学生、维护整个校园秩序的责任,解释权不可能交给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学生和其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在行驶管理权时,时常遇到管理权与学生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界定,高校有权做出合理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往往会出现界定不够明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易导致处罚权的不适当行使,甚至滥用。如何进行解释,对于学校和学生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影响他的一生。而对高校来讲是影响到整个学校的稳定。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是尊重学生权利,还是维护学校的管理权利?这是高校在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其中《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是,现在的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各界的深思。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伴随着我国高校法治化的步伐不断深入,高校管理权利性质和高校内部管理结构的也随着发生变化,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
1、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在我国现行和国家的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人人享有教育平等权。而现行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费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其次,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悉的个人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在助学帮困的工作中的名单公示,以及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而安装探头等。我想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再次,高校的管理权侵害了大学生的权利。高校对大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毕业结业的控制等,是学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却与高校的一些部门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不交完水电费等不发放毕业证,这就是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普遍现象。
另外,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还表现在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奖贷权、婚姻权等方面。这里不一一详述。
2、冲突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有阶级关系冲突的问题等等。高校出现权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有如下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双方法律地位及关系模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但在我国行政法没有公务法人的划分,同时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学生管理也就无所谓违法与否,因而“侵权”这一概念本身在学生管理中就毫无意义。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要求循法治理,法制自然就成为法治的前提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但过于笼统又来得太晚,因此存在不少问题。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种带有主观性和政治色彩的语言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歧义。另外,一些高校在所谓“从严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却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也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学校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与学位或学历相挂钩,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四、应对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冲突的方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从保护学生公民权利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边界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得到具体明确的限定。在还没有具体界定时,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双管齐下”,解决冲突问题。
1、整合法制资源,完善教育法规。出台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法规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各尽其责。同时它对处分学生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和程序,即要求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不过,法规对学生的救济性权利还是“空白”,申诉程序还没有规范化,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说应予以完善和重构,以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2、制定“以人为本,合宪合法,合理适当”的校纪校规。首先要求高校的各种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人文的,高校应使教育和管理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侵犯学生的权利和束缚人发展的“牢笼”;其次,高校的各种校纪校规应当符合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其内容、程序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最后,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学生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学生的权利得到较充分的行使。
我们知道,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为了提高公共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而授予的权力。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承担着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致使现行高校的管理权往往超越了高校的专业范畴。为了防止职能性管理行为的偏差,可通过成立专业性授权机构等方式,借助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机制实现职能性管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职业品德教育行为的约束力
高等教育目标确定为:“使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内容和管理内容,思想道德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特色。从高校的管理实际看,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约束力尽管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但是二者的管理作用是不同的。制度规约的作用是划定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品德教育的作用是描绘学生行为发展的标尺,从肯定的角度进行引导性教育,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较高层级的教育手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规约行为区分开,用制度约束人以达到管理目标,用文化培育人以实现教育目标。
总之,各个高等学校在保障学校管理权的同时,应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益具有相互性,很难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
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参考文献:
[1]秦惠民,走进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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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黎琳,中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权力制衡问题,载于《现代大学教育》,第1期.
[5]张金辉,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载于《河北法学》,第2期.
篇2: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关于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力;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力又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利。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质包含两类矛盾关系: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和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就是要实现前述两类矛盾关系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近年来,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诉案日益成为法学界、教育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旨在从高校管理权行使与学生权利维护的视角,通过探究高校管理权力(利)的内涵及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提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平衡机制的建构策略。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分析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其权力主体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职能的行使者代表公共利益,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力具有公权力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高校管理权作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其权利主体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另外,高校作为教育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一般事业单位不具有的特殊权利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利是高校基于其教育者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权利,虽然其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但同样不可侵犯。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利具有私权利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利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所享有的这种双重性的管理权又具有复合性,即高校学生管理权中有一部分内容如招生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既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利又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力。据此,我们可把高校学生管理权进一步细分为3部分:纯粹权力部分、纯粹权利部分、权力与权利的复合部分。
从高校管理权的复合性出发,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际上包含了3对基本矛盾关系: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问特殊行政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间民事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高校权力的关系,是二者间复合关系的反映。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3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矛盾关系的不同性质,需要采取不同的矛盾解决策略。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一)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包含以下方面:权利和权力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共寓于法律之中;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区别;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
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内涵。具体表现在:
首先,二者是对立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与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二者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同时,就高校管理权而言,相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表现为权力,相对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表现为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
其次,都来源于法。前者源于法律授权,受到法律规范和限制。后者源于法律赋权,由法律规定、确认和保障。
再次,二者具有很大区别:高校权力运用是代行国家教育职能,履行国家教育职责,实质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行使具有国家强制性,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民所取得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学生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如果国家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应公权力保证其切实享有,那么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就难以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受教育权也不例外。在现实中,受教育权利要从法定权利变为实际权利,有赖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保证,高校管理权即属于此种权力。
最后,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对立和冲突。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权力制约机制无力、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等原因,极易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干涉过度、权力执行力弱、制约机制扩张等,也会造成权利制约权力甚至否定权力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现状考察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成绩突出,学校管理法制化不断加快,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目前高校管理权力行使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校管理权力欠约束性和大学生权利欠保障性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及作为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加之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在权力运行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运行程序等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高校出于对自身私权利益的保护,加之制度建设滞后和传统的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以至于在实践中频频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强势倾向。以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为例,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的对应的权利性条款”。因而,在高校教育管理中,作为内部管理规范的校规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
实践中,忽视、漠视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一章共有七条内容,主要规定了高校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然而只有一句关于学生权利的话,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见,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受教育者,属于权利弱势群体。
总体而言,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多采用“命令一服从”的权力运作模式,规章制度设计上偏重管理和规范,制度执行中缺乏正当程序,忽视甚至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时常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压制的地位,权利缺乏保障,受侵现象不断。
(三)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权利之间有着界限划分。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当人们认为某行为是甲给乙造成损害时,因而会决定: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则使甲遭受损害,因而人们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因此,不论法院如何决定,只要它保护了一种权利,实际必须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相互性,强调的是人们在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两个权利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即使法律做出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但在处理现实问题时,立法和司法必须对此明定,否则无法形成秩序。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这两种权利之间同样具有相互性。
2.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实践考察
现行法律对高校作为民事单位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高校管理权力的强势倾向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高校管理权利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高校一方面依据法律授权(指其具有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赋权(指其享有的法人权利),基于其管理者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以便尽可能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了这些规章制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内容没有明确细化,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现实中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展高校管理权利而压缩学生权利。
三、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包含两对矛盾关系,即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不同矛盾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矛盾解决策略。 (一)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从理论上说,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加之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和高校管理权内涵界定上的模糊性、复杂性,因而在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界限。基于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实际情况,“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划定高校管理权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协调与平衡的同时,在权利充分实现和权力高效运行之间求得平衡”。
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一方面需要对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合理规范和限制,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学生权利保障,以便从内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另一方面,通过一方的诉权主张依靠司法介入从外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
1.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权利实现――建构内部平衡
(1)建立健全高校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
在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而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加之地方教育法制、法规不能做到因地制宜。这就要求我们在细化实体法的基础上,更应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恣意或滥用的机制。针对长期以来,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程序瑕疵、缺少规范,随意性强,越权行为等,有必要建立健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目的旨在于既要保证其高效又要保证其合理。
就目前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高校管理权力的界限、内涵;制定高校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司法层面,尝试建立和健全教育司法专门职能机构;完善司法介入机制;管理层面,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制度;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监督层面,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建立规章制度审查机制;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维权机构;逐步设立和完善教育仲裁机构。思想层面:树立管理者的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
(2)建立健全学生权利实现的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权利。除了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运行以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的保障体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设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明确大学生管理程序如学生处理程序;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
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学生的救济权利是学生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权利的实质享有不仅仅是看其实体程序方面的规定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救济体系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就目前而言,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学生维权的诉讼制度;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专门维权机构。
2.一方诉权主张与司法介入纠纷――建构外部平衡
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就意味着二者问的冲突解决在一定条件下会求诸于法的力量,通过诉权行使维护己方利益。在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下,利用诉权的一方必然是学生。当所有其它救济途径都无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挺身而出。从理论上讲,高校与学生之问属于外部行政关系,完全适用司法保留原则,因而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具备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这是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界限。二者间的限度如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价值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既体现现代先进教育理念,同时又根植于中国实际;既解决现实中较急迫的问题,又考虑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趋势。
(二)建构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具有相互性,无法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以从权利衡平理论中得到启示。权利衡平是根据权利制约的原理,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当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双方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把双方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当高校与学生因权利纠纷而诉诸公堂时,要求法院在二者的利益间做出权衡,进行利益取舍。这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价值问题。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篇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摘要:高校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教育立法的不足。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待于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妥善处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高校自主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与学生权利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滥用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表现。探索完善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评析
(一)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高校所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在这一博弈的场域中,高校与学生作为参与的主体,一方的策略选择都会受到对方策略选择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体制,高校自主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其本身便具有了扩张性。外界对这种权力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权利又没有完善的救济机制,其导致的后果就是学校会选择滥用权力。博弈的结果是高校与学生的冲突日益严重,无法达到权利的最优均衡状态,二者的冲突也无法得到解决。
(二)冲突的主要原因――现行立法的不足
1.现行教育法制存在内在价值冲突
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教育法制内在的价值冲突:第一,脱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原则。一方面,个人权利保护缺位。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必须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教育立法宗旨的社会本位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比较,我国是从社会需要层面确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这样必然带来权利保护的缺失。第二,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95%以上是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立法权大量委托给行政部门,这些权力机关的“委任立法”使大多数教育法打下了“行政干预”的烙印,从而更加剧了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第三,教育法适用中的无原则性。由于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使教育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没有正当程序的约束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以公正、公平、合理为目标,而以管理的方便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现有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教育法律法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许多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学生管理工作处于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困境;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导致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没有合法的依据和监督。从而与学生的权利产生冲突;等等。
3.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投诉高校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处理程序过于简单,操作也缺乏透明度,缺乏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自然就会引发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4.高校缺乏完善、法制化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学生被侵权后。由于非诉讼途径的不规范而得不到救济,只好诉求于法院,但现行的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则显现局限性。法院的受案范围狭小,很多案件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为由拒之门外,再加上诉讼成本相对于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所以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进一步升级。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
在教育法治化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地方教育法规也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加剧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细化教育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和对等。在程序上为学生建立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滥用的机制。为此,应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充分体现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教育理念。这种平衡机制的建立,应遵照“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并辅之以“自然公正”为核心的教育听证制度和以效率为中心的教育时效制度及教育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1.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已初步进入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设立专门受理教育申诉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特别是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使申诉处理更具可操作性;理顺教育申诉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等等。
2.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会成为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但是,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而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既然学校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的管理行为也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3.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司法介入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授权行政主体”解决了高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从而使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这只是一种司法尝试。因此,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教育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适合于由仲裁机构来裁决。这种仲裁机构类似于国外的“教育法庭”,它是一些国家为公正有效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设置的准司法机构。如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就是其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决。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这种“教育法庭”制度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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