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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研究
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研究
姜宁
【摘要】 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其核心问题,国内法学家,经济学家对其论述颇多,其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近几年引起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对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本土特色职工参与制度,以期完善我国立法鼓励并保障公司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关键字】 公司治理 职工参与 本土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最大程度挖掘企业的潜力,发挥企业的效能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到目前为止,不少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但法无通法,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各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向和制度安排。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找出适合本土国情的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模式。
一、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确立
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探索中引入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原则,形成了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公司治理结构。所谓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以特定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参与”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今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
公司的传统内部治理结构确立了股东本位原则,公司被单纯视为股东牟利的工具,“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一语。“只有以所有权形式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控制权。” 股东最有积极关注与监控公司的经营,且较公司的其他参与者有动力校正经营者懈怠及道德风险。然而自20世纪初以来,这种被奉行为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挑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依此观点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除此之外公司的雇员、消费者、客户、当地射社区及至其他影响公司和受公司影响的社会公众都分别与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故而亦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没有这些利害相关者及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作为组织的公司将无法存续,公司正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获取和保护的合作博弈所形成的关系网。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则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职工的工作、生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各种利害相关者应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随着技术进步,职工知识和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当他们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不可避免要承担这种特定的“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高度专业化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对于公司财富创造的方式极为重要的情况下,职工也是股东,他们也是剩余索取者并成为剩余风险承担者。“现在已不是一个劳动创造价值的单因素经济,而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的双因素经济。” 现代公司已经成为多元利益联合体,不仅是资本联合,而且也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作为劳动者的职工是其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及其成功经验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由于各国立法环境,经济文化背景各有差异,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从目前主要市场国家的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①英美模式,主要特点股权具有高度分散化,流通性;机构持股力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弱小;单层治理结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②日本模式,法人持股率高,经营者在公司中居主导地位;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统一,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公司外部,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二是来自银行的监督。③德国模式,股权集中程度很高,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双层治理结构,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职工参与决定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其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定权”。公司治理结构形式的不同导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上有所不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职工参与方式可归结以下三种方式:
1.信息参与方式
信息参与是公司职工通过特定机构或劳资协议参与公司管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向公司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这种参与方式层次较低,参与程度也不够深。职工在参与过程中并无表决权和决策权。 根据德国法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雇员可以通过在劳资协议中确定其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和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一般是先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最后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然后签订集体合同。通过信息参与,促进双方在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双方利益的一致,这是作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主体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手段。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决策机关,共同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又根据各国选择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双层制或单层制),而细化为经营参与方式和监督参与方式。
(1)经营参与方式
指由雇员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这一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推行。法国、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都在立法中都规定了雇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制度。德国1976年《参与决定法》第33条和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与法》13条都规定必须在董事会中设1名劳方董事,由雇员代表担任,享有同等权利。 法国1986、1988年对其《商事公司法》进行修订,规定了职工可选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与董事会,但董事数额不得超过四个;对于上市公司,则不得超过五个;并且职工选举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丹麦公司法》规定,在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及前3个会计年度平均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董事成员,即使董事会人数少于6人,也要为职工代表保留2个席位。
(2)监督参与方式
指雇员通过其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其经济参与决策权。德国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决法》及其补充法规定了雇员代表及股东代表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制”,适用该法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
会一般由11名成员组成:5名雇员代表,5名股东代表及第11名成员。1976年《参与决定法》也规定了雇员在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制”。监事会负责公司经营董事会的任免,对公司经营董事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在监事会中雇员代表与股东代表的地位完全相等,股东不享有任何优先权。而且双方势均力敌,雇员有可能完全、充分的参与公司决策。法国劳动法规定,雇员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劳资协会,该协会有权从其成员中选出2名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雇员代表应邀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所有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权,公司职工可以作为股东以外的成员被选为“外部董事”行使监督参与权。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不仅对公司职工法律地位的提升,谋求公司职工的最大利益有深远的意义,而且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3.职工持股参与
职工持股又称所有参与,是指职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其股东,并参加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这是美国和日本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职工持股制度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在我国广泛存在的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西方,一般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是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萨在60年代最先提出的。可以说,职工持股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并不长,但它带来的制度创新意义和显著的实际效果则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职工持股计划是在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基础思想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下,任何人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础权利。凯尔索认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鼓励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从而激发人民的创造性和责任感,否则社会将会因贫富不均而崩溃;对于美国经济而言,如果扩大资本所有权,使普通劳动者广泛享有资本,会对美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现在,ESOP已成为西方职工持股制度的典型,虽然它也是众多福利计划的一种,但与一般福利计划不同的是:它不向职工保证提供某种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是将职工的收益与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联系,从而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企业的效益、管理和职工自身的努力等因素结合起来,因此带有明显的激励成份。推行职工持股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拥有企业一部分股份参与利润分配来提高对企业的关联度,曾强对企业的凝聚力,并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如今,以ESOP为代表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已越来越趋际化。目前,美国已有9000多家职工持股的公司,遍布各行各业,日本上市公司中的绝大部分实行了职工持股制度,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都有职工持股。现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已有50多个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欧洲国家规定的职工参与方式较为广泛,而且该模式将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强制性条款进行规定,使职工的参与权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由于职工和股东之间缺乏资金连系的纽带,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对立形象并未获根本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效率。而偏重职工持股参与的美、日模式则体现为职工代表同时有具有股东身份,这使得其在公司机构中易获得非雇员股东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也随之提高。而且此模式将职工利益与公司经营效果直接联系,有利于提高职工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关怀度。
篇2: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研究
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和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该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股东权利、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于股权与经营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公司的职工仍然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我国法律对职工这一主体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受到《劳动法》调整,职工作为社会上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该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其次,职工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又受公司法规制。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6条、第52条、第55条、第68条、第121条中,此外4月1日中华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也提出了许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意见。在非国有制企业中,职工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是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现代企业管理规律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让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普遍。其根源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由于股权结构问题和监管不规范,内部人在事实上获得一定的控制权,而且内部人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扩大事实上的超过合法控制权的有效控制权。我国的内部人控制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比那些合法的内部人控制有着更为严重的不合理。流通股股权无法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无法“用脚股票”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上述控股股东主体缺位、少数股权股东又无法行权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所以,职工参与对管理层形成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何况,在某种意义上讲,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控经营者行为的困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职工的监督比股东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职工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情况,而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难。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主人提供现实的路径。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缺少实现这一政治理念的具体措施,职工的实际地位和其相距甚远。
再次,职工参与制度可以为我国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比例的下降,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似乎也在同步下降。如果说,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理论上的主人,在非国有企
业里,几乎没有一个职工还会认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个群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还不享有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如果说,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因其为主人而不需要这些权利,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这两项权利却是十分重要和普遍存在的。所以随着非国有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参与在我国企业中更具现实需要。
三、我国公司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原来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延续和重塑,与原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定相比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进步,突破了我国传统企业采取较为单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局限,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的拓宽了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 。但推行公司制后,职工参与管理呈日益淡化的趋势,这与职工参与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有关。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原因分析
1.信息参与
在我国职工的信息参与权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来行使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管理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第55条、56条、121条、122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若是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或者制定重要规章,也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规定了职工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1)我国职代会制度创设的理论根据具有局限性。职代会的设立思路是“该组织的设置在结构上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植根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主人这一前提。” 在这种前提下,职代会是职工在企业中行使“主人”权力的最高机构,职工是以所有者身份而不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由此造成了当企业公有制形式存在差异时,职代会的权利就有了差别,当企业为非公有制性质时,职工的参与权就没了立法根据,所以可以不设立职代会。公司法中对非公有制公司的职代会未作出规定。这种规定有悖于职工参与制度的本旨。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根据是现代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错综复杂,市场瞬息万变,在企业内部则分工细密、协作复杂,这就需要民主管理、群力群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
(2)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职代会和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存在冲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与职代会的职权发生冲突,职代会的职权几乎被新三会剥夺,仅剩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同时也使《公司法》16条的条文陷于模糊不清并与其他条文的规定不协调。职代会与公司中“新三会”之间的关系衔接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没作出规定。“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试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化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3)公司法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没作规定。
(4)法律对于违反职代会设置要求和职权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从法理上讲,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具备的。没有法律制裁规定,企业不设立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这样职代会的实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影响职代会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执行。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1)立法价值取向的矫正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才能进入董事会。这是对职工经营参与的规定,该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9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于其他公司形式则一律不能有职工董事制度,充其量可以有职工监事制度。而我国监事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只限于消极性的监督而已,远不如董事在公司中经营中的角色活跃。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少数,对绝大多数其他形式的公司来说职工代表不能进入董事会,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有权入选董事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则无缘问鼎。 这种立法思想把职工参与的范围限制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习惯于企业的主人身份当家作主的国有企业,而对现在已经破土而出的民营企业则在制度构建上没有立法支持。造成了由于用工主体的经济性质不同使企业职工的政治待遇出现偏差。
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并不与公司的所有制挂钩,职工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机构一般仅以公司的规模,尤其是雇工的人数为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国有公司 或非国有公司都要实行职工参与制度。
监督参与则体现为公司法第52条和124条。如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有权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把监事会界定为与董事会处于同一地位并共同接受股东大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同样是采取双层制公司机关的国家,一般监事会是低于股东大会但高于董事会的权力机关。其权力范围包括任免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直接决策并对董事会具有约束力,而在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于脆弱,监督手段不充分的大前提下,职工监事制度远不如欧洲国家的职工监事制度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关体系中,与欧洲国家公司法中的监事会的地位和职能更为相近的是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建议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如上文提到的,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在我国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这样才能使职工
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并且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制度安排。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条文缺乏量化操作条款
①《公司法》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没加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但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也没有上下限的规定,而完全由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尊重企业自主权。在实践中则有可能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过低,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影响力,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
②职工董事、监事代表产生的程序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职工董事还是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即职工董事或监事代表是采用民主的原则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如果按原有的做法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企业公司改革后,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设有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在那些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
③《公司法》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只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由哪一个机构更换。这也会影响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效果。
除上述不足外,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还存在着职工代表的职责不明确、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和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效果。
通过上述对公司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立法不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度应作为一种可取制度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发展潮流。对于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行公司法把职代会、职工参与的理论依据仍然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其逻辑思路是因为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者成了国家的主人,既然是国家主人,就应当对所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主人翁的权利,对企业拥有经营管理权。所以在国有公司中职工享有参与权,而在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中,职工则没有参与权或参与权相对比较小。但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司职工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是不利的。
其次,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偏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职工被视为国家的主人翁、企业的主人。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资本堂而皇之地成了一种生产要素,一种可以参与经济分配的要素。投资者、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被社会重新确认,投资者意识、股东权意识空前觉醒。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股东利益至上、经济权利至上成为《公司法》一个重要的立法价值取向。由此造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权的内容规定主要侧重于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或者说法律赋予职工的参与权仅仅是为了保证职工利益在公司的运作中不受歧视而已。立法上缺乏对职工参与权的主动规定,与公司法规定的较为完善的股权相比,职工参与权过于弱小。
最后,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公司制刚刚起步不久,公司法的研究和实践都尚未充分展开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在职工参与制度的规范上尚未成熟,因此也难免有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二)完善公司职工参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公司法职工参与制度的若干不足和疏漏,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公司制度发展现状的前提下,针对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不足,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作法,使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司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进行完善。
应当说,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至上的价值取向,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东至上的观念都是过激的。股东是公司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条件之一,他的投资风险大于员工的失业风险已经是一个无需论证的事实。然而对公司来讲,职工又非局外人,已经成为公司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公司职工的利益需要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不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国情下,公司、股东和职工必须本着合作双赢的理念,在一系列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安排下,使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实现。
1.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基础的调整
理论问题是整个职工参与制度构建的基础,也是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起点,因此有必要在提出完善职工参与制度具体立法建议之前,先探讨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将职工参与制度存在的依据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这种思路把将职工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同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混淆了,对职工参与制度而言,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失去依据,也使得公有制企业本身职工参与制度的职权范围受到内涵不清的制约。因此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保障劳动者在企业中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是不利的,它只能导致企业职工参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
既然目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理论有所欠缺,那么职工参与理论的基础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的含义是劳动力与物质生产要素同为资本,是资本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企业是物质形态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结合的场所,劳动力与机器设备等资本同样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企业的利润。因此劳动者也应取得与股东一样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现代企业理论肯定了劳动资本主义学说的观点,认为企业并非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劳资平等的含义在于劳资双方人格平等。资方(股东)是资本的人格化,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体现。劳动者是劳动时间的人格化,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 劳动者与股东同为企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股东不得因为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侵犯劳动者利益,从而使劳动者丧失其独立的人格。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的经营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管理,企业家所营运的对象是股东的资财与劳动者之劳动,营运妥适与否为资财所有者所关心,但也为劳力所有者所关心。 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既然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作为劳动者的职工也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和必要。而如何行使这种权利,笔者认为股东大会为股东的表意机关,职代会是职工的表意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这就是设立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一立法基础不仅有助于构筑职代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与我国的国情政权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要求相一致。当然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并不要求改变公司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而在于对资本权利有所限制。
2.完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我国公司职代会制度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完善职代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职代会制度类似于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因此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参照德国1972年《企业组织法》
中关于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规定。德国法规定,职工委员会不是企业的领导机构,而是职工的代表机构,但可以依法参加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因此,我国职代会应定位为职工的表意机关,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其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准备和确认机关。
(2)调适职代会的职权。从德国企业职委会的规定来看,职委会参与企业的职权,基本上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仅限于通报、了解、建议、企业的`事务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这是较深层次的参与决定。为此,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调整后的职代会职权应为:①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章的共决权。③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3)确立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我国除了必须在职权上对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调适外,还必须确立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具体的建议是:①职代会与股东会联系方式。凡持股的职工既为股东会成员,也是职工代表大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会。②职代会与董、监事会关系。职代会选举法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监事代表与其他董、监事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③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关系的是:董事会拟制重要报告和文件后先召开职代会预备会,审议董事会的文件和报告,由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举行董事会听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然后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文件和报告,最后召开职代会,发布股东会的经营决策并确定企业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
(4)扩大职代会的设置范围。德国等西方国家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设置职工参与机构的标准。如德国立法规定:凡职工超过50人的企业都必须成立职工委员会。那么我国公司法也应该不再以公有制而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职代会的设置标准,凡公司的规模和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都必须设立职代会,这个标准具体为多少?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情况,这个标准可以适当低一些。在具体法定人数上可参照《工会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人数标准加以确定。
(5)增加对违反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法律应规定违反职代会制度所作出的行为无效。对该设而不设职代会的企业要处于一定的罚款,经指出仍不设置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职代会制度的法定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5.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完善
(1)摒弃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不合理作法。.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为了让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建议扩大职工董事和监事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对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所占的比例公司法应当有一个法定比例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法定比例。如奥地利1973年的《职工参与法》规定,监事会中1/3之一的成员由工人理事会指定。1980年的丹麦《公司法》规定,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1/3的董事会成员。结合当前的公司治理机构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职工董事的比例应定在不少于四分之一。这个比例之所以没有定的过高,是因为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急剧进步,生产水平迅速提高,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高度专业化和专门化。职工董事比例太高会影响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董事会的成员更多地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建议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3)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一般由工会委员会或职工参与制度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未经选举机构同意其他部门不得罢免。
(4)赋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定的权利。就大多数欧洲国家现行的立法而言,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般具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丹麦和德国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在公司机关中法地位几乎毫无二致。我国《公司法》对此采 取避而不谈的态度,因此,我国《公司法》要明确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职工董事、监事的具体权利应包括:①董事会在审议或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予以重视;②职工监事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④职工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有权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行使职权。⑤职工董事、监事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增加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规定。既然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一定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及时向职工和工会反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②凡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决议的,职工董事、监事应按决议精神行使表决权;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④职工董事、监事应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⑤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记录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向职工公开其履行职责情况。
四 、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
和职工的管理参与一样,职工持股参与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方式。职工持股参与实现了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力占有资本的转化,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所有权依据。在我国,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已有相当的规模。
职工持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源于美国。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其主要目的是缓和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及留住人才,为企业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等。目前美国推行ESOP计划的有1万多家公司,涉及员工1000多万,持有股本约1200亿美元。 80年代中期,我国的一些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职工持股的试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职工持股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使之健康发展,许多省市如上海、吉林、北京、江苏、天津等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为职工持股的改革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都采取了职工持股这种形式。
(一)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是明晰产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资产所有者没有人格化,造
成名义上国有、事实上所有者缺位,职工持股使这部分资产明晰化了。其次,职工持股有利于建立企业新型的经营机制。由于职工拥有企业部分资产(股权),他们就会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职工的行为目标就会更接近企业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直接动因往往不仅仅是出于以上考虑。一部分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这部分企业通常效益较好,通过职工持股分红可以合理合法地直接分享部分企业效益。还有部分企业推行职工持股主要是为了留住关键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和业务骨干,一些以贸易业务为主的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并在持股数量上拉开差距,使这些人员有较多的股份,就可以留住他们。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面临危机,特别是资金危机的企业,通过职工持股,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筹集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使职工产生凝聚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总之,尽管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理论上讲是为了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但实践中各个企业有其不同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不应“赶时髦”,笼统的说为明晰产权而推行职工持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推行ESOP的公司仅占3%~4%,只是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才推行。如股东想出让股份,由员工购买,总公司要关闭某分公司或子公司,由员工收购;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将部分股份卖给员工等。
(二)职工持股的比例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持股比例应较大,达到超过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应超过50%,但也不能太小,如小于30%。作出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分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应该是在分散基础上相对集中,既要股权分散,起到制衡作用,又要相对集中,有几个较大的股东。事实上,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这种结构。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如果职工持股控股,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虽然较大公司的职工持股通过职工持股会管理,但由于职工持股本身比较分散,在涉及企业重大问题上难以产生主导意见,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至于职工持股比例不能太小,则显而易见,太小了的确起不到激励作用。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职工人数较小,易于产生主导性意见,职工持股控股,可以使职工能真正体验到是“企业主人”,激励作用很大,因此对企业发展较为有利。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较早的深圳,员工持股比例划分为三档:企业中股本在5000万~2亿元的,职工持股比例可占35%左右,1000万~5000万元的,可以到49%,100万元以下的,可以50%以上,笔者认为基本上是合理的,可以作为参考。
(三)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从职工股本身含义看,职工股应指职工用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在美国,职工股一般交托管机构管理。通行的做法是,由公司向银行贷款交托管机构,或公司担保由托管机构向银行贷款。托管机构以此贷款购买公司股份,以后托管机构以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完以后,股份即为职工持有。从我国部分试点企业的做法看,职工股资金来源有两种。一部分是职工现金出资认购,一部分为企业替职工贷款认购,即类似于美国公司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企业将工资结余、福利费、公益金等量化,无偿配送给职工。应该说,这部分资产本就属于职工,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但笔者认为,首先这部分的比例不宜过大(如超过50%)。因为配送比例过大,会弱化职工股的激励作用。其次,配送股份时应考虑到职工的工龄、职务。再次,配送的股份,职工应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在职工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折价原则(如每股净资产)收回。
(四)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和作用
从各地制定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在试点办法中对职工持股会的定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社团法人,是工会下属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笔者的观点是,设立职工持股会是管理职工股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是避免《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安排,而不是为了有效管理职工持股而必须采取的组织安排。结论是:只有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职工人数较多(超过《公司法》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则必须设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法人股东,统一代表职工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如果职工人数少于50人,或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职工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自然人股东。
(五)职工持股制度的配套政策
1.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没有“职工股”。既不能把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职工股认为是法人股,也不能把职工股视为个人股,“职工股”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为规范职工持股制度,国家应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明确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2.职工股筹集资金的用途。
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看,对职工股筹集资金均作了严格界定,即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但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母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法人投资者投资到子公司,这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限定职工持股筹集资金用途是必要的。特别是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但对于投资到子公司,则是可以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操作。因为如果母公司拥有几个子公司,分别组建各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在操作上较繁琐,而只在母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投资到各子公司,可以简化操作。因此,有必要对以上“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对这种情况,不予限定。
3.税收优惠政策。
在美国,为了推广ESOP,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员工持股获得的红利、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等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出售股份的股东,如果员工持股超过公司股本30%,且股东把出售股份的资金投到一个美国公司,可以免交28%的所得税;公司以现金付给员工的红利,公司可以减税;向职工持股30%以上的公司贷款购买职工股的金融机构,其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等。从目前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看,还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职工持股制度的开展。
主要参考书目:
1.(美)玛格丽特.布莱尔著 张荣刚译 :《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8月。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 193月。
3.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10月。
4. 何维达主编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 年1月。
5.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法律出版社12月。
6. 杨瑞龙、周业安著:《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7.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于《经济研究》19第6期。
8. 王保树: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载与《法商研究》20第4期。
9. 王斌著:《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经济管理出版社20版。
10.景思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载于《学术论坛》,年版
11.石少侠、王福友:《论职工参与权》,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3期。
12.朱慈蕴:《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的导入》,载于《法学论坛》,年第5期。
13.邵秉仁:《我国实行职工持股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载于《经济界》,2001年第2期。
篇3:公司职工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前厅、收银台
1、礼仪、迎宾
主动迎客问好,引导客人进入前更,每日交接班要清理卫生,参加例会。
2、收银员(隶属财务部)
向客人问好,负责并管理好更衣箱钥匙,做好收银工作。
前更
1、例会(检查仪容、仪表,做工作总结、下达任务。一般由主管主持)。
2、清扫卫生:查看室温(要保持在23-26摄氏度)。清扫地面,镜面及边角卫生。检查更衣柜内物品放置情况,查看设施运转情况(照明、空调、通风等设备的完好度)。
3、备品清点(布草等核对、更换、易耗品的准备、各物品摆放、服务员向领班报上所需物品的数量)。
4、查看交班日记(包括客流量、物品、设施有无损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5、按要求在规定岗位上迎接客人:(1)主动问好,接钥匙,确定人数,请客人入内坐好;(2)开衣箱、取拖鞋、拿衣架为客人更衣,然后为客人围大浴巾、递手巾、锁衣柜,请客人检查后送到浴区由浴区服务员招待客人,然后准备迎接下一位客人。
6、送客:客人浴完后,主动走近问好,询问客人是否再冲淋,若不需要,马上取地巾、开衣箱为客人更衣,客人要走时请客人检查是否遗留物品,再引导客人到梳理区,后送各收银处,与礼仪交接,交钥匙于收银如,并欢迎客人下次光临。然后归位准备迎接下一位客人。
7、下班后:清扫卫生,核对物品、布草、备品的数量并填写日耗表,写交接日记,关闭水、电源并检查有无危险隐患。
浴区
1、例会
2、清扫卫生:检查室温,调整水温(热水池35——45摄氏度、凉水池10——12摄氏度)清扫地面、蒸房、墙壁、卫生洁具、卫生间、池区、淋浴间等处的卫生。
3、检查设施设备(照明、空调、电视、水循环和水质等)。
4、备品(布草、洗浴液、剃刀、香皂、牙具的摆放,如需补充列详细清单报给领班)。
5、查看交接班日记。
6、按要求在规定岗位迎接客人:
(1)问好
(2)为客人挂浴巾、手巾、调试水温,介绍使用方法
(3)为客人介绍水池温度,提醒客人小心地滑,为客人放好毛巾、拖鞋
(4)蒸房提供浴巾,为客人询问是否合适,介绍设施功能(如VIP房)送冰水、冰巾注意客人安全,摆放拖鞋,客人走后及时清理卫生
(5)问客人是否需要搓背,洗浴完毕后,引导客人至二更,为客人更衣后归位,准备迎接下一位客人。
7、下班:清扫卫生,核对物品、备品数量,填好日耗表,写交班记录,检查有无危险隐患并关闭水、电源。
二更
1、例会
2、清扫卫生:检查备品布草(如浴巾、浴衣、浴袍),责任区域内卫生清扫干净,布草摆放整齐。
3、按要求迎接客人:
(1)主动问好
(2)为客人擦背后干身,取干拖鞋,为客人穿浴服
(3)引客至梳理区,请客人选化妆品
(4)送客人至休闲厅服务人员交接,然后归位准备迎接下一位客人。
4、下班:清扫卫生,核对物品、备品数量,填好日耗表,写交班记录,检查有无危险隐患并关闭水、电源。
休闲厅
1、例会
2、清扫卫生:检查室温、地面及边角和吧台等处的卫生,休闲椅摆放是否整齐,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如照明、空高、电视、果汁机等)。
3、备品清点:酒水、小吃、香烟等物品的准备,常用物品的摆放向领班报上所需的物品数量。
4、查看交接班记录,核对物品、报上所需数量。
5、按规定迎接客人:
(1)主动问好;
(2)引客至休闲椅,请客人会下,盖大浴巾摆放拖鞋,请客人点酒水、小吃、送赠品、介绍按摩等服务;
(3)为客人提供服务(要熟悉本部门所有服务项目的价位)。
6、下班:
(1)清扫卫生核试验对物品备品数量,填好日耗品帐目表(酒水销售情况)写交班日记;
(2)检查有无危险隐患,关闭水、电源。
上述为桑拿部门基本的服务要领和工作行为规范,望部门员工严格遵守。
前更衣区岗位职责
1、上班例会后,清扫分担卫生,察看管辖地区的设施。向领班上报当日所需物品数量,清点核对布草。
2、服从领导,领班按排,做好本岗位的日常服务,确保自身服务工作的质量。
3、下班清点布草将脏布草送到指定地点,统计物品消耗量,如实向领班汇报,并在交接记录本上写清名称及数量。
4、对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接受领班的卫生检查。
5、协助领班检查分担区是否有火灾隐患,拔掉所有电源开关后方可下班。
前更衣区服务规范
1、在大堂更衣室之间迎接客人,主动向客人打招呼问好,双手接过客人的钥匙牌,引导客人至更衣柜前为客人开更衣柜,协助客人更衣,同时把拖鞋交给客人,请客人换鞋,用浴巾围住客人。
2、在客人视线内将更衣柜锁好,向外拉一拉检查是否已经锁好,请客人检查,用双手将钥匙牌套在客人的手腕上,将客人引至浴区并通知浴区服
-
务员迎接,回来后将客人的皮鞋送到鞋房。
3、当客人回到更衣室,服务基本如上,当客人离开时要打开柜门让客人检查柜内物品是否已全部拿走,引领客人至收银台结帐。
浴区岗位职责
1、开业前服务员必须清扫场地,准备好洗浴用品待客人来到时随时使用。
2、按照服务要求热情为客人服务,完成当班工作。
3、客人洗浴后及时清理场地,收拾好客人用过的物品和洗浴用品。
4、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坚定岗位,提高警惕,防止各类意外事项的发生。
5、每周对桑拿的设备进行一次维护和保养,清洗冲浪浴池。
浴区服务规范
1、当客人进入浴区时,服务员应立即主动招呼客人,向客人介绍所有设施,引导至淋浴处,替客人调好水温,将客人毛巾挂好。
2、当客人进入桑拿房,及时递送毛巾,冰水,并随时注意桑拿房的温度调节。
3、如遇客人年老,身体欠佳或醉酒,应加倍注意,在可能情况下要跟踪服务,在营业中巡视。
4、在营业中多巡神色确保客人的安全,防止意外事项的发生。
后更衣区岗位职责
1、上班例会后做好卫生清洁,向领班汇报当日所需物品数量清点,领取核对布草。
2、协肋客人更换浴袍、浴裤、拖鞋。
3、下班清点布草,及时将客人用过的布草送到洗衣房清洗。
后更衣区服务规范
1、客人进入后更衣区时,用浴巾为客人擦干身体,特别是后身。
2、选一套合适的浴袍、浴裤为客人穿上。
3、请客人选用化妆品。
4、后更衣区布草必须一客一换。
休闲厅岗位职责
1、按照服务要求,热情为客人服务,高质量的完成各项服务。
2、按照卫生标准做好休闲厅的卫生工作。
3、协助领班检查场地的安全工作。
休闲厅服务规范
1、服务人员站立门口一侧,每位客人进入休闲厅时,服务员主动上前招呼客人,用好敬语,询问客人人数,引导客人进入不同的区域椅位,帮助客人打开脚凳请客人坐下,替客人盖上大浴巾,把客用拖鞋放在沙发与脚凳之间。
2、取两只棉棒交给客人,打开烟盒,问客人吸何种品牌的香烟,并为客人点烟,取下耳机调节好后交给客人。
3、询问客人需要何种类型饮品,通知吧台,在吧台出品过程中用托盘装好一条小方巾,并同酒水送至客人。
4、每隔十五分钟必须询问客人是否换饮品或添加饮料,随时清洁台面物品,更换烟缸。
5、如遇客人挥手示意时,服务员应立即到客人面前询问客人有何需要并及时服务。
6、当客人需做特业服务项目时,应请客人稍等,马上通知技师领班。
7、客人需用做按摩而离开休闲厅时,应及时清理台面,叠好浴巾,为客人保留坐位。
领班岗位职责
1、落实主管下达的各项指示,管理好所属员工。
2、监督员工为客人服务,组织员工现场调配,确保服务质量。
3、检查下属员工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工作态度,并带领下属员工做好卫生清洁,严格记录本班员工考勤。
4、负责本班组的物品领用,填写领用单交主管审核后,领取保管。
5、每日开好班前例会,传达本店及各部门的指示及通知,总结上个班次工作情况及注意事项,提出各岗位的服务要求。
6、对所属区域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确保经营区的设施、设备保证良好的状态。
主管职责
一、对经理负责,做好入职的原始记录,每日召开工作例会,讲评工作,提出要求,检查人员仪容仪表及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所辖物品帐目清楚,了解所有设施设备及日常应用物品的消耗补充。
三、协助经理做好营销工作,设计合理的营销方案,对本部门能更好盈利做好基础工作。
四、严格考勤制度,奖罚制度。
五、划分详细的个人责任区域,制定责任区域的标准化管理概念。
六、监督指导领班工作,发挥应有的工作能力,并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七、勤于工作。经常检查员工工作落实员工工作落实情况,带领员工勤恳工作,为员工做好模范表率,为本部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理职责
一、制定原始的入职记录。包括职工档案及本部门设施设备的详尽帐目。
二、按时出席各部门经理会议。落实总经理对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及决定,汇报本部门周期工作及销售情况。
三、制定营销方案,上报有关部门,以确保尽快实施。
四、管理本部门服务设施,制定责任区域,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制定培训方案,设立员工考勤制度,监督指导主管工作召开本部门周期例会,实施合理奖罚。
六、激发主管工作潜力,对其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培养基本工作能力,结合国际管理先进经验,使其为本部门工作发挥最高能力。
七、明确奖罚制度,严格执行奖优罚劣,以笞后进。
八、带领本部门所有职员,不断增高创新,努力开拓进取。
服务流程及用语
前更区:
先生(小姐)您好!欢迎光临!您的钥匙牌,更衣室里面请,您请坐,您请换拖鞋,为您更衣,为您围浴巾,您好皮鞋需要擦一下吗,这是您的毛巾衣拿好,更衣柜已锁好,请您检查一下,这是您的钥匙牌,请拿好,浴区里面请,请洗好。
客人从休闲厅出来后:
先生(小姐)您休息好了吗,您需要冲洗一下吗,您的钥匙牌,您请坐,您请更衣,皮鞋为您擦好了您看可以吗,请您检查一下更衣柜,您请这边梳理一下,大堂这边请,欢迎您下次光临。
浴区:
先生(小姐)您好,欢迎光临,淋浴间这边请,水温为您调好了您看可以吗,有事请吩咐,先生(小姐)您好,桑拿房里面请,这是您的冰巾,冰水请拿好,有事请吩咐,先生(小姐)您洗好了吗,更衣室这边请,您请休息好
后更衣区:
先生(小姐)您好,您请这边擦一下脚,您请坐,为您擦一下后背,您请用干毛巾擦把脸,这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次性内裤,您请换浴袍,这是干净的拖鞋,请您换一下,请您选用化妆品,休息室在这边,您请休息好,
休闲厅:
先生(小姐)您好!您几位?这边请,您看这个位置可以吗?请坐,为您盖大浴巾,请问您吸烟吗?请您擦把脸,耳棉和香烟放在这儿,请问您需要何种饮料,我们这儿有XX饲料,XX啤酒,XX茶水,XX矿泉水……,麻烦看一下手牌号,您点的是XX,请问需要做 ?我们这儿有足按,头按……,请稍候,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这是您点的XX。休息好,有事请吩咐。
传单细节
1、填写好自己的姓名、员工号、时间、客号、品名、数量、价格。
2、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流畅。
3、传单要高效、及时、准确、不得无故延误,影响工作效率。
4、责任到人,不得随意填写,如有误差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培训细则
行为规范:
1、仪态:
在服务区内身体不准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驼背,耸肩,要始终保持正确的站姿。
正确站立姿态:两脚与两肩同宽,垂直体重均匀落在双脚上,头正肩平,收腹,挺胸,双眼平视前方,女员工双臂体前交叉,右手呈空拳,左手握右手,男员工双臂体后交叉,右手呈空拳,左手握右手。
2、仪表
(1)身体、面部、手必须清洁,提倡每天都洗澡,换洗内衣。
(2)每天刷牙,饭后漱口,上班前不吃异味食物,以保持口腔清洁。
(3)头发要常洗,常理发,上班梳头,不得有头屑。
(4)女员工上班要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
(5)不得配戴任何饰物,留长指甲,女员工不得擦指甲油。
3、言谈:
(1)声调要自然清晰,不要装腔作势,声调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以免客人听不清楚。
(2)不准讲粗话,使用鄙视等语言。
(3)不开过分玩笑,模仿他人语言语调。
(4)说话要得体,应用敬语:“请”、“谢”不离口。
(5)不得以任何借口讽刺、顶撞,挖苦客人。
(6)更要注意客人姓氏,未知姓氏之前应称“先生”、“女士”。
(7)指第三者时不能称“他”,要称“那位先生”或“那位女士”。
(8)无论从客人手中接过任何东西都要说“谢谢”。
(9)客人来时要问好。
细微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员应有较强的观察能力,能捕捉到客人的微小动作和眼神,从而为客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把服务做到客人开口之前。
行走姿态:
头正、肩平,上身挺直,两眼远视前方,用眼余光看四周,步伐轻快,双臂自然摆动,步伐不要过快也不要过缓。
点烟姿势:
通常服务员为客人点烟时应用右手握住打火机,左手环抱右手,左手拇指直立,右手拇指要按火机开关,打火时应先调节火苗的大小,点燃后推送到客人面前,打着,一次最多点两支,如果为第三个客人点烟时,应重新打火,注意点烟时不要离客人太近,以免火苗烧伤客人。
更换烟缸:
当服务员把干净的烟缸用托盘递到客人面前时,身体微鞠躬,说:“对不起,打扰您,为您更换烟抽”后,采取跪式服务,右手食指在上,大拇指,中指在烟缸两侧把干净的烟缸盖在脏烟缸上,将两支烟缸同时移到托盘内,上身微侧,将干净的烟缸放在台面上,然后将托盘拿起后退一步,点头示意,转身离去,通常烟缸里的烟头不得超过三个。
关于桑拿日用品的管理规定
1、各服务区域开业前根据营业配备申请领用物品,分别登记入帐,低值易耗品,固定物品分别由各区域人员签名管理。
2、夜班每日下班前清点物品,低值易耗品用量,数目在交接记录本上写清数量,白班统计两项数目总和与原始记录相吻合。
3、每天点清布草用量的准确数目,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在布草记录本上把布草规格记录清楚。
4、白班上班前根据夜班记录内容分别填写领用单,由主管检查申请,核试验对签名,认可,方由各区域领班领用。
5、白班上班根据夜班记录与洗衣房员工按面目一布草分类,清点核试验对总数与送出相符,双方负责人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名,如有欠数,应由欠物部门开单备案。
6、洗浴、洗涤用品,由洗衣房统一管理,根据营业所用数量、种类、规格、储备三大营业量,如发现有质量问题不符合营业用的品牌,严禁使用。对贵重物品应以空瓶换同牌号的实物,空瓶统一处理。
7、对固定的物品,每天上班后区域数量应及时上报领班主管或经理,在营业中夜班负责,如有损坏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属自然或客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填写损失单,注明原因并签名交经理以备案
8、对小电器负责到岗位负责人,须每天检查质量、性能,确保营业正常使用,发现电器损失,根据使用期限填写情况报告单,交财务折价。
9、低值易耗品、固定物品分别填写日用量并报经理以备案,负责人签名。
10、营业场所一切客用物品、卫生设施、美容美发设施、沙发等仅供客人使用,员工一律不得使用。
酒水服务细则
半跪式服务:(休闲厅)
走到客人面前时,右手放到背后,上身倾斜成10度双眼目视客人,送酒水时要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为您送酒水”,左腿向左前方迈半步整个身体成半跪式,上身要挺胸抬头,面带微笑,双眼平视客人,左手将托盘自然放在胸前,左小腿与地面成90度角,右膝跪于地面,右脚跟与臀部相贴。
送酒服务:
拿饮料时用右手的拇指、食指、中指夹与瓶子底部;咖啡是拇指在上,食指中指在下,握住杯把。拿稳后放在茶几上,用食指,中指顶住底部,轻轻推到客人面前,服务姿态不变,双眼目视客人,右手背后,上身微倾说:“您请慢用,有事请吩咐”站起右脚,后退一步,转身离去。
听装酒水的开启:
开瓶时,要把酒水放在左腿的小腿边上开启,如有必要可用小方巾盖在酒水拉环上,注意经过摇摆的`罐装饮品,不易马上开启。
斟酒服务:
右手三指环握瓶身,酒的商标朝外,杯口与瓶口不要相接触,慢慢的斟入杯中旋转90度,收到胸前,让最后一滴酒流入瓶内把酒放到客人身前说:“您请慢用,有事请吩咐。”
员工守则
1、不准脱岗、串岗、无故旷工,有事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
2、不准工和时间聚集聊天、谈笑、看书报、睡觉打闹。
3、不准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4、不准在客人面前吸烟,吃零食或异味食物,不准在客人面前挖鼻孔、掏耳朵、修指甲及坐卧等。
5、不准与客人争辩、吵架、殴斗。
6、不准向客人索要小费及其它物品。
7、不准在岗位着非工作装,染艳色指甲、涂浓妆。
8、不准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准搞帮派。
9、不准向客人谈及内部经营及其它事情。
10、不准侵占他人财物及店内的经营物品。
11、不准无故拒绝,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和本职工作。
12、上班时间不准进浴区洗澡。
13、不准在宿舍和工作岗位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14、不准工作时间私自会客、干私活、将亲人朋友等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
违犯者按情节处以20——100元罚款,严重者无薪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清洁标准及方法
1、墙面:光亮无油腻、无水迹。方法:用专有柜刷沾消毒去污剂,液刷洗,用水冲净,用抹布再抹干净,做到随时保洁,营业后彻底清扫一次。
2、地面:无明显示污迹,保持干燥,无积水无滑腻感,地砖见本色。
3、镜面:玻璃,无污迹,无雾气。方法:用专用刮水器抹布随时保持擦洗。
4、地沟:无异物无异味见本色。方法:使用地刷、钢丝球,沾消毒洗涤剂刷洗,每天营业前后各一次。
5、淋浴设施:皂盒、隔断无污渍,无异物,无油腻感,做到一客一清洁。方法:用专用抹布擦拭,冲浪池地面水面无明显示污尘,池面无明显示污渍,水面浮尘要随时用除污网清除。根据情况定时换水,地面出现污渍时用板刷抹布擦洗。
6、蒸汽房、桑拿房:无异味,里面无明显滑腻感。方法:随时保洁,营业前后两次彻底保洁。
7、纸篓、垃圾筒:纸筒无异物,无明显污迹,垃圾筒内外无明显污渍。方法:纸篓要一客一保洁随时将异物倒进指定的垃圾筒,垃圾筒每天必须清洁一次,再用板刷沾消毒洗涤剂刷洗。
8、桑拿沙发、坐椅、桌、洗手盆:无明显污渍。方法:要随时保洁,用板刷,刷洗后再用抹布擦干净
1、主管岗位职责:
1)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上班首先要检查打卡考勤情况。
2)协助员工领取所需物品。
3)检查全场准备要作(检查工作)。
4)检查全场卫生情况,包括员工的仪容仪表、工服等。
5)全天监督全程动作、纪律卫生情况,不准串岗、离岗。
6)与客人多交流,处理各种顾客投诉。
7)祥细记录客人档案。
8)员工短时的休假申批。
2、领班岗位职责:
1)上班检查楼面、打卡考勤情况。
2)直接传达主管安排的工作内容或协助主管各项工作。
3)检查服务员班前准备工作。
4)检查区域卫生情况。
5)客人接待与沟通。
6)祥细记录客人档案等。
3、服务台服务员岗位职责:
1)熟悉桑拿中心各种单据的登记及各项收费,并灵活进行推销,熟悉电话接听程序。
2)对于每位前来消费的客人及要求到客房服务的客人要做好记录,根据客人的每项消费进行登记。
3)对于桑拿对外赠送的物品要有详细的出入记录,对于酒水及香烟,要有详细的销售记录并及时补充。
4)负责吧台内外及女宾桑拿的卫生清洁工作。
5)协助仓管做好物资盘点工作及物资领用补充工作。
4、桑拿室服务员岗位职责:
1)熟悉桑拿室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负责提供客人换鞋,更衣及洗浴时的各项服务,保管好客人的贵重物品。
3)客人洗桑拿时注意观察,特别喝过酒的客人,以保证客人的安全。
4)负责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客用品的更换,补充工作,保管好更衣室配备的吹风机及梳子等易带走物品。
5)协助仓管做好物品领用及盘点工作。
5、休息厅服务员岗位职责:
1)熟悉休息厅内电视机的使用方法及简单故章的排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负责为客人提供免费的茶水、香烟及果盘,并及时推销按摩及沐足等一系列消费项目以及我们的优惠措施。
3)经常巡查客人的消费动态,做出相应的准备,及时为客人提供服务。
4)负责休息厅的卫生清洁以及布草的更换,检查客人有无遗留物品及时上报。
5)协助仓管做好物品的盘点
6、按摩房服务员岗位职责:
1)熟悉各按摩房的性能及贵宾房蒸汽浴室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负责给客人提供免费饮品的服务,及进巡查客人的消费情况,做到随叫随到。
3)负责按摩房各卫生区域的清洁工作,布草、垃圾袋做到一客一换,保持房间空气清新,并协助仓管做好物品的领用及盘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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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教师参与高校管理制度研究论文
教师参与高校管理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基于国家提出的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前提下以及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树立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目标。需要高校实现现代化治理方式,而实现高校现代化治理的前提,则是需要高校教师高度有效地参与相关高校教育的治理过程中,即形成高校教师在民主化治理理念下参与高校管理制度。面对教师对高校管理主观能动性差、责任意识淡漠以及相关组织权利的边缘化和参与渠道不畅等现状,需要改变高校“管理行政”,并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构建完整有效的高校教师参与机制。为此,文章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教师;治理;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
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参与治理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是教师对不能真正参与高校重大决策的抱怨;二是教师对参与高校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效果不佳[1]。面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诸多矛盾、挑战与机遇,我国高校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改变政府的行政权力本位,增强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发扬民主管理、公共参与、公共服务的民主化治理理念,激发教师、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师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真正提高我国高校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与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
1.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基于全面深化改革在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中重点建设的教育改革任务;是基于我国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建立具有现代化特征和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代化大学制度。现代化大学制度的本质是反映高校内部与外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和秩序。现代大学制度的意义在于协调高校内部和外部的治理关系以及规范高校的制度,使得高校能够充分地发挥文化教育的传承和创新[2]。而现代大学制度高校内部治理的关键在于民主化治理,强调教育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其直接干预,克服高校行政化的泛化,为其提供法律保障。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
2.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
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具有特定的高校民主性,是高校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内在凝聚力。总的来说,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民主性。任何人都是高校的主体,都可以自由表达或参与。参与的人都要维护高校利益和尊重他人的利益,因而都赋予其一份责任。全体参与的人都会在互动的过程中达成一种共识,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即一致认可的特性。二是政治性。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是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等基本目标的追求和认可,突显出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的政治性。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不同于个人的人格美德,需要遵循国家和高校的法律、政策和法规,因此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具有特定的政治特征。三是扩散性。扩散性也称辐射性,是指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有扩散强化他人的作用。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对于不同的人和职位,它的表现是不同的,但是它可以蔓延,激发更多的人具备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从而使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在所有高校得到发展与强化。高校民主化治理理念的本质在于高校内所有成员都可以“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有效监督”。也就是说,高校内所有成员都可以依据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高校事务的管理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民主化治理权利。
3.理论依据及实践意义
在《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明确了教师参与民主管理这一规定,但是受到“官本位”、高校行政化倾向等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教师参与管理的现状仍然不太理想。教师既是高校教育教学中的主导者,也是高校履行教育职责的直接执行者,还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因此,高校教师在民主化治理理念下参与高校管理将会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实现高校现代化进程。
二、基于民主化治理理念下教师参与高校管理现状及问题
1.行政权力的主导不利于民主化治理理念的推行
目前,我国高校的权利结构模式依然处于行政管理阶段。高校的管理方式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一般是由高校内部一定范围的民主选举产生并通过教育部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委任;或者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很少干预高校内部的具体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严格地讲,它表现出“科层制”特征。高校行政权力一般分为校、院、系等三个等级,三者关系构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维持着高校的日常运作。这种高校管理体制在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方针方面体现出优越的效果,提高了高校内部管理的工作效率。而这种侧重于行政的管理的方式严重制约了学术权力的发挥,影响了教授在高校决策中的权威,以及制约了基层教学管理的自主权,进而制约了民主化理念在高校管理中的推行,影响了我国高校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发展。
2.边缘化的学术权力不利于民主化治理理念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高度集权,高校成为党政部门的附属单位。高校成为亚行政机构而忽略了原本的高校学术机构性质,学校行政臃肿,党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的非教学人员过多。教师和学生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高校的党政组织对处理校内事务拥有绝对的管理权,操控着高校的运行工作,削弱甚至剥夺了教师的权力。行政人员成为学校的主体,成为支配学校一切工作的核心。教学和科研人员成为行政人员执行行政权力意志的工具,丧失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当然也失去他们的公共精神[3]。行政主导的结果导致行政功能泛化。在高校内部,其行政机关犹如政府机关一样,拥有很大的权力。科长或处长在某些学校内部事务上就能有很大的决定权,其结果导致部分高校行政部门背离为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本意。行政部门在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各院系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职称评定、教师的招聘、教师的考核、教师的晋级等方面也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即无论是行政事务还是学术事务,都是由行政部门来决定。教授却很少有发言权力、决策权力,把学术管理行政化。教师作为高校主体,在行政化管理体制下被边缘化[4]。由于校内处级和科级干部是由高校党政机关、高校领导任命的,因此导致下属成员必须服从,在工作中主要对校领导负责。虽然众多高校设有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和工会,但有的却是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的实权,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这些委员会及工会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此,在高校中,教师权利被边缘化,处在一种没有说话权的状态中。学术权力的边缘化不利于民主化治理理念的发展,不利于高校学术的创新和发展。
3.不畅的参与高校治理渠道不利于民主化治理理念的进行
近年来,高校在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多努力和尝试,取得一些成绩,但是高校民主管理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缺乏深入的民主治校理念和完善的治校机制,没有形成浓厚的民主治校的氛围和民主参与以及民主决策的局面。因此,当前我国高校还未体现出民主办学效果。高校管理机关部门林立,教学、科研本位的意识不强,有些高校机关人员将教职员工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这种纵向的组织结构削弱了民主管理气氛的形成。高校民主化管理的法制意识淡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监督与民主化决策权利缺乏法律支持,在民主化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观念。高校教师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校务公开会、教代会民主评议等民主化机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有些流于形式,走过场,需要进一步推动和改革。教代会性质模糊,与职权相矛盾,权限设定太多,不符合高校实际,使得教代会不能有效地保障教师参与民主化管理和监督[5]。有些高校教代会上许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提案得不到落实,教职员工的权益受到侵犯不找工会,而是直接找学校党政领导。高校的这种文化背景不利于建立高校现代化大学制度的进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运行和整个依法维权工作的步伐。由于当前高校民主化管理仍然不够理想,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渠道不畅,广大教师的公共参与积极性不高,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也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三、民主化治理理念下教师参与高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民主法治管理的滞后导致行政权力的主导
民主化治理理念的养成与学校民主化管理的发展状况具有正相关性,没有广泛的公共领域以及由此伴生的公共生活,教师的民主化理念意识不可能产生。民主渠道不畅,公共参与平台不足,这构成高校民主理念缺失的现实障碍。长期以来学校与师生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行政机关人员作风官僚,一言堂、家长制作风仍然普遍,师生没有足够的发言权。教师缺乏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教授学者也缺乏治校的积极性。缺乏平等就缺乏民主理念落实的基础。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法制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观念的理解流于表面和形式,而且存在很多认识误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学校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悖,一些管理行为也常有不合法的地方。
2.学术权力弱化导致学术权力的边缘化
在高校内部,由于管理模式不符合办学规律,指标化和量化形式的学术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教授治学,使得学术自由变成没有活力和创新的活动。在制度上,也缺乏前后一致的连贯性。由于社会呈现不断多元状态,高校的制度并没有随之做出调整,造成实际发生情况与制度的脱节,甚至制度与规章之间也存在矛盾、权责分工不合理,容易致使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有些部门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章,但是在运行上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职责、学术委员会的辅助决策虽然在《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条例》中明确予以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予以保障,使二者的权力被虚化。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导向,使在高校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学者在教学资源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学术权力被弱化。虽然每所大学都设有校务委员会、教师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大多数的民主化治理趋于形式化,教师以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有效地参与或影响高校的决策。学术组织的成员构成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形成双重身份的学者,这就造成在学术事务决策时掺杂了许多行政色彩。由于教师以及学术组织缺乏参与高校决策的方式和途径,其民主权利有名无实制约了民主理念的发挥,影响了他们参与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组织—制度”的不足导致参与高校治理的渠道不畅
依法治校、学术自由、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内涵;其核心就是民主管理,学术自由的保障更需要民主管理,它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民主管理就是要求广泛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给予他们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的机会。由于行政权力太大,每项工作都是按上级意愿办事;行政机构中的人员是上一级任命,对上级负责;领导意识较强、民主意识在管理实践中显得太弱。内部大小事务都由行政机构包揽,造成内部行政机构的权力过大,教师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高校中,由于行政权力在起主导作用,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取代,教授作为高校教学的主要力量,他们不但是所在学科的专家,而且他们也熟悉教学规律、学术规律,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教授就应在高校办学中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我国高校现代化大学制度的建设中存在教师参与治理渠道不足或效用不高的问题。这种情况的.产生不能有效地满足教师参与治理的需求。由于当前的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为教师提供了新的参与治理渠道,并具有相当高效、便捷等优势,成为教师参与高校治理的重要渠道,但是其参与渠道方式并未形成制度化。当前的教师或学术组织参与高校治理的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使得教师或学术组织参与高校民主化治理的渠道不畅,从而制约了教师以及教师群体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目前,高校的民主化参与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可操控性,原则性规定和可操作性规程影响了民主化参与制度的运行。
四、民主化治理理念下教师参与高校管理制度构建
1.不断完善高校民主法治管理体制推行民主化治理理念
高校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本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制定并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通过学校的章程赋予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明确组织内部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高校的管理和决策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校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重视并加强学术委员会、校务会等学术机构和学生会、教代会、工会等组织的全面建设。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教师代表大会的作用,开通民主监督渠道。为培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教师的民主化理念,加强其民主化法制建设,优化学校管理模式,建设和谐校园,建立良好的教师与学校关系,高校必须大力提倡、鼓励、激发教师的参与管理的热情,拓宽多种参与管理的途径,使教师掌握更多、更扎实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拥有更理性、更执着的参与热情和态度。同时通过人性化管理,让广大教师对学校管理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监督权。教师参与管理既有利于高校形成规范化的民主管理和深厚的校园民主氛围,也有利于教育学生现代公民素质、民主理念的养成。
2.强化学术权力促进教授治校发展民主化治理理念
学术自由的保障在于法律具体化,应该从宪法的角度制定和保护公民对学术自由的权力。修正原有规定的原则保障内容,通过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政府对公民对学术自由的研究。学术自由的规范化既有利于保障高校学术自由的发挥,又合理制约了学术权力的随意性。通过完善高校内部法律制度的规定,使学术自由和学术权力在合理的限度内规范化地运行。法律化、具体化的法律保障以及合理的制约规定,强制性地规范高校学术权力的使用,使高校内的学术权力得到合理的强化,促进学术科技的发展和繁荣,加快建设民主化理念下的高校管理制度。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机构,既是探索高深学识的地方,也是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重职能于一体的学术团体;一个以高深学问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重要的学术机构,高校的根本性质就是学术性,高校的生命力也是学术,是高校进步和存在的源头。在管理机构和高校内部决策中,我们应更多地将教授纳入其主要成员。高校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平衡的问题上应将“教授治校”理念作为高校内部各级决策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途径,使教授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尊重教授地位、保障高校教师的利益,学术价值作为高校的生命力是高于行政权力价值的。在高校内部,教授作为学术力量对高校进行治理,以此来取代以行政为中心的权力系统,行政系统仅作为一个服务或办事机构而存在,全面地实行教授治校。
3.探索增进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协商机制进行民主化治理理念
大学作为学术性质的机构是我国自治的基层组织和民主化理念运行的基础,高校教师应该广泛多渠道地参与高校民主化治理和决策,无论是在学术还是行政方面,都应该贯彻民主理念。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教师参与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教师的民主作用和能力:在学术方面,教师具有专业化技能发挥专业的决策功能;在行政方面,教师从专业化角度发挥有序的咨询建议功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是国家法律支持下的教师权利组织,是教师参与高校治理的决策性机构。在未来现代化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制约大学行政权力的参与,促使更多的教师参与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发挥教师群体的民主化治理建议和意见。完善教师组织在高校管理中的决策性协商权利。教师和行政人员就具体决策工作需要合理地沟通和合作,可以通过会议交流的方式互相协商具体关联事务,在充分了解对方的观点和问题的前提下表达自身的观点和政策倾向。而针对具体的事务需要遵循同行决策的原则,学术权力的实施重点在于学术事务,行政权力的重点侧重于行政事务,通过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达到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建设民主化理念下的高校管理制度。针对彼此间存在的对方专业问题,可以通过咨询性协商方式成立专业化小组提出科学、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基于现代化大学制度建设的民主化治理理念的需要,高校开展基层教师参与高校决策,将有利于高校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完善高校咨询性协商制度将会反映高校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意见,以及为高校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案。虽然咨询性协商的方案对大学行政的决策没有强制性约束,但是针对拒绝的方案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大学向来是不同思想观点生成、汇聚、碰撞、激荡的场域,是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的园地。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既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也是大学保持不竭创新动力的源头活水。世界一流大学都具有一个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学者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心无旁骛、潜心研究、自由交流,很少受到外界的控制与干扰而成果斐然。因此,我国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树立高等教育强国的前提是形成高校教学环境的民主化,加强高校教师针对高校治理的参与力度,成立各学科、各专业权威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并参与决策和管理。通过平等对话的服务机制,以实现广大师生的利益目标为其开展日常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此,实现学术自由,一定要给教师以宽松的学术环境,崇尚学术、尊重学者。
参考文献:
[1]张钧,邵琳.基于我国教师评价制度演进的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191-196.
[2]蒋红玲.国际视野下高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17(8):75-77.
[3]姚翔.助推“双一流”战略发展的高校教师绩效管理体系探讨[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2):57-62.
[4]谢玉婧,张涛.关于高校教师参与管理育人工作的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7(37):21-22.
[5]何志伟,张蕖.创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高层论坛综述[J].复旦教育论坛,2017(4):80-83.
篇5:我国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
我国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
我国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如何调动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他们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与企业共度时艰,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鼓励并保障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本文拟在考察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职工参与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国外的相关实践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人力资本(包括企业内部成员所拥有的劳动力、管理及经营才能等)与土地、技术、实物、资金等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合作、重组,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在管理学理论方面,原来泰勒以“物”为中心的管理发展到行为科学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劳动被认为不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是人们自我实现、自我成就的手段,这就要求企业要创造条件使职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归属感,进而形成“团队精神”,使员工与企业休戚与共。在这场“职工主人化”变革中,最直接显着的方式便是职工参与管理。
让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当代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潮流。瑞典劳动者以工会基金的形式集体参与公司利润和分配,法国建立了工人自治委员会,以利润换取企业股票使职工参与管理,联邦德国依斯塔公司以“沉默参与”方式,建立了“职工基金制”,规定凡在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职工可以成为基金制会员。公司每年从纯利润中提取30%作为职工基金,每个职工根据自己的工种,以记分制为基础,在基金中获得一个“股份”。在美国,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得许多企业纷纷推行职工股权计划(ESOP)。该计划的倡导者认为,只有让职工成为企业所有者,才能协调劳资关系,消除企业内部纠纷,提高劳动生产率。ESPO从根本上打破了物力资本一元垄断的局面,使劳动者摆脱了对物力资本的依附,给劳动者提供了一条靠自己劳动、技术、知识分享利润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渠道,是企业管理的一次质的飞跃。除了从产权入手,鼓励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外,美国“现在在各企业所推行的‘管理民主化’措施极为盛行,名目繁多,其主要形式大致为:职工建议制度、生产委员会、初级董事会制度、生产线小组责任体制、自我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等”,“一些公司还利用职工协调会议、劳资协调会议等形式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注:王锦瑭。美国现代大企业与美国社会[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68、170.)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对公司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仅对股东(share-holders)负责,也要对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职工即为其一)负责。
此外,在德国,“劳动与资本共决制”更是举世闻名。该制度肇始于二战以后德国实行的共同经营制度。受其影响,奥地利、卢森堡及一些北欧国家也实行此种共同决定制。
职工参与管理或者说企业管理的民主化浪潮是世界性的,其实际效果亦显而易见:第一,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有了动力保证。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在持续多年亏损以后,职工用未来工资的15%为代价,换取了公司55%的股权,并在董事会的12个席位中取得了3个席位,着手参与企业管理,使得联航一年即扭亏为盈。第二、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短期利润和红利,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这对于企业尤为重要。第三,职工参与管理,有助于消除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最终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总之,职工参与管理对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和其他相关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已逐渐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弊病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除了资本和劳动对抗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时又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理应能够参与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劳动成果的分配。这一思想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业立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另据《企业法》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2.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3.重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策权;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权;5.选举厂长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第28条甚至赋予了职工(代表)大会更多的权力,包括按规定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而无须报批。这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于,全民财产属于国家统一所有,集体财产属于该集体统一所有,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可以认为是财产的所有者(当然,这里的“所有”程度存在差别),在法律上就要设有体现他们作为“主人翁”、参与企业管理的规范。
我国传统立法如此,在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依据的《公司法》中,职工参与管理的精神也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55条、56条、121条、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公司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职工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一是通过自己的本职工作参与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如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二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础形式参与企业管理;三是通过选派代表参与到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分享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四是通过职工自己持有股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全员持股或者近乎全员持股,职工兼具股东身份,参与管理当无问题;而在一般的企业当中,持股职工也可以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故这种方式因职工的股东性质,可理解为职工参与管理的异化方式,在本文中暂不作讨论。
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方式不在少数,但如对其加以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有些规范极不科学,有些则互相冲突,在适用上无法衔接,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问题
传统企业立法中,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公有制企业,而大量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仅没有关于职代会的规定,甚至连职工的民主管理也很少提及。另外,《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而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却未作相应规定,这体现了相当明显的立法“路径依赖”痕迹。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关于职代会的立法思路是: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经济基础方面的依据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却不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所有者,当然就不是企业的主人,因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也就不能设置职工(代表)大会。
其实,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因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错综复杂,市场瞬息万变,在企业内部则分工细密、协作复杂,这就需要民主管理、群策群力,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它在理论上反映为“企业契约论”和“人本主义管理论”的兴起(如上文所述)。故而现代企业科学的组织结构的本质是企业产权在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职工之间实现分离、制约和统一,换言之,企业并不只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权力也只是企业权力的一个方面,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使他们有条件成为最有力的监控者和企业利益的维护者。由此可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在西方,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与否及其规模大小,是依公司职工人数而定,而不是依公司类型而定。 (二)关于职工董事问题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中枢。因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从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种层次较高的参与,又可称为经营参与。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9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此,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的依据是,国家财产属全体劳动者所有,选派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体现了企业职工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注:石少侠。国有股权问题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49.)对此,笔者暂且不存疑义,但问题在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国有股、法人股占绝对优势,既然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要求有职工董事,那么在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为什么不应设立职工董事?
其实,上述立法思想还是以所有制分门别类立法观念的因袭,与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立法理念并无二致。反观外国,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建立了劳工代表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在超过500名职工的企业中,1/3董事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全厂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在超过1000名职工的企业中,董事会一般有11位董事,除1名中立的董事外,5名董事即一半是职工代表;荷兰则建立了“工人委员会”,要求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定必须通过委员会批准;法国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工人观察员参加。
(三)关于职工监事问题
职工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运营的监督,这种方式又称为“监督参与”。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应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公司法》第52条、第124条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见,《公司法》对于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缺乏强制性的量化规定,而是让诸于公司章程确定,而章程乃由股东制定,股东自然倾向于在监事会中多占席位,故而,“这种缺乏刚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原因被大打折扣”(注:卢昌崇。公司治理机构与新老三会关系论[J]。经济研究,1994,(11):24.),有的职工监事甚至成了一种摆设,无法保证其最低限度的监督参与。在这方面,德国的成功经验颇值借鉴。德国职工参与公司监事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等代表制”,即在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占一半,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势均力敌;另一种是“三分之一代表制”,即在公司监事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应由职工代表担任。这种对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作法,保证了德国企业职工参与监督效果的实现。第二,《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而未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监事由股东还是由职工出任,在事实上股东监事往往排挤了职工监事,职工的监督权无法保障。第三,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相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工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手段上,都处于劣势,在《公司法》没有对职工监事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给予任何救济和保障的情况下,期望职工监事恪尽职守、切实监督实属过于严苛,在事实上几无可能。
(四)关于责任追究措施问题
《公司法》第55条、56条、121条、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16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并未就公司违反这些规定,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追究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责任保障的权利是无法确保实现的,从实践来看,确实如此。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出现了日益削弱的趋势,职代会和工会被虚化,劳动者的积极性日益滑坡、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日渐乏力,这也正是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内部人控制”问题日趋严重的症结之一。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当代,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日益依赖于职工的素质和主动参与意识。而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培育,不在于空谈家的外部灌输,而决定于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在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方面 首先,统一立法,确认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其性质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议机构,也是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次,抛弃依所有制类型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做法,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规定,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只要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1)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权;(2)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审议和通过权;(3)对制订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咨询建议权;(4)民主评议、推荐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第四,理顺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我国工会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群众组织,为维护我国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应当把全体职工都团结到工会中来。故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职工都应是工会会员。这样,在企业内部才能真正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二为一。前者作为工会内部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工会委员会则作为常设机构,执行职代会会议,并对其负责(注:郑显华。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67.)。
(二)在职工董事方面 首先,扩大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规定凡国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应以控股为宜)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在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进而言之,为顺应国际上的公司治理潮流,在条件成熟时,法律甚至可以规定,各类公司中都必须设有职工董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比例在1/3左右为宜,股份公司的职工董事比例则可定在1/4.这样既可留出足够的职位给那些精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又可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有着来自生产第一线的可靠的信息基础。其次,由公司章程事先规定职工董事任职资格,最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其罢免。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工董事与其他经营董事互相勾结,损害职工利益。
(三)在职工监事方面 首先,规定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可参照关于职工董事的相关规定;其次,法律明文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不能由各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在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中,工人监事应占1/3,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应保证至少有一名职工监事。因为职工相对于社会散股股东,信息更加周全,监督亦更为直接。至于其经济、财务知识上的欠缺,可通过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等方式加以弥补。最后,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在权限上应有所区别。《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职工监事应侧重于对董事、经理执行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当然也可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四)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方面 如上所述,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有审议和通过权,而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职工有咨询建议权。当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侵犯职工权益时,如对于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未经通过即予实施,或者对于应当让职工知悉的事情故意隐瞒,致使职工无法表达意见而给其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为保证职工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应规定职工监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否则,应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为保证公司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还可规定,公司如能提供却拒不提供工会必要的活动条件,应追究公司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总之,我国在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将适应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只有这样,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得以持久而有效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得以切实体现。
篇6: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经济民主发展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理论依据.在中国推行职工参与制度更有现实意义.在详实分析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应建议.
作 者:李友勇 作者单位:淮南联合大学政文系,安徽,淮南,23 刊 名: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3(1) 分类号:F272.93 关键词:公司治理 职工参与 缺陷 完善篇7: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已明确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使用过的材料。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没有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签字):
日期: 年 09月 16日
摘 要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先后经过多次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不合理限制,增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激发了市场投资活力。《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公司增减资、限制关联股东、董事表决权等问题作了规定。然而,我国现处于大变革期,公司形态纷繁复杂,我们在放宽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同时,对于公司转投资所形成的弊端尤其是公司间多向关系的调整和法律规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转投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介绍,评析我国现行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本文简述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法治发达国家的公司转投资立法状况,并从中得到了诸多启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健全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阐述了公司转投资制度弊端规避措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立法方向等。
关键词:1、公司转投资 2、关联企业 3、法律规制
目 录
一、公司转投资基本概念界定 ...................................................................... 1
(一)公司转投资的概述 ..................................................................... 1
(二)公司转投资的必然性 ................................................................. 2
(三)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 2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评析 .............................................................. 5
(一)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立法的发展历程 ..................................... 5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
三、两大法系关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 .................................. 7
(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转投资法律规制 ......................................... 7
(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转投资法律规制 ......................................... 8
(三)国外立法对我国转投资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 9
四、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11
(一)对公司间交叉投资问题的限制性措施 ................................... 11
(二)转投资法律行为的相关制度构建 ........................................... 12
(三)明确违法转投资行为法律责任 ............................................... 13
五、结论 ........................................................................................................ 14
致谢 .......................第一文库网......................................................................................... 15
参考文献 ........................................................................................................ 16
一、公司转投资基本概念界定
(一)公司转投资的概述
转投资概念的界定首先要将“投资”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划定,才能在此基础上对转投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投资在经济学上给出的定义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在公司法领域对其界定参考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将投资定义为“以现金、实物、无形财产作为出资而成为某一法律实体的所有人或债权人”。通过对投资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学上的投资概念与公司法领域的投资概念存在迥然的差异性。在公司法领域内我们对投资进行定义,转投资的内涵在此前提下进行剖析,并深刻揭示其本质。
我国《公司法》15条对公司转投资概述为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认为某一公司通过转投资的法律行为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他公司股东。当然,公司转投资的法律概念是学者们对《公司法》15条的抽象概括,是一种学理称谓,我国《公司法》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不同的学者对此概念在法理上的认识也存在差异,未达成统一的共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认识,笔者认为,公司转投资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应当有确定的投资对象;其次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投资活动;最后,此行为应当具有逐利性,即公司之所以采取转投资的经营活动,应当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
为了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有更深入的理解,英国学者丹恩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把转投资分为4类:一是从转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个数的角度,将转投资分为单方、多方转投资,这是最基本的转投资分类类型;二是从转投资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股权、债权转投资;三是从投资期限的长短考虑,还可将其分为短期、长期转投资;四是纵、横向转投资。丹恩指出“从法律意义上讲,纵向集团包括一个母公司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而横向集团是由若干各交叉持股的公司组成”,在此基础上依照转投资过程中是否形成相互隶属关系,将其分为纵向转投资和横向转投资。除此之外,转投资分类还包括依照股东名册记载内容分为显名、隐名转投资,依照转投资结果不同分为新设公司转投资、参股转投资等等。
(二)公司转投资的必然性
公司具有逐利性,这一点毋庸置疑,在此前提下公司需要不停地索取利润,这就使公司追求资产的不断升值成为必然。当今时代,经济高速发展、金融资本流动迅捷,如何使公司资产不断升值是各公司寻求的出路,为适应社会经济大环境,企业在投资方向上的策略也不断调整,逐步调整到能够产生高额利润的行业中,所以高利润产业直接或间接引导了转投资的方向。此外,公司资本不流通势必会产生资本积压,逐步转变为呆滞资产,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流动中产生资产增值的有益效果,甚至会产生资产亏损,鉴于此,当本企业经验的原产业利润率出现下滑而市场上又出现高利润率的投资机会时,转投资便成为公司寻求资产升值的有效途径之一。通常来讲,这也是市场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结果,这样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使其配置更为合理。
有学者说,在我国“八十年代后,公司发展史就是一部公司不断兼并、合并的历史” 。公司之间通过有选择性的兼并、合并,一方面有利于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另一方面实现资产增值,这也属于运用公司转投资实现的有益效果。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实施,体现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承认公司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就应当认可公司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能力。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要选择有益于公司发展的投资策略,不仅是公司自主经营权得到具体实施的外在体现,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享有独立人格的权利确认,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转投资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三)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1、公司转投资的积极影响
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身的转投资行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同时公司的转投资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转投资能够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前文提到公司具有逐利性,以追求高利润率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然而无论公司经营何种业务,都会存在经营风险,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如何降低经营风险获取高利润率是公司必须面对的现实。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实施,一方面让闲置资金在市场上流通,“资本只有在流通中才会增值”、“公司转投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自由流通的过程” 。另一方面将资金分散于不同的经营行业,规避经营风险。所以,公司转投资通过资本流通使资本增值,再利用分散经营来规避风险,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公司转投资依据市场规律,能够优化配置市场资源
公司需要在规避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取得高额利润,公司投资的策略也是围绕如何获取高利润率,如前文所述,公司通过分散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在分散经营的过程中,如何选择投资对象,如何分散经营,则依据市场经济规律来调整,公司转投资选择高利润率的行业作为投资对象也顺理成章,当然,闲置资金进入市场不仅使公司的逐利性目的得到相应满足,也使市场资源得到了进一步优化配置,实现了双赢。
(3)公司转投资促进公司间取长补短实现规模化经营
当今时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间竞争空前激烈,在市场中求生存,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但时不我待,公司经营中诸多的问题来不及只靠自身的能力去解决,为使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间的合作交流必不可少,所以公司在转投资过程不仅能够取长补短获得更好的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对公司现有技术的升级起到重要作用。
2、公司转投资的消极影响
(1)公司转投资易导致公司资本虚增
公司转投资易导致公司资本虚增,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上对资本三原则的规定,尤其是对资本真实性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容易诱导公众对公司过度信任,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市场交易安全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资本信用就是资本企业的核心和灵魂” ,公司转投资破坏了资本信用,使交易安全风险提升,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公司转投资易使被投资公司独立性弱化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司转投资行为受法律保护,是一种合法的公司正常投资运作行为,然而,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深层次的关联关系,倘若投资公司获得了被投资公司的决定权,那么被投资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名存实亡,投资公司可以转嫁经营风险、攫取被投资公司应得利益,更甚至转移财产侵犯债权人利益等等,所以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公司转投资行为,理清关联企业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3)公司转投资削弱股东会功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资合性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与其出资额密切相关,即“资本多数决”。公司相互的转投资行为,可能会使管理层利用转投资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前文提到,转投资会使公司资本虚增,原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所占比例
篇8: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1】
【摘 要】消费金融对于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新事物,其本身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中国传统观念、潜在客户群、信用机制、融资难易和与信用卡之争等方面具体分析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同时,从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中吸取经验,以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慎行;信用卡之争;国际经验
引言
7月22日,为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拟在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四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3月初,北京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正式亮相并开始营业。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部分专家学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目前的制度设计框架下,存活的几率非常小,更谈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了(杨速炎,)。
的确,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征信体系的缺失以及资本金等问题都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存考验。
虽然其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但它的成立弥补了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尚鸣,2009),发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一、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果人们在买东西时缺钱,不用抵押、不用担保就能很方便地从消费金融公司贷到钱,最高额度为其月薪的5倍。
(二)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必要性
从宏观角度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为了通过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分别为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从至间,这三大需求拉动GDP增长的百分点分别约为:消费0.1,0.9,0.2,0.8,2.5,2.1,2.5,1.0;投资4.2,4,3.5,3.9,4.0,4.5,5.1,4.1;净进口4.2,4.5,6.2,5.5,3.9,5.0,5.2,4.1(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这说明我国一直为净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开展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层次需求、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将对改变我国目前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消费金融公司是消费信贷市场的重要支柱。
消费信贷帮助人们实现跨期消费决策和一生消费规划,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加总消费效用水平,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各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其中并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二、消费金融公司还需慎行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各路专家都持不同态度,虽然这一模式可以填补我国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刚刚起步,不足之处还很多,甚至可以说是如履薄冰,但是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刘一,)。
(一)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存天理,灭人欲”的价值原则,因此,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高志静,)。
因此,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居民的家庭理财方式长期以来是以储蓄型为主,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愿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杜孝良,2010)。
中国人大多不支持提前消费,认为西方的花明天的钱今天享受简直无法理解,再加上20的金融危机使得更多人相信正是这种提前消费的消费模式才使得美国人陷入了这场混乱。
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可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是一项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挑战。
(二)潜在消费客户反应平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针对的目标群体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和年轻家庭。
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来看,以需求角度来说,对于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金融重点业务,年轻人有着旺盛的消费意愿;从接受度来说,以青年人群为主的人口结构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更好的尝试意愿。
然而,通过随机走访一些年轻人他们对此项信贷政策似乎并不“在意”信用卡同样可以办理分期付款,只需交一笔手续费就可以,为什么要通过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呢(尚鸣,2009)?可以说消费潜在客户反应时十分平淡的。
(三)中国的信用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初步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备,消费者信用记录不易获得等,给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增添了困难(谢世清,2010)。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残缺不精细的情况下,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就等于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应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建立适用自己业务的客户信用中心以评价客户的信用(翟帅,2010)。
(四)融资困难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除自有资本金之外,还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但《办法》又对融资的条件严加限制,这样,仍无法解决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问题。
结果很可能是难逃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的融资瓶颈,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郝智伟,2009)。
另外从现有商业银行经营来看,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消费贷款风险较高。
坏账一旦发生,应有相应的资本冲销。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初期从自有资本中划拨这部分准备金。
当坏账率足够大,自有资本无力冲销所有风险时,需要靠外来资金支撑业务发展(谢世清,2010)。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基本行不通。
发债由于其严格的审批条件而无法灵活使用。
因此,资金有限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持续发展的原因。
(五)与信用卡之争
从受访记录来看,当问到是否愿意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消费时,很多人的反应是信用卡这么方便,同样是有手续费的项目,为什么还专门跑到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去呢,而且利率还比信用卡高得多。
下表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表1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项目 消费贷款 信用卡融资
目标客户 中低端收入客户 高中段收入客户
经营主体 消费金融公司 信用卡公司、银行
融资成本 年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超过免息期,一般年利率为20%
贷款额度 贷款余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倍 几千到5万不等白金卡可达百万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年 30天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银监会、宁波银行、渤海银行等网站资料整理
从利息来看,消费金融贷款的利息可能比一般商业银行消费个贷高,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发放贷款开始就需要支付利息。
信用卡消费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信用卡分期付款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还款期限来看,消费金融贷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
信用卡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
区别在于信用卡在还款期内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而在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则需支付较高利息。
贷款额度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月收入5000元的借款人最多只能贷款2.5万元,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贷款额度从几千、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目前一些银行推出的白金卡、钻石卡,信用卡额度可达几百万元。
三、借鉴国际经验
提前消费一直是西方各国所坚持的消费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各方面的发展相对比较完善,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许多的经验。
下表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表2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项目 国际消费金融公司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 存在的差距
设立主体 多元化 短期内限于银行 缺乏有效竞争
产品提供 种类丰富 种类较少 涵盖范围较小
信用体系 体系完善 体系不全 无法提供良好基础
风险管理 管理技术完备 缺乏管理技术及程序 风险敞口较大
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与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设立主体方面
当前我国相关政策对设立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使得银行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几乎唯一的主体。
设立主体过于单一,无法形成很好的竞争,缺乏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谢世清,2010)。
因此,长远看来,设立门槛应相应降低,让更多的机构能够加入到投资主体中来。
(二)产品提供方面
商业银行对审批小额、短期、又没有抵押的耐用消费品贷款缺乏兴趣,消费者对银行流程复杂的审批程序会望而生畏,因此,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业务(杨胜刚,2009)。
无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主要以现金支付,针对个人用途的小额贷款,通常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陈琼,2009)。
这使得这一业务会获得那些急需用钱而又惧怕那些繁琐的贷款手续的人的青睐。
(三)信用体系方面
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杜孝良,2010)。
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
(四)监管模式方面
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不吸收公众存款,其外部性较商业银行来说弱得多;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放信用贷款,信用风险较大。
因此国际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一般对其流动性要求较低,而对其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通常为10%~12%)。
大多数金融监管制度健全的国家对此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即便对消费金融公司类机构不直接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国家,也通常通过对其出资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管(杨胜刚,2009)。
参考文献:
篇9:我国学生奥运意识的培养及参与方式研究
我国学生奥运意识的培养及参与方式研究
一、前言 即将到来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着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参与到奥林匹克运动中.
作 者:谢玮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体育部 刊 名: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8 27(3) 分类号: 关键词:篇10:我国工业领域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对策研究
我国工业领域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目前工业污染情况和CDM项目中的市场潜力,为我国工业行业更好地利用这一新契机,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提出了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提高国际谈判能力和建立CDM联系机制、做好CDM推介工作等建议.作 者:孙明贵 查武堂 郭军洋 熊永兰 陈怀超 Sun Minggui Zha Wutang Guo Junyang Xiong Yonglan Chen Huaichao 作者单位:孙明贵,Sun Minggui(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上海,51;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兰州,730000)查武堂,郭军洋,陈怀超,Zha Wutang,Guo Junyang,Chen Huaichao(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兰州,730000)
熊永兰,Xiong Yonglan(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兰州,730000)
期 刊:开发研究 PKUCSSCI Journal:RESEARCH ON DEVELOPMENT 年,卷(期):, (2) 分类号:X7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 工业生产 温室气体减排 气候变化篇11:简论我国寿险公司风险评估的相关研究
简论我国寿险公司风险评估的相关研究
【论文摘要】风险评估是指识别、分析相关风险以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这一过程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影响,包括对内外部因素进行检查以识别相关风险,对这些风险的重大程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考虑使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处于自己管理的范围之内,以合理保证公司能够取得既定目标。作为寿险公司,其本身就是风险集合的中介,具有经营的高风险性,因此寿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更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风险评估
1. 公司目标
风险评估的前提是设立目标.设定目标是公司管理过程的重要组织部分,而非内部控制的要素,但它却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建立起目标体系,就能把各种力量、各类资源统一协调,按照目标的要求发挥作用,促使寿险公司切实的凝结为一个整体。只有先确立目标,公司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目标设定是寿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制定相关风险对策的基础。
2. 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面临的风险是指发生对公司目标的实现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并可以通过一系列防范措施予以规避和减小的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识别需要比较客观的进行,而且为了避免忽略相关的风险事件,识别风险的过程最好与评估风险的过程区分开来。
相对于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风险因素既存在于公司内部,也产生于公司外部。对于寿险公司,有可能引起风险发生的内部因素是:
(1)管理层对实现公司目标的理念意识和紧迫感。
(2)员工的胜任能力,以及完成工作的恰当性和完整性。
(3)公司资产的规模、流动性或业务总量。
(4)公司的财务状况。
(5)信息系统电算化的程度。
(6)公司经营活动的地理分布。
(7)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和有效性等。
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环境中对公司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件,有可能引起风险发生的外部因素是:
(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如新的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经营政策和策略的改变。
(2)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对有关融资、资本支出和扩张的决策产生影响。
(3)科技的快速发展:技术发展会影响研发的性质和时机,或带来采购的变化。
(4)行业竞争及市场变化: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会改变公司营销、产品开发、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经营或信息系统的改变以及强调对或有损失制定应急计划的需要。
识别公司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后,公司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必须保证风险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已经对公司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风险评估才可以顺利进行。总体来说,风险评估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定量方法评估,二是定性方法评估。
风险评估是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把握寿险公司风险的内控基本要素,是识别及分析那些可能影响企业达到企业目标或事件的手段,是决定如何构建有效内控体系的基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意识、方法、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评估的方法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由于管理层长期以来不重视风险管理和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我国寿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如委托理财审查等方式,而未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客观的科学方法。这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
3. 风险处理
在评估了风险的重要性和发生概率之后,管理层需要考虑如何管理风险。这涉及基于对风险假设的判断,以及对降低风险水平所需成本的合理分析。降低重大的或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措施包括管理层每日做出的无数决策,从确定其他供货源或扩大产品线到获取更具相关性的经营报告或改进培训计划等。合理恰当的措施会实实在在消除风险或抵销其影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承担、风险转移。评价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组织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本组织的经营、管理特点、成本效益的考虑。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普遍存在对风险管理的模糊认识、困惑甚至误解,进而出现风险管理导向错误的现象。因此,一是要要强化经营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盈利的可能的认识,注重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关系;二是建立广泛适应的风险决策标准;三是针对各种风险确定风险应对措施的程序和方法。对降低风险水平所需成本进行合理分析,充分考虑现有程序对于控制已识别风险是否合适,以及完善流程以应对不断变化中的风险等。
4. 风险监控
制定了风险处理计划后,并非一劳永逸,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风险还可能会增大或者衰退。因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的风险。风险监控就是要跟踪识别的风险,识别剩余风险和新出现的风险,修改风险管理计划,保证风险计划的实施,并评估消减风险的效果。风险监控是与控制活动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要使公司的风险监控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确立不同的控制方式:预防性监控、检查性监控、纠正性监控、指导性监控。除了以上一般的风险监控形式外,还有针对某个环节不足或者缺陷而采取的补偿性监控,为加强计算机管理而实施的计算机监控等等。这些风险监控形式,合理保证了公司风险监控的效率和效果,有助于公司管理风险。
要解决好风险识别、评估、处理与监控之间的关系,离不开公司内部每一位员工的共同努力。要使风险监控在整个风险评估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必须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是对影响已识别风险或事件因素进行定期核查。
小结
无论公司改制上市还是企业经营发生重要变化,都会引起经营目标、组织架构、资金运作体制、激励约束机制发生较大变化,部分现行制度可能会不适应公司的现实需要,制度、程序需要及时更新。风险防范是寿险公司的生命线,加强风险管理有助于公司实现既定目标和使命,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篇12:我国城市垃圾管理公司运营模式研究
我国城市垃圾管理公司运营模式研究
以公共产品理论及相关概念为基础,分析了垃圾管理市场化必须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城市垃圾管理公司的组建模式及其内部业务流程设计,并比较研究了两种新的.收费载体的可行性和特点.
作 者:鄢清华 韩康 YAN Qing-hua HAN Kang 作者单位:鄢清华,YAN Qing-hua(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67)韩康,HAN Kang(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0042)
刊 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WEST FORUM) 年,卷(期): 16(1) 分类号:F294 F273 关键词:公共产品 垃圾管理公司 运营模式篇13: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一、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我国实施了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但是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依然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在态度冷漠,没有过多的热情,例如在选举过程中投票率较低、对公益事业不关心等。究其原因,首先是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了信息的闭塞,基础建设严重不足的前提下,交通状况也比较落后,只能使得舆论流为形式; 其次是很多封建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难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很少会想到去关心公众政治; 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科技相对落后,整体经济发展也比较落后。
( 二) 少数民族参与权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宪法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欠缺明确性,例如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批评和建议的内容太过宽泛,提出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集思广益,根本起不到预防的作用。此外是相应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多的关注了少数民族权利的体现,忽视了对参与者本身的关注,制约了少数民族其他利益的实现。
( 三) 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现如今,人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权的实现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救济手段。而我国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这就导致很多参与权被侵害的事实得不到披露和关注。因此,在建立和推动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体系下,理应从人权救济的途径入手,以促进立法和司法审判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具体策略。
( 一) 增强少数民族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精神。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逐步培养少数民族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即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政治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国人的努力,真正做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深入人心,养成他们良好的法律习惯。其次是政府正确规范少数民族的参与行为,很多时候参与权的实施是集体行动,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进行一定的组织领导,可以在政府的参与下,由少数民族自身形成代表选出相应的`领导人,以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最后是注重少数民族的建设,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在循序渐进中打破少数民族贫穷落后的局面,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和水平。
( 二) 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保障。
首先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参与权,例如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即其它法律也可以对参与权的行为进行规范,足以看出参与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其次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中有关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一是使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具体化和实在化,二是在内容细化的基础上,促进各项权利的可操作性。最后是建议制定《公共事务公众参与法》,即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提高法规实施效果。
( 三) 完善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救济渠道。
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国家、政府应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利益的要求。首先是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渠道,积极开辟新的参与途径,在提高参与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少数民族多样化的需求。其次是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将个体进行有序的组织,整合出社会组织的声音,才能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权的行使,树立起少数民族民间组织的威信。最后是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人权诉讼的基本方式,这样当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律提出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并使之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环节入手,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政府应该提供给少数民族更多的参与机会,力争做到 56 个民族的平等相处;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应该在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自身力量的基础上,实现对权利的正确呼唤与追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彭清燕。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法律规制的多维审视---基于湘西地区公民参与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J]. 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03:102 -107.
[2]彭清燕。 理论阐释与现实选择---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路径审视[J]. 江汉学术,,04:75 -80.
[3]朱祥贵。 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 社会科学家,( 11) .
篇14:公司社会责任语境下的公司慈善行为诉讼路径研究――英美法的启示和我国的应对
公司社会责任语境下的公司慈善行为诉讼路径研究――英美法的启示和我国的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进行慈善活动是很常见的。按照卡罗尔的“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公司的慈善责任是最高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1]但此时将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和股东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一方面公司在履行的社会责任过程有可能出现实现自身利益的情形,甚至不排除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而另一方面,股东也可能以信义义务的违反而干预或阻止管理层履行正当的社会责任。司法作为最后的一道争议解决机制,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理论作为裁判依据,法官很容易陷入裁判困境,正如学者所言,“失去了可裁判性, 法律 规则与一部随时可以翻看和抛弃的文学作品并无二致。”[2]而英美法在长期的 历史 发展 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也许可以为我国原本贫乏的公司社会责任审判提供某些借鉴的资料。
二、英美法上公司慈善行为的裁判路径
历史上,英国的案例法表明,法官在长时间内对于公司的慈善行为表示的并不怎么热衷,有时甚至还带有明显的敌意,因为慈善行为的利他性似乎很难与资本主义精神协调起来。“多数人也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牟取最大收益。尽管这一观点已经走进到历史的终点,但是多数人还是认为它仍然是公司主要的目的,而公司捐赠则减小了这种收益,除非它能够为股东带来长远利益,否则它就违反了这种 哲学 思想。WwW.11665.coM” [3]
(一) 商业判断理论
英国法院最早用于解决公司捐赠问题的理论是商业判断理论,尽管该理论在当时还并不为英国法学界所熟知。[4]
英国法院最早适用商业判断原则解决公司捐赠问题的案例是taunton诉royal insurance co。[5]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小股东试图去阻止公司向80多个利物浦的房东支付补偿费用,原因是这些房东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他们的房子在火药爆炸中受损。此外,原告还要求法院宣布董事在向因爆炸受损的被保险人支付补偿费过程中负有个人责任。经查证,该保险公司的章程已经授权董事去解决投保人对公司索赔请求,同时也授权董事按照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付的公司事务。原告的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对房屋所有人的赔付逾越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范围。然而,被告的律师依据foss 诉harbottle所确立的原则提出,保险公司对于爆炸受害人的赔付行为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法院对此无权干涉。其次,这种赔付对于管理人员而言也是属于“顾客友好型”,尽管这些赔付本身并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政策,但保险公司可以从这些“友好对待客户行为”中受益。负责审理此案的沃德法官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不符合公司的利益,因为它不必要的阻碍了公司正常的商业运营。董事按照有利于公司的利益进行商业活动不应该受到束缚,公司资产的耗费本身也是符合追寻最大利益原则。由此,沃德大法官认为,董事做出这样的补偿决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必须谨慎行为。最终,本案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本案还派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作自愿性补偿,那么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在社区中的声誉又将出现什么问题。公司可能试图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补偿来避免诸如顾客按照严格责任原理对公司提起诉讼,以及顾客对其吝啬的指责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对其顾客进行这样的补偿,公司的“形象”将受损,同时顾客也会对其表达强烈的不满情绪。
(二) 慷慨原则
在特定的情况下,英国法院也适用过慷慨原则处理过公司的捐赠案件。在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授权公司进行捐赠时,一些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推定公司的这些捐赠有利于公司的商业利益,继而得出公司有进行这种行为的资格。1962年,jenkins委员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重申了这种“慷慨原则”,并且走得很远:“公司对与其商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做的捐赠已经发展为一种传统,英国法院过去从没有对此行为进行挑战,并且我们斗胆认为这种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也终将被现今的法院所接受。”[6]
在evans诉brunner mond一案中,“慷慨原则”被第一次适用。公司章程内部细则第三章明确记载着“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有益于实现上述目标的活动。”公司的股东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公司的董事为了支持 教育 和 科学 研究对不同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捐献10万英镑。一个持异议的股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公司的捐赠行为发出禁令,其理由是这种行为属于越围行为。[7]原告的律师认为,捐赠超越了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而且对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然而,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捐赠对公司主业有合理的促进作用,因为公司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而向大学捐助则有利于公司这一方面的业务开展。通过董事宣誓方式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进行这样的捐助确实是希望鼓励一批研究人员能够进行持续性的科学研究。那么,这恰恰符合原告律师所述的“捐助有利于公司”,由此这是合法的。eve法官认为,公司在为了推进科学研究和教育的思想下,公司的营业范围应该被解释可以进行捐赠。他对过去法院区分公司的权利能力(power)与营业范围(object)的做法表示充分的认可,但是认为现在没有必要再对二者进行区分,现在仅仅对公司经营的范围进行解释就足够了。
“慷慨原则”也曾被美国法院用于解决公司的捐赠案件。在ap smith mfg诉barlow一案中,公司的董事试图向普林斯顿大学捐赠1500美元以及其后续研究做进一步捐赠。[8]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制止公司的这种行为,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涵盖捐助行为,此外,公司业确实没有隐含的权力去这么做。但是公司的总裁认为这种捐赠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并且社会公众也会期望公司去资助慈善团体和机构。他还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当公司在资助自由 艺术 团体过程中,实际上是通过确保训练有素的行政性和商业性人才的自由流动而有利于公司的自身利益。负责审理本案的jacobs法官回顾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历史 文献 ,发现早期的公司章程中都强调了其对公众的服务。他认为公司的捐赠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这有利于公司的目标,并且通过与当地教育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对提高公司的声誉也是收益菲浅。同时,法院也认为公司的捐献行为是公司对当地社区的广义的义务。jacobs法官陈述道:“新的形势要求公司学会感恩,要求它们作为它们所运行的社区的一个成员去履行私人和社会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慷慨原则”其实质就是运用公司对社区的社会 经济 发展方面的贡献来解释公司进行捐赠的合理性。
(三) 限制性原则
当公司处于破产或濒临破产而处于“歇业”状态时,公司也就不能进行捐赠或无法履行社会性义务时,法院就会适用“限制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耗费其财产就属于“越围行为”。这种原则的宗旨是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对公司投资的股东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的董事肆意耗费公司财产的行为的侵害。对限制原则的进一步解释就是,处于解散过程中的公司其存在目的已经不再是为了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服务了。这一原则反映了传统的经济视角,即公司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为了其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服务。根据sealy的理解,“股东的钱原则建立在这样一种预设之上,即创立公司的首要目的就是盈利,而投资者也是基于这种理解贡献出他们的钱。”[9]
在英国法院中,hutton 诉westcork铁路公司一案中就适用了“限制性原则”。[10]该案中,铁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在对公司高管补偿决议中投了反对票,后为此提起诉讼。法院需要裁决公司给予其董事和高管1050英镑以对其失业的补偿是否合法。铁路公司试图将其资产出让给其他公司,但是对其董事进行补偿在其章程中缺乏明确的依据,并且以前公司也没有进行过这种行为。根据当时关于公司营业转让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营业转让完毕时,公司就必须解散,除非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相关事务而继续存在。上诉法院认为,在公司停止营业后无法推断出公司还具有这样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仅在其行为有利于公司自身利益时才能被推定,但决不是在公司即将倒闭之时。
cotton男爵法官将本案与traunton和hampson案进行了对比,认为后者涉及到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公司所作的捐赠问题,而本案公司已经停止了运营,提议支付给董事1050英镑是一种无偿行为,但法官却无法合理得出这种行为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期望。公司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越围行为。
bowen法官对本案中的董事的处境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董事的利益和持异议股东利益之间应该一个平衡。“董事可以去花公司的钱,但这是建立在这种花费有利于公司商业运营的前提条件下。”[11]bowen法官同时强调,善意原则并不是唯一的准则,“否则你可以胡乱地处理公司的事务,同时在善意的幌子下但却是相当非理性地花光公司所有的钱。”这种原则就是,一个支付是否合理地有利于,并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公司的事务。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董事的任何支付事实上就等于是捐献。bowen法官认为公司拥有排他性的决定什么将是有利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然而,当公司停止运营时它就不会从其无偿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此时,公司仅仅能够从事特殊和有限的事务,即“主持其葬礼,进行资产清理和处理内部事务。”
(四) 三个相关问题理论
三个相关问题理论来自于lee behrens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中公司的董事试图给予已去世的前任执行董事的遗孀支付五年的生活费,而公司的章程也明确规定了公司享有这项权力。此后不久,公司通过了解散的决议。该遗孀在解散过程中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剩余生活费的给付义务。原告的律师认为,这种生活费的给付不属于越围行为,因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对于其雇员以及雇员的子女和配偶的生活补偿的责任。[12]但是,公司的清算人认为对该遗孀的生活费给付是一种无偿行为。eve法官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有利于公司或者对公司的业务有合理的推动作用,公司的章程中并不涵盖这种给付行为的权利能力,公司也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对此事进行表决,因此是越围行为。在eve法官看来,这种支付行为是否属于公司章程明示或默式的授权,主要取决于三个相关问题,即该行为是否合理地有助于公司业务;是否是一个按照诚信决定的行为;该行为结果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或者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在本案中,eve法官认为董事仅仅考虑了救济该寡妇,根本没有考虑到这是否有利于公司。此外,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的原因在于,这种支付完全是董事会对寡妇所作的馈赠,而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董事绝对是不能进行这种行为的。但是在本案中,确实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eve法官按照公司权利能力来作判断的话,那么他可能就是错的,因为本案中公司章程确实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有此权力。所以,该案可能错误适用了越围原理。相反,本案的诉讼请求只能根据董事义务违反的原则为依据被驳回。三、未来我国法院裁决公司慈善案件的原则和路径
(一) 对董事职责的框定是裁判公司慈善问题的核心所在
目前,在公司社会责任裁判过程中,除了法官审判素养的缺乏以外,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条款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司法审判的重要因素。因为董事会与管理层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13]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责的框定成为处理公司慈善行为的关键所在,也是搭建“更具说服力的理论框架”的关键所在。[14]在上述英国法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法官都是紧紧围绕董事职责来裁决公司慈善案件的。美国在实践公司社会责任方面也是通过重新界定公司目的,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15]
(二) 对越权理论和越围行为的重新解释是裁决公司慈善问题的具体路径
在上述英美法的案例中,虽然出现过不同的裁判理论,但就其实质都是围绕“越权原则”和“越围原则”而展开的。“越权原则”是指公司的董事超越了公司对其授权,而“越围原则”是指公司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见,即使是在英美法内部也曾经出现了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如果属于“越围行为”,该行为是当然无效的;“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在股东大会批准或追认时,可以是有效的。
1. 对“越围行为”的重新解释
与英美法经过长久的 历史 发展 才废除“越围原则”情形相反,[16]我国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中就已经解决了公司“越围行为”的问题,即“当事人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经营范围问题”在一般意义上已不再是制约
★ 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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