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瑞典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合集16篇)由网友“hnbmc”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浅析瑞典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浅析瑞典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浅析瑞典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摘 要:如今环境问题突出,欧盟各国基本都建立了环境税体系。我国尚未建立环境税体系,环境有关税种屈指可数,急需要建立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瑞典环境税收体系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完善。瑞典的一些经验对于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税 能源税 目标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问题不得不让全世界关注。近十年来,从《京都协议书》的制定,到哥本哈根会议,环境也成为了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一。
以下,我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谈一下环境保护问题。
一、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也称生态税、绿色税,是指国家为了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实现特定的资源与环境保护而对有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特定税。
环境税的开征和发挥作用的原理都是以经济外部性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理论基础的。最早提出通过征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是经济学家庇古。他认为,政府可按生产者所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大小向企业征税。
除了针对于生产者,现在环境税的征税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即由污染者承担因其污染引起的损失。
二、欧盟环境税的情况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提出,欧盟的环境保护税政策是很好的代表。
(一)时代背景
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是欧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到了20世纪初,欧盟主要工业化国家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完成了君主立宪向民主政体的改组。工业和人口的高度集中,在排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造成了很多环境污染事件。1930年12月,比利时马斯河谷因工业污染高度聚集,造成60人死亡,几千人发病。1953年12月,由于全城居民燃煤取暖排放含硫量高含粉尘大的有害气体,英国伦敦5天内死亡4000多人。
(二)发展改革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欧盟许多国家就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欧盟环境政策创新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环境税费政策的创新思路是通过税费调整价格,通过价格调整行为,包括生产消费行为,从而达到节省资源,减少排放的目的。
(三)瑞典环境税概况
瑞典在1988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环境税,并实际进行了征收试验。1991年,瑞典进一步进行了税收环保改革,降低了一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增加了针对CO2、SO2、NOx征收的环境税。瑞典的环境税规模较大,种类也较多,并具有特色。瑞典环境税主要有一般能源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和甲醇税,除此之外还包括对于饮料容器、化肥和农药、电池等的征税。瑞典的能源税对于减少二氧化碳、硫、铅、氮氧化物地排放取得了一定效果。
三、我国环境有关税收的现状
我国也有通过税收手段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在过去的20几年里,我国主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实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消费税对于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调节和引来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再比如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主要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屈指可数,而且对于环境保护产生的效果不明显。在我看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2.没有设立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3.我国环境税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4.环境税收的意识没有深入民心,对于人们消费行为的引导性不强。
目前环保部部长也明确指出,需要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制定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改革,开征环境税,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四、瑞典环境税对于我国的启示
我国尚处在即将开征环境税的阶段,欧盟国家的环保税经验对于我国环境税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实践帮助。
(一)从瑞典环境税的发展来看
1991年是对于瑞典环境税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年。因为这一年瑞典进行了税制的改革。环境税也是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大规模兴起和建立的。
(1) 税改背景
在20世纪80年代,瑞典税制遭遇了严重的麻烦。随着大多数的人都支付了80%的边际税率,减少收入的税负程度但又不造成太大的预算赤字成为了政府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税正好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税种,一方面它可以在政府减少所得税税负程度的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作为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另一方面它需要一个长期的政策实施才可以看到效果。对于政府来说,解决了燃眉之急;对于民众来说,由于环境税采取“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总的来说其税负是降低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环境税的兴起不仅使环境问题更为人们所意识,而且还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事业建设的资金,对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
从瑞典环境税大规模引进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到的对应的是其他某些税负的降低。这点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没有其他税负的降低,又引入新的税种,会使人民群众的税收负担加重。一方面他们会有强烈的敌对心理,怀疑政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影响环境税税收体制的健康发展。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与效率。违反公平和效率的税种最终会走向灭亡。
对于我国国情来说,也需要考虑这样的背景。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环境税的税负情况以及与现在税收收入的情况。不单单是提出开征环境税,保护环境,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人们的整体税收负担问题。具体来说,对于个人和企业应该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政策。对于个人,虽然是“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于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个人要多缴税,但是这是一个横向比较问题;纵向来说,人们的整体税收负担应该尽量避免大幅度提升。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需要对于个人的其他某些税种负担程度做相应的调整和协调。对于企业,在正征收环境税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关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平衡其整体税负水平。
(2) 新环境税开征对以前环境税的影响
在1991年的环境税税改中,环境税税收的增加主要表现在对能源征收增值税和对碳和硫磺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这次税改预示着环境税收税的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同类物品的课税应避免税收重复。在瑞典,随着CO?、SO2新税种的开征,以前的能源税的税收削减了一半。可以看出的是环境税体系中新税种的开征还需要考虑到对以前同一课税对象税收的调整,以保证环境税体系内部的平衡性。如果仅仅是开征新的环境税种,而忽视过去的相关税收必定会引起混乱,产生重复征税,既不公平也无效率。
对于我国,现在呼声很高的就是开征环境税,但是很少有提到针对过去与环境税有关税收的协调。国家决定开征环境税的初衷是通过环境税的开征来引导市场行为和筹集环保资金,但是重复征税不仅会让纳税人不满,也会影响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健康发展以及目标的实现。
(二)具体税种设置---以能源税为例
在具体税种设计时,我们也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
(1) 能源税的目标设置
目标管理对于具体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税收也一样,在设立一个税种前,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设立这个税种的意义何在,也就是目标。
现阶段,瑞典能源税的目标有四个:1 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2 支持使用生物燃料;3 鼓励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4 创造支持本土电力发展的条件。
其中“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和“鼓励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是全球在设置环境税时都想要达到的目标。而“支持使用生物燃料”和“创造支持本土电力发展的条件”就是针对于瑞典本国具体情况所指定的了。例如,瑞典是实现最大范围的使用了E85 flexible-fuel 车辆的欧洲国家。从的717辆到的195,545量,我们可以看到瑞典对于生物燃料的使用非常重视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鉴于生物燃料在于交通运输方便的良好运用,瑞典在制定其能源税目标时则考虑到在更大范围能推广生物燃料的使用。
对于我国,如果开征能源税①也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置环境税的具体目标。
图1-1展示的是我国的能源消耗结构。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能源绝大多数依赖于煤,而水电、风电等能源的使用率却不到8%。尽管我国的煤储备丰富,但是煤的储备是有限的,而且排放出大量的CO2、SO2。这直接导致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了我国大气污染,如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都位居世界第一。而水能和风能不仅早我国储备丰富,而且对环境污染小,是更适合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方向。至于核能,考虑的因素则更多。向近期日本的核电事故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所以在设置能源税目标时,应该与能源部门对于本国未来能源发展方向一致,更有效率。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投入了4万亿元的巨额投资,涵盖了对核电、风电、水电、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看出我国未来的能源发展战略是风电和水电等。因此,能源税的目标也是与之契合。
(2)考虑因素
瑞典的能源税税率的变化取决于燃料是被用于暖气还是用于发动机燃料;取决于使用者是实业还是国内消费者还是能源转化部门。除此之外,对于电力来说,还要考虑其是瑞典北部地区使用还是其他地区使用。这几个影响税率变化的因素我们可以简单把他们归为3类:用途,使用者和地区。换句话说,瑞典在具体制定其能源税税收政策时主要考虑了着三方面的因素。
对于用途,能源税之所以要对用于暖气制造和发动机燃料两个用途加以区别,原因是暖气是普通居民和服务业的主要能源需求,而且由于瑞典地处北极附近,天气寒冷,供暖对于瑞典来说极其重要。因而用于运输的柴油税率就比用于供暖的税率高。对于地区,考虑这个因素主要是因为瑞典北部主要是农村,所以其平均税率则低于其他地区。
对于我国,考虑的因素则可能更多,因为我国人口多,地域广,经济发展水平更加不均衡。针对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是用途。能源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用于各行各业。对于所有的用途实施相同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对家庭用水价格和商业用水的价格就有明显的区别。同样,在能源税税率设定上就应区分家庭用和商业用。
其次是地区。我国地区差异明显,特别是东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应该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而非武断的全国统一。具体的,可以将各地区划分为几大类,对于每一个大类制定相同的税收政策。
五、结论
现如今环境问题的突出,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税体系十分必要。从瑞典环境税的发展背景来看,我认为应该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均衡其他税的税负以及与环境税相关的以前税种的调整,从整体上不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瑞典环境税税制设计来看,以能源税为例,在具体的税制设计时需要考虑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区别税率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杜放 于海峰.生态税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收与环境:互补性政策[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The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The Swedish Experience Thomas Sterner
篇2:瑞典环境税--政策效果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瑞典环境税--政策效果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文章回顾了瑞典的环境税费,特别是与能源相关的`环境税的发展沿革,从环境效益、财政效益、能源结构调整效应三个方面分析了瑞典能源-环境税的效果,并展望瑞典环境税的发展前景.最后指出了瑞典环境税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作 者:毛显强 杨岚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100875 刊 名:环境保护 PKU 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2) 分类号:X3 关键词:瑞典 能源-环境税篇3:浅议欧盟环境税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 0.2元/升、柴油税率为 0.1 /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 、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 830 元 /吨 ,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 2 1 5 元 /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 0 .3 5 元 /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 -10 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 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 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 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3.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4.加大环境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各种资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护为污染的环境。为创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篇4:浅议欧盟环境税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欧洲环境税财政政策制的创新,结合我国的特点,总结了它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并对完善中国的环境税制提出了些建议。
【关键词】 财政中性 欧洲环境税制 制度建议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性,与生态环境的相融性显得犹为重要。 人们愈来愈清醒地认识到,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将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背道而驰。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调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此达到双赢,成了我国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课题。
一、欧洲环境税制的创新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 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篇5: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摘 要: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以德国现行行政环境法为基础综合土地、农业、水利、环境等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化”环境行政法。
关键词:德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行政法;中国环境保护法
德国的环境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较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虽然起步并不算晚、经历的时间也不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德国立法的先进水平。无论是以前失败的德国“环境法典议案”,还是德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法,都能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能够从德国环境法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其失败中获得教训,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环境行政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立法及其经验教训
(一)德国早期环境立法“法典化”探索的过程
1.“法典化”①立法。
虽然说,在经历了多年的推动发展之后,“法典化”的构想最终破灭,但是这一过程留下丰富的经验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存在着联邦立法机构和州立法机构的两层立法体制。在立法方面分为联邦独占性立法权和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竞合性立法权。经由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联邦各州的立法机构能够对除了竞合立法之外的联邦各州独占的立法事项进行自己的立法,以及对联邦没有规定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调整。这种立法有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存在偏离性。德国原来的联邦框架性立法在的联邦宪制改革遭到了废止,同时改革对联邦立法权限进行了重新划分。州级偏离性立法权及与其相呼应的分期立法制由此诞生。
州级偏离性立法制度是联邦宪制改革的重大调整,各州享有的偏离性来源于竞合性立法。各州有权通过设置各州内部的法律对联邦法律作出偏离的规定,包括了最重要的自然与风景保护和水资源管理④,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自然与风景保护。对于这些偏离性的规定,就是在涉及规定中的事项时,联邦与各州的法律取舍可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不论从法律的效力还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偏离性立法权并不都意味着各州可在任意时刻行使偏离性立法权来代替联邦法律。
无论是从规范内容、立法范围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偏离性立法都必须来源于联邦环境法的相关政策,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内在的立法精神。一般来说,地方的偏离性立法权不能在包括宪法、有关联邦法律、欧盟法和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括号内罗列的除外事项上得以体现。所以说,各州的偏离性立法权限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2.德国环境立法失败的教训。
(二)德国新环境行政法的成功经验
环境法典法案失败之后形成的德国新环境行政法共分为四个部分:新《水资源管理法》、新《自然生态保护法》《非离子放射防护法》《环境法规清理法》。
1.环境行政法的范围更加具体化,职责明确。
在德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有关水资源的管理事项属于州级偏离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就理论而言,各州应当再行立法(除与水资源及设备以外)然而,这部统一的法理论上来说已经从足够专业的角度满足各州的需要,各州没有必要进行多余的立法。
(2)新《自然生态保护法》整合了各种立法的资源。德国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在已经被替代的联邦框架性立法权下产生的,联邦宪制改革后,融入了竞合立法体系中。这部生态保护法是联邦法和州法结合的产物。该法的意义:能够将各种立法的资源广泛的整合在一起;由于自然生态保护属州级偏离性立法范畴,因此,宪法规定的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立法中不得偏离的一般原则亦须予以具体化;能够保证代际自然生存基础和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实现。
(3)《非离子放射防护法》填补了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的空白。该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对于其纳入的环境法典草案的理解,联邦议会的主张是由于对非离子放射防护一直存在法律漏洞,而且环境立法在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有着很大的空白,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人为的紫外线辐射危害有关的法律的欠缺。民间自发组织的防护活动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有必要进行该项立法。
(4)《环境法规清理法》确立了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名字上来看,可以看出该法并不是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的用途就是清理废止一些由于社会的发展或者是法规的变动而造成的已经不具有意义的联邦法律法规。联邦宪制改革废止了框架性立法是这部法律产生的主要根源,而先前的框架性立法涉及的法规的量是很庞大的,具体相关的法律有辐射防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法、环境污染损害法、环境救济法、建筑法、基因技术法、爆炸材料法、环境统计法、联邦环境局法、联邦废弃物法、废水排放法等。
2.新环境行政法的进步。
四部行政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法制工作做出了要求。其中三部是内容上的,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和新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对水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作为环境立法的两大基本法域的水法和自然生态法在这个系统中达到了实质性的统一。《非离子放射防护法》是德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创新,同时也体现出了环境立法方面的新想法,我们能够看出其代表的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便是与时俱进,与科学俱进。最后一部《环境法规清理法》与前三部有着很大区别之处的,并不是对环境作出的实体性的规范,这种对已过时的法律进行清理,保证了现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的实施并为将来进一步的环境立法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环境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从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特别是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执行,我国环境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这些成果在当今法制国际化社会背景下仍显得有不足之处。
(一)环境立法的目的不合理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切改善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发展经济。从一定方面来说那边可以这么讲,既然是为了发展经济,那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甚至有关环境的保护会阻碍到经济发展时,便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这似乎违背了环境法本来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是经历了在破坏环境中发展,然后在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时再回过头来治理环境的过程。我们都知道,整个大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一旦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系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治理对于环境来说,只能算是延缓其毁坏的速度。治理相较于预防来说,成本和功夫都要下的大得多。而德国环境保护的目的更多是对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加以保护,同时强调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管辖的权限分配不到位
德国宪法、法律和其他的规章对环境保护的权责都有明确的区分规定。德国环境法将其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首先,联邦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一般环境政策的制订、核安全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及跨界纠纷的处理。其次,州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环境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环境政策的制订等。联邦在环境政策制订及立法方面起到主心骨的作用,州在环境执法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在与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地方对当地的环境问题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在我国环境法中,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环境保护法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管理,同时,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的保护方面有着监督管理的权限。在此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出现了14个执法的主体。如此多的主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各部门争着管辖,造成执法的混乱;另一种情况,在遇到棘手的问题的时候,各部门都不想管辖相互推诿,环境问题如何能够得到解决?!
(三)环境保护权责分配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和责任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要采取有关的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方面做出分配,即哪个部门、哪个人应当对哪方面的事项承担责任。在德国,联邦对整个环境法的执行进行宏观掌控,州和地方则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灵活实施。州能够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实施联邦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联邦在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基因工程和排放贸易等大的环境活动方面掌握着部分或者完整的执行权力;而州则是在联邦的监督之下对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等方面代表联邦执行法律法规。在立法权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权责、环境规划的权责、环保投资的权责四个方面,联邦、州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职责都有具体的分配。
(四)环境执法问题突出
我国环境执法方面面临着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强、环境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无原因:首先,由于在环境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政府无法将所有的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环境执法上来[7];其次,环境立法的相关配套设施,即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的也相对缓慢;还有,由于法规政策的撰写者多为学者专家,对于实际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导致了一些法规在真正运用到实际中时出现种种难以克服的问题。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环境执法过于混乱行政资源浪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在德国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环境法制的贯彻重点转移到了环境执法当中,并将环境执法的`地位提升到环境立法相当的层次,更有助于环境执法的实施。德国联邦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环保警察这一新的职位。环保警察隶属于德国联邦内政部。每一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而他们的工作便是在发现环境污染时,及时采取补救行动。这一项创新是德国重视环境执法的体现[8]。
(五)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环保法第二章对于监督管理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仅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来制定具体的规划,以及企事业单位违法的监管。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会导致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监督,地方环境执法在缺乏监督之下很容易出现“软执行”的情况,所以在加强地方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其权力的监督。德国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司法途径,然而州对地方的监督有着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和财政监督等监督方式。与此同时,为了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州直接负责着对企业环境违法的监督。
三、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成两个阶段,“法典化”时期以及后来法典议案失败后形成的新环境行政法时期。从德国的环境立法失败到位居世界前列,对中国环境立法有如下启示:
(一)环境立法应实现“法典化”、系列化
德国环境法面临的体制问题在我们国家来说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各地方并没有像联邦制下的德国各邦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地方只能在中央赋予的权限之下进行各类活动。消除冲突便是统一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将各类复杂的专业立法统一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法发展没有德国那么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摸索中将尽可能多的专业领域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典。
(二)必须制定和实施环境行政法
与德国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法还是比较落后的。从内容上来说,我国环境立法偏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而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护方面则有欠缺。这同样体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意识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法避免的,是一定会经历的阶段。而从德国新环境行政法来看,四部环境法思路极为清晰。两部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加以规制,环境法规清理机制在中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与其他的部门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完备的环境法体系。从这一方面来看,中国应该注意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中,突出自然资源保护和能源保护利用法律的环境基本规制工具的地位,同时保证环境污染防治。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吸取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失败的教训,避免理论和实践的分离、立法跟行政的脱节。
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应当树立以环境为中心的理念。环境建设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对象,同时以改善好、治理好环境为主要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不能让环境保护单纯的成为经济建设的垫脚石[10]。
(二)在环境职责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具体的环境职责应当有确切的划分,将环境责任明确的分配到各个部门甚至人的身上。同时,对于各项环境责任都应当有承担的主体,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明确知道到底这一项由哪一部门来管理。
(三)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其法律规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做到发现污染,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对于环境执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应当明确区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使得由于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权力太过分散引起的环境执法混乱的状态不再出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力量不够,政府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而我们的公众监督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公众监督要比政府力量多得多,覆盖面也要大得多。我们应该注意发展公众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当中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的全面修订展现了环境优先的高度,修订后,除其他事项外,加强执法和处罚规定,对污染给予公众监督更大的机会,并明确措施来应对合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数据的篡改和非法倾倒污染物。
注释:
①法典化,是指根据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并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
②教授法案,受德国环境部的委托,从1988年到1990年由四名法学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完成的包括169条条文的环境总则部分的草案。从1991年1993年,以《环境法典》总则草案为基础,由八名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教授委员会完成了399条分则草案。这样,一部全面的《环境法典》工作的清晰框架便形成了。
③与此相关的联邦立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海岸保护与农业、土地权与建筑管理、大气保护、自然资源与风景保护、空间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
④这里所说的自然与风景保护是除了自然保护的一般原则、物种保护或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除却了与水资源或设备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N].中国环境法治报,-04-30.
[2]常纪文.环境法治:现状与任务[N].学习时报,-08-27.
[3]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2.
[4]曹明才,刘学彬.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创新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49.
[5]胡涛,李丽平,田春秀.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N],中国环境报,-05-10.
篇6:发达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环境产业作为新技术创新的动力与新的生产力增长点,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本文从我国环境产业政策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及其发展经验,得出五点启示,对制定我国环境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具有借鉴意义.作 者:王莉 赵庚科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期 刊:人文杂志 PKUCSSCI Journal: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年,卷(期):2007, (2) 分类号:X3 关键词:发达国家 环境产业 政策 启示篇7: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索赔的过程困难重重,同时给污染者(主要是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
作 者:汤济世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5 刊 名: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1(6) 分类号:X5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承保范围篇8:浅析我国碳税的可行性论文
浅析我国碳税的可行性论文
一、碳税提出的背景
中国正进入经济转型阶段,国家致力于加快五位一体建设的有效进程,此模式下的生态追求逐渐成为发展阶段的重要要素。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转变,西方部分国家己在碳排放背景下提出了相关税制。基于中国的国情,本文以碳税的提出为主旋律,由近期中国部分城市的雾霆天气引发选题方向,对碳排放税的实施方案及模型比较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研究。同时,通过己知相关数据的罗列与分析,本文合理融合供求关系模型以及庇古税理论,对碳排放税的提出进行了宏观和微观分析,并以此为契机,对中国式各企业及领域的横向、纵向不确定性背景,提出了碳排放相关税制的中国式方案。
二、碳税可行性案例分析
1、纵向中外对比
对于碳排放税,西方部分国家己经进行了阶段性的测试与实施。,哥斯达黎加作为生态先锋,引进了碳税这一税种,而对良好的环境绩效指数,这一举措在环境层次上享受着突破性待遇。此外,他们对环境的重视,反而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可见,立足于绿色经济,碳税这一理念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优越性。
,新西兰政府深入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在多次计划征收破坏环境的固体、气体税费进程中,提出了碳税的征收举措。新西兰政府采取了每排放一吨碳,征收一定数额的新西兰元制度,与此同时,他们还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等。这一新税种,并未增加国家收入,但也未给各企业造成实质性负担,得益于政府通过其他税收变化与这一税收增加收入相平衡的举措。
,澳大利亚起征碳排放税,各方的关注让之成为了颇受争议的焦点性问题。而对各种机遇与挑战,澳洲在实验阶段终期,依然开辟了碳税的进程。与新西兰相类似,澳大利亚采取了政府补贴与成本负担相抵消的方式,缓解了各行业之间的压力竞争,间接促进了碳的不确定性调节机制和环境的间接管制。
在碳排放量猛增的今天,一部分国家跟随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从长远考虑,通过碳税的推行,可以逐步降低碳排放量。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而对十分复杂的国情现状,如何将碳税跨入战略性实施行列,是我们研究碳税的方向。
2,聚焦中国企业
部分行业不是集中排放型企业,也不是外向贸易型发展模式,因此碳税的提出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负担。而对这一争议,并综合供给与需求等主导性因素,对风险的预测以及碳税的中国特色进行研究,是主导新税制提出的关键。然而,当经济结构被有效调整到低碳排放的经济体系下时,这种有利于碳排放的技术性投资以及结构调整,就不会导致国家GDP的明显损失。在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宏观局势之下,碳税这一渠道将引领区域性经济开始主动迈向可持续高效发展的新阶梯。
三、我国实行碳税的可行性
1、供求关系的原理
假设在碳税征收之前,某工厂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分别为S和D。由于不向买方征税,而是向卖方征税,在任何一种既定价格下,该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的需求量是相同的,所以需求曲线不变。由于向卖方(也就是工厂)征税,提高了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成本,因此征收烟尘排放税后,每一价格下的供应量相应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因此,均衡价格上升,该产品的售价提高。此时,买方和卖方同时分摊税收负担。
假设在供给曲线不变的前提下,以水泥行业为例,当工厂提供的产品缺乏需求弹性时,征收碳税后,由于买者的需求弹性较小,分摊的税收负担更多,所要支付的价格也相应增加。水泥行业现在的产量产能严重过剩,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在相同条件下,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价格较低的产品。而技术革新效果明显,达到国家减排标准和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在价格上占据优势。相比,污染量大且产能较低的工厂将会被淘汰。在此情况下,碳税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继续提高科研技术,加大对节能减排绿色生产的力度,以求降低成本,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2、庇古税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由于经济主体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关心的是个人净效益PNB,因此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灵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性,从而使私人的`最优导致了社会的最优。
根据庇古税的理论,社会边际成本SMC曲线与个人边际成本PMC曲线不重合,两者之间相差AB的距离,即外部性。
MR曲线与SMC曲线相交的A点所对应的P:是社会生产的出清价格,与PMC曲线相交的C点所对应的P,是私人企业生产的均衡价格。此时,当企业以P,价格出售时,供求平衡,Q:为市场需求,而Q,为私人的最佳产出,社会为私人对环境的污染承担成本。而同理,社会最优产量为QZ,社会最优产量与私人最优产量之间的差值(QrQ}就是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征收环境税使外部性内部化,私人生产会根据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当税费I=AB时,PMC曲线上移,与SMC曲线重合。此时达到新的市场平衡,使私人减少生产中对社会带来的污染,生产适合社会需求的产品。碳税的征收促使私人企业在生产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让他们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
四、结语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型社会中,我国必须积极抢占绿色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以改变粗放型经济模式为引擎,并将城市工业化作为调整的主攻方向。碳税的提出,加之与中国特殊国情的结合,是把握我国经济脉搏的重要途径。因此,碳税的现实性分析以及可行性应用价值是对我国绿色经济调控的深度助推。
篇9:越南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精选越南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一、越南金融危机的成因
1.货币政策实施不当 从越南金融危机的发生过程来看, 在应对高通胀时, 货币政策的实施不当, 是引发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 一是期望通过快速的本币升值来冲抵高通胀的压力。事实表明, 在越南当前的经济实力下, 企图以“浮动区间扩大促本币升值抑制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来应对高通胀是错误的, 因为在国际热钱已大举进入并获得本币升值的巨大利益前提下, 利用本币加速升值的办法抑制通胀,其结果必然会促使国际资本的套利投机, 并最终导致本币贬值。二是在危机发生之初, 在本国银行系统中采取大幅度的紧缩性货币政策, 即运用大幅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巨额发行票据等货币工具来对冲抑制通货膨胀, 造成本土金融系统资金链的极度紧张和加速对本国货币的预期性恐慌。
2. 过多过快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多年来, 越南实行比较宽松的金融政策, 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贷款形成部分呆坏账, 金融体系本身并不健全; 同时, 也缺乏抗御金融风险的稳健实力。如, 越南的外汇储备总量偏低, 不到国家外债的50%, 但为了促成经济的快速发展, 制定了比较激进的吸引外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 虽然可以直接拉动GDP 总量的快速增长, 但也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一旦出现外资大规模撤出, 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货币层面的巨大波动和经济层面的较大动荡。
3.货币流动性泛滥, 资本投资过度 由于越南的政府投资过多,前期贷款过度, 导致国内长期处于货币流动性过多甚至泛滥, 加之去年以来的国际粮食、成品油等日常消费品价格的快速上涨,以及过度的进口等, 两种效应叠加在一起, 输入性通胀压力剧增。同时, 银行业的快速扩张是流动性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特别是越南上市银行, 为争抢市场份额, 甚至放弃应有的风险原则, 实施大规模放贷, 如, 年M2 增长34%, 年又增长46%, 而同期国内发放贷款余额则从2006 年上升29%到2007 年的上升54%。这些高企的数字均表明越南国内流动性已呈泛滥之势。另外, 为了防止越南盾对美元的贬值, 越南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大量购买美元, 卖出越南盾, 又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的货币流动性问题。
4.过早放开资本项目 2006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 越南就开始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商直接投资。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也放宽到49%。外资的大量涌入, 特别是国际游资大量涌入, 直接推高了越南国内的资产价格, 形成了经济泡沫。当美联储释放停止降息甚至加息的信号时, 国际资本开始回流, 从而使得国际游资不断卖出越南资产, 撤出越南市场, 导致了股市和房价的暴跌, 资产价格泡沫的快速破灭,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5.基础经济结构失衡 越南原本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总体经济规模较小, 工业和服务业基础相当薄弱,近10 年来, 急于加快经济现代化建设, 一直推行较激进的经济改革, 在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方面改革力度加大, 大力引入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 还引进了大量的工业项目, 以直接投资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 这些工业项目的国内零部件等配套能力又较弱, 实体基础经济薄弱, 经济结构存在失衡的问题。因此, 需要大量从国外引进和进口,造成了连年的外贸逆差, 相对减少了外汇储备。二、越南与我国金融环境的异同点
相同点在于:
1. 均面临输入型通货膨胀的困扰。次贷危机后, 美元不断贬值,一方面, 促进国际游资转向石油、原材料、粮食等大宗商品投机, 推动大宗商品价格的不断上涨, 形成了世界范围的输入型通货 膨胀; 另一方面, 国际游资重点进入经济高增长国家进行投机。这些外来资本在越南和我国国内不断寻找各种机会, 收购骨干产业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致使国内资产价格以及基本生活资料价格呈全面上涨态势。
2.国际热钱不断流入, 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威胁。越南和我国都是国际热钱首选的投机地。据有关数据显示, 我国仅今年3 月份的热钱规模就为123.6 亿美元, 4 月份更高达501.6 亿美元, 说明热钱在4 月份有加速流入的趋势。这些热钱投机于股市、楼市和汇市中,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同样, 越南近期股市和楼市的异常暴涨暴跌, 也是国际热钱投机引起的, 对金融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3.股市持续暴跌, 楼价大幅缩水, 使民众对市场经济信心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随着美联储对通货膨胀的关注, 美元降息周期的即将结束, 美元贬值有望见底, 很可能进入加息周期, 全球性投机资本可能撤回。全球性资本的非正常流动必然带来金融的较大波动。这些波动呈现给民众的可能是股市持续暴跌和楼价大幅缩水等, 可能会导致民众对市场经济信心不足。这也是越南和我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不同点是: 1.我国外汇储备充足, 而越南外汇储备较少。我国对外贸易多年顺差, 外汇储备充足, 外汇储备相当于GDP 的50%还多; 同时, 外债很少, 为3736 亿美元, 仅占GDP总量的11.1%, 即使外国投资者全部撤走, 人民币汇率稳定还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保证。而越南多年存在贸易逆差, 外汇储备较少, 仅150亿美元, 而外债多达305 亿美元;同时, 越南中央银行人为地把汇率规定在比较高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一旦把热钱撤走, 越南货币贬值就在所难免。 2.经济规模不同。我国人口达13.3 亿, 越南为8440 万; 越南GDP年增长7%, 已被认为超高速增长;而我国近年来GDP 年增9%~10%是常态, 最高时达到13%。
我国的GDP 总量在2007 年为3.36 万亿美元, 而越南仅为712 亿美元, 我国的GDP 是越南的46.5 倍。我国对其出口119.01 亿美元, 仅占2007 年出口总额的0.98%。由于经济规模的差异, 越南的金融风险比较容易被放大, 但越南金融危机通过贸易投资联系, 直接传递给我国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3. 我国资本项目实行稳健的开放, 而越南资本项目实行快速的开放。我国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 外资还无法自由直接进出我国市场; 同时, 外汇进入渠道受到较严格监控。因此, 热钱操控我国股市和楼市的潜在风险不大, 热钱的撤出, 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冲击不会造成金融危机。越南由于资本项目的快速开放, 外资能自由进出, 一旦有大量的热钱涌入和进出, 就会虚抬或打击其股市和楼市价格, 给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三、越南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1.适时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 当前, 我国股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波动明显, 石油、原材料、粮食价格上涨压力增大, 紧缩性货币政策, 一方面, 可以挤压经济泡沫, 缓解通货膨胀; 另一方面,也对国内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来考虑, 应在坚持既定货币调控方针的同时, 适时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 积极应对金融市场潜在的各种风险与危机。对于国内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可通过发行定向债券和特别国债等扶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 如, 农业、能源等领域里的大型企业。人民币汇率改革应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 减缓升值速度, 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同时, 对热钱要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监控, 及时发现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 积极地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2. 继续坚持资本项目的稳步适度开放 继续坚持资本 项目开放的慎重性和适时性。采取分阶段、有步聚的方式, 有选择地逐步开放我国资本项目, 并采取各种措施对国际热钱进行监控, 有效地防范热钱投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利冲击。
3. 加快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 当前, 我国正面临着世界经济失衡和国内经济失衡双重挑战。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来自于国际收支双顺差。这也是经济结构失衡的反映。因此, 要进一步采取完善外汇管理、调整外贸政策、强化节能降耗、促进扩大消费等综合措施调整结构。
4. 完善金融波动与危机的预 警机制及应急管理体系在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过程中, 我国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更加密切, 国际金融领域的任何微小变化与波动都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甚至导致巨大波动。因此, 要不断完善金融体系, 增强金融风险应对能力, 特别是在当前高油价、高通货膨胀的复杂的国际环境下, 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波动与危机的预警机制及应急管理体系。
5.建立透明、诚信的信息发布机制 金融市场稳定, 除了要有良好的监管、健全的市场基础设施、成熟的金融技术外, 还要有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 并且不破坏微观主体的信心。金融活动建立在人们对未来的乐观态度基础上, 信心则是维系金融市场运行的无形基础。一旦产生非理性预期, 加之市场内信息的不对称, 就极易使民众丧失信心。因此,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透明、诚信的金融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 及时地向民众释放市场良性发展的积极信号, 消除公众的不良心理预期; 同时, 通过各种宣传报道, 使人们明白市场规则和潜在风险, 理性地应对各类金融事件和金融风险。
篇10:国外学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国外学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一、注重培养幼儿主体性、创造力
幼儿阶段是人一生发展的基础阶段,是培养一个人各方面素质的起点,是激发兴趣、塑造个性的最佳时期。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人类摆脱愚昧枷锁,摆脱心理束缚,走向自由的阶梯。在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克服恐惧、征服自然,但这种学习应是自发的,而非强制灌输。因此在学前教育阶段应给予幼儿自由发展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按照天性自然和快乐地成长为有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体。
(一)幼儿主体性的培养
由于个体存在差异,人理解事物、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都会有所不同,为了让幼儿的主体性得到发挥,我们提倡尊重个性,让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要进行恰当引导,对于幼儿的顽劣与破坏的本能应加以制止,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培养幼儿主体性方面,首先应充分尊重幼儿个体,不因为幼儿年龄小而强迫或被动让幼儿做事,应通过健康快乐的方式积极地引导幼儿成长。比如,英国幼儿园就重视用游戏的教育方式,在愉快的游戏过程中让幼儿的主体性得到了发展。这一教育方式符合幼儿的心理特点,英国幼儿教师所有的教学方法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儿童的“主体性”这一教育方式,我国的幼儿教育也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我国的幼儿教育也应广泛吸取英国的`先进经验,在与幼儿互动的过程中,及时给予恰当的支持与引导,使幼儿能在积极主动、愉快的状态下学习,充分发挥幼儿主体的能动性,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指令进行活动,从而引导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二)幼儿创造力的培养
在幼儿创造力的培养方面,幼儿教师应积极鼓励幼儿独立自主地完成某件事情。为培养孩子的独立和探索精神,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美国幼教工作者将幼儿园布置成不同活动区域,让孩子们自己选择活动区域,让幼儿能动地完成某件事情。比如让幼儿自己取、放物品和玩具,以及在活动结束后收拾场所等。除此之外还要培养孩子对环境的信任感,这时教师会将玩具等物品分类摆放,有条有理,幼儿不会因为找不到东西而感觉茫然或不安。为了让孩子感受到重视,教师将孩子做的各种剪纸、图画、功课等,贴在幼儿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以上的这些教育方式都是为了培养孩子独立探索以及创造的能力。而我们国家对孩子传统的教育方式中,家长和教师在培养孩子创造力方面比较欠缺,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美国的幼教培养模式,让孩子从小能够独立生活,并时刻有主人翁的感觉,这有利于培养孩子大胆创新的能力。
二、发展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开设多样化学前教育课程
各国都在积极运用适当的策略,兴办各种各样的学前教育机构。在英国,主要有幼儿学校、幼儿班、日托中心、游戏小组、幼儿保育学校等;在澳大利亚,主要有学前教育中心、儿童保育中心、家庭日托、游戏小组等;在美国,主要有日托中心、保育学校和幼儿园;在北欧五国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综合幼儿园、保育中心、日托中心、学前学校等;在南非,主要有保育中心、游戏小组、小学预备学校、母亲日托等。从以上各国的学前机构可以看出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存在满足了各年龄段的学前儿童的教育需求,从而也推动了各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在我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托管机构和幼儿园,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并不多。因而很有必要发展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机构来满足社会各种层次的需要。在学前教育课程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学前教育课程的形式比较多样化,比如芬兰为儿童开设了“学前教育核心课程”,瑞典开设了“学前学校国家课程”,挪威规定了学前教育七个综合性学习领域。在我国幼儿园学习的课程形式并没有太多学习课程。因此我国在学前教育阶段很有必要开设形式多样的课程满足幼儿学习的需要。比如可以开设一些将幼儿的学校生活、自然生活、社会生活三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课程,开设一些培养幼儿主体性、创造性的课程等。
篇11:我国机动车环境税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经济学论文
我国机动车环境税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经济学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改善环境问题势在必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购置现象增多,去年我国机动车增加1669万多辆,增长9.83%。就在我国一跃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的同时,碳排放量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借鉴了国际上对机动车环境税实施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开征此税的可行性,提出了一定的制度设计构想,并希望能够由此及彼,引出对其他环境税种的思考。
【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国际实践;启示;必要性;可行性
一、机动车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实践和启示
(一)与机动车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国际实践
从国外的一些国家来看,他们所征收税种的名称多数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像是二氧化碳税、二氧硫税等等,当然也有的采用其他手段,像通过征收其他税费和发放补贴等来鼓励家庭使用环保型汽车。
英国伦敦在2月4日启动了“低排放区”计划。从这一天开始,凡进入该区域的12吨以上、尾气排放未能达到欧3标准的卡车,其驾驶员要缴纳200英镑的排污费,违者将收到高达1000英镑的罚单。欧盟计划在8个国家一共设立70个这样的“低排放区”。
荷兰交通部计划从开始征收汽车里程税来替代新车购置税,而交通部门规定不同排气量和吨位的机动车有不同的税收标准,一辆普通的家用轿车每公里将征收3欧分的里程税,到这一税率将提高到6.7欧分。
美国的环保概念相对较先进,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分门别类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的税种。例如对汽车使用相关征收的有汽油税,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
对破坏臭氧层的使用氟化物征税等。
韩国政府目前也正在研究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税金的方案。
对于日本,目前还没有征收汽车环境税,不过基于对环境的保护,日本通过征收其他税费和发放补贴来鼓励环保小型车的使用。目前在日本买车时要交纳所谓的汽车取得税,但是如果购买的是价值50万日元以下的微型车,购置税可免除。且如果购买的是日本政府鼓励推广使用的环保车辆还可以得到大约车价8%到10%的购车补贴。然后在车辆的日常使用中还要按期交纳汽车的重量费、汽车税等,这些税费均与车体的重量和排气量有关,汽车车身越重,排气量越大,交的费就越多。
(二)对机动车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国际经验启示
西方国家通过对机动车相关税负的征收,减少了污染排放,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提高;开征相关税收使得机动车使用相对减少,降低了能源消耗;同时,开征此税还会降低其他超额税负来弥补新增的环境保护税负,增加了就业,刺激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成为各国实现可持续增长的一种必然选择。具体启示:第一,要综合衡量纳税人税负。
对车主征税,显示出了对非车主的公平。但是还是要考虑针对汽车尾气排放征税与其他税种的重复征税问题,所以应当与其他税费明确界限。当然如果简单地开征环境税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很可能会将税负直接的转嫁给消费者如提高机动车价格,这可能增大排污,所以,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必须让厂商承担更多的责任,从源头上激励厂家生产环保型、新能源型车,这样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保护了环境。
第二,征税范围须逐步扩大。
一个新税种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候必须循序渐进,可以先对相对污染比较严重的类别开征,然后再慢慢扩大范围,要使纳税人逐步适应,还须重视税率调节,针对不同排放量的机动车实行分税率。
第三,设置鼓励性税收政策。
除了对重污染车辆实施惩罚性税收,还应制定一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必如税收优惠,对那些致力于研制开发低排量、低能耗机动车的厂家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二、现阶段我国推出机动车环境税的必要性
(一)环境污染严重
据世界卫生组织计算,每年大约有80万人死于城市空气污染,在西太平洋地区(包括中国),每年死于城市空气污染的人数超过35万。此外,城市空气污染还会引起慢性病患者增多、住院人数增多、城市能见度降低等一系列不良影响。此前,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负责人也曾表示,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机动车辆的迅速增长,城市空气污染正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与机动车混合型污染转变,一些大中型城市频频出现空气污染现象。据查,全国废弃排放总量为637203.69亿立方米,其中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0%。因此由于我国机动车使用的油品质量低,排放水平不高,机动车已经成为大中城市的重要污染源。作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国,我国的节能减排不应仅仅是口号。
(二)能耗高
据了解,国累计生产原油2.02亿吨,同比增长6.9%;全年原油净进口量2.36亿吨,同比增长18.6%。国内成品油表观消费量2.30亿吨,四季度成品油日均消费量近66万吨,达历史最高水平;
20原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3.7%,目前,我国的石油消耗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机动车辆猛增: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至年10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99亿辆。其中,汽车(含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8500多万辆,摩托车11000多万辆。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这种石油实际需求的上升,甚至会导致整个世界的石油储备都不能承受汽车消费如此快速的增长。
三、我国推出机动车环境税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已拥有推出机动车环境税的社会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呼声很高。当然,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一项复杂和敏感的事情,所以我们在征收的时候必须严密考虑,从总体税负上来看,虽然我国总体税负已达到40%左右,但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却并不多余,中国现在不少地区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极限,不论是从未来国家发展还是代际发展来看,都应开征该税,并且目前人们都已经认识到了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必要性,交通拥堵、汽车尾气损害行人健康这些活生生的事实摆放在人们面前。节能减排、降低碳排放量、低碳生活已经深深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渴望对绿色生活的回归,并且这些意识也已上升到了亲近和保护自然层面。目前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
(二)我国已具备推出机动车环境税的财政条件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财政储备较丰富,具备了开征新税种所必须的财政支持,国家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税制、完善新税制。并且这样也有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开征环境税,我们可以一面将财政资金直接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事业,一面间接投入于促进技术进步,促使资源与能源的节约,促进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上,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政府的环保投资导向刺激机动车环境税的征收
最近财政公布了4万多亿的投资方案,用来刺激经济增长,这其中生态环境方面的投资为3500亿占约8.75%,可以拿来给企业用于购买排污设备进行排污改造,也可用于净化大气等,这样一来就能促使企业改进工艺,降低一定的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了征机动车环境税会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能够保证该税的征收,增强其征收的可能性。
总之,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势在必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形势,都迫使我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政府要积极倡导新生活,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现在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适时会征收,而车主将按照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的不同,缴纳不同的税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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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岚.环境税应是新税源而非新财源[J].经济研究参考,2009(66).
[4]高晓露.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绿色税制建设[J].财经问题研究,2010(01).
篇12:论文:环境税开征提上日程
论文:环境税开征提上日程
从近期国务院、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政策来看,我国环境税税费改革正式提上日程,有望于“十二五”期间正式出台相关细则。从征税对象上来看,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巨大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相对成熟的税目也将纳入征收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认为,预计环境税开征初期主要税目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废水,这对于脱硫脱硝企业和固废处理企业都是利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环境税在我国出台并全面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但随着政府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相信很快会有结果,这无疑对相关的环保企业带来利好。“毕竟环境税开征之后,排污企业成本相应上升,会加快购置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改进生产技术、设备,提高环境环境监测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施排污费等措施,对企业的约束有限。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收费标准长期没有调整,目前收费已大大低于污染治理的成本和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费改税势在必行,因为污染环境的是企业,治理的却是政府,而企业在缴纳排污费之后,往往可以内部消化,成本转嫁到了政府一边,因此尝试开征环境税,能调动起排污企业环保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加大环保投资。
篇13:国外森林环境会计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森林环境会计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与机构以及广大学者一致认为,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得经济上的表面繁荣,而必须把资源与环境融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求得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也就是必须进行资源与环境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账户(新SNA体系)之中.
作 者:刘铁华 作者单位:沾河林业局 刊 名:林业财务与会计 英文刊名:FORESTRY FINANCE & ACCOUNTING 年,卷(期): “”(3) 分类号:F2 关键词:篇14: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税是必然趋势论文
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税是必然趋势论文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广义上的环境一词,既包括人文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我们通常运用税收手段进行保护的,是狭义的环境,也就是自然环境。
保护环境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促进生态平衡;另一个方面是控制污染排放,防止污染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维护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广义的环境保护税不单指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还包括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和其他税种中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的部分,它是一系列的税种体系。
第二,中义的环境保护税。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对一切利用自然资源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可以实现上述两个环境保护的目的。
第三,狭义的环境保护税。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主要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的第二个目的,即控制污染。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保护税是一种狭义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产生
现行环境保护税的前身是排污费制度,在底《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之前,排污费制度长期发挥着保护环境、惩治污染的作用,而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和排污费制度极其相似,属于排污费的平移。我国环境保护方面调控手段的建立,由排污费的设立到完善,再到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步,试点阶段(1978~1981)。1978年,中央转批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试行的《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也为我国排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22个省、市逐步开始了试点工作。
第二步,建立完善阶段(1982~)。1982年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并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8年又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排污费制度基本建立。1991年我国又公布了《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了污水超标收费,并制定了噪声收费的标准。1993年公布了《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试点工作,并对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此后,1995年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使得排污收费制度作出了相应调整,促进了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
第三步,改革发展阶段(2000~)。,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是对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确立了排污费的总量收费标准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征收范围和征管方式。国家环保局又颁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模式、程序、手段作出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拥有坚实的法律体系支撑和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第四步,费改税阶段(2015至今)。近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不仅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税制体系,而且要“清费立税”,协调好税收和行政性收费之间的关系。排污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弊端,改为环境保护税逐渐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首先,排污费制度法律地位低,强制性不足。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稽查等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征管由部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手段,排污费难以应收尽收,同时独立于税款征收的另一套征收体系也使得征管效率降低。
其次,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除了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只有超标才收费;只对从事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征税,个人的排污行为和生活类污染物排放不在监管之列;仅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收费,忽略了很多同样对环境产生破坏性的污染物。
再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过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低于政府用于环境治理的支出,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产生了企业宁可交费也不愿投资防止污染的状况,起不到保护环境的真正作用。6月,务院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初步的“费改税”方案。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并规定于1月1日实施。
篇15:国外创业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启示论文
国外创业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启示论文
一、系统论视角下的美国创业教育
(一)从系统的整体性看美国创业教育
美国创业教育的整体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其价值取向、课题体系、环境创设等方面。从美国创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教育是大学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回应,是在面临社会就业形势急剧变革情况下的主动改革。大学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由此,创业教育成为美国大学教育的主流价值取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注重学生的个性需求,服务于学生的多元化发展、自由发展,是对学生作为整体个体价值的充分尊重。美国创业教育的课程经历了从开放创新到有所限制的过程,形成了系列化和模块化的课程设置,涵盖了创业相关的所有方面。一般大学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都包括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能力素质、创业实务操作四大类型,每个类型中又有若干具体课程内容。在美国政府的主导下,高校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创业教育支撑体系。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加强创业培训,充分重视大学创业教育对美国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政策,调动各级政府、私人机构和企业的参与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为创业教育创设了良好的外界环境,其大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二)从系统的层次性看美国创业教育
美国创业教育的层次性明显,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设计不同的课程,涵盖了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直至研究生的全部正规教育。美国大学的创业教育模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创业型大学的创业人才培养,由麻省理工学院实践得出。该模式强调创业氛围的营造,保持与外界密切联系,通过项目式团队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将全校学生作为创业教育的对象。二是培养创业学科专业人才。该模式或者设置专门的创业学科,或者在大学传统优势专业基础上,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强调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深度融合。三是大学内的普及型创业教育。该模式分为大学本科和MBA两个阶段:大学本科阶段主要进行通识教育,为所有大学生提供创业领域的基础课程和综合课程;MBA阶段主要进行实践教育,为学生提供强调现实创业活动的实践性课程。
(三)从系统的相关性看美国创业教育
美国创业教育非常注重系统内部要素的紧密联系,在培养模式上注重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品质和能力,又将相关专业教育融入其中;在课程开发上注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结合,理论课程注重创业的相关理论知识,实践课程注重创业实践操作和创业活动;在培养形式上注重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结合,除了课堂教学之外,美国大学生可参加多种形式的模拟或实战的创业活动;在师资团队上注重校内外教师的结合,在校内邀请相关专业的优秀教师加入团队,鼓励这些教师创办企业积累实战经验,在校外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和相关政府官员参与创业教育。考夫曼高等教育创业课题小组所做的《关于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创业教育》研究报告指出,创业对全球经济的成功发展至关重要,创业已经成为美国大学教育的延伸领域,通过创业教育作为桥梁连接大学教育与世界现实。由此可见,美国政府、社会和教育界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创业教育对于美国大学教育、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重要作用,必须不断分析外界影响因素,调动各方力量积极促进创业教育的发展。
(四)从系统的开放性看美国创业教育
美国的高等教育本身就是开放式的,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创业教育也具有极强的开放性。美国的大学与政府机构、企业、社区非赢利性组织、民间团体等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实习实践机会,让学生了解市场、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同时为高校创业教育提供咨询,或者直接成为创业教育的师资。很多企业通过捐助高校的创业中心,保障了高校创业教育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政府在美国创业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各种政策引导企业和私人组织参与创业教育,为创业教育创设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美国高校的创业教育也向社会开放,为社会人士提供创业课程和创业培训;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良好的校企互动成为美国创业教育的基础。美国很多大学设立创业中心,专门负责研究成果的.转化,将师生的研究成果转移给企业,进而创办企业。从更高的层次来看,美国创业教育取得的显著教学和研究成果,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高校、社区、企业良性互动式发展的创业教育生态系统。
二、美国创业教育对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启示
(一)重新审视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定位
美国创业教育的生态系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美国教育、社会和经济等领域的革命性变化。正如美国创业学领域的泰斗人物杰弗里·迪蒙斯所说:“创业革命和创业教育为21世纪的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设定了发展方向,新的创业一代的首要任务是为21世纪和未来建立一个创业型社会,他们创造出新的技术、产品、流程和服务,这些将成为下一轮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美国创业教育的战略性定位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我国高职院校在目标定位上要重视创业教育的价值导向。我国教育部在也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在高等学校中大力推进创新教育,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该意见为我国高职院校发展创业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高职院校具有较好的创业教育基础,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新兴产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开展创业教育并探索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了先天条件。但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起步晚,与职业技能教育相比还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将创业教育作为提升就业水平的重要途径。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引入创业教育的理念,将创业教育置于社会的整个背景下,打破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的传统学科体系,将创业教育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崭新理念和途径。充分认识创业教育对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对于高职教育、社会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意义,树立全面的创业教育观念,使创业教育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体系、过程中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创业品质、精神和技能的培养,使高职院校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职业环境的变化,提升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重新创设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环境
美国创业教育的成功离不开其完善的支撑体系,由创业教育研究和指导机构、社会机构、政府所形成的系统为创业教育打造了一个运行良好的保障体系,从政策、法律、资金、师资、机制等各方面保障了创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缺少大环境的共同孕育,创业教育将在象牙塔里难以持续。政府通过立法或者制定相关的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采用各种手段调控资金流向,调动各方积极性,支持大学生创业,保证大学生创业教育资金的稳定。还可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专门负责创业支持,推广创业教育,包括转化成果、联系项目、提供咨询、提供技术或融资支持等。为了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还可在政策上适当给予倾斜。社会应大力支持非营利性组织的成立,如公益组织或教育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研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站在社会的角度和企业的角度对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研,明确高职院校亟需解决的难题,提出可行性参考建议,为高职院校创业教育提供指导。向各类型商会、企业联盟宣传创业教育,与高职院校一起开发创业教育课程,与学校一起为社会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助学校创业的学生融资。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与高职院校密切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让学生在实践中对企业有更加真实深刻的认识,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深化对创业教育相关内容的认识。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企业家可以直接参与创业教育,对课程开发、模式创建提出宝贵经验,为学生开展讲座或课程,担任若干个学生的创业导师。有条件的企业可与相关高职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直接支持高职院校的研究成果转化,或者支持学生利用研究成果进行创业;可以为高职院校创业教育提供创业基金,或者赞助高职院校的创业竞赛活动,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政府、社会、企业从不同的侧面共同为高职院校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教育氛围,形成高职院校与政府、社会、企业的四方联动,有利于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良性发展。
(三)重新创建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体系
高职院校可充分借鉴美国大学或社区学院创业教育的丰富经验,创建具有我国高职院校特点的创业教育体系。从系统论的角度对创业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研究高职院校面临的社会现状,根据社会需求或区域经济的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发展前景,确定创业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的关系,确定创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定位。明确了创业教育的整体发展思路后,再创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创业教育体系。课程是高职院校实施创业教育的载体,可考虑多种模式的共同组合,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建立系统化的创业教育课程,采用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创业课与专业课相结合、理论课与活动课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注重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创业的技能和技巧。以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实施教学计划,提高活动课程的比重,让学生通过参与创业计划大赛、创业创意大赛等创业活动获得活动课程的学分。师资是高职院校实施创业教育的关键,建立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将推进创业教育取得实效。一方面,由本校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等相关专业的教师担任理论课程的专职教学,负责创业教育教学和管理;另一方面,聘请创业成功的企业家、政府相关机构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创业导师,负责实践性强的课程教学,指导学生的创业实践活动,担任创业教育的专家顾问。同时,高职院校还要鼓励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师参与创业,积累创业经验,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实践是高职院校创业教育效果的检验,实践平台为学生提供了将创业教育理论转化为创业能力的途径。在创业教育的理论教育中,注重案例教学,为学生创设模拟环境,可先在模拟企业创办的过程中熟悉程序,锻炼学生的决策、分析和判断能力。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培养学生的创意意识,在实战中提高创业能力。建立创业型社团组织,为有创业兴趣的学生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密切社团与企业的联系,通过开展创意比赛等活动提高参与度。
篇16:自然主义教育对我国幼儿教育的启示论文
自然主义教育对我国幼儿教育的启示论文
1蒙台梭利教育的儿童观
1.1每个儿童是具有独特内在生命力的个体
蒙台梭利认为,每个儿童出生就有着与众不同的“精神胚胎”,具有与生俱来的、积极的、活动的、发展的生命力,有无穷无尽的力量。儿童有成长着的身体,发展着的心灵,通过天生具有“有吸收力的心理”,凭借自己内在的精神力量与智慧,靠自己的努力将自己建造成人。“一个个体的内在个性与自我,是自然而然发展的,非我们所能左右,我们仅能助一个人实现他自己,为他除去生长过程中影响自我实现的障碍”。因此,让每一个儿童蓬勃地绽放生命的活力,是教育者和家长的首要责任。他们应该充分了解儿童,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物质和精神环境,培养儿童独立、完整和健全的人格。
1.2儿童是人,是潜能有待发掘的人
在蒙台梭利的著作中,孩子生命的潜能与精神胚胎几乎是同义语。蒙台梭利所说的儿童精神胚胎的成长,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儿童心理的发展。因为,人的存在意义,更重要的是作为人的精神(心理)的存在。孩子生命的成长,作为人的成长,更重要是其精神的成长。儿童是人,是具有生命力的、区别于其他类的独特的人,因此要充分保护孩子的生命,尊重孩子精神的成长。在《发现儿童》这本著作中,蒙台梭利明确指出,孩子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存在,是一个潜能有待发掘的孩子。“既然婴儿是人,我们就应该把他当做人来对待”。孩子有独特的性情,我们要真正了解孩子,关注孩子的个别需要。而不是把他们“像蝴蝶标本一样定在桌椅上”,因此“必须尽可能支持孩子活动的意愿,培养孩子独立的个性。”才能帮助儿童成为真正的“人”。因为人区别于他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于其精神性。因此“促进儿童潜能的发展,使儿童成为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和独立工作,并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的时代潮流,保持社会文明和科学进步,促进人类和平的强有力新一代”。是蒙台梭利学前教育的最高目的。
2促进儿童发展的环境观
蒙台梭利的环境观与其儿童观密切相关,每一个体的行为都是其环境经验的产物,童年的岁月对成年之后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教育要创设一个与孩子精神生命基本需要相匹配的环境,让他们享有更多文化和精神的自由,不让孩子精神和想象的成长受到压迫,“那就要建立一个不再压制孩子的学习环境。这个环境应当要配合孩子的性情,让孩子在其中自由发展。任何一项教育制度的推行,绝对必须先从建立一个能够保护孩子的环境做起。这个环境要能保护孩子不受成人世界那些危害孩子学习和发展的重重阻碍所威胁;这个环境要像暴风雨中的避风港、沙漠中的绿洲,成为他们的心灵寄托之所在;这个环境要时时刻刻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正常地发展”。在罗马的圣洛伦佐区,蒙台梭利不仅创建了“儿童之家”,而且将罪恶、危险的圣洛伦佐区变成教育、文化和娱乐的中心。整个社区的氛围环境因孩子发生了变化。这为儿童的发展创建一个安全、优美、良好的社会环境。因为从精神层面来说,保证幼儿心理健康的发展,社会规范的安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蒙台梭利学校,是一个让孩子尽情成长的地方。孩子被压抑的心灵可以在这儿获得释放,表达真正的自我”、“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丰富多彩的,富有吸引力的环境”“有助于发展儿童的内在能力”“他不仅会在这里十分愉悦地进行简单的练习,而且还会在内在精神上充满活力”,在安全、有秩序、优美的环境中,孩子才有主动探索和发现的欲望。而且,这样的环境创设应该是刺激孩子自发活动的环境。从狼孩的案例中,蒙台梭利博士充分认识到环境对儿童从一个“自然人”成长为能够独立生存、有独立人格“社会人”的重要意义。在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环境中,他们获得对世界和社会的经验,在安全的、自由的环境中,儿童不断地认识世界、积累经验,学会与人交往,学会生存,使自己成为天地间独立的人。
3自然教育
在其儿童观的影响下,蒙台梭利主张儿童的一切教育都必须遵循自然教育的原则。在蒙台梭利看来,所谓的自然教育,不仅是让孩子尽可能多地接触自然,更需要遵循儿童身心自然发展的规律,而不是压抑儿童的天性。因为儿童从3岁到6岁所取得的成就不是靠说教,而是取决于指导其精神建构的天性。它们是人类行为的最初起源,只有在自由和秩序的合适环境中才能得到发展。
(1)人是自然之子,自从地球有人类以来,人类就从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然界中不断地获得生存和成长的智慧与力量。因此,蒙台梭利主张让儿童多接触大自然,让儿童的成长沐浴在大自然阳光雨露的天地之间以获得大自然赋予人类自身的灵气。因此,她主张,“让孩子健壮成长的最好方法是让他们沐浴在大自然之中。”同时,为了达到其教育目的,蒙台梭利还主张让儿童参加农业劳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培养儿童的观察力,责任心,还可以培养他们对世界万物的思考,这有助于儿童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蒙台梭利认为培养孩子对大自然的情感,可以使孩子沿着人类发展的自然道路前进。因此她主张教师应引导儿童观察生命现象。一方面,让孩子体验大自然的神奇美妙,愉悦身心,因为儿童运动能力发展受到阻碍时,其心理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在孩子照管动植物过程中,培养引导孩子学习耐心和信心的品格;引导孩子们通过自我发现、自我探索,并亲历与体验生命的神奇与美丽;同时无形中引导他们进行自我教育。
(2)在引导孩子发展方面,教师必须给予孩子的帮助是使他们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愿望。蒙台梭利认为,教儿童学会独立生存比对孩子所有的事情包办代替更困难,更需要付出艰巨的耐心与意志和毅力。因为包办代替就是在儿童自我生命发展的过程中设置愈来愈难的障碍。可是,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父母却不知不觉犯这样的错误呢!
(3)蒙台梭利的自然教育思想,还体现在其对待纪律与自由的关系方面。在蒙台梭利看来,纪律和自由不是对立的,它是一件事物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建立在自由活动基础上的纪律意味着自由。由此可以看出,蒙台梭利所谓的纪律,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幼儿主动的发展。因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就像身体的发展一样遵循着相同的大自然的创造规律,给儿童的`最最重要的关怀应该是精神生活的关怀,而精神生活的关怀不是压抑与指令。所以“真正的纪律不是靠命令、靠说教,而是取决于每个孩子精神生活所产生的一种奇迹”。纪律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工作(蒙台梭利这里所说工作,是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自发活动和自由活动,因为在儿童自发活动和自由活动时,需要遵从某些生活准则的时候,他能够节制自己的行为。)当代科学的教育理念已经充分证明了:工作(活动)和儿童智力、精神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互相促进的,工作(活动)使儿童身体健康,精神愉快,而健康的身体,愉快的精神又促进儿童各方面心理的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此循环,促进儿童不断地成长为人,促进儿童成为社会人独立精神境界的升华。当然,有人认为,蒙台梭利的纪律教育完全排斥了说理教育,只要仔细阅读、反复体味蒙台梭利的著作的观点,我们可以体会到蒙台梭利博士的良苦用心以及对教育的真正理解:不论具有独立精神存在的人类群体还是个体,都是在教育的引导下经过亲身的、甚至是艰苦的努力不断地成长的。因此,笔者认为蒙台梭利所说的纪律是要排斥旧时代无休止说教、命令、强制所加的纪律。这不仅在蒙台梭利所处的时代还是当今时代,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4启示
(1)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尊重孩子,给予孩子充分的自我探索、主动发展的机会。教育必须依据孩子的天性来发展自己,作为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科学的儿童观:儿童生来是独立的人,具有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我们必须尽可能理解孩子的世界,尊重孩子,给予孩子自我探索、主动发展的机会,让他们通过自身的活动去亲自经历、亲身体验关于丰富世界的经验,建构他们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让幼儿园成为孩子充分展现生命活力的地方。
(2)让孩子多接触大自然,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如今的电子信息时代,让孩子孩子远离了自然,人与自然相处的机会越来越少,长久对孩子积极人格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只有亲身经历大自然的神奇美妙,才能真正体验生命的神奇,获得真正的关于生命的力量。因此,幼儿园孩子进行户外活动,多陪孩子去郊游,感受大自然的神奇美妙与灵动。
(3)环境创设方面。改变幼儿园环境创设只是单纯为了装饰的观念,从更深层次上理解环境对幼儿发展的重要意义。在环境创设时,不仅要创设有秩序的、美观的、大量的能够引起孩子主动探索的物质环境,使幼儿在主动探索中建构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更要为孩子的发展创造自由轻松的精神环境,让孩子在自由轻松的氛围中学会独立成长。
(4)纪律(常规)和自由发展。在这方面对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启示表现在幼儿园常规和促进幼儿发展方面。幼儿园常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幼儿发展而制定的。然而,正如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李文馥教授指出的:“我们的许多幼儿园是不许说、不许动的幼儿园,这是在训练一群不需要动脑子、不需要思想、不需要灵气的小木头人。”这样的纪律(常规)严重地束缚了幼儿思维、想象等各方面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理解孩子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如何制定常规和促进幼儿发展方面的问题,让幼儿园成为孩子真正快乐成长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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