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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呈现出新的特征,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甚至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这是导致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作者的著作权行使有一半会落空。”第二,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实践证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会员而无法支付报酬的问题,实现对“孤儿作品”的有效保护,减少“被迫”侵权的状况,更好地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履行了缴纳使用费义务的使用者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以来必定会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改善著作权侵权方面泛诉和滥诉的状况,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19,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对作者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还应当考虑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也与这一精神相契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平衡其与使用者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目前已有文著协、音著协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以音著协为例,1992年成立至今经历了的风雨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使用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是该领域世界最权威的数据库系统,为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第二,“一揽子许可”的出现体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上海世博会,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主要涵盖许可的对象、权利范围、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涉及的使用费和著作权纠纷解决6个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者缴纳使用费后,由音著协代为解决因作品的使用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针对歌厅对作品的使用,音集协也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承诺解决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一揽子许可”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方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
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社会公众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是促进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所有著作权权利都适合通过集体管理来运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频繁授权的领域才适宜。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音乐音像领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些权利涉及众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单一授权难度较大,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反,电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虑到其制作者数量的有限性和制作机构的专业性,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将权利由权利人自己掌握更为合理。
第二,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表示,集体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首先,实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且该组织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谨防管理者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发放等相应配套细则。对于非会员而言,使用费的收取、发放应与会员的标准保持一致。但管理费的收取可以略高于会员,因为对于非会员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此外,费用的领取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丹麦的做法,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此部分费用投资于支持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应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权利,保证其在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后使用作品的,即使该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无论何时,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非会员拒绝使用其作品的书面通知和需要删除作品或权利的清单后,必须在若干日内无条件地撤销对该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时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前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还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媒体提供其活动情况的报告,以建立对其管理活动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营机制,从而实现自我监督;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社会大众的社会监督主体作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篇2: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长期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我国公司普遍存在因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改进监事会制度
(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并完善其财务监督权,强化其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增加若干其在行使职权时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的调查权、人事监督权甚至适度的决策监控权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保障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监事会的保障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比如监事会经费的划拨,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都没有明确,故应当继续强化。作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费用应当单独进行预算决算,即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费用都由监事会自行做出预算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进行干涉。财务上的独立应当是对于监事会最好的保障之一。
(三)强调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监事的合理搭配。作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做出规定,应当强调监事的经济、财务、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注意监事会内部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搭配,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都行使有效的监督。
(四)改革监事的薪酬制度。监事的薪酬也应当由其自己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只有这样,监事才不会因为向董事会拿薪酬而受制于董事会,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并最终正常行使监督权。此外,监事的薪酬形式也应当更加的丰富,比如实行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或者发放股票期权等等。
(五)完善和明确监事的责任。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明确对于监督不力以及不作为的监事应采取的惩处措施,明确监事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股东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立法。新《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作者建议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做出适当的修改,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完善立法。
(二)任职资格。从积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经济、财务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从消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公司的现任职工,与公司高管之间应当没有亲属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应当存在重大交易关系或重大股权关系。
(三)任免制度。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类似英美等国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即使存在,也只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可以由类似“独立董事协会”的行业协会从专门的经理人市场中提名,股东(大)会只能在此提名范围内任免。该行业协会还应该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选拔、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奖惩。这样一来,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就可以对独立董事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职权职责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以下的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权:参与决策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决策执行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披露权等等。相应的,独立董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等义务。
(五)薪酬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薪酬的高低十分关键,薪酬过低则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力,会消极怠工,无意监督: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会对这一职位倍加留恋,从而丧失独立性,不愿监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总原则是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其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丧失其独立性。作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应当多样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薪,股票期权,参加会议津贴等等。至于具体比例及总数则应因公司而异。
(六)责任制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比如在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详细了解了决策内容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就应当视为己经履行了职责。当然,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的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应当给予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充分重视公司的过程监督,即决策过程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只对决策结果进行纠正。
(二)健全完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媒体舆论的曝光体制。此类机制将会使得公司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中从而加强公司自律,这对于公司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知名度的提升都有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特别是将银行债权有效且低风险地转化为公司股权。
(四)其他措施。如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加大会计审计力度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以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我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篇3: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民事、行政、刑事的审判。审判监督则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有多种形式,比如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督、法院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一、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审判工作,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无可否认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然而也要看到社会各界对某些裁判不公的反映也越来越多,老百姓对司法不公的不满也越来越强烈。在尊重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当今时代呼唤一个能对审判活动实行强有力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地应当担负起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审判监督,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为一些想利用手中职权捞取私利的法官提供了司法腐败的条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尤以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不同的法官甚至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对拥有如此大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没有任何制约或监督机制,依靠法官自身的约束来确保公正司法无异于痴人说梦。
2、我国法官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远未达到欧美国家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欧美法官之所以能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首先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欧美法官超脱于社会,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组织的控制、影响;并且,他们收入和地位高,为他们能超脱于社会、独立办案创造了物质条件。现今我国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仍不能形成如欧美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3、有人提出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抗诉,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有损于法官在社会上的权威形象。此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细一推敲却站不住脚。杰弗逊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警言无不在中外应验。对于明显错误的裁判,对于徇私枉法的裁判,本身才真正地对法官权威与威信的损害,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才能切实地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及法官的权威。从当今社会现实来看,因法院裁判不公而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对这些裁判不公社会现象该如何防范,如何杜绝呢?该以何种方式来对这些社会不公进行救济呢?由谁来监督实施这种救济呢?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责,并且此监督职能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弱化。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但民行检察工作在全国已开展了十几年,监督的社会效果和工作业绩却并没有象反贪部门、刑检部门那么影响重大及辉煌。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的一些困难和问题:1、当前社会存在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质疑的观点。诸如前面所述,检察权妨碍了审判独立,削弱了审判权威;抗诉制度打破诉讼平衡,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这些质疑与坚持加强审判监督的主张相对立,一直为法学界争论不断。这些质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事业的发展。2、立法缺陷。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只笼统地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未具体规定如何来进行监督。关于如何进行审判监督的具体操作,最高检与最高法至今仍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制定出一套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致使民行检察工作从一开始便存在调卷难、抗诉难、改判难等问题。由于这一些问题一直未解决,导致申诉人大大降低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能力的信心。因此,几年来到检察院来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相较到法院申诉的还是不算多。3、审判监督制度的理念尚未深入民心。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并未被广大群众所了解,甚至未被司法界的法律工作者所熟知。很多老百姓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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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高校集中采购体制机制,成为新形势下高校积极探索和亟待完善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当前高校集中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方法程序和资源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的对策和建议.
作 者:叶桂方 方竹根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310027 刊 名:中国成人教育 PKU英文刊名:CHINA ADULT EDUC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G72 关键词:集中采购 监督机制 高校管理 对策篇5: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摘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保基金的监管是确保社保工作能够顺利实现其在和谐社会发展中作用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
本文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目前状况,认为当前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倡议。
篇6: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指的是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就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管理的各分项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从而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使其不被不法分子侵占,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保证基金的安全。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在收支过程存在一些的风险,而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是能够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监督机构是站在参保人员一边的,对于基金运转过程中出现的理由及时监督处置,能够降低基金损失对参保人的利益的损害。
三是社保基金监督的实现是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需要。
基金监督机制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为构建社保保险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基金的监督,实现基金安全,从而推动基金经办和运营机构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营结构和信息反馈体系,优化管理方式,打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基金更合理的配置,不断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经形成了一种“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支付”的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并能够相互合作与监督,是一种良性的监督机制。
但总体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机制不健全
当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社保基金监督的法律,仅仅是在近两年由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单项行政法规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等。
但是在条例中却没有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手段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细则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和精神。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基金运作应当由健全的管理体制做基础。
然而当下我国的基金运作管理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基金的各个流程,诸如基金的收取、上交、投资和保值特别是基金的监督都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相关人员对社保基金存了不良或者不负责任之心,因为,出了理由后能够轻易的推卸责任。
例如在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随意挪动基金做它用,或者不经过详细考察就随意投资社保基金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受到损失,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三)就业形式多样化挑战现有社保基金体制
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非公经济领域有大量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数量庞大,并且就业方式多样,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我国社保工作的这些特点与工作难点的存在使得社保体制的完善面对巨大的挑战,同样的社保基金监督体制也面对的挑战。
(四)监督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比较稳定的机构及专业队伍。
但目前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也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人员。
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的拓展,社会保险扩面任务的加重以及内部制约制度的不断完善,有些重要岗位必须相互制约,但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人多岗现象。
这给社保基金安全运转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倡议
(一)推进立法步伐,为社保基金的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下全国人大已经把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计划,从而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严把社会保险基金人口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财务监督,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监督的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实行外部审计。
在欠发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中,外部审计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
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外部审计却成为监督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大小与信息共享(基金管理部门与参保人)程度密切相关。
投保人有获悉社保基金运转中一切相关信息的权利,诸如基金投资与收益、基金积累、基金财务等等,并且一经提出就有权利立即获得其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各个部门监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人必须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三)基金运作与基金监督分离,内外监控相结合
基金监督应当与社保基金运转的各个部门相分离,独立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监督工作才可以顺利的进行,监督的效果才能够发挥。
并且要实现内部稽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相关的部门有很多,如有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等。
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责外,还要建立职权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以及基金征缴、拨付、运作的管理制度。
在外部监督方面,重视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同样不可缺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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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鸿翔.社会保险基金合法性监督:行政资源配置与监督依据[J].中国医疗保险,1期.
[3]夏洪芬.社保基金监督的目前状况及策略分析[J].经济视野,2012期.
[4]徐红.论如何做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J].科技与企业,18期.
篇7:不断完善区域汇率协调监督机制与危机救助机制论文
不断完善区域汇率协调监督机制与危机救助机制论文
东亚货币合作的动因,简单地说,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东亚货币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迫切需要东亚各国加强合作,以便在危机再次来临时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区域金融危机防范救助机制;第二,在日元/美元汇率频繁波动的背景下,东亚汇率制度的缺陷使其更容易陷入内外失衡的矛盾与冲突,对汇率制度改革与区域协调提出了客观的要求;第三,关于区域货币合作理论的新发展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货币合作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在这方面,欧洲的经验对亚洲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亚货币金融合作得到了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在区域汇率合作方面提出了许多倡议。本文在对诸多方案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东亚汇率合作方向与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一、东亚汇率合作方案及评述
1.东亚美元本位
麦金农分析了东亚汇率制度的困境,提出了“东亚美元本位”的构想。在这一构想下,东亚区域内各国(地区)将本币与美元建立一个长期的固定的比价关系,区域内货币间的汇价也相对稳定,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汇率合作区。
麦金农对东亚货币钉住美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在整个东亚地区的贸易活动中,绝大部分是以美元计价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为该地区的国内价格稳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名义锚。在一个更微观的层面上,单一钉住美元有助于单个贸易商和银行家更好地对冲他们的外汇风险。其次,东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称之为“原罪”),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国内投资要么存在着币种上的不匹配,要么存在着期限上的不匹配(称之为货币“错配”),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为了降低风险,最优策略当然是建立、健全国内债券市场;较为现实的次优策略是政府逐日或逐周地稳定本币对美元的汇率,以防范汇率风险。他通过超风险溢价模型的分析得出了存在名义锚的钉住汇率制优于浮动汇率制的结论,并指出危机之后东亚各国货币高频钉住美元的现象反映出钉住美元的合理性。
对于为什么集体钉住美元的原因,麦金农认为,东亚地区是一个“自然的货币区”,其中任何国家(地区)能否成功地将美元作为名义锚、钉住美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经济伙伴或竞争对手能否牢固地钉住美元。因此,东亚地区应实行一种“集体名义锚”,即东亚美元本位制。在实际操作上,东亚美元本位制的最大优势在于简单易行、转换成本低。目前相当多的东亚货币相对于美元的浮动被控制在很窄的幅度之内,实行统一的美元本位制不用对既有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
评述:东亚美元制的优势在于,通过维持本币对主要货币(美元)的汇率稳定来提供一个明确的名义锚和一个非正式的风险屏障,确立了本币的长期预期,从而避免了浮动汇率的频繁波动性,减少了投机带来的汇率超调和以外币债务共同导致的金融不稳定。对于小经济体来说,如果区域内所有国家都钉住美元,那么区域货币合作自动达成,东亚区域金融将实现稳定。但是,这种汇率安排的构想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日元的作用。东亚经济关系具有多元性,无论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东亚其他经济体与日本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当东亚其他经济体钉住美元而日本保持浮动汇率时,日元兑美元汇率波动必然通过日本与东亚经济体的贸易、金融交易渠道导致经济的波动,进而成为金融不稳定的源泉,19的危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如果如麦金农教授所说,让日元也加入东亚美元体系,对美元汇率保持固定,目前来看还不具有现实性。
(2)集体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无法避免钉住汇率制的缺陷。首先是钉住国要承担丧失货币政策独立性所带来的成本;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东亚经济体不能满足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将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非对称性的冲击。这是因为虽然汇率固定了,但是经济周期等诸多影响汇率变动的经济因素的变化难以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发生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背离,成为又一次金融危机的隐患。
(3)仍然难以摆脱以一国货币为钉住目标的“特里芬困境”。东亚事实上钉住美元长期以来积累的对美顺差和美元贬值的压力表明,东亚事实上存在着“特里芬困境”,不可避免的,在未来集体单边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将更多受制于美国经济走势及美国行为的影响。
2.日元区
关志雄、大野健一等日本学者提出了东亚构建“日元区”(YenBloc)的建议。其核心内容是把日元作为东亚地区的基轴货币,使日元在东亚承担马克在欧洲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以日元作为驻锚货币建立起区域性汇率联动机制。
这一建议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怀疑,YungChulPark和Won-AmPark认为,日元区不具备建立的可能性。原因在于,第一,日本仍然高度依赖美国市场,缺乏吸收亚洲更多进口的能力。第二,日本的先进技术和较高的储蓄率使得亚洲国家的货币常常要对日元贬值,以防止它们经常收支的恶化。第三,亚洲国家不愿放弃货币的自主权,也不能容忍通货膨胀——失业平衡的恶化。第四,以日元为中心的货币同盟不可能缩小成员之间的通货膨胀的差距。最后,亚洲国家担心货币同盟会为政治同盟铺平道路。
评述:日元作为地区共同货币存在诸多障碍。除了日本狭小的国内市场不足以吸收亚洲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外,日本国内金融市场相对封闭、日元国际交易市场不发达,以及日元作为国际贸易计价手段日趋呈下降趋势等,都使日元不具备担当起区域本位货币的可行性。而且,日本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没有摆脱自我中心主义的短视行为,这反过来又强化了本地区其他经济体对日本的不信任情绪。总的来说,由于东亚对外经济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钉住单一货币的做法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无论是建立美元区还是日元区,都不可能避免来自外部的金融冲击。不过,对于与日本存在着较为密切贸易联系的东亚小国来说,在其钉住的货币篮子中增加日元的权重,将会对减少贸易流的波动比较有利。
3.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
对于钉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方案,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应采用严格的钉住制度还是采用可调整钉住制度?二是钉住的货币篮子是由区域内货币构成还是钉住区域外货币?三是在货币篮子中,各币种应占多大比例,即最优货币篮子的权重选择的依据应当是怎样的?根据目标货币篮的构成和钉住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四类方案。 方案一: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BBC规则)。
关于钉住汇率是否可调整以及调整幅度问题,Williamson提出了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Dorabush和Park将其称作BBC规则(Basket-Band-Crawling)。BBC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东亚各国实行钉住美元、欧元和日元一篮子货币的货币制度;(2)各国根据整个区域对外贸易的比重来确定区域内各国钉住主要货币的权重;(3)区域内每个国家宣布一个钉住一篮子货币的中心平价水平,并单边确定平价浮动的范围;(4)合作阶段每个国家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汇率制度;(5)采用了麦金农的“复位法则”,当受到大规模货币投机性冲击时,各个国家可以暂时中断钉住汇率,但此后必须把汇率重新调整到旧的或者是新的均衡水平;(6)鉴于各国的经济基本面变化和相应的汇率失调是难以避免的,可以允许区域内成员根据经济基本面变动调整中心平价水平或者是平价波动范围;(7)建立类似于欧洲短期金融便利的融资机制,帮助成员国抵御货币投机的冲击。这一方案的优点是比较灵活,便于操作,增强了区域内各国汇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缺点是容易强化对区域外货币的过度依赖,而且各个经济体选择相同的货币篮子权重,忽视了各国贸易方向的差异,可能导致各国在权重选择问题上的分歧。
方案二:钉住由东亚区域内和区域外货币共同构成的混合货币篮方案。
即建立一种由东亚区域内的基轴货币和区域外的基轴货币共同构成的货币篮,并将本币同这种“混合驻锚”型的货币篮建立固定比价关系,从而实现同时稳定区域内货币与区域外基轴货币间汇价,以及稳定区域内货币间汇价的目的。对最优货币篮构成的研究结果有:(1)日本学者Ito和Ogawa就美元和日元在货币篮中的构成比例进行了计算,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出口产品竞争力低于日本的泰国和印尼希望货币篮中美元和日元保持相同比例,而对日本产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韩国、新加坡等希望提高日元的比例。(2)日本富士综合研究所的研究显示,亚洲各国(地区)共同钉住货币篮的最佳选择是美元、欧元和日元各占1/3。(3)Ogawa和Kawasaki认为,由于东亚贸易结构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包括区内的贸易联系,又包括与美国和欧盟的贸易联系,而且与各区域的贸易联系有加强的趋势,所以,东亚应该建立由美元、欧元、日元和其他区内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各种货币权数的选择应该与对外贸易联系相一致。
方案三: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子,同时对区域外货币保持浮动。
Oh和Harvie提出建立亚洲汇率机制的方案,即钉住东亚货币篮子方案。在这一方案中,(1)由东亚地区所有国家的货币经过加权组成货币篮子,但不包括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在内,在这个货币篮子的基础上创立一种类似于欧洲货币单位的亚洲货币单位;(2)与欧洲货币联盟中的权重不同,亚洲货币汇率机制给每个国家分配的权重是该国在整个地区贸易中的份额;(3)同1993年后的欧洲货币体系中规定的一样.成员国在汇率中心平价15%的波动范围中上下浮动,一篮子货币中心平价不能单边决定;(4)各国家有义务将各自的汇率水平保持在汇率目标区内。这一方案相当于东亚货币对外实行联合浮动,对内保持汇率稳定,与欧洲货币体系初期以欧洲货币单位为基准的宽松的汇率目标区制度比较类似。
方案四: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对区外主要货币保持汇率稳定。
Williamson认为,一组将区域外货币构成的货币篮作为汇率本位的国家,同样也可以创设某种由区域内货币组成的货币篮以作为共同货币的雏形。小川英治等日本学者也倾向于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保持对区外主要货币的汇率稳定,并给出了ASEAN+3共13国货币构成的亚洲货币单位(ACU)的测算方法,ACU的测算同时考虑到了区域外货币的加权和区域内货币的加权,实质是双重货币篮。
综合评价:共同钉住货币篮的汇率制度本质上是介于固定和浮动汇率制之间的一类汇率制度。这种汇率体制与固定汇率制相比,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其在面临各种冲击时能够做出一定的调整;同时,放弃单一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转而钉住一篮子货币,也有利于减少主要货币波动带来的投机冲击;区域内货币汇率之间的超稳定状态对促进区域内部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也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降低汇率以邻为壑竞相贬值的风险。
但是,实施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仍然会面临一些问题,第一,正如没有任何一种汇率体制是可以完全不受危机冲击的,货币篮子并不能防范危机。Flood and Rose,Eichengreen,Edwards等人的研究表明,钉住汇率制度与地区金融稳定并无必然关系。第二,共同钉住汇率制度可能缺乏透明度。Frankel等人指出,相比复杂的中间汇率体制而言,人们更容易对简单的钉住或浮动汇率制进行检测和监控。建议实施货币篮子的Williamson也承认缺乏透明度是实施篮子汇率区间制的一个缺陷。第三,后两种货币篮子的权重计算比较复杂,由于缺乏明确公开的、指导汇率管理的各种经济参数,可能给相邻国家开展政策协调带来困难。
4.平行通货方案
Eichengreen提出平行通货的汇率合作方案。基本设想是首先创建一个亚洲货币单位(ACU),由亚洲内部各经济体货币构成货币篮定值,并允许其与各经济体国家货币在区域内同时流通。Eichengreen认为,这一方案有三个优势,第一,不必强求构成货币篮子的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从而减少了脆弱性;第二,从东亚地区总产出和总出口来看,平行货币比任何一国的货币更稳定,因此将成为促进地区贸易和投资的有效工具;第三,最终是否转向单一货币由经济力量而不是政治力量决定,只有当绝大多数生产商、出口商和投资者全部采用平行货币时,才能够确定亚洲经济体具备了统一货币的可能性。 评述:平行通货方案的设想来自于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经验,上个世纪70年代设立的欧洲货币单位成为欧洲统一货币的基石。但是,结合欧洲的历史,平行货币能否在特定用途以外广泛流通起来,以及在区域合作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等问题尚需探讨。在强大的国家货币存在的情况下,先需要克服历史货币的惯性问题,因为平行货币的使用会受到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的影响,最终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使用会缺乏吸引力。另一个障碍是美元的国际地位,欧洲货币单位推行过程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ACU能否与美元有效竞争,恐怕除了靠平行货币的自然选择过程,更多要依赖于政府间的协调和积极推进。
二、东亚汇率合作的路径选择与机制建议
1.以ACU为契机围绕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开展汇率合作
上面介绍的几种区域汇率合作方案中,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其中,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BBC规则)特点是在机制上比较灵活;而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对区外主要货币保持汇率稳定的方案(双重篮子钉住)更加符合东亚经济体对内经济一体化发展,对外经济联系多元化、全球化的特征。借鉴欧洲的经验,我们认为首先构建由区域内货币组成区域货币篮,进而围绕一篮子货币展开汇率合作比较符合东亚的现实情况。
近期亚洲开发银行即将推出亚洲货币单位(ACU)。ACU是作为亚太地区共同的外汇指标推出的,按照亚行的说法,推出亚洲货币单位的目的在于“监测亚洲区域货币对美元和欧元等主要货币的整体动向,帮助各国及地区的货币当局采取灵活的外汇政策,并促进区域合作的发展。”除了衡量作为整体的东亚货币相对于区域外货币的变化,ACU也能够反映区域内货币对ACU相对价值的变化,并为区域内货币之间的价值调整提供依据,这无疑给东亚汇率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未来3-5年内东亚汇率合作可以考虑分两个步骤进行。(1)东亚国家可以首先考虑以ACU作为汇率计算的`参考标准,并据此制定汇率政策,积极推进区域内的汇率协调。(2)当经过一段时间成功实验后,如果各国自愿接受共同参考汇率,同意接受ACU,可以考虑采取集体行动,引入适合大多数国家的有管理的汇率体系。可考虑通过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ACU来稳定区域各国的有效实际汇率。共同钉住区域货币篮子方案的实施,将使东亚国家能够免除主要货币波动(主要是美日汇率波动)的影响,对于东亚经济体的经济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东亚各国、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模式仍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应适度放宽波幅的限制,在保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市场参与者信息的增加,逐渐收缩浮动区间。
2.东亚汇率合作可能遇到的主要制度阻碍
区域汇率合作是一个由易到难、逐步深入的推进过程。对东亚各国来说,在这个向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过渡的过程中,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除了需要克服政治层面的阻碍,东亚地区还必须面对制度层面的严峻挑战。
(1)从钉住单一货币向钉住一篮子货币的转换会不可避免地遇到类似囚徒困境的难题。从国家的角度看,区域汇率合作与汇率制度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决策博弈的过程,对于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合作来说,区域协调机制尤为重要。Eiji Ogawa and Takatoshi Ito用两国博弈理论模型分析了在选择汇率制度方面协调失败的情况。文章通过比较两国货币当局在两种情况下的损失,阐明了协调失败,就好比一个囚徒困境:假定一国从钉住美元制度转向货币篮子制度,而其他国家仍然采用钉住美元制度,那么采用货币篮子制度的国家贸易余额波动会扩大。因此,这会使每一个理性决策的货币当局都会保持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即使他们一同选择钉住货币篮子制度,他们的贸易余额波动都会达到最小。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多数货币当局都是风险规避型的,那么他们可能采取观望等待的策略,或者不得不选择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虽然他们应该知道这是一个纳什均衡,还存在一个优于纳什均衡的最优解。
(2)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可能遇到经济趋同的阻碍。按照最优货币区理论,在统一的货币区当中,各国必须具备趋同的经济标准。对此,蒙代尔从生产要素流动性与要素市场一体化、麦金农从经济开放度与经济规模、凯南从经济多元化和产品多样化、英格拉姆从金融市场一体化、托维尔和威力特从政策相似性、哈伯勒和弗莱明从通胀率一体化、明兹和科恩从政治一体化等多角度都进行过论述,并确立了一系列最优货币区的指标。
最优货币区的经济趋同标准告诉我们,如果各成员国的主要经济指标不能达到趋同的标准,相去较远的国家极易遭到不对称性冲击,最终不得不退出共同货币区。对东亚经济体来讲,虽然具有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但是距离最终的经济趋同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3.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
正如前面分析的共同钉住汇率制不可避免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可靠的区域融资机制为国际收支失衡的国家提供及时的短期融资便利,或者没有一个有效的协调监督机制使区域内所有国家对汇率政策达成共识,东亚汇率合作实行起来将是困难重重。因此,东亚国家能否从目前多样化的汇率安排过渡到共同钉住一篮子汇率制度,共同钉住汇率制能否向着类似欧洲的货币体系及货币区的方向发展,以及能够走多远,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亚区域汇率协调机制和危机防范解救机制的完善,这两者构成了有效的东亚汇率合作机制的基础。
(1)建立强有力的区域协调与共同监督机制。对于东亚国家来说,在向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迈进的过程中,显然仅仅依靠东亚各国自己的决策是不行的,是“囚徒困境”,还是最终的合作博弈,这将决定东亚汇率合作未来发展的方向。从历史来看,东亚各经济体都有强烈的货币主权观念,即使独自钉住美元的同时,相互间也保持着汇率的浮动关系,力求推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货币金融当局之间缺乏政策协调的历史,相互之间没有制度化的汇率协调机制。这些都给共同货币篮子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总结欧洲货币合作的经验,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重视制度的重要性,对东亚经济体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当务之急是尽早着手制度建设来推动合作,奠定各国政策、制度等方面互信与协调的基础。有必要在lO+3范围内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区域协调监督机构,不断健全区域政策协调机制和共同监督机制,使各国对保持汇率协调的政策做出承诺,这不仅是防止区域货币竞争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东亚区域汇率合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2)完善区域危机防范救助机制。东亚区域货币合作的一个重要契机,是接受东亚金融危机的教训,力图通过合作,建立起预防和化解金融动荡的机制,以维持本地区的金融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东亚各国距离经济趋同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不能避免投机的冲击。Eichengreen指出,根据货币危机的第一代与第二代模型,在缺乏政治合作的行动与意愿、缺乏政策协调与大规模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东亚大范围的共同钉住汇率体制不仅是脆弱的,而且容易诱发危机。这就需要各经济体在共同利用外汇储备资源、发展地区性融资市场方面加强合作,以避免其像以往的中间汇率制度那样,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
目前东亚已经建立起以清迈协议(Chiang Mai Initiative,CMI)为框架的区域危机救助机制,并取得初步的成果。清迈协议是5月由东盟10+3财长在清迈共同签署的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协议,清迈协议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ASA)的数量与金额;同时建立了中日韩与东盟国家的双边互换协议。截止11月9日,清迈协议框架下的货币互换安排已经包括17项协议,提供的融资总额达到585亿美元。20伊斯坦布尔会议针对东亚原有货币互换机制规模过小、独立性不足、缺乏有效多边合作与共同行动机制等不足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当前货币互换安排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CMI下可动用的资源总额相对较少,不足以救助已经发生的危机;CMI仍然附属IMF资源框架,独立性受到限制;而且成员国最后能否从协议中获益仍将取决于双边谈判的结果。
篇8: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
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
一、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视听作品,即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影视作品,国际上多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被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征:
(1)内容构成上,综合利用文学、音乐、戏剧、摄影等艺术形式,不同的内容可分割使用;
(2)从传播过程看,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新技术的出现使各种侵权的行为变得更容易;
(3)从创作主体看,视听作品创作主体具有鲜明的群体性。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能适应视听作品的发展,在现实中,由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80余名著名编剧召开维权大会,号召社会各界关注编剧的生存状况;底,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写入条文,编剧、制片人强烈反对,引发电影圈“内乱”。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
(一)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不明朗
原作品,是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法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逻辑基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个条款既不符合“合作作品”也不符合“演绎作品”的规则。因为如果根据该条款推断视听作品是合作作品,当原作品并不专为视听作品创作时,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合作作品需“具有创作合意”的前提;如果推断视听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这一规定又不符合演绎作品上存在“双重权利”②(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演绎者的著作权)的规则。由于法律关系的笼统造成对原作品作者保护的缺位。原作品作者对于视听作品只有署名权而没有其他权利,制片人对于视听作品的再使用既不需要得到原作品作者许可,也不需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报酬。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不断
一般而言,作者是著作权所有者,但视听作品是集体创作的作品,有一系列的创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就是指法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有“制片人中心制”和“导演中心制”两种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由于对制片人的界定不够清晰常常导致司法实务上的困难。另外,对于导演、编剧等对视听作品贡献较大的创作者,现行规定仅仅赋予署名权而没有肯定其对于整体视听作品的作者地位,导致了长期以来导演、编剧维权的声音此起彼伏。
(三)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机制遭诟病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利益分享机制是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另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只要编剧、导演等与制片人签订合同,领取片酬,整体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就全部属于制片者,其他创作者除署名权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制片者再许可他人利用视听作品时,就不用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额外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制片人以外创作主体。
三、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法律规范的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视听作品制度的整体框架是合理的,但未能与视听作品的发展潮流保持同步。《著作权法》自1991年问世以来,分别于和进行了修改,两次修改间隔近,而且修法的动因都相对被动,导致我国《著作权法》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尤其在视听作品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影视产业的影响非常大,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麻烦。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九家协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建议书,呼吁提速修订《著作权法》。
(二)各方利益博弈难以平衡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自7月启动,期间数易其稿,最后修订稿于月18日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整个修订过程历时近四年时至今日仍未敲定,各方利益激烈博弈或是致使修法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具体到视听作品方面,争议主要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方面。《著作权法》本次修改的'先后三个草案稿中,相关条款每次都有较大改动。以“二次获酬权”为例,草案第一稿中首次赋予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就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草案公布后,导演、编剧大力支持,制片方强烈反对。草案第二稿删去了合同约定的情节,同时增加导演的二次获酬权,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在草案第三稿中,国家版权局最终没有保留这个法定获酬权,改为收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涉及的各方利益博弈之激烈,从这个修改过程的反复中可见一斑。
四、对完善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视听作品是特殊演绎作品,保障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目前各国对视听作品性质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
(1)美国、德国和西班牙认为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特殊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可以依据演绎作品的权属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可以将特定权利法定转让给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以保证视听作品的合理利用。
(2)法国和意大利认为视听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原作品作者以合作作者的身份主张自己对于整体视听作品的权利。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明确原作品是独立的作品,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规定制片者使用已经完成的小说、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另外,承认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特殊的演绎作品,相应地就应承认演绎作品上的“双重权利”,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应当同时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可以允许制片人与原作品作者约定。
(二)使制片人以外的作者分享视听作品的最终收益
1952年格雷戈瑞委员会考虑到电影著作权权利主张的复杂性,主张采纳“电影”作为一类新的著作权作品类型,并将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对于制片人以外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分配,当前国际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以美国为代表的雇佣作品模式。认为制片人是视听作品的雇主,视听作品的导演、编辑、演员、摄影师等是雇员。制片人排他性地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雇员依据协议获得报酬。
(2)法国、德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合作作品模式,认为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都是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允许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制片人。雇佣作品模式有利于电影的商业推广;合作作品模式则有利于兼顾和平衡创作者的利益。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可以采用如下规定:第一,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制片人中心制”有利于带动影视产业发展,应当保留。从司法角度也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应当制定更明确的细则,规范制片人的范围。第二,规定“导演、编剧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作为视听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们对于视听作品具有创作合意并且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承认他们的作者身份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第三,规定“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分享视听作品的后续收益,收益分享方式由作者与制片人约定”。“二次获酬权”应当得到肯定,但影视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不宜强制法定,压制投资人热情;从司法角度也可能导致诉讼激增,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二次获酬权”要循序渐进,应承认主要创作者获得后续收益的权利,但收益如何分享应当允许制片者与作者约定。
五、结语
影视产业作为重要的文化产业,对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有不断完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才能保障和平衡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创作人不断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也要保证法律的内在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篇9:媒体著作权论文
媒体著作权论文
一、发表是否成立
微信朋友圈的兴起使国人的“圈子文化”得以施展,必得是互相加了好友才有机会看到对方的朋友圈内容。况且微信好友数量有设限,最多不过5000人,每个用户都有名有姓有昵称,这种模式让朋友圈确实成为了一个“圈”,圈内的用户所对应的均为特定的好友。于是,问题来了,在朋友圈发布作品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将发表权规定为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那么微信的“圈文化”是否适用该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该条所解释之发表对象为不特定的人。
朋友圈的信息发布,直接受众至多是圈内的5000人,那么作者在发布作品时对象就成了这特定的5000人。显然,在朋友圈中的发布就好比朋友之间的相互传阅,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那么,当我们再回到医生自拍的案件中,微博网友将医生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面对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广大微博用户,从这个角度来讲,真正构成著作权意义上发表的并不是朋友圈中的医生,而是此微博网友。而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时何地如何发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微博网友“当维美不再唯美”未经医生同意发表照片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医生的发表权。这不禁使人感叹,朋友圈里并非都是“朋友”。
二、传播是否侵权
解释了特定与不特定的问题,接下来讨论照片传播者的行为是否也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侵权。关于“传播权”的定义及权利限制,早在《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第8条就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正来自于此。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回顾此次事件,表面上看来始作俑者是那位名叫“当维美不再唯美”的微博网友,但是笔者认为真正的推手却是那几家转发微博的媒体。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官方微博转发涉案自拍照片,并在其电视栏目中对此事进行特别报道,这种传播行为无疑使该事件急剧升温,再加上其后网友的大面积转发,使得原本只是朋友之间传阅的作品流传于世,大大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都市快报”作为陕西地方一个主流媒体,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都市快报”显然侵害了原作者医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佐证这一推论的是一起由上海二中院裁判于1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拍摄了一组主题为“费加罗”的摄影作品,而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娱乐新闻的形式使用涉案图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由此看来,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的确应该慎之又慎,切莫为了点击率而侵权。
三、复制如何禁止
对于作品的复制权,历来是各国著作权法最传统的权利规制。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分析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律中所规定的复制,需要复制品能够以有形形式通过一定的载体固定下来。而到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复制行为变得多样化,截屏、下载、保存、转载等均有可能对原有作品构成再现。那么这些使作品能够再现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呢?就拿微信朋友圈“保存图片”这一功能来说,原作者将事先存在于手机硬盘中的照片上传到云端数据库,读者在客户端看到照片后通过微信特有的功能又将原作者的照片下载至读者的手机硬盘中,可以在离线的任意时间进行查阅。而此时这些照片便同时存在于作者的手机硬盘A与读者的手机硬盘B中,这种载体的改变使得原作品实现了再现。再来看“有形形式”如何理解,打个比方,将照片比作是书本中的文字,存储照片的硬盘比作是书本的纸张,由此就可以看出存放于手机硬盘中的照片以有形形式被载体固定了,那么上述照片从硬盘到硬盘之间的再现行为也就可以被定义为复制。
回顾医生自拍案,微博用户“当维美不再唯美”从朋友圈保存医生发布的照片并上传至微博,这下载与上载的行为实现了照片载体硬盘之间的转换,因此,博主的行为构成了对医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不仅是博主,微信朋友圈所提供的“保存图片”的功能,成为了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最佳工具。无独有偶,发生在年12月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使得互联网复制权侵权判定有据可循。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微博中使用原告制作的图片,亦未支付合理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发表网络言论时仍然需要谨慎行事。诚然,西安医生自拍案留给我们的思索还远远不止这些。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量突飞猛进,置身于其中的我们如何选择对自己有用的数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选择信息为己所用时,一方面应该尊重信息发布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则更应注重作者的著作权。而对于舆论的狂轰乱炸,作为读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人云亦云。我们的媒体更需要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莫让舆论绑架媒体,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篇10: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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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有效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是否合理有效。会计信息失真使管理层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产业政策和作出合理的经济布局;对企事业单位而言,经营失败和财务困境则可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后果;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则可能因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促使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
篇11: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行为与运作越来越趋于规范,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只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并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信息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作出相关决策。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首先,会计信息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完整,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着不真实、不相关的信息。动因表现为:利益驱动,会计信息提供者故意造假和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会计核算程序误差造成信息存在差异。(2)信息使用者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信息使用不充分,经验管理、投机心理严重;二是信息反馈不力,使会计缺乏一个有序运行的会计信息市场。目前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会计信息表现为一种公共产品向广大的信息使用者免费提供,会计信息具有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的特点。这样会计信息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出售其产品,也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利润,甚至有时会因提供真实信息而遭受损失,从而失去了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积极性,造成目前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就会计信息而言,其向外披露后,会对其他公司和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可说明。这使得披露真实信息的公司也逐渐地只披露利好的信息,而隐藏不利的信息,粉饰会计信息。这样社会资源不能优化,市场没有效率。
其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也影响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市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否遵循了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是否真正成为市场环境下的能动主体。在会计信息市场上,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调控者,是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以及国有银行、作为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等。而市场有效性的一个表现是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达到某种利益的均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市场。而政府的多重身份必然会顾此失彼,无法成为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是大、中、小股东。大股东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最迫切,由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特殊,大股东对公司一般有绝对的控制权,董事会基本按大股东的意志进行决策,大股东就会蜕变为信息的制造者,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这样导致会计信息市场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会计信息需求者又不成熟,使会计信息市场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者,会计信息也就不会透明。要根除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形成对会计信息的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如何构建与完善会计信息市场
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应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为主,为各种所有制服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胜劣汰的作用;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股民的监督作用。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
1.强化董事会职能。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决策权。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明确权责, 保证董事履行勤勉和诚信务,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2.要培育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所有者对经理层的选拔、录用、解聘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在这种优胜劣汰的环境下必将促使经理层努力经营,抑制操纵会计报表的行为。
3.完善监事会功能。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坚实的知识背景与专业能力应具有互补性。以便及时作出判断, 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 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制度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各个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责任,能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实行分级的功能定位体制, 相互监督, 并保持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致性。并依靠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施内部监控, 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产品市场来实施外部监控。
5.完善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加强对经营者的制衡约束,通过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制度约束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把经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命运连在一起,让经理人自觉地实现和改善企业的业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6.加大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面对变化创新、复杂的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高质量,提高公司治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三、加强内部会计信息监督,提高监控力度
首先,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建立并严格实施相关会计记录的日常核对制度是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日常的核对制度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等。日常核对制度对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保证中小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使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并确定经济工作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职责权限、制约措施和手段,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坚持做到手续齐全,层层把关,以制度进行管理,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约束机制的前提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关键是通过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其次,发挥财税监督的整体性、源头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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