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时间:2022-06-27 05:55:0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集锦5篇)由网友“赤枣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欢迎阅读借鉴。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篇1: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纠纷的解决机制,是证券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投资者参予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证券市场实践有重要意义。

由于证券市场对成本和收益的更为关注,也使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基于证券纠纷是影响证券投资风险和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证券纠纷又具有证据方面难以收集,诉讼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解纠机制对降低成本和风险有重要意义,证券市场对高效的解纠机制的需要更显突出。针对我国证券纠纷解决的实践,公正、高效的解纠机制必须解决好解纠方式、证据规则和费用负担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纠方式。调解、仲裁和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解决中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调解。调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国证券纠纷的处理上并未有多大发展。调解既有利于讼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可以加速纠纷解决、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证监会、全国证券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比较大的证券公司等设立调解委员会,大力发展非讼调解;另一方面,通过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参加诉讼的作用,继续完善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纠方式,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

2、仲裁。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一种解纠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以及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在美国,仲裁在证券法的执行中起着关健的作用。美国证交会鼓励交易所的会员向其客户提出规范化的仲裁协议,以解决争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会员之间的一切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并且允许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对会员提出仲裁。证券业协会中的其他自律组织也提供仲裁服务。在1994年,证券业自律组织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决,成功率达85.4%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股票当行和交易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对证券争议可以按约定进行仲裁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设立或者指定的机构调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发展和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纠纷数量的上升,以及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执法的要求,发展证券纠纷仲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集团诉讼。相当一部分的证券纠纷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许多投资者同时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处境相同,加之证券纠纷中往往就单个投资者而言,数额并不大,且证券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昂贵,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资者共同提出集团诉讼,成为一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弱小投资者权利的解纠方法,尤其对于证券市场上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重要实践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由于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集团诉讼的审判经验并不丰富;而且,由于集团诉讼推选诉讼代表人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办法,诉讼代表人推选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计算上存在以案件数量计算方法,使集团诉讼因在通知、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审理、书写判决书等方面实际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极不愿意受理集团诉讼,而宁愿单独立案逐个审理。因此,在证券纠纷的解决中,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有必要通过实践进一步强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二、证据规则

依据我国的证券立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许多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因此,使许多告知义务形同虚设,尤其在发生纠纷时,相对方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而且我国民事诉公立法中没有规定被告方对于原告起诉的'必须答辩义务和证据必须在庭审前交换的义务,使证券诉讼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艰难。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作为潜在投资者时是上帝,而真成为投资者时就成了孙子。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则的设置,同时,在证券纠纷审理中,尽快改革证据规则,以确保“私人检察官”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证券法律的有效实施奠定广泛的基础。

在美国,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每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每方都可以询问另一方的证人,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证人;所有的证词都记录在案,双方都有权要求查看这些记录。在证交会对一个人诉之以行政程序时,此人有权要求证交会工作人员拿出他们收集的全部证据。未经交换的证据将不能使用,而且庭审一旦结束,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机会也就终止。加拿大规定基本与此相似。而且加拿大还要求律师对全部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进行披露,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义务。否则,如果最后发现该披露的不披露,惩罚将是很严厉的。

因此,本人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加的证据制度,严格要求证据交换制度和相关文件的披露制度,这对于保证专业性强、投资者举证难度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法律责任有效实现,促进证券法律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三、必要律师费用的负担。

证券业本身的高专业性,使证券纠纷中的参案律师也必须要有较高的素质,而这使证券纠纷中的律师费用也相对较高。律师费用的相对较高,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即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因为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费用一般者得不到败诉方的补偿。对于一般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律师费用的负担可能还不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但对于证券纠纷中的律师费用的负担就不再是一个无所谓的问题了。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在证券纠纷中,胜诉方所负担的“必要”的律师费用,败诉方应当予以承担。否则,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将不利于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而且,完整的补偿原则,应当包括“因侵害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必要”的解释,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解释,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惯例解释。

四、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法律存在着不同的效力层次的渊源,法律适用,直接影响着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问题。就我国证券市场实践来看,基于市场发展的不成熟、管理经验的不足、证券立法的不健全,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的层次都很低。对于证券市场规范性管理的文件,大部分属于证监会及相关部委规章和证交所的规则及行业协会的规定。而证券市场本身极强的的专业性和操作性特征,使证券市场上的许多行为,尤其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于规章和交易所规则效力层次低的影响,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很大障碍。例如,规章和交易所规则、规定等,是必然适用,还是参照适用?尤其是交易所发布的规定或通知,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对于同一效力层次的规定可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对于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在更高层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是直接适用规章或交易所的具体规定,还适用高层次的法律相关规定?等等。在证券纠纷的处理中,如何适用法律,直接影响着纠纷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例如,透支交易发生后券商强制平仓的处理,按上交所《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规定,券商有权也有义务在发现透支交易的当天或最迟下一个交易日实行强制平仓。但实践中对该《通知》的效力的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通知》无效,强制平仓构成侵权;有的认为应当适用《通知》,券商不应承担强制平仓的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实际采用部分确认,即平仓效力只限于透支买入证券;其他证券作为担保的,未经授权,券商平仓将承担责任;对于在《通知》规定的合法时限范围内,有时间约定的,券商违反约定平仓要承担责任 .而如果直接适用《通知》,则券商不可能承担平仓的法律责任。

基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特征和操作复杂性,以及我国证券立法方面的不健全和滞后性等特征,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在法律适用上,本人认为,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其一,充分赋予规范证券市场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等法律适用上的效力,只要低层级规定不与高层次规定相矛盾,司法审判中就应当适用;其二,规则适用及解释上坚持“社会法原则”,即不能把证券市场上的规则从私法法理上去解释和适用,不能以约定排斥规定,而必须从准公法意义上解释和适用证券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定。遵循上述原则,不仅有利于促成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在监管上的威信,解决在有关规章及交易所规定适用方面的争论,而且有利于促成证券市场主体主动了解、学习和遵守有关规章和规则的规定,从而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在《行政诉讼法》3月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将原先对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改为“直接适用”,也正反映出了这种思想。

注释:

1.杰罗姆·柯恩:《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简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法律出版社7月版,第369页。

2.宋学东:《审理证券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外证券法期货法研究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40页。

篇2: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纠纷的解决机制,是证券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投资者参予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证券市场实践有重要意义。

由于证券市场对成本和收益的更为关注,也使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基于证券纠纷是影响证券投资风险和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证券纠纷又具有证据方面难以收集,诉讼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解纠机制对降低成本和风险有重要意义,证券市场对高效的解纠机制的需要更显突出。针对我国证券纠纷解决的实践,公正、高效的解纠机制必须解决好解纠方式、证据规则和费用负担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纠方式。调解、仲裁和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解决中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调解。调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国证券纠纷的处理上并未有多大发展。调解既有利于讼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可以加速纠纷解决、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证监会、全国证券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比较大的证券公司等设立调解委员会,大力发展非讼调解;另一方面,通过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参加诉讼的作用,继续完善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纠方式,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

2、仲裁。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一种解纠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以及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在美国,仲裁在证券法的执行中起着关健的作用。美国证交会鼓励交易所的会员向其客户提出规范化的仲裁协议,以解决争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会员之间的一切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并且允许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对会员提出仲裁。证券业协会中的其他自律组织也提供仲裁服务。在1994年,证券业自律组织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决,成功率达85.4%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股票当行和交易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对证券争议可以按约定进行仲裁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设立或者指定的机构调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发展和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纠纷数量的上升,以及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执法的要求,发展证券纠纷仲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集团诉讼。相当一部分的证券纠纷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许多投资者同时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处境相同,加之证券纠纷中往往就单个投资者而言,数额并不大,且证券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昂贵,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资者共同提出集团诉讼,成为一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弱小投资者权利的解纠方法,尤其对于证券市场上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重要实践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由于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集团诉讼的审判经验并不丰富;而且,由于集团诉讼推选诉讼代表人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办法,诉讼代表人推选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计算上存在以案件数量计算方法,使集团诉讼因在通知、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审理、书写判决书等方面实际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极不愿意受理集团诉讼,而宁愿单独立案逐个审理。因此,在证券纠纷的解决中,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有必要通过实践进一步强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二、证据规则

依据我国的证券立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许多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因此,使许多告知义务形同虚设,尤其在发生纠纷时,相对方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而且我国民事诉公立法中没有规定被告方对于原告起诉的必须答辩义务和证据必须在庭审前交换的义务,使证券诉讼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艰难。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作为潜在投资者时是上帝,而真成为投资者时就成了孙子。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则的设置,同时,在证券纠纷审理中,尽快改革证据规则,以确保“私人检察官”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证券法律的有效实施奠定广泛的基础。

在美国,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每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每方都可以询问另一方的证人,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证人;所有的证词都记录在案

[1] [2] [3]

篇3: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

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

「内容提要」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受理此类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案件的受理类型、前置程序、诉讼形式、诉讼时效等方面所作的规定,与法学理论存在着一些冲突,也未根本解决司法审判实践操作所遇到的困惑。文章以“司法最终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等理念为基点,提出了一些制度性的建议。

我国《证券法》共有214个条款,涉及法律责任条款的总共有39条,占18.2%,其中行政法律责任的有35条(含与刑事责任同款规定),占16.4%,关于刑事责任的有17条,占7.9%,而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仅有4条(还包含其中第161条与第202条的重复条款,两条都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占1.9%.这一组统计数据清楚表明了证券民事责任在中国现行证券法中的缺位,法律地位无足轻重,十分原则、单薄,难以操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9月21日发出《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通知对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但是,坚冰已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受理通知》),使“纠纷必须得到解决”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投资者的身上得到部分地实现。尽管该通知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但这丝毫没有弱化它作为中国证券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的积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为研究中心主线,而提出我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值得考虑的几个实践问题,以期推动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制度创新。

一、证券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类型

证券民事责任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证券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不仅包括一级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二级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不仅包括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契约关系(有效契约、无效契约、未成立契约、被撤销的契约)的民事责任,也包括没有契约关系但应该得到法律救济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中,不同的发行、交易阶段,其民事责任的性质可能不同。所以说,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类型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大体上由证券违约责任、证券缔约责任和证券侵权责任所组成,这样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民事救济措施。

证券民事责任在中国法上的缺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认为,这是现代化的民商立法秉承了中国封建的法律文化的结果。其与典型的“重刑轻民”、“重行政轻民事”的封建思想一脉相承,注重制裁忽视补偿,注重遏制忽视对个体的'权益保障。这是历史上的根源。那么,有没有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原因呢?笔者认为,这无不与立法者缺乏对新兴的现代证券市场中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性的完整把握,或者说是对证券投资者私权救济的极大漠视有关。其原因至少有:(1)立法者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即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重要的法律责任对待。(2)证券民事责任的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就在于,技术化、复杂化程度极高的证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主客观原因系多方面的,当某一种或者某些不法行为诸如上市公司作虚假信息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发生以后,很难将正常的股市商业风险与投资者受到不法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失区分清楚。(3)稳定压倒一切是必须牢记的政治任务。现代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数量、金额往往比较大,受不法侵害的投资者也就是一个个多数的群体,对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4)理论尚如此歧异,更有司法审判实践部门中的同志认为,法院目前不宜受理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法律条件不成熟,侵权行为赔偿程序和实体仅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这类证券法上的侵权行为究竟违反

[1] [2] [3]

篇4:刍议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款

刍议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款

刍议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朱晓东

近年来,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在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仍屡禁不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每次观看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总令人触目惊心。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不敢或不愿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纵容了不法厂商。笔者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救济程序比实体制度更为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点应放在为消费者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途径上,完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

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了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指消费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的争议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主要指在发生消费纠纷后,由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提出请求,在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就有关的争议依法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即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及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行政部门受理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或依法处理。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这需要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依照《仲裁法》向有关仲裁机关提请仲裁,由仲裁机关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由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这五种纠纷解决途径,其约束力度和效力是依次增强的,但关系是并列的,可以由消费者作出选择。在《消法》颁布之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两种主要途径。

二、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缺陷

据了解,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有不到1%的人会去投诉和索赔,而这1%中,只有很少的消费者能坚持下去。这说明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发挥“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在制定《消法》时把重点放在了实体法的创制上,忽视了对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制。应当说我国《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九大权利,参考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六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八项权利,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上,即对通过什么措施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落实上,却规定的非常简单。《消法》只用了一个条文作了最原则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只是简单的重复所有纠纷的解决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没有体现消费纠纷的特点。在制度创制上的这种缺陷,造成了从实体法上对消费者保护很充分而在实践中却无法落实的局面。因此,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与其说是一部权益保护法,还不如说是一个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言。

其次,非诉讼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依照《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四种非诉讼途径,即和解、调解、申诉、仲裁。但事实上,在市场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自律性较差,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严重对立,和解往往难以成功。消费者协会属于私人团体,不具有强制经营者进入调解过程的权力和对调解结果执行的权力,其调解效力低。虽然在《消法》颁布后,这一途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尚须完善。而仲裁制度要求双方合意,在不能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时,这一途径如同虚设。行政机关虽然具有公权力,但因为不是解决权利纠纷的机关,《消法》也没有赋予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我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因此,我国虽然规定了四种非诉讼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但真正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途径并不多。

最后,诉讼程序解决消费纠纷效率低,成本高,很难给消费者带来效益。诉讼解决消费纠纷曾被有些人视为最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终局性等优点。但是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形式上是平等的,而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力量是不均衡、不对称的。因此经营者、生产者就可能利用自己在经济上的实力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使得消费者要么无力“奉陪”到底而忍气吞声退出诉讼,要么硬着头皮支撑到底,最后只落得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当然,这并不是说诉讼在解决消费纠纷上一无是处,而是说鉴于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的特点,需要程序上的特别关照,以使其真正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以解决目前这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的现状。

三、消费纠纷的特点

完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必须要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消费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具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与经营者相比,无论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在对纠纷处理过程中,都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第二,消费纠纷相对与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交易,规模一般较小。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所受到的侵害,如果单纯以金钱衡量,往往不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并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会使消费者得不偿失。

第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往往不仅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伴随着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

第四,消费纠纷中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而且更多的时候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危害。

在完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特点。

三、完善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议

对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所需要的纠纷解决制度必然是能使他们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并且他们有能力、有必要为此支付费用的制度。按经济学原理,如果消费者花费尽可能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其权益就得到完整的保护,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益的,消费者权益就得到了最优化的保护。所以,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使消费者在纠纷的解决中能摆脱自己的劣势地位,真正获得平等对待。另外,因为实践中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式很多,各国的立法例也不尽一致,因而我们既不能把有限的法律资源平等的配置到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上,也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制度照搬到我国。只能参考国外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加以完善,使之成为适应解决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改革现有的仲裁和消费者协会调解制度,建立适应消费纠纷的仲裁制度。最早尝试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是美国,1968年美国仲裁协会(BetterBusinessBureau)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赞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国范围内进行运作。之后,荷兰,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消费纠纷仲裁机制。由于这种制度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力强,方便快捷的特点,一经推行即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的首选途径。当前,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纠纷仲裁的尝试,如自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我国已经在河北、浙江、辽宁、山东、河南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处理消费纠纷。但是,消费纠纷仲裁机制的尝试尚依托于《仲裁法》的仲裁制度,没有体现消费纠纷的特点,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作法,建立一种适合消费纠纷的仲裁制度。在建立消费纠纷仲裁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把消费纠纷仲裁完全纳入到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去,因为制定仲裁法时所考虑的是“商事仲裁”,与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接轨,而不是消费纠纷仲裁。第二,消费纠纷仲裁应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双方合意,一裁终局。避免先裁后诉的弊端,适应消费纠纷时效性的特点。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保护协会体系并且在调解消费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消协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组织,在解决消费纠纷应发挥更重要作用。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其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第四,针对消费纠纷的特点设计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以有效地解决纠纷。考虑到消费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程序可以更加简化,以保证低成本,高效率。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愿意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二)完善消费纠纷解决的诉讼机制。在诉讼制度上,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方便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都严重的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正像陈瑞华教授在《程序正义论纲》中指出那样:“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仅仅看这种法律程序的外观特征,而应当依据一些独立于程序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的价值标准。”所以,我们必须根据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价值取向,探索适合解决消费纠纷的诉讼制度。

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我们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尝试:一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系的经验,改革现有的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SmallClaimsCourt)。这种方式虽属司法途径,却具有程序简单,节省费用的特点。这一程序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金额小的实际。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行一审终审等特殊诉讼制度,以解决诉讼途径的高成本,低效率,使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积极性提高。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消费侵权案件,我们可以通过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改革,使消费者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具体做法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按责任大小向双方当事人收取;在消费者胜诉后,由经营者、生产者支付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付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种费用等。现在有的法院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但是还应应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以加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重在“保护”,在当前我国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消费者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否则,无论实体权利规定的多么完善和充分,对消费者而言也只能是一件美丽而不能御寒的外衣。

篇5:证券交易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证券交易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由于证券交易所既是提供证券交易集中场所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机构,因此,任何对证券交易所的诉讼都不仅直接关系证券交易所的自身利益,也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发挥.设计合理的证券交易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从而保障证券业的稳定、健全、有序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即对此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作 者:胡雪梅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刊 名:企业经济  PKU英文刊名:ENTERPRISE ECONOMY 年,卷(期):2004 “”(6) 分类号:F922.287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非诉讼   纠纷   解决机制  

商法论文

商法新编论文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

会计责任主体的经济学和法理分析

论文题目审核表范文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因及对策

试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毕业论文选题背景范文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财务管理论文选题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集锦5篇)】相关文章:

会计毕业论文选题2023-08-09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2022-09-15

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模板2023-11-02

毕业论文题目2022-08-2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2022-04-30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选题题目2023-09-25

现行财务报告质量研究及改进刍议2022-10-06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发展影响论文参考2024-05-14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论文2022-11-21

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2022-08-1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