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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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篇1: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 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层次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仅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而且与公众利益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无论是着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利益的提高, 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 专有权;

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在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 实际上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完善上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 因为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程度在不断加深, 但是这种认知仍然停留在私人属性上,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属性研究并不深刻, 而且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待, 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 已经有很多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的公共利益角度上来考量对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甚至于将其与国家的经贸战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可见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

(二)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通俗点来讲就是大众利益, 但是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社会利益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 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 所以公共利益是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实体上的共享性。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 海峡企业新闻网报道了闵行区浦江镇一座建设中的体育公园出现了一半绿地、一半菜园的怪状。而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本在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停滞导致大面积公园占地空荒, 所以许多当地的居民便决定在这块空地上种植蔬菜以“变废为宝”, 但是有很多居民认为公园空地应该是公共利益, 这些种菜居民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虽然说在这个事件上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但是却明显可以看到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区别。共同利益实际上仍然从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内, 只能说有一些共同利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 但是公共利益的不可外溢性以及不可分割性也就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共同利益都是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目前, 我国无论是从法律层面上还是从社会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可都非常高,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日渐加快,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能够有效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的工具的重视程度也是在逐渐提高的。由于知识产品本身的形态并不确定, 所以也就意味着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够对所有的知识产品进行统一化管理, 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内又细分了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诸多内容, 这些内容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 并尽可能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形态的知识产品进行保护,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 着作权是我们经常会提及的一种权益保护, 特别是在我国当今社会文化产业正在不断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出巨大的价值的发展状态下, 对于着作权法进行认知就很有必要了。我国《着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当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时候必须要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基础和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着作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协调, 并将不损害公共利益视为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条件, 可见,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联系紧密。WIPO关于公共利益的会议上也指出要维护作者的相关权益以及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 如果作家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不能对公共利益产生良性影响的话, 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着作权, 而着作权法也就无从谈起。其实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不仅仅在于公共利益是着作权法建立的基础, 同时也在于着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所关注的是知识的.扩散性, 通过着作权法来维护作者的知识权益, 从而让对社会有益的知识和感悟传播出去, 以达到教化大众, 促进言论自由的目的, 这也是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体现。

(二)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

对比知识产权法所细分的其他领域来说,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更为密切。特别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创新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层次的提高, 甚至于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来讲, 虽然说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是专利所有者对于某种专利技术的垄断权, 但是这种垄断并不是决定性的垄断, 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技术方案, 一旦被推出市场就意味着必然会存在技术被破解和模仿的可能性, 它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不一样, 竞争者完全可以借助于对产品的研究从而找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核心点, 并通过深入研究来降低成本再转而与专利所有人进行市场竞争, 而且从市场发展的角度上来说, 社会之所以会发展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发明、创造在不断被研究和改进。

因此, 专利权实际上真正保护的是发明、创造者对于发明、创造这件事情本身的激情与热度, 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发明与创造, 需要不停进行革新才能上升到更高的一个层次, 而这实际上也就是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形成的紧密联系。因为专利权的存在能够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 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而社会层次的提高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其实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 发明、创造本身必然是要迎合某一种需求的, 无论这种需求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 最终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都会或多或少对所有人产生良性的利益。

(三) 商标法与公共利益。

我国商标法的出台是在1982年, 细数下来我国在商标法上的研究已经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了。对比商标法出现前后的市场环境来看, 商标法的出现不仅维护了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与企业的价值, 而且在不用鼓励垄断的情况下能够便于消费者进行自由的选择。而消费者自主意识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标企业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 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这对于我国公共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存在竞争就意味着企业在生产、制造方面必须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而产品和服务的效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社会大众的身上。

(四)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目前, 我国商业秘密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更多的是杂糅在诸多法律法规中, 将商业秘密法的法律约束具体化、细节化。譬如说在《合同法》中强调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 无论合同成立与否都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或者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和谋利。在《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中也规定, 当求职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求职人都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表面上看商业秘密法维护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但是实际上其维护的是商业道德和自我道德, 而这两点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也有紧密联系。因为如果说整个社会连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都无法保守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市场环境的混乱,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是违背的, 所以商业秘密法的存在无异于保证了我国市场环境相对公平的竞争秩序, 在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 这就是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一) 知识产权法保障了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

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来源就在于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出台保障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促进了这些创造者和创新者对于创造、创新的激情和动力, 使得社会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有了保障。而社会生产创造有了良好的保障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将会从向更高的层次进发, 这无异于推动了国民公共利益的提高。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 如果国民的公共利益不能够始终保持一个上升的趋势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出现了迟滞, 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研究, 从根本上保障国民的公共利益。

(二) 知识产权法平衡了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近现代才出现的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而在知识产权法尚未推出之前, 我国社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很多人都愿意以社会利益作为旗帜来绑架私人利益, 从而导致私人利益受损而社会利益却没有显着提高。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理念束缚, 对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并平衡了传统社会可能存在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有效避免了传统社会中这种双损的局面出现,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在我国着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说当除着作人以外的人单纯以欣赏和学习的角度来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的话是不需要向着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在增进共同利益, 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地方。

(三) 知识产权法是产生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从实践的角度上来看, 知识产权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产生, 无论是着作权法对作者作品创造的激励, 从而促使这些作品发挥教化大众的价值。还是专利法推动了发明、创造、创新, 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商标法社会正常市场环境的维护, 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促进了企业在生产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提高。都足以证明知识产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产生有着绝对的促进作用。

总之,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是促进公共利益提高的有效途径, 而公共利益则是知识产权法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方向。从我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角度上来说, 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和法律约束, 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才能真正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周作斌, 李延禹.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原因及趋势[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 4

[2]朱华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国际化的思考——与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10, 1

[3]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 , 1

[4]徐利华.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学理论, 2012, 3

[5]刘媛.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无偿性[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 2

篇2: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成果的权属问题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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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

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

摘要:近现代思想家以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分析工具,回答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性问题,为我们论证知识财产的无形性特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理由、知识产权法的公益性原则提供了法哲学依据。

关键词:“社会公意”理论,“自由意志”理论,“财产人格”理论,“抽象物”理论

从知识财富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制度设计与规范适用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深刻理论内涵的学理问题。诸如知识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知识财富占有状态与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功用及目标等,无一不是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研究的对象。在这一领域,近现代的思想家们都提出了自己的财产权理论,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相应的学理基础。笔者曾对经济学家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作出评介,包括洛克、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麦克劳德、凡勃伦的“无形财产”理论以及考特、尤伦的“知识产品”理论等。①本文论及的主要是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的哲学分析,希冀为我们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一般性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读方式。

(一)卢梭的“社会公意”理论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卓越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论》作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经典文献:在政治上,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在私法上,则为新兴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制度构筑了哲学基础。卢梭的财产观不同于以往的“财产自然权利”学说。以洛克为代表的传统财产权理论可以分解为“先占、需求和劳动”三个要素:“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惟一标志。”②卢梭对这种财产权理论进行了批评,在他看来,三要素的满足只是占有事实的成立,而不足以表明财产权的成立。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社会公意为依据的新的财产观。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结合,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包括自由、生命与财产。他具体描述了人类形成社会契约进入国家状态后的财产制度:“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③在这里,卢梭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权利与社会契约下的自由和权利作了严格的区别。在卢梭的理论视野中,前者仅作为一种事实状况而存在,后者才是一种受到保护的法律利益。概言之,自然状态下对物的控制、支配的事实,是无“权利”可言的。卢梭的.财产观的核心是“社会公意”理论。他首先对“公意”与“众意”作出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④按照他的说法,公意就是公民多数的意思,因为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总要考虑到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关于公意与法律的关系,卢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律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由于主权属于人民,因而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⑤简言之,法律体现的主权者(人民)意志就是公意。在这里,卢梭将财产权的依据归结为社会公意。他说:“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⑥十分明显,财产的自然占有状况,只是享有权,它以个人强力或先占为依据。只是在进入国家状态之后,由于体现社会公意的法律所作用的结果,才使得对物的占有事实成为正式的财产权利即所有权。由此可见,关于财产权成立的依据,卢梭的解释较之于他的前人更进了一步。卢梭的理论贡献还在于他关于财产权的正义理念。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权利义务的对等。卢梭主张正义和财产的概念同时产生,把正义和财产权联结在一起,其意义在于创立一种规范,即在社会的范围尊重他人财产权的习俗。在他看来,所有权一经确定,就使财产成为真正的权利,也同时产生对个人的限制。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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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单不饱和脂肪酸对心血管的保护作用

单不饱和脂肪酸对心血管的保护作用

单不饱和脂肪酸(MUFA)是脂肪酸的一种,其碳链上只有一个双键.研究发现MUFA能够正向调节血脂代谢,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的氧化敏感性,保护血管内皮和降低血液高凝状态.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介绍MUFA对心血管的`保护作用.

作 者:刘跟生 徐贵发 Liu Gen-sheng Xu Gui-fa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济南,250012 刊 名:卫生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YGIENE RESEARCH 年,卷(期): 35(3) 分类号:Q547 R54 关键词:单不饱和脂肪酸   血脂   内皮   心血管  

篇5: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作用论文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对促进我国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稳定的社会利益,可以促进国家稳定的发展,不稳定的社会利益,则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影响着国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笔者对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用

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垄断时期,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垄断情况严重,使得经济运转滞缓,这时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压制资本主义,以此缓解社会矛盾,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

一、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概述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范围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特征,做具体的划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会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会利益的整体性特征,得到了经济法界的肯定,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要保障全部个体的利益,但是不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

(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制定是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社会整体性利益,主要表现为在承受不确定风险因素,加之“适者生存”这一定律,不能适用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每个个体的生存,基于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失败者”提供享有生存权和尊严、人格自由等权力,利用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力,给“失败者”提供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三)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关系

经济法是一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经界定经济法,其在推行过程中,要以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做好管理与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白皮书,重新界定了经济法,这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使得经济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也表明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认可。

二、利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一)发挥经济法律保护作用

经济法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是通过明文规定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譬如:《政府采购法》与《反垄断法》中,在阐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时,使用了“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词语,就此而言在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标。虽然经济法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一目标,但是已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放在了主体地位,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健康的发展,作为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条例,因此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纳入在内,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作为政策基准宣示

政策基准是向人民表明国家立场,并且积极引导人民不断地向国家立场靠拢,政策基准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影响比较大,是由政府部门以政策基准的形式,将社会整体利益,转化成具体的法律要求。由于我国法律部门机构比较复杂,并且法律范围较为宽泛,使得不同的部门都有机会接触与其相关的政策基准,这样则增加了法律部门的工作量。但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主要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更加重视政策基准的制定,譬如在《农业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发展农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任务,在这一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发展农业,同时在该法律中还明确提出:要不断地提高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与效益,以保证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与质量,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发展农业的基本目标。

(三)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经济法权义结构中

权义结构指的是:合理地分配并组合法律,以此约束对象的义务与权力。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宏观政策,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失衡问题,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此而言在建立经济法权义结构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权义结构中,由经济法将其中的个体利益,转变为是基本权力,前提是这些个人利益可以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但是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和民法中的私权,存在着不同之处,经济法是以私权为基础,将其转化后,干预并且维护市场经济,以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经济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使得国家干预并裁判经济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极大地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四)发挥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作用

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主要指的是:若部分民众或者团体等,存在着违背经济法相关条款,或者已经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其需要对承担着一定的后果,这一法律手段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的作用,因此国家若想有效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包括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应用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责任制度等,以此来约束民众的经济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若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时,要采取强制制止的方式,防止整体利益损害的范围继续扩大。同时国家还需要建立责任形态,用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譬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证民众的安全。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还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推行,使得社会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意在为推动经济法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助力作用。

参考文献:

篇6:一些抗氧化剂对蛋白质氧化降解的保护作用

一些抗氧化剂对蛋白质氧化降解的保护作用

由自由基引起的生物大分子的.氧化涉及到一系列疾病的病理过程,包括多种与衰老相关的疾病,如两种主要的致死性疾病--癌症和粥样动脉硬化等.

作 者:刘国安 李梅基 侯国鹏 杨庆明 杨红 丁兰 LIU Guo-an LI Mei-ji HOU Guo-peng YANG Qing-ming YANG Hong DING Lan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兰州,730070 刊 名: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43(6) 分类号:Q5 关键词: 

篇7:谷氨酰胺对细胞缺糖损伤的保护作用

谷氨酰胺对细胞缺糖损伤的保护作用

目的观察谷氨酰胺(glutamine,Gln)对细胞缺糖(glucose desprivation,GD)损伤的保护作用,并探讨可能的作用机制.方法在以无糖培养大鼠肾上腺嗜铬细胞瘤(PC12)细胞建立细胞缺糖损伤模型的基础上,首先以噻唑蓝比色(MTT)法、流式细胞法、细胞线粒体跨膜电位检测等方法观察Gln对缺糖损伤细胞模型的作用;再以大鼠大脑中动脉线栓法建立动物脑缺血模型,观察Gln对动物缺血性损伤的保护作用;同时用免疫细胞化学法、Western blot印迹法检测细胞中应激基因葡萄糖调节蛋白75(grp75)的表达变化.结果 Gln能使离体细胞在缺糖应激下存活率增加、凋亡率降低,线粒体跨膜电位稳定;动物实验显示Gln能减轻动物因缺血造成的脑损伤;免疫细胞化学法、Western blot印迹法检测结果表明Gln可以上调细胞中grp75的表达.结论 Gln对细胞缺糖损伤和动物缺血性脑损伤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种保护作用可能与上调细胞中的应激基因grp75的表达有关.

作 者:刘雯 张艳 左 刘晓宇 李锦燕 LIU Wen ZHANG Yan ZUO Ji LIU Xiao-yu LI Jin-yan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细胞与遗传医学系,上海,32 刊 名:复旦学报(医学版)  ISTIC PKU英文刊名:FUD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S 年,卷(期):2006 33(3) 分类号:Q3 R3 关键词:谷氨酰胺   PC12细胞   缺糖损伤   葡萄糖调节蛋白75  

篇8:grp75对细胞缺糖损伤的保护作用

grp75对细胞缺糖损伤的保护作用

为研究grp75的功能,对过表达grp75的`CHL细胞进行无糖培养以施加能量代谢应激,运用台盼蓝染色计数、LDH释放测定和流式细胞术等方法评估其损伤程度。结果显示,无糖培养5h,过表达grp75细胞和对照组细胞比较,细胞活率、亚二倍体细胞率均无明显差别;无糖培养10h,过表达grp75细胞的活率高于对照组(P<0.01),亚二倍体细胞率低于对照组(P<0.05);无糖培养至20h,两组细胞活率和亚二倍体细胞比率无显著差别。LDH释放测定结果显示,无糖培养4h,过表达grp75细胞和对照组细胞LDH释放百分比无显著差别;无糖培养7~15h,过表达grp75细胞LDH释放百分比低于对照组(P<0.05);无糖培养20h,两组细胞LDH释放百分比无显著差别。这一研究结果表明,过表达grp75的细胞对一定强度的缺糖损害有明显的耐受性(表现为较轻的细胞膜损伤,较轻的DNA断裂和较高的存活率),即细胞内grp75具有对抗缺糖损伤的作用。

作 者:郑东航 左 杨增杰 夏蓓莉 张咸宁 ZHENG Dong-Hang ZUO Ji YANG Zeng-Jie XIA Bei-Li ZHANG Xian-Ning  作者单位:上海医科大学遗传医学中心,上海 200032 刊 名:遗传学报  ISTIC SCI PKU英文刊名:ACTA GENETICA SINICA 年,卷(期):2000 27(8) 分类号:Q953 关键词:葡萄糖调节蛋白75(grp75)   过表达   细胞保护   glucose-regulated proteins 75(grp75)   over-expression   cel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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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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