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共3篇)由网友“xcjiab25”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 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 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 理法。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
[英文摘要] This article is a humanism attempt which analyses and hackles theclassical natural law.It introduces and makes comments particularly on itsdefinitions、ideas、backgrounds including its inherent humanism spirits,andpoints out the following arguments: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coming from the reasons of people and aims at the welfare of people,it is the foreverlaw of the whole positivistic law.Although it flaws in this way or that way, it makes its importance as the extending bright lamp of humanism.
篇2: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keywords] classical natural law reasons humanism
一、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及背景
自然法,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正如登特列夫指出的那样―― “即使当他被视为自明的观念的那段时日,这个观念也充满了暧昧含混。”(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页。)――是一个有着多重面目、含义模糊的'概念。所以《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释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注: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版,第37页。)它由“自然”和“法”两个词语组成,因此理解自然法,就必须深刻理解自然的基本要义。因为自然法的多重解释主要原因就在于自然的多重解释或自然的难定义。同样是登特列夫在其著作中这样中肯地描述道:“自然”这概念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于两个相反的方向:一是代表一种绝对的不变的准则或模型之终极性与必然性;二是用以表示一种任务或义务。不仅如此,它还是有伸缩性的:自然有许多不同的意义,当我们在念到“依自然,人的政治动物”与“依自然,人是平等与自由”这类句子时,绝不可以不知道此间“自然”一词含义有所不同。“自然法”一词的诸多不同含义,只是“自然”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之结果。总之,“自然”这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义,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暧昧含混之由来。(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5-6页、第2页。)所以有必要对之进行词源语义上的研究。
从渊源上讲,古典自然法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他们第一次把自 然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加以使用,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可循,它是一种宇宙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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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一、古典自然法学之前的自然法渊源
尽管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但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却是在古希腊时期奠定的。17、18世纪的时代背景“所有现代思想都包含了一个预设,即认为对制度的理解,必须联系它所产生的时间和地点。古典自然法的上述观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它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注意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主义世俗秩序和天主教神权统治的精神背离,为发展市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而诉诸于个人理性并伴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自然法便应时而生;另一方面,与此相关联,几乎在同时,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启蒙运动,古典自然法又沐浴在启蒙运动的阳光雨露之中,不断汲取滋养或养分。近代自然科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哲学以有力支持,从而使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二、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兴起
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所有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予基督教的信仰之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只有通过教会及其显要人物的干预,人们才有可能趋近终极真理。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的打击。新教对《圣经》教义做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重新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同上帝交流,而无需通过教士。因此,它愿意给予个人以一种比前几个世纪所赋予的更大自,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原则形成自己的认识。在法律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几个世纪中占据了支配地位。17、18世纪,这种古典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们的观点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15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16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17世纪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西方人的历史观,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朝向未来。这使人与神之间的距离更加遥远。17、18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倾向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于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当时的革命政治主张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将人类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中,这一派人起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当神学的解放初见成效,他们便立即面临着国家这个新的枷锁,政治解放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中心。因此,他们的学说一半是要解决神与人的问题,一半是要解决人与政治社会的问题。
★ 新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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