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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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篇1: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篇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季某所为。季某也供认不讳。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但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

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在类推中,拟加以认识的事物,并不是在它之中或者接近它(在其本质中)加以认识的,而是在该事物与另一些与它有某些相似点的比它更为众所周知的事物的关联(关系)中加以认识的。因为类推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极强的或然性。故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有时会被列为归纳逻辑的一个特殊形式。而不被视为独立的逻辑形式。在类推中对于归纳法运用愈勤则类推结论的说服力愈强,强制性愈大。

相比较归纳而言,类推表现出更明显的不稳定性及或然性,是一种更加大胆而富有风险的思维活动。类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第一、为了扩展比较的基础,人们必须尽可能地出示许多特例;法律人也很尽力这样做,但大多数人无意去强调类推。第二、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的取决于比较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确定被比较者的特征。比较点的确定主要不是根据一个理性的认识,而是很大程度的根据决断,因而取决于权利的运用,而这绝大部分都未被反思过。这两个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类推的方法论上的作用。尤其是第二个因素构成了各国刑法“严格禁止类推”的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几种逻辑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禁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会时常发现类推在很多经典的成功法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4、设证法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第一个例子是有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第三个例子则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着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

篇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举 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有………职权

权利性规则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有…… 义务,须得……,要……,应……,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篇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释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学说:

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

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

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

④责任实现形式: 惩罚性责任、补偿性

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六、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篇5: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

1、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在进行价值判断。

2、在审判活动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判决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判决,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对每一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既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目的,与其他判决相一致。

3、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同时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与规则,来防止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观主义和专断:其一,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所依据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一定程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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