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锦集10篇)由网友“鹏泰财务”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摘要: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赖于研究方法是否恰当。语义分析方法从哲学领域引入法学研究,并成为新分析法学派极力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如何应用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学研究服务需不断探索。
关键词:语义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方法
语言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真正工具和中介。而以往人们只是考察和认识世界,并没有考察语言是什么, 没有考察语言对人们考察世界和认识世界有什么功能和作用, 没有考察语言何以能描述客观世界或主观认识①。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依赖于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恰当,法学研究也不例外。
1.什么是语义分析方法
所谓语义分析, 是指人们对语言的所指(语言所指称的对象)、能指(语言能够指称的对象)、含义(语言包含的内容)、意义(语言表达出来的思想、信息及人们在大脑中形成的印象等)进行的分析。由于人类的局限性和语言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对特定对象的所指、能指以及传递的意义之间永远无法完全达成一致。语义分析的过程就是要通过对给定语言来说明这一语言的句子如何被理解和解释,以及说明它们与宇宙中的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义分析与意义理论是联系在一起的②。确定和表达指称是对理论进行语义分析的方法论核心③。
语义分析方法,亦称语言分析方法, 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而澄清语义混乱, 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言学哲学, 即语义分析哲学。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就是要从科学语言的严密性上, 使所有概念、术语、定义、范畴和规律受到严格的语义限定, 从语言系统的内在结构上满足理论目的的要求, 从而使得一切随心所欲的思辨断言被避免, 并诉诸于合理的、有效的和逻辑的必然陈述。
2.语义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语言学哲学
随着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中的语言转向和现代科学语言学的日益发展, 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对语言学的哲学基础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 由此产生了语言学哲学这一哲学研究分支。语义分析方法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奥地利哲学家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所著的《逻辑哲学论》中,对语言进行了分析,称之为一幅构成现实的事实之图式的人类事业。他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其目的乃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不弄清语言的意义, 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
3.语义分析方法的确立--新分析实证法学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 语言学哲学盛行不久,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就把它引入法学研究, 并创立了语义分析法学。1953年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时, 发表就职演说《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在这篇演说中, 哈特指出, 几乎每一个法律、法学的词语都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 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环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重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语境, 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哈特的就职演说标志着语义分析哲学正式进入法学领域, 成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并引导了一场新的法学运动--新分析法学④。
英国的'格兰维尔和美国的沃特・普鲁珀特都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格兰维尔在法律语义学的研究中,广泛而详尽地论述了语词的模凌两可和许多法律术语的感情特征。普鲁珀特认为,语言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他宣称,规范和规则从其本身来说就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诉讼程序的核心并不是规则,而是语言的使用或辩术。他对法律的语义学认识导致他把正义定义为:寻找某种能够在多种相互冲突的前提中帮助作出选择的语言指南⑤。
4.语义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语义分析方法是澄清思想、消除无意义的争论并保证思想交流的有效性和对话的逻辑一致性的重要工具。在法律领域中,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本身都伴随着语言的操作过程,如不能合理地对法律用语进行解释,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语义含糊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难以承受起自己的使命,不能充分地保护它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有效地制裁它应当制裁的行为。其次,在重大的法学争论中, 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 争论的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起的。如关于“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的争论, 有的学者把“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这一公认的内涵转换为“法是由社会公共权力保障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而引起没有实质意义的争论。再次,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诫人们,“在科学上, 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⑥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中, 语义分析方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 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 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 定义偏好”现象。
5使用语义分析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5.1注意区别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
研究讨论某个法律问题时,或者在阅读某个法律或者法学论著时,要注意立法者或者论著者说使用的重要词语的含义,日常用语通常是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它是我们理解和交流的基础。法律语言相对于一般用语的可以有三种不同:相同;扩大;缩小。这就需要注意区分词语的通常意义和规范意义。
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例,如“幼女”的通常意义指年龄幼小、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小姑娘,规范意义则指不满14周岁的小姑娘;“故意”的通常意义是“有意识地做某事”,其刑法意义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些词语的刑法意义从其通常意义而来,但比通常意义更为准确,具有更多的规范内容。对于具有特定刑法意义的词语,解释时应该使用其刑法意义,但其刑法意义仍然应当以其通常意义为依据,不能超越词语的通常意义,不能逾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5.2注意其他研究方法的结合使用,防止一元化
在充分认识语义分析方法的独特作用, 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语义分析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工具, 而是有诸多局限。
首先, 如果把法学研究的任务归结于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等于否定了法的理论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性解释的重要性。运用语义分析方法, 澄清语义混乱, 是为了扫除认识道路上语言干扰与障碍, 更有效地开展法学研究。但把语义分析作为方法论并宣布“ 法学就在于此”是片面的。其次, 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如象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理解和实际操作的那样只是一种纯语言的分析技术, 而实际上语言是思想和文化传统, 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进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 与构成文化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模式系统结合起来,对其系统的分析, 才能真正解决语言的内涵和意义, 澄清语言混乱所引起的思想混乱。最后, 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由于误解语言而产生的, 有很多问题,往往是由阶级立场、价值取向、理论参照系的对立而引起的。语义分析一般来说只能发现、找出某些问题之所在,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注释:
①谢维营,刘晓雪. 语义分析何以成为哲学方法[J].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第6期.
②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的本质[J].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0年第2期.
③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论的核心及其战略转向[J].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3.17第5版.
④张文显,于莹.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J]. 法学,1991年第10期.
⑤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月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三卷,第122页
篇2:浅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论文
浅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论文
作为当下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具,经济分析方法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研究当中。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成本—利益”理论及边际理论上,贯穿于对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几个方面。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意识到其应用前提是建立在将社会个体假定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础上。因此,正确界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和实现途径是当下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重中之重。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 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 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其次,要综合考虑传统价值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的人情、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契合点[5]。经济分析方法对理性人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非经济性观念的重要影响。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动机定性为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事实上,传统价值体系中的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符合正义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其对伦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要综合考虑好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
四、结语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于将所有人假定为“经济人”的“理想状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难以完全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需求。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其对提高法律建设效率和法律执行效能的重要价值,而是要以宽容的心态,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姿态,以创新创造意识不断寻求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所有法律领域相关问题的落脚点,进而探索、尝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现路径,这对降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运作成本,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指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3:两岸租税法学之研究方法与发展现况分析
两岸租税法学之研究方法与发展现况分析
「正文」
肆、理论的展开::税法学的概念及其周边相关学科之关连
一、税法学的概念
财税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租税法学,一是财政法学两者,其中,在台湾,租税法学相较于财政法学[1],有长足的进展。
租税者,为中央或地方政府,为支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及达成其它之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之金钱、或其它有金钱价值之实物之给付义务,而不予以直接之报偿者[2],台湾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透过租税法律而向人民课征租税,因此,规定租税事项的法律,即为租税法,对此经由法学方法研究,则是租税法学的研究[3].亦即,对于税法作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即称为税法学,或税捐法[4].必须确认者乃「租税法者乃法律学的一环」的要求,而在此立论上,展开以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透过法的角度去思考租税的问题[5].
对于以租税乃至租税所发生的现象为直接的研究,因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内容的差异,则所呈现的态样则各有不同,除以法学的角度为租税法学的探究外,从经济学、财政学、行政学、政治学甚至心理学等学科都有其必要[6].而在法学的领域中,则与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必须相互连结[7].
租税问题,可自各种的角度进行观察,诚如前述,涉及诸如:政治学、社会学、心里学等等,但是主要的领域,则有下列三者:一、财政学中之「租税论」:钜视的观点;二、会计学中之「税务会计论」:微视的观点;三、法学中之「税法学」:法的观点[8].
因此,对于税法学的探讨,有鉴于税法本身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故本文以为,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的角度是其中之一,除与其它学科,如会计、经济财政等,有所关连外,在法学自身的领域中,税法学虽然独立自成一个法律学门,但却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甚至诉讼法各领域等,具有交错的联系,显现出盘根错节的复杂现象,是以有认为对所谓「综合租税学的确立」认为有其必要性存在[9].本文即欲对于租税法学的研究,试图展开其基础的方法论。以下分别叙述之
二、租税法学与其它法学领域的关连交错
(一)租税法与宪法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谓课税权乃权力怪兽,必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10].在税法的领域中,无论是租税立法、租税行政或租税司法,均必须服膺法治国秩序特别是基本权的拘束[11],自然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特别是经由财政宪法的研究,对于宪法的财政国体「租税国」理念的探索与实践,及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等,均是租税法学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概念[12].自租税国的观点,从消极的防御功能,税是国家即地方自治团体对于国民财产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对于职业及营业自由权的干预,所以应受宪法的限制,并接受大法官违宪审查的保障;积极的形成功能,宪法税的定义乃赋有文化价值的概念,作为租税立法与租税解释适用的方针」[13],亦即纳税义务影响及于人民之财产权、工作权、生存权[14].于是,当人民面临国家以课税高权以「强制且无对价地」将人民的财产移为己用,自然要面对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本旨问题,相同的对于人民的生存权也会有所牵连涉及[15].另言之,对于纳税者的权利[16],相较过去人权的讨论,可说是一种新的权利[17],正如当建筑物林立所产生的'「日照权」、「景观权」等,所建立新的权利一般,而开始孕育而生[18].在日本倡议「纳税者基本权」(Taxpayer‘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者最力者首推北野弘久[19],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为两者集合,而将此在学术上称之为「新的人权」[20],约略而言,在建构上乃以宪法为基础,包含广义的财政法(包含岁入与岁出两方面)的权利,而将以纳税者主权论展开,而经由财政民主主义来落实。更有甚者,对于不公平的税制或税务行政,当事人对于违反宪法的租税支出,更可以以增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认为侵害纳税者的利益而提起所谓「纳税者诉讼」(Taxpayers’suit)[21]的制度。以上所述,均与宪法息息相关。
因此,宪政国家的税法,理应由原理原则构成体系,但实际上往往屈就于立法而有所妥协,税法立法对于原则的坚持通常最缺乏抵抗力[22],但是,在税法的立法以及税法的解释上,其基本原理原则均不能忽略宪法的存在,应时时顾及宪法的观点,而非只是考虑财政上财源多寡的因素[23].
(二)税法与行政法[24]
租税事项,过去一般被归入财政领域,为行政法各论的一环,但是随着租税法学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开始建立与完整,目前可说是已经脱离了行政法各论,独立成为一个学门,甚至可以提升到财政法学的领域,关于税法与行政法的分离,例如德国在19天夏有帝国财务法院的设置,单独为税务争颂最高法律,其独立性可见,盖独立的财税法庭为税法独立性的表征,先有独立的财税法庭,财税法的研究,始能得到应有的重视[25];在日本则是在二次大战后,因为受到Shoup劝告的影响,始将租税法成为独立学门,而脱离行政法[26];在中国大陆,租税法亦有认为脱离经济法范畴而独树一格,皆属例证。当然,其与行政法的关系是相当密切不可分的,但又发展出与一般行政法所论述者不同的理论,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租税法律原则,则有相同却又差异之处 [27].
再者,近来行政法的相关法典化,诸如行政程序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等,完善整体的行政法学,其与税法上的关连配合,如税捐稽征与行政程序[28]、租税救济与行政争讼等,均属得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学习研究者,自当对上开法律有所认识,并得就税法上的差异为不同的思考,亦即,税法的研究自当有异于行政法的脉络[29],最典型的例子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的租税法律主义的差异,亦即研究者在以行政法学所提供的行政法理论运用在税法之上,虽属妥适,然不得忽略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并要时应该进行修正[30].
(三)税法与民法、商事法
税法对于私人经济的活动产生影响,特别是租税的负担对于人民的投资、消费乃至储蓄
等行为的可能性,加以限制,因此,税法将直接或间接对私法的各种交易活动,连结而产生出各种不同的税捐负担。
民商法为私法,其所规律的对象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31],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要把握作为课征的对象。
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就此,学者指出,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32].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33].兹举二例,例如,经济观察法乃涉及与税法与民法间的分分合合,对于税法与民法间的牵连,则因不同时期,往往有意见歧异之处[34],不过,已呈现出税法与民法间差异,更可印证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议论外,亦扩及到税法的领域,即属适例[35].
(四)税法与刑事法
税法对于违法的租税犯罪行为,课予刑事责任。例如在实体法上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条的逃漏税捐罪、第四十二条的违反代征或扣缴义务罪、第四十三条的教唆或帮助逃漏税捐罪。经由财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普通法院判决,与租税秩序罚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不同,则税法将与刑法实体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连。
三、租税法学与其它非法学学科的关连交错
法学不再固守其领域,开始与其它学门进行对话与合作,其中以经济的法律分析为其最好的例证。租税法学除了与上述法学各领域交错连结外,也与法学以外领域开始对话,特别是租税法学的发展相较传统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领域的发展,属于新生的领域,参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属重要,将可适度移植转换。故在法学以外的领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税法学与财政学[36]、经济学[37]
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38],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39].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41],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42].
因此,租税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租税为财政收入的一环,不得无视于财政学的论述,其相关的课题,例如租税的意义、课税的依据、租税原则、租税的转嫁等理论等,其理论对租税的立法,不论是在全体租税制度或个别税法,均有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存在[43].透过财政学的研究,将更能把握租税的本质与其它财政收入的关连性;另外,在税法的制定亦可兼顾法律与经济两者的调和。
(二)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44]
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
(三) 租税法学与税务会计学
会计学依据美国会计师公会名词委员会的解释,乃指涉及财务性质,或仅涉及一部份财务性质的交易与事件,以货币为单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记录、分类及汇总,并就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解释的学术也[45].亦即,为了究明企业的财务状态与与企业利益,所涉及的计算原理与计算制度的研究,乃是会计学的研究范畴[46].其中就其研究内容及对象的不同,税务会计为其中之一[47].而税务会计,研究重点为,在关于税法的研究上,特别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相关之衡量标准、申报缴纳程序及应备的帐簿、凭证;会计上应该如何适用有关税法的规定,包括当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税法不一致时,会计上及申报时如何纪录与调解[48]等事项。进言之,一般的商业会计乃是依据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将企业交易事项,透过分录、过帐及编制各种的财务报表(诸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予以记录以提供财务资料,但是一般的会计处理虽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税法上的规定,亦即,对于一般会计上处理所产生的帐面盈亏结果,不一定与税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对于「所得」事项的处理与计算,则有另一套尺度,于是产生了税务会计。亦即,将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依会计理论予以登载,除会计处理,及计算损意外,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外调整,并向稽征机关申报,因而从交易事项事项的会计处理到计算所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的理论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实务,均属税务会计研究的领域[49].
进言之,税务会计成为现代会计学中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税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每一交易的处理,应该与相关租税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税法为记录计算的根据。相较于商业会计,税务会计并非另设一套帐簿,只是在商业会计的记帐过程中,配合税务的法令,加以调整。
职是之故,租税法学的探究,特别是涉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不可忽略的,在实务的处理上,会计师与律师应该有所交集,二者间将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人应体会到会计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而非当成陌生的外国语,视而不见。在研究税法时,对于会计或簿记应有基础的认识,方得对上述课题得以理解。
四、租税法学与财务行政学
财务行政为公共行政的一环,前述财政学的研究,一般认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债与财务行政四者,前三者讨论政府岁入之获得与岁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门经济层面的研究,一般称为实质的财政学,而财务行政则是有关于政府的财务计画、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与调整等问题,一般称为形式上的财政学,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透过宪法与相关的财务法规为基础[50],其中关于税务行政,诸如税务行政组织、租税法体系、课征管理等则与租税法学的研究有所关连,
亦不得忽视。
伍、代结论 :缺角的弥补与漫长的路途,两岸的共同努力!
相较于其它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历史,租税法学可为婴儿学步阶段,实在有赖于法学界多一份的乐情关怀,所幸,从前述的相关研究导览,读者可以得知目前台湾租税法学的发展,业已展开!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说漫长,许多课题有待填补,乃法律人将来得以努力的重点。
再者,中国大陆租税法学的研究现状,回顾过去到现在,展望未来,可以得知,虽然目前中国大陆的租税法学研究水平,与台湾相较,仍有一段距离,但是,其虚心的提出检讨改进,将扮演急起直追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为,台湾的租税法学研究,相较其它先进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是存在有数量与质量两者的落差,中国大陆对本身租税法学的反省,当可为台湾研究者所借镜。
「注释」
[1]关于财政法学,其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日本财政法的研究课题、法源及其基本原则之简介」,德明学报第19期,6月,页325到336……
[2]关于租税的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上)」,税务旬刊1839期,月,页37以下;「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下)」,税务旬刊1848期,1月 ,页34以下。
[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aァ书房,5版,页25.
[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5]参见,松泽智「租税法基本原理-租税法はの谁ためにあるか」,中央经济社,平成8年,页19.
[6]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3.
[7]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5.
[8]参见,北野弘久「新财政法学‧;自治体财政学」,劲草书房,1983年,页3以下;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5以下。
[9]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实践论的展开」,劲草书房,1993年1版,页8.
[10]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2月,初版,页110.
[11]参照,木村弘之亮「租税法学」,税务经理协会,平成初版,页61.
[12]基本的说明,可参见,拙著「租税国理念与纳税者基本权保障」,税务旬刊1824期,年5月,页26以下。
[13]引自,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下)――以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台大法学论丛第19卷第2期,民79年6月,页139到140.
[14]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年2月初版,页129.
[15]参见,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页7.
[16]关于纳税者权利的讨论,中文文献,可参阅,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月,页22以下的说明。
[17]在讨论上,纳税者权是否可以归类于第三代人权,以目前手中资料(以日文宪法学专论、教科书为主),尚未得见,有待进一步再研究,本文此时未能有定论。
[18]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1月,页22.
[19]相关文献,请参阅,北野弘久「现代税法讲义」,法律文化社,1994年4月20日2订版1刷,页11到13.北野弘久「纳税者の权利」,岩波书店,1985年4月2日7刷,页42以下。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の展开」,三省堂,1992年3月1刷该书。但是,日本学界,对于北野的见解的接纳,仍然停留在学者个人见解,似乎尚未形成学界一致的通说。
[20]可参见,北野弘久「纳税者の权利」,岩波书店,1985年4月2日7刷,页42.
[21]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年1月,页23.
[22]引自,葛克昌「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收录氏着「所得税法与宪法」,202月(增订版),页314.
[2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aァ书房,1999年5版,页26.
[24]行政法,一般而言,有行政法总论,其包含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与行政救济法等四大部分,行政法各论则包罗万象,举凡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教育、人事……等皆是。
[25]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收录氏着「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4月,页14以下。
[26]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11以下。
[27]对此的研究,可参见,廖敏良「论租税法律主义与法律保留原
则之关系――以释字第二五七号解释为中心探讨」,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该文。
[28]关于此课题的讨论,可参照,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行政程序法在税捐稽征程序的漏洞」:陈清秀「行政程序法在税法上的运用」;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规定」,均收于月旦法学第72期,205月,页28以下。例如,行政程序法在税捐稽征法上的运用,则有许多疑惑有待解决,二者间若有竞合,其适用顺序,学说上有完整规定除外说、程序保障说之分,实则因为行政程序法立法后,台湾税捐稽征法却未能同步进行修正,不但割裂完整的行政程序的适用,且与其它的行政程序相较,原本税捐稽征程序应该适用更严格的程序保障,反而成为正当行政程序的最大漏洞。
[29]可参见,村上义弘「租税法理论と行政法理论の相违についての一考察」,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96以下。
[30]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aァ书房,1999年5版,页26.
[31]例如,租税的课税要件对于公司法上企业在选择其行为时必然会有影响,进言之,如企业型态的选择、公司的业务营运、资金的运用与调度……等,均属之,参见,江头宪治郎「租税法と会社法」,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8以下。
[32]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收录氏着「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初版社,194月,页15以下。
[33]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18以下。
[34]例如,在德国称之的「经济观察法」(「经济的实质课税原则」),就经济观察法,在法制史的观察,则有以下的经过:1914帝国租税通则第四条「税法之解释,应斟酌其经济意义」;1919德国租税通则(RAO)第四条「解释税法之际,须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其情事发展」;1934租税调整法(StAnpG)第一条第三项「税法之解释,应斟酌其经济意义」;第一条第二项「课税要件认定时,依其相当者适用之」;1977删除之。主要原因在于该规定容易引起误解且多此一举,误解在于经济意义为税法所独有,实际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包括税法),本应在法律规范与案件是时间反复推敲,不当以经济意义简化此过程。惟奥地利租税通则第二十一条:「为公课法律问题判断时,应衡酌经济实际内含之方法为之,而不依其事实之表面形式」仍保留该条文,并未如德国法上的删除作法。参见,葛克昌「租金管制与所得调整」,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271以下。
[35]可参见,加藤雅信‧;岩崎政明「租税法学と民法学との对话―不当得利を接点として」,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64以下。
[36]可参见,贝冢启明「租税制度と财政学」,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60以下。
[37]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5.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参见,李厚高「财政学」,三民书局,1991年8版,页3到4.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5.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189以下。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38]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5.
[39]参见,李厚高「财政学」,三民书局,1991年8版,页3到4.
[40]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5.
[41]参见,陈丹华「财政学」,华立图书公司,1995年版,页189以下。
[42]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4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aァ书房,1999年5版,页27.
[44]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参见,金子宏「租税法」,弘文堂,平成8年3月15日第5版2刷部分补正,页34.
[45]引自,刘家骏「会计学(一)」,自版,1983年6版,页1到2.
[46]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aァ书房,1999年5版,页27.
[47]其余者,诸如:银行会计、政府会计、成本会计、分析会计、设计会计、审计等等,参见,刘家骏「会计学(一)」,自版,1983年6版,页4到5.
[48]参见,许崇源「税务会计」,新陆书局,2月1版,页3.
[49]参见,张进德「税务会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年11初版,页4.
[50]参见,庄义雄「财务行政」,三民书局,1997年再版,页19以下。
廖钦福
篇4:浅谈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的研究分析论文
浅谈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的研究分析论文
连带责任有着悠久的历史,连带责任的界定也在不断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连带责任中出现了很多不足。对此, 相关部门必须完善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
一、连带责任现状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中也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界定,缺乏理论指导,连带责任的划分十分不清晰, 而且连带责任的义务也不明确。在运行的过程中怎样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非常少, 这就导致人们对连带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从司法的角度上看,连带责任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但是民商法又缺乏对连带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法官缺乏审理的参考性, 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也无法体现出连带责任的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结合连带责任的现状合理的制定连带责任完善方案,发挥出连带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
( 一)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实际上就是指两人以上蓄意而致使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不是蓄意也造成了相同的侵害后果, 这就是共同侵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人及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的过程中, 对于共同侵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侵害结果是两人以上导致的, 如果这两个人的'损害行为和结果不存在蓄意, 也不是共同产生的过失,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部分人对于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 认为侵权的后果即便是多人导致的,但是这些人在侵权之前并没有蓄意。对此,法律不应该让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部分人对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侵权人即便没有蓄意,也没有出现共同过失, 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来划分连带责任。
( 二) 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于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人的权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无法确定损害是哪位行为人造成的,这就需要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损害, 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 三) 合伙或者合作导致的连带责任
无论是合伙还是合作,都应该由合伙人进行支配,任何一位合伙人都具有减低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合伙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承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合作的控股比例来分配。
( 四) 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委托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是代理一方和被代理一方出现了权力不明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当合同内的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存在欺骗的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如果有第三方参与,代理人需要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代理方出现了违法代理的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旧从事违法代理活动, 代理人需要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四是第三方在不具备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依旧开展代理活动, 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五) 共同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物品坠落的问题,就需要由各方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于施工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计方和所有方以及施工企业都要承担责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便是婚姻关系不存在,双方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生活中很多事情都属于共同责任, 需要两人或者更多人来共同承担, 这也是连带责任中明确规定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
三、结语
民商法中也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界定,缺乏理论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两人及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部分人对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 认为侵权人即便没有蓄意,也没有出现共同过失,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来划分连带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合伙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相关部门必须结合连带责任的现状合理的制定连带责任完善方案, 发挥出连带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篇5:土壤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
土壤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
摘要:通过应用加速溶剂萃取和固相萃取等前处理方式,利用气相色谱双柱和气相色谱-质谱选择离子监测相结合的互补技术,建立了土壤中20种有机氯和多氯联苯同时测定的检测方法.通过对实际样品的分析,该方法具有操作简单、节省试剂和避免了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且测定结果准确可靠.作 者:高翔云 高孝礼 杨敏娜 刘秋香 GAO Xiang-yun GAO Xiao-li YANG Min-na LIU Qiu-xiang 作者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8 期 刊:地质学刊 Journal:JOURNAL OF GEOLOGY 年,卷(期):, 34(2) 分类号:X820.1 关键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 多氯联苯 土壤篇6:试验设计中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的研究
试验设计中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的研究
在一试验设计的实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多元回归分析在试验设计中的'应用方法.通过对试验数据建立的回归模型,可以预测到更好的因素水平,对第二轮试验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 者:刘晓莉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理工分院, 刊 名:数理统计与管理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APPLICATION OF 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20(4) 分类号:O212 关键词:试验设计 回归分析 因素水平 回归模型篇7:高钢级管线钢中锰分析方法研究
高钢级管线钢中锰分析方法研究
高钢级管线钢可以有效提高管道长距离运输天然气的安全性并能减少成本,将成为未来输气管道工程的.主要用钢.本文基于过硫酸铵对锰(Ⅱ)的氧化作用,建立了过硫酸铵直接氧化分光光度法测定高钢级管线钢中锰的方法.采用硫酸-磷酸混合酸溶解试样,于加热下用过硫酸铵作为氧化剂,以硝酸银为催化剂,将锰(Ⅱ)氧化成锰(Ⅵ)进行吸光度测定,本法采用不同锰含量的标钢溶液绘制工作曲线,这样更接近于真实样品,实验表明,该方法准确、简便、成本低,具有实用和推广价值,并以此方法成功测定了高钢级管线钢样品中的锰.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光谱实验室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SPECTROSCOPY LABORATORY 年,卷(期): 26(6) 分类号:O657.31 关键词:锰 分光光度法 高钢级管线钢 Manganese Spectrophotometry High Grade Pipeline Steel篇8:水稻中青枯灵残留分析方法研究
水稻中青枯灵残留分析方法研究
为评价青枯灵的环境安全性及指导科学合理使用青枯灵,建立了青枯灵在水稻中的残留量分析方法.水稻土壤、稻壳、稻草、糙米、植株中青枯灵残留量采用甲醇:水混合液提取,采用三氯甲烷萃取(稻田水直接用三氯甲烷萃取),萃取液浓缩后过弗罗里硅土柱净化,淋出液经浓缩后再用甲醇定容,HPLC检测.当添加0.05~5.0mg/kg时,样品的`平均回收率为79.23%~103.19%,变异系数为1.51%~9.33%.方法最小检出量为1.82×10-10g,稻田水、土壤、糙米、稻壳、稻草、植株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分别为0.001 mg/L,0.005,0.01,0.03,0.03,0.03 mg/kg.
作 者:赵卫星 龚道新 杨仁斌 邹雅竹 高海英 郭正元 Zhao Wei-xing GONG Dao-xing YANG Ren-bin ZOU Ya-zhu GAO Hai-ying GUO Zheng-yuan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湖南,长沙,410128 刊 名: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S) 年,卷(期): 31(3) 分类号:X592 关键词:青枯灵 液相色谱 残留 水稻篇9:空气和废气中醋酸乙烯分析方法的研究
空气和废气中醋酸乙烯分析方法的研究
国内对空气和废气中的醋酸乙烯标准分析方法未见报道,国外美国环保署EPA.625将醋酸乙烯归类与VOCS中.采用Tenax采样管吸附,气质联用分析[1],该分析方法实验过程复杂,样品分析成本较高,笔者通过对硅胶和活性炭两种采样管进行采样效率实验,选择活惟炭采样管采集气体样品,CS2解析,选择常用的`聚乙二醇固定相色谱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醋酸乙烯分离较好,相关系数为0.9998,标准偏差0.01%~0.03%(n=5),回收率为98.4%~102.0%.该分析方法符合环境监测气体样品质量控制要求,能适合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醋酸乙烯监测.
作 者:戴国平鲁宝权 童桂凤 DAI Guo-ping LU Bao-quan TONG Gui-feng 作者单位: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扬州,225009 刊 名:化学工程师 ISTIC英文刊名:CHEMICAL ENGINEER 年,卷(期): “”(10) 分类号:O657.31 关键词:醋酸乙烯 活性炭吸附 气相色谱 空气 工业废气篇10:发酵液中HA含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发酵液中HA含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比较了咔唑法、地衣酚法、阿利新蓝法和Bitter-Muir法等4种分光光度法应用于分析透明质酸质量浓度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发现Bitter-Muir法适用于测定透明质酸质量浓度;同时探讨了糖分、蛋白质、酵母膏、无机盐等发酵液组成对Bitter-Muir法分析透明质酸质量浓度的'影响.结果表明,这些组成对该分析方法有一定程度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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