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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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篇1: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清晰的脉络。我国的证券报道也是处于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阶段。证券报道证券新闻报道从法律上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证券报道的社会影响很大,可以影响证券市场的前景,使股市波动,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它能激起无数股民的投资热情,也能动摇无数股民的投资信心。因而在《证券法》中多次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以规定。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规范证券报道的法规体系

伴随证券市场的成长历程,先后制订发布了有关规范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

一是办法、条例、通知等类的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就有对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中规定了内幕人员的构成中有“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规定,将新闻记者等人列为了内幕人员。在《暂行办法》的第13条中作出了对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1995年,中国证监会转发《关于上海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媒体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转发这一文件,并要求各地加以借鉴,切实抓好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一些地方媒体传播不实消息甚至虚假消息的现象,发出了通知,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工作,罗列了违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1910月,中国证临监会发出《关于严禁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行为补充界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并在以后的规定指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从严惩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与之相配套,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的范围,分析股市行情,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作者资格等事项作了严格规定。

二是法律类的规定。19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刑法》,其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罪名有七八种之多,其中“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信息披露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从而在《刑法》中对证券报道的违法违规现象作了规定和惩罚。12月29日,《证券法》历经8年的起草修改,终于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7月1日生效。在《证券法》第72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消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在第188条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能上能下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在对证券报道的监管约束方面,是一直不断地在推进,由最初的“暂行条例、办法、通知”,发展到最后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高度。

2.我国证券报道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布的有关证券报道的法规不少,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仍得不到很好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证券报道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准确度有待提高,股市中的信息污染和信息误导现象较严重。由于在受众眼中,传播媒介具有广泛性和可靠性,一旦其所报道的信息是假的,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正是基于此,一些操纵市场的分子将目光盯在了媒体身上。他们通常勾结或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如1993年发生的“苏三山”事件,就是由一大户故意编造假新闻,通过媒体的报道,引起股市巨大的波动,从而使其获得不菲的利润。,当时我们的媒体对证券报道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从而被人利用,现在虽然很少发生像“苏三山”事件这样大的虚假报道,但一些“小”的虚假信息报道却时有发生。

二是证券报道存在着违法行为,如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核心,即要求实行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法》第70条规定,新闻记者如果通过某种渠道获得内幕信息,承担着不得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义务。在证券报道中,善于“抢新闻”的记者和传媒不能只顾追求“时效性”,而要考虑“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会对证券市场带来不良的影响。要确保所有投资人都能公平的获知一切可能同市场价格波动有关的重大信息,防止内幕交易,从而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三是证券报道中的舆论监督力度不够。证券报道作为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是其社会功能的体现。证券新闻媒体不仅仅是对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宏观地报道,而且还要对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违规违法的事件进行监督揭露。在现有的证券新闻媒体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活动中,我们发现这种监督大部分都是被动的。

就目前我国证券报道存在的问题而言,法制方面的不足之处有:

(1)法律法规制定的多,但实施不力。在《证券法》出台之前,有关证券新闻报道的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条例、通知、办法”中,规定的比较分散是其一大不足。另外,那些有关“证券报道”的规定,仅是具有阶段性地规范作用,一段时间抓得紧,一段时间又放得松,不具有稳定性。在《证券法》出台之后,虽说证券市场拥有了一部属于自己的法,但是对证券报道而言,其相关规定在这部法中所占条目甚少。除了几条禁止性的规定,几乎没有再涉及了。而《证券法》与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不同的规定之一就是,证券法中没有将新闻工作者列为内幕人。其实在具体的证券市场中“内幕人”的界定是由其身份、地位、职业等等因素与其行为相结合而决定的,不能仅凭几条呆板的规定而划分。而这个规定的改变对证券新闻报道的具体操作规范化的运行几乎没起多大的作用。

(2)新闻立法的缺乏。证券新闻报道的法制缺乏,不仅体现在证券立法方面,同时也体现在新闻立法这一块。证券新闻的报道可以从新闻立法的角度加以规范。如:记者在进行证券报道的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与上市公司,与一些大户的关系,就可以依据新闻立法中有关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条文规定。从而确保媒体自身的纯洁性,保证证券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地报道。但是,目前,我国的新闻立法由于特殊的国情,一时还无法出台。正是由于我们新闻立法的滞后,导致现在新闻媒体自身的一些弊病无法从根本上驱除。

(3)电子媒体法律规范欠缺。在《证券法》出台后,证券报道的方式也有了新的改进。最显著的一点就是证券报刊的网络化进程加快了。从吸引读者的角度来看,因为媒体在电子版上可以举办网上讲座

、现场直播、话题讨论,加强媒体与受众的对话交流,改变报纸过去的自弹自唱的面孔。通过互联网,受众(投资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服务,有更多的信息可以选择,有更大的自主性。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在网上开展证券服务的活动会越来越多,那么其中的问题也会日趋显现,并日渐突出。这时就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调整约束。现行的《证券法》对互联网这一领域几乎没有涉及,这无疑是一大缺憾。

3.完善我国证券报道法律规范的若干建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证券新闻报道。鉴于证券市场规范化和证券新闻特殊性的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实现以法律手段来监督管理证券新闻媒体和证券新闻活动,这就要求尽快建立严密的规范证券新闻媒体和证券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相关原则,此外还要系统地学习证券市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能真正地搞好证券新闻的报道,仅具有新闻业务能力还是不够的。在证券报道走法治化的道路时,相应的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不可忽略的。证券新闻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要善于把有关法律知识应用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善于从法律角度观察、剖析新闻事实,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做出贡献。

二是加强证券舆论监督功能。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其自身规模的日益壮大,对于证券市场上个别不规范行为和违规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不仅不会影响证券新闻媒体有关业务的开展,反而因其敢于和善于进行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侵害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会得到不断发展。如《中华新闻报》7月4日发表独家评论,认为: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栏目,是在全国上百个证券电视节目中唯一没有股评内容的。这就不会出现以股评形式所推荐的股票套牢了一大批中小投资者的不良现象,体现了中央电视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舆论监督所揭露和批评的问题与市场各方经济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舆论监督出现偏差或失误,就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全。所以在进行有关证券市场的舆论监督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报道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有理有据。

三是建立健全电子媒体法律规范。目前,利用互联网这种高新技术进行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十分地罕见。但采用网络技术进行证券市场报道要比传统的媒体更科学、更捷便,这种发展趋势是社会前进的必然。加快网络传播的立法,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十分有益的。在网络媒体上,由于信息量多而杂,受众可以说是应接不暇。而充斥网络上的各种信息真伪难辨。面对大量的可靠性不强的信息,怎能让投资者正常地顺利地去决定投资目标呢?笔者认为,可以套用我国证券市场独创的指定报刊制度而采用“指定网站制度”。这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的。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如何规范电子媒体传播证券信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是它们的重要职责。电子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在进行信息传播时,信息的交流有时是“面对面”地进行,交流速度十分快,从而很难控制和约束一些虚假信息的传播。加快立法,规范电子媒体的信息传播已是非常必要的现实。

篇2: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清晰的脉络。我国的证券报道也是处于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阶段。证券报道证券新闻报道从法律上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证券报道的社会影响很大,可以影响证券市场的前景,使股市波动,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它能激起无数股民的投资热情,也能动摇无数股民的投资信心。因而在《证券法》中多次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以规定。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规范证券报道的法规体系

伴随证券市场的成长历程,先后制订发布了有关规范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

一是办法、条例、通知等类的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就有对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中规定了内幕人员的构成中有“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规定,将新闻记者等人列为了内幕人员。在《暂行办法》的第13条中作出了对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1995年,中国证监会转发《关于上海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媒体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转发这一文件,并要求各地加以借鉴,切实抓好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年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一些地方媒体传播不实消息甚至虚假消息的现象,发出了通知,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工作,罗列了违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1996年10月,中国证临监会发出《关于严禁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行为补充界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并在以后的规定指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从严惩处。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与之相配套,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的范围,分析股市行情,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作者资格等事项作了严格规定。

二是法律类的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刑法》,其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罪名有七八种之多,其中“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信息披露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从而在《刑法》中对证券报道的违法违规现象作了规定和惩罚。1912月29日,《证券法》历经8年的起草修改,终于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7月1日生效。在《证券法》第72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消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在第188条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能上能下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在对证券报道的监管约束方面,是一直不断地在推进,由最初的“暂行条例、办法、通知”,发展到最后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高度。

2.我国证券报道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布的有关证券报道的法规不少,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仍得不到很好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证券报道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准确度有待提高,股市中的信息污染和信息误导现象较严重。由于在受众眼中,传播媒介具有广泛性和可靠性,一旦其所报道的信息是假的,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正是基于此,一些操纵市场的分子将目光盯在了媒体身上。他们通常勾结或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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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证券法律冲突研究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

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1]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立法上的差异,这主要源于各国有立法的自主权,且在立法时立足于本国经济现实及法制传统。(2)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本世纪60年代初至七、八十年代以来,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国际化,这也就引发了关于投资主体的证券投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一般法律冲突所依赖的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的问题已不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问题,但是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问题仍有一个基本条件,即不管是投资主体还是发行主体的行为效力都离不开其在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被认可。

证券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证券法律的立法精神及法律体制上的宏观冲突。这主要因各国对证券经济的认识及各自国情的考虑不同,立法精神上有追求严格监管的,有追求自由放任的,也有适度监管的。法律体制上因证券发行或交易领域在反映立法精神及政府调控政策上的差异,而使各国呈现各自的特色。当然,该宏观层次上的冲突往往都通过具体法律规范的冲突来表现。(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冲突,它是因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上市公司、购券人等因其涉外证券市场行为而需要确认其身份或资格时发生的法律冲突。该类冲突往往可通过关于法人或非法人的社团组织及自然人的资格之法律冲突来表现,因此,此类冲突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冲突,它是证券法律冲突的本体部分。因证券发行交易发生的地域特点,可把该类冲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二是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而引起的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三是外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因发行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间发生冲突。综合证券法律冲突生成的诸要素及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比较,可以看出证券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因为证券的特殊性,不能把证券法律冲突归入无形财产法律冲突领域,更不能归入动产或不动产法律冲突领域中去。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奥等国的法律中把物(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证券也可以归入无形财产的类别,但其特质决定了它又不同于知识产权,这是因为证券既有物权的属性又有债权的'属性,特别是证券中的一个基本种类-股票更是一种超越于传统物权和债权含义的独特权利,何况证券的发行、交易还存在着有别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的复杂程序,如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及非证券机构的交易等等。正因为如此,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 第七章中便把证券交易所的契约与无形财产权的契约分别列于第39条、第43条,而未把证券交易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权的转让中去。证券与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冲突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有形性而使法律冲突的实质联系因素都比较一致地推为物之所在地。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及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等都把证券代表物(动产或不动产)的证券之法律冲突划入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冲突领域中去,而具有债权、物权双重属性的股份及债券则另行处理。这都反映了证券法律冲突因证券的特质而不能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的法律冲突或动产、不动产的法律冲突。

第二,证券法律冲突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冲突。证券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才生成的,它是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一种载体。在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国际环境中,证券立法问题上所呈现的差异便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各主权者对自己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取向及具体决策的把握,而很少有像在传统民事领域-婚姻、家庭、住所、国籍等在法律冲突上所呈现出浓厚的文化冲突属性。这主要因为证券出现的根本价值取向便在于效益,即最优化地筹资融资和降低成本耗费。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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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晚报证券报道如何做出特色

晚报证券报道如何做出特色

随着现代人日益重视理财,近年来,证券报道已经成为晚报,都市报经济报道的'一大重点内容.晚报的读者中,股民和其他投资者众多,证券报道如何立足报纸特色,非常值得探讨.

作 者:薛蓓  作者单位:扬子晚报社 刊 名:青年记者 英文刊名:YOUTH JOURNALIST 年,卷(期): “”(18)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过程与方法:

结合打击各种形式经济犯罪的实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青少年学生虽然还没有直接参加经济建设工作,但是它们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并参与其中的经济活动。因此,让学生从小接受和培养法治经济的知识和思想,对他们目前和今后依法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本框的教学重点为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现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使市场来已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竞争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损害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严重扰乱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让学生尽早了解规范我国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内容及其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小养成依法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本课及本框的重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另外,本框内容涉及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基本为人们所熟知,所以,没有教学难点和疑点。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教法建议

在讲“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教师可以通过举一些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深恶痛绝的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例子,即:“反面实例”。由同学们进行讨论、分析,最后找出问题之所在的形式,由学生自己总结出规范我国经济活动的各种规则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例如:当前市场上的“虚假广告”、各种形式的'“打折狂潮”、“降价风暴等”。但是,运用此教学方法要特别注意一点即:不要片面追求举例的数量、热闹,而是要抓住一、两个实例,和学生一起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解剖,得出相关的结论,继而再对“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这三大原则的涵义进行解释。

对于这部分内容,教师还可以有多种教学设计:比如:

(1)教师可以事先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材料用录像、录音、投影图片或口述的方式展示出来,由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分析,然后,各组进行总结汇报、补充,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归纳。

(2)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画成漫画,上课时由这些学生上讲台分别展示并解释这些漫画,再由教师进一步讲解教材的内容。最后,由学生和教师一起评出“最佳”、“优秀”作品。

(3)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排成小品或情景剧,上课时由这些学生进行演出,下面的学生一边看演出,一边就小品或情景剧内容思考老师布置的思考题。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两个案例(见扩展资料):

1、千亩瓜地为何无收

2、诚信卖鞋

提问:这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你的感受如何?

学生可以思考或者与前后座的同学讨论交流(给2、3分钟)

教师归纳:

第一个案例说明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说明: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

任何人做从事经济活动都要遵守法律,只有如此,买卖才能生财,赢得人们的信任与称赞,你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引出新课)因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第二框的内容:

新课:

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提问:案例1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违反了什么法律?两瓜农又应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违反了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两瓜农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中,人们不仅要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遵守其他的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但是,这几部法律是最为重要的。

(投影或PowerPoint)

提问:案例2中的“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说明了什么?(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说明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只有自觉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诚信经商,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

提问:经济活动中除了要坚持诚信经商的原则外,还要坚持什么原则?根据你的经验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归纳:从事经济活动,要依据的原则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投影或PowerPoint)

活动:应该如何理解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活动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各种规则?(要求:依据 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耳闻目睹;前后座同学分组讨论。)

教师点评,并依据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

提问:(依据 案例1、案例2)参加经济活动的人们可以分为哪几种?请在案例1、案例2种具体说明。

教师归纳:(略)

提问:请依据 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经验说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不遵守法律行不行?为什么?应该分别如何自觉依法参与经济活动呢?

教师归纳:(略)

4、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详见教材)

活动:请同学们谈谈你在现实生活中亲身遇到或耳闻目睹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行为的正反面实例,并依据今天所讲的内容谈谈你?quot;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感受。

小结: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只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法定要求,才能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经济秩序,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特别是在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 的今天,建立、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用法律会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制裁违法的经济活动,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就尤为重要。

探究活动

调查探究活动1:

请同学们调查自己家人(包括亲戚等)对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了解情况。

具体要求:(1)最少要调查10人。(2)请被调查人说出自己知道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名称。(3)请被调查人按其对经济法律的熟知情况进行排序。

A.

表一:

姓  名

与调查人的关系

年龄

职 业

知道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名称

(注:如果表格不够用可自行增加)

表二:人们对经济法律熟知情况的排序表

法律名称

知道此法律的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注:如果表格不够用可自行增加)

调查探究活动2:

建议学生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多少部法律?其中关于经济的法律有多少?(或到当地人大了解近年来本地区制定有关经济立法的情况)写成调查报告。

数   量

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数量

占颁布实施法律、法规总量的比率(%)

总   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法律

总  计

目标:

A.        通过完成此项调查活动,使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大致地了解,特别是对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从量上有所了解。

B.        通过完成此项调查活动,使学生初步认识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这是能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良好的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之所在。

篇6: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过程与方法:

结合打击各种形式经济犯罪的实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青少年学生虽然还没有直接参加经济建设工作,但是它们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并参与其中的经济活动。因此,让学生从小接受和培养法治经济的知识和思想,对他们目前和今后依法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本框的教学重点为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现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使市场来已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竞争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损害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严重扰乱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让学生尽早了解规范我国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内容及其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小养成依法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本课及本框的重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另外,本框内容涉及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基本为人们所熟知,所以,没有教学难点和疑点。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教法建议

在讲”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教师可以通过举一些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深恶痛绝的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例子,即:”反面实例“。由同学们进行讨论、分析,最后找出问题之所在的形式,由学生自己总结出规范我国经济活动的各种规则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例如:当前市场上的”虚假广告“、各种形式的”打折狂潮“、”降价风暴等“。但是,运用此教学方法要特别注意一点即:不要片面追求举例的数量、热闹,而是要抓住一、两个实例,和学生一起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解剖,得出相关的结论,继而再对”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这三大原则的涵义进行解释。

对于这部分内容,教师还可以有多种教学设计:比如:

(1)教师可以事先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材料用录像、录音、投影图片或口述的方式展示出来,由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分析,然后,各组进行总结汇报、补充,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归纳。

(2)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画成漫画,上课时由这些学生上讲台分别展示并解释这些漫画,再由教师进一步讲解教材的内容。最后,由学生和教师一起评出”最佳“、”优秀“作品。

(3)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排成小品或情景剧,上课时由这些学生进行演出,下面的学生一边看演出,一边就小品或情景剧内容思考老师布置的思考题。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两个案例(见扩展资料):

1、千亩瓜地为何无收

2、诚信卖鞋

提问:这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你的感受如何?

学生可以思考或者与前后座的同学讨论交流(给2、3分钟)

教师归纳:

第一个案例说明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说明: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

任何人做从事经济活动都要遵守法律,只有如此,买卖才能生财,赢得人们的信任与称赞,你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引出新课)因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第二框的内容:

新课:

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提问:案例1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违反了什么法律?两瓜农又应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违反了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两瓜农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中,人们不仅要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遵守其他的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但是,这几部法律是最为重要的。

(投影或PowerPoint)

提问:案例2中的”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说明了什么?(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说明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只有自觉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诚信经商,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

提问:经济活动中除了要坚持诚信经商的原则外,还要坚持什么原则?根据你的`经验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归纳:从事经济活动,要依据的原则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投影或PowerPoint)

活动:应该如何理解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活动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各种规则?(要求:依据 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耳闻目睹;前后座同学分组讨论。)

教师点评,并依据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

提问:(依据 案例1、案例2)参加经济活动的人们可以分为哪几种?请在案例1、案例2种具体说明。

教师归纳:(略)

提问:请依据 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经验说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不遵守法律行不行?为什么?应该分别如何自觉依法参与经济活动呢?

教师归纳:(略)

4、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详见教材)

活动:请同学们谈谈你在现实生活中亲身遇到或耳闻目睹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行为的正反面实例,并依据今天所讲的内容谈谈你?quot;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感受。

小结: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只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法定要求,才能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经济秩序,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特别是在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 的今天,建立、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用法律会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制裁违法的经济活动,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就尤为重要。

探究活动

调查探究活动1:

请同学们调查自己家人(包括亲戚等)对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了解情况。

具体要求:(1)最少要调查10人。(2)请被调查人说出自己知道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名称。(3)请被调查人按其对经济法律的熟知情况进行排序。

A.

表一:

姓  名

-

与调查人的关系

-

年龄

-

职 业

-

知道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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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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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篇7: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序规范,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初学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问题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造成我们视野的狭窄。其实法律规范除了以上两种规范外,还有一种规范,即冲突规范。学术界倾向于将冲突规范归入程序规范之中,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欠考虑的。冲突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价值,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论述:

首先,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用来具体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当事人,责,权,义明确。从而形成可见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我们也可以称其为通过实体实现正义的规范。而程序规范,本身并不追求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是使得当事人在追求实体权利,义务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种秩序,一种看的见的正义,即“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规范。而冲突规范,是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它本身既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使用何种程序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导,来告诉法官选择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此它也被称做“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选择,指引来实现正义的法律规范。

其次,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最先出现的,程序规范次之,冲突规范最后。但是这只是在当历史按照一种由内而外,由闭塞到交往的路线发展时才成立。我们通过观察法律的最初形态“习惯法”就会发现,最初的习惯法是实体和程序不分,但是这种混合状态中实体是战具着很大一部分,而程序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序性习惯的效力没有实体性习惯的效力高。古时候衙门的县令可以同过各种方法,哪怕是当今看来是非常荒唐的方法来实现自己心中认为的实体正义。在他们的心目中实体正义第一,程序无关紧要。而冲突规范,只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社会关系,有两种或者多种法律同时调整它而且规定不一的时候才会产生。因此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是它出现的前提,只有当前两者规范彼此内部出现矛盾的时候,才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的选择,指引来做出决定,选择出具体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来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

最后,从规范的结构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存在着“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无论是“三要素说”还是“两要素说”,传统学者认为都是为了达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概括性,稳定性。这种观点对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来言是非常的适合的,尤其是实体规范。但是冲突规范却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这是由他的目的和价值所决定的。一般的冲突规范都没有规定法律后观,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区分开,而是将两者合在一起。由“范围”+“系属”构成。前者是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明对这种社会关系应该适用何国,何地,何种法律来进行调整。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实体规范,程序规范还是冲突规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结构,尤其是冲突规范和前两种规范的区别更是明显。因此不应该简单的把冲突规范归如到程序规范或者是实体规范之中。

篇8:艾滋病报道的语言规范

艾滋病报道的语言规范

艾滋病报道的相关用语能左右公众的舆论、认知和态度.当前,由于媒体记者和编辑缺乏对艾滋病基本知识的`了解,往往用大量“惊心动魄”的语言来突出艾滋病的可怕性,诸如“世纪瘟疫--艾滋病”等,以期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同时,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媒体开始走向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的市民类报纸纷纷抢滩登陆云南报业市场,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白热化.为了提高阅读率或收视率,争取更多的广告投放,抢夺能够抓住观众眼球的新闻就成了媒体的生命线.因此,在艾滋病报道中,媒体猎奇、炒作的风气愈演愈烈.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新闻界  PKU CSSCI英文刊名:PRESS CIRCLES 年,卷(期): “”(5) 分类号:H1 关键词: 

篇9:证券的五个法律特征

(一)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须先以支付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证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资多少的证明文书。但投资者因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因投资渠道、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价各不相同,因而证券这种投资凭证无法动态、及时并客观地反映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只能以证券面值总额静态、抽象地表彰其投资份额的大小,以实现收益标准的统一。例如,我国现阶段发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币,但投资者获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价则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几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应当也不可能随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不断地改变,为求得权益标准的统一,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明文书,所能证明的是投资者的名义投资,而非实际投资,故其投资证明的作用虽然客观,但却有局限性。

(二)证券是一种收益凭证

有价证券不仅仅是一种表示投资者所投资资产多少的凭证,投资者投资证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发行人分派的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投资者买进卖出证券的交换收益。

(三)证券是一种风险投资工具

虽然证券表彰了投资者投资资产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愿望,但作为一种虚拟资本,要借助于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或者虚拟资本本身的市场交换才能实现资产的保殖和收益的获取,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和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在实际资本的运作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极有可能出现亏损乃至于破产,证券投资人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不仅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其所投资的资产会缩水、贬值以至损失殆尽。在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过程中,因投资者的投机决策失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发生,投资者的交易收益愿望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甚至还会发生交易亏损。

(四)证券具有可流通转让性。

正因为证券投资的风险很大,为活跃生产经营领域实际资本的投入和繁荣证券市场,就必须为投资者设定必要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机制,其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证券的可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机制的确立,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获取证券交易收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场的发展有违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时,投资者能够非常便利地出让其所持证券从而达到控制或规避风险的目的。很难想像,失去了证券的可流通转让性,证券投资还有何实际意义。

(五)证券具有定型性

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权利的交易。证券权利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不具有物的形态,在交易时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为保障大规模交易的简便易行,也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证券定型化,即对证券的内容和格式实行统一的标准。具体而言,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同一品种的证券,无论是证券的面值或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其他方面的内容或交易的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要保持高度的一致,这样,既能确保持有人权益的计算,也简化了交易协商的过程,同时还能避免在交易时对交易内容发生歧义,以确保交易的安定。

[证券的五个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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