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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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篇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年第9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从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10月31日延长至11月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5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月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月23日和11月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月14日,不含本日)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年10月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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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称  |      合计    |    3年期    |    5年期    |

|------|-------|-------|-------|

|  合计      |3000000|1800000|1200000|

|------|-------|-------|-------|

|  工商银行  |1000000|  600000|  400000|

|------|-------|-------|-------|

|  农业银行  |  400000|  240000|  160000|

|------|-------|-------|-------|

|  中国银行  |  300000|  18000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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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篇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再次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第5号公告,在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450亿元,现就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省级人民银行将本文发至所辖城市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

一、本期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分为3年、5年两种期限,其发行额度比例为3:2,即3年期270亿元、5年期180亿元。3年期年利率7.11%,5年期年利率7.8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如发行期内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生变动,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做相应调整,调整利率待财政部公告后执行。

二、本期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得用于抵押贷款,不上市流通。本期国债发行期从1998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各代销、包销银行在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协议和包销合同之后,利用本系统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不得跨系统分销,不得在核定额度以外超发本期国债,严禁任何盗用国家信用买空卖空国债的行为。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销售数额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售出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3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的按年利率7.11%计付利息。

(2)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不满4年的按年利率7.20%计付利息;满4年不满5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5年的按年利率7.86%计付利息。

以上两种期限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时,不计付利息。

六、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代销(包销)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本期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3年期最长计算到10月31日止,5年期最长计算到10月31日止。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和财国债字〔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合作银行名单(略)

篇4: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二、发行方式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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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2000年12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2000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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