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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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篇1: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2.0%的受访者在关注个税改革,其中最关注的问题是起征点是否提高(70.2%)。关于扣除因素,受访者认为最应该纳入的四项是:抚养孩子的费用(56.9%)、房贷(55.5%)、赡养老人的费用(54.4%)、教育(53.7%)。62.4%的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65.0%的受访者期待个税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税负。

70.2%受访者关注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

调查显示,82.0%的受访者在关注个税改革,表示非常关注和比较关注的受访者分别占25.0%和57.0% 。

 

在上海某私企工作的李思缈最近一直在关注个税改革的新闻。已经被辟谣的“年收入12万以上将被定为高收入者”的消息着实让她担心了一把。李思缈是工薪族,目前每月税后工资8000多元。大城市生活成本高,扣除每月近3000元的房租和给父母的1000元,她感觉剩下的钱也就刚够自己日常开销。“每次个税改革,起征点都会提高,希望这次也能再提一提。”李思缈期待,这次个税改革能让自己每月到手收入增加一些。

关于个税改革,70.2%的受访者关注的问题是起征点是否提高。

,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由800元上调至1600元,提至元,上调至3500元。

调查显示,53.6%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还是低了,个人税负过重,仅20.3%的受访者认为当前个税起征点高,9.1%的受访者认为刚好,17.0%的受访者回答不好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后收入越高的人少缴的税越多,在分配调节上会起反作用。同时,现在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会非常不合理。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单纯说提高起征点,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对于个税改革,受访者关心的其他问题还包括税率(64.6%)、征收范围(59.8%)、扣除因素(38.5%)、家庭申报(30.5%)、按年计征(17.4%)等。

关于个税抵扣因素,受访者认为最应该纳入的四项是抚养孩子的费用(56.9%)、房贷(55.5%)、赡养老人的费用(54.4%)、教育(53.7%)。受访者期待纳入的其他因素还包括房租(46.5%)、健康状况(36.7%)、车贷(28.8%)等。

“特别希望个税抵扣因素能全面合理一些,充分考虑人们的生活压力。”在河北石家庄工作的范宇轩也在关注个税改革消息。两年前,他独自从县城到省会工作,妻子没有正式工作,还有个一岁多的孩子需要抚养。范宇轩每月工资6000多元,单位解决吃住,这让他能每月多往家里打一些钱。“我现在生怕家里人生病或出什么大事。之前母亲要动个小手术,急需用钱,我把工资全打回去了,还办了一张信用卡,省吃俭用好几个月才还清”。

62.4%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

调查中,62.4%的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

调查显示,工资薪金(74.7%)是受访者最普遍的收入来源,其他依次包括财产租赁收入(22.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23.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14.9%),劳务报酬收入(14.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12.6%),稿酬(3.0%)等。

65.0%的受访者期待降低工薪阶层税负,53.7%的受访者期待提高个税起征点。

施正文曾指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源头的把控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的问题比较严重。

在李思缈看来,个税改革应该关注大城市低收入者的状况。“目前,在一线城市,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大有人在,扣掉房租,生活真的很艰难。虽然我的工资相对高一些,但也只能先过好眼前的生活,买房、结婚、生子想想就发愁,没有胆量把生活正常进行下去”。

受访者对于个税改革的其他期待还有:降低税率(43.3%)、以家庭为单位征收(33.7%)、严惩偷漏税行为(33.4%)、加强对财产性收入征税(30.4%)、因地制宜实行个税退税政策(24.5%)、建立个人综合收入信息系统(22.0%)、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19.3%)、财政部及时公布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19.5%)、个税调整与工资变化建立联动机制(19.2%)、按年计征(17.7%)、个税起征点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17.0%)等。

“我身边有的人,在城市有两套房,就租出去一套,直接跟租户交易,根本不需要缴税。还有的朋友单位福利好,各种津贴、补贴很高,也不缴税。反而像我这种只能靠工资生活的人,所有收入都会被纳入征管范围。”范宇轩希望,个税征收能够更加公平,对富人各种收入来源能够有效监管起来。“税收多几百元、少几百元对工薪族获得感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希望个税能更好地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与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年收入在5万元及以下的占25.8%,5万元~10万元的占42.4%,10万元~20万元的占23.7%,20万元~30万元的占5.7%,30万元以上的占1.2%,1.2%的人表示不确定。

篇2:解读个税改革

解读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改革方向,专项扣除不可避免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分类税制下的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只能体现个人某一项目的所得,不能体现个人所有收入项目的整体负担能力,也不能照顾到不同家庭的差异因素。改革在所难免。

早在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我国就已经明确了个税改革的大方向: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究竟哪些项目实施综合税制?哪些项目实施分类税制?肖捷部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同时对财产转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如果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到位,不可避免地,新一轮个税改革方案将会有“专项扣除”这一新政问世。

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肯定了这一新政: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专项项目,比如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这是要考虑的。

杨志勇对这一举措表示赞成,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一个家庭生小孩越多,得到的补助也就越多,全世界都是如此,“像美国,一个家庭小孩生得足够多,都会得到补助,甚至包括单亲母亲,抚养小孩也能拿到补助。其实不仅二孩,住房按揭、养老社保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项目也可能会进行抵扣。”

解读个税改革:学者建议将最高税率从45%降低至25%

除了免征额,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还有工薪个税采取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实,为降低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提高工薪个税起征点至3500元的同时,也将此前的9级税率缩减到7级,税率范围为3%~45%。

这样的税率设置,在6年前无疑能起到降低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但如今,中低收入者的感受却大相径庭。

吴磊在北京的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一个月的税前收入1.27万元。这个收入水平在三四线城市算是比较可观,但是,在北京,他过得很拮据,甚至有些捉襟见肘。

“在北京,一个月1万元能做什么?如果你没有买房子,房租一扣就差不多了。”吴磊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无奈地表示,他每个月在扣除“三险一金”及个税等相关费用后,拿到手的钱不到1万元。他们一家3口在东四环边上租住两居室,仅房租每个月就要6000元,2岁多的孩子每个月的花费得有1000多元,妻子的工资又不固定,因此,家里的整体收入满打满算只够日常生活开销。

根据目前的税率标准,工薪收入在扣除3500元和“三险一金”相关费用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是10%;而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吴磊每个月要扣1006元的个税。

20之前,在10%至20%之间,还有15%的税率档次。但年取消了15%的税率档次之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的税率直接从10%跳至20%。

在杨志勇看来,这一档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档次间隔太大,收入稍微升高一点,税率升幅就很大,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尤其是目前国家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考虑对个税税率进行调整。

此外,杨志勇还认为,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过高,而对应这档税率的是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相当于年薪百万要缴近50%的税,这并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来国内就业。

“像美国的一些高科技公司,百万美金都不一定能够吸引到国际高端人才,何况我们国家年薪不到20万美金就要缴近50%的税,怎么能够吸引人才到国内来?没有人才就没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怎么做?”杨志勇建议,考虑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个税最高税率更低,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25%)相对接,我国工薪个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这样不仅可以吸纳国际高端人才,培养更多的中等阶层,还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收入的调节作用。”

他同时建议,可以将现行工薪个税7档降为6档,对应月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5000~1万元适用5%税率;1万~5万元适用10%税率;5万元~10万元适用15%的税率;10万元~20万元适用20%税率;20万元以上适用25%税率。

解读个税改革:是否需要再提高免征额的争议不断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个税800元的免征额。之后进行的每一次个税改革,基本思路都是提高免征额。先是,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又将免征额从1600元调整到了元。2011年再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的标准,同时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刘剑文清楚地记得,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当时方案确定的免征额标准是3000元。“当年立法跟过去立法有所不同,强调凡是涉及到民生的法律都必须公开征求意见,而个税法是一个很典型的民生法律。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人认为3000元的免征额有点低,于是,正式出台的个税法就将免征额调整到了3500元。个税改革,既要反映民情民意,还要让大家可以期待,有合理的预期。”

自2011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后,6年过去了,其间关于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从未间断过。特别是每逢全国两会,个税改革的话题总能成为代表委员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为什么6年都不提高个税免征额?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一致认为免征额之所以多年未调整的原因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3500元的免征额提得过快了。二是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再提高免征额不是改革方向,因此基本扣除不会有大变化;如果有专项扣除,就不适合再提高免征额。三是提高免征额是劫贫济富,免征额提得越高,高收入者减掉的税越多,因此不宜再继续提高免征额。

杨志勇有自己的看法,“3500元指的是基本生活费用,而且3500元免征额已经过去几年了,即使是当时3500元提得快了点,当下基本生活费用在提高,就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尤其解决中低收入者收入偏低的问题,只要提高免征额,对中低收入者肯定有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都把目光聚焦在改革个税免征额上,希望通过提高免征额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交的《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5000元的建议》,提出应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体现税负公平。

众所关注下,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的回答已经比较明了:“作为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的问题,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篇3: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每个月工资单上的扣税数额,渐渐成为工薪阶层拿到工资后最关注的栏目。     在XX某国营企业上班的朱小姐每月拿到手的工资3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扣税数额在200至300元不等,所扣税额占她实际收入的10%左右。     毫无疑问,朱小姐所在的企业照章纳税, 并没有多克扣她一分钱,但税款的多少,已经让朱小姐十分敏感了。     类似朱小姐这样的中等收入人群,已经成为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然而,他们只是工薪阶层。     国家税务总局4日11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907亿元,同比增长34%,增收484亿元。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在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情况下,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为2160元,同比增长8.4%。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XX、XX、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不由得普通人不关注。     改革焦点:个税起征点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是时,“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个税因“劫贫济富”而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XX、XX、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各地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这是最为公众所不满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了“现行法律规定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的议案。姜德明举了自己的例子:他1980年的月工资是33元,20多年时间,月工资已经增涨了50多倍。但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网友余丰慧也指出:如果比照工薪阶层工资提高50倍来推算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征收起点,应该是40000元。即使依据这个参考数据,再综合物价增长等各个方面情况,起征点应为10000元左右。这个意见虽然被认为有些过激,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据新浪网一项“您认为个人所得税从多少元开始起征比较合适”的调查显示:起征点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44.60%,选择2000元的占38.51%,选择1200元的占14.36%,而仅有198人选择维持现行的800元起征点,占总投票人数的2.53%。有迹象表明,在各方意见的影响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提高个税起征点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没有悬念,基本就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但新的标准是什么,仍是个不好解决的问题。XX社科院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即将来临的个税改革必须关注到以下几点:要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4月7日,XX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副处长史小军在首都之窗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他个人认为,XX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定在1500元左右比较合适。   不断“小动作”等待“大动作”     4月26日,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出席XX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东亚-拉美合作论坛上表示,近期财政部税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物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     苑广睿在会上称,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银行系统不够完善,全社会使用现金比重大,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二是目前税收征收以每月收入800元为税基,这一数字偏低。苑广睿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但由于这是财政部人士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表示,这种态度依然值得引起关注。与此前的一些猜测不符,虽然“两会”时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话题讨论非常热烈,但“两会”之后,有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就个税改革问题推出具体方案和时间表。而社会对税制改革的注意力,也被吸引到了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和房地产税上。虽然一直没有激动人心的“大动作”,但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对个税问题也并不是完全保持沉默。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被认为是堵塞最近一段事件部分企业利用员工团险逃避缴纳个税的途径。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通过通知形式,明确了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还就员工股权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20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几次通知,并不是有对现行税制的更改,而仅仅是对一些既定法规的强调。更为公众们所期待的,是对于现行个税制度的重大调整,特别是起征点和税制。     4月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章专门论述了关于“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的内容,虽然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问题,但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落实有关税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已经在部分具体内容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其中就包括个税改革的问题。     漏洞依然普遍逃税各有高招 现行个税出现“劫贫济富”的结果,除了起征点过低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收入不少都未被有效监控,造成部分人虽拿着高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赋。 此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强调监控的企业员工团险就是途径之一。据了解,一些企业正是通过投保团体保险,将投保费用计入福利、成本或是补充养老保险等账目,相对于把钱直接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免去了员工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将其作为卖点向企业推销,以提高销售业绩。 XX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主任孙健认为,此次国税总局的.通知内容,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此次发文再次强调,预示着税务部门对企业利用保险避税、洗钱的各种“擦边球”行为将不再容忍。 事实上,在各种形式的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一位经商十多年的私企老板就向记者表示,为了逃避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他的用车、吃饭、娱乐的花费,往往都出企业的账目里出,而给自己支付的工资却不多。虽然企业里外都是自己的钱,但相对于个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更合算一些。 在华的跨国公司中工作的美国人安德森先生就对这种现象很不理解,因为在美国,即使是自己的企业,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的范围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纯属个人目的的消费如果列支在企业账中,会被税务部门认为是逃税行为。 但安德森先生注意到自己的中国同事中部分人也有自己的逃税办法。他们利用跨国公司的优势,在大陆之外的地区某个银行中开立个人账户,将一些收入直接以外币形式存入,以逃避利用国内银行系统的税务监管。除此之外,收入丰厚的外企员工还有很多逃税避税的手段,如股票期权等。 ,在XX市地税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查处中,就曾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主要手段就是股票期权。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种之多。规定虽然详尽,但繁复的种类却加大了征收难度,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真正在征收时,也并没有阻止住漏洞的出现。 XX社科院2005年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而据记者了解,这一点与有关部门的想法不谋而合。 专家表示,未来的综合征收其实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据,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据介绍,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它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篇4: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我们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无论是休闲,还是做家教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都是对收益的选择,只不过前者是休闲的收益,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们当然就是选择休闲,而不选择做家教,其结果必然会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人类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任何劳动都是痛苦的选择,因为任何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和脑力,从而当然没有休闲那样有快乐的享受,因而为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应该是肯吃苦和爱劳动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则,人们将没有劳动的积极性,因为如果这些选择劳动的人与那些选择休闲的人相比,没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其多的收入而要是通过税收而被调节了,那么就必然会使任何人都没有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必然会延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因而不能过高地确定所得税的比率,更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强调绝对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对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也是800元,但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许多个人消费并不用自己花钱,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而且连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花钱,个人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实实在在的收入,所以800元起征点对农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人的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但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一样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

由此可见,虽然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不同,所以应该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既要求我们提高起征点,使穷人应少缴税,同时又要求我们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而且税率过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只参考发达国家的税率,而是要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出发,把是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作为制定所得税税制的重要准则。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税收制度,而不是相反,因而税收制度应与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

篇5:大学生对于作业的态度的调查报告

大学生对于作业的态度的调查报告

这次我一共调查了20人,其中男生8人,女生12人,问卷包括15个题目,采用问卷、电话、网络三途径配合的方式进行了调查。

以下是问题及被调查者的回答。

1、你认为大学的作业量适当吗?

其中有6人认为太多,占总数的30%,10人认为适当,占总数的50%,4人认为偏少,占总数的20%。

2、当听到老师布置作业时,你的第一反应是?

在这一项中,有7人的反映是要独立思考,并且认真完成,占总数的35%,有40%的人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就好应付完成,而还有25%人的感触是“唉,又要做作业啦反感厌恶”。

3、你是怎样完成你的作业的呢?

有2人会和同学或者和舍友讨论,占总数的10%,有7人纯粹利用电脑上的资料并略加修改,而非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占总数的35%,8人会自己独立思考并参考电脑上的资料,占总数40%,还有3人认为会找老师询问,然后完成作业,占总数15%。

4、你的作业的完成对电脑(网络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吗?

有11人认为很高,占总数的55%,8人认为一般,占总数的40%,还有1人认为依赖程度较低,占总数的5%。

5、借助计算机做作业的缘由是?

有4人认为可以上网搜答案,省时间,占总数的20%,4人认为认为电脑上的答案比自己的要全面,占总数的20%,7人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己作业的观点,提高作业的质量,占总数的35%,还有25%的人认为大学生要善于利用网络资源。

6、你认为老师布置的作业怎样?

5人认为很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素质或者能力,占总数的25%,12人认为一般,可有可无,占总数60%,其余认为老师布置的作业对自己没有很大的作用。

7、你高中时期又是怎样完成作业的呢?

有13人会独立思考并完成作业,占总数的65%,还有5人认为会和室友和同学商量然后完成,占总数的25%,其余10%认为会找老师,请老师帮忙讲解,然后完成,值得一提的是没有1人会上网查找资料。

8、你认为高中的作业和大学的作业有何不同?(多选)

75%的人认为高中的作业有固定的模式,而大学的作业发挥空间更大,60%认为大学作业与电脑的联系程度更高,70%认为高中作业强调个人的能力,大学的更注重团队的分工合作,20%选择其他。

9、高中和大学的作业,你更偏向于哪种?

9人偏向于高中占45%,3人偏向于大学占15%,还有40%认为两者差不多。

10、你更侧重哪种做作业的方式(类型)?

其中5人喜欢完成书本作业(理论型),占总数的25%,9人喜欢通过参加某种活动的方式完成作业(操作型),占总数的45%,还有6人认为两者结合较好,占总数的30%.

11、你会完不成作业吗?

30%的同学会完成每一次作业,65%的同学偶尔无法完成作业,还有5%的人会常常完不成作业。

12、(11题选A的跳过这一题)

你完不成作业的原因有哪些?(多选)

5%的同学认为很多作业要在电脑上完成,宿舍没有电脑,所以无法完成,25%的同学不知道如何做,55%的同学是因为不想做,85%的同学是因为太忙了,没时间做,还有40%的`同学选择了其他。

13、你会与别人交换作业互相修改,力求做到最好吗?

有2人经常会,因为两人可以共同进步,占总数的10%,8人偶尔会,占总数的40%,10人不会,不想让别人看自己的作业,占总数的50%。

14、你通常以怎样的态度去完成作业?

7人会总是寻找更有效的方法,力求出新意,占总数的35%,9人会跟中学时一样,循规蹈矩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占总数的45%,4人认为作业没有实践能力重要,不做也罢,占总数的20%。

15、你认为大学的作业意义何在?(多选)

55%同学认为可以完善及巩固专业知识,45%认为可以令学生注重社会实践,积累经验,提高综合素质,85%的同学认为是为了修学,让综合测评表好看些,55%的认为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还有20%选择其他。

以上便是我问卷所涉及的所有题目,通过对问卷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周围及自己的真是情况,我发现同样是对待作业,高中学生的态度明显好于大学生,并且对待作业的焦虑程度也是一样。高中生有老师、家长24小时的监督,还要面对的是升学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完成一切任务,只为获得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然后去过大学生活。而大学生已经经历了高中的压力,在大学没压力、没监督,所有人都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以及人均多重社会角色现象的出现,导致了“好多人没空完成作业”等现象的发生。

面对这种以上分析,我认为只有师生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转变学生对待作业的态度。学生自己应该转变观念,明确自己的目标,认真对待作业,学会创新,进而扎实自己的知识;老师应该转变观念,运用创新性思维,祛除唯作业独尊的观念,布置作业应该合理有效安排,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篇6: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03-16 10:59:21 南方日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并运行了20余年,为促进国家税收增长,调节和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适应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

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利于调节和平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社会地区之间、家庭之间、劳动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收入上的两极分化,衍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与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不符,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节。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则很难达到缩小上述收入差距的目的。如目前我国各地一律都实行20多年前规定的800元的个税免征额,将几乎所有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都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畴,这在表面上似乎体现了纳税平等,但实际上却不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而个人所得税征缴上的分类制及按月征收方式,更是方便部分具有多元收入的纳税主体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手法达到偷税逃税避税的目的,自然难以实现对劳动者收入差距的调节。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改革,如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改分类制征收为混合制征收,改按月征缴为按年征缴,等等。这些改革,将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下调过高的个税税率,有利于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积累和创造社会财富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发展,发展需要民间财富的充分涌流。经验表明,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经济主体对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和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率。目前,我国民间经济主体对投资的激情与能力仍显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法规定了过高的税率。实事求是地说,与国际社会相比,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水平是偏高的,特别是工薪收入部分的税率偏高,最高要达到45%.实行高税率表面看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和本质来看却并非如此。因为过高的税率,往往会削弱民间投资的能力,并严重挫伤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的根基。因此,全球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调低税率、拓宽税基。因为,随着个税税率的下调,民间投资的激情与能力大增,国家的税收也就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因此,我国要想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着力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就有必要将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五级,对收入在5000元或4000元以下的个人一律实行低税率,以达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堵塞“黑洞”,有利于抑制个税领域的失信违法行为,实现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各种形式的.纳税人逃税、偷税、漏税等失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削弱了国家发展公益事业的能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仔细分析纳税人失信违法行为的原因,除了有道德素质不高的因素之外,还有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体制本身存在着便于纳税主体偷税、逃税、漏税的“黑洞”。如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征收一直实行源泉的代扣代缴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甚至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这自然极不利于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觉醒。又如征税单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常常会给部分富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留下可乘之机。再如纳税人权力体系的失落和征税人权力的不受限制,导致不少纳税人产生强烈逆反心理。还有,纳税法律责任事实上的缺位,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不少纳税人非法逃税的不良心理预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只有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个税体制进行改革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编辑:李美仪)

篇7: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单一税”理论的提出和俄罗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反映了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一些税收原则,如广泛的税基和较低的税率;同时,也反映了美国、俄罗斯经济和税制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如美国储蓄率相当低,税制繁琐复杂,高收入纳税人利用复杂的税制合理逃避税收调节。俄罗斯则是税收秩序极其混乱,地下经济活动猖獗,纳税人偷税、逃税、抗税较为普遍。

我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俄罗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扣除项目单一,税制相对简单;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逐步扩大,基尼系数已接近警戒线,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高居民储蓄率和实施单一税率来简化税制的基本背景。因此,在我国实施彻底的单一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像俄罗斯那样对劳动类所得税搞一个单一的比例税率也不现实;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仍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但单一税“简化、公平、效率和鼓励投资”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并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三套超额累进税率和三个比例税率。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性质基本相同,均为劳动所得,却分别适用三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薪累进税率多达九级;房屋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则分别适用10%、14%和20%的比例税率。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税负却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的合并和简化,即以现行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调整级距,减少累进级数(如设置三档税率),作为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统一适用的税率。另外,合并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统一减按14%的税率征税。从性质上讲,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类别的所得,统一二者适用的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简化税率。

降低税率,体现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偏高,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5%,劳务报酬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0%,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经营者年所得达到5万元的,适用35%的税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也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工薪所得适用的高档税率对应的纳税人极少,99%以上的工薪纳税人都是适用20%或以下的税率),不但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反而会刺激纳税人偷逃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流失个人所得税。借鉴俄罗斯改革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5%。

适当调整现行税前扣除政策,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得利益

从俄罗斯的税前宽免扣除内容来看,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有一项纳税人均适用的标准扣除,没有其他因素扣除,在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实施的情况下,单一的标准扣除,不能保证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因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可根据征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实际,适时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及教育支出的需要,增列必要的税前因素扣除项目,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控目标。

解决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鼓励个人投资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外投资,拥有公司、企业股权而分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已越来越多。对个人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是单一税的一个基本特点,俄罗斯对股息、红利也采取了按6%的最低优惠税率征税的办法。借鉴这一思路调整我国目前对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政策,如减按10%的税率或扣除已缴纳的公司税等,缓解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以鼓励和促进私人投资。

解决个人投资者通过向企业借款来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

俄罗斯针对一些私人投资者采取平时不从所办企业领取工资而个人及家庭消费向企业借款的形式来逃避税收调节的问题,制订了惩罚性的税收措施。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获得借贷资金时节省的利息支出,适用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不领或少领工资,个人消费从企业借款,长期挂账不还等方式,既转移了个人所得,同时又逃避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将其占用借款的利息,推定为所得,实施税收调控。具体讲,对个人投资者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统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所得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长期借款达三年仍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篇8:个税改革个人养老账户税收抵扣

个税改革个人养老账户税收抵扣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然而,业界和学界寄予厚望的养老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却一直发展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收制度的约束,即税收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专家认为,当前个税改革是发展中国养老保障“个人储蓄养老”建设的重要窗口期。

养老金三大支柱失衡 基本养老保险“独木难支”

国际普遍的养老金体系大致分三部分: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大多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雇主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是第二支柱,采用基金积累的筹资模式;自我积累的个人储蓄型养老计划是第三支柱。

与之相同的是,二十年前左右,我国对养老体系已提出了“养老三支柱”的顶层设计,即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账户。

事实上,从目前来看,养老三支柱发展并不均衡,政府主导的、作为养老金制度主体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挤压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由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过高以及缺乏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而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更是没有建立。

央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姚余栋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中国现在的养老资金中第一支柱中国大概是3.1万亿元人民币,美国是2.8万亿美元;第二支柱中国是0.77万亿元人民币,美国是15万亿美元;第三支柱中国还没开始,美国是7.44万亿美元。中国三大支柱合计为3.87万亿元人民币,但主要还是靠第一支柱。

然而,被称作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也面临着在筹资端和替代率端的双重挤压。

在5月1日之前,我国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8%,在全球处于高位。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CAFF50)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OECD国家公共养老金缴费率平均水平在20%左右,我国公共养老金名义缴费率偏高。

虽然,5月1日后,各地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但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的背景下,企业负担加重,基本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空间接近用尽,第一支柱筹资端存在着较大的压力。

从支出端来看,CAFF50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的研究显示,在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维持在70%左右。然而以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降,从的70.79%下降到了的45%。也就是说,退休时的领取的养老金不足退休前工资的一半,已经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养老金替代率为55%的最低标准。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平均每2.87名职工赡养1名退休者。全国养老金平均可支付月数仅为17个月,在黑龙江、吉林、青海等8省,职工养老金可支付月数低于10个月,黑龙江仅1个月,从侧面反映出基本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境。

不仅如此,被寄予厚望的第一支柱,在增值保值方面也处于较为艰难的局面。一般情形下,基本养老金结余往往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20,职工养老金的收益率为3.1%,已是以来的最高值。。-20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分别为2.2%、2.0%、2.5%、2.6%、2.4%、2.9%。

一份由央行副行长陈雨露担任总顾问、姚余栋、董克用为组长的《“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的课题报告显示,以美国为例,美国约27万亿美元的养老金资产中超过80%通过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与之相反,2015年底我国养老金现有存量尚不足7万亿人民币,其中市场化运营的尚不足50%。

一方面是,多数人退休后的收入主要还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而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养老金又面临着独木难支的尴尬困局。长此以往,国家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

加快构建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 抓住个税改革的窗口期

中国养老的问题出在哪里?姚余栋认为,主要出在第三支柱上。养老问题能不能解决,关键是要把“水”引入第三支柱,秉承“政府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原则执行。

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采取完全积累制,由个人自愿缴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在资金上体现为先积累后使用,即年轻时逐步积累资金,市场化投资运营以保值增值,退休后使用资金。

从世界范围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美国的IRA制度,由政府提供税收支持,个人自愿参与。IRA的一个主要优势就在于:享有税收延递或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IRA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退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存放在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投向各类金融产品,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灵活自愿、税收优惠的第三支柱,让养老金资产可以“活”起来。近日在CAFF50主办、建信养老金公司承办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的定位与思考”闭门研讨会上,美国普信集团副总裁、北亚区总经理林羿透露,截至第二季度,美国全国净资产是89万亿美元,金融资产是72万亿美元,其中,30%是养老金资产,近22万美元,远远超过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总和。

在美国,养老金公司就是第一大金融机构,大多是长线投资,养老金参加计划人并不因为市场波动、大的金融危机而停止缴费。《“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课题报告显示,国际经验表明,养老资金的资产配置呈现国际化、多样化趋势,股票的配置比例在欧美国家高达60%。

对照来看,中国个人养老的痛点之一就在于,税优政策还未出台。目前,个税改革的整体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也已上交全国人大审议。“抵扣”为此番个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姚余栋表示,不过,当前个税改革方案中,个人养老账户的税收抵扣并未引起太多重视。

姚余栋认为,虽然目前个税改革进展巨大,成效斐然,但下一次修改个税法的机会是2025年,如果那时候才补入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将会白白错失良机。

“因建立养老个人账户是较复杂系统工程,2030年才能全面实施并开始积累,而2035年中国已经进入超老龄社会,时间上就有点晚。”姚余栋表示,当前个税改革是发展中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契机。

同时,虽然目前国际上有延迟交税和直接税前抵扣两种方式,但姚余栋认为,就国内现实情况而言,税前抵扣可能是一种更好的方式,税前抵扣可以让纳税人早点吃到甜头,更有动力充实自己的个人账户。

根据他的测算,收益利率若按十年国债率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如果一个青年人自25岁开始月交1000元,65岁退休进养老账户的资产可达120万元,其中投资获得的收益占到60%;45岁的中年人月交元,65岁退休时为80万元,增加的投资收益在40%左右;55岁的老人若允许补交每月3000元至65岁,那么退休时资产可达40多万元,为20%的增值率。所以,早建第三支柱账户比晚建好。

同时,他认为,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税优政策可谓“一石三鸟”:一是国家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因为税基会更加广泛;二是个人养老账户不仅可以实现保险保障目的,也兼备家庭资产管理和配置的功能,逐渐老龄化的中国社会也亟需第三支柱的壮大;三是把第三支柱做起来,将长钱引入资本市场,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去杠杆。

《“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课题报告估算,如果我国GDP达到100万亿元,家庭金融资产将达到200万亿元。按照家庭资产负债表的结构,30%的家庭资产将用于养老,因此养老资金规模大概60万亿元。其中,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留存的资金约为40万亿元。交给专业机构进行运营,如果配置20%进入股权融资市场,那么资金约有8万亿元。可以形成“长钱”,实现养老基金长钱和企业股权融资的期限的匹配,是企业部门去杠杆的重要驱动力。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经济长期繁荣,我们的老龄生活富足美满。

不仅如此,上述报告也指出,不应将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视为单一的行业性政策单兵突进,而应该从改善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财政、税收、银行、基金、保险等多方面因素,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才能保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国民养老保障福祉。

篇9: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问题的调查报告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且此《通知》已于2006年8月1日执行。在此,笔者对于此《通知》的实行,进行了一番社会调查,以了解部分市民对此新法律条文的看法与意见。以下是调查结果的基本情况:

调查范围:__省__县国家税务局家属住宅小区

调查时间:20xx年8月7日---8月20日

(一)立法目的:

很多被调查者认为,对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是这次《通知》中有所规定。实际上,根据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非凡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所以,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法规,只是对原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于国家出台《通知》的目的,97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是为了限制当今中国社会上出现的“炒房热”现象。即打击许多投机倒把的商人通过倒卖二手房而抬高房价,以获得暴利。这一目的可认为是《通知》实施的最主要的目的。

(二)《通知》施行的优点

房屋是人类生存立命之所,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如今,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关于房屋的问题就是主要在大城市里存在严重的炒房现象,这导致房价的大幅度上涨,致使很多人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条件——住。房价的上涨不仅会使一般人的生活负担加重,还会拉大贫富差距。因为,炒房的人把握了绝大部分的房屋,借多次转卖而获取暴利,也就是说,大量因房价抬高而赢得的利润是转入少数的炒房人手里,那么,需要以房屋作为安身之所的`普通工薪阶级的人就得随着房价的肆意增长而花更多的钱,这明显增重了个人负担,而且使那些把握房价的“有钱人”更加有钱,而那些要为购买房子付出很大代价的“没钱人”更加没钱。《通知》的实行,是政府为了打击这种不正常的炒房现象而出台的,它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状态以及房价的不同征收不同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北京的二手房转让就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那些原来一直靠炒房而获得暴利的暴发户们的收入便大大减少,那么自然,炒房的热潮会渐渐减退,房价也会有所下降,这对那些需要购房以用为生活用房的老百姓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除以上观点外,还有以下几点调查时所提到的《通知》施行的优点:

1.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法征税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明确了有关规定,就会使规范治理,并且易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答应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如商品房就是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为准;而自建住房是以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为准。并且答应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其可行性加强,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3.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为纳税人完税提供便利,做好纳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通知》施行的弊端

调查显示,许多人在支持《通知》实行的同时,还指出其有很多弊端,以下列出较为典型的几点:

1.《通知》的施行着实可以抑制炒房现象,但是也会给很多人带来不便,甚至有时候,会使很多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比如,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会使二手房交易减少,那么对一些刚工作或者收入不高但急需要买房的人来说,他们的利益就要受损。同时,二手房交易量减少,一时间人们对房子的需求量却不会有太多下降,非凡是中国人口呈上升趋势,对房屋的需求只会有增无减。无论如何,一手房以及租赁房屋的交易一定会有所上升,那么,这种形势下,难免会有部分人利用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抬高一手房价格以及租赁房的租金。那么,限制“二手房炒房热”的实质目的——为了限制房价,减少国民对住房的购买负担,就会因为一手房房价的上涨以及租赁房租金的提高变得毫无效益。

2.《通知》中虽然对房屋的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有关合理费用做了较为具体的分类以及说明,使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实际中,它还是存在许多实施方面的问题。比如,二手房市场的买卖双方可能会首先经过协商,把需要上报并且登记的卖房价弄得低于实际的交付款额,而这一现象在笔者对__省__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时得知确实存在。那么,这就说明《通知》这项法律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轻易让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得逞。同时,面对一些非凡情况,例如当人情与法有摩擦时,法律条文中不可能应有尽有的列举出来,那么,该如何更为妥善的处理,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四)对立法部门完善《通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些被调查者认为,国家不能用统一的政策对待这一问题,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由于其经济条件限制根本在近期内不会存在什么炒房现象,那假如同样要征收二手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就很可能会使其地区的房产业受阻,那么,对这些地方而言,虽然《通知》的施行可以预防炒房现象的产生,但是,就其现在本身状况,这是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没有什么益处,甚至还可能会部分阻碍其发展的。因此,应该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应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相关政策一起实行。

还有一些人指出,国家可以把房屋关系如同对烟草的控制进行治理,那么,就能最有效益的降低“炒房热”。当然,笔者认为这并不妥当,因为政府的介入,可能会导致房产经济效益大跌,而且操作困难。

第三个建议是,可以考虑以个人户口为准,限制每个人在同一地区的房子拥有量,最好是在同一地区个人房屋拥有量不超过2所。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炒房者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二手房的以他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而且这种方式也会对许多真正需要房屋的人造成极大不便。

以上,是本人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其中反映了__省__县国家税务局家属区内部分居民对此法律条文实施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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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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