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逻辑真理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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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逻辑真理的基本问题

篇1:初探逻辑真理的基本问题

初探逻辑真理的基本问题

逻辑真理问题是现代逻辑与现代西方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在哲学和逻辑学界对其一直存有异议,尤其是在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划分上存有多种看法.本文试图立足于现代逻辑哲学角度,从考察“真”的定义和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关系人手,对有关逻辑真理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考察和评述.

作 者:刘卫花 贾改琴  作者单位: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哲学研究所,重庆,北碚,400715 刊 名: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9(4) 分类号:B81 关键词:真   逻辑真   逻辑真理   事实真理  

篇2:逻辑基本问题的思考

关于逻辑基本问题的思考

逻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能合逻辑地思维、表达、交际的程度时,人类对自身的`发现,它是关于正确思维与成功交际的工具,是对有效推理与论证的规律的研究.但是,在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当我们更需要逻辑思维帮助的时候,逻辑学科的生存在中国出现了危机.不改变对逻辑学的不公正态度,我们现代化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

作 者:李永铭 LI Yong-ming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刊 名: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4 3(11) 分类号:B81 关键词:逻辑史   逻辑学的对象   逻辑学科的现状  

篇3:浅谈逻辑真理的认识论思考

论文关键词:逻辑真理;真理符合论?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示一定的逻辑关系,也是逻辑真的基础。逻辑真理在某些方面与事实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逻辑真理又与事实真理不是一致的,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逻辑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有些逻辑关系是绝对的真,但是另一些逻辑真理是相对的真。逻辑真理之所以为逻辑真理,不是由于它们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逻辑自身,只根据逻辑自身而成立。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逻辑自身中去寻找,而不能在现实中寻找。?

综上所述可见,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作用,它越远离事实,其真理性越强;当它与具体事实相符合时,即成为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当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一致时,逻辑思维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在认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认识世界时,会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作出许多推测和猜想,也会试图把这些思想与已经获得的关于被研究对象的材料联系起来。为了搞好各项工作,我们要正确的调整各种思想关系,从中抛弃不适当的思想,选取可以促进我们前进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只有认识逻辑真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实真理,随着人类的经验积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会不断增大,为了探求真理我们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篇4:事实真理、逻辑真理与价值真理

事实真理、逻辑真理与价值真理

真理按照所陈述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事实真理、逻辑真理与价值真理,它们在客现性、相对性以及检验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作 者:徐利英 姜天红  作者单位:徐利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

姜天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公安分局刑警队,黑龙江,大庆,163453)

刊 名:黑河学刊 英文刊名:HEIHE JOURNAL 年,卷(期): “”(2) 分类号:B0 关键词:事实   事实真理   逻辑真理   价值真理  

篇5:哲学基本问题的提出是哲学史发展的逻辑必然

哲学基本问题的提出是哲学史发展的逻辑必然

哲学基本问题贯穿整个哲学史,古代本体论哲学并没有自觉到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近代认识论哲学由于自觉到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而使哲学基本问题获得了“完全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明确提出并全面论述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二者真正的统一.只有历史地考察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坚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

作 者:陈根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刊 名: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16(2) 分类号:B013 关键词:哲学基本问题   本体论   认识论   实践  

篇6:逻辑真理及其对系统的严格相对性

逻辑真理及其对系统的严格相对性

什么是逻辑真理?逻辑真理是必然的、绝对的吗?这是逻辑哲学的重大论题.对此,理论界看法不一、众说纷纭,笔者亦在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方家.

作 者:李立锋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3) 分类号:B81 关键词: 

篇7:《金刚经》基本问题

《金刚经》基本问题

(一)“断求佛果行施住相疑”

断为断除、截断之义,一般求证佛果,是以有相行施为因,以证有相佛果,这是有相与有住之求,《金刚经》开无相法门,以无住为因,求证无相佛果,是与有相有住之行施不同,故有此疑。为断此疑,《金刚经》力破有相与有住之虚妄,力劝不应住于住而行于施,应是无住而行施,不住于相,依此而尽断此疑。

(二)“断因果俱深无信疑”

般若之行,无住为因,无相为果,因与果俱深难信。佛对此疑而讲“信根”,能深信无住无相之法者,是其多生多劫所种善根之发现,佛陀悉知悉见。无上佛乘是难信之法,若有正信,定有甚深因缘。若不信者定是业障深重,由此而断此疑。

(三)“断无相云何得证说法疑”

般若妙义,甚深玄奥,是在相离相,说而无说,从实际理地上讲,佛陀说法,实无有法可说,故不受一尘也。因此究竟法身,无为无相,然而所谓说法,皆依世俗谛方便安立假名,《金刚经》是从胜义谛上,直显真实无相,以此断除恒执有相有说之法执。无相是在相离相,无说是说而无说,因此可为无得无说也。

(四)“断声闻得果取疑”

有人于声闻四果,作有取有想,此段断其疑也。诸法无相,故于法不可取相,不可说得。以无所得,究竟无相,故不可有住,此段应是扫相也。

(五)“断释迦于燃灯佛所有取有说疑”

此段从佛境上破有取有说疑。诸佛得法实无法所得,以无所得,是为所得也。对一切法皆以无相、无取、无住、无得而如实观,方可尽断有相、有取、有得、有住之执。

(六)“断庄严净土相违于不取疑”

此经所讲庄严净土,实是不可以相求,不可以有法住,此经庄严净土,是唯心清净,无相庄严净土。由于三界唯心造,万法唯识现,实无有说可得。有执者误以为净土必有实体可得,若有实体相者,这岂不是与不取义相违反也。此疑不解佛法真实义,般若不落一切法相,又不断灭一切法相,因此所谓庄严,即非庄严,是名庄严。于法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也。明此玄义,此疑自除也。

(七)“断自受用报身有取疑”

化身不实,故不可取,那么报身应是实有吧?于此有疑,为断此疑,借事明理,令人通达。种种之相,皆是有为,佛之真身是法身,法身无相。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故不可取也。由此报身,应不以住相生心,虽然不可取不可住,但是可修可证也。

(八)“断受持此经为人解说未脱苦果疑”

持经是行无相之忍,此乃无漏因也,由此正因而得到彼岸,诸有相行皆不脱有漏边事,故未脱苦果,《金刚经》所讲出世道,尽在无相无住,然不肖者住有相以测持经之报,故此疑当断也。

(九)“断能证持说二法是无体非因疑”

能证与持说是有为无体之法,由何是成无为有体之法的正因呢?如世人解应为非因,然佛为断此疑说:“如来是真语者、实语者、如语者、不诳语者、不异语者”“如来所得法,此法无实无虚”。由有为无住,而感无为法性,是事当然也。因二者不即不离,由此而证为菩提,依此所证为法性,此因者依因也,非生因。故知此义,即断此疑也。

(十)“断真如遍一切处,为何有得无得疑”

真如之法,皆遍在一切,然于法有迷悟之别,有得无得都是对治而言,佛法无实无虚,但方便度人,假立有得无得之名,由此得与不得本无可疑也。

(十一)“断无住修降伏心是我疑”

学人虽知无住行可降伏其心,然于法尚有微细我执,不知究竟无我之深义也。为此再断有我之疑。

(十二)“断佛因是有菩萨疑”

此断佛因有实行菩萨之法。于此执实,也为虚妄,故对此以无相、无住、无实有其法而除之。

(十三)“断无因则无佛无法疑”

有执之人,恒执实有,恒执实无,不解无实无虚之妙义。由无实体因,故误为无佛无法,此是巨谬。佛法中道不落两边。有不执实,因缘而有,无不实无,自性真空,因与果都是因缘立号,非实有性,不可执实,明此妙理,此疑即断。

(十四)“断无人度众生庄严净土疑”

凡夫之人处处恒执两边,不契中道实相之理,说无即落断灭,说有即成恒常,不知体用之理,正因为无实体而妙用无穷,正因为妙用无穷而实无自体,依用以显体,体无定体,虽用而发,从体起用,全用即体,中道彰著也。于法无相,于行无住,实无人我,实无庄严,然亦即庄严,亦即度人。二者皆名字而已,真实佛法超言超相也,明此理,岂有此疑。

(十五)“断诸佛不见诸法疑”

凡夫之人,误为佛离诸相,即无所见,其实不知无相无住方可于一切法悉知悉见也。然见亦非见,非见为见,以不住相故,佛可具见一切法性也。凡夫之人颠倒错乱,不知见与非也不可得也。

(十六)“断福德例心颠倒疑”

凡夫之人,于法闻空,心生颠倒,妄为一切皆无。不知佛法本为破妄想执取之心而立言教,世间福德实无自性,当体空寂,故不执取为实有也。于法不生执取相,依无住心而广行福德之施,其福德无量无边,何以故?此可究竟出离证道也。凡圣用心不同,得果自异,明此理不生此疑也。

(十七)“断无为何有相好疑”

无为乃佛之真身,无为无相,故不可以三十二相见佛真身,真身虽无相,然非即断灭,应身虽非实,随缘化度人,圣者于此法,皆不住有身。执有执无,凡夫之事。明此妙理定无此疑也。

(十八)“断无身何以说法疑”

凡所说法,实无法可说。于说法处不可执于实有,于无身处实执于无,不无不有,方可契中也。

(十九)“断无法如何修证疑”

凡夫之人,执无法为实无,故不知如何修证,《金刚经》讲无相无住,就是开显无住之行,于法不执取为无法,非法断灭为无法。由无住行而与实相相应,因实相无相,无可执取。明此理自然疑释也。

(二十)“断所说无记非因疑”

经文章句虽为无记之法,然可表诠般若妙义,文字本身非因,然是正道依因,明此理即解此疑。

(二十一)“断平等云何度众生疑”

诸法平等,佛与众生并无差别,故实无众生可度。然于法如此,于心有别,凡夫迷执,不见真如,圣者开悟彻见法性,于迷与悟间,假安立于度,然实无度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二)“断以三十二相比知真法身佛疑”

凡夫之人执相为佛,以三十二相为佛法身,由三十二相是有为之相,故非真佛法身,要离相见真佛,凡所有相,尽是假有,若执于相,即同邪道,不见如来真身。明此理就不会于种种相而生实有之想,也悟佛之真身离相无住,寂静无为也。

(二十三)“断佛果非关福德疑”

佛果无为无相,无作无行,由此凡夫之人,误为佛果非关福德,断然分开于世间种种有为之相,其实佛法离相,妙在离执,非是断灭于相,无住之行福德不可思议,菩萨行施三轮体空,功德等虚空界。由此,佛果之福德不可思议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四)“断化身出现受福疑”

化身度人,实无来无去,实无所住,故受福之用也,化身无影,随缘示现,本无实性,本无实法,故不可执有此疑也。

(二十五)“断法身化身一异疑”

法身与化身不一不异,体用而已,非一非异,不可用凡夫之心测知佛身,应如理谛观,方证实际,法身无为无相,理也,化身有为无住,事也。无法身不显化身,无化身不证法身,明此疑解也。

(二十六)“断化身说法无福疑”

化身法身不一不异,实不可执,有福无福亦是有相,实应离执,不落边见,明此理岂能生此疑也。

(二十七)“断入于涅槃如何说法疑”

涅槃之义,不同小乘所解,大乘讲四种涅槃:自性涅槃、有余涅槃、无余涅槃、无住涅槃。诸佛圆满于体究竟无余,于用无住行施,尽未来际广说佛法,无有断时,明此理自然无此疑也。

拓展阅读:《金刚经》是怎样一部经

《金刚经》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的略称,也称《金刚般若经》,后秦鸠摩罗什译,一卷,属于《大般若经》的第九会。异译本主要有北魏菩提流支和南朝真谛的同名译本、唐玄奘译的《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唐义净译的《佛说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等。此经也可看成是般若的一个略本,因为根本般若的重要思想它都有了。《金刚经》虽然只有一卷,但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在汉地佛教中流传广泛,影响深远。例如,禅宗六祖惠能就对此经十分推崇,认为“若欲入甚深法界、人般若三昧者,直修般若波罗蜜行,但持《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一卷,即得见性,入般若三昧”。

《金刚经》全文约五千四百多字,经梁武帝昭明太子分为三十二章(分)。通过佛陀与“解空第一”的弟子须菩提的问答,阐述了般若性空的道理。全篇没有出现一个“空”字,但通篇讨论的都是空的智慧。在《金刚经》中,佛陀用非此非彼、有无双遣的重重否定,指出“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而“实相者皆是非相”;世界万法本质上都是“性空幻有”,人们将“如梦幻泡影”的有为法执为实有,才生出种种烦恼;为了破除烦恼就应该扫相破执,这样才能认识到诸法实相。为了使人们真正做到扫相破执、无相无住,它还举了很多例子用以指导人们的.修行实践。如,佛陀使一切众生都得到解脱而进人涅架,却“无一众生实解脱者”,因为众生之相皆为各种因缘和合而成,无实实在在之众生可得,是名众生。再如,佛陀的身体有三十二种相好,但不能根据这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不过是外在的虚妄之相,但又不能不以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样又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金刚经》对“相”的破斥是十分彻底的,指出对佛法也不能执著。“佛法者,即非佛法。”佛法只是破除烦恼,证悟真理的手段,并不是真理本身。经中以舟筏作喻,说明佛法只是方便施设,不应拘泥死守,“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金刚经》另一个要点是“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相传六祖惠能听人诵经至此处言下大悟。住,意为住著之所,无住,则指无固定之实体,或指心不执著于一定对象。因万法无常住不变之自性,人之认识也不应以固定概念当作事物的固有本质。《金刚经》最后强调,般若法门是佛法修行解脱的最高智慧,说“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承诺如果有人信持此经,并为他人解说,能“成就第一希有功德”,“果报不可思议”。该经末尾,佛以一首偈颂作为全经思想的总结:“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金刚经》在佛教史上影响极大,被认为是诸佛之智母,菩萨之慧父,众圣之所依。其建立的性空幻有、扫相破执的认知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佛法正见的基础,也是建立佛教信仰和开展修行实践的前提。般若性空的理论,就佛教的信与解来说,主要解决了解的问题;就佛门的知与行来说,主要解决了知的问题,自然成为诸佛之母。对大乘佛教而言,《金刚经》及其思想有着无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金刚经》作为译介最早、流传最广的经典之一,对中国佛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把《金刚经》与儒家的《论语》,道家的《道德经》、《南华经》并视为释、儒、道三家的宗经宝典。就中国佛教宗派内部而言,隋唐以后天台、三论、法相、华严诸宗都十分崇奉《金刚经》,各宗大家都结合宗义写下了不少有关《金刚经》的注疏。直至近现代,寺院僧人日常课颂和讲经说法,都依此经。在民间,《金刚经》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也随处可见,连目不识丁的妇孺都有可能随意背出一段或一句《金刚经》。在佛教扶世助化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金刚经》应验、感应故事成为中国民间社会劝善化导的重要形式。而以《金刚经》为题材的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则说明了该经在文人士大夫阶层的影响和地位。《金刚经》与中国佛教、中国文化的关系如此密切,故要了解中国佛学与传统文化的精髓,了解一下《金刚经》是十分必要的。

篇8: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摘 要激情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诸多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试图解析激情犯罪,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认定及刑事归责。

关键词激情 激情犯罪 刑事责任

纵观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激情犯罪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反观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其做出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而近年社会上激情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居多,这就要求完善立法,妥善处理激情犯罪。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

激情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都曾下过定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的感情是突发的,孤立的,并不是长期蕴藏着的和反复起作用的;我国的学者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徐章润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起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突发性、行为不计后果等特点。陈和华教授认为: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爆发的犯罪。激情是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和相当短暂的情绪体验,在激情状态下,人的知觉狭窄,意识控制减弱,意志失去监督,表现出不可抑制的情绪体验。行为人确定目标、方式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变得极其短暂,一般没有犯罪的预谋过程,甚至表现出不合逻辑性和不协调性。学者们对激情犯罪的定义各有高见,但具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激情犯罪在主观上没有预谋,甚至不具有犯罪的意图,而只是无法控制情绪;其次,时间上是短暂性的,激情犯罪人在犯罪的瞬间失去理智,不计后果,而犯罪后往往会有后悔的表现。而激情犯罪与普通的“怒杀”、“愤杀”是不同的,激情犯罪的诱因也是区别其与其他概念的关键,《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初义愤杀人……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可见,德国将激情犯罪的诱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他人不正当言行举止的刺激下,犯罪人的情绪受到强烈刺激并不可抑制地受该情绪支配而突发的短暂的暴力性犯罪的行为。

激情犯罪首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即行为人不存在预谋以及明显的犯罪意图,通常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强烈的刺激,如他人恶意的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公开的侮辱等导致行为人的情绪积聚从而失去理智引发暴力性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其次,激情犯罪具有意识模糊性的特点。激情往往来势汹汹,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行为人对是非的辨认能力迅速下降,对行为的性质缺乏深入全面的思考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激情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激情会使人陷入一种野蛮状态,“野蛮状态使人爱动刀子,爱报复,任何涉及名誉的所系原因都可能被看得非常严重”激情的特点是产生速度快,强度猛烈,一经发泄,便成恢复正常。激情犯罪行为人往往积蓄了强烈的愤怒、厌恶等消极情绪,在情绪消退前处于野蛮状态,要通过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来发泄,因此多数行为人在犯罪时不择手段,不听劝说,会采取简单、残忍、凶狠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有时危害结果甚至也不在行为人的掌控犯罪之内,故往往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犯罪的认定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标准:一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当场的行为为依据;二是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面对相似的场景会做出的反应为标准,三是混合标准,即同时考虑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英国和美国采取的是混合标准,美国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就采用主观标准,即如果常人可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被告人并未丧失且实施故意杀人,则不能把谋杀降为故意杀人。如果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取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英国则以一般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为考察基础,兼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的.特征。混合标准能更客观地评判激情犯罪,若采取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较难把握,因为人的主观评判并无统一客观的标准,若采取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和评判,但对于某些自制能力低于常人的行为人显然是不公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采取混合标准,兼顾主观和客观。

以上三种认定标准主要用以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认定激情犯罪的主要方面,但是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对象、时间、起因。

首先,行为人的对象只能是不当言行的实施者,不能是无辜第三人,英美法系中规定了激情犯罪中的“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指犯罪人是针对致使其产生激情的人发动攻击虽无造成第三人死亡之意却造成了第三人死亡之实的情境。如果行为人因为情绪的积聚急需发泄而导致第三人的伤亡,那么此时就不应认定行为人是激情犯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次,时间上,不当言行发生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时间必须具有短暂性的特征,如前所述,激情具有一经发泄,便可恢复正常的特征,故如果在不当言行发生很久,行为人具备寻找其他途径发泄的条件,但最后还是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则不应认定为激情犯罪。最后,起因也是认定激情犯罪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对激情犯罪的起因并未做限制,认为加害人基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激情进而诱发犯罪的是激情犯罪,对起因并未加详细的规定。另一类国家对起因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意大利《刑法》第87条规定:“与其配偶、女儿、姊妹为不正当关系之际,为维护自己家庭名誉,当场基于激愤而杀人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见,意大利刑法将激情犯罪的起因仅仅限制于通奸。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刑事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不宜将犯罪起因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否则在司法实践上会大量出现发条所不包含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激情犯罪的认定上应学习英美法系国家,仅作大致的范围规定而不应过于具体。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也是一种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基于这种特殊的犯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区别,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对激情犯罪减轻处罚。

篇9:逻辑

逻辑

逻辑luó jì[释义]

①(名)基本义:思维的规律。

②(名)客观的`规律性。

③(名)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科学。合乎~。(作宾语)革命的~。(作中心语)〈外〉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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