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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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

篇1:试论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

摘 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税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从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 税收 高效率 模式

自1994年国地税改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完善,财政收入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依法治税等方面得到了突出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征管工作仍存在问题,例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不清、漏征漏管、纳税服务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其次,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确认执法岗位,按照执法环节、工作时限、工作顺序、合理的确定不同的执法岗位,按照一权多岗的分权原则,使每一个岗位和人员都不能有完整的税收执法权力,以形成同事之间的权力制约。二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即每一个执法岗位均按照重要程度,内容多少等进行考察、论证,科学确定工作标准和权责权限。三要明确责任追究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岗位的科学控权,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以最大限度的消除执法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执法过错。五是要更加严格的实施责任追究。根据考评结果,对存在执法过程人员,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以确保执法质量和效率。六是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监督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把进入关,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对未通过认证制度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探索实行能级管理,按能定级。同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依法行政成为税收执法人员永远秉承的意志。七是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媒体上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章受罚情况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布,供广大群众查询监督。

[1]刘桓,姚君.构建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6).

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6.

李方旺.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税务研究.(8).

篇2:浅谈怎么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毕业论文

浅谈怎么建立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模式毕业论文

自1994年国地税改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完善,财政收入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依法治税等方面得到了突出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征管工作仍存在问题,例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不清、漏征漏管、纳税服务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

第二,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确认执法岗位,按照执法环节、工作时限、工作顺序、合理的确定不同的执法岗位,按照一权多岗的分权原则,使每一个岗位和人员都不能有完整的税收执法权力,以形成同事之间的权力制约。二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即每一个执法岗位均按照重要程度,内容多少等进行考察、论证,科学确定工作标准和权责权限。三要明确责任追究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岗位的科学控权,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以最大限度的消除执法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执法过错。五是要更加严格的实施责任追究。根据考评结果,对存在执法过程人员,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以确保执法质量和效率。六是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监督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把进入关,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对未通过认证制度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探索实行能级管理,按能定级。同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依法行政成为税收执法人员永远秉承的意志。七是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媒体上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章受罚情况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布,供广大群众查询监督。

篇3: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征管科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局确定的“坚持一个中心,突出一个重点,做好八篇文章”的总体要求,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制度,强化征管质量考核,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征管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了征管工作质量。现将20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完成了农村税务所合署办公工作。上半年,按照“机构不撤,牌子不摘,集中办公,分别征收,联片稽查,完善协税护税,拓宽纳税服务途径”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农村税务所推行了合署办公工作。至年元月底,合署公作全部到位。全市农村税务所(九县市和洛龙区)由132个合署为79个,1人所由原来的53个减少为4个,2人所由43个减少为16个,其余均为3人以上所。我市农村税务所合署的方法为:人员上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配,统一到合署点进行办公,合署后的税务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根据情况设1-2名;税源管理上按照合署后人员情况进行分段划片管理,同时利用协护税组织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源的管理;税款征收采取集中在征收点征收,并按乡设置征收编码,由微机自动识别征收入库;财务管理实行由合署后的税务所集中管理,具体帐务在县局处理。

农村税务所合署办公运行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强化了队伍建设和管理。二是加强了执法监督,规范了税收执法。三是有效地降低了税收成本,全市合署掉53个税务所每年可节省260万元左右。四是促进了信息化技术在基层征管的应用。每个税务所至少都有1-2名人员会操作计算机,确保了我市网络版税收征管软件在基层的应用。

同时,针对税务所合署办公后存在的人员安置问题、税源流失问题和纳税服务问题,市局在认真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别采取了相关措施,逐步加以解决。针对人的问题,市局党组经过慎重研究之后,要求各单位根据干部考核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党组任命和竞争上岗的方法于4月15日前统筹解决。针对税源管理问题,市局于3月上旬在孟津县局召开了规范协护税管理的现场会,对协护税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对协护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1月份,市局又组织了对协护税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要求各单位对孟津现场会精神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有问题认真整改,市局将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针对纳税服务问题,市局已经和正在落实三项措施,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一是在农村全面推行个体双定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办法,对偏远的零星税源,可以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缴纳税款;二是积极开展电话报税、批量扣税工作;三是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流动办公的形式,对各乡进行流动征收和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积极开展了财税库银联网和电话报税工作。为了适应信息化支持下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上半年市局在进行了广泛调研、考察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财税库银联网和电话报税工作。目前财税库银联网的工作方案和软件编写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和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就具体如何联网进行洽谈。电话报税工作的具体方案和业务需求已经完成,并与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进行了接洽和谈判,此项工作正在西工、栾川县局进行试点,软件编写工作已基本完成,待试点完成后将在全市予以推广。我市电话报税工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方便纳税人:一是纳税户直接到金融网点办理申报纳税;二是拔打银行特服电话进行申报纳税;三是通过与税务、金融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事先在金融部门存足应纳税款,由金融部门按期扣划税款。

三、进一步规范了个体双定户的管理。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定额核定工作的管理,我局将定额核定的工作流程、审批过程、定额标准等项目纳入到计算机管理之中,并通过对行业利润的调查测算,将11大类40个明细行业的所得税征收标准在全市进行了统一,纳入计算机之中,在全市初步实现了计算机核定税款,使个体双定户定税的流程和标准更加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探索了深层次的计算机核定税款工作,在宜阳县局和伊川县局进行电子定税试点,通过对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相关数据的整合,即对商户的经营面积、行业分类、经营路段、相关费用等信息,通过数学、统计学计算分析,由计算机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自动核定出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此举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税款核定中“大户不重,小户不轻”的问题。

四、加强了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的管理。今年2月,我局经过和市房管局协调,双方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建立了双方房屋租赁信息交换制度、工作协调制度、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了城市区税收征管范围。自去年我市财政体制改革和征管范围调整以来,随着城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区又提出了一系列征管范围问题。今年3月份,市局在对各区反映情况进行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各单位反映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下半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区税收征管范围,市局不断深入到各城市区局调查了解各单位有关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走访,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配合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城市区税收秩序的有关精神,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城市区税收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征管范围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并要求各单位必须在12月3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市局的有关具体要求,进行户源调整和交接,自元月1日起,必须完全按照新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行使税收征管权。

六、结合洛阳实际,制定完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管理。

七、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行征管会计资料改革,规范档案管理。长期以来,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一直采取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对纳税人的各种税收征管档案实行按类分户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效率低下、工作量大、管理不规范、资料易丢失。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今年6月份,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征管科牵头,宜阳县局、新安县局参加的征管会计资料改革项目组,对现行征管会计资料的归集、管理进行改革。即:根据信息化支持下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税收征管会计档案资料管理进行简化合并,实行集中、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征管会计档案资料管理的整个过程实行微机化管理,对纳税人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进而实现税收征管会计档案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简并征管会计资料。重点是简并纳税人各类申报资料,取消办税服务厅和基层管理所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由计财部门按照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归集整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降低管理成本。二是对征管会计资料实行集中分类管理。并集中到县局统一管理。三是研制开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对征管会计档案资料的录入、存储、管理、调阅等实行微机化管理,并为下步实现电子文档管理做好准备。目前,市局和优力公司《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已编写完成,该软件涵盖了从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查询、统计、利用、销毁等档案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并在宜阳、新安县局进行初步测试,计划将于20上半年在全市逐步推广。

八、继续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目前我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经实现了税务咨询、投诉举报、数据传真、自动语音服务、人工受理服务等多种功能,并结合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应用,实现了有关数据的自动传递,为纳税人提供八小时以内的坐席人工服务和八小时以外的自动语音导航。今年以来,共计受理来电10674件。其中自动业务访问3005件,举报260件。解决问题10672件,有两个举报案件正在调查当中。为了让拨打热线的纳税人都得到满意的咨询服务,12366还制定了回拨制度,即给没有接通人工咨询而自动留言的纳税人回拨电话,仅此一项,就为230多位纳税人解决了实际问题。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的开通,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最新最准确的税收政策,可以说是电话一打服务到家。今后,市局还将定期对来电内容进行总结、归纳,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并将集中的热点问题在地税局外网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的查询,扩展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的渠道。

九、引入计算机自动考核机制,强化征管质量考核。2004年,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征管质量采取了人工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来强化征管质量考核,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即:将税收征管“六率”的考核指标引入计算机之中,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各项指标,并按季上报市局。市局则采取日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区)局税收征管质量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重点抽查税务登记及各项征管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每次抽查情况与各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印发工作通报,通报抽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年终综合平时考核情况,有侧重地进行考核,并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征管质量管理优胜和先进单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此举在基层税务机关引起了较大震动,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征管制度的落实。

十、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规范征收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了促进税收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市局成立了ISO9000质量管理项目组,并以吉利区局为试点,开展ISO项目认证管理工作。此次ISO9000质量管理项目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的要求,在信息化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完善税收征管岗责体系,从征管工作职责、分工、标准、操作、程序、制约、考核、评价等方面对征管工作进行规范,强化责任意识。该项目组目前已经完成了对全体人员的培训、制定过程诊断方案、对业务骨干进行过程控制等流程培训工作。正进入绘制流程图,进行文件汇编的攻坚阶段。

十一、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洛公(通)[2004]86号《关于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排,洛阳市地税系统在全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我局把利用虚假的道路运输发票、制售用假发票违法犯罪和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偷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严厉打击的重中之重,活动开展期间,地税与公安相互配合,以专项检查为主要形式,摸线索、找目标、挖窝点。一是重点对道路货运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审核和用票与真实货运业务的一致性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是对全市饮食业税收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采取对饭店蹲点摸底与查帐查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三是对建筑安装行业、房地产业进行了税收和发票使用的专项检查;四是对煤炭、矿山业和旅行社税收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查税与查票相结合;二是查票的真伪与查开票数额的真实性相结合;三是查开具发票与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真实一致相结合;四是查使用发票与深挖制售假发票的犯罪窝点相结合;五是查会计帐目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查处了一批大要案、捣毁了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严厉打击了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如市公安局与市地税局联合查处了某建筑公司洛阳分公司会计牛松六购用金额为5207701.48元的假建筑业发票偷税案。吉利区公安局与区地税局联合查处了胡冬霞非法出售道路货运专用发票、李利民使用假发票和违规跨区开具发票偷税421377.11元一案。宜阳县地税局一举破获贩卖假饮食业定额发票10本票面金额共7.5万元的胡上民一案。全市共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3起,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案件和自侦案件共立案22起,今年共结案上年和今年的案件60起,查补入库税款1129.78万元,刑拘9人,报捕1人,协查案件179起、查补入库税款1143.30万元。

篇4: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一、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强化税源户籍管理。认真落实省局下发的《税源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税源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挂钩措施,防止漏征漏管户发生。二是搞好税源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控。三是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和降低成本的理念,抓好行业税收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税种管理。针对不同税种的特点和管理现状,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在抓好主体税种、重点税种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各个小税种的管理工作,强化税收源泉控管。

二、全面开展纳税评估。要根据省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积极探索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全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三、以信息化为依托,积极稳妥地推广税控器具。按照总局、省局关于推广税控器具的部署和安排,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我市税控器具推广工作。

四、进一步探索计算机核定税款工作,规范对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的管理。要在现有征管软件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对计算机核定税款的有关指标、参数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使定额核定模块更加符合基层税收征管实际,真正实现计算机自动核定税款。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办税透明度,加大办税公开力度,为纳税人盈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积极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与国税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切实搞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六、抓好征管质量考核。要根据总局、省局新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洛阳实际,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计算口径,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结果,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积极作用。

七、积极做好财税库联网及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财税库银联网工作。同时,尽快实现内部各系列、各部职能们之间信息适时传输共享,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与国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纳税服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以信息化为依托,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规范税收执法。

篇5: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市及时转移农税征管工作重心,在提高税收执行力上下功夫,狠抓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四力齐发促进“两税”大幅增长,20xx年契税收入实现了4446万元,占年初目标的222%;20xx年耕地占用税收入4658万元,占年初目标的776%。20xx年全市“两税”收入达9104万元,占全年地方收入的21.8%,占财税总收入的11.4%,在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两税”收入超过了税改前的农业四税收入,并且超过前“两税”收入总和,为全市财政收入连续上亿元台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该市的主要经验做法是:

1、领导重视,宣传到位,“纳税者光荣”的感召力使依法纳税成为时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涉及到千家万户,税收执法相对其他税收较弱化,加上契税征税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纳税人纳税意识千差万别,加强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把“两税”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办公会多次专题研究“两税”征管工作,制定规范“两税”征管办法,成立农税局征收“两税”。为加强领导、落实征管责任,该市还成立了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财政局长、乡(镇)长为副组长,公安、法院、财政、土管、房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农税局长为主任,各乡(镇)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的征管办公室,农税科、契税所及全体财政所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两税”的征收工作。为规范“两税”征管秩序,该市有的放矢,先从宣传入手,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地方曲艺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两税”税收法规宣传,在全市营造了一种“主动纳税光荣、偷漏税收可耻”的良好氛围。对欠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农税人员上门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政策,使其自觉依法主动申报纳税。

2、落实责任,配合到位,齐抓共管的凝聚力堵住了税收流失的漏洞。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难度较大,缺乏相应独立的.银行扣交,税收保全等手段,必须加强“两税”征管的领导。该市20xx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责任部门工作配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土管、房产、法院、经侦大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税源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开绿灯,对有违规操作的办证行为,将严肃查处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该市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财政所和市农税局都设立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补足税款外,从严给予处罚,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漏税收现象。对开发商漏收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开发商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先将欠税交清,否则不予办理;对农民建房占用土地未缴税的,各财政所每年配合土地清理行动一起对建房户进行税收清理,缴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建房许可证,否则不得办证,按违章建筑处理。对配合不力,造成税源流失的部门进行严厉处罚,年终由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对“两税”征收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3、规范操作,措施到位,科学合理的监控力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一直处于小税种、弱执法的地位,加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政策性强,政府控制性也强,必须严格控制税收优惠范围,提升文明办税、依法办税水平。在改进“两税”征管方式上,一是严格的办税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窗口征收,对每项税收实行征收、复核、稽查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办税机制;二是搞好税务公开,定期将办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网上将征税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税收征管“阳光作业”。三是科学确定计税依据,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中介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计税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对耕地占用税,采取差额定税标准,区别城镇山区税负。四是减少行政干预程序,从20xx年开始土地使用权不再含税拍卖,并采取一次性缴清耕地占用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以前年度的欠税一律先清缴税后再办理相关证件。

4、应收尽收,惩治到位,依法办税的保障力确保了两税收入快速增长。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多年来征管力量薄弱,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避税等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该市从20xx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侧重点不同的清理行动。由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组成稽查队伍,加大对欠税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对偷漏税情节轻微的,追缴其拒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税款的1―5倍罚款;对偷漏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经侦大队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税局在清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时,先到公证处查房屋买卖变更情况,后到房管部门核对办证情况,再在税收征管帐上清理是否缴税,对应缴未缴税收的纳税户定为清欠对象。为确保“两税”清欠足额入库,对一些经过多次说服教育未果的欠缴税户,依靠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xx年对丰矿和上塘镇占地清收耕地占用税99.6万元;对各大煤矿占地及沉陷土地清收耕地占用税1185.95万元;对上塘镇辖区清收契税150万元;对工矿企业单位拍卖清收契税1230.1万元;对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土地清收契税1000万元;新城区及工业园占用耕地税收500万元,全部依法催缴入库。由于有法律介入,大大加大了“两税”征管力度,曾将拖欠之久的一笔契税清缴入库。

篇6: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赵玉宝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systems)的历史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狙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

二、征管体制现状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征管理体制的目标税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但是在税收收入占财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财征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税收体制的改革,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其自身的特点。

分税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征,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形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践来看,有三个特点:一个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财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机构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来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距离。随着财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多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遗留许多旧体制的痕迹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征分配关系,克服财征困难,强化财征客观调控功能,公平纳税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运行机制和财税管理体制,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了减轻改革的阻力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份,或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例如分税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然沿用财征包干体制下的划分方法,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征,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征。与此相应的是,旧体制下某些弊端也随之被移植延续到新体制中来,甚至还诱发一些新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1)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征收支基数,既会把财政包干体制的一些弊端移植延续到分税制中来,又有碍于中央财征收入比重的提高。

(2)企业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自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的做法,虽然可以明确地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往往产生亲疏厚薄的心理,难免使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税源而侵浊中央税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硬化,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并且会助长盲目投资,在经济割据等地方保护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相违背。

(二)事权(affairright)与财权(controloverwealty)的交叉贯通,划分不清

事权和财权相结合,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前提,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征的收支范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征八进制的核心与基础,而事权与财权交叉贯通,划分不清,这是我国财征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这次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们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征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是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划分收入上,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这使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财责缺乏科学依据,而不得不沿用以历史状况和既成事实为基础的基数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各级政府之间中权的划分自然处于清楚与不清楚并存的混沌状态,中央政府到底担负哪些职能,各级地方政府究竟又有哪些作用,其事权边界是不明晰的。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既然没有这个基础,而只是划分财力,那么,这种分税制也就只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不规范的分税制。

分税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在地方政府财征收入大量上交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从原则上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应该很清楚。如国防、外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以及调控宏观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等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地区公共服务和一般社会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负担,但现行分税制运行中,自然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一方面包揽过多,经常是“上面清客,下面出线”,越俎代疱的事情相当普遍,这种各级政府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分财力而不分事权的分税制,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从根本上讲,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当然,我们不可否以中央与地方在某些投资项目及经费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事权的划分只能是相对,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机制改造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

首先,在划分三个层次:第一,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哪些归政府,哪些归企业和私人。第二,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县乡政府间划分,第三,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归中央政府,哪些归地方政府。

其次,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系统内的事权和相应的财产,具体说来,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品供给的事权边界,然后再划清各级政府抽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度到形成较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再次,完善事权与财权还必须考虑市场化进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应当相应调整职能范围。只有这样,财政才可能随体制条件,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变化,适应准公共品的范围的移动,推动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涉足的领域,提高财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转移支付(transfer)模式不当,转移支付(transfer)力度不是

我国现行财征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subsidy)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返还,既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形式。从实行运行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不利于节约支出和提高财征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总之,目前采取这种以无条件为主的收入分配型财征转移支付形式具有非常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它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转移支付模式的再选择:

国际转移支付的税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单一纵向横式操作简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但对下级政府强制色彩较浓,纵横交错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参与了转移支付过程,体现了地区间相互支援关系,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操作复杂。从今后发展角度看,我国的长远目标应是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先致力于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形式,有利于中央政府调控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偏重效率的宏观调控型财征转移支付模式,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弹性,具体说来,一要考虑中央财征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第二,转移支付要趋于规范。

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ofauthority)的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TaxRate)调整和减免权。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

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二)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有五次较大的变动:

1.第一次是1950年全国税政集中统一,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

2.第二次是1958年税收管理权限的较大下放,凡属可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3.第三次是1961年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应由中央批准。

4.第四次是1973年继续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权,交地方掌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地方税定,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

5.第五次是1977年进一步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由中央适当收权,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划分,适应的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掌握,以利于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划分中央、地方税制及其管理权限历史发展

1.建国初期各税统管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城市统一设置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则是规定:“除了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为中央人民政府财征部统一调度使用。”

2.1958年开始下放某些地方税管理权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收,在划为地方固定收入的同时,把税收管理权也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1960年12月31日财征部党组提出,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增减和部率的调整,应报中央批准。

1977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划归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

3.1985年开始走向按税种(categoryoftaxes)划分的财征体制

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征管理体制的规定》,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新财征管理体制。

(四)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1977年11月批转文件和其后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分别列举了各级权限。

1.属于国务院的权限

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除各税税法按立法程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币外,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2.属于财征部纳权限

制定各税税法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解释税法,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征或停征某一种税,盐税税额的调整,减免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税收问题,由财征部掌握,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减税免税,对产品征税中的卷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减税,免税都由财征部批准。

3.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权限。

除少数几个税种,如城乡人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外,主要是个别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行变化需要的定期减免税,这些权限下放以后,有利于地方因地利宜地及时处理某些具体问题。

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近期应该这样合理划分。

1.中央(centralauthorities)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

2.共享(Taxsharing)税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

3.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②一些中等性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③一些小税种,其立法权,开征权均属地方。

4.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制度,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应按税种划分,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

四、划分管理权的原则(principtes)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1977年税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与过去较为集中的经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财征体制和税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老的集中型税收管理体制,也就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够适应,正是基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当前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完善。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83年3月29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我们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各项职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机构税收管理权限,制订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当前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税收是国家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很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中央的集中领导要更多一些,要把它放在主导地位,经济财征上的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和地方是一个整体,税收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保证中央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全国一盘棋,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的分级管理,是要让地方在认真贯彻中央统一政策法令,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处理一些本地区范围内的问题和较为具体的问题,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必须把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恰当地结合起来。

(二)适应分税制财征体制的要求原则

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不触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现行的分税制财征体制是与原有包干财政体制一并运行的,因而原有包干财政体制多年累积下来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仍有较多的沿袭。因此,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矫治与克服现行税制财征管理体制存在不足入手,真正按照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制要求,在深入改革中得以完善。也就是说,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认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和财力分配格局,进而建立超规范、统一、协调、稳定的财征管理体制,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征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恰当的财征政策,合理分配财力资源,是国家财征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财征再分配手段促进各地经济稳定发展和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的非均衡增长及其地区间财力不平衡问题,不仅在各区域之间与省际之间存,而且在区域范围内和省区范围内的地区之间也十分突出,因此,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既是中央财征的任务,也是地方各级财征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在深化财征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全国范围内省区之间以及省区范围内各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调节,认实现优化财力资源的目的。既要有创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体现效率原则,又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税收返还和规范的转移支付,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的原则,此外,还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层层集中与上划财力或下放事权的倾向,这是规范财征管理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问题。

(二)适应分税制要求,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和采取的逐步推进方法,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该集中的权限,真正有效地集中,该下放的权限,认真大胆地下放。

(四)构建地方税制(Localitytaxsystem)体系

随着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个体系,目前中央几大主体税种已到位,体系基本完善,但地方税体系却远未到位。而地方税的改革与完善又是我国整个税制改革并直接涉及税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进程亟待解决。

健全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既要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国情和现行税制结构及未来改革发展的趋向,也要考虑市场经济对地方税制的要求。

1.应尽早研究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对地方税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规范,从法律上保障,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优化现行地方税种,构建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一是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二是改革现行的营业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

3.合理调整地方税的税制结构和收入结构建立以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制结构,要通过改革完善地方税种,逐步扩大地方税调节的广度和力度,使之负担起组织地方收入的主要职责。

4.调整现行的收费体系,逐步实行费改税,增国地方财征收入,在日益膨胀的行政性收费不断侵蚀地方税税基的情况下,改革现行的收费体系,实现费改税则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五)国税、地税系统密切配合,并有利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原则。

财征与税收,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责要明晰,能密切协调和配合,税收的客观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央地方共享税结构的安排,要有利于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为税源的培植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能鼓励地方涵养老税源,开辟新税源,适应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要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符合的新型税源建设体系。

五、税收征管模式和完善及其探索

税收管理体制是规定国家各级政权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是财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提高财征整体效率,确保财征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依率计税,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既是税收组织收入和税收调节经济的基本环节,又是税收执法活动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整体效率,进而达到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异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1.《征管法》的不足之处

(1)《征管法》虽然比以前的《征管条例》详细具体,但是从法律应当具有严密性,《征管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仍然不够具体,甚至遗漏了一些生要内容。具体表现为:a.共有财产的纳税义务,没有管理人的,应当由管理人员纳税义务,未没管理人的,分别共有财产的,应当由共有人按各自所有的份额负纳税义务,共同共有财产的,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b.清算人(Liquidator)的纳税义务;c.遗产处理人的纳税义务;d.对不动产征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以上四点均未作具体规定。

(2)对一些概念的内涵,延没有具体化导致概念确切含义不明确。《征管法》第九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范围应如何界定。

(3)一些法律规范缺少必要要素,若是少了“处理”和“法律责任”他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4)细则与《征管法》的规定出现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规定:“只能认拍卖的形式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但细则规定:除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外,还可交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5)未对偷税、抗税追征具体期限。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造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追征,没有具体规定。

2.当前漏征漏管现象的特点及原因

税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成绩显着,但是从清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趋势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纳税申报到度不完善;业户私欲膨胀。二是国税,地税在工作中出现了交叉,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三是税务检监督力度不强;四一些税官贪污受贿,认权谋私;五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作难以深入。

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二)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

税务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是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它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税收征管软件是对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及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合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为原则,借助计算机网络,集中管理各种资料,提供多种统计监控手段,满足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所带来新要求。

1.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

2.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类稽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

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

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customsofficer)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

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

(四)健全、规范纳税(paytaxes)申报(reporttohigherbodydeclare)制度、为纳税人(taxpayer)服务。

1.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2.应在税务机关(taxbureau)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的每个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

3.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Internalauditingsystems)

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publicanditfirm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Taxprosecution)

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起诉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

(七)以“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改革实现新模式转换。

所谓“两少三高”的目标:即税收征收机构个数少,税务人员偏制少,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不断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之上,相应改善税务机关的工作条件和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水平,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税收征管。更进一步深化以实现“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模式改革,实现新程度的转换,必然要求发挥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

(八)尝试所得税(Incometax)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为理想模式,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统一了内资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机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同一时间、地域并存。不但造成两种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差异,而且由于目前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税收收入结构失衡,破坏了我国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结构,其主体地位已基本长失。因此我们认为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征收办法;二是加快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步伐,至少应在近年内完成,以平衡两种纳税人的税负;三是把所得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中央确定一个合适的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代理(taxdeputy)业的发展

税务代理在我国现阶段是税收征管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这是税制结构决定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组建税务代理人的行业管理机构,理顺税务代理业的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对代理机构进行区域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尽快制定税务代理业执行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税务代理行为,以形成税务代理的民间自律机制。建立一支能够满足代理工作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代理人队伍。要严格抓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考试,以定考核以适应税务代理事业的迅速发展。

(十)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

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

1.规范征、管、查各方面主体模式行为。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

(1)在征收手段实现计算机普及化,推行纳税代理人业务发展,方便征纳双方。

(2)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使管理科学化,严密化。

(3)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进行偷税、漏税斗争有效手段。

2.调整征管职能机构

为了保证征管模式转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机构的调整要体现征、管、查、控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与职能清晰的稽查队、税务检查论,发票管理等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加强基层工作。

3.建立全方面税收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要从重下轻上、重内轻外的单方位的机制向全方位的机制推进。

(1)建立横向交叉的业务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上下结合的组织监督约束机制。

(3)要建立内外双方监督约束机制。

4.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

总之,税收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我国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分级管理收入分配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的征管模式的创新及其运行,必将有力推动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完善。

篇7: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111地区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报告

区委调查组

一、调查目的及意义

税收是关系到我们111各方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头等大事。111地区钼业资源丰富,钼产品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40%,是我们111一个主要的支柱产业。111地区税收环境复杂,区委为了全面深入了解111地区税收情况,特组成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国地税等单位参加的111地区税收情况专项调查组。通过此次调查,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为加强111地区的税收管理提供有力依据。使区委、区政府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力税收征管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www.517878.com)

策、整顿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使111地区国地两税最大限度地做到应收尽收,为我区各方面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有了保障。

二、基本情况

区委调查组于11月23日开始,对111地区税收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一周来,调查组通过与111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企业法人进行座谈,走访高桥铁合金、张相公铁合金两家企业并查阅了企业购买钼精砂税票帐目,查看了111检查站11月份税票资料,调查组初步掌握了111地区的税收情况。

111镇现有钼矿企业31个,坑口127个,选矿企业82户,其中集体选矿企业8户,个体选矿企业74户(检查站内50户,站外24户)。每天选矿量(设计能力)10,455吨,其中集体企业2,800吨,个体企业7,655吨(站内6230吨,站外1425吨)。按目前钼砂价格18万元⁄吨(不含税价)计算,集体企业钼精砂的利润21177元⁄吨;个体企业钼精砂的利润119496⁄吨。集体企业所得税(21177×33%)6988元⁄吨、增值税(18000×6%)10800⁄吨;个体企业所得税(119496×33%)39434⁄吨或定额税;一般纳费人个体企业增值税10800元⁄吨;小规模纳费人增值费按6%征收。

现特将一周来的调查情况向区委领导做如下汇报。

三、111地区税收整顿初见成效

自我区召开“杨钢地区矿业秩序综合整顿”大会以来,省税收专项调查组进驻111以后,111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初见成效。111镇党委、政府和国税分局111税务所,注重运用科技设备和科学方法加强税收征管,杜绝了人为因素形成的欠税、逃税行为,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国家税款流失的黑洞。一是采用电子监控。投资30多万元对钼产品检查站的四个出口安装了电子监控(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www.517878.com)

设备,又在各检查站实施了室内电子监控,使人为放行随时处在“电子眼”的监督之下。自此,矿石税款由去年同期的每月不足20万元迅速上升到每月60万元,今年6月高达72.7万元,7月达到70.7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倍多。二是采用停机测量。5月开始,抽调6名业务精英参与镇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采取停机测量的方法逐户进行生产规模核定,仅10天就完成了全镇100户小选厂的规模核定,通过电费消耗等科学依据依法清理欠税,经过一个多月,清理了小选厂80多户,现已补征差额税款300多万元。并在小马沟、偏道子、兰家沟南出口三条路矿线设置钢筋水泥桩拦截,有效遏制了税收流失。

到11月28日止,111镇完成了国地税收入18,799万元比去年同期6,696万元增加12,103万元,增长180.7%,是去年同期的2.8倍。其中国税收入1,4985万元比去年同期4087万元增加了10898万元,增长267%。地税收入3813万元比去年同期2610万元增加了1204万元,增长了46%。

四、111地区税收可能流失的相关渠道

111地区税收环境复杂,虽然采取一些有力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的外流。但由于一定的现实情况、客观因素、以及相关的体制问题,通过调查显示,在实际税收当中,从以下几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从政策上看。在检查站内,高桥铁合金、张相公铁合金等8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没有严格执行三章检查制度,只是签字就可过站。这种现象的存在,就使一般纳费人销售的钼精砂以6%的税率出现。虽说一般纳费人的增值税上13%的税,还要减进项税,但这其中一定少于上6%的的税,否则就不会有以小规模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纳费人。据调查表明:这8家企业确实有在一般纳费人购买过钼砂的情况,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一定量的税收流失。

2、从管理上看。111地区虽然已经实施了检查站内三章过站制度,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只有少部分的企业实行在检查过程中按规章制度办事。从中可以看出,此项政策也只是浮于表面,没能真正有效的落到实处。此外,检查站外围选厂,没有按检查站内的办法实行有效管理,从而使那些业者有了可乘之机,也成了税收流失的一个渠道。另外,111地区以外的其它选厂,也没有按111检查站内的管理方法实行,对这些业者缺乏有效的管理是造成税收流失另一渠道。

3、从两税征管上看。首先是矿产品按照现市场价格税收综合征收率没有调整问题。目前,111矿区矿产品的税收征收标准,还延续10月区两税局制定的钼砂市场价格3万元左右定额标准,去年下半年,随着钼精砂价格的不断上涨,目前已到18万元左右,差距很大。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征收税额问题。由于矿山采掘环节和选矿环节生产钼产品的特殊性,对一些小规模企业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确实存在不确定因素,但也不能用所得税33%、增值税13%的标准简单推算。

五、针对111地区税收可能流失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时撤消优惠政策。8家企业优惠政策的撤消,使所有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环境,公平的竞争氛围。会使检查站工作能更加合理有序地开展,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一般纳费人向小规模转移。有效地减少了税收的流失。

2、强化检查站管理。虽然在检查站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严格的检查制度,但不排除有隐性流失现象的发生(过站时,车箱上部用尾矿遮掩,下部装有钼精砂的头顶盔现象)。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把工作做详、做细,杜绝一切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对站外的'企业的税收征管更不容忽视,在外围路矿线上单靠设水泥柱,不让车通过的办法,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巡逻制度、抽查制度等。此外,对111以外的选厂,也要加强管理。使整个111地区的钼业开采合理化、合法化、公平化。

3、尽快实施地税新出台的调整方案。111地税所对矿山和选厂征收税款执行的地税局颁发的标准,已与当前飞速暴涨的钼产品报价,不相适宜,一定因素上影响了地税的征收。新出台的<<钼行业税收征管方案>>根据当前钼砂出售实际价格,分别将钼砂价格2---12万元分8个档次为计税价格,矿石品位分别从0.1---0.375分7个档次分别计税;调整了综合征收率,由5.4%到11.21%,同时,采取定率、定期、定额和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4、国税重新核定企业规模,严把审核关。凡是具备一般纳费人资格的企业,一定要将其确定为一般纳费人。并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窗口票的代开管理。

6、确定一个合理的经营模式。对111矿山承包到期的的业者,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办法,确定一个合理的经营模式,以保证111地区的矿业开采能更加合理有序的进行。

7、多方联手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只能开矿卖矿石而转手加工销售钼精砂和只有探矿证而进行大量开采销售矿石的扩大营范围的企业,政府应责成税务、工商、矿管等相关业务部门,强强联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稽查力度,防止税收的流失。

篇8:税收征管重在改制

税收征管重在改制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源,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近,税收制度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现行税制是 1994年以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而制定的。当时虽然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但在税制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现在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必要进行全面修定。在修定税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首先,按照国际惯例可否考虑取消农业税。目前在农业税项下每年向农民征收税金约 400多亿元。按农田计算,每亩征收 20多元。农业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不到 3%左右。这个数额并不算大,

对整个预算收支影响不大。近两三年政府年度预、决算收入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去年预算增收 1000多亿元,决算又比预算超收 1000多亿元。如果狠刹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财政增收节支的潜力是很大的。第二,免除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农民,扩大内需的难点也在农民。免除农业税,这个数额对政府来说是十分有限的。但对农户来说却可以增强他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从而增加即期消费和投资的支出。第三,在提取“三提五统”的同时,征收农业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实际上承受了双重税费负担,在缴纳农业税的同时,还必须上缴“三提五统”。如果把农业税比作个人所得税,它的起征点却远远低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近两年农民年人均现金收入仅为 多元,月均 160多元,远未达到 800元起征点。所以,农民的法定税费负担比城市职工重是不容置疑的。第四,目前市场经济国家均未开征农业税,不仅如此,政府对农产品还实行价格补贴。中国“入世”已成定局,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改革税制势在必行。

其次,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迫在眉睫。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十分严重,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分化加剧。据权威人士分析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 0.456。一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不是靠勤劳发家的暴富阶层;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的待救济的贫困阶层。然而,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功能,在现行税制下却被窒息。这主要表现在:该开征的税种迟迟不出台,如社会保障税,致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不该征收的却征收,例如收入低于 800元起征点的职工,省吃俭用在银行存了点钱,却要缴纳利息税;该抵扣的不扣除,例如赡养老人费用、教育费用等;重复征收,例如企业按 33%税率缴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还要再征收 20%的税;平均主义一刀切,例如不管储户储蓄金额多少,一律按同一税率征收利息税,等等。此外,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上,目前主要管住了工薪收入阶层,管不住个体和私营业主,致使大量税金流失。所以,目前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已刻不容缓。按照调节差距、公平税负、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结合起来,改变现行单项计征办法。

4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

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实行内外有别、内高外低、内重外轻的税收制度。例如,外资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实行退税;有些地方实行“两免三减”等更为优惠的政策。这对大量吸收外资起了重要的激励作用。这些年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这是和此项税收制度分不开的。但是,内外有别的税制却不符合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税负的原则。又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税法不统一,内资企业的税负大于外资企业。据测算,由于实行此项政策,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左右,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承受了比外资企业大得多的沉重税收负担。这是导致大中型企业大量亏损的原因之一。内外有别、内重外轻的税制是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我国加入 WTO之后,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外资企业进入的限制将被取消。在这种条件下,原本在技术、管理和资金方面居优势的外资企业如果在税收方面继续享受政策优惠,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从何谈起呢 ?

5、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1994年税制改革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对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保证税收增长,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对购进资本品在计算增值额不予抵扣,不利于企业更新改造,不利于激励扩大社会投资;存在重复征税,征收范围没有涵盖全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由于不采用通行的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偷漏逃税提供了便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持续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立先进的规范化的税收制度。

6、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在税收之外依法向纳税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惯例。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税外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极为混乱,且无法可依。尽管纳税人的负担十分沉重,但政府预算可支配资金的比重却在下降。财政摆脱“两个比重”下降的困境出路何在 ?有人认为,出路就在于强化税收征管。然而,这个办法只能堵住税收“跑冒滴漏”,却无

法解决税外费“乱、多、重”的难题。出路就在于,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规范税外费,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法制化程序管理,依法理财,建立统一财政税收体系。

当前,为推动我国经济进入持续、高速、高效地增长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全面改革税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于祖尧)

篇9:税收征管重在改制

税收征管重在改制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源,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近 20年,税收制度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现行税制是 1994年以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而制定的。当时虽然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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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

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增强分析处理各种涉税案件能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效,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形式

征管稽查联席会由分管征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每季度进行一次。

联席会参会人员:

(一)区局领导;

(二)相关科(所、室)负责人;

(三)稽查局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二、联席会主要内容(一) 相关单位汇报上期联席会建议落实情况,各管理所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

(二)稽查局汇报本季度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本期检查情况及结果,通报典型案件,提出稽查建议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汇报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布检查结果。

2.分析稽查查处的典型案件,包括:重大涉税案件、反映新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段的案件、反映税收征管漏洞的案件及疑难案件,反映稽查人员执法不当的案件等,并列举实例加以说明,供与会人员分析研究。根据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和典型案例的研讨、分析,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的问题进行商量解答。

3.传达新的税收政策、调研热点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新动向,与综合、法制、征管、监察部门沟通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

(三) 通报近期征管工作。

1.总结上一季度,安排下季度的`税收征管工作。

2.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三、联席会会议要求

(一) 要提高对联席会会议制度的认识,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发挥其在征管、稽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运行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二) 召开联席会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解决、请示的问题;二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协调、沟通的问题;三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传达、贯彻的问题;四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会议。

(三) 通过联席会,建立征收、管理、稽查联系反馈渠道,对发现涉及政策、征管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策、征管部门反馈,必要时可联合办案,以解决难点、焦点问题。

(四) 对联席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交上级研究决定,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专档存放。

(五)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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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增强分析处理各种涉税案件能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效,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形式

征管稽查联席会由分管征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每季度进行一次。

联席会参会人员:

(一)区局领导;

(二)相关科(所、室)负责人;

(三)稽查局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二、联席会主要内容(一) 相关单位汇报上期联席会建议落实情况,各管理所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

(二)稽查局汇报本季度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本期检查情况及结果,通报典型案件,提出稽查建议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汇报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布检查结果。

2.分析稽查查处的典型案件,包括:重大涉税案件、反映新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段的案件、反映税收征管漏洞的案件及疑难案件,反映稽查人员执法不当的案件等,并列举实例加以说明,供与会人员分析研究。根据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和典型案例的研讨、分析,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的问题进行商量解答。

3.传达新的税收政策、调研热点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新动向,与综合、法制、征管、监察部门沟通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

(三) 通报近期征管工作。

1.总结上一季度,安排下季度的税收征管工作。

2.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三、联席会会议要求

(一) 要提高对联席会会议制度的认识,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发挥其在征管、稽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运行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二) 召开联席会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解决、请示的问题;二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协调、沟通的问题;三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传达、贯彻的问题;四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会议。

(三) 通过联席会,建立征收、管理、稽查联系反馈渠道,对发现涉及政策、征管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策、征管部门反馈,必要时可联合办案,以解决难点、焦点问题。

(四) 对联席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交上级研究决定,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专档存放。

(五)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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