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分制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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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分制教学改革

篇1:浅谈学分制教学改革

浅谈学分制教学改革

本文介绍了学分制的'概念、特点及其实施原则,并对其带来的管理改变进行了详细的叙速,强调了引入功能全面的教务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内江科技 英文刊名:NEIJIANG KEJI 年,卷(期): 30(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学分制   教学改革   教务管理系统  

篇2:什么是学分制

学分制是指以选课为核心、以地位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与班建制、导师制合称三大教育模式。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加权学分制、附加学分制共五种。

篇3: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实施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校决定,继续全面推行以学分制、选课制和学习指导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普通专科生从20xx级开始,实行新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实行弹性学制。

1、弹性学制年限为2—6年,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学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2、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两年(即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中途停学创业或半工半读),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校累计修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部分学习专业的选择

第五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入学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中设有多个专业方向。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长、兴趣等,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六条允许少数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主修专业)。

第七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的需要,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第八条实行学习指导制。学校成立学生学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根据各专业的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三部分选课及缴费

第九条实行选课制。前1.5年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重在选择课程的层次、级别。公共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教学将逐步实行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制度。后1.5年的专业课重在选择专业方向和课程。

第十条学生选课前,须详细阅读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及《选课指南》等,在指导老师(或所在系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选课。选课时原则上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一条学生选读课程通过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一般在前一学期后半期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按课程注册,按所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结算学费。

1、课程按类确定单价。全校各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每学分单价相同;其余课程每学分单价按学科大类各不相同。

2、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其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课程和学分数重新缴纳50%的培养费。

第十三条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勤工助学制度,确保真正贫困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十四条鼓励贫困学生半工半读。

第四部分学分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个学分原则上是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堂教学的学习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课程16-18学时记1学分;超过8学时,不到17学时记0.5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环节:如金工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每进行1周记1学分:超过1周,不到2周记0.5学分;分散进行的按学时数换算(每32学时计1个学分;超过16学时,不到32学时记0.5学分);毕业设计一般记6-8学分。

3、学校设立奖励学分(此类学分不缴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和各种知识、学科(技能)、文娱(体育)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按学校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奖励学分可计为同类型的公共选修课课程的学分。在推荐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下奖励学分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的“质”的计算单位。学校采取以学期所学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和成绩的优劣。

1、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Σk1k2(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k1课程学分)

注:以上公式“课程学分”指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而非取得的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的折算公式:

以百分制评定的成绩:课程绩点=[分数÷10]-5

说明:k1——课程重要性系数,主干课程为1.3,一般课程为1;

k2——课程层次系数,根据课程层次、等级确定:

按培养方案要求档层的课程系数为1;

高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15;

高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30;

低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85;

低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78;

3、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0”;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1”;经重修后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算方法与正修课程的正考相同。

4、在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时,对修读课程多的学生,给予鼓励。

第五部分课程分类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公共基础课、军训、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程。

2、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计算机语言课程、部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部分公共选修课为限定选修课(对某些专业),学生必须从规定的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按要求选修一定量的课程组或课程修读。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六部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对于优秀学生,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经学校同意可选择跨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8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25学分。

第二十条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85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50学分。

第二十一条选择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其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计为同类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未修满第二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但已修满同一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参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和本人所选学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数,向学校缴纳培养费用。

第七部分免听、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参加教师安排的各种教学活动,参加考核。对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自我管理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生免听课程的条件

1、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者方可申请免听。

2、已获准免听的课程,免听部分不能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对免听部分,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

3、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被批准的学生,不得旷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免修课程的条件

1、按培养方案安排,只有必修课才能免修。

2、已修课程平均绩点≥3.5者方可申请免修。

3、凡申请免修者一律参加本学期相关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85分时,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关于课程重修

1、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律重修;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2、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虽然经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亦可重修。

3、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低年级插班(教学班)重修;对于一部分量大面广的普通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学期开课。

4、重修课程收费标准为正修课程收费标准的50%

第八部分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学生学业提醒制度。每学年结束一周内,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照下表,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和劝其退学的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将通知副本寄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及退学学分标准

第九部分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在二OO四级普通专科生(包括对口高职生)中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教务处,其修改意见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篇4:学分制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激励和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一、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一条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授予学士学位和对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学时学分由理论课学分、实验课学分和实践课学分三部分组成;理论课、实验课每18学时记1学分,实践类课程每周记1学分;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其质量绩点的乘积,质量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 秀) 绩点为4

80~89分 (良 好) 绩点为3

70~79分 (中 等) 绩点为2

60~69分 (及 格) 绩点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绩点为0

第四条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内,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内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课程设置

第五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所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第六条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基础、军训及劳动课;师范类专业公共必修课还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公共选修课主要为素质教育类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

第七条 学科基础课为按学科门类设置的基础必修课,一般由各学院根据其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来确定。

第八条 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必修课为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专业限选课是指按专业方向或人才分流培养原则开设的课程组(模块);专业任选课一般应为介绍新思想、新方法及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的研究性课程。

第九条本科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0学分左右,公共选修课约8学分,专业必修课60~70学分、专业限选课约15学分左右,专业任选课约10学分,教学实践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0学分。专科生毕业学分一般为135~150学分(部分高职高专类专业可按照当年招生入学时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及课时分配表、考核方法、学制、学位授予、主要课程介绍等内容。

三、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院、教学系要对学生的选课进行指导。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可按要求进行选课,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要按顺序修读,选定一组专业限选课之后必须把组内的全部课程修完,各课程组(模块)之间的课程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各学院、教学系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课程,学生可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课,选课人数超过开课能力时,按抽签方式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因故学生不能按自己意愿选课时,由学院、教学系通知学生在第十六周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教务处及各学院汇总学生选课情况后,要及时调整选课并预排课,在第十七周公布选课学生名单及开课时间和地点,并将授课通知书和选课学生名单下发任课教师。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改选时,要在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增加开课门数和合理安排开课时间,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课机会,学生跨专业选课时应征得有关院、教学系的同意。课程结束后,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选课名单安排考试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五年,专科、高职高专类专业学制为二~三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的学分不可以用其它课程的学分替代),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未能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延长期按学分收取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学习时间,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七条提前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优秀学生,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如本人愿意,学校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推荐其提前进入人才市场。

第十八条学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未能取得学分或一学年内所获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不得重修,作退学处理;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但未修够毕业所需学分或在修业期间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取得毕业资格,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该专业学制年限者,或不符合我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学院、所属学院提交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所属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所属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开考。重修课程考试合格后,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5: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课 程

第三条学校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第四条通过引进优质网络课程、建设核心课程、改造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门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均有多名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必修课、选修课每18学时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6学时1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6学时1学分。

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及课程绩点。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70-8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110-1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50-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10-22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逐步加大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比例原则上在15%左右。

第八条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竞赛获奖及参加科研训练取得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记入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可在2-3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可在3-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专业可在5-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允许其中断学习,办理休学;因应征参军入伍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和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自愿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重修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部分修读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由个人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参加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免修考核的形式与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见习)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过程考核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绩点。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转学、转专业、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其已修课程与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一致、内容相近,且课程学时不低于80%的,转学、转专业学生及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分别向所在学院和开办学院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开办学院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实行学分互认。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如需开卷考试,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考核可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口试、实验(技能)操作、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绩点。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课程成绩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实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讨论、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及实验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无实验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可适当提高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辅助考试或笔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50%-70%。课程成绩组成及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确定,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三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该课程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并按要求保存好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成绩如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或成绩录入者提交成绩更正申请单并附原始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学分绩点依据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各专业必修课程为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5.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课程绩点记载;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课程考核课程绩点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课程绩点记载,如多次重修,按实际重修次数记载课程绩点,取最高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和专升本学

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我校20xx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6: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留学生、交流生、进修

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时与学分。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参加国内校际交流的学生,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协议收费。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参照鲁价费函〔20xx〕59号文件收费。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参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收费。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照该生复学当年该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选课情况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退补选三个阶段。预选时,通识教育核心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学院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重修课程,应自行选课并缴纳学分学费。其中,百分制成绩低于70分的课程首次重修免费。

第二十一条鼓励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未修读上述课程的应补修学校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主调节选课时段。如果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可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免听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不上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篇7: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和《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逐步实现每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要数量质量并重,学生可自主选择所修课程。学校鼓励教师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加强慕课、微课和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五条学校逐步探索与其他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计算机上机、体育课等每32学时计1学分;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每周计1学分。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该学分可置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适当增加选修课学时,专业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提高实践教学的学分要求,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学分比例逐渐达到30%以上,人文社科类专业逐渐达到20%以上,师范生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修业年限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时限内。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达到规定条件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选课、免修、免听

第十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学生要根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进程和任课教师。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先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择一门。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拟免修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开学一周内组织的免修课程考核,免修课程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合格者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学生学习大学外语为小语种(如俄语、日语等)的学生,无法参加大学外语(英语)学习的,可以申请大学外语(英语)课程的免修,以同学分、同性质的相近课程替代。

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通过的课程或相近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或者在我校就读期间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退役士兵,注册入学或者恢复学籍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允许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三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无法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程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开设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替代公共体育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年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五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考核注重修习过程管理,考核结果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学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考核。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经学校同意后,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取消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以及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

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公共选修课程中的必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非必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二)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三)重修合格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四)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

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分级记分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0、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另行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一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

第六章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章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

第二十七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时,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安排学生随相应年级修读,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限选、任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选课、排课、考试、成绩录入等均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做到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全过程监督,确保课程修读质量。

第二十八条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初审、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选课、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审核,符合辅修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相关证书。辅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独发放。

第三十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符合学校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相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8:探讨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

学分制是19世纪兴起于美国的教学管理制度,20世纪初引入中国。学分制的基本特征是:自主选择学校类型、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学习方式。它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需求的特点,所以受到各类高校的普遍欢迎。我国传统的医学教育着重强调专业知识,对于如沟通技能、协作精神、敬业精神等实际工作中极其重要的能力训练却相对薄弱。而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来反映课程地位和要求,并根据学生的学分决定是否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它是以学分代替学年;以指导性代替指令性;以弹性代替刚性;以选课代替排课。学年制向学分制的过渡体现的是一种办学思想的更新,需要全新的办学理念来支撑。这种理念应结合于学分制管理模式,充分体现通识性、人本性和创新性。由此,“学生为本,关怀发展”的办学理念应运而生,使学分制管理模式的实施有了较为充分的理念支撑。“人本思想”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中的体现为:一方面是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创造个性化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培养学生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使学生学会做人,确立诚信、友善、智慧、责任等社会品质,学会与人共处,能够尊重他人,有平等待人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与人交流、合作、组织的能力。学分制即是这种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学习潜能的教学管理制度。

2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现状

学分制教学管理注重学习者的主动性和个体差异,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调动教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科间的渗透融合及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使学校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它作为一种教学管理模式,为高校的教学管理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福建医科大学自创办以来一直沿用学年制管理方式,近年来经过对学分制管理的不断探索和研究,从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五年第二十一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了《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对医学各专业新生实施学年学分制的管理,目前学校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2.1 课程分类与学分确立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应当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取得所有必修课学分并修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2.2 实行弹性学制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设有四年制、五年制、七年制三种学制。各类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不得超过其学制二年,五年、七年制不得超过其学制三年。

2.3 课程考核

学生应参加各自修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学习。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也可改修。重新学习或改修后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2.4 编级

每一学年末根据学生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之和占其相应学年学分总数的比例,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给与编入下一级,并向学生和家长提出学业预警。

2.5 退学与试读

学生一学年中,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数达到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或者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10%者,予以退学。因成绩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试读机会,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2.6 优化人才培养计划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应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统筹考虑,整体优化,增强人才培养模式“通”的程度,为学分制“活”的管理奠定基础。因此应涵盖学生在校期间课内外、校内外的全部教学活动,将专业教学计划和课外综合教育计划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分别规定相应的学分,让学生自主选修。

3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局限性

学分制改革在理工科院校已试行多年,并取得成功的经验,然而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及医学教育的独特性与学分制的要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学分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也使得医学教育学分制改革难以深入开展。

3.1 选课的局限性

由于医学课程体系庞大,课程学时数多,实践性强,课程的相关性、逻辑性极强,学制也较长,导致绝大多数医学课程均为必修课程,学生选课的范围受到局限。而且学生选课的功利性比较明显,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偏少,选择容易通过考试的课程较多。

3.2 重修的困难

医学生周学时数多,自由支配的学习时间有限,绝大多数学生均采取自修或间断性听课的方式重修,且参加重修考试时本身也要参加期末考试,从而增加重修学生的压力。

3.3 教学管理的困难

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弹性学制、重考、重修、缓考、免修等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给教学任务安排、选课、课表安排、考试安排、教学实践等教学管理各环节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教学管理混乱的状况,也增加了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此外,招生人数、专业方向的增加导致的各专业培养计划的细化,教学场地缺乏也给教学管理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3.4 师资的局限性

传统的专业设置较少有学科交叉,导致教师在狭窄的专业通道内授课,对本专业产生依赖,无法讲授多门课程。而学分制要求提供大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内容上要体现学科间的交叉与综合。而对于临床教师而言,随着临床实习人数

的增加,教师精力被分散,规范化临床示教和临床查房制正在淡化,重医轻教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忽视了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这也禁锢了医学临床实践性学分制管理的深入开展。

3.5 学生管理的难度

学分制是针对学生个体设计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以课程和专业定位,但是学分制对于勤奋、自觉的学生能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学习主动性不够强、自控能力差的学生则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4 对策思考

针对我校学分制管理实施过程所遇到的问题,我们重阅文献,访谈相关人物,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转变教育观念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才培养强调专业对口,学校尽可能地把专业知识教给学生,不注重发展人的主动性。在现今社会发展体系中,这样的人才已经不适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尊重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在加强引导的.同时,把教育的“选择权”交还给学生,将教育的重点放在“学”而不是“教’,上,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另外,要从各个角度加大对学分制的介绍宣传,使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都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提高对学分制教学的重要性认识,全面发挥学分制的优势。

4.2 继续优化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

建立以医学核心课程为基础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核心课程,增设人文科学和社会医学领域的选修课程,开设有助于发展医学生个性和专长的专业选修课程等。总体考虑在教学计划中减少必修课门数,增加选修课的比例,同时加大选修课程的开发和更新。加强实验和实践教学,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科研能力和解决临床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4.3 打通校际通道,实现跨校选课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我们应当打通校与校之间的壁垒,地域相近的学校可以互开选修课,学分可相互认可。本校无条件开设的选修课,允许在相邻学校选修,学分回校得以承认,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院内部,各院系之间更应做到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打破专业、年级的界限,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我校新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的福州大学城,大学城共有7所邻近的高校。大学城内的各所高校应全面推行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建立开放、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推行各校之间的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所有课程在师资和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都应逐步对外开放。学生在教学计划内进行的跨校选课按学分收费,费用不由学生另行支付,而是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校际结算。各校举办的名师和著名学者的报告或系列讲座,应向其它学校开放,允许学生跨校选听。

4.4 加强教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

加强“选课系统”、“学籍管理系统”、“成绩管理系统”等现代化计算机教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配套环节的建设,对学分制进行规范,建立三维立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监控教学和教学管理等全过程,保证教学质量。

4.5 加强师资培养

学校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师资培养制度,用政策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教师积极改善自身知识结构,多开课、开新课、开好课,有目的地在交叉学科方面培养教师。学校有了大量复合型的教师就可从根本上提高教师授课的“供应量”,实行真正意义的学分制。

4.6 建立导师制

在实践教学中,加强建立导师制,遴选业务好、素质高、热心学生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学分制导师,帮助学生制定实践学习计划,指导选课与专业学习,增强专业学习的目的性。

总之,实行学分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将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由原来的弹性指针上升为硬性指针;由鼓励学生创新变为要求学生创新;将学校的意志变为学生的内在要求。学分制改革势必会牵动辐射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既涉及到教和学,又牵涉到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因此,完善学分制还有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广大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参与、通力合作才能确保成功。

篇9: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

医学院校实施学分制【1】

【摘 要】学分制作为教育模式的一种,它在教学环节的重要体现就是学生对所学课程的自主选择,也是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进行自我设计、自我管理的基础。

为切实保证学分制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学生选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加强学分制的制度建设和日常实践管理。

【关键词】医学院校 学分制 学籍管理

学分制作为教育模式的一种,它是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

目前,很多地方医学院校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

笔者作为地方医学院教务工作者,主要是从事学籍和学分制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学分制的实施情况,来谈谈医学院校实施学分制的相关问题。

一、学风制制定的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建立适应时代和社会需要,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现代教育教学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二、学风制实施的目的意义

实施学分制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和基本趋势。

实施学分制有利于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三、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性文件。

(一)修订原则: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重视德育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坚持更新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统筹思想与业务、理论与实际、学习与健康、必修与选修、课内与课外、能力与素质等方面的关系,注重因材施教,深化教学改革,突出专业特色,提高办学效益。

(二)课程: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种。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以及毕业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要求,确定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指为强化素质教育,扩大知识面,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更好地适应培养模式转变,培养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而开设的课程,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实践课:包括专业见习、课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是必须学习的重要教学环节。

四、学分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最小计量单位为0.5。

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在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置不同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

学分分为规定学分、特殊学分和奖励学分。

(一)学分的计算方法:一般课程学分。

每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含实验学时数)除以18,即为该课程的学分;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课程学分:每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折半后除以18,即为该课程的学分;实践课程学分:原则上每周计为1学分。

(二)学分绩点。

为更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双学位修读、专业分流、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百分制)÷10-5,绩点小于1时计为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五、修业年限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凡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六、选课制

为实现教学资源优化配置,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行选课制。

学生在学业导师或学业导师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教学计划和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照选课原则,可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学习课程。

七、学业导师制

学业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一种辅助制度。

实行学业导师制是学分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所有在职教师都有受聘担任学业导师的义务。

各院系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或成立学业导师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学习思想;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每学期的选课计划,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八、学籍管理

学校根据学分制要求,对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免听与免修、专业分流、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双学位、毕业、结业与肄业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科学化管理。

总之,学分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加大教学改革和教学投入,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以保证学分制有序实施。

必须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明确院(系、部)在学分制实施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校、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学分制改革有关要求,在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上进行相应改革,为实施学分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参考文献:

[1]周清明. 中国高校学分制研究――弹性学分制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4.

[2]刘昕.学分制与大学生教育管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7.

[3]黄宇.广西高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研究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6

篇10: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

摘要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发展人的个性为核心,以修读一定量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我校经过对学分制管理的研究探索,实施了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模式。

该文旨在从教育管理角度,结合对医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以来的实践,探讨医学生学分制管理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应对的措施,从而不断完善和推广医学生的学分制管理模式。

关键词 学分制 医学生 教学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社会的来临、终身教育观念的日益强化,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等院校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成为厚基础、宽口径、具备较强知识扩展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复合型人才。

面对21世纪医学发展及医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学分制管理是医学教育与国际化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因此医学院校实行学分制势在必行。

篇11: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

学分制是19世纪兴起于美国的教学管理制度,20世纪初引入中国。

学分制的基本特征是:自主选择学校类型、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它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需求的特点,所以受到各类高校的普遍欢迎。

我国传统的医学教育着重强调专业知识,对于如沟通技能、协作精神、敬业精神等实际工作中极其重要的能力训练却相对薄弱。

而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来反映课程地位和要求,并根据学生的学分决定是否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是以学分代替学年;以指导性代替指令性;以弹性代替刚性;以选课代替排课。

学年制向学分制的过渡体现的是一种办学思想的更新,需要全新的办学理念来支撑。

这种理念应结合于学分制管理模式,充分体现通识性、人本性和创新性。

由此,“学生为本,关怀发展”的办学理念应运而生,使学分制管理模式的实施有了较为充分的理念支撑。

“人本思想”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中的体现为:一方面是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创造个性化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培养学生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使学生学会做人,确立诚信、友善、智慧、责任等社会品质,学会与人共处,能够尊重他人,有平等待人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与人交流、合作、组织的能力。

学分制即是这种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学习潜能的教学管理制度。

2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现状

篇12: 干部理论学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干部学习理论的自觉性,加快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的步伐,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区目标提供思想政治保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区在职机关干部。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分值在职干部年度内必须达到规定学分。区管干部每年最低学分为70分,一般干部60学分。得分标准为:

1、中心组学习。中心组学习每月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参加一次计3学分。专题发言者加2学分(有完整的书面发言材料或提纲)。

2、领导班子学习。领导班子学习内容和计分方式可参照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并有专门书面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

3、支部学习。以支部、或部门(科室)等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学习内容和计分方式可参照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并有书面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

4、专题报告会。参加区里组织的理论报告会、讲座等,每次计3学分。

5、指定书目学习。学习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指定的干部自学读本,坚持撰写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每篇次(不少于800字)计3学分。

6、调研文章。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在区级刊物上刊登一次计4学分,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次适当加分。

7、专题培训。参加区里组织的各类理论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和课程设置另行计分。由组织选送脱产进修或专题性学习教育活动,另行计分。

8、专项计分。在区委党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社区讲坛等作形势教育、演讲、上党课或理论辅导等,每次计4学分。

9、学用结合。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成效显著者另行加分。

第四条组织实施本网版权所有

1、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和党校组织实施。一般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由各党(工)委、部门或支部组织实施,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和机关工委负责抽查。

2、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建立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理论学习档案,按年度将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3、在职干部学分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实统计,每年6月和12月底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备案,经考核后在全区公布干部学分完成情况。

第五条等级评定

优秀: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在本年度达到90学分、一般干部达到80学分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

合格: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本年度达到70―90学分、一般干部达到60―80学分为合格。

不合格: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本年度未达到70学分、一般干部未达到60学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奖惩办法本网版权所有

1、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优秀者,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颁发证书,其中优秀者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3、各部门、单位应如实申报学分,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视情扣除部门主要领导学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5年7月起试行。具体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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