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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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章程((共11篇))由网友“Edith”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过的研究中心章程,希望大家喜欢。

研究中心章程

篇1: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是在xx及西南地区xx物流与航运发展的研究机构。研究领域为xx物流、航运发展等有关问题。中心组织协调高校、政府、企业等有关教授、专家、学者协同开展针对性研究工作,并在xx物流与航运发展等领域研究中起领先作用。

第二条 研究中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究中心主动接受xx市人民政府、xx市教委的指导和帮助,依托单位为xx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协办单位为xx市是人民政府xx办公室。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任务是深入研究xx物流和航运理论,构建与现代化xx物流和航运发展相适应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为建设现代xx物流、加速航运发展,提升xx综合竞争力服务。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全称是“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教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航运与产业协同发展进行长期持续地研究,将西部航运物流行业与地方产业发展相结合,推动航运物流业发展增进相关产业增长速度、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等角度展开研究,推动xx和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针对xx发展要求,在xx通关效率、xx辐射能力以及xx物流外向型经济等方面开展研究。

(3)针对保税物流和保税区发展难题,开展保税物流和保税区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侧重于保税物流和保税区实践探索。

(4)承担国家、地区和行业港口物流、航运等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相关的关键课题研究;

(5)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技术服务基地;

(6)引领本领域学术方向,推动重要成果的培育,在科学研究上取得具有国内、国际一定水平的成果,在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系列学术研究论文;

(7)开展xx、港口、航运等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8)建设xx、港口、航运等领域的学术梯队,并培养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机构成员由xx交通大学管理学院、xx市人民政府xx办公室、xx市交通委员会等组成。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研究室主任各1名,由xx交通大学任命批准。

第七条 管理机构会议由中心常务主任召集并主持。中心主任也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管理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机构主任决定召开。

第九条 管理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成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运营方式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研究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财务由学校单独建账,并专款专用。中心认真执行各级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xxxx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篇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省xx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英文名称。

第二条性质:本中心是由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组办,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从事基因资源的制备、收集、保存、交流、检测和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目的是整合xx乃至全国、全球的基因资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产业水平,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科技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所:xx省xx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依托xxxx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3组团三楼,邮政编码:xxxxxxxxxx。

第二章宗旨与目标

第六条中心的宗旨与目标:依托中南地区雄厚的研发力量、人才优势、综合技术实力,结合新的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中南地区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因技术的产业化,力争使中心成为我国基因新技术创新源泉和高级人才培养平台,并在技术上对下游基因产业和医疗服务业起到辐射推动作用。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七条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理事会有15-20名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5名,秘书1-2人,下设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各参加方在更换理事会人选时,须通知中心。

第十条理事会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听取并通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决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形成决议或纪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三分之二理事出席会议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术咨询委员会应由在本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中心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咨询意见,选聘和考核项目专家。学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15人。

第十三条学术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咨询中心课题设置、评审课题进展、考核项目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调整研究方向的建议。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托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中心办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他事项由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书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遵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三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篇3: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省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章程中简称“中心”)是由xx省科技厅批准立项、依托xx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致力于从事清洁燃烧理论与技术、低温余热利用与工业过程节能、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及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心”将发挥自身优势,在工程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我省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为“中心”建设、运行、管理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中心”以推动xx省能源产业发展为目的,逐步打造成海峡西岸经济区能源科技高端研发服务平台,最终成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中心”致力于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承担攻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任务。

第六条 “中心”为xx省内的高能耗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包括进行测试服务、培训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七条 “中心”将积极进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第八条 “中心”将积极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九条 “中心”将成为技术人员进修、本科生及研究生实践的基地,并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有利条件,为xx省培养出高层次的能源科技人才。

第十条 “中心”将积极开展与外单位的合作研究;积极组织和参加技术交流研讨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聘任、仪器管理、技术研发、工程化基地、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

第十二条 “中心”设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组织研究成果的.转化开发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附属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主要由xx大学能源学科的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客座人员主要由xx大学能源学科的客座教授、合作单位技术人员和研究生组成;附属人员主要由科研和行政秘书组成。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中心”是隶属于xx大学的二级单位,独立建制,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业务上接受xx省科技厅和xx大学科研处的共同指导。

第十五条 “中心”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和竞争”的运行机制,遵循“资源分享、风险分担、分工合作、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积极开展与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

第十六条 “中心”将积极对外开放,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提供有偿技术服务以获取建设发展经费。

第十七条 “中心”将通过积极申报政府部门的纵向课题和为省内企业提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而获取研究经费,逐步形成“以项目组织人,以研究培养人,以技术服务人”的良性自我发展模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领导小组及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心”领导小组。

篇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司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研发中心在公司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制本章程。

第二条 建立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公司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整合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强化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经费由公司提供。技术中心应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职责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职责:

1、参与制定和执行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2、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参与公司有关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的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制定公司重大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计划。

4、协助组织召开公司级技术方案评审会和重大技术问题讨论会。

5、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科学和技术资源及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成和二次开发;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载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6、负责收集、分析与公司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7、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上报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和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增强公司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组织科技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快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机构配置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依照国家、省

市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七条 公司技术创新组织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和研发层组成。

第八条 决策层为公司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论证和审核批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研究开发方向和重大技术课题进行决策;制定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确定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年度科技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李鹤林院士及其团队成员以及公司内的副总工程师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研发中心主任并负责研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主任负责研发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设:试验部、设计中心和技术质量管理部。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管理;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总结上报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统计报表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报表;负责科技项目及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申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上报、奖励等工作;负责科技开发经费的管理和运作等工作;负责研发中心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负责建立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制度,组织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立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汇报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参与新技术、新产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鉴定工作;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制定公司科技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 设计室参与组织公司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调研工作,组织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和技术论证工作;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信息室负责科技情报的收集整理,负责查询、收集、整理、编辑于公司业务相关的科技资料和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研发层是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而设下的各类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包括项目组)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开发、试验、设计产业化应用、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要根据公司主导产业的发展,建立直属的研发机构、工作站,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发中心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等,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针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组织技术论证和评审,提交公司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负责公司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业务管理和考核;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承担公司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事实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下设的各专业开发机构采用矩阵式的管理,行政上归公司管理办公室领导,技术业务上由研发中心归口管理。研发中心与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均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目标责任书或技术合同(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为约束机制,共同承担完成科技项目的计划服务。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称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重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提出,按具体要求申报立项,由研发中心整理、初审,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研发中心根据项目进度和考核情况下拨开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引入竞争机制,项目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双向选择,项目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研发中心的人员可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相互流动,中心内缺乏的急需专业人员可对外实行招聘,以利于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的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员,竞争上岗;研发层的科技人员在项目完成后应立即转入其他项目,采取人员能进能出的'开放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计划外项目,必须向研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受公司委托,负责依法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签订技术合同,进行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经费的来源:

1、公司自筹的科技经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应满足科技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并逐年递增,科技收入经费达到公司销售收入3%以上,基本达到国家、省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要求。

2、研发中心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1、研发中心专设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科技费用的管理,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的监督。

2、研发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3、科技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程序审批。

第六章 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度按相应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与评价方法》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前,研发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研发中心评价表》,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技术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5: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防洪减灾、调控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的重要措施。xx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对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现代xx水电水运工程建设对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开发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节约地球资源的环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为加强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经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依托单位为南京xx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水工程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水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称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xx部和有关部门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行中与水工新材料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研究;

2、承担水工新材料的检测与认证,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关技术标准;

3、针对水工新材料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水工新材料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水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组织开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加速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5、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基地;

6、开展水工新材料领域的国际合作;

7、培养水工新材料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xx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xx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xx部xx水电规划设计总院、xx部长xx委员会、xx部黄河xx委员会、南京xx科学研究院、xx委员会长江科学院、xx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xx委员会黄河xx科学研究院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导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协调内外关系;

4、听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5、审议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水工新材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水工新材料技术应用咨询;

4、管理委员会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结构见下图。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4个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车间以及新材料公司。组织结构见下图:

第十六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 运营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九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6: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心性质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内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技术创新理论并应用技术创新理论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产业创新与创业实践、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和技术创业管理。

第二条指导思想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作为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的创新和创业战略提供理论支持,并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加强国内外合作,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建议,充分发挥国内外技术创新领域“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

第三条中心目标

建树中国自主创新理论和创业理论,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支持。培养和带动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研究队伍,巩固国内领先地位,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所建立理论的国际化水平,作出国际学术贡献,成为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为国际一流奠定基础。

第四条中心任务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和清华大学的领导支持下,组织协调国内外各高校、相关研究院所以及各类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成为国内外的技术创新学术信息和学术交流的核心结点。

研究中心将对技术创新理论、科技战略与管理、科技体制与科技政策以及创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中心将进行相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应的培训活动;研究中心将成为我国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研究中心将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同时在国内高校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

研究中心每年组织中国技术创业大赛,研究中心每年出版《创新和创业》专辑,编制出版《中国技术评论》等出版物。

研究中心将通过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学术研究实体,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和分中心等。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是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的专家、教授,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包括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界的人士。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由超过2/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并由清华大学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是国内技术创新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确定。。原则上,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清华大学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4年一次换届,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2/3同意确定。

第七条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2~4名。

第一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由国内外著名学者或副部长级以上官员出任,其责任是对中心的工作给予总体指导。

第二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校长任命,中心主任应为我国技术创新学领域著名学者,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中心主任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具体工作,可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由副主任和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主任以及分中心主任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2.负责向教育部、清华大学领导汇报工作;

3.负责联系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学术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4.负责研究项目及课题的审定;

5.负责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

6.组织实施科研规划。

第三款: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中心办公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秘书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服务支持。负责中心的文秘、联络、接待、刊物管理、工作报告、会议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以及研究中心印章的管理等。

第九条中心研究所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分设5个研究所,分别为:技术创新管理研究所、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所、高技术创业管理研究所、创新与创业实践研究所和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研究所。每一个研究所设所长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中心各研究所主要组织负责本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有效地在中心内部形成各研究所通力合作、在中心外部形成国内外相关机构、研究人员全面合作的局面。

第十条中心实验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实验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管理好计算机房,并建设和管理好研究中心的网站。

实验室同时负责中心数据库工作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资料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资料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专职)。

资料室主要职责是中外文图书、期刊杂志、电子资料的管理和信息的提供,成为技术创新的全国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二条 分中心

篇7: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章程

一、机构设置

中心机构常设在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依托学院人才与社会资源开展工作。

中心设主任1名,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与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各派1名同志担任,负责中心常规工作。

二、主要工作

1.组织职业教育研究

中心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研究课题指南,明确研究方向,规划研究课题,进行项目申报,组织课题研究,组织鉴定与评奖,以促进高水平研究成果的产出,为学科建设提供强劲支持。

2.培养职业教育学科人才

以开展课题研究为平台,整合科研资源,优化专业队伍,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院内外结合的研究队伍。

3.组织职业教育学术交流

加强横向联合,以论文交流、学术讲座、人员培训等方式与国内外职业教育界建立密切的学术交流关系。

4.进行服务社会

强化社会服务功能,积极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咨询服务。

5.管理科技档案

注意学术活动资料收集,规范档案管理,积累科技资料。

三、学术委员聘任

中心根据研究需要聘请学术委员,学术委员聘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1.学术委员聘任条件

⑴ 学术委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乐于学术研究,学风端正;

⑵ 具有高级职称;

⑶ 学术委员具有普遍代表性,学术委员来自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学校、行业企业。

2.学术委员职责

⑴ 规划中心科学研究项目

学术委员研究职业教育发展问题,明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规划中心研究课题。

⑵ 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对中心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水平与价值评判,评定优秀科研成果,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推荐。

⑶ 评审申报的科研项目

对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⑷ 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工作

学术委员是中心各学术领域带头人,有责任培养科研团队,带领团队开展科学研究。

四、 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

中心经费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划拔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等组成。学院每年划拨经费10万元,并接受社会捐助。中心将积极向市教育局争取市级职教专项经费支持。

2.经费使用

中心挂靠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依托学院现有机构开展工作,不产生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中心所有经费全部用于学术研究。

⑴ 用于资助以中心名义申请的纵向课题的研究。中心将按1:1的比例给纵向研究课题匹配研究经费。

⑵ 资助中心规划的`课题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研究经费3000元。

⑶ 支付组织学术交流的费用。用于支付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以及学术活动的资料、宣传等费用。

⑷ 支付学术奖励的费用。中心将每二年举行一次已结题项目评奖,对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⑸ 支付成果推广的费用。

3.经费支出审批

各项目研究经费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集中管理,使用时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说明用途,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由学院财务支付。

学术交流、学术奖励的经费支出,活动前先做预算,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活动结束后,凭票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用途,最后由中心主任审批支付。

五、附则

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修订须报市教育局审批方可实施。

篇8: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款:“分中心”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正式批准设立,“分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任命。

第二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教育部关于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一切规定。

第三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本章程,以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名义展开活动时必须得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的正式授权和批准。

第四款:“分中心”可从事技术创新领域内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分中心”在中心的批准下可设立专门部门。

第五款:“分中心”每年向中心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分中心”研究人员发表相关论文,可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作者单位。

第六款:“分中心”如果违法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有权取消称号,同时保留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 研究队伍构成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专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在技术创新研究方面起示范作用,在中心其他成员与中心的联络交流中起骨干作用。各研究所主任由专职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兼职研究人员

中心聘请国内外高校中从事技术创新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相关部委和著名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组成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队伍。由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颁发中心兼职研究员聘书。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员聘任制度

第一款 兼职研究员必须是从事与中心研究项目相关研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二款 兼职研究员的任务是指导和参加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参加研究中心的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第三款 兼职研究员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聘请,经兼职研究员所在单位同意,上报清华大学人事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聘请;

第四款 兼职研究员实行聘任制,每期三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延聘;

第五款 兼职研究员不享受清华大学正式职工待遇。

第四章 学术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研究活动制度化的原则

中心于每年3月发布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按照项目计划呈交。

第十八条聘任制与集中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中心采取专职、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制,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规划、分散实施、统一汇总的管理方式。经协商聘任的研究人员利用自身及各自单位的研究条件,充分发挥优势。研究中心为研究人员提供最新信息和资料。清华大学为查询资料及相关工资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短期与长期研究项目相结合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除完成每年一度的研究任务外,同时要抓住前沿理论和对我国发展关系重大的基本问题开展长期研究,保持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投入比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12月18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实施三年后,可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篇9: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stitute,缩写:SISI)(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虹口区人民政府等2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于7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

第二条 “中心”为专门从事国际航运研究和咨询的机构,为国内外企业、航运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中心”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依托,立足长三角,面向中国,辐射世界,广泛联络国际航运组织、企业和院校,凝聚国内外一流专家,搭建国际航运研究平台,跟踪全球航运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和新制度,把握国际航运市场变化的脉搏,为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心”实行开放式管理,吸收政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 “中心”挂靠上海海事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功能为提供决策咨询、发布航运信息、组织专家交流和培训航运人才。具体任务如下:

1、承担国家、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有关航运和物流方面的研究项目,接受政府有关航运和物流问题的咨询,组织跨国合作研究;

2、收集国际航运市场信息,预测航运市场发展趋势,为航运事业的发展服务;

3、为国内外航运和物流界专家、学者在“中心”从事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形成向世界开放的管理模式;

4、建立航运信息与资料中心,努力成为在国际航运界有影响的航运信息与资料集散中心;

5、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与航运和物流相关的,具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

6、举办各类高层次的,国际化的航运和物流人才的培训;

7、出版国内外发行的,中英文版的航运专业期刊等;

8、完成其它相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为团体成员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领导担任“中心”理事会的理事,并确定一名联系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单位可以增加1-2名理事。理事会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其主要任务是:

1、确认由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增副理事长单位及其副理事长人选;

2、审议理事长会议提交的“中心”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提出的其它各项议题;

3、审议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增常务理事单位,确认由新增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人选;

4、审议由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理事单位,确认由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人选;根据本《章程》规定,免除理事单位,根据理事单位提议,确认理事单位提出的理事人选的调整;

5、确认由理事长会议提交的“中心”章程;

6、决定“中心”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四年一次的换届大会一般应采用会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采用无限期任期制,因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退出,或者理事会成员单位未履行义务而被免除的,终止该单位的理事资格。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六条)的职责,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长会议推荐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包括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长会议决定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和名誉理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的职责是:

1、修改“中心”的章程(草案);

2、确定“中心”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草案);

3、决定“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

4、制定“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

5、审定提交理事会的,由“中心”管理机构起草的“中心”工作报告(稿)和财务报告(稿);

6、落实运作经费;

7、确认“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8、审定“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选;

9、审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确认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人选;

10、根据需要,聘请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在副理事长单位中推选产生。理事长单位任期四年,不得连任。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长的职责是:

1、负责主持理事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2、负责确定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思路;

3、促进“中心”的发展。

第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中心”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中心”主任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推荐,“中心”副主任、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会议协商推荐。

第十六条 “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聘请“中心”专职或兼职的研究员。承担“中心”委托的研究和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向理事会提出“中心”学术发展的意见,评审项目申请和学术成果,把握“中心”的学术方向等。专家委员会成员从“中心”聘请的研究员中遴选,由“中心”管理机构推荐,理事长会议审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心”秘书长兼任。

第四章 加入理事会的条件和权利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章程;

2、愿意支持本“中心”的发展;

3、履行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4、与航运、港口和物流相关的单位;

5、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1、有表决权;

2、有权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学术等活动;

4、有权获得本“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和市场分析报告;

5、享受本会提供的其它各项服务;

6、有退出“中心”的自由。

常务理事单位优先享受“中心”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退出。

1、理事单位的退出应有书面通知给“中心”管理机构;

2、凡一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单位,视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理事单位的会费;

2、政府部门的支持;

3、挂靠单位的补贴;

4、有关方面的赞助;

5、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中心”收入的经费,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用于本“中心”的发展和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理事单位和资助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若因故终止活动,须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提交理事会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大会到会理事单位代表一半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在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来源及其比例返还相关单位,或继续用于航运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篇10: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心性质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内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技术创新理论并应用技术创新理论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产业创新与创业实践、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和技术创业管理。

第二条指导思想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作为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的创新和创业战略提供理论支持,并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加强国内外合作,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建议,充分发挥国内外技术创新领域“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

第三条中心目标

建树中国自主创新理论和创业理论,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支持。培养和带动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研究队伍,巩固国内领先地位,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所建立理论的国际化水平,作出国际学术贡献,成为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为国际一流奠定基础。

第四条中心任务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和清华大学的领导支持下,组织协调国内外各高校、相关研究院所以及各类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成为国内外的技术创新学术信息和学术交流的核心结点。

研究中心将对技术创新理论、科技战略与管理、科技体制与科技政策以及创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中心将进行相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应的培训活动;研究中心将成为我国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研究中心将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同时在国内高校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

研究中心每年组织中国技术创业大赛,研究中心每年出版《创新和创业》专辑,编制出版《中国技术评论》等出版物。

研究中心将通过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学术研究实体,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和分中心等。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是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的专家、教授,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包括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界的人士。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由超过2/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并由清华大学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是国内技术创新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确定。。原则上,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清华大学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4年一次换届,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2/3同意确定。

第七条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2~4名。

第一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由国内外著名学者或副部长级以上官员出任,其责任是对中心的工作给予总体指导。

第二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校长任命,中心主任应为我国技术创新学领域著名学者,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中心主任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具体工作,可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由副主任和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主任以及分中心主任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2.负责向教育部、清华大学领导汇报工作;

3.负责联系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学术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4.负责研究项目及课题的审定;

5.负责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

6.组织实施科研规划。

第三款: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中心办公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秘书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服务支持。负责中心的文秘、联络、接待、刊物管理、工作报告、会议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以及研究中心印章的管理等。

第九条中心研究所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分设5个研究所,分别为:技术创新管理研究所、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所、高技术创业管理研究所、创新与创业实践研究所和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研究所。每一个研究所设所长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中心各研究所主要组织负责本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有效地在中心内部形成各研究所通力合作、在中心外部形成国内外相关机构、研究人员全面合作的局面。

篇11: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由国内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以及支持、热爱、从事中国青铜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支持、热爱、从事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开展中国青铜保护、研究、修复、收藏、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民族文化。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中国收藏家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中心驻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CCBD雁塔南路金辉环球广场1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开展中国青铜学术专业学术理论与研究,提高广大青铜研究者、收藏家、爱好者的专业鉴赏水平。

2.开展国内与国际的青铜学术交流活动,弘扬中华青铜文化。

3.举办青铜器高峰学术论坛。

4.编辑出版会刊《中国青铜文化研究》,发表青铜研究专家、学者、会员们的研究文章,提高业内青铜专业理论、学术研究水平,举办青铜精品展,让广大爱好者更深一步了解中国青铜文化。

5.邀请博物馆专家、中心主席团成员做有针对性的专业学术、收藏方面的讲座,提高会员们的鉴赏能力,拓宽眼界。

6.与国内相关高校和博物馆间的文化交流。

7.网站、微信群及公众号的建立与日常维护,更好的服务国内外青铜研究者、收藏家、爱好者及本中心会员。

8.会员交流、赛宝活动及相关慈善捐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中心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理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集体荣誉感,社会责任感。

2.热爱祖国传统文化和青铜文化,对青铜器有一定的研究和专业理论知识。

3.对青铜器有一定的收藏和鉴赏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申请入会个人填写《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完成后,请将申请表和个人照片(2张1寸免冠照片)寄交秘书处专职人员、会费汇至秘书处指定账户。

3.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入会本人电话核实相关情况,报经组织审核、批准。

4.颁发《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会员证》。

5.录入计算机档案系统,并上传中国青铜文化网。

(二)单位会员

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此表与本单位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团体会费一并交中心秘书处。经过审核、批准,颁发《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单位会员证》及《单位会员铜牌》,录入计算机系统档案,并上传中国青铜文化网。

(三)理事

1.申请入会理事,必须由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筹备处成员(最少一名)举荐并担保。

2.填写《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理事入会申请表》

3.填写完成后,请将申请表和个人照片(2张1寸免冠照片)寄交秘书处专职人员、会费汇至秘书处指定账户。邮寄地址和银行汇款信息见上文。

4.秘书处工作人员与申请入会理事本人电话核实相关情况,报经筹备处审核、并由举荐人介绍其情况后,全体表决,投票超过半数后,该理事的申请方可获得批准。

5.颁发《中国青铜文化研究中心理事证》。

6.录入计算机档案系统,并上传中国青铜文化网。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中心活动。

3.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本中心提供的资料和刊物。

5.对本中心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中心决议。

2.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工作。

4.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中心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行为,经中心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中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和罢免中心主席团、理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中心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中心理事由中心代表推荐,经中心会议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本中心理事为荣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在主任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的聘任、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心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中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中心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法人代表签字。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

2 .协调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主要负责人选。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赞助。

3.政府及各单位资助。

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的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心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主管单位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中心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中心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相关的事业。

民办幼儿园年检整改报告书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股份制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范本

社团活动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

各类章程介绍信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全文

老年人协会章程

事业单位法人章程标准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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