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锦集7篇)由网友“锦葵”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
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
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是马克思价值理想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种文化过程,它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网络时代的'到来,意味着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从哲学命题走向日常生活文化的命题.网络生活的“超验性”是“自由人”的新状态,也带来对人的自由发展的新的理解与反思.
作 者:扈海鹂 作者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4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11) 分类号:B03 关键词:马克思 自由人思想 网络时代 超验性篇2:受动性与马克思早期的人学思想
受动性与马克思早期的人学思想
“受动性”是马克思早期人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既继承了费尔巴哈的思想,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实践论的改造.在马克思那里,受动性至少包含这样三层意思:有意识的受动性;实践的受动性;社会化的受动性,把受动性理解为受制约性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通过对受动性概念的改造和阐发,马克思既克服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本主义,同时也扬弃了黑格尔的理性辩证法.他从人的感性活动出发,将受动性与能动性辨证地统一起来,重新确立了人的现实性.
作 者:陈海静 CHEN Hai-jing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文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刊 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2(5) 分类号:B00 关键词:受动性 能动性 实践 对象性篇3:超验追求与意识形态批判-追踪马克思宗教思想的演进轨迹
超验追求与意识形态批判-追踪马克思宗教思想的演进轨迹
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是诸多历史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其宗教思想作为产生交互作用的一支分力,在马克思全部思想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在传统的.理论解读中对这一问题尚未给予深层关注,本文以马克思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历程为理论线索,对马克思宗教思想的演进轨迹进行动态追踪,将其阐释为诉求超验价值、运用自我意识、展开社会批判三个阶段,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予以细致剖析与客观总结,透视马克思主义宗教思想的时代价值.
作 者:刘彦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刊 名:绥化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年,卷(期): 27(5) 分类号:B0-0 关键词:马克思 宗教 唯心主义 自我意识 唯物主义篇4: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战后几十年来,国际政治研究领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特别在冷战格局和平消解后 ,传统理论对后冷战时代国际关系的解释力日渐式微。文化这一国际关系的传统变量在 经受了长期忽视和掩盖后,其作用从政治、军事和经济等传统理论的视野中脱颖而出, 成为探究国家行为、对外政策、国际安全等国际关系问题的第三向度。研究国际关系中 文化和社会互动的建构主义也成为同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并驾齐驱的国际关系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包括文化、规范与认同,集体认同既是文化解释国际关系的 逻辑起点,也是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建构作用的重要媒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 ,从文化的视角几乎可以诠释出一部新的国际关系史。文化、规范与国际集体认同
在社会学理论中,文化(culture)主要指社会性的精神产品,如知识、信仰、艺术、道 德、风俗等。在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文化主要指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共有知识或集体 知识,它是一种社会共有的、结构化了的知识,包括规范、惯例、风俗和制度等。以亚 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对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认同等概念作了明确 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独特的国际政治理论。根据建构主义的研究,国际关 系中的文化是指不同国家行为体经过国家间互动、社会学习而共同拥有的国际规范、国 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它包括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等知识标准。换言 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层面的文化是指社会建构的共有知识,即共有观念,这种个体之 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观念和知识,既包括信念(belief),也包括意愿(desire)。
规范(norms)是与文化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任何文化都具有规范的作用。作为一种社 会约定,规范也是经由社会建构的,主要包括规则、标准、法律、习惯、习俗等。因此 ,规范是一种对拥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预期,它的一个主要特 征是它能够创造出行为模式。文化规范不仅是影响国家行为的因果性力量,更是建构国 家外交政策的构成性要素。主要的国际政治理论,包括新自由制度主义,都认识到规范 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对形塑国际关系的作用要超过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认识 到的规定国家行为,并强调重新定义国家利益、建构国家身份和培育集体认同是其更深 远的影响之所在。(注:Amitav Acharya,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Southeast Asia: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London:Routledge, ,p.4.)
认同(identity)原本是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概念,指某社会行为体的自我 同一性和个性,是本社会行为体区别于他社会行为体的规定性,或者说是社会行为体之 所以为“我”而非“他”的规定性。(注: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 ,《欧洲》第2期,第18―25页。)在建构主义那里,认同一词含有身份、特性和 认同(同一性)三方面的含义。认同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基于他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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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诚信与法治-一种文化视角的考察
诚信与法治-一种文化视角的考察
[内容提要]诚信不仅具有一种伦理上的含义,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治则经历了一个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发展的过程。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诚信作为一种资本主义伦理对法治的确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尽管如此,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非常和谐,在法治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在法典中拒绝诚信原则到明确把诚信原则规定中法典中的变化。本文认为,这种变化与西方文化从由理性主义占绝对主导地位到非理性主义兴起并占重要地位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该注意法律的建设,而且也应该注意诚信的建设。[关键词]诚信,法治,文化
一
探讨诚信与法治问题,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概念问题-无论是诚信,还是法治,都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概念。况且,“在思想和价值观同商品和消费一样日益多样化的世界上,企盼定义的统一,几近于痴人说梦。”[1]因此,本文放弃了埋头厘清诚信与法治概念的努力,而是把研究的兴趣限定在文化的框架之内,试图在这种独特的视角之中能够对诚信与法治问题作一有意义的探索。
尽管本文舍弃了对诚信与法治概念进行厘清的努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们在本文中的含义作一解释是无意义的。正如郑也夫所指出的,在从事一项具体的研究前,最好能够先给个定义,因为虽然“人们并不要求你的定义与他们相同,却希望能从你的定义中明白你讨论的是哪一桩事物,从而免除误读与误会。这是定义的'价值之一。”[2]鉴于此,笔者将首先对本文中所使用的诚信与法治二词作一简单的界定。
在本文中,诚信一词首先是一种伦理的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西方,诚信还曾经作为资本主义的理性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3]在法律(尤其是民法)采用诚信作为自己的一项原则之后,[4]诚信还兼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诚信原则,就其宗旨而言,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就内涵而言,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就外延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就其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而言,意味着承认法官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5]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至于法治一词,本文根据法治的历史发展和韦伯的“理想类型”分析进路,认为法治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将个人本位视为第一位的价值,把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6]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认为只有维护法的形式合理性,才能服务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尽管此种法治也包含了对某种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但由于它过分关注于形式合理性,因此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通过牺牲实质合理性而满足形式合理性的需要。其理念正如什坦姆列尔所说的,“法之为正当的法,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内容,只要它形式上合乎标准,不管其内容多么糟糕,仍不失为正当的法。”[7]本文把这种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称之为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发展到极端会导致一种发展危机,即形式法律理性的危机。[8]因此,形式法治会在法律变迁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之下进一步发展,即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并通过克服形式法治的危机发展起来的,因此,它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类似于欧洲学者所阐述的“形式法的再实质化”,也类似于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回应型法”。根据图依布纳的分析,这种法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维度,即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9]本文把这种包含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的法治称之为实质法治。应当指出的是,实质法治并不是对形式法治的全面背叛,而是在吸收了形式法治的优点之后发展起来的。
二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法治在一个社会中的确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文化趋于理性化之后,一个社会的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换言之,法治的确立既是一个社会理性文化发展的产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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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导 言毋庸讳言,作为一名来自于偏远山村但与乡村社会依旧保持情感和信息联系的农家子弟、作为一名深处繁华都市并深染都市“习气”的宪法学研究者,本文的写作无疑源于某种根深蒂固的情绪,即乡土意识和宪政情怀。笔者一厢情愿地认为,多重角色的交叠使本文的写作具有较为独特的视角。首先,笔者有限的城市生活经历(1994-)使本文不自觉地援用了某种“城里人”的视角去分析和思考农村社会的种种问题,它也许最大可能地避免基于一个纯粹农家子弟对农村自治的描述和思考所导致的视角本位之立场,使本文的叙述具有某种反思性和“他者”色彩。从而,有效回避囿于某种乡村意识所构筑的封闭性与自我定义成为可能;其次,宪法学的学科定位,在客观上使笔者能够在国家结构与乡村社会的基本理论框架下对农村自治进行自觉梳理和反思,而这些至少区别于那些貌似纯粹的、客观的、甚至琐碎的社会学考察,使农村自治问题不仅仅成为一次制度实践问题,亦为一次意义深远的宪政理论之实践问题。最后,笔者角色的多元性使农村自治问题在这一框架下具有相互阐释和多重观照的可能。当然,可能由于经验的浸淫,使本文无论在字里行间还是在理论探悉方面都充满着难以自持的情绪印记,对此,持论者无论誉之或咎之都令人信服。
一、农村自治:历史演进与结构变迁
(一)乡村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中国,乡村聚落的出现是出于安全的需要”,“它们与城市的差别仅在于它们有自已的组织去执行这些功能”。[1]马克斯。韦伯的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农村产生的显著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我国农村与西方社区的明显差异,即:防御机制的自足性和功能自治性。考诸历史,我国农村的形成乃是以氏族-这一在西方中世纪时就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的经济单位-为载体,以家产制为经济支持,以血缘(而非契约)为纽带的地缘性集合体。所以,我国农村的类型明晰,“往往以村落里独有的或占优势的氏族来命名”,“有时乡村就是氏族的联盟。”[2]正是基于氏族制基础上的乡村组织首先要保障其宗族繁衍、生活安全的目的,由此导致了宗族内部的职能化。因此,“乡民不必依靠强力性的外来王法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相互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相对长久的利害关系的考虑,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3]在此基础上,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正确地指出,“在传统中国,乡村实行某种程度的自治”[4].因此,概而言之,从我国农村的产生特征而言,其首先应是一种制度外演进的'结果:氏族的分裂、联合、氏族阶层的划定等等。[5]其次又是一种制度化的结果:氏族内职能划分和权力分配等。就其宗族结构的调整、农村内部权利义务的配置、正义的分配而言,官方权力的烙印不甚明显。这体现了吉登斯意义上传统国家的主要特点,即国家行政权力涵盖面的局限性。这样,我国乡村发展史从来就缺乏官方和民间的互动过程。这就意味着,从乡村的历程来展开调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自足的,超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过程”[6].在乡村社区单元里,国家和官方权力的影子难以寻觅或印记模糊。
1.传统国家下的乡村社会
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的独特论述,世界社会发展史经过了三个特征鲜明的历史阶段: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正如吉登斯本人所承认的那样,他的三种描述国家与社会关系史的模式,是为了理论说明而建构的“理想型”,在具体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一些地方性变异。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设定,吉登斯认为,在传统国家的社会结构中,阶级分化十分明显,城乡之间的差异比较严重。一般而言,上层阶级居住在城市,下层阶级居住在乡村,两者之间甚至有着不同的“传统”即:“大传统”与“小传统”。并且,传统国家行政力量涵盖面亦为有限,疆域只存在边陲而无现代意义上的边界,这体现了传统国家控制范围的局限。因此,传统国家本质特征的裂变性(segmentary)导致政治中心的控制能力有限。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一般限制在城市之中,国家的象征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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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文化危机与美学还原--一种对马尔库塞思想的读解
文化危机与美学还原--一种对马尔库塞思想的读解
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危机主要表现为“操作理性”对人的控制.一方面是技术的进步和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一方面是人的感受力的萎缩和思考能力的几近丧失,发达工业社会的正常功能即呈现出一种“综合病症”.因此,只有重新找回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对抗因素,才能为它的发展找到出路,于是艺术和美就自然承担了这一“救赎”的重任.艺术和关对于现实和人的.解放体现于“美学还原”上,“美学还原”是在美学的维度上对于所有压抑因素的一种重新安排和组织,“美学还原”必将使人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最终导致一个属人的“新社会”的产生.
作 者:丁国旗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刊 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FUJIAN TRIBUNE(THE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MONTHLY) 年,卷(期):2005 “”(1) 分类号:B712.5 关键词:马尔库塞 操作理性 文化危机 美学还原★ 论文学
★ 逃出克隆岛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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