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鉴定种子纯度故障处理及预防办法

时间:2022-12-20 07:40: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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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鉴定种子纯度故障处理及预防办法

篇1: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鉴定种子纯度故障处理及预防办法

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鉴定种子纯度故障处理及预防办法

品种纯度在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经营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纯度的高低在农业生产中对作物产量和品质都有很大影响.

作 者:丁向荣 赵玉平 作者单位:乌兰察布市种子管理站,内蒙古,集宁,01 刊 名:内蒙古农业科技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 分类号:Q814 关键词: 

篇2:种子纯度鉴定

种子纯度鉴定

种子纯度鉴定

该鉴定方法分为七个步骤,一、样品准备,二、鉴定田块的准备,三、播种,四、定植,五、大田管理,六、样品的田间鉴定,鉴定依据是看叶形的缺刻深浅,七、鉴定结果的处理。

该方法与果形鉴定方法相比,节省了鉴定田面积、鉴定费用,缩短了鉴定时间,提高了鉴定的准确率。

1、西瓜种子纯度的叶形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样品准备

(1.1)、编号给每个样品两个号,一是收购号,另一是鉴定号,鉴定号须密封;

(1.2)、取样取每份样品100g,将样品一分为二,一部分用于室内检验,另一部分用于田间的叶形鉴定检验,将收购号放入室内检验样品中,鉴定号放入田间检验样品中;

(1.3)、装袋用白市布做成8×10CM大小的`布袋,将用于田间检验的样品放入袋中封口,并将鉴定号码写在布袋上;(2)、鉴定田块的准备

(2.1)、选择田块选择排灌方便,近5-8年未种过西瓜的田块;

(2.2)、整地施肥鉴定田土块要打碎、整平,肥料一次性施足,每亩施三元复合肥20Kg;

(2.3)、打垅要求高垅高畦,畦宽1.33m;

(3)、播种

(3.1)、苗床的准备苗床应选择在鉴定田附近,苗床宽度不超过2m,苗床土块整平打碎,掺入适量堆肥;播种前一天下午浇透底水划平,第二天早晨将苗床切成3.3× 3.3cm的方块,并在方块中央打一小洞;

(3.2)浸种催芽将装好布袋的样品种子在50-60度的温水中浸泡2小时后,洗净晾干,装入塑料袋封口秋季常温催芽,36小时即可出芽;

(3.3)、播种前将鉴定号写在塑料标签上,并将塑料标签按鉴定号顺序插在苗床的一边,每个样品播种220株,每一小方块播一粒瓜芽,播种后覆土盖地膜;

(3.4)、苗床管理 当子叶顶土时即可揭去地膜,当幼苗子叶展平至真叶露心时即可定植;

(4)、定植

(4.1)、定植前的准备 将鉴定号写在竹牌标签上,并将竹牌标签与塑料标签对应靠在苗床上;

(4.2)、定植 起苗时,将播种用的塑料标签留在苗床上,竹牌标签随苗一起带入栽培田;每垅定植2行,单行栽培,“S”形走向,定植前先插竹牌标签,然后定植,株距16.7cm每个样品定植200株,然后按竹牌标签号码依次定植;

(4.3)、盖地膜 定植后浇足水分,然后盖地膜;

(5)、大田管理

(5.1)、肥水管理 鉴定田的肥料管理,底肥一次性上足;水分管理,一般中午幼苗叶片下垂应及时进行灌水,下雨天应注意四周沟沟相通,及时排水;

(5.2)、整枝方式 实行单蔓整枝,留一条主蔓;

(6)样品的田间鉴定

(6.1)鉴定时间 定值后20天左右,幼苗主蔓长至30cm长时即可鉴定;

(6.2)鉴定方法 以主蔓第7-8片叶为主要依据;母本叶片缺刻深度为0.5-1cm,蜡粉重,长势弱;而杂交一代缺刻深度为大于1cm,无蜡粉,长势旺;

(6.3)计算纯度…。

篇3:路由器组网故障的处理办法

只要是使用路由器上网的网友们,都遇到整个网络断网的情况,表现为所有电脑都无法上网,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通常这种情连较为复杂,本文就以H3C路由为例提供一个解决的思路,相信你看完后心中有数,处理这种情况就相对简单些了,

一、掉线时,查看电脑能否登陆路由器管理界面,如果不能登录,那么基本就是路由器的原因,尝试重新启用路由器,如果还是不行,那么参考本站华为路由器设置,其中有解决的办法,首先要解决这个问题。

二、检查是否WAN口掉线,如果WAN口是PPPOE拨号上网方式,看第三步,如果是静态IP或动态IP接入方式,看第四步,

三、检查路由器运行状态,WAN口状态是否显示已连接,有连接时有IP地址等参数,如果未连接,则代表拨号掉线,选择系统日志,将路由器日志信息保存下来,如果已连接,选择系统工具,诊断工具,ping外网,看是否通。

四、检查WAN口端口状态是否显示已连接,如果显示未连接,则检查WAN口网线连通性;如果显示已连接。

五、WAN口诊断不通,则可能是线路问题,可将前端线路的MODEM重启或重新接入。若仍不能恢复,则需要联系ISP解决。

六、WAN口诊断为通,则掉线属于内网问题,注意检查内网是否存在病毒攻击等,可尝试将电脑直接连接到路由器尝试是否可以上网以及检查路由器的配置是否正确。

经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网络突然断网的原因应该有所了解了吧,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只要按上面的步骤检查,相信你必定可以解决掉线的原因,使网络重新正常运行。

篇4:ADSL之故障分析及处理办法

一、上网速度慢(特别是夜间高峰期)

原因分析

1、用户下户线为铁芯线,线路接头过多,接头接触不良,接头氧化严重,造成线路传输质量低,信号衰耗过大,影响上网速度;

2、MODEM长时间运转不关机,使MODEM芯片过热。    造成其性能不能正常发挥,影响上网速度,特别是MODEM自动拨号的用户,可能会造成MODEM死机而无法上网。

3、设备与电话线和网线之间接触不良影响用户上网速度。电话线与语音分离器的接口是否接触良好,MODEM与用户计算机以太网卡的接口是否接触良好。

4、用户计算机操作系统故障及在线软件的使用也会影响用户的上网速度。用户计算机的网卡是否运行正常,其驱动程序是否安装正确,TCP/IP协议是否安装正确;用户是否安装多个防火墙,是否设置代理服务器,是否同时运行在线杀毒软件等

5、用户的网络要求与目前所提供的网络带宽之间有差距。目前,我们提供给用户的理论带宽是上行640Kbps,下行1024Kbps; 其本地下载速度七十几Kbyte/s---一百二十Kbyte/s(1byte=8bps)就目前情况来说,我们所提供的速度可以满足用户实现本地的高速下载, VOD点播,在线电视直播,在线收音机,在线MP3播放,大型在线游戏,视频会议等本地网的宽带接入。但对于远程的VOD点播,传奇等大型游戏,ESPN等在线电视直播,视频会议等宽带服务,由于受到远程传输带宽,服务提供方的接入带宽,服务器的处理能力的限制,可能达不到用户所要求的速度,或者无法连接。用户可以留意拨号软件E300或E500查看Rx的码率,或用电信宽带网速测试监测自己的实际网速。

障碍处理

根据上述原因逐步检查用户线路,接头,MODEM硬件及设置,用户计算机的硬件安装和软件设置,排除故障。

二、上网时经常掉线,且电话杂音大

原因分析

检查电话线的连接,分离器前是否有接分机、传真机。用直线连接是否正常。

三、MODEM不上线,导致用户无法上网故障的处理流程:

说明:

1、判断MODEM是否上线可以观察MEDEM上的指示灯状态,如LINK,WAN等。

2、用户线路的检查范围包括从MODEM→语音分离器。要注意用户线是否有铁芯线,接头是否过多,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检查线路对地绝缘性能,下户线是否过长等。

四、经常掉线

1、线路质量差,线路老化,外线距离过远,接头过多,接头接触不良,导致信号衰减过大。

2、MODEM长时间运转不关机,导致MODEM过热,影响其正常工作.

3、用户家中电话分机过多,语音分离器安装不正确。用户电话若要接分机,则ADSL过滤器必须接在分线盒之前,即外线直接接入语音分离器。

五、MODEM上线,打不开网页

1、检查MODEM与电脑连接是否正常。PING MODEM的IP 地址。例:

在MS-DOS状态下键入:ping 192.168.1.1 ?Ct 如有以下提示表示连接正常,反之请检查MODEM,网线,网卡。

Pinging 192.168.1.1 with 32 bytes of data:

Reply from 192.168.1.1: bytes=32 time=14ms

TTL=250

Reply from 192.168.1.1: bytes=32 time=27ms TTL=250

Reply from 192.168.1.1: bytes=32 time=20ms TTL=250

检查PPPOE是否正常,自动拨号用户可以进入MODEM内观察其PPPOE 状态,观察其是否分配到IP地址,

手动拨号用户在MS-DOS状态下键入 ipconfig 可以观察到电脑中的相关TCP/IP设置,包括IP地址。检查电脑PPPOE 拨号程序是否正常,是否分配到IP地址

2、检查网络是否连通。PING 本地路由器地址。例:

在MS-DOS状态下键入:ping 61.136.143.1 ?Ct 如有以下提示表示网络已连通。如果不通请检查电脑的TCP/IP设置及在线软件的使用情况。

Pinging 61.136.143.1 with 32 bytes of data:

Reply from 61.136.143.1: bytes=32 time=14ms TTL=250

Reply from 61.136.143.1: bytes=32 time=27ms TTL=250

Reply from 61.136.143.1: bytes=32 time=20ms TTL=250

3、 如果网络连通但打不开网页,请检查用户电脑是否设置不正确的DNS。首先PING 一下 www.sanxia.com.cn或www.sina.com.cn等域名,看是否连通,如果PING通可能是用户电脑的IE浏览器或系统有故障。如果不能PING通,检查用户电脑的DNS设置.正确的DNS是:202.103.6.46和202.103.0.117.

六、用户一打电话就掉线

1、用户语音分离器安装错误。语音分离器必须安装在用户分线器的前端,且连接MODEM的电话线必须专线专用。

2、线路中有复连现象。例如:同一主干上同时复接话音和信号,同一外线安装一个以上MODEM等。

3、语音分离器故障。

七、综上所述

我们在判断和处理ADSL故障时应该按照先线路后设备,先硬件后软件的方法,认真检查从用户MODEM--→语音分离器。对于设备故障,要注意语音分离器及MODEM的线路连接方法。硬件部分要注意网卡是否安装正确,软件方面要注意MODEM的参数设置,PPPOE拨号程序的安装和设置,用户电脑的TCP/IP协议的配置,用户电脑上的在线运行的程序等。

八、ADSL用户观看三峡热线视频点播系统(vod.sanxia.com.cn)常见问题:

1、用户观看影片出现多次身份验证且不能通过:

a.确定是否在正确的页面正确的位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b. 确定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c. 确定没有其他人同时使用该用户名

d. 若前三项均无误,故障仍存在,请等3小时后再观看

2、用户观看影片出现缓冲:

a. 确定显卡的内存大小在16M以上

b. 确定没有打开很多的网页及下载

c. 确定网速是否可以满足观看影片的码率

篇5: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篇6: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 侵权责任的争议。

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介绍,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继续下降,严重的伤医和医闹事件总体趋势是减少的。据初步统计,在20是全国人民调解的处理纠纷是7.1万起,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年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是继续下降的。

篇7: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价格、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技术使用和医疗设备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若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七)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 患方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警情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处 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一)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五)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的复印(制)件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的复印(制)件进行封存。

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二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对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以及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人身残疾或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组织人员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协商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二)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疏导工作,接受调解申请。

篇8:软件删除疑难故障处理办法荟萃

问:以前我曾经为了玩游戏安装过虚拟光驱软件,后来删除掉它以后,发现它虚拟出来的光驱却没有跟着消失,请问现在如何删除它?

答:估计你删除虚拟光驱软件时并不是按照正确方法删除的,造成了现在这种现象,    在控制面板中打开“系统→设备→硬件管理器”,看一下“DVD/CD-ROM驱动器”项下是否有虚拟的那个光驱,将其删除。如果问题依旧存在,可以到注册表的HKEY_LOCAL_MACHINE\Enum\SCSI下,将其下所有键值删除,这样所有的光驱信息就删除了,重新启动电脑后物理光驱会自动加载上,不必担忧。

问:我删除一个软件后,发现安装目录仍旧存在,里边还有几个文件,想删除它们时,系统却提示文件正在使用无法删除,请问如何将它们删除呢?

答:遇到不能删除的文件时,大家可以使用这个方法来解决:首先打开“命令提示符”窗口,然后按“Ctrl+Alt+Del”打开任务管理器并在进程中将“explorer.exe”进程关闭掉(在这之前最好将所有程蚬乇盏?,最后切换到先前打开的命令提示符窗口,使用DOS命令进入无法删除的文件夹,输入“Del 文件夹名”就可以将该文件夹删除了。删除完成后,在任务管理器中选择“文件→新任务”,输入“explorer.exe”重新建立系统的外壳。

问:“添加/删除程序”出现问题,当我想打开它删除程序时,刚刚打开就自动关闭了,请问这个如何解决?

答:可能是“添加/删除程序”所需的链接文件损坏了,我们来重新注册它,在开始运行中分别输入“regsvr32 mshtml.dll、regsvr32 shdocvw.dll -i、regsvr32 shell32.dll -i”,依次确定后,再次打开“添加/删除程序”看是否恢复正常,

问:我的电脑安装的是Windows XP,安装完后Windows Messenger、Media Player就自己进驻电脑中了,现在我想删除它们,但在“删除\添加程序”中却找不到相关的项,请问如何删除它们呢?

答:用记事本打开C:\WINDOWS\inf下的“Sysoc.inf”文件,其中显示了当前系统自带程序的部分列表。使用替换功能,将“hide”替换为“,”,保存文件后重新启动电脑,“添加/删除程序”中就有了Media Player等系统自带程序的删除项了。另外删除Messenger也可以这样操作,在运行中输入“rundll32 advpack.dll,LaunchINFSection c:\windows\inf\msmsgs.inf,blc.remove”,如果Windows XP是装在其他分区中的,则将其中的“C:\windows...”换为“D”,确定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单击“是”按钮,最后重新启动一次电脑即可将MSN Messenger彻底删除掉了。

问:最近我发现删除的一个软件,虽然删除了,但在“添加/删除程序”中依旧有它的存在,请问如何彻底清除它?

答:首先看一下这个软件在“添加\删除程序”中是什么名,然后到Windows\System文件夹下找到其对应的CPL文件(因为每个删除项都对应这一个CPL文件,CPL文件删除了删除项也就没有了),删除后控制面板中的图标就会消失了。

问:以前电脑是使用金山影霸来播放音视频的,现在我把金山影霸删除了,但那些音视频文件的图标样式还是以前的金山影霸的样式。请问如何彻底删除呢?

答:你只要更改一下文件的关联就可以了,按住“Shift”键的同时右击一个音乐文件,选择“打开方式”,将其打开方式改为新安装的程序,这样图标样式也就跟着更改了。

篇9: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版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价格、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技术使用和医疗设备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若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七)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 患方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警情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处 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一)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五)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的复印(制)件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的复印(制)件进行封存。

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二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对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篇10:《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

为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本月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从本月起,凡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以及殴打和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等“医闹”行为者,根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医疗纠纷提供了四种解决途径,同时八类“医闹”行为将受到严惩。

八类“医闹”行为将严处

依照办法明确规定,这八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5.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7.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办法》指明了四种途径,主要包括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对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在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

我省指出,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医疗器械乃至尸体等都是重要证据,《办法》对相关证据的保存也有详细的规定,但一个前提是必须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处置。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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