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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对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一 教育公平与效率是相关而非相对的一对范畴要认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何种范畴的关系的问题。
公平的本质在于它是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所谓“公平”,从语义的层面看,它与“公正”一词相近,有公正、合理的意思;公平还与“平等”、“均等”等词紧密相连,但公平并不是均等,它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1]所谓“效率”,就是“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劳动效果的比率”。如上升到哲学的层次来认识,效率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活动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效率就是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程度;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一对直接相对应的矛盾范畴,而是一对相关范畴,它们都是衡量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尺度。如果说效率主要是作为一种对象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的话,那么公平则主要作为一种主体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
根据对公平与效率的上述理解,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就有了各自的指向和内涵。所谓教育效率,就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它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比较,一句话,它是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它所要说明和揭示的是在教育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的问题,追求的是在总的教育资源固定的情形下,何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与教育的实施能够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教育公平则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规定着教育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
在现代社会,教育公平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内容和原则:第一,它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从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体现教育的根本宗旨(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第二,保证教育的机会平等,保证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机会。第三,公平分配义务教育后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在国家尚无能力保障义务教育后各阶段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合理的分配让部分学勤业精者优先进入高一层次的学校,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第四,补偿原则。根据哈佛大学伦理学大师罗尔斯著名的公平原则,对于不利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应当用“补偿利益”的方法来保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2]。教育公平必须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带来的收益,缩小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与受惠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进而使教育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教育公平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通过对社会基本规范准则、制度及其规则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教育机会、权利的实际分配过程中,有助于形成尽可能公正、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或状态。由此看来,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既是衡量教育发展的两个重要尺度,又是教育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公平尺度实际上是从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点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衡量国家的教育在满足人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和需求、实现人的共同发展上所达到的水平;效率尺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教育在推动社会和个人发展、实现自身功能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从范畴的意义上,教育公平是反映相对性而不是反映绝对性和确定性的范畴,教育效率则是反映教育量的范畴。[3]教育公平与非教育公平是一对范畴,教育效率与非教育效率是一对范畴,而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一对相关范畴而不是对应的、非此即彼的矛盾范畴。
二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相关但不直接相涉
根据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教育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教育发展的两种尺度必然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其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意义。前者决定了教育公平与效率在总的程度上有一定限度的相关(但不是此消彼消、此长彼长的关系),而后者基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互不替代性和影响因素的不同,决定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不同(二者各自具有自身内在的价值)和非直接相涉性的一面:
1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总体相关性
总体来看,教育公平与效率二者不但没有互斥性,而且还有相互包含的一面,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一方面,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效率不能脱离公平衡量。在衡量教育制度、政策有无效率时,必须考虑到教育对社会公平状态的影响;另一方面,公平也不能脱离效率来衡量,在衡量某种教育政策、制度究竟是否公平时。也必须考虑到教育政策对教育的社会效率状况的影响。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教育效率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二者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一方面,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教育效率的增长,教育公平是教育制度合法性的依据,是教育效率增长的源泉。国家和社会对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不仅能够减少浪费,而且能够激发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工作与学习的动力与热情,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大教育的收效。因为,人的动力和积极性源于持续的公平环境与机制。效率的取得,从根本上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实践对象与实践方式等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组合,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人的要素。人的行为的积极性以及由这种积极性引发的人的创造性,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人的积极性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而言,它只能来自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机制。因此,公平在其适用范围之内有利于促进教育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教育效率的提高,反过来又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建设与完善。教育效率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扩大教育资源,从而为追求进一步的教育公平奠定物质基础,同样也有利于奠定教育公平提升的精神基础。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教育效率的提高既为教育公平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提供入学机会、改善办学条件),又为教育公平营造了良好的精神氛围和舆论环境(如形成新的公平观念和标准)。[4]在微观的个人方面,教育效率的提高就意味着个体通过接受教育获得了在社会中生存下去并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不断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意味着个体精神世界的丰富及物质财富的增长(如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如是看来,没有公平的“效率”难以算是真正的效率,这种“效率”无法成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基本支柱。没有效率的公平也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它同样不能作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现实
基础。追求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实践原则,一个国家和社会教育的全面进步必须包括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育公平状况的不断改善。这是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二者具有的内在的统一性与一致性。
2 教育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教育公平与效率虽然相关,但并不具有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必然性。无论从现实还是逻辑上看,教育公平与效率二者都应该是弱相关的关系,即具有非直接相涉性。这是由于教育公平与效率本身以及决定因素的不同所导致的。
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内涵来看,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并不能互相解释,是不可通约的。教育公平与效率是办教育所追求的两个不同的目标。如果把国家和社会办教育所要取得的回报称为教育效用价值的话。那么,由于任何教育效用价值的创造都必须相应地投入或耗费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作为这种投入与产出、耗费与创造的比率,效率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比较效用价值。在可供作为投入和耗费的教育资源给定的情况下,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教育效用价值的增长速度,即教育效率越高,所产出或创造的教育回报价值就越大、越丰富。如果说教育效率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生产或再生产问题的话,那么,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或再分配问题。教育效用价值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稀缺资源,不能允许任何自发的个人独占或多占,必须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不能互相定义。作为教育领域中经济活动价值原则的效率,虽然要预设一定的公平为条件,但其本身却不包括公平的成分,所谓教育效率,总是意指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教育公平虽不能不包含效率成分,但由于形式方面的独立性,它还包含了效率之外的'内涵。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原则在涉及范围上具有不对称性。教育公平主要与包括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在内的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有关。衡量教育是否公平或能否增进公平,主要看教育制度和教育的发展情况能否导致教育效用价值的合理分配。显然,这个分配不仅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社会背景制约.而且与特定阶级或社会群体的生活观念、价值追求、社会理想密切相关。能够促进教育效率的提高,充其量只是公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由“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就不公平”无法进一步推出“能促进效率的就公平”这样的结论。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开篇就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教育的公平并不是效率的提高所能自动给予的,教育的高效率仅仅是有助于教育资源的扩大而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反过来,教育公平问题也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解决的。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据就是当前我国教育效率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存在教育不公平的问题,甚至引起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这说明,决定教育是否公平并不只是教育效率的因素,或者说教育效率并不是影响教育公平的直接因素。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许多教育不公平问题是由非教育效率因素引起的。如当前备受关注的地区间、城乡间、阶层之间教育机会不均等,甚至出现差距扩大化的教育不公问题。造成这种教育不公固然有历史上所造成的发展差距的因素,更有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政策和规则不公等国家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度性原因: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变,而且在近些年来还在人为地继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中无视城乡差距、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作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政策取向,也带来了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接受好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和教育质量的不均衡。在我国基础教育中长期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则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人为地造成了一大批“薄弱学校”。此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教育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是造成我国教育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由于教育资源仍属短缺资源,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还由于教育领域在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规范,导致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蚀。一些学校和教育部门出现了钱权交易等一些腐败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败坏了学校作为社会文明标尺的形象,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从这些影响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的因素来看,教育不公问题的出现,并不是“教育效率不高”一句话所能予以解释的,将教育公平问题的出现归之为教育效率,掩盖了教育公平问题的真正根源,无疑使问题简单化,无助于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
从教育效率的角度看,教育效率有不同于经济效率的复杂性,并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表现在:在一般的物质生产领域,作为投入与产出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检测的,但教育作为特殊的产业部门,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检测,而有些则不尽然。因为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产出”也包括经济的产出和精神的、文化的产出。因此,教育效率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看,应包括经济与精神两个方面,而精神效率的大小是难以用数字权衡的。教育的经济效率是指教育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教育的精神效率是指教育投入所产生的精神结果。教育的经济效率是国家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结果的比较。产出的结果既包括直接产出,即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又包括间接产出,即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引起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教育的精神效率是指教育引起社会观念与伦理道德的变化,以及对提高社会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可见,量化的经济效率只是教育效率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全部,教育对个体人格、认知、行为的影响乃至对整个社会精神价值的贡献是难以量化的,但却是不容忽视且同等重要的。如果仅看到教育的经济效率而忽视教育的精神效率,则人为地缩小了教育效率的内涵,抹杀了教育对社会及其个人的多方面价值和功能,最终必然影响教育的真正效率。
从教育效率的影响因素来看,教育效率也体现出不同于经济效率的复杂性。除了如上所谈的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因素有关之外,还受到教育公平之外的非教育公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非教育公平所能单独解释的。从我国当前的教育效率不高的实际情况来看,就有教育产权与职责模糊的深层次原因。[5]教育产权的界定不清晰、保护不合理,导致在办理教育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教育财产损失此外,教育部门缺乏动力也是导致教育低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动力机制的形成是通过企业追求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而剩余索取权能保证企业有效率的运作。从
教育部门来看,由于长期以来被划为公共部门,教育产品也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公共产品,致使教育部门每年产生的许多知识成果在投放社会后,教育部门自身却得不到任何一点的补偿或回报。教育部门或各级学校只表现为投入的责任,却没有产权的收益权,教育成果的享用部门只表现为收益的使用权,而没有付出的责任,使得教育部门缺乏自身的发展动力。还必须看到,教育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范也是导致教育低效率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是全社会生产资料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也是惟一有资格、有能力的办学者,教育几乎为政府所垄断,各个学校千篇 一律,缺乏特色,不能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由于“吃皇粮”的公立学校之间缺乏竞争,在这种没有风险和压力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只要不触犯法律,就相安无事。然而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一旦受损,却又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任。这可以说,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尚缺乏一套对教育资源是否得以充分合理的运用,教学质量是否真正达到要求等办学问题的约束和规范机制。从这些现实情况不难看出,教育效率的高低与教育公平与否有一定关系,但并不仅仅取决于教育是否公平。
如是看来,教育公平与效率在现实中更多地存在一种非直接相涉性或弱一致性、并存性、疏离性。教育公平与效率当中某一方状态的改变对于另一方状态并无显著影响。教育公平问题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必然解决;反之,教育效率的低下,也不是通过教育公平的改变就必然能够解决。换言之,教育不公平要通过教育制度的公平解决,而不是通过教育的效率来解决,教育的效率低下也只能通过克服教育效率低下的因素才能解决。教育公平与效率有其各自所特有的规定性以及衡量标准,这种衡量标准不可相互替代。虽然教育公平的总体状况是由该社会所达到的总体效率水平所决定的,但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公平状况的必然改善,教育公平的增加也不意味着教育效率状况的必然改善。这主要是由于公平与效率两类价值分属相对分离的两个不同领域,教育公平与效率在相当程度上是各自在相对独立地发展着的原因。鉴于效率或者公平一方的提高或降低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得到显著的增进或抑制,我们认为,教育公平与效率既不存在“鱼与熊掌”的冲突与对立关系,也不存在此消彼消、此长彼长的正相关关系。教育公平与效率都是教育发展的价值追求,二者不能相互归并和替代,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缺失都不可以用另一种价值的增加来弥补。只有教育公平与效率同步发展,才是教育真正的全面进步。因此,对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同等关注,应是我国教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支柱和现实基础。我国的教育政策应在义务教育阶段确保作为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和受教育过程(就学条件)的平等,确保每一个儿童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则应确保教育机会的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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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先佐.教育的低效率与教育产权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6―10
篇2: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进行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政策导向。毋庸置疑,20多年来中国改革在效率得到普遍重视与提高的同时,公平则日益成为被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贫富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化、显性化与阶层化是无法回避的基本现实。因此,重新反思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特别是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切实保证社会公平,是一个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一、市场经济: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逻辑起点
如何认识公平与效率及其二者关系,长期以来学界争论不休。尤其是对公平的理解差异甚大。对于是否公平,主观价值判断与客观事实判断纠缠不清。中国有长期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均贫富”文化传统,再加之几十年来以平均主义为分配特征的计划经济,所以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平问题上常常更强调结果的均等,而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常常并不在人们的关注之列。这种认识倾向的致命缺陷在于,将公平问题片面化、绝对化与抽象化。事实上,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绝对公平的社会,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动态的。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空谈公平不仅不能达到所谓的公平,反而会导致严重的效率危机与更大的不公。因此,在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中国,客观考察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就不能不以市场经济作为认识的逻辑起点。从小农性自然经济的伦理和计划经济的幻想出发来认识目前的公平问题,就只能作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情绪性的宣泄。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出发,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贯彻的竞争法则,势必将效率置于优先位置上,对任何一个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而言,它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都和效率密切相关。“效率就是生命”这是市场经济对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市场经济把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所谓商品经济是天然的平等派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公平更多是形式与规制的公平。
第三,市场经济不能自动实现结果公平,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进行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尽管自由竞争可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是由于无法否定的人类差别(智力、机遇、性格、遭遇等),即使在同样的规则下自由竞争,人们获得平均的结果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的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和贫富悬殊。必须借助市场之外的力量的干预,才能在结果上实现相对公平。
二、市场扭曲:公平与效率关系病态的基本根源
不论是反映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还是其他财富占有指标,近几年各种研究调查报告都毫无例外地显示,中国目前正遭遇着重大的社会公平危机,尽管改革开放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带来的成果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全面分析产生不公的原因,对论者而言往往是挂一漏万的理论冒险。尤其是处在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导致不公尤其是结果不公的因素既有客观的,又有主观的,既有体制之内的,也有体制之外的,既有可以为大众暂时接受的,也有为大众完全不能认可的。兹略举数条重要之处分述如下:
(一)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
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沿海地区势必获得普遍竞争优势。由此而产生的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任何国家尤其是大国在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因此,因为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大众不能不接受的不公。
(二)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导致的结果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条先沿海后内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牺牲。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接受的不公。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程度的缓解。
(三)体制转型过程造成的不公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在以渐进为特征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希缺经济资源而暴富。倒卖生产资料、土地批文、股市指标先后都成为一些人暴富的秘诀。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也是目前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导致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症结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扭曲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所致,它集中体现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体制与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的错位和不对称。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应按贡献(劳务贡献加资本贡献)分配,而不是按权力、身份来分配。在中国,新体制下的起点不公正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前市场”体制下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公等所导致。这种不平等与官本位、权力调拨、等级身份制和计划经济为内容的旧体制没有完全消解有关。秦晖用“反竞争的伪公平”和“不公平的伪竞争”,比较精辟地揭示出了中国改革前后公平与效率的两个悖论。不公平的伪竞争的实质就是政府广泛介入微观经济过程,结果是政府官员的腐败与少数企业管理者在特权庇护下的不明不白的暴富。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防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为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制造了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当政府成为集规则制定者、规则参与者与评判者于一身的职能不清的混合体时,公共权力就会和少数个人和集团的利益缠绕在一起,“不公平的伪竞争”就会出现,结果必然是在扭曲的市场体制下,社会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社会弱势阶层的不公和被剥夺感日益深刻。
社会不公从来都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因此对本来就处在不太稳定的转型中的改革社会来说,政府不应幻想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问题自然会解决。必须明确意识到,我们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改革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事实上,牺牲公平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这是因为:1.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2.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同时,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3.两极化的收入结构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良性发育,畸形的市场消费结构必将危及经济的长远发展
。4.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这些人力图保持双重体制下不公正的竞争和以权谋私的机会,他们既不希望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也反对加快进行彻底的改革,愿意保持这样混乱无序的状态,以便继续谋求私利。这势必增加改革的难度与成本。因此,在中国,我们不仅要关注由基尼系数直接表现出来收入不公平,更应该强调对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起点与规则的公平。因此,解决转型期间社会不公问题,根本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建立起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新体制。社会公平与公正应该既是改革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目标,又是改革推进的方式和原则。三、各司其责:建立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新体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均等的社会。在建立这一新体制的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
(一)思想观念更新
现在看来,笼统地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确不能解决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当社会强势阶层以效率优先的名义,不公平地占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时,所谓兼顾公平就成为了无意义的后缀。严格地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效率反映人对自然的关系,而公平则反映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关系,前者是可以用数量来描述的精确的客观现实,后者虽然也可以用基尼系数之类来表达,但是人们在谈论公平时,这一范畴更多是客观现实和主观价值判断的混合体。既然如此,简单地认为效率比公平重要或者相反,实际上存在理论和认识逻辑上的风险。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表面上无可争议的成为通论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需要深刻反思的,因为在这种提法背后实际上是效率第一,效率就是一切,公平必须为效率让道。在这种政策思路下,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发展经济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
(二)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另一方面经济体制也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体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就对转型时期的政府如何履行其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现在普遍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误解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时是出于发展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或者出于所谓“政绩”考虑,往往并不能准确把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担当的角色,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的名义下,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这种越俎代庖虽然在一时可以带来局部发展和效率,但是,政府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当司法机构如法院都以“创收”为重要目标时,公平与公正自然就会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经济不应该作为直接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而应该定位于经济活动的服务者。而这种服务的优劣和效率的高低应集中表现在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大小。
一般说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使之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主体:第一,通过制定无差别、无歧视的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从这一要求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所谓土政策从一开始就是歧视性的或特权性的。当我们感叹越来越大的城乡差别时,我们应该清楚,这些差别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下是必然的。因此,废止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第一步。第二,通过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所谓“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应该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尽量缩小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机构的效率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企业式的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第三,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级分化。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无论起点如何平等,过程如何公正,但其结果总是与充满竞争性的其他人类活动一样,有先后胜负之分。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平与公正这个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合乎国情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有在以上三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社会公平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对政府而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该成为可以接受的活动原则。
(三)完善市场机制,使现代企业成为实现经济效率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基本细胞,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全社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多寡,因此,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这个基本逻辑出发,在企业微观经济活动领域内,当然应该遵循效率优先的活动法则,只要企业的经济活动没有逾越法规,企业完全有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本企业内部的分配。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要考虑是否公平,其结果往往是公平没有实现,效率也受到损害。就目前中国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是比较合格的以效率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主体,而还有不少国有企业因体制的原因,还在履行维护社会公平的政府职能,这些企业也不可能成为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因此,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合格的企业,需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要需要理顺政企关系,主要由政府来覆行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只有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才能建立一个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体制。
进入新世纪,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也随之进入了一个矛盾更为错综复杂的攻坚时期,中国最需要的改革资源或许已不再是资金、技术、人才等,而是上下一心的改革共识和一个有权威的政府。而改革过程的相对公正和结果的相对公平,是这一共识形成的必要条件。不能幻想在社会公正被忽略,收入鸿沟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改革还能平稳地推进。社会稳定和政府的权威不仅取决于经济的增长,更取决于政府能否妥善地行使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职能。因此,转变思想观念,使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让公平和效率各有责任主体,才能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使目前不容乐观的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并最终建立起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政治经济新体制。
收稿日期:20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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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平的多样性及其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的多样性及其与效率的关系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完全的、唯一的公平,公平总是相对的,因而是多种多样的.,公平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公平对效率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效率对公平的影响通常是中性的.效率不直接决定公平,但公平问题最终要通过效率的提高才能解决.
作 者:王智 作者单位: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广东,广州,510310 刊 名:广东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EDUC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 23(4)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公平 效率 多样性篇4:正确理解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在阐述效率与公平的含义及其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原则及对策.
作 者:白书祥 刘立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 刊 名:重庆工学院学报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G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年,卷(期): “”(6) 分类号:FU14.4 关键词:效率 公平 关系 对策篇5: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关于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本文对目前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基本政策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该基本政策所具有的正、负效应,提出了解决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新思路.
作 者:黄建中 Huang Jianzhong 作者单位:中共河源市委,广东,河源,517000 刊 名:南方经济 PKU英文刊名:SOUTH CHINA ECONOMY 年,卷(期):2001 “”(4) 分类号:F046 关键词:效率 公平 协调 促进★ 薪酬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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