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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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篇1: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自1990年代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来,目前全球已有150多种ETF产品,资产规模达到900多亿美元,以至于有人认为,S&P500指数基金是至间最成功最引人注目的金融产品。尤其是近两年来,ETF以成为全球各主要证券市场的热门产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研究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

ETF是指数化投资产品的一种,我国推出ETF的前提之一便是指数化投资策略的适用性。我们认为,指数化投资策略作为一种被动投资策略,和积极投资策略相互补充,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具有相应的收益差距,作为一种选择,指数化投资能够获得高于股权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的收益,在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适用性。

1、对ETF产品的需求。ETF以复制和追踪某一市场指数为目标,通过充分分散化的投资使非系统风险基本降为零,而其极低的周转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取得接近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因此,这种投资非常适合于那些想稳定地分享证券市场成长的投资者的需求,即偏好平均程度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因此,中国推出ETF产品将满足以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1)满足渴望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的投资者的需求;(2)满足不同收益偏好投资者的需求;(3)满足对交易成本敏感的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推出ETF产品,还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如ETF可以成为国有股流通的可选择方式之一,ETF可以成为卖空机制的试点,并为股指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2、推出ETF的供给因素。从各方面条件看,我国推出ETF的供给方面的因素已基本成熟。首先,从创新主体看,ETF的构造涉及到发起人、管理人、信托人、投资者、交易所、登记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我国这些参与主体目前均已具备,而我国现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由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ETF的托管人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担当。

其次,从技术条件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电子化的技术平台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拥有了包括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柜台交易系统和自动清算系统在内的完整的IT技术平台,这为ETF的成功推出提供了技术上保证。

从指数创新角度看,上证所正在考虑推出沪深统一指数体系,该统一指数将为ETF等指数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从法律制度看,ETF不同于传统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它像是一种半封闭半开放的基金,从ETF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看它又是一种单位投资信托,对于这种新产品,我国现行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禁止。

3、推出ETF的紧迫性。我国正式加入WTO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面临制度、组织、产品诸方面的全面创新,通过创新使市场规则与国际统一的制度体系接轨。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ETF是一种较为基础层次的衍生证券可作为突破口,为更复杂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我国推出ETF的紧迫性表现在:(1)推出ETF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的需要;(2)推出ETF是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需要;(3)推出ETF是证券交易所产品拓展的需要;(4)ETF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方式之一;(5)推出ETF有利于指数化投资方法和长期投资理念在中国的发展;(6)若中国长期不推出ETF,在境外上市的以中国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指数产品将使境内机构失去巨大的商业机会。

二、我国股市推出ETF的方案设计

我们以未来推出的全国统一指数系列为标的指数,根据ETF的一般结构和基本要素,参考国际市场已有产品的设计,结合我国股市的具体情况,初步设计出如下ETF产品。我们把这一ETF系列称为Chi?na-ETFs基金。

1、投资目标。China-ETFs基金管理人将把China-ETFs基金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全国统一指数的成份股,比重与该成份股占全国统一指数的比重一样。全国统一指数为即将由上交所推出的反映中国股票市场整体状况的系列指数。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将追踪全国统一指数。可将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预定为与全国统一指数水平的千分之一相当。

2、创造赎回机制。China-ETFs基金的申购必须以最小申购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时,申购者必须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所有申购请求指令必须通过China-ETFs基金的指定经纪人向China-ETFs结算代理人申报,一旦一篮子证券过户至信托人名下,China-ETFs将马上发售给申购者。China-ETFs基金的赎回必须以最小赎回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赎回者将得到和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每次申购或赎回必须向指定经纪人支付一笔固定的手续费,数额由信托人、管理人共同确定,并在基金章程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全国统一指数进行调整期间,申购和赎回可暂停受理。

3、二级市场交易。China-ETFs基金单位将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买卖上交所上市证券的相同方式,通过上交所的会员在上交所买入和卖出基金单位。

4、税务。投资者买卖China-ETFs基金的利得税、印花税参照股票买卖利得税执行,但投资者用一篮子证券申购时向China-ETFs基金转让一篮子证券以及赎回时的印花税应予豁免。

5、费用。China-ETFs基金的费用、成本和开支主要有信托人和管理人费用、过户登记费、兑换代理费、开办费、其他持续费用(如使用全国统一指数的特许权费用、审计及律师费用、在媒体上公布净值及其他公告的费用)等。如果上述这些费用数额超出China-ETFs基金从其持有的股份投资组合中获取的股息、现金存款中获得的利息以及其他收入之和时,不足部分将以出售China-ETFs基金部分股份投资或者通过借款来补足。

6、管理人。China-ETFs基金的管理人可在目前现有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也可为此专门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7、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的信托人可由经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担任。

8、发起人。China-ETFs基金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有资格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单独或联合发起设立。发起人必须用持有的一篮子证券申购足够基金单位,以满足设立要求的最低份额(比如100亿元)。

9、指定经纪人。指定经纪人必须与管理人、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签订经纪协议。在China-ETFs基金的创造申购机制中,投资者只能向指定经纪人提交申购或赎回指令,并由指定经纪人将该指令转达给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

10、China-ETFs结算代理人。China-ETFs结算代理人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结算代理人设有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名册并进行日常变更维护。在收到从指定经纪人发来的申购或赎回指令后,结算代理人将向指定经纪人发出结算指示,并促成在交易结算日现金、股份及基金单位之间的交换。1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聘请具备资格和符合要求的会计、审计机构作为China-ETFs基金的审计机构。该审计机构可由管理人任命。管理人(或信托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信托人(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除此之外,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还包括:基金的存续和终止、分红和股息再投资选择权、基金的现金投资权、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指数股份的投票权。当然,我国股市推出ETF还需要克服一些限制因素:1、应将与ETF相关的大宗股权过户界定为非交易性质的大宗股权过户;2、回转交易;3、现有的一些法规应相应修改;4、建议在适当时候对ETF这一交易品种单独进行沽空与借贷的试点。5、应在适当时候推出指数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作者:上海证券-上海社科院联合课题组 来源:全景网络

篇2: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

问题: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什么意思?

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又称ETFs(ExchangTradedFunds),其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

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

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这还是陌生的新事物,因此我们仅就其一些基本特点进行介绍。

篇3: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宗交易业务,防范大宗交易业务操作风险和资金预交收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相关通知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所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而定制的一种盘后交易模式。

第三条 指定和托管交易单元在本公司的客户均可以向开户网点申请大宗交易。

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范

第四条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本营业网点客户大宗交易申请、审核客户资金和证券、冻结和解冻客户资金和证券及大宗交易资金预交收申报。

第五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沪深大宗交易电子证书的申请、电子证书的保管、日常业务演练管理、大宗交易指令的复核和申报,成交数据的接收,大宗交易资金和证券的清算。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大宗交易成交资金的预交收和交收。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大宗交易环境的搭建、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合规审计部负责大宗交易业务运行的监控。

第四章 大宗交易申请资料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申请大宗交易应提交的资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

(建议营业网点将表格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文档填写完毕后打印,由客户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条 机构客户申请大宗交易应提交的资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填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建议营业网点将表格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文档填写完毕后打印,由客户在签名处签名)。

第五章 大宗交易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沪深大宗交易办理流程:

1、客户当日有大宗交易意愿的,营业网点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清算存管部。

2、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填写应清晰、完整、准确。营业网点审核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检查客户买入资金是否足额(包括买入成交金额、佣金、上海还需过户费)/卖出证券是否足额。资金/证券足额的.,营业网点进行“资金冻结”或“证券冻结”操作。

3、资金或证券冻结后,向清算存管部提交营业网点签字盖章完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其中深圳“大非”客户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时,营业网点还应当于拟减持当天上午11:30前向深交所提交《“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见附件4),并与交易所做好确认工作。营业网点与深交所确认后,方可向清算存管部提交3大宗交易指令,同时提交《“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

4、对于大宗交易买入委托,营业网点须在资金冻结后将《资金预交收申请》提交给计划财务部(相关申请须于下午1:30之前提交)。

5、在大宗交易开盘期间,清算存管部登陆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等操作。操作完成后,清算存管部将申报结果回复营业网点。

6、营业网点应于下午3:30——4:00通过柜台系统进行“证券冻结取消”或“资金冻结取消”操作。

第十二条 办理大宗交易流程图:

第六章 应急流程

第十三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做好大宗交易人员、设备和网络的备份;定期进行大宗交易日常演练,检查大宗设备、网络和密钥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因深交所规定,一个交易单元只可申领一个密钥,因此深圳大宗交易无备用密。

若深圳大宗交易密钥出现故障,则启动如下应急流程:

1、清算存管部根据营业网点提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附件5),同时准备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附件6);

2、清算存管部将填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于14:00之前传真至深交所并电话确认;

3、申报成交后清算存管部电话通知营业网点,营业网点进入恒生系统做证券/资金冻结取消。

第十五条 若上海大宗交易密钥出现故障,则启用备份密钥,其余流程同第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率参照《证券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章第七节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大宗交易)》,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大宗交易的通知。

篇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核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

(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远程交易

第三十条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应当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应当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

第四十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六)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价 格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四十五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当日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有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无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在适用该部分规定时,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五十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一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二条 客户交易编码有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客户号1535即可。

第五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是01000120,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120即可。

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至1000号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号从1001号开始编制。

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根据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后,应当将该客户资料传送于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资料后,即开通该客户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注销,且客户交易编码下没有持仓的;

(三)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

信息内容主要有:

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期货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和卖持仓量,以及该合约所属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第六十五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六十六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六十七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关连续交易相关的交易暂停、调整交易开市收市时间,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12月19日起实施。

交易所出市代表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篇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2007年6月27日实施 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

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015年1月26日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十五条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交易恢复后,交易所可以对指令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章 价格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二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最新价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二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二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二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二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三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条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同时成交,否则该指令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数量。当该指令成交数量大于或等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消。若该指令可成交数量小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该指令全部数量自动撤消。

第三十二条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

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价指令:

(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二)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三)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四)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五)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六)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若当日无成交,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委托价的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指令时,不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

第三十三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十五条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集合竞价时间分为指令申报时间和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和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的限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三十八条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当前价格波动限制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十九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十一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二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三条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四十四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四十八条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客户申请注销;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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