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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的论文
关于《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的论文
摘要:现象学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之追问。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而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所以在胡塞尔看来,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他将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文章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关键词:现象学;认知;科学;逻辑学
Abstract:Phenomenology originates from the inquiry into the essence of science. Husserl considers demonstration as the essence of science, and since logic is the study of the forms of demonstration, there is, for Husserl,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He understands logic as “the theory of science.”According to Husserls conception, phenomenology is the foundation of logic, giving “all the ‘clearness and distinctness needed for both an understanding and epistemological critique of pure logic.”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indicate the inseparable connection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in Husserls thought,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central place of the concept of science in the origination of phenomenology.
Key words: Phenomenology; knowing; science; logic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01307
现象学往往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它是完全无视科学研究的,甚至是违背科学的。造成这一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从胡塞尔开始,很多现象学家都反对自然主义①,而科学一般又被单纯地理解为自然科学,尤其是在英语世界。但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特别是此书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中,我们可以看到,现象学其实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②和“科学的可能条件”(Hua XVIII: 238) 之追问,只不过胡塞尔对科学的了解与现在一般人对科学的了解并不一样。现在一般人谈到科学,首先想到的是实验。但胡塞尔却不这样想,他的科学概念来自欧洲科学的另一个传统。对于胡塞尔而言,科学的本质不是实验,而是论证。我们不要忘记,胡塞尔原来是一个数学家。对于他而言,欧基里德 (Euclid) 之几何学系统无疑是科学最早的典范。
由于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因此对他来说,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逻辑学的可能性就是科学的可能性。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而如果论证构成科学的本质,要是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也同样不可能有科学,或至少没有普遍有效的科学方法。因此,胡塞尔把研究对象为论证的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而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就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胡塞尔从“认知”(Wissen) 概念开始他对科学的规定,他说:“正如其名字所指,科学指向认知。”(Hua XVIII: 27) 单单从字面关联我们就可以看到, 这句话的意思是:科学跟认知有关。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德语里是很明白的;在英语翻译中,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但在汉语里,如果我们按照惯常的翻译方式,却看不到有什么字面联络。由此,一些人也许就会觉察到,惯常的翻译方式是有问题的,而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人也可能会注意到,不好的翻译不仅阻碍我们对文本的阅读,而且还妨害我们对事情本身的了解。
在上面那句话中,“科学”用来翻译“Wissenschaft”,这是对此词的惯常译法,而“认知”我用来翻译“Wissen”。德语“Wissenschaft” 根本就是以“Wissen”为元素所构造出来的一个语词(Wissenschaft),所以两者的字面关联是很明白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英语以“science”来翻译“Wissenschaft”,以“knowing”来翻译“Wissen”,“science”与“knowing”的字面关联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明白了。但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则还是可以看到两词的关联的:“science”源自拉丁语名词“scientia”,而“scientia”出自动词“scire”,其意义正相当于英语的“to know”。所以,从“science”这个字本身,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它跟“knowing”是有关的。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英语翻译中也是可以成立的。在汉语中又如何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从字面上就看到“科学”跟“认知”有关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否就表示胡塞尔的论断缺乏普遍性呢?在汉语中“科学”与“认知”没有胡塞尔所断言的字面关联,问题其实出在“科学”这个惯常译法上。汉语原来是没有“科学”一词的,它是近代为了翻译欧语的“science”或“Wissenschaft”而构造出来的。这个构造的缺陷在于,它的字面意义与以它来表达的事情并不对应。“Wissenschaft”与“science”笼统来说是指求知活动以及此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而“科学”的字面意义则是分科的学问。因此,我曾提出在有必要时以“格知”取代“科学”来作为“Wissenschaft”或“science”的翻译,以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梁家荣:《本源与意义:前期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25页。例如,当我们把胡塞尔的话翻译为“正如其名字所指,格知指向认知”时,即能明白显示其字面关联。
从接下来的句子我们就可以看到,胡塞尔这里所谓“认知”,是指“认知行为”(Wissensakt),也就是我们的一种心理行为。科学与认知行为有关,但却不等同于认知行为。胡塞尔认为,“科学只有在它的文献中才具有客观的存有 (objektiven Bestand)” (Hua XVIII: 27) 。求知者把他们研究的成果写成文献,以此方式科学可以“绵延超过个人、世代以及国族”(Hua XVIII: 28)。透过阅读文献,后来者再次把科学转化为个人的认知行为。因此可以说,科学产生于个人的认知行为,最后又再次过渡到个人的认知行为。在这个意义下,胡塞尔说:“科学[格知]指向认知”,或“科学[格知]以认知为目的”(Hua XVIII: 28)。
胡塞尔认为,在严格的意义下,认知是伴有明证 (Evidenz) 的正确判断,这时候我们“拥有真理”(Wahrheit),它是我们的判断行为的对象 (Hua XVIII: 28)。判断是对某一事态 (Sachverhalt) 之设定或否定(设定或否定S是P),正确判断就是“符合真理的” (mit der Wahrheit übereinstimmend) (Hua XVIII: 28) 设定或否定。但认知并不能单单以正确的判断来界定;换句话说,不能单单因为我们对某一事态具有符合真理的判断,就可以说我们认知某事。因为,我们的判断可能只是碰巧符合真理的,它可能只是出于猜测或“没有根据的意想”(Hua XVIII: 29),这时候我们只是猜到,而不是认知某事。胡塞尔用“明证”这个概念来区分认知与碰巧猜到。胡塞尔说:“明证是正确性最完满的标志,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对真理本身的直接觉察 (Innewerden)” (Hua XVIII: 29)。但严格而言,明证不仅仅是正确性的标志,否则它就不足以区分认知与猜到,因为后者也是正确的,即也是符合真理的。两者的差别在于,认知是正确的判断,并且伴有明证,而猜到也是正确的判断,但没有明证。所以,明证应该是使认知成为认知而有别于猜到的东西。明证应该是认知的根据,胡塞尔说:“在最终根据上,任何真正的认识 (Erkenntnis)在胡塞尔的`使用上,认知 (Wissen) 与认识 (Erkenntnis) 同义,参看Hua XVIII, 29。,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都建立在明证上,明证伸展多远,认知概念也伸展多远。”(Hua XVIII: 29)
但什么是明证呢?胡塞尔于此将之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lichtvolle Gewiheit) (Hua XVIII: 28),似乎明证就相当于确定性。在《纯粹逻辑学导引》的较后部分,胡塞尔则说:
当我们现在落实一个认识行为,或以我更喜欢的方式来表达,我们活在一个认识行为中,那么我们就“专注于对象性东西” (dem Gegenstndlichen),它恰恰以认识的方式被这个行为所意指和设定;而如果它是最严格意义下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伴有明证来判断,那么对象性东西就是以本原的方式 (originr) 被给予的。事态现在不是单纯以意想的方式 (blo vermeintlich) 站向我们,而是现实上在我们眼前 (vor Augen),而于此对象本身作为它所是的东西,即恰恰如此而非别的,正如它在认识中被意指的那样:作为这些属性的载体,作为这些关系的环节,等等。(Hua XVIII: 232)
于此,“伴有明证”(mit Evidenz) 似乎是指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胡塞尔所谓“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就是指在直观 (Anschauung) 中被给予。这个对明证的说法,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得到印证。例如,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说:“判断的一切明证都预设了在直观上被充实的含义。”(Hua XIX/1: 77)
总的来说,胡塞尔对认知的看法,大致相同于传统的看法。传统上将知识界定为“有理据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真实信念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正确判断”,而“有理据的”这一规定则是为了排除单纯出于猜测的真实信念,其作用大致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明证”。但当胡塞尔将明证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的时候,他似乎混淆了确定性与根据。一个人对于他的判断没有感到足够的确定性,并不就表示他的判断没有根据。经典的例子是缺乏信心的学生Jonathan Dancy,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85, p.24.,他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而且也可以举出证据,但在老师面前却没有自信,对自己的答案不是很确定。假设他的答案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根据的,他可以说出理由,只不过是很胆怯地说,难道我们就会说他没有知识?有根据与没有确定性似乎是可以并存的,而相反来说,个人的确定性似乎并不能拿来做理据。
胡塞尔认为科学在文献中才具有客观存有,但他却不认为把任何我们知道的东西写下来,这都是科学(格知),他说:
但现在属于科学概念和其任务的,不仅是单纯认知。……显然所要求的东西更多,即:理论意义下的系统连结 (systematishe Zusammenhang),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论证前后的衔接和排序。(Hua XVIII: 30)
科学不是零零碎碎的知识的集合。科学(格知)是知识,它由知识组成,但不是把一句又一句表达知识的命题拼凑在一起就是科学。Hua XVIII, 233: “Denn nicht jede Zusammenfügung von Wahrheiten zu einem Wahrheitsversbande, die ja auch eine ganz uerliche bleiben knnte, macht eine Wissenschaft.”科学作为知识的组合,它与随意拼合在一起的知识集合不同,在于组成一门科学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结构。这一关系使得一门科学具有统一性,让它成为一个系统。组成一门科学的不同命题之间的特定关系,就是“论证”(Begründung),胡塞尔说:“因此,论证连结的统一性属于科学的本质,在其中论证本身连同个别的知识,这些论证连同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都获得系统的统一性。”(Hua XVIII: 30)换句话说,论证连结的统一性亦即其系统性,就是科学的标志,是让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
胡塞尔相信,科学的系统性不是我们凭空杜撰的,而是实事本身所要求的。“真理的国土不是无序的混沌,它由法则的统一性所主宰。”(Hua XVIII: 31) 客观的事态原来就具有系统的统一性,我们只是发现它,并在科学中将它反映 (widerspiegeln) 出来 (Hua XVIII: 31)。科学的系统连结反映客观的连结 (objektiver Zusammenhang),而客观的连结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来说:“实事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Sachen) 与“真理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Wahrheit) (Hua XVIII: 230231)。实事的连结就是有关个别事物的连结,而真理的连结是有关事态的连接。胡塞尔认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在认知行为中被给予我们的,只有透过抽象我们才可以区分两者。胡塞尔对这个区分的论述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似乎是,当我们在认知行为中,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我们,这时候认知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事物,而真理“被个别化”(vereinzelt)于其中(Hua XVIII: 232);然后,我们对这个个别的东西进行“理念的抽象”(ideirende Abstraktion) (Hua XVIII: 232),这时候理念性的 (ideal) 真理本身就取代个别事物而成为我们认知行为的对象。个别事物是具体的, 而真理是理念性的;以传统的哲学术语来说,真理是共相 (universals), 而个别事物是殊相 (particulars)。一个真理可以体现或个体化于众多的个别事态中,这时候个别事态就是观念性的真理的实例。
我们在上面指出,明证是科学的最终根据,但事实上只有对于“一组相对来说极其有限的原始事态”(Hua XVIII: 31),我们才具有明证。其他为数众多的真理我们只有通过论证才能发现。也就是说,我们从某些已掌握的知识出发,然后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达致未被发现的真理。“有无限众多的真理,没有此类方法上的程序,就永不可能转化为知识。”(Hua XVIII: 32) 所以,论证程序对于科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胡塞尔将科学知识规定为“出于根据的知识”(Erkenntnis aus dem Grunde),换句话说,对某东西具有科学知识,就是知道它的根据。胡塞尔说:“认识到某东西的根据,即意谓洞察到它的状态的必然性。”(Hua XVIII: 233) 某事态的根据就是它的充分条件,如果A是B的充分条件,那么只要有A,就必然也有B。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区分了“根据”与“前提”,他说:“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Hua XVIII: 235)。两者的分别似乎在于,前提与结论只有“实质涵蕴”(material implication) 之关系,而根据与出于根据的东西则还具有因果关系。传统上一般以“法则”(Gesetzt) 概念来表达这种必然性。所以胡塞尔认为,认识到某事态的根据,即相当于洞察到它是“法则性的”(gesetzmig) (Hua XVIII: 233)。说B是法则性的,就是说它的出现有其根据,有其必然性。在此情况下,关于它的真理就是必然的真理。
胡塞尔认为真理有两种,一种是个别真理 (individuelle Wahrheit),另一种是一般真理 (generelle Wahrheit) (Hua XVIII: 234)。个别真理关于“个别个体的现实实存”,对之作“出于根据的说明”(Erklrung aus Gründen)——也就是科学说明——就是显示它在特定先决情况下的必然性。一般真理不涉及现实存在,对于一般真理要诉诸“一般法则”(generelle Gesetzte),并通过“演绎的过程”来论证。这样的论证过程最后必然会推演到“不可再被理证的法则”(nicht mehr begründbare Gesetzte),即本身不能再从更一般的法则演绎出来的法则。这种法则胡塞尔叫作“基本法则”(Grundgesetze) (Hua XVIII: 234)。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它的统一性就是由基本法则和从它们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组成的法则集会之统一性。以现在的术语来说,胡塞尔所谓“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 (axiomatic system),基本法则就是其公理 (axioms),它的最早典范无疑就是欧基里德的几何学系统。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London: Routledge, , pp.4849.
如上所言,胡塞尔将科学规定为“出于根据的认识”。换句话说,科学是由说明或论证所构成的。胡塞尔认为一切说明都要诉诸理论,而理论的核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则。基于其说明之功能,胡塞尔又将之称为“说明原则”(Eklrungsprinzipien) (Hua XVIII: 236)。如果一个理论的所有说明原则具有统一性,那么这个理论就具有统一性。如果一门科学是完全由这样的理论所规定的,那么这门科学就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胡塞尔提到这样的科学的几个不同的名称,包括:抽象科学(他认为不太合适)、理论科学(不是在一般跟实践科学和规范科学相对的意义下,而是在其理论具有统一性的意义下)、法理科学 (nomologische Wissenschaften) (因为统一它的就是基本法则)、说明的科学 (erklrende Wissenschaften) (Hua XVIII: 236)。
胡塞尔突出真理的理念性,以及强调“理念的抽象”在科学中的作用,似乎与一般人对科学的印象很不一样,难免让人以为他纯粹是纸上谈兵。但其实自然科学家本身在反思科学方法时,也同样会用到“本质”和“抽象”这些概念。例如,牛津大学的化学教授厄金斯 (Peter Atkins) 在他的科普作品《伽利略的手指》(Galileos Finger)中 ,对科学方法的说明就跟胡塞尔的很类似。厄金斯说:
我们已经开始看到,科学透过抱持越来越大的抽象来阐明。现在的脉络也如是。当我们把钢铁抽掉而剩下蒸汽机之抽象,我们就获得所有变化来源的表象。也就是说,要是我们直观 (look at) 一个蒸汽机的本质,它抽象的热,以及忽略它实现 (realization) 的细节……我们就找到一个覆盖所有事态范围的概念。科学就是这样的:科学从现实中过滤出它的本质,它的宏大理念 (ideas),然后在自然的其他地方找出相同的幽灵 (phantom spirit)。Peter Atkins, Galileos Fing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110.
胡塞尔将逻辑学视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胡塞尔认为,论证连结的统一性构成了科学的本质。胡塞尔进而指出,论证具有三个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成为可能:
第一,论证具有“固定架构 (feste Gefüge) 之特征”(Hua XVIII: 32)。这似乎是指,在所有具体论证中,论据(已知的东西)和结论(要被论证的东西)之间都具有某种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的关系或结构。不是所有已知的东西都可以拿来论证其他东西,而论证过程也有一定的步骤,这些步骤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
第二,在不同的具体论证之间,具有“某种共同性” (etwas Gemeinsames) (Hua XVIII: 33)。具体的论证在内容上可以千变万化,无穷无尽。但如果我们撇开内容上的不同,却可以发现,很多不同的具体论证都具有相同的“论证形式” (Begründungsformen),而具体论证的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论证形式的数量却是有限的。这些数量有限的论证形式是具有法则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论证具有这样的论证形式,只要它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它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无论这个论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是跨越不同科学的,也就是说,有限数量的论证形式具有普遍有效性,无论在什么科学中都是有效的,这些论证形式“与一个具体规限的知识领域没有任何本质的关系” (Hua XVIII: 34)。
基于论证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就有可能存在一门科学论。按照胡塞尔的想法,这个学科所探讨的并不是现实上被称为“科学”的知识是什么,它所研究的是“科学之理念”(die Idee der Wissenschaft),他说:
逻辑学将要研究,什么是属于真实的、有效的科学本身的,换句话说,什么构成科学之理念,以此我们就可以衡量,经验上已有的科学是否符合它的理念,或者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它的理念,在哪里违背它的理念。(Hua XVIII: 41)
科学是人类心灵为了某个特定目标而创造的,这个特定的目标构成了科学之理念。逻辑学包含建立那些一般命题,它们指出具有哪些特点的连结或步骤是符合科学的理念或最终目标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逻辑学就是一门“规范的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因为它厘定了科学的“基本尺度”(Grundma) (Hua XVIII: 41),并以此尺度衡量现实上哪些宣称为“科学”的学问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一开始就指出,当时对于逻辑学的争论,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逻辑学是一门理论学问或是一门实践学问(一门‘技术论)”(Hua XVIII: 23)。胡塞尔本人认为,作为一门规范的科学,逻辑学自然会扩展为技术论 (Hua XVIII: 42),探讨实际上有哪些可行的方法可以让我们符合科学的规范,有哪些技巧可以方便我们着手研究,以及如何避免非常容易触犯的错误,等等。例如,笛卡尔有名的《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éthode) 就可以被看作是一部技术论作品。逻辑学包括技术论是不成问题的,但胡塞尔认为,关于逻辑学的性质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把逻辑学界定为技术论是否切合它的本质特征”(Hua XVIII: 46)。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是持否定意见的。
首先,胡塞尔认为,所有规范的科学都以理论的科学为基础,他说:“任何规范的学问以及任何实践的学问,都基于一门或多门理论的学问,因为它的规则必须具有可以与规范化(应然)的思想分开的理论内容,对这些理论内容的科学研究是由那些理论学问所负责的。”(Hua XVIII: 53) 按照胡塞尔的区分,规范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应当有什么”(was sein soll),而理论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实际有什么”(was ist) (Hua XVIII: 53)。对“应当有什么”的探讨涉及好的性质;因为说“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就相当于说“只有勇敢的战士是好的战士”。因此,我们必须具有对“好的战士”的某个概念,才能做关于“应然”的判断。胡塞尔认为,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应然判断都包含可以与规范内容分开的理论命题,他说:
任何形式为“一个A应当是B”的规范命题,都包含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A,它是B,才具有属性C”,在其中我们以C来显示“好的”这个给出尺度的谓词的建构性内容。这个新的命题是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它不再具有任何规范化的思想。(Hua XVIII: 60)
胡塞尔的分析并不是很详细,但单从他以上的形式化表达看来,他似乎还没有充分证明规范命题总是包括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以胡塞尔本人的例子来说明,“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这个规范命题,包括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战士他是勇敢的,才具有‘好的战士这个属性。”但如果这样一个命题具有“好的”或其他“给出尺度的谓词”,那么这个命题是否可以称为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却仍然是有问题的。
无论如何,胡塞尔认为作为规范学问的逻辑学要以理论学问为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余下的问题只是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样的学问。当时流行的看法是,逻辑学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学,这一想法一般称为“心理主义”(Psychologismus),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逻辑学家弥尔 (J. S. Mill)。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导引》就是以打击心理主义为目标的,这是此书的中心部分。我们于此不能详细讨论胡塞尔的批评。简单来说,胡塞尔严格区分了进行逻辑演绎的心理行为以及此类心理行为所指向的逻辑对象。胡塞尔拿算术运算来做类比。算术运算无疑是心理行为,但这并不表示心理学是算术的理论基础。算术所研究的是数字,而不是运算这种心理行为。作为运算对象的数字和运算这种心理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胡塞尔说:
“5”这个数字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运算,它也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表象 (Vorstellung)。从后一角度来看,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从前一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形式的理念类 (ideal Spezies),这个形式在特定的运算行为中,在对象方面、被建构的集合方面,得到具体的个别实例 (konkrete Einzelflle)。在任何情况下,不把它掌握为心理经历的部分或面向,从而不把它掌握为一个实在的东西,都是没有矛盾的。(Hua XVIII: 174)
胡塞尔所谓“理念类”,可以借助传统的“共相”概念来了解。“理念类”是相对于“具体的个别实例”而言的,前者相当于共相,而后者则相当于殊相。当我们看到5个人的时候,这时候这5个具体的人作为一个集合是我的感知行为的对象。就以它是一个有5个人的集合而言,它是“5”这个数字的一个“具体个别实例”。但“5”这个数字本身却不等于这个有5个人的集合。“5”这个数字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个别实例,例如:5个人、5个苹果、5头牛,但“5”这个数字却只有一个。无论我们看到5个人、5个苹果或者5头牛,只要我们对它们作为一个具体集合进行“理念的抽象”,那么“5”这个数字就成为我们的心理行为的对象,所以胡塞尔说“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5”这个数字本身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胡塞尔将它称为“形式类”(Formspezies) (Hua XVIII: 174),它是理念性的(ideal),而不是实在的(real),胡塞尔相信形式类是完全独立于它的具体个别实例的。算术所研究的是理念性的形式类,而不是具体的心理行为。算术命题“5+2=7”所陈述的是“5”、“2”、“7”这些数字本身的关系,而不是特定具体对象的性质。胡塞尔认为逻辑学跟数学一样,研究的是形式类。逻辑学所研究的是逻辑对象本身,而不是逻辑演绎行为,理念性的逻辑对象跟实在的演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心理学不能作为逻辑学的理论基础。逻辑学应该有其本身独立于任何经验学问(探讨实在界的学问)之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胡塞尔就叫作“纯粹逻辑学”,以别于也包括在逻辑学之内的技术论。
《纯粹逻辑学导引》最后一章题为“纯粹逻辑学之理念”,这是胡塞尔对纯粹逻辑学这门理论学问的规划,其中他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三大任务。如上所言,胡塞尔认为科学的本质是论证,所以论证的可能条件就是科学的可能条件。因此,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固定纯粹的含义范畴、纯粹的对象范畴以及它们法则性的复合”(Hua XVIII: 244)。简而言之,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厘定构成论证的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胡塞尔称为“范畴”。胡塞尔把范畴又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含义”,另一类涉及“对象”,大致相当于现在逻辑学术语所谓的“内涵”(intension) 和“外延”(extension)。属于含义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概念、命题、真理以及基本的衔接形式,包括连言的 (konjunktiv)、析言的 (disjunktiv)以及假言的 (hyposthetisch) 衔接形式,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逻辑连词”。属于对象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对象、事态、单一、众多、数字、关系、衔接等等 (Hua XVIII: 245)。并且他指出,对于所有这些基本概念我们都要探索其“本源”(Ursprung),但不是心理学意义下的,而是“现象学的本源”(Hua XVIII: 246)。
纯粹逻辑学的第二大任务是研究“以这些范畴为根据的法则和理论”。在含义方面而言,它探索“推理理论”,也就是一般所谓“论证形式”。而在对象方面而言,它包括基于“众多”概念的“纯粹的众多性学说”(reine Vielheit)以及基于“数字”概念的“纯粹的数字学说”(reine Anzahlenlehre) 等 (Hua XVIII: 247)。之所以称为“纯粹的”,是因为这些理论涉及的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而是一切可能的对象。
纯粹逻辑学的第三大任务是“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的流形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我们在上面指出,对胡塞尔而言,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它由公理和从公理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构成。胡塞尔似乎认为,只有一定数量的理论形式是可能的。这些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念性的对象,胡塞尔称为“可能的知识领域 (Erkenntnisgebiet)”或者“流形”,后者是一个从数学而来的概念 (Hua XVIII: 250)。虽然胡塞尔将之称为“知识领域”,但我们必须注意实际上它不是由任何具体对象所组成的实在领域,也许我们可以说它只是空的架构,所以胡塞尔称它为“可能的知识领域”,而对于研究它的理论他称为“纯粹的流形论”。这门学问研究一切可能的理论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这门学问能够成功建立起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现实上的理论都是它所研究的理论形式的“个别化”(Singularisierung) (Hua XVIII: 251)。
篇2:相关推论与强相关逻辑研究论文
相关推论与强相关逻辑研究论文
1 何谓推论?
推论(reasoning)是从前提(为结论提供证据的已知事实或预设假说)推导出新结论的过程,是从已知或预设(即前提)到达未知(即新结论)从而获取新知识、扩展已有知识的过程。一个推论过程一般由一系列被称为推断(argument)或者推理(inference)的步骤有序构成。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尤其是抽象知识,并非所有都是自己亲身经历过后从直接的经验总结得出的,而大部分都是根据已知知识通过推论而得到的。可以说,如果没有推论这一手段,人类就不可能把知识宝库扩展到今天如此丰富的地步。
举一个用自然语言表达的推论的简单例子。
(1)所有的有理数都可以表达为一对整数之比。
(2)π不能表达为一对整数之比。
所以
(3)π不是一个有理数。
(4)π是一个数。
所以
(5)至少存在一个非有理数(无理数)。
这里,用一步推理先从前提(1)和(2)推出(3)作为结论,又用一步推理从前提(3)和(4)推出(5)作为结论,这样的两步推理构成一个完整的推论,从前提(1),(2)和(4)推出结论(5)。
推论的能力,尤其是抽象推论的能力(一般动物并不具备),无疑是人类智能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因而应该是任何以实现人工人类智能(本文用此名词以区别人工智能所实现的动物智能)为目标的计算智能系统都具备的必不可少的功能。说一个没有具备推论能力的计算智能系统实现了人工人类智能,显然有言过其实之嫌。尽管推论及其自动化曾经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科学中最活跃的研究课题,但关于推论的基本性质还有许多未解决问题需要探究,关于推论在计算机上的有效实现也还仍然有许多重要课题需要实践。
2 何谓逻辑学?
在上述有关推论的一般哲学定义中,尽管说推论的前提要为其结论提供证据,但一个具体推论的前提是否实际上真正有效地为其结论提供了证据是独立于一般定义的另一件事,也就是说,确实提供或者实际没有提供都是可能的。因此就需要某种确切标准来区分鉴别正确、有效推论和不正确、非有效推论。逻辑学正是研究推论正确性或有效性学问的学科。逻辑学首先是关于推论(推理)的学问,它探索和研究究竟是什么构成了正确、有效的推论,探索和研究用于区分鉴别正确、有效的推论和不正确、非有效的推论的一般原理和标准,探索和研究如何进行正确、有效推论而避免不正确、非有效推论的一般方法论。因此,历史上,逻辑学从来就被称之为“科学之科学,技艺之技艺”(司各脱,13世纪)、“所有其他科学之基础”(塔斯基,1941)、“先于所有其他科学,以其思想和原理支撑所有科学之科学”(哥德尔,1944)。
另一方面,在各种各样推论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可以有多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关系存在,而对不同的证据关系的认同与否就可以引导出不同的正确有效性标准。任何科学都是基于一些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建立起来的,一旦其中某个假设或原理被一个新的假设或原理所替换,可能会给予该门科学巨大影响,以至于产生一个全新分支。逻辑学也不例外,关于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的不同哲学动机可以引导出不同的逻辑有效性标准和逻辑系统。
3 作为逻辑学之核心的条件关系
在逻辑学中,一个形式为“如果(若,if)…,那么(则,then)…”的句子通常被称为条件命题(conditional position)或者简单地被称为条件句(conditional);它用于断定在句子的“如果(若,if)”部分和“那么(则,then)”部分之间存在的某种充分条件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条件句必然涉及由逻辑连接词(connective)“如果…,那么…”,也被称为条件关系(conditional relation),来连接起来的两个部分,它们分别被称之为该条件句的前件(antecedent)和后件(consequent)。一个条件句的真实性不仅取决于其前件和后件的真实性,而在本质上更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必然相关性和充分条件性。条件关系概念在推论中起最基本的作用,因为任何推论形式都必须基于它,所以,条件关系概念一直都是逻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从而被认为是逻辑学的核心。
当研究和使用逻辑时,条件关系概念既会出现在对象逻辑(即作为对象,正在研究的'逻辑)之中也会出现在元逻辑(即作为工具,正在用于研究对象逻辑的逻辑)之中。在对象逻辑中,通常是在其形式语言中有一个用来表示条件关系概念的连接词;同时,条件关系概念也通常用一个元语言符号表示,在该对象逻辑的证明论和模型论中用于描述逻辑后承(logical consequence)关系。另一方面,在元逻辑中,条件关系概念,通常会以自然语言形式表示,用于定义关于对象逻辑的各种元概念和描述关于对象逻辑的各种元定理。
从对象逻辑的观点来看,有两种类型的条件句,一类是经验的条件句,另一类是逻辑的条件句。对于一个给定的对象逻辑,如果一个条件句的真值,从该逻辑的意义来说,必须取决于其前件和后件的具体内容而不能仅由其抽象形式来确定(亦即,从该逻辑的观点来看,其前件和后件之间的相关关系被视为是经验的),则该条件句被称为该逻辑的经验条件句;如果一个条件句的真值,从该逻辑的意义来说,仅取决于其抽象的形式而与其前件和后件的具体内容无关,因而可以被认为是普遍真的或普遍假的(亦即,从该逻辑的观点来看,其前件和后件之间的相关关系被视为是逻辑的),则该条件句被称为该逻辑的逻辑条件句;从该逻辑的意义来说,一个普遍真的条件句也被称为该逻辑的一个必然归结(entailment)。事实上,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把什么样的条件句视为、定义为必然归结,正如Diaz所指出的:“现代逻辑中的问题可以最恰当地表述为:我们如何能够给予那些表示了必然归结的条件句一个合理的解释?”
4 相关的推论与推论的经典有效性标准
在对推论、逻辑学、条件关系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做了清晰的介绍之后,进入本文的主题。
先看几个简单的例子。(1)“如果雪是白的,那么1+1=2”,(2)“如果雪是黑的,那么1+1=2”,(3)“如果雪是白的,那么1+1=3”,(4)“如果雪是黑的,那么1+1=3”,这4个以自然语言形式表达的经验的条件句陈述了4个简单的推理(推论)。按照常识和经验,大概谁也不会认为这4个推理是正确的,因为在这4个推理当中,无论前提与结论正确与否,从常识和经验来看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亦即,没有任何相关关系。这样的例子当然还可以举出很多,应有尽有,它们至少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条件句(推理、推论)的前件(前提)和后件(结论)之间,可能不存在相关性,由这样的条件句陈述的推理(推论),不应该被视为是正确的。基于这个事实,暂且把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相关性的推论称为“相关的推论”,而把前提和结论之间不具有相关性的推论称为“不相关的推论”。
接下来,来看一看经典数理逻辑和相关的推论之间的关系。经典数理逻辑(classical mathematical logic)是为了给数学家们的工作提供形式化语言来描述数学证明结构而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对数学证明给予严格的描述(请注意,“经典数理逻辑是形式逻辑的现代化”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在各种各样的形式逻辑系统中,经典数理逻辑可以说是最简单的。经典数理逻辑基于几个基本假设,其中最基本的假设就是采用经典有效性(the classical account of validity)(亦即,一个推论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其前提为真时其结论不为假)作为推论(证明)的逻辑有效性标准;在经典数理逻辑的理论框架范围内,人们必须以此标准来确定一个推论(推理)的结论是否实际上依据于其前提。
然而,因为经典有效性不要求推论(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存在相关关系,所以一个经典有效的推论(推理)之结论未必一定与其前提相关,甚至可以毫不相关。在人们的常识和经验看来,不正确的推论却有可能在经典数理逻辑的范围内是有效的,换言之,经典有效性这个逻辑标准并非与人们常识和经验中推论的正确性判断标准完全一致。
那么,是否有某种逻辑系统,其逻辑有效性标准考虑了推论之前提与结论间的相关关系?是否有某种逻辑系统,其逻辑有效性标准与人们常识中推论的正确性判断标准完全一致?这是2个尽管陈述起来简单但是在本质上、在哲学上、在逻辑学上相当难的问题。
5 “实质蕴含悖论”问题
作为采用经典有效性的一个必然结果,经典数理逻辑用一个外延的真值函数连接词“ 实质蕴含(material implication)”(即一个蕴含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前提为真且结论为假)来表示条件关系概念。经典数理逻辑中的外延的真值函数“实质蕴含”没有准确地表达条件关系概念。这就引出了所谓“蕴含悖论”的问题,即如果把经典数理逻辑中的“实质蕴含”视为(注意是“视为”)是条件关系,而把经典数理逻辑中的逻辑定理都视为有效的推理式或者必然归结,那么从推论(推理)正确性的角度来看,经典数理逻辑的许多逻辑定理都表现出悖论特性从而被称作“实质蕴含悖论(paradoxes of material implication)”。
对于经典数理逻辑的各种经典保存扩张(classical conservative extension)或者非经典替代(nonclassical alternative)的逻辑系统,只要经典有效性被采用为推论(证明)的逻辑有效性标准并且条件关系被直接或者间接地表示为实质蕴含,那么上述事实都仍然成立。
那么,不考虑前后件之间相关关系的逻辑真“实质蕴涵”条件句在应用上会带来什么问题?
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系统内“实质蕴涵悖论”的存在,经典数理逻辑是担负不起“科学之科学,技艺之技艺”、“所有其他科学之基础”、“先于所有其他科学,以其思想和原理支撑所有科学之科学”之重任的。
6 基于强相关逻辑的相关推论
尽管传统相关逻辑已经排斥了那些传统的蕴涵悖论,但是在它们的逻辑定理集合当中也还仍然存在着一些逻辑定理,从我们通常使用条件关系的意义来看是不自然的。如果将传统相关逻辑中的相关蕴含视为是条件关系,而把相关逻辑中的逻辑定理都视为有效的推理式或者必然归结,那么从正确推论的角度来看,传统相关逻辑的许多逻辑定理仍然表现出类似于“实质蕴含悖论”的特性。这一情形,与把经典数理逻辑中的“实质蕴含”视为是条件关系,而把经典数理逻辑中的逻辑定理都视为有效的推理式或者必然归结时所产生的“实质蕴含悖论”问题完全类似。
尽管“相关蕴涵”比“实质蕴涵”更恰当地表达了条件关系概念,但是类似于“实质蕴涵”的情形,“相关蕴涵”也还没有完全准确地表达条件关系概念。
笔者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命名这些相关逻辑的逻辑定理为“合取蕴涵悖论(conjunction—implicational paradox)”和“析取蕴涵悖论(disjunction—implicational paradox)”,因为在一个合取蕴涵悖论条件句的前件中包含有不必要的、不需要的合取项,或者在一个析取蕴涵悖论条件句的后件中包含有不必要的、不需要的析取项,或者两者皆而有之。尽管相关性原理及变量共享保证了条件句中前件与后件的相关性,从而使得一个基于传统相关逻辑的有效推论之结论必然与其前提相关,但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共享至少一个命题变量仅是一种较弱的相关性(可以通俗地解释为“只要相关了就行”),而并未要求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共享所有的命题变量。所以,在任何传统相关逻辑的理论框架范围内,即便一个推论(推理)是相关有效的,它既无法保证其结论在条件关系意义下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在条件关系意义下的相关性。这种情况与在经典数理逻辑里“实质蕴含悖论”的情况完全相似。从把推论视为人类获取新知识之手段的角度来看,作为规定推论正确性有效性标准的基础逻辑系统应该满足的最基本要求:该逻辑必须保证有效的推论是在条件关系意义下是相关的(relevant)和保真的(truth preserving),亦即,对一个基于该逻辑的有效推论来说,在条件关系意义下,其前提和结论之间必然是相关的并且当其前提为真时其结论也必然为真。
7 基于强相关逻辑的相关推论在发现和预测中的关键作用
发现是寻找或者揭示某个前所未知事物的过程。预测是预先猜测某个未来事件的发生,因此,它是一个必定伴随有某个时间参照点的概念。对于任何发现或者预测,被发现的事物或者被预测的事件必然是在发现过程和预测行为完成之前预先未知的,否则,就完全没有必要去发现已知的事物或者预测已知的事件了。由于推论是从给定前提获得预先未知的新结论之唯一途径,因此,不存在有完全不祈求于推论的发现过程和预测行为。
因为对于任何发现或预测来讲,在发现过程或预测行为之前都没有一个完全明确定义清楚了的目标(注意,如果有了这样一个目标,那么那将是一个证明而不是一个推论),并且被发现的事物或被预测的事件及其真实性在发现过程或预测行为完成之前都是未知的,所以发现或预测时所进行的推论必须是相关的这一要求是合理的。这个要求,对于科学发现或预测来说,在哲学意义上是本质重要的;这是因为,为了评估被发现的事物或被预测的事件,科学家们必须遵循最一般的、独立于正在实践内容的正确性标准,它可以给出被发现的事物或被预测的事件的健全性保证。那么,最一般的标准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找到最一般的标准?正是逻辑学,作为“科学之科学,技艺之技艺”、“所有其他科学之基础”、“先于所有其他科学,以其思想和原理支撑所有科学之科学”,可以提供这样的标准;正是强相关逻辑,可以圆满地支持相关推论,使得科学家们能够以非循环的、非同义反复的方式来评估所发现的事物或所预测的事件。
基于强相关逻辑的相关推论在发现和预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某个应用需要寻找独立于具体领域的、一般的推论有效性标准,使得只要保证了前提的正确性之后,对依据该推论有效性标准推出的结论无需再评价就可以直接接受为正确的,那么目前世界上符合此要求的只有强相关逻辑而无其他。
8 结论
相关逻辑现已成为哲学逻辑的一个重要分支。相关逻辑是以探究推论中相关的有效性为己任的唯一的一族逻辑系统。作为知识表达和推论的工具,相关逻辑所具有的许多有用特性是经典数理逻辑及其各种经典保守扩展或非经典替代都没有的。
在条件关系意义下的强相关性对于任何发现和预测中的有效推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人们希冀通过推论来发现新的事物或预测未来事件,那么应该求助于相关推论;事实上,当发现了一些新的事物或者预测了一些未来事件的时候,人们正是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进行了相关推论;基于强相关逻辑的相关推论,对于以发现或预测为其重要功能的各种计算智能系统来说,必然起到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基于强相关逻辑的相关推论在知识科学以及人工智能科学中可以发挥许多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不求助于某种方式的相关推论,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都不能被完满解决。
篇3:易学与逻辑学的相关性研究--逻辑易的初步界说
易学与逻辑学的相关性研究--逻辑易的初步界说
<周易>以及整个传统易学本身蕴涵着丰富的.逻辑思想及思维.本文通过对易学与逻辑学的关系、中国逻辑史和易学的现代逻辑学的研究,探讨了研究易学逻辑思想及“逻辑易”的方法论问题,以促使易学的逻辑学研究能够在合乎学术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推进.
作 者:杨宏声 YANG Hong-shong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62 刊 名:安阳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YANG UNIVERSITY 年,卷(期): “”(1) 分类号:B211 关键词:易学 中国逻辑史 “逻辑易” 方法论 探讨篇4:法律涵义与法律概念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法律适用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
篇5:科学概念的认知进路与转向论文
摘要:在科学技术论视野中,视点(内部视点和外部视点)与方法(规范方法和描述方法)是对科学概念的不同认知进路和认知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科学认知脚本,并组成一个关于科学的认知矩阵。认知矩阵刻画了科学概念的四种认知进路与三次转向,随着科学概念的延伸,现代科学及其知识与权力有内在相关性,并且是一个社会协商和妥协的过程。
关键词:科学概念;视点;方法;认知转向
Abstract:Based on S&T studies, perspective (inside perspective & outside perspective) and method (descriptive method & normative method) are different cognitive routes and methods of conception of science. We found four different cognitive scripts of science and form a cognitive matrix of science. The matrix describes four cognitive routes and three turns. with extending of conception of science, modern science and its knowledge are internal relativity with force, and can be regard as a process of social negotiation and compromise.
Key words:conception of science; perspecitve; method; cognitive turn
现代科学越来越呈现出了两种相互背离的发展趋势。一种是扩展的趋势,即科学在发展中不断地融入技术,使科学-技术成为难以拆分的整体。更进一步说,通过技术,科学融入到了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家角落。另一种趋势是,随着学科分化的加速,科学研究的分工越来越细,逐渐被收缩到了一个十分狭窄的领域。有时除了少数同行外,人们甚至根本弄不懂这些科学家们在做什么,在说什么。[1]令人困惑的是,这两种趋向尽管表现得十分清晰,现实中却还是被扭结在一起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因素介入了人们对“科学”的认知活动中,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缓冲和转译作用。现代科学因此从神坛上走下来,成为一项公共性事业;现代科学概念发生了变迁,从自然科学领域扩展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即科学包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的普适性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现代科学不得不在普适性和地方性之间谋求平衡。也就是说,对科学概念的认知已经发生巨大的变迁。
1 认知进路和方式之争:视点与方法
既往的科学认知研究中,对科学概念的争议最为纷杂。以库恩为界,考察库恩前后关于科学概念的认知过程,争议的主要集中在考察科学知识的视点(内部视点和外部视点)与考察科学的方法(规范方法和描述方法)之间。视点,借用几何学的透视概念,指的是基于某个立场来看待对象的整体。基于知识看待科学的整体,是内部视点;反之,基于社会文化环境看待科学的整体,是外部视点。
正统科学的代表逻辑实证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虽然在很多观点上针锋相对,但它们共享着一些基本的前提,尤其是它们都是站在科学及其知识的角度来透视整座科学大厦,并竭力维护正统科学的形象。它们都认为,在观察与理论之间存在相当深刻的差别,知识的增长大体上是积累性的,科学是一个相当紧密的演绎结构并且具有整体性,发现的情景(the context of discovery)与辩护的情景(the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2]逻辑实证主义和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非常关注“科学逻辑”,命题、逻辑、理性和方法论等视主题,科学仅仅与经验、方法、逻辑有关;而权力、利益、心理、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外部”因素被排除在外。
科学史研究在科学认知研究中十分重要,但是占传统主导地位的内史(专门史)研究在科学史中日益衰落,外史(社会文化史)开始盛行。早在20世纪30年代默顿的《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就出现了内史向外史的视点转换:从社会文化视考察科学的社会建制。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考察了科学史,但他并不是从传统意义上的科学内史,而是从科学的社会文化史(即外史)角度进行考察,并且附带着对科学知识的生成和辩护的考察。库恩把对科学考察的视点完整地从内部切换到外部,力图表明科学(知识内容)就是科学的历史(社会文化史),科学史就是科学社会学,也是认识论。也就是说科学哲学、科学史与科学社会学是一回事。[3]
科学的社会研究在库恩之后相继发生了两次视点转换,连同默顿的研究一共三次。[4]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社会建构论大力发扬了库恩的观点,它批判了传统科学观不对称之症结,并提出了“强纲领”的解决方案,“强纲领”直接面对科学知识的内容,认为科学事实是由社会因素建构而成的,这是一种纯外部视点的策略。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研究出现了新的转向,它以“反身性”为特征,认为“强纲领”由于不具有“反身性”,因而无法证明用“社会”的因素来解释科学知识究竟是否充分。这个阶段的社会研究无论对“科学”还是“社会”均采取了相对主义的立场,巴黎学派的“行动者网络理论”研究完成了第三次视点转换,拉图尔等人的研究促使“内部”和“外部”相互连接起来,并进入了技术-工程研究领域,如电动车案例。[5]
规范性认知方法一直都是西方哲学的主旋律。本体论思想,从古希腊开始延续两千多年,不停地追问事物“(应该)是什么”。其特征是本质主义、基础主义,追求真理、追求先验、追求实在,并力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即便是转向认识论后,规范认识论仍然是西方认识论的主旋律。近代科学以降,笛卡尔、弗雷格、罗素、逻辑实证主义者和波普尔,无一不是在确定的理性预设基础上开始规范性的认识论考察。逻辑实证主义者和波普尔把科学看作是一组抽象的命题集合,一堆既成的理论教条,科学是既成的知识。默顿的功能主义科学社会学也同样坚守自然科学的知识内容和社会文化环境相分离的原则。因此,传统规范化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主张是一种“预设主义”和“去情景化”(decontextualization)的研究图式,它们实际上是在本质主义、基础主义、理性主义、实在主义等问题上对科学进行规范性认知方法,强调科学“应该是什么”,强调科学真理与规范,并力图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划出界限。
这种带有理想化的规范性认知方法主要研究“既成的科学”,是一种“事后辩护”的策略;然而对于“创制中的科学”[6],即正在进行中的科学活动,规范性认知方法除了给予人们误导之外是无能为力的。此外,当人们试着打开科学生成的“黑箱”时,规范性认知方法再也无法对科学史和科学实践做出恰当的解释,科学的合理性危机出现了。因此,库恩认为发现的情景与辩护的情景相分离是不恰当的,[7]因为要想历史地、动态地考察科学,就必须考查科学的实际活动方式,在同一情景中考察科学的生成和辩护。只要发现的情景与辩护的情景统一,对科学的考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情景化和地方化,规范性认知方法图式必然被抛弃,取而代之是“描述”的认知方法。
库恩之后几十年的科学的社会研究和科学的文化研究表明,科学认知的方法论立场超越了传统科学哲学方法论的束缚,从“内部”走向“外部”,从“规范”走向“描述”,从“狭义的科学认知研究”走向“广义的科学认知研究”。
2 认知矩阵:科学认知的二维结构
基于视点和方法两个维度,我们可以构建出科学论不同时期的各种认知脚本*,如表1所示。
认知脚本Ⅰ:内部视点与规范方法。这是正统科学的认知方式,包括逻辑原子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在内。在20世纪中早期,内部视点与规范性方法的结合,使得实证主义者和批判理性主义者基于科学及其知识有其自身发展逻辑,而不受社会和文化的影响,给出了一种规范性的科学概念。从近代科学的生成与发展来看,人们使用实验和逻辑理性等更能理解的认知方式,逐步取代了上帝和神等信仰的认知方式,重新对自然世界做出解释。这种思想影响了哲学的发展,使得逻辑实证主义继承实证传统,并辅以数理逻辑,替换了晦涩而神秘的黑格尔思辨哲学进路。批判理性主义尽管与逻辑实证主义在观点上针锋相对,但是借用库恩的“不可通约性”原则,正是两者具有“可通约”基础,才会有那么多的争议。两者事实上都是在维护正统科学的形象,并认为社会和文化等外部因素不会影响科学本身的发展,即发现的情景不同于辩护的情景。两者在观察和理论之间存在的明显的差异,但它们都认为知识大体上是增长性的,逻辑实证主义关注正面的积累,而批判理性主义关注反面的“不断改良式积累”;它们坚持科学发展有一贯的逻辑,或是归纳或是演绎,且科学具有严密的、整体的结构;它们注重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这种以科学的方式解读哲学的认知方式在20世纪初获得了巨大成功,它在正反两面所刻画的科学形象,一度成为正统科学的形象,影响深远。即使在今日,政府和科普的宣传、公众对科学的理解、众多科学家的信念仍然属于脚本Ⅰ类型。
脚本Ⅱ:外部视点与描述方法。库恩之后,尤其是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科学论的兴起,在以爱丁堡学派为代表的社会建构论以及各种形式的科学的社会/文化研究方案中,外部视点与描述性方法取代了内部视点与规范性方法。社会建构论集库恩、维特根斯坦、科学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于一身,尤其是发扬了库恩的相对主义和解释学立场。几乎是与正统科学和默顿学派截然相反,社会建构论把“科学”理解为处于“现场制作”的知识内容而不是既成的知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它极为强调科学知识是在社会磋商和权力斗争中得以生成并获得合理性辩护的。它把科学生成的情景和辩护的情景统一,认为科学不可能独立与社会情景而存在,知识没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而是社会与文化等因素“磋商”后构造的。此外,它们强调社会/文化因素决定了知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使得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之间,科学活动与其它各种活动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起来,客观性为各种社会的竞争与磋商机制所取代;它们注重科学活动的现场,注重对实践合理性与地方性知识的细节描述。
脚本Ⅲ:外部视点与规范方法。默顿主义坚持知识的内容不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并从社会文化史角度考察英格兰在十六、七世纪的科学建制活动,后来更是基于近代科学的发展历史而形成功能主义的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是独立的社会系统或制度,这是典型的外部视点与规范方法结合的认知方式。默顿亦提出了具有“范式”意义的科学规范:公有主义、普遍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默顿使用这四条带有理想色彩和情感色彩的规范,剔除外部政治权力或社会文化的干预并力图拯救科学的自主性。正是这个制度化得到的框架使得默顿完成了没有明说却是实质性的科学划界。默顿反对科学的权威被用来达到私人目的,强调当政治进入科学大门时,自主和规范的规训力量就会遭到破坏,由此导致的主张就是非科学的,[8]同时也是科学气质所不能容忍的。默顿在外部再一次刻画了正统科学的形象,尤其是四条规范和科学家气质构成了理想而神圣的科学形象。
脚本Ⅳ:内部视点与描述方法。传统的科学史(内史)与巴黎学派的实验室研究和行动者网络研究都采用了内部视点与描述方法的结合方式对科学技术及其知识的生成和辩护等历史作详细考察。但是两者在具体研究方式上是有所不同的,传统的科学史研究更像宫廷书记员,记录点点滴滴的事实,如仪器、数据,科学家们行事方式,他们怎样获得课题,怎样讨论方案,怎样登录数据,怎样写作论文,甚至包括他们平常的穿着,言语禁忌,以及他们的精明与笨拙;实验室研究是一种“介入”研究,参与性的观察者与分析者成了实验室的一部分,在亲身经历日常科学研究的详细过程的同时,在研究科学这种“文化”中,作为连接“内部的”外部观察者的探示器,对科学家在做什么,以及他们如何思考作出详尽的探究。[9]行动者网络研究也是“介入”研究,略有不同的是它还力图将“外部”和“内部”贯通。行动者网络研究认为科学技术活动是情景性的实践,同时具有技术的和非技术的、人的和非人的内容,这些实践相互结合,共同构成具有概念力量和政治力量的`网络;所有科学、技术或工程都是异质性要素及其相关内容的产物,技术中所有的设计活动都是工程的某种形式;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工程师同时也是社会活动家,不仅设计机器,还从事“社会活动”——设计社会或社会制度,使之适用于机器。[10]
篇6:科学概念的认知进路与转向论文
考察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关于科学的认知方式已知有三次转向,如图2所示,分别以三支标有阿拉伯数字的箭头表示。
第一次转向是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研究,他完成了从传统科学(内)史的内部视点和描述方法到科学社会学的外部视点和规范方法的研究转变。由于默顿对科学的社会建制的强调,我们也可以把科学的社会研究的第一次转向看作“建制转向”。默顿借鉴了马克思和韦伯的研究,把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文化因素纳入对科学的考察,如清教思想对当时英格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但是,默顿否认科学知识内容受社会文化的影响,提出了科学的四条社会规范,把科学确认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结构。因此,在包含经验证据和逻辑一致性的技术规范和四条带有感情色彩的道德规范基础上,默顿用科学的制度化性质划分出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与认知Ⅰ区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默顿刻画的是正统科学的形象。
第二次转向是由库恩开始,至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完成的。这是一次近乎彻底的科学观念转变,经常说到的“社会转向”就是指着一次,它把人们的视点从自然-社会的一维空间上的自然一面一下子拽到社会一面。SSK的“强纲领”确实转变了科学的概念,但正是由于太“强”,自出世以来不断受到内部和外部的质疑。劳丹认为,“因果性”原则似乎是能被明证的,“公平性”与“自反性”原则只不过是些从属性的因素,完全可以从其他原则中引申出来,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原则来考虑;最后,在“强纲领”中具有独立性并拥有实质内容的只剩下“对称性”这样一条原则。但这一原则带来的无非是“认知相对主义”(cognitive relativism)。[11]社会建构论仅仅用“社会因素”来解释一切,人们怀疑这种“社会学主义”的一维思维方式解释力,就像对“科学主义”的怀疑一样。因此,强纲领开始弱化,巴黎学派拉图尔等人的行动者网络研究就是“弱纲领”的代表。
第三次转向明显的特征是强纲领的弱化调整,对科学的考察首先从宏观研究转向微观研究,从外部视点转向内部视点;但最后调整到内/外视点与微/宏观研究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第一步调整主要体现在《实验室生活》中,拉图尔所寻找到的“田野”和知识的制作现场都是一个个“小社会”。这种“微观社会学”不在考察科学的社会建制,而注重考察技术的实验室构造。第二步调整主要体现在行动者网络研究上,拉图尔与卡龙给出了一种方案与进路,从注重实验室的“内部视点”扩展到“外部视点”,从微观研究扩展为“科学、技术与社会”(STS)水平上的宏观研究,在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之间建构出一条自由出入的“转译”通道,构造了概念的和政治权力的、技术的和非技术的、人的和非人的异质性要素网络——具有工程意义的“社会制度”。第一步调整是科学论的技术转向,[12]第二步调整是科学技术论的工程转向,因此,第三次转向可以理解为“技术-工程转向”。转向后的科学概念具备了“实践”意义,科学不是研究者进行观察的对象,而是他们必须介入并参与其中的实践领域,科学的文化研究(CSS)思潮在实践的意义上开始崛起。
经过科学认知研究的三次转向,与正统科学概念相比,转向后的科学概念显得有点“面目全非”,尤其在思维系统上有了巨大的变化。正统科学内部,逻辑实证主义与批判理性主义的争论是归纳-演绎的一维思维上的争论;正统科学和社会建构论的争论是科学-社会一维思维上的争论;还有斯诺的科学文化-人文文化也是一维思维上的争论。人们似乎习惯于一维的思维方式,自然与社会都认为是给定的,人们别无选择地在这样一个“自己设定的陷阱”徘徊。拉图尔看到了这一点,并提出最好的解决方案不是在这样的问题上争论,而是直接建构出“自然”或“社会”。他称之为“转向之后再转向”,[13]这也就是他在行动者网络研究所做的工作,用一种工程方式设计出“社会制度”,不仅实现了对社会的“反身性”,还构造了新的“对称性”原则:自然-社会的二维结构,见图2的90度角的粗实线(NAT-SOC)。
4 结语
现代科学不仅要求科学家/技术专家、科学仪器等参与,还要求公众等社会要素参与进来。人们已经关注到,在科学实践中,人与物,科学理论与仪器等不可避免地被搅拌在一起。搅拌(Mangle)不仅包含着相互交错混合,也包含着一种破坏性地重组整合。在实践期间(对现实中发生的活动的理解),如建造一个新的科学仪器(例如,气泡室),或者一种新技术(例如,数控机床),人类主体和物质主体缠结在一起。人类主体,以目标为形式,受到非人类主体形式的物质世界的抵抗。为了在现实实践中是因为这种抵抗,人类主体和物质主体相互“搅拌”。[14]这种搅拌的直接后果就是现代科学成为一项异质工程。科学不仅是表象,更是介入实践的活动,[15]也就是说,科学活动是情景性的实践,同时具有技术的和非技术的、人类的和非人类的内容,这些实践相互搅拌,形成了囊括概念和政治双重力量的异质性要素的网络——具有工程意义的“社会制度”。
现代科学,已经是既不具有纯粹的科学性质,也不具有纯粹的社会性质,而是两者的结合。事实上现代科学越来越像一项工程事业,它是一个充斥着不同个体、不同的理解目标的方式,但这些个体又不得不联合进行创作、想象、连接、设计、演绎、分析、测试并根据一定要求和目标而生产出一种新产品的社会协商和妥协的过程。[16]在拉图尔那里已经可以清晰的看到,经过“技术-工程转向”,现代科学及其知识与权力(force)有内在相关性。[17]科学研究项目的设计、科学争议的诊断以及科学成果的评判都有一个社会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科学、技术和工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三者事实上是同一回事,却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诚如人在少年、青年和壮年三个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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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数学概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论文
数学概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论文
数学的实际经验表明,学生正确理解数学概念是掌握数学基础知识的前提.因此,在数学中一定要把握住数学概念的教学.
数学概念的教学过程就是要使学生认知概念的来源和意义,理解概念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会运用概念解决问题的过程.数学概念的教学法就是实现这个过程的手段.
数学概念的教学是一切数学知识从初步认识、深刻理解到熟练应用的基础,它是学生学好数学的前提和保障.
一、创设情景,解释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
数学概念的形成往往都历经前人长期观察、抽象概括、创造的漫长过程.这样长期的探索过程中往往蕴含着数学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方法.因此,在数学中我精心设计,创设情境,揭示概念的形成过程,引导学生领悟形成概念的方法,使学生处于兴奋状态,成为自觉主动地学习的主体.
1.逐步形成概念
当学生从直观上认识了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之后,为了使学生能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逐步形成概念,提如下几个问题与学生一起探讨:
(1)两条直线相交就构成角,而两条异面直线不相交,哪来的“角”呢?如何规定两条异面直线所形成的面呢?
(2)能否找出两条相交直线所形成的面来确定两条异面直线所形成的角呢?(引导学生议论,并归纳学生作“角”的三种基本方法,同时用动画给予演示)
①作a’//a,且a’与b相交,则a’与b所形成的锐角(或直角)就是a与b所成的角.
②作b’//b,且b’与a相交,a与b’所成的锐角(或直角)就是a与b所成的角.
③在空间任取一点O,过O作a’//a,b’//b,a’与b’所成的锐角(或直角)就是a、b所成的角.
(3)据(2)的分析,a与b所成的角似乎有很多个,究竟哪个称得上是a、b所成的角?为什么?
启发学生根据等角定理的推论,说明这些角都相等.因此,这样做出的角是合理的,唯一的.
(4)引导学生讨论得出如下结论:
①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的大小,是由这两条异面直线的相互位置关系决定的`,与角的顶点O的位置的取法无关;
②正因为点O的位置可以任意选取,这就给我们确定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带来了方便.在运用时为了简便可以把点O取在两条异面直线中每一条上;
③要找到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关键是经过平移,把两条异面直线所形成的角转化为两条相交直线所成的锐角(或直角).因此,若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为θ时,0°<θ≤90°
④当两异面直线所成的角是直角时,则说这两条异面直线互相垂直,它们不一定相交.
(5)现在我们可以总结出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的定义.请同学们总结一下,该怎样定义?(学生叙述后,课本中的定义)
二、注重关键字眼,强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在课堂教学中,我发现有些概念的定义中某些关键字眼不易被学生所理解或容易被忽略;有些概念的条件较多,学生常常顾此失彼,不易全面掌握;某些概念与它的邻近概念相似,不易区别,使学生认识模糊,易疏漏.在教学中,教师除了引用典型的例子从正面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巩固之外,还要从反面来加深学生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
(1)如在双曲线概念的教学中,当得出双曲线定义:“平面内与两定点F1、F2的距离的差的绝对值等于常数(小于|F1F2|)的点的轨迹叫双曲线”之后,我让学生讨论这样的几个问题:将定义中的“小于”改为“等于”或“大于”,其点的轨迹又是什么呢?
(2)将“绝对值”三个字去掉,其结果又如何呢?
(3)令定义中的常数为0,其余不变,其点的轨迹又是什么呢?
(4)将括号中的“小于|F1F2|”去掉后如何讨论点的轨迹?通过上述问题的讨论与解答,并结合动画演示,使学生们对于双曲线的定义中的“绝对值”、“常数小于|F1F2|”以及整个概念就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从而深化了知识.
三、加强联系,是数学概念系统化
有些概念的理解,一般不是一节两节课就可以完成的,往往要在一些相关概念都学过之后,通过单元小结复习或阶段复习的方式才能使学生对所学的有关概念系统化、网络化,在纵横联系中对概念得到深刻认识.
如在立体几何教学内容中,有关角的概念是非常多的.学生往往是上课能听懂,但课下大脑很混乱,很难把角运用自如.为此我在讲完二面角这一节后,安排一节专题课:有关空间角.
(1)平面角.
从一点出发的两条射线所组成的图形(静态定义);以一条射线的端点为原点,旋转所成的图形(顺时针旋转为负角,逆时针旋转为正角,不做任何旋转为零角)(动态定义)
(2)异面直线所成的角.在空间任取一点分别引两条异面直线的平行线所成的锐角或直角,叫做两条异面直线所成的角.
(3)直线与平面所成的角,若直线在平面内或直线与平面平行,规定他们所成的角为0°;若直线与平面垂直规定它们所成的角为90°;平面的一条斜线和它在平面上的射影所成的锐角,叫做这条斜线和这个平面所成的角.
(4)二面角的平面角.以二面角的棱上任意一点为端点,在两个面内分别作垂直与棱的两条射线,这两条射线所成的角叫二面角的平面角.
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类比联系,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到空间的“异面直线所成的角”、“直线与平面所成的角”、“二面角”都是在“平面角”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和推广的.
四、提炼概念定义中的精华,教给学生方法
数学概念的定义描述一般都是非常严密抽象的,单纯地要求学背不是教学目的.学习概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用,而应用的结果又会加深对概念的理解.从而使学生在用概念的同时掌握概念.综上所述,数学概念的教学应以“启发式”和“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为指导,引导全体学生进入积极的思维状态,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实现教学大纲中提出的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
篇8:环境科学与环保管理研究论文
环境科学与环保管理研究论文
实验室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实验教学和开展科学研究,其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开展实验室教学能够锻炼和提升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现阶段,我国高校开始了兴建实验室进行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对于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越发重要。随着实验室发展的过程中,实验室自身所具备的科研性和专业性也在不断的加强,与过去相比,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在种类上更为丰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也大大增强。众多易燃易爆以及毒性药品的使用,使得实验室污染频繁发生,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监管。
一、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现状及问题
在高校的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往往会配套设计针对环境专业基础实验室和环境污染控制技术实验室来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环保问题的管理和工作,同时,实验室会配备具体的仪器室、药品室来对实验操作过程中所运用的仪器和药品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实验问题和实验污染,需要加强对实验室周边的监控管理、完善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在内的紧急事故处理系统,针对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虽然,高校通过一系列的配套设施和手段来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管理,然而在具体的实验过程中,由于自身实验操作不当导致的实验室问题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系列问题存在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师生之间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以及责任意识所导致的。师生之间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需要加强,由于安全意识的缺乏最终所导致的实验室事故比比皆是,通过加强师生之间的安全观念能够有效地缓解和减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事故。在实验操作的过程中,为了防止造成实验室污染的扩散需要尽可能选取试剂最低使用量,来达到减少污染、节约药品的目的。学生需要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以及对实验室的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避免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意识。缺乏有力度的奖罚制度,在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管理过程中,需要确立和明确奖罚制度,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由于不当操作导致的实验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还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明白实验室安全环保的重要性。同时设立奖励制度,对于能够遵循实验室操作规范并严格恪守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为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者进行鼓励。
二、建立健全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是保障实验室工作能够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其中,作为实验室而言,其工作的核心目的就是在安全合理的前提下开展科研工作的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在实验室安全方面根据实验仪器以及实验药品分别制订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实验室的卫生制订了相关要求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规范。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事故,做出了应急处理和规范,制订了突发情况下的紧急预案,确保在意外发生时能够正确地采取应对措施并对问题进行解决。加强实验室安全环保的落实工作,设置专人管理看管,以便加强对于实验的安全和环保管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实验室安全的规范管理和排查,因此,可以通过开展定期检查的方式来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仪器设施的正常使用进行考核,保障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性。
三、加强安全、环保教育及培训安全、环保教育的推广和普及
对于提升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学生的安全环保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开展讲座和安全教育培训来加强对于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教育,使其明确安全环保意识在实验室操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对于不曾有过实验经历,或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之前,需要对其进行统一实验室安全教育课堂,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用以提升安全意识,对于那些存在着一定危险性的实验而言,在实验开始之前,更加需要着重强调实验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实验安全教育无法达标的学生和工作人员,拒绝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来将安全意识明确至学生的意识深处,提升实验安全的保障。
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实验室能够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同样也是实验教学能够进行的先决条件。在高校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实验室的管理也需要进行创新和发展,通过加强监管能够显著的降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和实验事故的发生,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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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逻辑的三次传入与汉传因明研究论文
逻辑的三次传入与汉传因明研究论文
本文之“汉传因明”专指以玄奘译讲为开端、“二论”(即《因明正理门论》与《因明入正理论》)为原本、汉语为载体,主要传播于汉地的因明。所论对象仅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中国学者以西方逻辑为工具或参照系所进行的汉传因明研究。
一、逻辑的三次传入与汉传因明研究的两种模式
百年来汉传因明的发展史表明,逻辑的传入对汉传因明的研究影响深远。为了说明这点,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西方逻辑传入的历史。
西方逻辑传入中国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几何原本》和《名理探》的面世可作为其标志。前者是欧几里得的著作,后者对译的拉丁文原本名为《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论》。尽管后者所涉内容仅为原著的上编(即亚里士多德的十范畴理论和谓词理论),但因其触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而别具意义。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两部不同风格的著作并未产生多大的影响,因而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由中国学者最早开启对三大论理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的局面并未出现,更勿论对汉传因明的逻辑研究了。据说李之藻之所以参译《名理探》,是因为他想“拿逻辑为理学服务”,试图通过它来反对佛家因明论与道家无名论,然而,由于其译著中未包括真正能反映亚里士多德逻辑(含命题理论和三段论学说)的原著下编,因而这种想法注定无法实现。
1886年,英国传教士艾约瑟的译著《辩学启蒙》在中国问世,意味着西方逻辑的再度传入。与第一次相比,此次传入影响更小,几乎被后人遗忘。
清末民初,西方逻辑第三次传入中国。其渠道有二:一是直接来自西方,二是来自日本。不同于前两次,此次传入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一方面,至上世纪30年代,中国学者不仅接触到西方传统的演绎逻辑(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归纳逻辑(如穆勒的“名学”,也对以罗素为代表的数理逻辑有所了解。这表明,不论是对逻辑本身的研究还是运用逻辑知识开展其他问题的研究,那一时期的中国学者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另一方面,本次传入直接影响到几乎同期兴起的墨学和汉传因明研究。后者因而实现了一次重大的研究转向,即逻辑转向,新的研究模式及其系列成果正是其主要标志。关于这一点,曾祥云的《因明研究中的逻辑主义评析》一文可资参考。尽管该文的基调是批判性的,但也反映了此次传入的持久影响力。基于此,我们认为汉传因明的研究新模式实由逻辑的传入与因明研究的再度兴起的双重影响所致。
在我们看来,与逻辑有关的汉传因明的研究模式大致有两种:第一种可称为“比较模式”,即比较西方逻辑和汉传因明之间的异同;第二种则为“阐释或解读模式”,即用西方逻辑的理论、方法来诠释甚至改造因明体系(如符号化、图式化等),或者说,这是一种以逻辑(元理御研究汉传因明(对象理论)的模式。对这两种研究模式,人们在实际研究时总是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因而,在某些明言“比较”的文章中,往往夹杂不少第二种模式的成分,反之亦然。我们丝毫不怀疑人们即便不做区分也能很自如地使用它们,但严格地区分乃至自觉地使用它们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提倡的。
比较模式始自清末民初,沿用至今。它受到不少学者青睐,原因之一或许在于他们认为将这两种体系置于对等的地位,显得更为公正和合理。相对而言,阐释或解读模式引发的争议则要多得多。如何消除或消减这些争议?这实在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不过,本文无意在这方面多费笔墨,因为如下一些问题更亟待解决:人们利用这两种模式得出了哪些主要结论?这些结论是否恰当?如何得以成立?等等。下文将对启蒙(18至20世纪代初)、逻辑转向(20世纪20年代末至60年代)两个时期的一些代表人物的主要成果做适度的分析和评价,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二、启蒙时期的研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章太炎、梁启超视为开启逻辑、名辩学以及汉传因明比较研究模式的先驱人物。周文英曾认为,章太炎在其著作《原名》篇中所显示出来的思想实际上是他会同西方逻辑、中国名学和因明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而梁启超在《墨经校释》以及《墨子学案》两部著作中则将《墨子》中的论式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式、印度的因明三支论式进行了直接的对比。这种说法的确符合事实,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但从逻辑与因明对比的角度看,我们更想知道:章太炎、梁启超是如何比较逻辑与因明的?有哪些重要结论?其观点或做法对后续的同类研究有怎样的影响?等等。
刘培育曾评价说,章太炎“在比较研究中的突出贡献是把《墨经》、因明和逻辑的论式做梳理和对比,得出了精彩的结论,即名辩、因明、逻辑三者皆为三支比量,但立量次第不同”,其对三者之间同异的比较,“对后世影响很大”。然而,“从论证的角度着眼,他推崇因明论式,而低评逻辑与名辩。今天看来,章太炎把《墨经》之辩式解释为初因、次喻体、次宗三支,与原典并非恰合;单纯从论证角度评价三种不同传统之推理论证方式的优劣,也不够中肯”。尽管受限于篇幅,刘培育未做充分展开,但字字句句,言有所据,亦有所指,既有肯定,也指出其不足,非常精练。不过,站在本文的角度看,还需做些补充。
其实,在《诸子论学》和《原名》中,章太炎还表述了其他一些至今少有人提及的观点。第一,他认为因明和逻辑论式中三支排列顺序的不同是由“自悟悟他的不同”所致。这种以因明为本体的解释,与其一贯推崇因明、低估逻辑的观念是一致的。然而,这是不准确的。如果将其原因改为“为自为他比量的不同”,尚有一些道理。第二,“然欧洲无异喻,而印度有异喻者,则以防其倒合。倒合则有减量换位之失,是故示以离法,而此弊为之消弭。村上专精据此以为因明法式长于欧洲”。章太炎援引村上专精的观点,大概只是为他推崇因明提供新的依据。仅就论式而言,说“异喻”印有欧无,“异喻”在因明论式中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倒也不失其真,但依此所得结论的可靠性是令人怀疑的。仅以因明的特异证其长于逻辑,恐难服人。第三,“大秦与墨子者,其量皆先喻体后宗。先喻体者,无所容喻依,斯其短于因明”。很显然,这是章太炎用以证明因明长于逻辑(亦长于名辩学)的又一证据。将喻依与异喻体视为因明论式异于三段论式的独特标识,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他认为逻辑“先喻体,无所容喻依”,实乃牵强之说。而且,以喻依之存在作为因明优于逻辑的凭据,也不妥当。
当然,章太炎的这些关注点却可说明他对因明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如实而论,观章氏之所学、所述,他对因明的悟解确实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层次。而且,他试图融名辩、因明、逻辑为一体的做法至今仍启人深思。在这点上,不仅梁启超不如他,其同时代的很多学者也不如他。当然,其对逻辑的了解和理解,即便不以今天的眼光看,在当时也还是狭窄和浅表的,至少不如梁启超精深。或许正是因为这点,多少影响到了其关于因明、逻辑比较的结论的可靠性。有学者认为章氏曾“广泛研读了西方的逻辑学著作。因此他对于对亚里士多德、培根、穆勒等西方逻辑史上的代表人物的学说都有所了解”。这似乎不大确切,因为仅凭章太炎所谓“参以近代康德、萧宾诃尔之书”是不足为据的。
关于梁启超,郑杰文曾就《墨子学案》指出,“就墨辩逻辑的方式和原则,梁氏比较了因明‘宗、因、喻’三支式、西方逻辑‘大前提、小前提、断案’三段式,与《墨论》所述逻辑论式的关系”。近有学者认为,早在19,梁启超即已开启先秦名辩学说与印度因明、希腊逻辑的比较研究。由此,我们对梁氏曾做过什么有一个确切的认识,只是尚不清楚其做得如何。于此,刘培育提供了比较确切的说法。在他看来,梁启超在名辩学和逻辑的比较上“所用的方法基本是‘以欧西新理比附中国旧学’,即用西方逻辑‘比附’中国名辩学”,其“主要贡献是将名辩学与逻辑的名词一一对照”,尽管“在今天看来,确有不少欠准确之处,但在当时实在是一种创见,令国人惊叹而耳目一新,看到《墨经》中有实实在在的逻辑”。这段评述最新颖也最令人深思的是,梁氏的研究让世人更直观地知道中国古代也有逻辑或与逻辑相近的东西,因而其意义非同一般。不过,关于梁启超是否做过逻辑与因明比较研究的问题,刘培育并没有提及,这大概与梁启超在这方面罕有明确表述有关。
的确,相比于章太炎,梁启超更为关注墨子论理学。逻辑与因明之间的异同,显然不是他所关注的焦点。因而,我们在《墨子之论理学》、《墨子学案》等著作中,所能见到的主要是墨子论理学和逻辑、墨子论理学和因明之间的比较,而逻辑和因明之间的对比约有两处。第一处,“因明学者,印度五明之一也。其法为因宗喻三段,一如希腊之三句法”。即便我们不将“因宗喻三段”、“希腊三句法”换成更通用的表述,也能明白梁氏所欲表达的意思,即因明论式和三段论式是相似的。这种粗糙的、过于简单的比较,或许正可说明梁氏对因明和逻辑之间的对比不感兴趣。第二处是在《墨子学案》中,作者分别展示了三种论理学的论式。在他看来,从墨经中可以整合出两种“和因明的三支极相类”的形式。而且,“西洋逻辑,亦是三支;合大前提,小前提,断案,三者而成”。虽然采用了不同于因明、名辩学的表述(即宗因喻),但作者显然认同它们在形态上的相似,这与第一处的表述是相一致的。不过,或许值得一提的是,在《墨子学案》中,作者采用了一种与西方欧拉图或文恩图相近的直观图解来说明三种论式的正确性,对后来其他学者的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就这一点而言,他的开启之功是值得肯定的。
总体而论,章太炎、梁启超的主要贡献在于他们较早地开启了论理学比较的研究模式,为后继者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以逻辑和因明的比较而论,章太炎重因明轻逻辑的观念,使其比较研究失衡,进而影响到结论的准确性。但无论如何,他的研究还是比较精深的,因而理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肯定。与之相比,梁启超只看到了因明和逻辑论式大致的同,却未能指出二者之异,严格说来,这算不上真正的比较研究。因而,相对于章太炎,他在这方面的工作几乎是不足道的。然而,在名辩学(主要是墨学)和逻辑(侧重于归纳逻辑)的比较研究方面,梁启超为后世树立了一个典范。他在这方面研究的影响已经扩展到后世学者对逻辑与因明、名辩学与因明的比较。在今天的一些学者的著作中,我们依然能看到逻辑与因明的术语比照乃至交互使用的情形,这多少与梁启超的影响有关。
三、逻辑转向时期的研究
在章太炎、梁启超等先行者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其目光聚焦于因明领域,其结果是一大批汉传因明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删注》、吕微的《因明学纲要》、许地山的《陈那以前的中观派与瑜伽派之因明》、陈望道的《因明学概略》、释太虚的《因明概论》、虞愚的《因明学》以及陈大齐的《因明大疏暴测》等。
鉴于这些成果大都出版于20世纪20年代末至60年代之间,因而从历史的角度看,将这一时期称为汉传因明研究的复兴期亦无不可。如果限定在本文所指的百年范围内,称该阶段为第一个汉传因明研究的高峰期,也是妥当的。然而,本文更愿意称之为“逻辑转向”时期。此非故作标新立异之举,实因其时逻辑的强大影响导致汉传因明研究发生了重大转向。至此,我们可以转向另一组重要问题,即:这一时期的学者在与逻辑有关的因明研究方面做了什么工作?该如何评价它们?
(一)吕故、虞愚、陈望道的比较研究
这一时期的学者中,吕微以其深厚的佛学功底、敏锐的学术触角、严谨的研究作风、卓越的语言天赋以及开拓性的文献翻译、整理、勘定工作而著称,其成果的学术价值之高,已得到公认。对于这样一位在国际学界亦占有一席之地的著名学者,予以更多的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尽管本文受限于研究的主题,只能从逻辑的角度考察其研究成果,所及有限,但应该也能增进我们对于吕微的研究。
吕微的早期因明研究模式基本上是沿袭传统,几乎不触及逻辑。例如,在《因明学纲要》(1926中,即使提及“逻辑”,也只是一带而过。自上世纪50年代起,“逻辑”才开始频繁进入其著作。
与章太炎等先驱者做法相同的是,吕微也将逻辑和因明论式的同异性比较作为重点,而且也认为陈那时期的三支论式和逻辑的三段论式的“次第不同”。然而,如下观点却显示其独特之处:
(1)因明成形的时间晚于正理,更迟于西方逻辑。因而,希腊三段论受了印度正理的影响的观点是不能采信的。
(2}陈那的《集量论》中“随处阐明的思维逻辑里运用矛盾律的法则,和着重同一律的希腊逻辑对照看来,显然放了异彩”
(3)关于三支论式和三段论式的对比:在陈那时代,三支论式很像形式逻辑的三段式,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首先,次第不同。其原因在于:“印度提出论证都是在辩论的场合,所以有必要先把结论提出来,然后一步一步地去论证。因明不像形式逻辑那样把三支格式看成从已知到未知的方法。" 其次,二者的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三段论式是演绎推理,而三支论式则“包含有归纳的意味”,而且,“形式逻辑的直言判断(全称肯定判断),结论预先就包括在前提里。……而因明的三支还要求举出例子,如‘瓶等’,这就兼有归纳推理的意味了”。到了法称时代,改革后的三支论式和三段论式次第相近。“三支改成因宗衔接的次序,证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进一层的推论,辗转相续,可以展开无穷”。
以现代的眼光看,上述看法中,(1}是成立的,将因明和逻辑之比较追溯到源头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2)中所谓希腊逻辑着重同一律的说法恐怕难被认同。(3)中关于三段论式是由已知到未知的看法,不甚恰当。不过,其关于陈那、法称时代因明论式之比较以及法称论式与三段式之比较的做法在国内开了研究之先河,这是值得特别肯定的。而关于陈那时代的三支论式既是演绎的又兼有归纳的意味的看法,一度成为汉传因明学界主流的看法,甚至到了今天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只不过这种观点,虞愚早在1936年就已提出过。因此,不论吕微是借鉴还是独自提出它,我们都能断定他不是提出此观点的第一人。但可以肯定的是,该观点经由吕微的强化,对后世的影响更大。此外,其对于陈那时期三支论式的次第不同于三段论式的解释极有见地,也极富启发意义。譬如,它至少提醒我们在做因明和逻辑的同异性比较时,还要考虑历史背景和语境等方面的因素。
与吕微不同的是,虞愚不仅对逻辑的兴趣更浓厚些,而且有意识地将逻辑与因明学进行比照,其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出版的著作可资证明。在其早期著作《因明学》中,我们看到,虞愚不仅对西方逻辑的发展脉络、传统分类(如演绎与归纳)及其主要特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对西方古代的斯多葛学派以及近现代的笛卡尔、罗素、布尔等数理逻辑的代表人物有所提及且有所点评,这在当时因明学研究者中是少见的。
三支与三段论式之同异比较成为虞愚的研究重点,无疑与章太炎等先驱的影响有关,实际上他也沿用了前辈学者的若干观点。譬如,他在《因明学》中指出,两种论式“同为三部所组成”,“惟其次序略有不同”,喻依为因明论式所独有。而在《印度逻辑》中,他像章氏一样指出了“异喻体”的独特性。所不同的是,虞愚针对两种论式之异,做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和解释。
在虞愚看来,三段论式“非由既知推求未知,直以既知包括未知”,而因明论式则相反。对于二者孰优孰劣的问题,他选择了一种隐晦的、间接的而不是直截了当的回答方式。他认为,因明的'三支论式更合乎“思想进行之自然程序”,对于要证明的宗,“因明以因支三相之具阀作邪正之准,绳实可补逻辑充足理由原则之不足”。进而,他通过实例试图说明三段式的大前提未经经验证实故不可靠的观点。这显然是受穆勒等人的归纳法以及詹姆斯、杜威之流所谓“实验逻辑”的影响所致。
虞愚还试图将上述比较扩展到学科层面,虽然其大部分看法在今天恐怕很难得到认同,但逻辑不如因明那样注意过失论的观点在那个时代无疑是新颖的,当今学者沿此方向所做的更为深入的研究,不能说和他的观点没有关系。可惜的是,虞愚只是指出它但并未沿此方向深入研究下去。因而,与同时代的陈大齐的研究相比(详后),还有一定的差距。
陈望道之所以受到因明学界的关注,主要是因为他是我国最早出版白话文因明专著(《因明学概略》,1931年,世界书局刊印)的学者。从逻辑与因明的比较看,其关注点也是三段论法和三支作法。他认为:前者是一种思维的法式、是在演绎断案、是以思维正当性为目的,而后者则是一种辩论的法式、是在证明断案、是以辩论胜利为目的;前者对过失论的关注度不如后者,而后者则是一种混合归纳法,后者中的因不像前者备列命题的全形。董志铁认为陈望道的观点受大西竹的《论理学》影响很深,但其文扩展了因明的影响。笔者以为这个评价非常恰当。一方面,肯定了其传播之功,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其传播的主要是原著者的观点。
(二)《因明大疏测》中的逻辑解读和比较研究
如其书名所示,陈大齐的研究对象直指《大疏》,具体则指其中的因明,而不是逻辑,也不是逻辑与因明之间的同异性。这点在“序”中展露无遗:为参透《大疏》中的因明大法,“间亦旁准逻辑,期得正解,以释其疑”。无疑,逻辑在其著作里只被视为配角。然而,就本文的关注点来说,《因明大疏暴测》中的逻辑和因明将同时成为主角。更准确地说,当逻辑被用作解读因明的辅助工具或理论时,本文将关注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当它被用作因明的比较对象时,比较所得的结论将成为本文的述评对象。不过,限于篇幅,笔者无法逐一分析该著作中逻辑应用的所有实例,而只能通过考察少数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来展示陈大齐在应用逻辑去解读或比较因明方面的成败得失。
1.在“同品非有异品非有”部分,陈大齐沿逻辑、因明两个方向对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进行分析,分别得出了两个结论,即第五句因(1)“衡以逻辑直接推理,应非可能”,(2) “分析言之,在立为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在敌为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与逻辑理亦复相符”。
为了论证(1),陈氏采用了繁琐的文字形式而不是更为简洁的符号形式,虽然他对换质位法的运用是娴熟而正确的,其所得结论也是非常明确的,但该结论显然不是他所期待的,因而他转而寻求因明方面的解释,最终得到了结论(2)。
那么,这两个表述明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呢?从推理的角度看,“同品非有”的确推不出“异品非有”,反之亦然,以此而论,他是正确的。然而,他进一步得出的结论(即结论(1)却有问题。两者不能互推显然不能成为两者不能并立的理由,除非能证明两者之间具有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并非真与直言推理相违。
结论(2)的得出与“除宗有法”密切相关。如果我们能接受陈大齐关于同异品皆须除宗有法的看法,也能接受他的论证和最终的结论,那么,九句因中的其他的因是否也要接受类似的解释?又会得出什么结论?等等。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将另文专论。
2.因明论式与三段式之同异。
总的来说,陈大齐更倾向于认为逻辑的严密程度要强于因明,但因明亦有其特异之处。《因明大疏暴测》“序”中对逻辑与因明的总评表明了这一观点,支持它的依据则来自于其对因明论式与三段式同异之比较研究。
在陈氏看来,首先,二者形似。从语句或命题上看,同为三支或三段;从语句或命题内部看,则因明中的有法、能别、因,相当于逻辑中的小词、大词、中词。从概念或词项的关系看,则有法能别“体”、“义”之分,似为内涵之说;有法能别“局”、“通”之别,实为外延之论。其次,二者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察其作用,繁简互异。逻辑三段论法,纯粹演绎,不摄余事,因明三支作法,于演绎中兼寓归纳”。
如果说这些观点已足以表明陈氏的高明之处,那么我们还将看到,散见于其著作中的其他一些观点也是很有见地、很具启发性的,对后继者的研究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譬如,其所提出所谓因明论式的“AAA式”之说,曾经流行一时。我们今天不再赞同这种观点,但他论证该说法的过程却有不少值得探讨的东西。一方面,他注意到比量的正量和三段论的有效式的不同,进而将二者的比较深入到了比量背后的若干要素或原理(如因三相、同异喻体的特点等)以及三段论的格与式的层面,这是其前期、同期的学者所未能做到的,迄今为止也只是极少数学者能触及到这些层面。我们不得不说,陈氏对逻辑的理解和应用在那个时代是高人一筹的。而且,他所列举的那些依据尽管未能有效支持其说,但都含有一些合理的成分,这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
3.因明论式的演绎兼归纳之说。
如前文所述,吕微、虞愚对因明论式都持有演绎兼归纳的看法。在《因明大疏暴测》中的“宗同品”、“宗异品”、“宗同异品除宗有法”、“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以及“宗因宽狭”等部分,我们亦能看到类似主张。纵观其论,基本可以确定的是,陈氏实际上是沿着两条主线来构造其说的:①归纳之说,“宗同异品T因三相之后二相(“同有异无”T论式中的同异喻体”;②演绎之说,“同喻体、因支T宗”。
关于①,陈氏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不仅看到了显于论式中的同异喻依,也发现了隐于论式背后的宗同异品。选择宗同异品而不是同异喻依作为①的基始,既是基于二者的关系(例如,同喻依包含于宗同品),也是基于其作为因后二相核心概念的考虑。在陈氏看来,依此作为出发点有利于检索整个归纳过程。
具体来说,对于比量“声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检查所作性因是否于无常品中定有、于常品中遍无就是在做归纳,同喻体“若是所作见彼无常”与异喻体“若是其常见非所作”都是归纳的结果。如此,一切都似已昭然,即宗同异品成为归纳之始,因后二相功能在于归纳,同异喻体则是归纳的结果。那么,隐于后的宗同异品与显于外的同异喻依在此归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何区别呢?以同品和同喻依为例,陈氏认为,宗同品为证实因法(如所作性)与法(如无常)之间的不相离关系提供归纳材料,同喻依(如瓶)则提供具体的事例。
由此,陈氏得到了其想要的结果,那就是因明论式具有归纳性质。然而,陈氏或许忽略了一点,即因明论式本身实际上并不显示这样的归纳过程,归纳之说只不过是他“揭示”出来的结果。但无论如何,我们得承认经过陈大齐的努力,归纳之说终于建立起来了,而且很明显地区别于之前的说法。
至此,在陈大齐的著作中,我们实际看到两种模式的交替应用。尽管他的初衷是借助逻辑来解读因明,而实际应用过程更多展现的似乎是比较,但可确认的是,他已开启了第二种模式,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期运用逻辑知识进行汉传因明研究的学者中,就研究的系统性、自觉性以及逻辑技术运用的娴熟程度而言,他是第一人。或许可以说,这一时期与逻辑有关的汉传因明研究,至陈大齐达到了顶峰。
篇10: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直观与意义论文
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直观与意义论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仅仅满足于探讨如下三个问题:首先,含义或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应该如何理解直观自身的充实意义?最后,与对第二个问题的考察有关,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关于第一个问题,胡塞尔回答上的矛盾实质是直观和表述矛盾的表现,第二个问题来自于一般直观行为中处理意义和直观映现内容关系的困难,当它的特殊形式继续体现在范畴直观中,就产生了第三个问题。我认为,这三个问题集中了《逻辑研究》中直观和意义关系困难的主要方面。
一
直观行为中含义或意义构成吗?这是最复杂的也同时是最能引起《逻辑研究》结构性冲突和动荡的问题。不同于范畴直观的对象性构成,这里优先指意义的行为给予和行为赋义。对这个问题胡塞尔的回答时而是否定的,从而坚持在意义构成问题上第一研究肇始的表述行为的本质地位和直观行为的非必要性;他时而犹豫不决,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本质上机遇表述实践分析中,胡塞尔实际上不得不部分承认,直观对于含义是有贡献的,从而形成了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上的部分肯定。另一方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同意,只要直观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地位不容置疑,第五研究关于一切意向行为都具有意向质料即意义的说法就必须对它适用。但是在接下来的第六研究的一开始,当胡塞尔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时,他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而更为困惑的是,否定立场很快又发生了松动。这一切都使得该问题具有扑朔迷离的性质。
在第一研究语言现象学分析中,这种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表述的告白(Mitteilen)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2]在这场以观念物为目的的纯化运动和对经验实在物的清洗运动中,胡塞尔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见解,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直观之充实行为则与含义意向即赋义性行为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是观念意义的个别化,直观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始终是常见的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科学,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目的昭然若揭: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只不过是以演绎和解释为核心的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3]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认识论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实事上也是矛盾着的。[4]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理学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在第六研究真理认识名下得到了具体展开。
在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五研究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且做出了表述,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然而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与原先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自己的表述行为中”,[5]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更准确的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这样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为表述的专利,他们的观点正立足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6]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疑,犹豫和动摇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来说,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甚至是昨天所见到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不仅本质上机遇的表达如此,像“科隆”这样的专名,在胡塞尔眼里它是有意义的,也是如此。
以本质上机遇上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同样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7]他使用“规定”这样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仍然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8]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要进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他称之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之中“被指示意义”,即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如果直观对抽象的纯表述意义没有任何本真的贡献,那么它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比第五研究表现出了激进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认为“这个词(指‘这里’)的本真意义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10]总而言之,现在意义的确本真地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遗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对直观构成意义这个问题上的实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胡塞尔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直观构成意义问题上的局部肯定,仍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胡塞尔以客观或科学表述为理想语言模型营造着他的表述和意义理论,一切主观表述在理论上都可以翻译为客观的理想语言,一切本真的意义都是客观的观念统一,以逻辑学和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潜在地制约着胡塞尔的理想语言追求,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之进行反省和批判。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二
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尽管它的定义似乎是严格布伦塔诺式的,它指向并含有“内在的”对象,我相信胡塞尔在这里肯定想到的是内直观。而在外感知中,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没有和含义概念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对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所代表的直观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一个简短的评论,他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4]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对声音的例子的选择或者稍微掩盖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我听’在心理学上意味着我有感觉;但在通常用法中它意味着,我感知着某物:我听到了小提琴的柔板、鸟的鸣啾等。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15]
这一段引文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原先的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构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内容对象,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感知对象。内容被感受,对象被感觉,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才成为对象。而这两者的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22节开始,胡塞尔全面引入了映现理论念,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根据映现理论,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reprsentierender Inhalt)或“映现者”(Reprsentant),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reprsentierter Inhalt)或“被映现对象”。[16]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的呢?引文回答是明确的,正如在《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已经指出的一样,不是别的,正是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在蜡像馆中,根据同一感觉,我时而看到了活人,时而看到了蜡像;或者想一想著名的“鸭兔图”的例子。反之不同感觉却能产生相同对象:一个盒子的每一次旋转,都会产生不同感觉意识,但感知对象始终是同一个。胡塞尔强调说,构义是感知中相对于感觉单纯存在而“多出的部分”,但却是真正“赋予感觉以灵魂”的部分,他有时称之作用于感觉的“构义行为”或“统摄行为”,有时称之为“行为特征”。[17]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就在第六研究开始中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胡塞尔想排除的主要不是非客体化行为,他的攻击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24]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问题的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向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基本倾向相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都占有优先性,在第一研究中是如此,那里语言含义学分析实质是为第一卷引为最终目的的纯粹逻辑学表述服务的,含义学分析自觉地以逻辑学表述为理想型。即使在第五研究中,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注意到的那样,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仍然是表述而不是直观,虽然两者统一于普遍的意向分析的名下,从而具有最少的非现象学的陈规陋见。而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理论却是以表述和直观二元分立为开端的,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的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的'“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和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于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遭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样简单的感知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这样一些可以称之为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站”。在这些直观中,词语并不出现,难道这不是直观中构义行为发挥明显作用的证据吗?理解和认识不正是建立在直观行为本身的意义构成上吗?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在心理倾向上引发了联想,联想指向意指着的表述;但仅仅是它的含义要素被激活了,后者现在反过来返回到引发的直观中,和直观混合在一起并具有着被充实的意向。”[25] 这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解释,在这里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它的分裂:一方面是所谓直观中的表述,另一方是仅被看作为充盈的直观。
但是“下雨了”直观为什么能充实它的表述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用“桌上有墨水瓶”的感知呢?当胡塞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时,他指出是表述和直观“共同的质料”构成了“认同基础”。以此为契机,从25节开始,他引入保留着第五研究积极成就的映现理论:直观和表述一样,都分别有着各自的质料、质性和映现内容,并且质料和映现内容组成了“映现形式”,在符号行为中,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胡塞尔也提到了他在第一研究所作的意指含义(intendierende Bedeutung)和充实含义(erfüllende Bedeutung)的区分,那里他曾这样说道:“对于赋予意义的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观念把握使我们获得作为观念的意指含义,与此同时,对于含义充实的行为的相关本质的观念把握也使我们获得同样作为观念的充实含义。” [26]值得补充的是,含义充实的行为这里特指“感知”,而充实含义则是“感知中的同一性”,是对直观本身的以质料为主,即构义意义为主的意向本质观念化的结果,它不同于单纯表述行为中的“意指意义”。现在根据第五研究的一般意识分析结果,或者他称之为概念塑造(Begriffbildung)成就的指引下,他说:和符号行为的意指含义相对,“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27]第一研究充实意义理论从而与第五研究塑造的意向本质概念结合起来,共同验证着直观意义构成功能的存在。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了威胁,从而倾向于认为表述的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28]
充实意义是上面提到的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的是,充实意义是专属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特殊确证和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的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 I》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的有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29]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Noema)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它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30]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
三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置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问题似乎带有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将纯粹逻辑学看作为含义科学,从而将含义与第一卷中的非心理内容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所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它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它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但这不是一个逻辑矛盾,它是《逻辑研究》中质料这个概念真实处境的写照。也就说,胡塞尔对质料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动摇在观念意义和实项内容之间,从而与他思想上一贯坚守的观念和实在的绝对区分前提相矛盾。
在第五研究16节,当胡塞尔最早引入质料概念时,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Eigenheit)”,[31]而作为种概念,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应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完全一致,他还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行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说明。当他将质料定义为,不仅规定意向行为的“一般对象”而且也规定意向行为“意指该对象方式”的行为特性,并赋予它构义意义的名称时,考虑到意义的观念特征,它事实上是再次毫无争议地强调了质料的观念性。
但是就是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部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32]这看来不是一个笔误,因为胡塞尔马上又说到,在质料意义上,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33]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为了维护更为基本的观念质料的内涵,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意向内容包含着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方面,意向内容是种,但《逻辑研究》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和其中的观念存在,尽管胡塞尔常常提醒读者把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区分开来,但也是只是对之不加以存在设定的理由而非存在差异。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胡塞尔使用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首先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它们其次也可以为不同的行为所共有。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胡塞尔曾解释,“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34]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Eigenheit),但很难把这个概念和另一个他更常用的行为特征(Charakter)的概念区分开来,他总是用之称呼行为质性,所以两个概念是平行概念。而在行为特征扩大的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但它仍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35]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是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36]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必须肯定胡塞尔思想交织在一起的两个基本倾向:一方面质料虽然被定义为构义意义,但还不是观念含义,它只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另一方面,质料虽然是实项的心理体验,但却不是个体特征,而是带有共同性或种的含义那部分特征。前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实在性,而后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观念性,作为具体化在行为中的意义,由于它同时兼具这两重含义,所以与其像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那样同时设定实项质料和观念质料来说明问题,[37]不如说质料的涵义动摇在这两者之间。
作为扩充了的质料,充实意义也存在着上一节故意忽略了的两可性。一方面和第一研究中的定义相称,充实含义是意指含义的平行物,是直观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观念同一性,它是在直观中,“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结果,[38]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这样说道。但他接下来立即改变了说法: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如果意向本质只是“合乎含义的本质”,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作为含义实项对应物的充实意义是观念存在。
更重要的是,在直观行为中,如何看待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呢? 在符号行为中,在缺乏映现内容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并不是问题,但在充实意义自身的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正确解决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远比质料和充实意义的模糊性严重得多的关于真理理论的困境。
胡塞尔的真理理论建立在充实理论的基础上,所谓充实,是由直观行为向表述行为提供充盈。现在根据上一节的分析,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在质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直观和表述具有相同的构义意义,充实意义和意指意义具有同一性。
困境来自德莱福斯的著名分析,他说:“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达到这一困境的步骤:首先,在第一研究中行为被区分为符号行为和充实行为。然后是尤其被认作为充实行为的感知行为,它再次被分为符号成分和直观成分。现在感知行为的直观成分自身再次被证明具有意向内容或符号成分。因此在此存在着意义同意义相符合的无限后退,在任何阶段对意指意义我们具有相应的充实意义。但在任何阶段充实意义都不含感觉的充盈。”[39]
与空的符号行为和充实性的直观行为相对的是意指意义和充实意义的区分,德莱弗斯相信,在直观行为中,如果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相关物,那么它只是在直观行为内重新复活的意指意义,换句话说,充实意义只是新的意指意义,这样所谓的充实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它又需要新的直观行为为其提供充实,由此又将产生新的充实意义,由此以至无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充实在本质上是直观和表述之间质料和观念意义的同一,直观虽然表面上为表述的质料提供了充盈,但由于映现内容严格说来是与行为意义无关的个别内容,直观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到观念性的充实意义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充实意义才不包含任何充盈方面的东西”,胡塞尔说,“它不包含直观行为的整个内容”。 [40]在这种意义上,在直观行为只是符号性的表述行为的循环,因为即使在充实中形成了充实意义,它也完全是意指意义的重复,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内容,因此充实就是形式上的单纯反复,对于所谓充实的可能性来说,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填充的鸿沟。
困境的关节在于充实意义只是意指意义的重复,而要想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回到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中去,德莱福斯本人正是这么做的,他提出了“直观意义”(Anschauungssinn)的概念,他认为应该用它来填充表述和直观的之间的巨大鸿沟。直观意义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意义概念,它的存在是与其意义对象的直观内容是不可分的。换言之,直观意义是一种“肉身化了的意义”(Incarnate Sense),它不同于充实意义概念的地方在于,后者只与直观行为中的解释行为相关,而直观意义直接与直观内容相关,它不能从它使之活跃的直观内容中抽象出来。他认为这是胡塞尔最终所采取的立场,但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采取的立场。
但在我看来,虽然直观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提法,它的确反映了那些胡塞尔现象学中尚未得到明确化的动机的存在,但是这些动机已经出现在充实意义中,德莱福斯的全部论证建立在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简单重复上,恰恰这一点不能为我所同意。
正如上面所论证的,胡塞尔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确反映他具有的表述优先的根深蒂固立场。但鉴于他几乎总是把含义意义上的意义和表述联系起来,与其说他严格反对直观中的意义构成,不如在术语上说,他反对直观中的含义构成。这里所指的含义,在一种逻辑学的观念意义上,和充实意义不同的是,它具有清晰的语言范畴形式和严格的观念性。
所以否认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就具有了隐含的积极意义,它来自于对于直观中的意义形态正确的实事分析,这种分析使胡塞尔相信,直观中的意义不同于逻辑含义,它的观念性地位是难于捉摸的,意义是混沌的甚至是前语言的。但是胡塞尔没有能正确表达这种想法,它总是急于服从表述至上的动机,这就是他为什么有时对直观的意义构成全面否定的原因。
上一节末尾已经表明,胡塞尔对充实含义使用含义这个词表示了忧虑,而倾向于只在表述中使用它。在第六研究28节中可以看到他立场的继续后退,他用充实意义来替换充实含义,而把含义仅理解为表述含义;他不再提充实意义是对直观意向观念把握或观念直观,他称其为对“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产物,从而将其实在观念存在的涵义淡化;再后来,他干脆把充实意义理解为意向本质,一种在直观行为中以质料为核心的具体意义,从而与此前他严格反含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立场字面上相一致。
在观念内容和实项内容之间动摇的充实意义因此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不是概念上的含混和混乱,而是对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的更深入的揭示。
将直观的质料,或者也可以说,将充实意义置于直观的映现内容之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为其实项的组成部分,是在现象学直观意义理论上的进步,即使这里也不能简单说,充实意义是实项的,但的确可以发现直观意义在具体分析中从观念意义向实项意义的“位移”,它类似于康德“图型”在直观和范畴之间的中间地位。
另一方面,如果说胡塞尔曾简单地将充实意义看作为意指含义的模仿,而认为它“不包含直观内容”,那么他的立场确实发生了改变:胡塞尔在一般直观建立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本质关联,在纯粹直观中将质料纳入映现内容中。如果这还不够充分,那么可以继续指出,在内在感知中,胡塞尔实际上取消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是建立在体验内容和对象区分基础上,即使在纯粹直观中胡塞尔还想保留这种区分,[43]但在相即的感知中他完全取消了它,他告诉说:“直观的映现者就是对象,就是它本身。映现内容和被映现内容合而为一。”[44] 这里自然没有构义行为的容身之地,所以在谈到作为相即性感知的内在感知时,他说到:“我们简单接受这种体验,而不是释义这种体验的情况下才能具有相即感知”。[45]而在一开始引入构义行为时,他特地补充说,要将相应感知的情况排除在外。[46]而正是此后对内在感知进一步分析中,胡塞尔发现自己无法维持构义行为和构义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47]或者说质料形式和映现内容的两分。与此相关,由符号行为移植到直观中的映现理论和映现直观概念也遇到了直观自身的抵抗,它和作为事物自身给予的直观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尖锐冲突。[48]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在直观中取消意义,而是相反,它期待着对直观中的意义问题一种非形式因素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仍带有映现理论和形式化痕迹的充实意义显然已经不太恰当,毋宁说使用直观意义的说法更好些。
今天围绕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这个概念人们仍产生着巨大的争议,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观念 = 1 * ROMAN I》中,将感知相关项同时标示为感知意义。从古尔维奇、福洛斯达尔到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都将之看作同一的观念意义,但这不能解释胡塞尔为什么在那里将直观的显现和充盈看作为感知内容的意向相关项,充盈和感知意义直接重合了。贝耐特则试图根据1906-19的材料考证:感知相关项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它既不是实项内容,但也远不是同一的观念。[49]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这种对感知意义的解释可能性道路实际上已经由《逻辑研究》所开辟。而韦尔通在解释感知意义的起源时,试图用发生现象学的综合来反对静态现象学中直观内容和构义形式的二分,将感知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源始直观”和语言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作为语言附属物的“认识直观”区分开来。[50]但本文也认为,决定性的分裂思想动机已经在静态现象学内关于认识直观的学说中出现。最后我对德莱福斯的困境回应如下:德莱福斯正确地指明了胡塞尔真理理论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将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和意指含义简单类比所引起;但德莱福斯忽略了胡塞尔的充实理论中的积极因素,那种来自实事分析的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与表述含义的离心运动所包含的解答可能。
四
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分册的再版序言中,胡塞尔承认:他“不再赞同范畴映现的学说”。[51]没有理由认为胡塞尔放弃的是映现理论本身,和与之紧密相关的形式和内容模式一样,他一直保持着它们在超越感知分析上的效力,他也没有放弃对观念和本质直观的思想,在先验现象学内他继续提出本质变更的方法。因此,是映现理论应用到范畴直观上出了问题。
范畴直观学说以第六研究第六章为起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综合直观,另一类是普遍直观。第六章提供了大量例子,来证明这两类直观的存在,进而证明从感知直观向范畴直观的拓展是合理的。具有代表性的首先是谓词“是”的例子,对“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当我看到一张白纸并且做出“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时,表述获得了充实。但对纸的直观和对白的直观,以及它们形成的感性统一都不足以让这句话得到完全的充实,这里总有一个意义剩余:“白地是着的纸”,它是使白的含义和纸的含义相统一的东西,虽然关于白和纸的感性直观不能提供它的充实,可是“这张纸是白的”中的意义剩余,还是能在我看到一张白纸时形成了充实,因此有一个建立感性直观基础上的范畴感知的存在。在普遍直观中也是如此,我看到的总是个别的红,无论是在直观还是想像中,可是关于红的普遍概念立即获得了充实,一个普遍的红现时被给予了我。因而得以初步确立的两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着范畴直观,并且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基础上。
以范畴映现理论为目的的第七章承担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般直观的映现理论,深入地完成范畴直观隶属于直观共同体的论证,并且同时在结构上揭示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可能性。范畴直观有独立的且奠基于基础直观质料吗?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它还可以具有不同于基础直观的质性,但是在映现内容上他发现了“严重困难”,困难来自于如何确定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它构成了整个范畴映现理论的核心,并决定了它的成败。
毫无疑问,作为直观行为,范畴直观必须具有映现内容,否则它就是一个空洞的符号行为。这个映现内容无论如何也不是基础直观行为的映现内容,在“S是P”的例子中,无论“S”和“P”指什么,以及对它们感性直观的直观内容有什么变化,甚至无论构义形式是感知还是想像,“是”都通过它们之上的范畴直观自身给予,所以在奠基性行为和构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被奠基的范畴直观来说,映现内容都是同一个。因而范畴直观存在着自身的映现内容,范畴直观就是映现。
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胡塞尔回答说,它是心理纽带,是联结基础行为的心理纽带。心理纽带概念明显是《算术哲学》中“心理联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心理联系建立在集合连接基础上,它连接的是抽象掉料其个别内容的元素,从而形成不受制于其元素内容心理联系,而这正是它和物理联系根本区别之一,此外,作为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现象或心理行为,心理联系也是反思内容或内感知内容。[52]
这些规定在《逻辑研究》几乎都保留了下来,它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胡塞尔对心理纽带那些说法:心理纽带不是一个建立在其元素内容属或原始属基础上的感性统一(物理联系),作为奠基性行为的心理纽带,它从感性直观内容多样性中解放出来,这是它之所以能充当范畴直观映现内容的基本原因。它也解释了胡塞尔为什么突兀地称映现内容为反思内容的谜底,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将映现内容的体验混同内感知会带来的麻烦。根本的不同是,与直接成为范畴对象的心理联系相比,心理纽带作为心理的统一不再是客观的统一,行为的联结不是客观的联结,它最多帮助客观的联结即范畴现象出来,它只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
但是胡塞尔经常强调指出,心理纽带联结的不是任意的行为,作为范畴直观基础行为的只能是感性直观。例如,在算术等式中,被意指的同一性并不被体验和被感知,只是被意指;而在两个感知或想像中,颜色的同一性则是或多或少地被充实了的同一性。范畴直观所构义的是“在现实的(‘现实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认同和合取等等之中被体验的心理纽带”。[53]心理纽带因此是基础直观行为联结中的心理纽带,这也是为什么像图特根哈特这样的阐释者认为“范畴行为的直观性取决于综合的(在感性上受限制的)现时实行之真正决定性特征的原因”,[54]换句话说,范畴直观之所以是直观,建立于感性直观及其现时联结的基础之上。
胡塞尔继续着他对心理纽带的研究和限制,因为心理纽带联结是基础行为,但是它联结的看起来不可能是基础行为自身的映现内容,如果那样,它与心理纽带的抽象特点相冲突,从而让范畴直观的完成受到感性内容变化的影响。所以“我们确定,综合的因素绝不在属于基础行为的映现者之间产生任何直接的纽带”。[55]映现内容不构成基础行为的行为特征本质,心理纽带联结的基础行为的“心理特征”或“属的体验”,它就是行为的“意向本质”,另一方面也简单说就是行为的质料,“基础行为综合中的范畴因素所联结的不是基础行为的本质之外的因素,而是它们双方的本质之物;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联结者它们的意向质料,并且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奠基于其中。”[56]本质性的质料“超出”偶然性的映现内容,只有它才能充当为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奠基的使命。
胡塞尔没有意识到,范畴映现得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范畴直观的质料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现在它的映现内容同样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上,虽然以心理纽带把它们联结起来。范畴映现因而有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构,它的质料,作为基础行为质料的组合,构义的是作为其基础行为质料联结结果的映现内容,简而言之,质料构义的是对自身的体验。像门什这样的敏锐批评者因而指出,范畴行为实际拥有自我充实的结构,他归咎于质料概念的歧义,作为观念内容的质料现在对自身的体验,对实项的属体验进行构义。[57]鉴于这种属体验不是别的,它就是作为实项体验的质料本身,结果是,在范畴直观中质料的观念面对实项面进行了自我构义,或者说,实项质料对观念质料进行了自我充实。
它带来另一个困难是,如果范畴行为建立在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基础行为还有必要是直观行为吗?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拥有相同的质料和意向本质,映现内容一开始就必须被排除,看来范畴行为奠基于符号行为也能完成直观,对于范畴行为的质料和映现内容而言,符号行为都是充分的。理论上,这里没有也不需要感性直观的“现实实行”,空洞的符号意指满足范畴直观的一切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范畴直观在范畴映现中完成的自我充实就是自我摧毁。
第二个困难在实践上体现在第一研究关于观念直观的学说中。在第一研究中提到观念直观的几处,[58]观念意义来自于对赋义行为的观念直观,而那里赋义行为是表述行为的同义语,直观是对赋义行为的充实,因此观念直观的基础行为只能是表述。在第二研究引论中,他甚至说:“含义和表述的关系就是红的种类和直观的红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他也提到了基础直观,但这个基础直观是什么呢?它是“被理解的表述的体验”。[59]在我说出“拿破仑”一词,我就完成了观念直观,因为无需对拿破仑进行想象或图画的观看,我内在体验着这个表述行为,并完成对这个表述行为的观念直观。如同对质料心理纽带的内感知内容取代了真实的映现内容一样,对表述行为的内在感知偷换了对行为对象的感知,造成的结果是,纯表述等于观念直观。
图根特哈特和门什解释上的冲突是胡塞尔范畴映现理论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质料概念的两面性:范畴直观的质料同时也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也在于范畴直观中对象和质料的一般性和感性内容的特殊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胡塞尔拒绝感性内容的构义内容地位,从而让范畴直观切断了和现实感性内容的联系,远居于一般质料和意义的自我规定之国。尽管无法证实是何种理由迫使胡塞尔放弃映现理论在范畴直观上的应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范畴直观的直观性取决于可充实的质料,或者说充实意义,为了规避质料自我充实的难题,这意味着,仍需对基础直观的感性内容和范畴直观一般质料的关系做出有效回答。实际上,建立在质料形式和直观内容截然二分基础上的构义理论遇到了它的基本限度,意义的起源并非来自构义质料和直观内容的关系,这里没有一种分裂了的意义形式和直观内容的重新聚合。在晚期的《经验与判断》中,由于观念意义不再被看成本质,那种作为范畴映现理论替代物的本质变更理论似乎也失去了效力,这意味着观念意义问题必须最终直接诉诸来自直观内容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在一种对象化了含义上,范畴直观是意义是否在直观中构成问题深入的回答,这是因为范畴直观同时具有两重意义:一个对象化的观念含义和一个非对象化的充实意义,第一个含义取决于对第二个意义机制作用的回答,而后者又取决于如何解释充实意义和直观内容的关系。《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从而表明自己首先和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意义的感性起源理论,尽管它仍深陷形式和内容模式的桎梏之中。
直观和意义的问题是《逻辑研究》中最复杂的难题,它反映了现象学创始人在这个问题的自相矛盾的各种努力,但同时也留下了他思想运动的珍贵记录,它触及了《逻辑研究》几乎所有关键性工作及其限度。如果把《逻辑研究》这部现象学历史上的经典之作比作一个幽深曲折的迷宫,我相信,直观和意义问题则是走出这个迷宫的阿里阿德涅之线。
[5]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6] 参见穆里冈(K. Mulligan),《论感知》,载于史密斯和伍德霍夫主编的《胡塞尔剑桥指南》,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第171页。
[7]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8] 同上书,A486 / B214。
[10] 同上书, B185。
[11] 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导论——1906至19讲座》,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第443页。
[12] 胡塞尔,《文章和书评(1890-1911)》,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9,第107到108页。
[13] 同上书,第406页以下。
[15] 同上书,A360-361 / B1381。
[19] 同上书,A365-366页。
[20] 同上书,A390/ B1415-416。
[22] 同上书,A563以下/ B291以下。
[23] 同上书,A524/ B253。
[24] 同上书,A532/ B260
[25] 同上书,A532/ B260
[26] 同上书,A51/ B151。
[27] 同上书,A567/ B295
[30] 同上书,第287页。
[31] 《逻辑研究》第二卷,A375/ B1398。
[32] 同上书,A387/B1411。
[33] 同上书,A388。
[36] 同上书,A392/B1417。
[38]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7/ B295。
[40]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8/B296。
[42] 同上书,A560/B288。
[43]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554以下/B283以下。
[44] 同上书,A590/B2118。
[45] 同上书,A712。释义是构义的同义词,在第二版中胡塞尔用构义概念完全取代了释义。
[46] 同上书,A363/B1364。
[47] 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第106页以下,另请参见索可洛夫斯基,《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年,第99页以下。
[48] 参见贝耐特(R. Bernet)、凯恩(I. Kern)、马尔巴赫(E. Marbach)主编,《胡塞尔现象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第116页以下。另请参见让(B.Rang):“映现和自身给予性——胡塞尔早期作品中感知现象学的窘境》,载于《现象学研究》第一期,1975年,第105-137页。
[49] 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载于耶瑟林(S. IJsseling)主编,《胡塞尔专刊和胡塞尔研究》,克鲁沃出版社,1990,第61-80页(参见倪梁康先生译文《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赵汀阳主编,《论证》,,第150-170页)。
[52] 胡塞尔,《算术哲学》,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6、63、68、69页等。
[53]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5/B2173。
[55]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6/B2174。
[56] 同上书,A647/B2175。
[57] 参见门什(J. R. Mensch),《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存在问题》,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45页。
[58]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 A51/B151 、A56/B1/56、A103/B1103。
[59] 参见上书, A51/B151
篇11:科学心理学研究方法论的比较与整合论文
科学心理学研究方法论的比较与整合论文
科学心理学自1879年诞生以来,一直是以实验科学作为其特征和标志的。作为一门实验科学,研究方法论在心理学的发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美国心理学家查普林(JamesP.Chaplin)曾指出:“任何科学发现或概念的有效性取决于达到该发现或概念所采取的程序的有效性”(P13)。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的发展史在实质上就是科学方法论的演化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发展,几乎都伴随有研究方法的重要发展,而研究方法论的每次发展又总是使人类对客观规律普遍性的认识更深化一步。科学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就是在新旧方法论的更迭和进化中实现的,科学心理学及其研究方法论的发展也同样如此。由于研究方法论的指导对于心理科学的实践有着决定性意义,因而有必要对心理学研究中有关方法论的问题进行回顾、比较和分析。
一、科学心理学研究方法论发展的主要阶段
所谓方法论是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积累和形成的一种研究工作的模式,库恩(T.S.Kuhn)称其为“范式”(P167)。自科学心理学诞生以来,研究方法论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构造主义的自我观察的方法——对经验的主观主义研究方法论
以冯特为代表的构造主义心理学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直接经验。所谓直接经验是与间接经验相对而言的,前者是最基本的心理活动,是意识的基本要素;而后者只是关于某种事物的知识而非经验本身。在冯特看来,心理学既然是一门关于研究人的经验的科学,因而心理学的方法必定是研究如何观察这种直接经验。他认为,一个人只有自己才能观察到自身所体验的经验,所以心理学的方法必然只能是采用自我观察的手段(亦称内省法,Introspection)(P273)。心理学研究的这一观点和方法论思想在冯特的学生铁钦纳(E.B.Titchener)的工作中发展到了极端的程度,他认为只有训练有素的自我观察者才能作为心理学研究的被试。
这种研究心理学的方法论及其所使用的研究技术受到了许多批评。因为内省法只强调以被试、而且一定是需经严格训练的被试的自我观察报告为依据,其结果不仅无法达到一致,而且也使得研究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和偏见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消极的影响往往就是他们所规定的训练产生的。此外,他们还力图排斥同时期出现的其他一些心理学研究方法,例如艾宾浩斯的记忆实验研究方法、动物心理学和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等。这就使得自我观察法不可能得以更新和发展,其结果则必然被新的研究方法论所取代。
2.机能主义的多样化研究方法——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心理学研究方法论
构造主义心理学只对直接经验进行自我观察式的研究,因而不能现实地解释人的各种心理现象是如何发生、发展和相互作用的,也不能真正解决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的各种心理问题。在它受到批评的同时,先后在西欧和美国产生了机能主义心理学。以詹姆斯(W.James)为先驱的机能主义心理学家们认为心理学应该研究意识的功能,强调心理学在人类实践中的应用,主张心理学不仅应该研究正常的成人,而且还要研究动物心理、儿童心理、个体差异和变态心理等课题。在研究方法上,他们采用了描述法、问卷法、心理测验法和生理实验法等。虽然机能主义心理学并没有完全放弃内省法,但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强调了方法上的多样性和实用性,重视心理活动在操作过程中的特点与规律,探讨心理与生理的关系和环境对心理的影响。机能主义心理学通过采用多种多样的应用研究方法,不仅弥补了内省法的不足之处,而且推动了心理学向更为广泛的领域发展,为生理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动物心理学、儿童心理学、心理测量学、教育心理学、变态心理学、心理咨询和临床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到来打开了大门。
3.行为主义的极端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以操作主义为方法论基础
由华生(John.B.Watson)所开创,后为斯金纳(B.F.Skin-ner)所发展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基本上完全否定了对意识的研究,坚持只有能被观察到的、可予以客观记录和定量化的行为才符合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标准和原则。这在实质上就是把布里奇曼(P.W.Bridgman)在物理学中所倡导的操作主义观点作为心理学的方法论基础,并以此指导心理学的研究。
行为主义心理学作为对构造主义心理学的一种反叛,在方法论上继承和发展了机能主义心理学重视心理机制和心理过程的研究以及实际应用的原则,彻底抛弃了对意识的内省式研究方法,提出了S→R的研究模式,并最终成为一种“没有头脑的心理学”。由于行为主义在基本观点和方法论上的极端客观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偏见,使它无法对行为产生的心理和意识等有关人的内部过程作出完整的、客观的和全面的解释。但是,它所发展起来的一整套能精确控制、测定行为的研究技术和方法,还有它对环境、刺激条件以及行为反应变化的关系所作的客观描述与精确的测量,使心理学彻底脱离了仅仅只能依靠被试的自我报告这一缺乏客观依据的非科学状态,成为一门能为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能对人在各种条件下的行为规律进行测量、预测、控制的实用性科学。诚然,行为主义的环境决定论和机械论思想否定了心理学对人的意识和心理活动内部过程的研究,从而最终把自己推到了发展的死胡同里去,但是,它却为现代认知心理学和其他一些反对机械决定论的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4.完形主义的整体方法——以现象学和场论为指导的格式塔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论
作为冯特的构造主义心理学的另一个对立面,格式塔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走的是与行为主义完全不同的一条路。格式塔心理学在康德(I.Kant)哲学的影响下,强调人的知觉的完整性和组织性,反对去寻找心理和意识中的“元素”,认为应自由、公正地描述人的直接经验,而人的这种直接经验是按原来的结构被接受的。对于这种整体的经验,如果强加分析、化整为零时,其原有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因此,格式塔心理学坚持1+1>2的观点。这在当时把心理现象分解成基本的组成单位的研究倾向中,能从另一个角度来强调心理活动的整体性并对其规律(如知觉的组织原则)进行研究,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和贡献。受物理学场论的影响,采用拓扑学的研究方法在格式塔心理学中独树一帜的是勒温(K.Lewin),他提出的行为函数:B=f(E,P)发展了对人的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推动了社会心理学中有关团体动力学研究的发展。
作为格式塔心理学的一种方法论工具,现象学的观点被认为可以用于对人的主观体验进行科学研究,并弥补那些只注重行为的实验数据的不足,它主张对经验采取自然的整体观点,从而获得了知觉研究的大量成果。但是,“现象学的方法是不容易掌握的,对于某一研究者运用这种方法是否取得成功或成功的程度也是很难判定的”(P524)。
5.计算机模拟与类比方法——以信息论作为主要方法论的现代认知心理学研究方法
现代认知心理学主要以信息加工的理论来解释人的心理过程。计算机科学为现代认知心理学探索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它使过去无法“看到”的心理操作过程得以模拟和表达。认知心理学纠正了行为主义
否认意识和心理可以加以研究的错误倾向,用信息加工的观点对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是对心理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做出了更好的描述和前所未有的揭示,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用计算机和程序软件的操作和运行来模拟和解释人的心理过程,确实是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具有历史性变革意义的进步。但是,这仍然是以机械论的观点去研究人,把社会的人简化为机器的人。因此,现代认知心理学对心理过程的研究,仍然不能完整解释和真实反映人的实际心理活动规律。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尚有许多困难。也许是目前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尚未达到科学心理学所需要的程度,或许未来能制造出完全类似人类的机器
人,心理学家也许就能从中破译出人类所有心理活动的秘密和规律。但是,现象学家休伯特指出:没有任何脱离肉体的机器能够赛过人类的意识,因为它缺乏每一个人所特有的那种与世界紧密结合的共同发展的特征,人工智能仍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P25)。
二、科学心理学研究方法论的现状与问题
纵观心理学的发展历程,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论与指导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演化。从研究的对象来看,从意识到行为,又回到了意识,似乎转了个大圈子。但是,通过这一循环过程,研究方法论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冯特的自我观察报告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有关表象研究的心理操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冯特的构造主义心理学所确定的研究对象并没有错,但局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没有适当的手段去研究人的内在心理过程,只能依赖被试的自我观察这种原始的方法,显然缺乏科学的依据,效果也不可能理想。行为主义心理学作为一个学派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给心理科学留下的一大笔财富,即它的研究方法、仪器、测量手段等,今天的心理学家还有不少人在使用着,行为主义的大量研究成果仍是当今教科书里广泛引用的内容。现代认知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在心理过程,而有关人格结构和人格形成与发展的研究则是人本主义心理学的王国。从这个发展历史的进程中可以看到,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论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思想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之上的。纵然有良好的愿望和确定的目标,如果缺少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仍然是“欲速则不达”。但即使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手段,若不能及时修正和调整心理学研究的目标、对象和范围,甚至在指导思想上“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的'话,仍然会事与愿违。行为主义心理学就是前车之鉴。
时至今日,心理学的学派之争已基本结束。心理学对感觉研究基本上已经有了较一致的结论;有关知觉的研究正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而记忆和思维的研究则侧重于对信息加工过程的探索;至于对创造性思维的研究发展看来困难更多一些,正在寻找更有效的测量和评价方法;情绪心理学在几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着研究,从认知、生理、环境和社会等不同的角度以各自的特定方法和手段去解开人类情绪之谜。关于动机和意志的研究,似乎仍然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赫尔的驱动递减论、勒温的场论、麦克米兰的成就动机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和海德、凯利以及维纳的归因理论等主要流派所占领。但以马斯洛为首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则更加强调了对人性、人的价值与人的潜能的研究,并力争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马斯洛特别强调了整体分析的重要性,提出了反复研究法(iterationtehnique),即以整体观为前提,通过实验来理解各有关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他还特别重视对个体的研究,认为一般规律不能直接推论个体的特点,而由个体的研究却可以概括出一般的规律。一般规律只能帮助人们去理解个体,但解决个别的问题仍需要用个案法的整体分析手段。
由此可见,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论就目前来说仍尚未达到一致的认识,适用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研究领域的各种方法论及其研究方法和技术共存于当今的心理学研究之中。即使在同一个研究领域中,由不同方法论所指导的各种研究方法也常常同时并存。首先应该说,这是正常的现象,也是心理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在对待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论问题上,就像对待任何科学一样,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单一的研究模式去人为地强制性地统一所有的研究工作,科学心理学的研究尤其需要如此。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实在是一种最复杂的现象,它有着许多不同的水平、层次、方面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现象,研究决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方法去处理。但也不应该用“随心所欲”的态度去对待。如何形成一种更加有效地运用到心理学研究中去的新方法论,是科学心理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科学心理学研究发展中新的方法论构建与整合
无论是否意识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总是在研究者一定的方法论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心理学的研究同样也不例外。心理学研究方法论决定了的研究目的所需手段的选择。并非任何研究目的都可以找到研究的手段。当技术还不能提供必要的手段时,对原有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加以重新选择,寻找某些子目标以现阶段可实行的手段先予以解决,然后再对总的目标进行系统的、整体的、辩证的研究、分析和归纳。鉴于心理学的历史经验,心理学家们已经在探索一些新的研究方法论。例如,朱智贤等人曾提出过心理学研究方法论的构想。在其有关心理学研究方法论的体系中,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2)心理学研究的一般科学方法论;(3)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P52-58)。研究心理现象,首先要对人的心理有一个基本的观点,这就是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并不能替代具体的研究工作,但是任何具体的研究工作不可能摆脱一定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和制约。心理学的发展历史已经告诉我们,过去的许多学派,虽然曾经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并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都由于他们在哲学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在其后为新的理论和方法论所取代。特别是在当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手段时,就更有必要对人们原来习以为常的传统的指导思想进行周密的反思,修正原有理论的错误,弥补不足和空白,才能使研究工作不至于重犯类似行为主义的错误。同时,也能使科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有了正确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还需要形成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科学发展的水平并受到研究工作可能具备和达到的条件的制约。在经历了科学研究的微观阶段——分析研究之后,科学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向宏观阶段——整合研究迈进的趋势。有关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的思想和理论,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贝塔朗菲的系统论、香农的信息论和维纳的控制论,即所谓的“老三论”。而在此之后又出现了所谓的“新三论”: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论、哈肯的协同理论和托姆的突变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为现代科学的一般方法论提供了有用的思想。虽然这些理论并非出自心理学,但对心理学的研究工作同样具有深刻的意义和指导作用。而且,正是由于心理学派系林立、众说纷纭的状况,就更需要用像系统论那样的思想方法,来描述和解释人的心理这个本身就具有客观系统性的研究对象。正如哲学方法论不能代替科学的具体研究那样,这些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的思想和理论,并不能代替心理学的一般方法论指导。心理学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需要建构符合心理学科学发展的一套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
最后是有关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与技术
问题。可以说,心理学现在已经涉及人类活动的几乎每一个领域,因此在具体研究的方法和技术上必定有相当大的差异和跨度。具体的方法是与具体的研究问题相联系的。心理学在各个不同的领域中几乎运用了所有各种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了物理的、生理的、药理的、临床的、数学的方法;心理学本身又有实验的、准实验的、非实验的、思维推论的各种各样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点和长处,但又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复杂、多层次、多元化和动态的;同时又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我们不仅需要在某个局部问题上对各种心理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微观的分析研究;而且更需要以整体的、系统的和动态的思想理论与研究方法论,归纳和综合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心理学的理论和学说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种描述性的初级水平阶段,而应该是可操作的、有预测力并有控制力的。这样才能使心理学成为一间既有自己较完整、较一致的理论,包括研究方法论的体系,又具有更为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作用和效果的现代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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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贤.心理学的方法论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1).
篇12:中学科学课题研究与论文写作体会
此书说得好,从一定意义上讲,每位学科教师都有可能成为教育专家,但是“教育家”与“教书匠”只有一“墙”之隔,这堵“墙”就是教育教学研究及其论著的撰写。“科教兴国,科研兴教”这句话高度概括了教育科研的地位。
此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 课题研究概述:课题研究的选择、课题研究的设计、课题研究的实施、课题研究的评价;第二章 科学教育论文写作概述:写作前的材料准备、论文的结构与形式、论文的内容与语言、论文写作与修改;第三章 教学论文的写作:教学研究论文的写作、解题、考卷评析论文的写作、教材研究论文的写作;第四章 教学科研报告与经验总结的写作:教学实验报告的写作、教学调查报告的写作、教学经验总结的写作;第五章 案例研究论文的写作:教学叙事的写作、案例评析的写作;第六章 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审:论文答辩的准备、论文答辩的过程、论文答辩的策略、论文的成绩评定。
读完此书,我认识到了教科研的重要性,更知道了怎样才能更好的去进行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要选择选好题,准备好充足的材料,课题研究要设计全面、合理,课题研究要实施的具体到位,符合实际需要,理论为实践服务。
教师撰写教研论文首先要树立教科研意识。只满足于教书的教师不会成为好教师,写作水平是教研能力的一种体现,在写作过程中,教师要学习理论,了解信息,梳理思想,研究探索,从而形成更完善的知识结构,充分挖掘自身潜力,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教师可在教学实践中做有心人,多留意,在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等工作中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也可在课后进行反思交流、在会议中交流学习、对习题的解法创新和在生活中提炼可研究的数学问题。从身边的教学与反思内容出发,多学习,勤研究,不迷信,不惧怕,写出自己的所做,写出自己的感想,写出自己的发现和体会,文章就在笔下。
通过本课题研究,可以寻求中学英语教研论文写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中学数学教研论文写作。教研既是教师个体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形成自我发展特色的需要,更是现代社会对教师角色转变的需要。教师提高专业素养的有效途径是开展实验研究,最佳途径是“学习+教学实践+教研”。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研及其成果的呈现方式、载体越来越多元化;教研论文作为教研成果最重要的一种书面表达形式,已经被教育工作者广为认同.
撰写教研论文的意义,则体现在它是记录和总结教育科研成果的需要,是传播和认识教育科研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教育工作者自我发展的需要。另外,从客观效果来看,教研论文的学术价值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作者的专业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和创造能力,因此也常常作为教育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当然,归根结底,撰写教研论文的意义在于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此书对我的个人课题来说,指导性很强。首先要写出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即课题核心概念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我分了三部分: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课题核心概念, 三、课题研究要解决的问题。接着,就是课题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我分了三部分:1、初中生在英语阅读理解解题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的调查及原因。2、提高英语阅读理解解题技巧的因素、要素的调研。3、针对各种因素、条件,来探索英语阅读理解解题技巧的基本方法与步骤。课题研究方法则包括调查法、个案分析法、行动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等。再接着,是课题研究读书学习计划以及具体时间安排,包括课题研究读书目录、课题研究的具体时间安排。最后,是完成读书笔记与课例分析的具体时间安排。
理论指导实践,有了这本书的指导,我会更好的完成个人课题研究。读完此书我受益颇多。
1.科学论文写作技巧
2.论文写作心得体会
3.论文写作流程
4.论文写作要求
5.论文写作的步骤
6.毕业论文写作的心得体会
7.论文写作心得体会范文
8.关于论文写作的培训心得体会
9.科技论文写作分类
10.科技论文写作要求
篇13:环境科学概念与铜矿山的环保事业论文
环境科学概念与铜矿山的环保事业论文
介绍环境和环境科学的概念,并回顾环境科学的由来和发展历程,结合江西德兴铜矿的环保实际,提出一点建议。
最近几年江西德兴铜矿发生了几起较大的环保事件,如大坞河水质污染而影响了乐安江的水质;如银山矿的污水泵损坏停机而致污水回灌田地,致使田地暂时不能耕种;等等这些环保事件反映了矿山环保事业的艰巨性与严峻性。
人们不能局部的看待与单方面的处理环保问题,应从科学的角度全面的看待和分析矿山环保事件,用“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的观念来指导矿山的环保事业,促进矿山生产和环境保护事业和谐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环境”一词及相关概念的使用频率增高,如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等。所谓环境是指与体系有关的周围客观事物的总和,体系是指被研究的对象,即中心事物。
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以某项中心事物作为参照系,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中心事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相互关系。
环境科学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的交叉边缘科学,是由3多学科到跨学科组成的庞大科学体系,国际上高等学校环境科学的学科体系呈现理工和人文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趋势。
它的产生和发展表明了人类正确认识自然的决心,为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
虽然古代就已经产生了朴素的环境科学思想,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环境科学诞生于20世纪的60年代,7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90年代学科体系趋于成熟,21世纪学科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更全面的拓展。它的形成和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1)环境科学分化发展阶段
20世纪50年代,环境质量恶化,环境功能退化,公害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迫切解决这些问题,历史上第一次把人为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同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灾害”区分开来,迫切的任务是减轻污染,所以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大量的污染源治理工作,因此环境科学主要是偏向于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交叉。
环境科学的诞生说明它在各基础学科内部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已孕育成熟,逐渐走向独立发展的新阶段。由于它们是不同学科内部分化得到的产物,对相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各学科分支仅局限于用各自不同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原有学科范围内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并没有从一个整体的角度出发。由于各学科还是处于分散研究的统一体系。因此,这一阶段也称为多学科发展阶段。
(2)环境科学交叉与整合阶段
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主要是来自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必须使人类社会活动适应环境的演化规律,这是人类认识的一大飞跃。因此,环境科学的研究在与自然科学交叉和分化之后,开始扩张到了社会科学、经济科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
确立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即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合理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此阶段的特点:一方面,新的环境科学分支学科在不断的产生,而各分支又在新的层次上进行新的交叉,这样就形成了多学科多层次上的渗透和交叉。
另一方面,研究对象的整体性要求它向整体化发展,以整体观念为指导,环境科学发展到与当代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实践需要相适应的新阶段,在环境科学快速发展的同时,又促进了其他学科和技术的发展。
如3S技术是以地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技术集成,主要是对空间数据进行采集、更新处理、分析及为各种实际应用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过去是在小层面上应用,大多是对植物进行监控,由于环境科学发展的要求,迫切要求3S技术能够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精确地进行远距离监控,因此大大促进了该技术的发展,同时在环境问题的导向下,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框架急需整合和提升,众多分支学科开始为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而共同努力。
(3)从环境问题全球化与定量环境模型构建阶段
进入21世纪,全球环境变化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大尺度下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成为科学难题,环境科学大学科的特征日渐明显,各分支学科进入了逐渐脱离其母学科,形成独特的学科特点和思维模式,并与系统科学、数学、物理和计算机等跨学科交叉渗透,进入定量环境模型构建阶段。
本阶段的特征如下:大尺度下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信息巨大;环境问题表象背后的环境本质问题与规律急需探索;复杂环境系统内部及外部各要素间关系复杂,具有非线性和不确定性;环境预测以及环境管理急需理论、方法与技术支持;国际上全球环境变化与环境安全方面的合作与冲突,急需共性的环境模型成为比较研究与沟通的基础,因此,现已进入了反思环境问题本质和构建环境模型阶段。
德兴铜矿成立于1958年,在20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当初建设和生产时没有进行环境保护,根本没有环境意识;在高速发展的八、九十年代,由于发生了几起较大的环境事件,才建立了环保部,在边生产同时边兴建环保设施,建立了工业水处理站,对工业污、废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建立酸性水集液库,收集酸性废水;设立尾矿储存库,诞生了亚洲最大的尾矿库—四号尾矿库;在近十年又引进了先进的水处理技术(HDS水处理技术)处理污水,又从采区的污染源头治理出发,设立了采区酸性水收集和分流的措施减少大坞河的污水流量;
但在百年一遇的大雨来袭时,由于水量超过水处理站的处理量,则有部分污水继续流入大坞河,进而污染乐安江里水;另矿区生活用水几乎就是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直接进入大坞河,造成大坞河水质污染等情况。
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树立环境科学的概念,要从政策和法律的高度看待环保事业,并成立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环境科学研究部门,要将环保行为与矿山的生产结合起来,和谐相处;要遵从“三同时”制度,狠抓落实;要建立生活污水处理站,将居民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大坞河;
要对矿区雨水、污水合流制给以改造,变成雨水、污水分流制,雨水直接入河,但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放;对百年一遇及以上的大雨,最好将矿区的污水、废水与流入的雨水实行截留制,减少污水直接流入大坞河流量;最后一点很重要,要加强环保理念的宣传和教育,让大家都行动起来,共同加入环保事业中,为矿山的和谐、绿色发展尽一份力,实现花园式矿山能够可持续发展,造福大家。
篇14:国防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研究论文
国防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研究论文
一、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现状
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赫斯特(1914)的《战争的政治经济学》和庇古(1921)的《战争经济学》被认定为最早的国防经济学著作,而后者更多地被认为是国防经济学形成的标志。其后,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研究,国防经济学领域产生了大量著名的研究成果。在我国,仅1987―间就产生了100多部国防经济学相关著作。
在研究成果的形式上,国防经济学的专著和教材多是以专题归纳的形式呈现。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国防经济学,学者主要是运用经济学工具对国防的相关问题展开专题性的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采用分篇归纳的方式,而并不追求理论体系的逻辑性。无论是国外的国防经济学原著还是我国学者对国外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引入无不印证了这一事实。
近年来,我国国防经济学学者已经开始了对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因此,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应围绕国防资源配置问题展开。当前,以“国防经济资源配置”“国防资源配置”等为主题的研究大量涌现。
其二认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经济活动以及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两种观点对国防经济学的界定方法是不同的,前者是内涵式的界定,后者是外延式的界定。对比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到后者包含了前者。
事实上,基于这两种观点构建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都存在缺陷。对于前者来说,如果国防经济学只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那么作为国防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则被排除在学科的大门之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后者来说,由于没有建立起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这种外延式的界定方法建立的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便很难形成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防经济学走上专题性研究的道路,于理论体系逻辑架构的建立不利。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的”学科。从逻辑上讲,这种存乎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的界定仍不足以涵盖第二种观点所容纳的全部外延。但是,这种观点却表现出了建立国防经济学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倾向。
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也无论是理论经济学还是应用经济学,都将资源配置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然而,关于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尚不甚明了。从“国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所表现出的集中性来看,这一主题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方向,前述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第一种观点甚至直接认为国防经济学就是研究国防资源的配置问题的学科;但从认同度更高的第二种观点来看,国防经济学领域的学者更多地认为国防资源配置只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
那么,资源配置范畴与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除国防资源配置问题外,国防经济学所关注的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等问题是否也属于资源配置问题?从经济学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这一角度出发,能否认为国防经济学也是以资源配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能否运用资源配置逻辑,科学构建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从这一想法出发,本文尝试通过建立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进而建立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并将二者与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进行对应分析,对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进行探索性的演绎。
二、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
资源配置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概念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国防经济学和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者们很少对其做出专门的解释。然而,要以这一概念作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基础,则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
资源配置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基础概念。《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对资源配置的界定是:资源在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资源配置的起点在于资源的多用途性。由于每一种资源往往具有多种用途,选择合理的用途是资源配置的首要任务。除了强调资源的用途属性之外,这一定义还强调了资源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在使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后者往往会被忽略,而仅仅认为资源配置是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而这种片面的理解在国防经济学和国防资源配置研究领域并不少见,由此必然带来对国防资源配置和国防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的片面理解。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资源配置是一种有目的的人类活动。因此,这一概念必然是一个包含着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等范畴的逻辑过程。
(一)资源的用途
用途既是资源的自然属性,也是资源的社会属性。资源本身的禀赋决定了其可能具有的用途的质和量,表现为资源的自然属性;社会和人的需要则决定了资源用途的实现程度,表现为资源的社会属性。从唯物论的意义上讲,正是因为资源具有用途,才造成有限资源对无限需求的稀缺性,进而带来资源的配置问题。
(二)资源配置的目标
从本体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并不必然具有目标性。但从现实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往往与“最大化”这一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认为,主体效用的最大化是主体资源配置所追求的目标。资源配置目标的差别主要是由主体效用的差别引起的。
(三)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资源配置逻辑中的一个基础范畴。主体不同,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及配置资源的可能手段和方式都会存在差别。从资源配置定义可以看出,资源配置的主体既可以是实体的人和国家,也可以是虚拟的社会或群体。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资源配置范围的不同,从而使得资源配置具有层次性。
(四)资源配置的方式
资源配置的方式是资源配置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是经济学研究中提到的最多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配置和间接配置,而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分别是这两种一般方式在现代经济中的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五)资源配置的结果
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的终点。与结果相关的是效率范畴。资源配置的结果可以表现为高效率、低效率或无效率。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志在于任何资源无论其投入于那种用途,边际产量相等。以上是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过程。
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过程中的5个基本范畴,且分别包含着多种构成。五个基本范畴之构成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由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交互作用,特定的资源配置逻辑之间也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相互交叉关系。这一点决定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层次性的逻辑体系。
三、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到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及二者融合的发展过程。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是传统的国防经济学,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的本质以及国防与经济的关系等认知问题,而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则主要研究国防资源的配置等应用问题。这些内容都是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因此,国防经济学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国防资源配置效率问题。从这一界定的描述方式来看,这些研究内容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并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然而,从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来看,国防经济学的上述研究内容事实上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战争的经济本源”被定义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经济是战争的本源,也是战争的条件,还是战争灭亡的前提。从这一论述来看,战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某一个阶段存在的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经济发展过程就是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过程。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与资源配置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资源配置方式的一般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争夺配置”的概念。基于这种理解,战争实质上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人类社会再生产超越了国家实体的范畴,是两国、多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再生产。对战争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围绕战争配置资源的效率展开的,就是研究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本质、效率及其与其经济支撑之间的关系。战争与资源配置问题之间的联系并不仅仅提出战争与经济的关系这一纯理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军经济理论等应用问题也正是由于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在人类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过程中表现的无效性带来的。
其次,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指出,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扣除。一国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或者说社会再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国防与经济关系问题研究的起点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用途的多样性。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的多种用途之一,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需要。研究国防与经济的关系,探索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律,实质上就是为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规模和结构的确定,尤其是国防资源规模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但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属于国防资源配置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再生产,或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范畴。
再次,国防资源的配置问题是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内容。毋庸赘言,这部分内容本身就是资源配置问题,是国民经济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资源如何进行再配置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国防资源的配置是一个由多个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层次体系。从国防生产的角度讲,包括国防工业布局、资源在国防工业行业内部的分配以及国防工业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从国防消费的角度讲,包括国防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不同的用途所获得的国防资源的二次、三次配置等,直到国防资源的最终消耗之前的配置环节。此外,在国防生产与国防消费之间还存在一个资源在供需系统之间的配置问题。
上面的分析充分说明,国防经济学三个方面的主要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某一特定资源配置逻辑的一部分。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国防资源配置理论是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之一。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等都是不同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
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将各部分内容归纳到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中;另一方面有利于基于对“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有关的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说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加科学地界定国防经济学的内涵。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粗浅的定义:国防经济学是研究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以及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这一定义与传统定义的`区别在于,强调不仅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问题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也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从而将国防经济学3个方面的研究内容都统一到了资源配置这一主线上来。
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相联系的资源配置问题形成了一个多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就存在于这一体系的各个环节当中。
四、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资源配置逻辑推演
通过上述对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都属于资源配置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按照资源配置的逻辑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上文建立的资源配置一般逻辑和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基础上,下面对各个层次和各个特定资源配置逻辑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点进行演绎,并对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推演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一)各层次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的对应分析
从大的范围上讲,国防经济学理论相关的资源配置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和国防资源配置层次。其中,“全球经济再生产”是本文提出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说明战争本身就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在国家间配置资源的一种争夺式的配置方式。基于资源配置的层次性,下面对国防经济学的主要理论点和各层次的资源配置进行对应分析。
在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配置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组成的系统。国与国之间资源配置的方式有很多,国际贸易、政治或道义援助等本质上都是资源在国家间的配置手段。战争就是这些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一方面,战争毕竟需要消耗资源,需要资源的保障,因此它又是对参战国再生产中经济资源的扣除。尽管如此,战争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阶段的必然性仍无法消除。由于这一矛盾性,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国防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由这一问题还衍生出了裁军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战争还带来了军事联盟问题,联盟内部的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是联盟政府间的计划配置,也可以是联盟成员经济主体间的市场配置。这些具体的资源配置逻辑构成了军事联盟经济理论的内容。此外,军品国际贸易问题、军备竞赛问题也属于这一层次资源配置问题。
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的配置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安全是其资源配置的目标之一,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计划配置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市场配置两种。国家在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国家是否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以及配置多少资源到国防用途上。由此问题还衍生出了现实中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理论、国防支出理论等。
在国防资源配置层次,主要分化为国防生产系统和国防消费系统两个系统的资源配置问题。其中,国防生产系统的资源配置是国防工业部门系统及其管理主体,出于国家安全和自身经济利益的目标,运用计划和市场的双重手段配置资源的过程,对这一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产生了国防工业的结构理论、国防工业规制理论、国防生产企业管理理论等。上述理论存在层次上的差别,这是因为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又进一步细化为更低的层次,直至国防最终产品的形成。国防消费系统的资源配置则是军事部门为了实现军事经济效益的目标,采用计划方式进行的资源配置。对这一资源配置过程的研究产生了军费理论、军事人力理论、国防采办理论等不同层次的理论。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防生产系统与国防消费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资源配置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诸如国防市场理论、国防产品价格理论、国防科技理论等理论。
在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与国防资源配置之间也存在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国防经济的运行理论、国防产品的性质理论、国防工业的规模理论、国防工业的性质理论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现有的理论点都存在于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当中。当然,上述探讨只是粗浅地分析了资源配置范畴层次体系中主要的国防经济理论问题,其中各个理论点的梳理及其与资源配置所在层次之间的关系在学术意义上尚不一定具有严格的准确性,但这种映射关系的基本思想足以证明,以资源配置范畴为逻辑主线,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可行的,国防经济学相对分散的研究专题内在地统一到资源配置这一一般逻辑上来。
(二)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联系
从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总体逻辑上讲,高层次的资源配置是低层次资源配置问题的根源: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导致了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产生;战争或战争的可能导致了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向国防用途配置的需要;国防经济再生产资源的配置提供了现实的国防资源,为国防资源在国防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配置提供前提;在国防资源配置部分,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体系,高层次的资源配置的结果是低层次资源配置的前提,低层次资源配置是高层次资源配置的延伸。按照这样的层次,国防资源配置活动一直延伸到国防资源最终消耗的终端环节,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都分布在各个层次的资源配置过程当中。逻辑层次越高,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理论性,并最终归宿到战争的经济本源这一纯粹的理论问题;逻辑层次越低,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应用性,并最终延伸到如何实现某类国防资源最终消耗过程中的有效配置这一纯粹的应用问题。
五、结论与展望
国防经济学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国防经济学的各主要理论专题都是对由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范畴组合而成的特定资源配置问题的研究;可以按照资源配置的层次性和各层次资源配置特定逻辑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上述结论充分显示了资源配置主线对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凝聚作用。但国防经济学各个理论点在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和特定资源配置逻辑中的位置和逻辑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一些理论点可能存在于多个层次或多个特定逻辑中,可以通过对理论点的进一步解析或对资源配置层次和逻辑的修正加以完善。
篇15: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教改实践研究论文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教改实践研究论文
高校专业英语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既精通专业,又具有较强英语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这一教育目标的实现,不仅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还能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笔者结合教学实践,从科学选择教材、合理编排教学内容,运用多样的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及优化课堂氛围、强调学生主体作用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教学方法的建议与措施,力求对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教学做一些添砖加瓦的尝试。
一、教学目标与内容
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涵盖了生物、物理、化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不断恶化的环境和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这就需要众多的高素质环境科学工作者去发挥他们的作用,从而改善并解决相关问题。环境科学与工程是以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为主[1]的课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能熟练应用英语查阅英文资料并交流的复合型人才受到不断追捧。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是一门语言应用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的课程,它不同于单纯的专业知识学习,也不同于一般的双语教学。因为它基于环境专业基础知识,但是却没有统一的模板和英文教材可以参照。如何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熟练获取英文专业信息,如何使得环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能迅速查阅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文献,是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为此,作者根据专业英语课堂的讲授反馈,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二、专业英语教学实践
(一)科学选择教材,合理编排教学内容
教材的语言难易程度、内容的先进性和学术的权威性等因素均会对教学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专业英语课没有原版的.英文教材可供选取,因此,如何科学选取教材就成了专业英语教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老教师推荐,结合自己查阅分析,最终我们选定了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最新版教材。该书的正文及阅读材料均选自原版英文书籍。
随着新课改的逐步施行,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的深化,课堂教学的动态呈现愈来愈明显。因此,教师需要精心备课,才能合理编排教学内容,进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首先,要精心制订教学的目标。我们必须在精心设计教学目标上下深功夫,深入钻研教材,准确把每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落实到各项教学目标的制订中去。另外,教学目标的制定要面向全体学生,根据学生在学习上的差异,确定可行的教学目标,使各层次学生各有所得,共同进步[3,4]。其次,要弄清每堂课讲授的重点、难点和疑点。教师只有在教学中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疑点,既重视文化知识的传授,又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才能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因此,在专业英语课程的讲授中,笔者选择性地讲解了水、气、固废及环规中具有代表性的章节。考虑到专业英语课程的对象多为高年级学生,为了培养学生查阅科技文献的能力,以便他们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及培养研究生学习的兴趣,笔者开设了文献讲解专题。利用展示的英文文献,介绍英语科研论文的基本结构,每一部分的作用和要求,对绪论的写法要求和逻辑进行重点介绍。
(二)运用多样的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
在传统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采用简单的“翻译法”来讲授专业英语课程的知识,即按选定的教材内容给学生逐词解释,逐句翻译,学生不是独立“学” 会,而是被教师“教”会。因此,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往往沦为记录的工具,严重缺乏学习能力的培养,无学习乐趣。长此以往,课堂的效能将逐步减弱。为了能激发学生的学校兴趣,使学生的学习取得较好的效果,我们必须采用丰富的教学手段和方式,从而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困扰,开辟新的教学模式。
1.我们可以采用先进的多媒体设备,引入直观的图片、画面、声音等。如在介绍大气污染物时,引入雾霾天气的图片及对比,说明PM2.5。学生也经常反映:希望老师加入图片,特别是和他们生活学习相结合的图片,不仅能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还能促进问题的解决,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我们要设置任务情境。如在授课前根据备课提纲,给出每段问题,先引导学生了解问题之所在,然后带着问题进入课文的讲授,即由任务驱动开展课题内容的讲授。教学实践表明:设置任务情境的教学方法往往能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3.作为专业选修课,专业英语的考核方式也可以多样化。如加大平时课堂考核的次数、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等。通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的讲授,考核方式的多样化能更好地调动学生课堂积极性与紧迫感,宽松的期末测试能激发学生课堂学习的兴趣,取得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三)优化课堂氛围,强调学生主体作用
如前所述,大多数教师采用简单的“翻译法”来讲授专业英语课程。因此,该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学习上依赖教师,缺乏主观能动性。为了使专业英语课程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自学的机会并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逐步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模式转变。
在专业英语教学实践中发现:竞赛式教学可以激发学习热情,因此,笔者将全班同学分组,作业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布置,比如让学生进行英汉互译,翻译最差的组将接受作业最好的小组的惩罚,或者表演节目以活跃氛围。同时,将专业词汇以题库的形式进行竞赛,以激励学生有效学习。
三、结语
培养既精通专业,又具有较强英语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是高校专业英语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英语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结合其专业特点,考虑实际的教学对象和目标,科学合适地呈现教学方法,使用多种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相结合的形式,才能够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此外,要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保证英语实践应用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同步增长。
篇16:哲学逻辑的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研究论文
哲学逻辑的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研究论文
严格来说,“存在”在语法上一开始就是一个动词不定式,它有“是什么意思”的含义。而在这些“存在”反映的问题之中,它们并不都是静态的状况,而是人的存在行动。这是因为,从本体论的角度讲,“存在对象”本身并不会永恒不变;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知也会发生变化。所以说,存在本身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变动不居的。有人认为,康德就是把那些存在于心灵,并能够给出普遍必然性的成分称为先天形式。而事实上,这些先天形式就是理性给出的认知规范,它们是形成知识的条件。可以这么说,后来人们把一般传统存在论问题转换为存在意义的问题时,实际上也就涉及到“存在模态”的问题。进一步讲,如果要使存在者不经歪曲地给出它的存在性质,也就必须如存在者本身所是的那样,去通达它。而在这里,人们最好的通达方式,就是运用动态的认知模式。
一、合对象的“存在”与合逻辑的“是”都是理解存在的条件
虽然人们能够言说和思考存在者,但却无法思考和言谈不存在者。所以,只有那些能够被人们所思考的和所言说的,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存在。溯源古希腊,人们发现,存在对应于巴门尼德的哲学,本质则对应于柏拉图的哲学。这是因为,从古希腊的巴门尼德开始, “存在”就不是一种纯粹感觉给予物,它被赋予理性和语法的特征,即它具有某种合理性。否则,它即便在感觉中被给予了,也不能被称为存在。如各种神秘现象和气功等,因为得不到后伽利略实证物理学的支持,它们并不能被定义为真实。幻觉、梦境和UFO等也被人们真实地感觉过,但同样因为得不到理论论证的支持而不能够被人们接纳为真实。这是因为人类的思维、意识、潜意识、精神、情绪、感情,心理活动、超心理活动等所表现出来的心理能量等等,都非常容易飘散分解,性质也非常不稳定。在中世纪,西方的哲学家们把从原因到结果的论证称为先验的,只是后来到了康德那里,才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超越与先验。
康德认为,超越主要是指上帝、灵魂和世界,它们超出了人类经验的范围,因而是不可知的。在康德看来,我们把那些其应用完全限于可能经验界线内的原理命为“内在的”,而把那些宣称超越这个世界的原理命为“超验的”。但到了20世纪,哲学凸显的一个重要范畴就是“主体间性”,它最初是作为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被提出来,其基本涵义是在交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统一性关系。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即主体间的共时性和主体间的互识。这两个方面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生活交往成为可能的前提,它也是生活世界正常运作和不断进行再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西方哲学后来逐渐地放弃了“实体说”的形而上学,或者认为“本体”指“关系”,或者强调它是一种“场”,但西方的这种形而上学观,始终是以现象与本体、经验与超验的对立为前提。
随着哲学的进步与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诞生了认知逻辑,它是认识论在当代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研究知识推理和信念变化程序的科学。学界一般认为,认知科学从兴起至今经历了“两代”,或者说两大研究理念的转换。第一代主要是接受了传统英美分析哲学的观点,主张身心分离的二元论,在脱离身心条件下研究心智,认为认知就是信息计算加工过程,研究范式是符号——计算主义。第二代主要是提倡一种涉身的研究理念,其哲学基础是体验哲学。这种理论认为,认知范畴、概念、推理和心智并不是对外部现实客观的、镜像的反映,而是由我们的身体经验,特别是我们的感觉运动系统所形成的。认知科学关于人类智能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发现人类具有缺省推理能力。通常情况下,这种以默认前提或常识为基础的推理,是自动的、无意识的、无需刻意做出努力的思维过程。可以说,逻辑学研究确定性,也研究不确定性。对象世界也包括人的思维,而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又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就主体认知而言,如果否认主体主观性的一面,实际上就等同于把人看成是动物,而否认主体客观性的一面,就是把主体等同于主观,这也就必然导致唯心主义。正因如此,人们承认主体的客观性,并不否认主体中还有主观因素和主观性的一面,也不否认主体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的存在与作用。这里强调的就是,主体与主体活动既要受到外在客观因果关系的制约,还要受到主体的意志、才能、性格、情感等方面的影响。有人主张,当人们讨论关于知识的问题时,不必纠缠于物理事实与意识事实是否同一的问题,而是突出心灵与知识的联系,从而说明知识是体现心灵属性的重要内容,并把心灵属性看成是知识条件,这样人们就可以避开二元论的难题。然而,人们更应该重视的是,“人是主体性的存在,因而也是价值性的存在。”对于认知逻辑意义下的存在模态而言,由于它的内容对象既包括客观模态,又包括主观模态(认知模态),所以,它的内容“对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包括物理存在和意识存在这两个方面。
然而,世界如何存在、如何显现,它的意义如何,它的有效性又如何,这是由“绝对主观性”的构造方式与给予方式所决定的。如果考虑到人类也是一种存在者(领会着自己的存在的特殊存在者)的话,那么人类的存在则是理解一般存在者的存在条件。如果用等值置换,意思就是“存在者的存在是理解存在者的存在的条件”。尽管这是一个重言式,但这种替换漏掉了最为关键的东西,那就是人类这个存在者的特殊性——对于存在的先行领会。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汉语里把英语的系词Being译为“存在”或者译为“是”,这是对Being的两种诠释理解,即作为合对象的“存在”和作为合逻辑的“是”。卡恩认为,古希腊动词einai的主要用法是系词,即“S是P”中的“是”,它联系句子中的主语和表语。但它也有另外的一种用法,那就是动词前移至句首,由此引出它所要说明的名词,即“是SP”。这样,人们所使用的“是”乃是对主语的修饰和强调,具有一种表示存在的力量。如“一个人在门边”是一般的表达,而“是”前移到句首之后,字面的意思“是一个人在门边”,这里的“是”所强调的就是由它所引出的那个词,即“一个人”。实际上这里表达的意思就是有一个人在门边(即表示存在)。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系词Being的逻辑和语言特征,对于理解西方哲学的存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这也是那些特定的共同体所能够接受的情况。认识论研究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确认哪些个人的断言是事实以及如何整理它们,以便获取知识等诸多问题。如果人们把生活世界理解为一种意义构成物,那么也可以说世界是由意识生活所构造的。因此,在决定某物是否存在时,首先必须求助于存在的意义问题。这是因为,任何具体的存在者都只能体现存在的一个方面,每一个具体存在者的呈现,都是对存在的无穷丰富性和多样性的遮蔽。更进一步讲,由于自然是通过使用器物共同得到揭示,并且这是处在自然产品光照中的自然,而不是某个现成事物或某种自然力。所以,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即使所考虑的事情本身并非伸手可及,但它也会随着操劳所及的事物一并在场。如果无视自然的上手性质,而是仅仅把它规定为现成事物,那么,这个向人们袭来的澎湃争涌的自然,并以千姿百态摄获人们的自然,也就永远深藏不露了。这是因为“语言作为隐藏于言语表象下的基础、本质,恒定持久地支配着言语行为”。它就像植物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暗香疏影,地理学不堪定湖泊怎样气蒸波撼一样。
二、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的密切联系能帮助人们加深情态认知
无疑,哲学逻辑的特征就是用形式逻辑或者通过引入另外的意义公设,加上对形式逻辑中适用的意义公设进行修改而形成。如果人们使用传统哲学的说法,那么形式逻辑与哲学逻辑领域之间的差别,部分地与形式的先验性和实质的先验性之间的差别相符合。这样,概念之规定的增益对象,只是表明了它与有限认知能力的关系,而意识则包含了一个思维立体自身活动的单纯智性的表象,即在自身中直接包含了主体的实存。值得一提的是,抽象实体的存在性问题,最早是由奎因提出来的。奎因认为,模态逻辑一定会导致抽象实体独立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对于任一语言而言,一旦给定,它就会有一个语言的对象域问题,也就是论域或个体域问题。这也就是说,在这个域里存在着什么,是给定该语言时事先假定的存在,还是它们的本体论前提(可称本体论承诺)?在奎因看来,“存在”不应该被解释为物之谓词意义上的可能性之完成,而应该是对物之全部谓词的定位。应该说,这样一种实存判断的定位,是被限制于与经验相关联的知觉之被给予性之上的。所以,“存在”不应该被视为与物之概念相联系的对物之特质的思想,而应该是——按照与现象之经验关联的规则的规定性——实现自身的绝对位置。在这里,实际上所涉及的就是存在模态所包括的对象。
的确,模态的多样性带来了模态系统的多样性。模态逻辑有着无穷多的不等价系统,这是它不同于古典逻辑的一个特点。但就模态表达(包括存在模态的模态语句)而言,由于任一现实语言都不可能有足够多的名称去指称每一现实个体,所以,模态语句并没有表示出所有世界事态。这既是人类理性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所致,也是人们认知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模糊性所致。人们不可能认识和命名所有的个体,尚有很多人类未知的个体,如宇宙中遥远的未知天体,宏观世界中远离人类视野的神秘生物,微观世界中人们根本无法描述和观察到的基本粒子,以及不可数的实数集中的元素等等,这些都是人类语言所无法全面指称的。但是,如果就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关系而言,动态逻辑中的一些规律,则更加适用于像计算机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的动态关系。进一步讲,逻辑学家们就是借鉴模态逻辑框架,构建种种认知逻辑系统,并使之成为哲学逻辑的一个重要分支,如“具有博弈化的动态认知逻辑和联盟逻辑,用来进一步表述社会变化过程,展示某些特殊情境下的'精细结构。同时社会互动及其变化的复杂性反过来又可以为形式化本身的研究提供思想源泉,从而激发它向更高要求发展,促其产生新的逻辑分支和分析工具”。不过,对于刻画知识的认知逻辑而言,尽管目前有关它的公理化系统并不少,而且人们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模态逻辑系统,也还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但S5成为计算机科学界相对偏好的系统却是无疑的。具体来说,认知逻辑就是通过添加认知算子K扩充而得到的,认知算子用于表达“主体i知道Φ”,其中Φ是任意公式,例如,KiΦ→Φ的含义是:如果主体i知道Φ,则Φ是真的。其表达的含义就是:主体只能知道真命题,只有真的命题才能作为主体的知识。认知依赖于情境或语境。如果仅从情景认知的观点看,那么人们的认知位于特定的情境之中,即认知系统、能力、功能和过程都需要根据情景和语境来定义。当然,这里的情境既可指大脑的环境,也可包括身体和身体之外的环境。这是因为心理状态与过程和行为可以发生在大脑之中,也可以部分地发生在大脑之外的身体,或部分地发生在身体之外的世界之中。因而可以说,人的心灵是分布于大脑、身体和世界中的一系列复杂的状态和过程。笛卡尔曾在《谈谈方法》中提出过几条普遍的方法论准则。其中就有这样一条:凡是我没有明确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并“把我所审查的每一个难题按照可能和必然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以便一一妥为解决”。进一步讲,人们能够表明某一个从属理论,其论域是其背景论域的某个部分。换句话说,人们这样谈论从属理论及其本体论才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仅仅是相对于背景理论而言,因为这一背景理论有其自身最初被采纳并最终是不可测知的本体论。比如现实论者亚当斯就曾提出过可能世界的语言替代论最完整的表述——世界故事说。亚当斯的观点是,唯一存在的只有现实世界,可能世界只不过是现实事物的一种构造——世界故事。这也就是说,亚当斯的世界故事,是一个极大一致的命题集,即它是一个集合,该集合以每一对相互矛盾的命题中的一个作为元素。而且,该集合中的所有元素一起为真是可能的。所以说,可能世界的概念在这里能够通过世界故事得到包括模态语境在内的语境论分析。
三、存在模态既是“实然”的现实化模态也是“应然”的潜在化模态
从模态自身看,因为模态就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等这类性质,所以人们为了指代获得模态能力的行为主体,在模态化的不同阶段,把模态分为潜在化模态(欲做和应做)和现实化模态(能做和知做)以及实现化模态(使之如是)等。如人们对必然性也许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这不同的理解或看法就是关于必然性的不同概念。一个命题如果对这样的性质有所反映就被称为模态命题,反之,就是非模态命题。例如,9必然大于7;火星上可能有生命。这就是两个模态命题。它们不仅反映9比7大或者火星上可能有生命这样一些简单的事实,而且还反映了另外一些更为深层的内容。即根据9和7的数学涵义,9肯定比7大;在人们的认识中尚不能最后确定火星上是否存在生命。模态词可以看作是可能世界域上有限制的量词,并且这种限制就是可能世界之间的可及关系。在存在模态中,自然客体表现的是“实然”的现实化模态。因为从现实社会看,完全与人无涉的自然根本不存在。人们的社会精神和秩序由信仰而立,而且“人与人之间的观念之争,也不都是单纯的知识之争,它总是难免地包含有信念的表达”。因此,社会及其社会认知,既是“实然”的现实化模态,也是“应然”的潜在化模态。正是由于动态社会生活中客观对象自身的变化和人们对客观事物认知的变化成正比,所以人们对事物或事态的断定和反映难免有更多的模态表述和表达。
进一步讲,“所谓模态是英文modal一词的音译,通常包括必然、必定、可能、也许等词项。所谓模态命题是含有这种模态词的命题。而以模态命题为前提或结论的推理称为模态推理。”经典逻辑与模态逻辑的一个重要联系,就是模态公式到一阶公式的“标准翻译”,一阶公式在可能世界关系模型上等值于模态公式。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把基本的模态语言看作是一阶语言的一个可判定的片段,这个片段是经典逻辑典型的可用部分。如信念系统,当人们把一个命题A添进信念系统S,并作了保持一致性所必需的修正之后,从S得到的这个系统就叫作与S相差极小的A-系统,或者说,叫作S的极小A-修正。更具体地讲,模态虽然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等这类性质,但是,这里的“等这类性质”的意思是,模态并不仅仅指必然性与可能性。比如,模态还有不可能性、偶然性、必然的必然性、可能的必然性,甚至必然地必然的可能性等等,以至于任意多的这类性质的组合。而且,真理也不再是某种固定的、静止的、等待人们去探索的理念,而是动态的、不断生存的。从认知的角度看,它们都必然表现在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的关系上。这是因为,存在模态既可以是“实然”的现实化模态,也可以是“应然”的潜在化模态。只有如此理解,人们才有可能对“模糊性”的对象有更为清晰而准确的认知。并且,也只有如此,人们才有可能由此形成非静态的动态认知观念,进而用包括主观模态和客观模态在内的存在模态方法,对认知对象持非静态的动态认知。
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想象的世界无论怎样不同于真实的世界,显然它应该有与真实世界共同的某种东西——一种形式。”但是,如果从模态逻辑理论来看,现实世界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实的总和,可能世界则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态的总和。设定一个可能世界就等于设定一个论域,个人信念的修正必须在这个论域之内,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进一步讲,讨论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及其关系,并不是模态系统的建模,也不是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或人们对事物认知的模糊,而是要求人们重视运用动态认知模式,并对事物或事态进行更为清晰的认知。关于模糊性问题,威廉姆森曾提出过一个模糊性无知的观点,其大意是,模糊性不存在于客观事物本身,也不存在于人们的语言之中,它不是语义现象,而是认知现象。客观事物本身存在着截然分明的界限,人们语言中的模糊谓词也存在着截然分明的界限,只是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人们才不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那些界限在哪里。所以说,这只是人们的认知模糊。近些年来,在认知科学领域里发生了一场新的认知革命,那就是由体化认知、嵌入认知、生成认知、延展认知和情境认知整合而成的理论模型。体化认知认为,不仅大脑是认知的原因,而且人的身体在认知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嵌入认知认为,认知主体被嵌入在环境之中,不能与环境相分离。生成认知观点则认为,有机体与环境的交互作用是认知系统的组成部分。延展认知观点则主张,一个认知过程可以延展到有机体的头脑之外和有机体的环境之中。而在情境认知观点看来,我们的认知位于特定的情境之中。尽管各种认知观点和主张纷繁多样,但是与这些观点和主张有所不同的是,哲学逻辑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探赜,更多地着眼于认知对象与认知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上升一个层次讲,所有哲学体系都旨在建立或重建这些相互对立的运动,目的是组成一个动态的统一体,它同时包括了各元素之间不可或缺的异质性及其相互的组合关系。
四、动态认知模式能反映事物对象的动态性与多样性以及无限性等特质
普朗丁格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尽量用普遍化方法,而人文学科却需要充分运用个性化方法。这也是为什么科学史即便没有牛顿也一定有牛顿定理,而文学史如果没有陀思妥耶夫斯基就没有《卡拉马佐夫兄弟》的原因。针对模态逻辑而言,它既是普遍化的,也是个性化的。这是因为,人们“确定反事实条件句的真或假,还必须参照个人的背景假设对个人的信念系统做出保持一致性的修正。这一背景假设是从个人的知识或经验中得到的,反事实条件所拟定的正是满足背景假设前件为假之特例。用可能世界语言来说,反事实条件句拟定的是特定可能世界的情形”。进一步讲,模态逻辑所具有的真理模态、道义模态、认知模态和存在模态这四个范畴,与自然语言中情态的语义划分相似。在语义上与之对应的情态,有真势情态、规范情态(又称道义情态)和认知情态等等。在这其中,认知情态所讨论的就是与人的知识状态相关的可能世界。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常常用副词和能愿动词来表达情态,它可以用“据我所知” “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等来表达认知情态中的情态基集,而用“知道”“相信”“怀疑”“断定”等来作为表达认知的模态词。从关于知识和信念的研究方法看,各种研究中的欣迪卡方法基本是很简单和直观的思想,而由它引发的整个研究纲领,则是把知识和信念作为命题态度来研究,也就是把反映知识和信念这样的命题态度解释为认知主体a和命题P之间的一种关系,并借助带有认知关系Ra的可能世界框架来进行解释。如KaP的真值条件给定为“a知道P”是真的,当且仅当,在跟a所知道的东西相容的所有可能世界(或事态)中,P是真的,即M,w|=KaP当且仅当对于所有使得wRw′的w′,M,w|=P。
应该说,模态逻辑与一阶逻辑的区别就在于引入了模态算子,所以也就引入了隐晦语境、内涵实体与真值等诸多的问题。然而,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尽管多值逻辑在提高形式化程度方面致力于解决含混性问题,但是,它却与含混性问题的哲学动机并不一致。在模态语境中,名字和限定描述语的歧义有不同的意义,人们需要赋予它不同的读法。但是,人们并没有为包含专名的模态语句创设太多的读法,专名在模态语句中本来就有歧义,人们需要在宽/窄辖域间进行选择。如果在模态语境下不接受名字可以取窄辖域,那么后果将是人们无法表达关于名字的从言模态。不仅如此,从认知的角度看,许多事物本身就不是静态的,如存在的流动、事物的移动、职能的转化和身份的互换,都是动态社会的关键因素。例如,有这样一则问答,说的是一位猎人碰到一只站在树根旁的松鼠,猎人围绕这棵树转了一圈,松鼠面对这位猎人,自己也转了一圈。有人问:这位猎人是否围绕这只松鼠转了一圈。回答说,猎人围绕松鼠转了一圈,因为他围绕着松鼠走完了一个封闭的曲线。而反驳者则说,猎人没有围绕松鼠转一圈,因为他并没有看到松鼠的背,猎人自始至终只看到了松鼠的脸。仔细分析,如果事物一静(松鼠不动)一动(猎人动),就不会出现反驳。而现在是,猎人动,松鼠也在动。这样,仅仅凭借静态的认知模式,就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动态的认知模式,并在统一了认知标准的前提下,才能给出满意的回答,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进行准确地认知。事物本身就有相对静止与发展运动这两个方面。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既受到时空的限制又超越时空,即具有动态性、多样性与无限性的特质。正因为如此,人的认知和认知域并非一成不变。当主体通过努力获得新的知识(或获得新的证据),就会有新的变化并引起知识更新,人们的认知域也就变得更宽。不仅如此,在认知领域里,还有人的信念等其他因素。西方很早就有非常多的关于知识与信念的讨论,如休谟就将信念看作一种“与眼前印象相关的生动的观念”,或信念的作用在于强化人们的观念,并使观念变得更加强烈和生动。康德把信念看作一种主观上充分、客观上不充分的认知,认为信念不是科学认知,而属于实践、学理与道德领域。但是,在罗素那里,这些则被视为“有机体的一种状态”,信念是由“肌肉、感官和情绪,也许还有某些视觉意象所构成的某种状态”,包括身体与心理两方面的表现。也可以这样说,人们的认知图式就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建构过程,词语的意义也会随着语境的改变而改变。如“行为”这个词,现在意味着“交谈”而不再是当时的意思,当时它曾意味着我们今天所说的“行动”。
五、结论
的确,仅有理性就可以产生信念,而且情感本身也可以产生信念。当然,理性加上情感也可以产生信念,甚至意志因素也可以加进来。在认知模态里,由于认知主体可能不知道或不相信他所知道(或相信)的东西的逻辑后承,所以,在一个世界上等值式的可置换性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这些解释上差异的根源就在于,产生信念的心灵活动可以是多种能力。虽然那些作为谓词实在性判断行为而获得的对象属性都是以信念确定性中的世界意识为前提,但是,由于信念的对象横跨客观认知(科学)与主观价值判断(道德)两大领域,所以,这就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仅从某一个领域来界定信念的性质。信念性质的复杂性就在于,它并不是单纯理性或知性所为,而是理性与非理性(情感、意志等)因素的混合物。在这种意义上,人们“仅用真值一般无法确定必然命题的真假。因此,我们必须保留关于行为模态与存在模态的区别。对于行为模态,我们说模态化所涉及的谓词是相对主体而言的谓词;而对于存在模态,它所涉及的谓词则是相对客体而言的”。从认知逻辑的角度看,传统认知逻辑既可以表示主体的知识,也可表示主体关于其它主体的知识等概念。然而,它们都是静态的,一般不能够处理行动对于知识的变化和影响。这些都是因为“知识的很多‘性质’不在于命题、主体和世界间的静态关系,而在于不断的学习和交流的动态行为”。对此,近年来动态认知逻辑的出现,旨在处理公开宣告、半公开宣告和私下宣告等外部信息对于主体知识的影响等诸多问题。有人认为,这种研究趋势完全可以将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紧密地联系起来。
总而言之,世界不是静态的,主客体也不是传统认知的那样,一定就是绝然二分。如果凡是能够被人们思维和能够被人们言说的,都可以视为哲学意义上的存在的话,那么除了客观模态之外,主观模态也都可以包括在存在模态之中。由于包括模态语言在内的一些语言与“存在对象”之间有着形而上的关系,所以就使得存在模态不仅要面对客观世界,而且要思考和面对作品世界、精神对象等等,以及这些“存在对象”之间的关系与呈现等。更进一步讲,如果现实世界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实的总和,可能世界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态的总和,那么,对象存在的“清晰性”本身就在那里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说事物和事态的模糊性,并不是指“存在对象”本身的模糊,或者“存在对象”呈现的模糊,而是指人们的认知模糊而已,这其中就包括知道多少、是否相信等等问题。所以说,知识的很多“性质”并不在于命题、主体和世界之间的静态关系,而在于人们不断学习和交流的动态行为。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存在模态与动态认知模式进行细致研究,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赜,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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