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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地方税的体制综述论文
完善地方税的体制综述论文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法律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法律、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笔者认为,在选择主体税种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第一阶段(近期),这一阶段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以现行税制改革为契机,把目前一些收入量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主体税种;第二阶段(中期),这一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处于过渡期,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主体税种功能逐步弱化的基础上培育一些新的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第三阶段(远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较发达,各项改革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可以参照国际做法,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管理体制。
篇2: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论文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论文
摘要:我国基层财政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连串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以目前可利用的组织方式结构为基础,持续完善并且改进不合理内容,确保乡镇经济的发展的长期稳定性,在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前提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了预期功能,但乡镇财政体制在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以体制问题为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财政体制;健全;完善
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国乡村和大大小小的镇财政处境面临着艰难的局面,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备致使上级和基层的政府间联系不够和谐配合不一致,结果导致了省下属各县乡镇的纵向财力难以保持平衡。目前的机制无法引导上级财政将财力发放,并作为有效用的财力。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开展不够稳定和均衡,相关策略与组织体系结构不够健全完备、在治理上不够精细化等等。
1.云南乡镇财政主要状况分析
从以来云南省乡镇财政的收入逐步下跌,包括乡村和镇的经济来源占一般估算收益的比值。云南省乡镇财政经济困顿,消沉,主要原因在于云南省人口数目庞大、村民收入少导致贫穷、乡镇各领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现行的乡镇财政体制存在系列问题,首先是对于县各个领域的控制局限以及体制中出现短时间内效益大,长时间内留有危害的疑惑,最终致使从内部挖掘潜力增强实力的功能逐日减弱。需要留意的是与步调趋势一致的是实行县和乡镇收入分享县的数目,换一个方向来看撤销收入分享之后对乡镇财政的增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性,这些方面需要人们积极的去改进。
2.现行乡镇财政体制实施问题
2.1乡镇政府缺乏自主发展经济意识
到目前为止,乡镇财政的组织方式组织结构尚不够完善,对经济发展存在过多管束与限制的问题,县、乡财政的关系不够融洽、经济的踊跃性不足。县级政府即使掌握了财权,也会提防乡镇政府消极对待,乡镇财政欠缺独立自主开展本地经济的意识。
2.2乡镇政府缺乏健全的职能体系
乡镇财政具有以下特点(1)是各县的一级单位管理,(2)对乡镇财政收支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这必然导致县财政的权利集中度加大。(3)从现在的状况来看,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都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来掌控的。县级财政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对于财政监控地区内的资金和惠民策略实行的末端、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职能各项都有所疏忽,使得公共的资金开支和工作上用的资金开支不够严谨适度。
2.3乡镇监督管理水平较低
大部分乡镇综合预算管理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对各个领域的收支估算贯彻实施监控管理不强,财政的监控管理职能没有落实到实处,资金过度浪费虚用。其次,乡镇财政并没有参与上级部门直接在乡镇实施的专项项目,也并没有参与核算上级部门的资金及用途的审核,可以说从根本上并没有实现乡镇财政监管体制。最后由于各部门管理关系协调不一致,所以乡镇财政的监控管理的职能没有达成强有力的成效。
3.改革乡镇财政体制的具体措施
首先做好乡镇财政体制的革新,这是城乡公共财政体系是否能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要确保县乡镇各级经济和各类社会事业保持稳定有序的开展。其次,逐步构造公共财政体系框架,有效落实乡镇财政职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财政职能与责任,是目前县域范畴内急待解决的问题。再次,打造一套相比之下既合理又完备的乡镇财政体制是当务之急,其体制的概述包括四个机制:监控督促管理机制、财力保护不受侵害的机制、乡镇分税机制、绩效考察核对机制。
3.1进一步完善乡镇的分税机制
为使县级财政对县级各个地域的经济有一定的调动控制能力、保持财政基础的稳定、乡镇财政执行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就要在乡镇政府间实行分成的机制,保证各自有各自的保障,测量算出一定比值实现乡镇间的分成,将分税制的末端神经延长扩大,将范围延至乡一级财政,创立和中国行政体制相匹配的更为完备的分税制度,
3.2进一步完善乡镇的财力保障机制
首先,想要使乡镇政府的运作的准则和水准能够实打实的提升,就要拟定合理、有所根据的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其次,为了创立一套支出标准体系既体现部门种类详细明确、构造等级有序、又表明了支出水准金额数量的限定化,对乡镇内在的支出需求拟定合理、有所根据的保证。再次,增加预算的'审核以及外部资金的管控。把预算管理外部资金和统筹利用外部资金相结合提升其使用效率。
3.3切实做好乡镇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机制是一种核心机制,是对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控制。首先,为使县级财政的根本财力不受侵害,可对乡镇实施“超收留用、短收自负”等措施,勉励财力雄厚的乡镇主动踊跃的履行财政收益职责,而对相对落后的乡镇要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使难题和肩负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呈向上的趋势转移,经过财政移动支出弥合缺口,提防乡镇财力相差的程度加大。其次是创立拥有威望性的项目预先进行审核的委员会,对每个乡镇呈报的重大事项给予审理核查。
3.4健全并完善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是加强深化乡镇财政治理的有效措施,是以我国公有的财政机制为准则,制定的乡镇管理适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乡镇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六项基本工作职能,措施如下:将职权和措施授予乡镇财政部门,贯彻预算体系,实现治理管控,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责、完善结构性收益,审核并严格监管财政资金、农村财政治理、财产治理,这些措施能够切实促进乡镇财政体制的发展。
4.结束语
为了推动乡镇财务体制进一步发展,成功解决目前面临的一系列困难,我国拟定了一连串的策略手段和措施。我们应通过这些手段和措施,坚持深入贯彻,针对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采取必要改进措施,积极促进我国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篇3: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又称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初次向不定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的政府额度审批制到如今的保荐制,是随着我国经济开展、证券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不时完善而不时开展的。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变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理想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呈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局面前,要挟着广阔投资者的利益并障碍了证券市场的开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布置
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规则企业初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担任拟发行人的上市引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辅佐发行人树立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月1日,证监会在施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的根底上重新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规则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肯定新股发行价钱。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招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经过初步询价肯定发行价钱区间,在发行价钱区间内经过累计招标询价肯定发行价钱。
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分离。依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的规则,网下配售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网上发行主要针对市场投资者。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而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网上普通采用定价发行,假如网上的发行价钱尚未肯定,市场投资者应按价钱区间上限申购,若最终肯定的发行价钱低于价钱区间上限,差价局部将退还给投资者。
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荐人未完整实行保荐职责。202月1日,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正式开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理解拟发行企业的运营状况、面临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判别能否保荐其股票发行上市,避免低质量的企业蒙混过关。保荐制已施行6年有余,其施行过程中呈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中央,局部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并未真正做到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和承销费,能够说,保荐机构的利益和发行人的利益是亲密相关的,个别保荐人根据证监会的规则为拟发行企业停止“包装”,坦白应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质量企业的股票进入证券市场,如“江苏琼花”IPO保荐人协同发行人停止信息造假,业绩承诺落空,严重进犯了广阔投资者的利益。
2。询价机构构造单一。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普通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参与机构的'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选择。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沛,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用,又由于询价机构为一切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均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钱的动力强,而不够注重投资者的利益。
3。存在假询价可能性。询价机制在我国由于其构造、制度设计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用。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既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用停止申购,参与询价的机构普通缺乏自律、诚信,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即“未有效报价”,询价机构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时机,也即失去新股的认购资历。初步询价对象为了取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的报价存在假询价现象。累计招标询价时,由于开端的初步询价已把价钱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招标询价时会结合哄抬报价,申购新股后在二级市场转手卖掉就可获取零风险利润,利益的差遣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进步网下配售胜利率而并不关怀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这样,市场化的价钱就难以构成,扭曲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极易形成新股破发,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安康开展。
4。巨额资金囤积。新股申购的可观收益加上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根据,使得数百倍、数千倍于新股发行市值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收益。致使银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缩水,巨额资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溢价。巨额资金的频繁、无序活动,影响股市稳定,降低资金运用率。大量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而不进入正常的消费和流通范畴,在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不具有价值发明功用,却吸走股市的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功用丧失。假如大盘新股连续发行,将招致市场资金极度慌张,而到发行完毕后又一下子富余起来,合理的资金价钱体系被打乱,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定,金融体系运转很难平稳。
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措施
1。明白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白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义务,确保各司其职,并在保荐过程中增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育,坚持权责并重。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呈现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及不精确行为,保荐人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才能,严厉实行失职调查,加鼎力度完成本质审核,勤奋尽责,保证信息的完整披露,实在维护投资者利益。
2。扩展询价对象范围改善市场投资者构造。应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议权,构成多元化的询价机制。扩展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中小机构投资者,能够思索由主承销商自主引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才能和长期投资取向的中小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将中小投资者引入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中,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停止配售,可以使承销商通盘思索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请求,制定引荐投资者的准绳和规范,为发行人提供相比拟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3。加强询价机构询价义务。询价制度的设计是思索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才能微风险辨认才能,假如机构不具备上述才能,关于询价资历的特殊布置就要遭到限制。因而,应当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能够思索在机构整体询价才能到达一定水平时,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招标询价兼并,采取中间价招标,请求参与询价的对象全额缴付申购资金,以此标准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分歧性,突破“价高者得”的形式,激起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研讨的积极性,改动越报越高的询价现状并使各机构报价趋于统一。树立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询价评价体系,依据询价机构在询价中的表现及后市买卖行为,对持续评价结果较差的询价机构限制其询价配售权益,对持续评价结果好的询价机构则给予鼓舞政策予以支持,从整体上提升询价机构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
4。改动资金申购形式。综合思索按人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准绳,对机构投资者的发行量停止限制,减少网下配售比例,保证新股发行申购的公平性。合理运用回拨机制,将更多的新股放在网上留给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发行时能够采取依照账户摇号抽签并按市值配售的方式,同时,设置配售数量的上限,减少一级市场囤积的资金范围,处理深沪账户量多市值大不好分配的问题,扫除特地打新族和空仓者,进步普通投资者新股申购中签率,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鼓舞二级市场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定股票市场。
总之,新股发行制度方面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必将继续停止下去,以此推进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最终走向国际化。
篇4: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笔者认为,在选择主体税种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第一阶段(近期),这一阶段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以现行税制改革为契机,把目前一些收入量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主体税种;第二阶段(中期),这一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处于过渡期,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主体税种功能逐步弱化的基础上培育一些新的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第三阶段(远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较发达,各项改革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可以参照国际做法,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管理体制。
篇5: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地方税 税收立法权 税收管理权
【论文摘要】地方税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地方税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的一种制度,它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不同划分厦组合方式形成了地方税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中,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虽然确定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发展地区经济,也不符合分税制对于在中央与地方问合理划分税权的要求。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篇6:高职生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
高职生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近几年高职院校办学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办学历史的延长,大部分学校在学生基本素质培养方面树立了正确的教育理念、健全了相应的教育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课程体系,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找出这些问题和不足是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基本素质;培养体制;完善
一、高职院校学生基本素质培养的理论
高职院校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涉及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高等教育理论、职业教育理论等多方面的理论。理解这些理论是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校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于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只有从劳动及其作用出发,才能揭示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奥秘,解开人类历史之谜”。“劳动既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与能量的变换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其活动的社会过程”。参加社会劳动生活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教育都是为了受教育者未来可以更好的参加社会劳动生活服务的。由此可以自然想到,大学生基本素质的构成应是由人本身的成长规律和未来社会劳动生活对大学生的要求决定的。一个人自出生开始,其身体、思维、知识等方面实际上都一直处于积累之中。一般来说,一个人到16岁时,这几方面的积累达到了一定高度,基本上能满足人参加社会劳动的需要,但总的来说,在这几方面尤其是社会分工中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上,还是处在有所发展又发展不足的状态,这就需要接受高等教育来弥补。但高等教育不是人参加未来社会劳动生活的必要条件,接受高等教育只是为一个人更好的参加未来的社会劳动生活提供了可能。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人力资本理论创立者舒尔茨认为,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个人具有初步劳动能力后的'一种人力资本再投资活动。从人成长的规律和未来社会劳动生活对人的要求出发,着眼于大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的理解高等教育的本质和使命。
到高等教育阶段,由于学生的身心素质等基本素质已初步形成并达到一定高度,所以高等教育相对于基础教育而言,更侧重于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对高职教育而言,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突出职业技能培养的特殊性,使其更加容易忽略其他基本素质的综合培养。因此,高职院校建立一套基本素质的培养体制,增强对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实现高等教育的本质和使命,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大学生的基本素质教育是相对于专业技能素质之外身心素质教育、思想政治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教育。这些素质都是着眼于更好的使大学生参加未来的社会劳动而提出的、着眼于学生未来在职业中更好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的。换一个角度来讲,基本素质的这个构成在内容上不是随意的,不是某个教育者随心所欲提出的,而是由大学生未来能更好参加社会生活,获得更好的职业可持续发展的直接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每个人的职业生涯都长达几十年,如果其某项基本素质缺乏,会使其未来的职业生涯遭遇不同程度挫折,如心理素质缺乏,会使其在社会劳动中人与人的协作方面遭遇障碍。大学生所处的人生阶段正是在其身体、思维、知识积蓄发展到一定程度,将要开始其人生全新发展的时期,打牢基本素质有利于以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现状
经过实际的调查,笔者发现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办学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办学历史的延长,大部分学校已初步建立起了学生基本素质培养体制。一是树立正确的基本素质教育管理理念,提升了基本素质教育的地位;二是健全了基本素质教育的机构和管理制度,使学生基本素质教育有人负责、有章可循;三是形成了较完善的课程体系,丰富了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但高职院校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找出这些问题和不足是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基本素质培养的关键。
经过实际调查,笔者发现目前高职院校在学生基本素质培养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树立了正确的基本素质教育理念但理念未全面、有效传达给学生。目前在高职院校的领导层和管理层,都普遍重视如人文素质等基本素质的培养。高职院校的领导者也不愿意使学校落得个仅仅是职业技能的培训基地这样的名声,另外作为多年的教育工作者,学校的领导者也深知基本素质在学生未来发展中的重要性。但作为受教育的主体的学生对为什么要开设如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基本素质的课程缺少认识。因为大学分专业的缘故,许多学生对开设这样的基本素质课程不理解,虽然有人专门向学生介绍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但很少有人向谈及其制定的理论依据,很少有人向学生介绍为什么这些基本素质课程要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很少有人向学生介绍基本素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未来发展的影响,这样使学生只是在被动的按着学校开设的课程走,学习课程仅仅是获取学分,没有着眼于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这样自然而然的使学生对基本素质课程产生轻视。笔者认为,受教育者也需要知道教育本身的理论知识。经过笔者在数所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调查,发现许多学生对这些到教育理论没有深刻的认识。
二是健全了相应的教育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又基本上无事可做。经过实际调查,笔者发现许多高职院校都设置了社科部、基础部、人文教研室等管理基本素质教育这样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因为不象学校的各系一样有自己的学生,所以它们的日常事务也仅仅是管理老师上课,传达一些上级的文件通知,基本上和学生脱离了关系。除全校运动会外它们如果自主想组织和安排自己的一些创意教学活动,还需要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的配合,工作难度较大。时间长了,这些机构中有些机构往往成了无事可做的机构。笔者曾经调查了几所高职院校的人文教研室,大都是这个样子。三是形成了完整的课程体系但老师课程授课压力较大。除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涉及的思想政治理论、体育等基本素质教育必修课外,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了丰富基本素质教育的选修课程。但由于高职院校招生数量较大,所以无论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基本素质教育的课程最大的特点是学生多,所以任课老师组织管理学生的难度大。而教务处往往把对课堂的管理如考勤全部交给了老师,增大了老师课堂的授课压力。
三、对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基本素质培养体制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高职院校基本素质培养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基本素质培养体制提出以下一些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提高理论认识,围绕追求学生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构建和优化对学生基本素质教育的管理格局和课程设置格局。二是整合基本素质教育管理机构,扩大基本素质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赋予其一定的组织教育活动自主权、学生管理评定权。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职能机构承担起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评定,使任课老师摆脱对学生管理的压力。三是在新生入学教育制度中增加内容,让基本素质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起对学生介绍大学专业教学计划和选修课中基本素质课程开设的依据及意义,进行教育理论的教育。这样既解决了基本素质教育管理机构无事可做的局面,又可以把基本素质教育理念和理论传达给了学生。
高职院校由于办学历史短、学生人数多、以就业为导向等不同于普通高校的特点决定其教育理论、管理体制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和创新。本文在高职院校基本素质培养这个方面进行了一些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考察,希望能为高职院校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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