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条例(整理8篇)由网友“知名不具卍”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工会工作条例,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篇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照检查工作报告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照检查工作报告
一、深入学习宣传
在学习宣传阶段,首先抓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学习,每位班子成员都发了一份《条例》。工会提出了工会主席带头学、工会干部认真学、全体职工普遍学的具体要求。各单位也分别采取集中学习、重点辅导、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并辅以广播、闭路电视、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摸的学习宣传活动。同时,集团工会还选派五个公司的工会主席参加了市总学习《条例》专题辅导和系列讲座,并作为小教员在工会系统和职工中对《条例》进行了学习讲解,从而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了《条例》的内容,全面把握了《条例》的精神实质。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集团工会正在准备全体职工《条例》知识答卷和宣传板报橱窗评比等活动,并计划明年春节后开展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二、对照查找问题
集团工会要求各权属单位在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搞好两个对照,查找存在问题,组织好对基层的检查,制定好目标措施,形成正式报告上报。两个对照:一个是基层工会委员会要逐条对照,一个是分厂、车间工会要逐条对照。查找存在问题是从公司实际考虑的,因为从集团整体工会工作看,基本比较好,但不是没问题,也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要克服自我感觉良好,自认没有问题或无大的问题的思想,坚决防止查找不认真不深入,走形式走过场。对此,集团工会要求基层工会认真填写《工会工作自检表》。在此基础上,抽查部分单位的情况,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到目前,基层各单位都完成了对照检查。集团工会还检查了昊华公司、长沟峪矿、木城涧矿、昊煜公司、热电厂、金泰恒业公司、宣武煤炭公司、西城公司、物业公司九个单位学习落实《条例》的.情况。从检查汇总来看,公司工会系统基本上达到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而且在职代会建设、职工之家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性生产保护工作、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面近几年还有新的突破,充分体现和结合了企业特点。如在职工建家方面,集团工会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去年新修订了《建家考核细则》。在外来务工人员入会方面,近几年一直做为重中之重来抓。因为这项工作有难度、有阻力,既有承包头头不愿建工会的问题,也存在外来工不愿入会的问题,同时在开始阶段也存在不愿抓这项工作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集团工会通过抓认识,抓典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开展活动吸引,帮助承包头头解决问题等多方面工作,推进了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在职代会建设方面,集团工会始终坚持了每年各专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的检查、巡查、调研、座谈等活动,各组每年不少于两次。近三年来,在职代会上做董事会、经理层、工会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又都做安全生产、职工三险缴纳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领导班子成员收入方案,集团公司在职代会联席会上做报告,基层多数在职代会上做报告,如化工厂还在厂务公开栏里公布。在群众文化活动方面,集团工会从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精神文化权益入手,开展了大量活动,行政也给予了不少资金支持。
篇2:班主任工作条例
班主任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派往各个教学班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和管理的干部。班主任接受系部党政双重领导,并在系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班是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每一个或两个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实行聘任制,任期原则上按所带班级的专业标准学年限制。各系部原则上从本系部教师和学生中聘任,也可以从管理干部和其他系部学生中选聘,任期未满要求中途更换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并确定接替人选,班主任人选报学生处备案。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2、热爱学生工作,善于观察、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教育、治学态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楷模。
3、热爱班主任工作,愿为学生服务,对学生热爱、尊重、信任、真诚和关心,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的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作风正派,服从领导,自觉执行纪律。
5、知识面较广,对学生管理及学生心理方面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班主任职责
1、抓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配合“两课”的教学,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入学教育、军训工作。善于通过党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各种典型人物、典型事件,搞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紧紧围绕学生的.成才和成长,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所在专业班学生的培养模式和人才规格,了解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学习的教学环节的意义和作用,为教学搞好服务,注意与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实现班主任工作与教学工作的有机统一。
3、抓好班风建设。以学风建设为核心,抓好组织纪律和集体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勤奋严谨进取文明”的校风建设目标,争创“优良学风班”、“十佳文明班级”和“百佳文明学生”。
4、深入教室、寝室、课堂、食堂以及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作学生的良师益友,及时解决问题或反映学生中存在的意见和要求。
5、抓好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认真选拔、培养学生干部,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与自觉性。做好院系部学生干部推荐工作。
6、参加班干部例会、党、团日活动和主题班会。
7、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
8、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综合素质测评、评先评优、奖贷学金的评定、困难补助的评定、勤工助学活动安排、抽查学生上课出勤及“文明宿舍”活动的组织落实,协助学院、系部做好违纪学生的情况调查与处理工作。做好后进同学的转化工作。
9、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10、及时处理或反映学生中各种突发事件。
三、对班主任的要求
1、经常深入学生。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级会议或集体活动,至少听课一次。每周至少到教室寝室各一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必须到常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上报,不得超过24小时。
2、每学期至少与任课教师交流两次教与学的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好教与学中的矛盾和问题。
3、按系部要求,参加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系部的班主任例会和班主任培训等。
4、每学期结束前,要写好工作总结和下学期(或学年)的工作计划。
5、认真开展学生工作的理论研究,要定期发表论文。
6、认真完成好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7、班主任务必做好工作记录。
篇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公司党委工作条例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1.1公司党组织隶属公安县机关工委领导,处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开展活动。
1.2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批准,公司设立党委,在下属部门(子公司)设立党支部.
1.3公司党组织根据结构的变化和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党组织的设置,保证党组织体系的健全。
1.4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市(自治区)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原则上挂靠当地党组织;股权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2.党组织内部机构
2.1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设立内部机构。公司党组织可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
2.2党的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2.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4公司党委对基层党支部实行宏观领导和管理,不必要求对应设置内部机构。
2.5党组织应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范围,并与公司行政系统合理分工和衔接。
3.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
3.1公司党委成员由5-7 人组成,基层党支部为3-5 人组成。
3.2按照党的干部选拔标准,选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有驾驭全局能力,受群众拥戴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
3.3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并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3.4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为鼓励党员员工从事专职党务,待遇可适当倾斜,并建立与行政,专业管理人员交流、轮换制度。
4.党组织职责与任务
4.1主要职责
4.1.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4.1.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和人事管理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4.1.3加强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1.4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1.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4.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任务。
4.3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培养、考察、调配工作。
4.4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增强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党员的党建理论、形势和国情教育,以及市场经、科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6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
4.7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应自觉按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不搞腐败,加强纪检,对违纪党员及时处理。
4.8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9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要经常向组织汇报。
4.10按照党员标准,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优秀分子入党。
4.11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1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14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工作制度与方式
5.1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
5.2公司党委和纪委负责人(或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或交叉兼职。条件具备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时,党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并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2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党组织的意图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指挥之中;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5月20日
版本号:G-A 受控(编号/章):
篇5:共青团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公司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特制定本条例。
1.基本任务
1.1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和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式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做好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1.2 当好公司党委的助手,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配合党委做好青年工人中的推优入党工作。
1.3 关心团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1.4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1.4.1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团的各级组织机构,加强对团总支和直属支部的领导,指导各级团组织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1.4.2 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以及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1.4.3 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
1.4.4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1.5 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1.6 在青年工人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各项管理工作.
2. 管理条例
2.1 岗位责任制。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 分工负责制。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加强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2.3 实行制度管理,《博盈投资共青团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3. 团员发展制度
3.1 发展团员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发展团员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坚持保证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原则;坚持入团自愿的原则;坚持严格履行入团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3.2 团员发展一般每年5 月份进行一次。
3.3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3.3.1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
3.3.2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并向所在团支部提交了入团申请书的有志青年。
3.3.3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了解团的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3.4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3.5综合素质较好,生产和工作中有朝气、有活力。
3.4 接收团员的组织程序
3.4.1申请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入团申请书后,可由团支部指派或本人约请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的两名团员做其入团培养人和介绍人。
3.4.2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并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3.4.3团支部委员会以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团内外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并在参考工作技能和激情、平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3.4.4经过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团材料及团支部讨论意见报公司团委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入团申请、思想汇报、工作表现、评优情况等,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团支部反馈。
3.4.5经过团委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由入团介绍人指导其填写《入团志愿书》,汇同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一并上报公司团委审查批准。
3.4.6经过团委审查批准的新团员,由团委组织部备案。所在团支部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新团员谈话。
3.4.7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3.4.8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4. 汇报制度
4.1 团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公司团委每年至少向公司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二次,各团支部每月向团委和同级党支部汇报一次。团内举办重要活动前后、决定重大奖惩之前,必须向相应党组织汇报,征求意见。
4.2 各级汇报可采取口头汇报、会议交流、书面汇报、检查会议记录和工作手册等方式进行。
4.3 团员每年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发言,也可以个别谈心或书面汇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自己对党、团、国家大事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碰到的思想认识问题。
4.4 团委要认真听取各团支部和团员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归纳,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安排。
5. 会议制度
5.1 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开一次会,总结前段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后段工作任务,每次会议完毕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案存档。
5.2 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公司团员代表大会.
5.3 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尽量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解决的.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解决的不开会。
5.4 任何会议,主持人必须严肃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
6. 奖励和处分条例
6.1 奖励条例
6.1.1 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6.1.2 不定期给予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通报表扬。通报表扬要写简要材料.
6.1.3 授予荣誉称号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授予荣誉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存入团员档案或人事档案
6.2 处分条例
6.2.1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6.2.2 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总支审核,送公司团委审批;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由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团委审批。
6.2.3 团员处分上报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犯错误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和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及犯错误人书面检讨一份,连同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6.2.4 处分决定做出以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若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起报公司团委,经调查核实后,加重处分。6.2.5 处分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权利。
6.2.6 留团查看处分,在查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查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查看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
6.2.7 改变或撤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决定公司团委批准。
7.团委岗位职责
7.1 团委书记职责
7.1.1 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及时传达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经常向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年工作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团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7.1.2 定期召开团委办公会议和团支部书记会议,讨论团的工作。
7.1.3加强团委班子的团结,搞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团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团干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努力提高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搭桥。
7.1.4 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经常督促和帮助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7.1.5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完成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
7.1.6. 开展调查工作,熟悉团情,掌握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7.1.7负责团内经费的审批。
7.2 团委干事职责
7.2.1.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务,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2.2深入到青年工人当中,及时收集和反映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团委书记汇报。
7.2.3 协助团委书记做好大型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7.2.4负责团费的收缴,团员关系的接转和团员证注册工作。
7.2.5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进行有意义的活动。
8.团支部工作
8.1团支部在公司团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团支部要领会、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经常向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8.2团支部工作范围
8.2.1 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8.2.2 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8.2.3 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
8.2.4. 发展新团员,开展“两优一先”创建活动。
8.2.5. 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8.2.6 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协助团委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8.3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8.3.1 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式任务教育。
8.3.2 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8.3.3 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8.3.4 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8.3.5 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8.4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民主生活会、演讲、讲座、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竞赛等形式。
8.5 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团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情况要进行考核。
9 团员团籍注册制度
9.1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时间在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暂缓注册。
9.2.1 不按时交纳团费者。
9.2.2 受团内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团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时间不足三个月者;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查看期间暂缓注册。
9.2.3 对民主评议工作不积极,个人总结不认真者。
9.2.4 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累计五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和连续半年以上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不改者。
9.2.5 不支持团支部工作,经常出难题者。
9.2.6. 不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履教不改者。9.2.7. 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予暂缓注册的行为。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团内除名
9.3.1. 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团员的。
9.3.2 受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团员。
9.3.3 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错误性质严重的受到开除处分的团员。
9.3.4连续半年不交纳团费,自行脱团的团员。
9.3.5 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不予注册的。
9.4 团籍注册程序
9.4.1.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团支部提出注册方案,与民主评议其它结果和决议一并报团委批准。
9.4.2 由团委干事在团员证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9.4.3 将注册后的团员证发给团员。
10.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今后团内一切规章制度均以《条例》为依据,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
发布日期:205月20日
版本号:G-A 受控(编号/章):
篇6:共青团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公司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特制定本条例。
1.基本任务
1.1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和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式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做好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1.2 当好公司党委的助手,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配合党委做好青年工人中的推优入党工作。
1.3 关心团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1.4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1.4.1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团的各级组织机构,加强对团总支和直属支部的领导,指导各级团组织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1.4.2 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以及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1.4.3 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
1.4.4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1.5 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1.6 在青年工人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各项管理工作.
2. 管理条例
2.1 岗位责任制。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 分工负责制。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加强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2.3 实行制度管理,《博盈投资共青团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3. 团员发展制度
3.1 发展团员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发展团员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坚持保证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原则;坚持入团自愿的原则;坚持严格履行入团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3.2 团员发展一般每年5 月份进行一次。
3.3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3.3.1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
3.3.2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并向所在团支部提交了入团申请书的有志青年。
3.3.3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了解团的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3.4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3.5综合素质较好,生产和工作中有朝气、有活力。
3.4 接收团员的组织程序
3.4.1申请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入团申请书后,可由团支部指派或本人约请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的两名团员做其入团培养人和介绍人。
3.4.2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并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3.4.3团支部委员会以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团内外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并在参考工作技能和激情、平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3.4.4经过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团材料及团支部讨论意见报公司团委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入团申请、思想汇报、工作表现、评优情况等,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团支部反馈。
3.4.5经过团委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由入团介绍人指导其填写《入团志愿书》,汇同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一并上报公司团委审查批准。
3.4.6经过团委审查批准的新团员,由团委组织部备案。所在团支部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新团员谈话。
3.4.7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3.4.8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4. 汇报制度
4.1 团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公司团委每年至少向公司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二次,各团支部每月向团委和同级党支部汇报一次。团内举办重要活动前后、决定重大奖惩之前,必须向相应党组织汇报,征求意见。
4.2 各级汇报可采取口头汇报、会议交流、书面汇报、检查会议记录和工作手册等方式进行。
4.3 团员每年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发言,也可以个别谈心或书面汇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自己对党、团、国家大事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碰到的思想认识问题。
4.4 团委要认真听取各团支部和团员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归纳,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安排。
5. 会议制度
5.1 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开一次会,总结前段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后段工作任务,每次会议完毕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案存档。
5.2 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公司团员代表大会.
5.3 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尽量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解决的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解决的不开会。
5.4 任何会议,主持人必须严肃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
6. 奖励和处分条例
6.1 奖励条例
6.1.1 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6.1.2 不定期给予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通报表扬。通报表扬要写简要材料.
6.1.3 授予荣誉称号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授予荣誉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存入团员档案或人事档案
6.2 处分条例
6.2.1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6.2.2 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总支审核,送公司团委审批;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由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团委审批。
6.2.3 团员处分上报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犯错误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和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及犯错误人书面检讨一份,连同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6.2.4 处分决定做出以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若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起报公司团委,经调查核实后,加重处分。6.2.5 处分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权利。
6.2.6 留团查看处分,在查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查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查看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
6.2.7 改变或撤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决定公司团委批准。
7.团委岗位职责
7.1 团委书记职责
7.1.1 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及时传达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经常向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年工作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团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7.1.2 定期召开团委办公会议和团支部书记会议,讨论团的工作。
7.1.3加强团委班子的团结,搞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团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团干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努力提高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搭桥。
7.1.4 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经常督促和帮助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7.1.5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完成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
7.1.6. 开展调查工作,熟悉团情,掌握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7.1.7负责团内经费的审批。
7.2 团委干事职责
7.2.1.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务,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2.2深入到青年工人当中,及时收集和反映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团委书记汇报。
7.2.3 协助团委书记做好大型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7.2.4负责团费的收缴,团员关系的接转和团员证注册工作。
7.2.5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进行有意义的活动。
8.团支部工作
8.1团支部在公司团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团支部要领会、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经常向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8.2团支部工作范围
8.2.1 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8.2.2 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8.2.3 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
8.2.4. 发展新团员,开展“两优一先”创建活动。
8.2.5. 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8.2.6 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协助团委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8.3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8.3.1 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式任务教育。
8.3.2 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8.3.3 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8.3.4 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篇7: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条例第七条医院设急诊室,并要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床。挂号、收费、检验、放射、药剂、手术等科室,要密切配合,为急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院可设急诊科。急诊科、室要配备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要相对固定。建立抢救室和传呼设施,常备必需的急救药品器材,制定抢救常规和抢救程序。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观察室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查房等制度,留院观察病人应有病历、正式医嘱和观察记录。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应诊。危急病人不受划区分级分工医疗限制。可能在转院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应转院。门诊各科室各部门要按规定任务配足医疗力量,搞好协同配合,有秩序地安排就诊,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尽可能缩短候诊时间。建立门诊病历,实行预约门诊、计划门诊和门诊一贯制。主任医师要定期参加门诊,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应保持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门诊病人经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复诊。加强候诊教育,做好防治疾并计划生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工作。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外,任何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八条认真做好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对住院病人应有固定的医师负责,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组织好危急重病人的抢救、会诊及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讨论。加强手术管理,建立重大手术和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和审批制度,明确门诊和住院手术范围。逐步建立重病监护室、危重病人抢救室、手术后病人复苏室。加强随访工作,搞好资料积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院医师二十四小时负责制。某些科室实行总住院医师制。
第九条医院要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护理工作。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院的护理工作。科室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三级负责制或护士、护士长二级负责制。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院内调配由护理部或总护士长负责;任免、晋升、奖惩等要充分听取护理部或总护士长的意见。护理人员要树立专业思想,认真执行医嘱和护理常规,根据分级护理原则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格执行交接-班、查对等护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实行护理查房、计划护理和夜间护士长总值班制。注意总结护理经验,开展护理科研工作。搞好病房管理,减少陪住,控制探视,建立良好的病房秩序。
第十条药剂、检验、血库、病理、放射、同位素、理疗、功能检查、营养等医疗技术科室,要加强技术力量,充实必要设备,有计划地培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积极开展新技术,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工作质量。检验、药剂等科室要逐步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开展质量控制。较大医院可设医疗器械科和专职维修人员,也可以配备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根据医院特点,对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有所侧重,全面发展。建立健全中医科和中药房,设置中医门诊和病房。中医病房的设置一般应占全院总床位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医院亦可超过这个比例。要有计划地将中医院校毕业生充实到中医科,加强中医技术力量。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总结名老中医、中药人员的经验,搜集、验证民间单方验方,总结疗效,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有条件的应设中西医结合病房或病床,充分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成果,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的医院,要切实做好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提高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内科、儿科实行预检和分诊。手术室、分娩室、婴儿室、监护室、血库、注射室、制剂室、检验科、供应室以及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场所,均应严密消毒。对献血者进行体格检查、肝功能检查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测定等。根据任务设立传染病房或隔离病室,对传染病人实行分类隔离治疗。传染病房或隔离病室的工作人员和病人,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发现传染病人,要及时登记、报告疫情。有毒有害和有传染性的污水污物,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医院应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和饮食卫生,加强对病人的卫生宣传教育,为病人创造一个整洁、肃静、舒适、安全的医疗环境。
第十三条医院的`预防保健科,要做好地段的医疗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妇幼卫生,做好围产期保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业务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报告,做好预防投药和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有关科室开展家庭病床。积极防治传染并职业并结核并精神病和其它多发并常见玻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要在指定的若干综合医院和工矿医院设置职业病科,加强工矿职业病的防治。
第十四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有临床研究任务的可设置一定床位,要注意改进节育技术,保证手术质量。结合计划生育临床工作,积极进行节育、优生学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有的医院,可建立婚前健康咨询门诊、遗传疾病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做好优生工作。
第十五条搞好划区分级分工医疗,建立逐级技术指导关系,实行转诊、转院制度。上级医院要对下级医院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输送技术骨干。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要为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医务人员,指导解决疑难问题;协助进行妇科病查治及婴幼儿健康检查;协助开展医疗、保舰教学及科研工作。城市医院要与厂矿、基层医疗机构、县医院挂钩协作,开展技术指导,帮助提高技术水平。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十六条医院必须制订培养本院各类人员的规划,明确要求,落实措施。在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搞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努力跟上国内外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务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重视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重点培养,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技术骨干队伍。技术队伍的培训,要坚持在职教育为主,发挥高级技术人员的作用。行政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对医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要确定专人负责,订出培养计划,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考核,保证教学质量,并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医疗思想和优良的医疗作风。
第十八条医院要积极开展以提高临床医疗、护理水平为主的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应开展临床实验医学和基础理论的研究,经批准可设立实验研究室或专科研究所(室)。对经过临床验证和鉴定,确已肯定的科研成果,应积极推广应用。要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改进技术措施。经常开展学术活动,做好医学情报资料的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临床药学研究,使药剂工作在医疗中发挥最大效应,并不断降低毒副反应,做到安全合理用药,以提高医疗效果。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医院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业务实际,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全院医疗业务动态。要做好人员、设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职责清,情况明,调度灵,协作好,效率高,使医院各项业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医院要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任务,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业务建设目标,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的年度计划,按计划安排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付诸实现,使每所医院办成有自己特色的医院。
第二十一条医院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组织编制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缺编的业务技术人员主要从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中补充,不得安插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对现有从事业务技术工作而又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要抓紧培训提高,经过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医院要建立技术档案,通过实际考核,选拔优秀人才。
篇8: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民兵工作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民兵工作条例
(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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