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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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篇1: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一、导言

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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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一、中国民法学之含义

民法(civil law),从狭义的层面理解,这一概念特指以罗马-日尔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的私法,所以,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在这一意义上,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如果它偏离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本原,它就不成其为民法了。但是,从广义的层面理解,民法也就是私法,或者说,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应当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而不限于某一法系。我想,当我们说中国的民法学时,这里的民法学应当是指后一层面上的意义,尽管历史上的中国民法学主要继受大陆法系。

作这样的定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于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的理解,也涉及到我们对于现今中国民法学研究状况的评估和反思,更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二、知识的类型:民俗的与分析的

知识由概念构成,概念的类型决定知识的类型。美国法律人类学家波赫南将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民俗的”,另一类是所谓“分析的”。民俗的概念属于一个民族固有的概念体系,是一个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而分析的`概念则不属于任何“民俗体系”,它是社会科学家的分析工具,是“社会学家和社会人类学家多少凭借科学的方法创造出来的概念体系。”1

波赫南的理论提醒我们,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民俗化的概念体系,2 主要是罗马民族的民俗产物,当然,罗马法延续至今日,其间也经过了注释法学、概念法学的改造和加工,在罗马法这一民俗的概念体系中已经掺入大量的分析性的概念,但是,这些分析性的概念并没有彻底改变罗马法原有的基本结构,它们只是附着在罗马法原有的民俗性的概念之上,协助罗马法这个古老的法律结构去应付现实社会。

三、民俗民法学与分析民法学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将民法学中的知识初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历史演变而来的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知识,另一类是理性建构的具有普适性的知识。实际上大陆法系中的以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为基本内容的民法学主要是历史演成的知识,而现代分析法学则主要是理性建构的知识。前者可以称为民俗民法学,而后者应用于民法学研究中时,则可以称为分析民法学,未来民法学的发展必将在这两种知识之间的张力之中展开。

分析法学从来不认为一种绵延千年的民法结构就是民法天经地义的结构,它只认为,民法的内在机理是恒定的统一的,而民法的内在机理所演绎出来的民法外在形态却可以是幻化无穷的,罗马-日尔曼体系的民法结构只是无穷可能性中的一种而已,正如所有的语言的内在结构是恒定的统一的,但是,各民族语言的具体形态却是多姿多彩的。奥斯丁说:一个不了解其他民族的法律的人,也不可能真正理解自己民族的法律。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不了解分析民法学的人,也不可能真正理解自己民族的民法。

也许历史已经验证,罗马-日尔曼体系的民法结构可能是最适合市民社会生活和最适合普通民众智力的一种结构,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它是完美无缺的,它就是最科学的。当然,我们也必须切记,法律是一个十分奇怪的家伙,对于法律来说,最科学的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这也是分析民法学有时“吃力不讨好”的地方。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将一种活生生的民法学知识机械地标以民俗民法学或分析民法学是不妥当的,如罗马法作为一种民俗民法学,其中已经包含大量十分精致的分析性概念。布莱克斯通在撰写《普通法释义》时,就是将罗马法的概念和结构作为一种分析性工具,来整理和解释普通法的。3 这也是罗马法后来流传至广的原因所在,否则,一种纯粹民俗的东西是不可能征服世界的。

四、分析民法学之功能

分析民法学对于民俗民法学可以承担一种反思、理解和批判的功能,帮助我们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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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摩尔元伦理学与海德格尔的原伦理学之方法论比较

摩尔元伦理学与海德格尔的原伦理学之方法论比较

“善”的概念具有多种含义,在西方哲学和伦理学上有着不同的定义.摩尔采取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对“善”的定义问题.与此不同的是,海德格尔对“善”也有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理解,他采用的是现象学的`方法,试图对“善”给予说明.笔者试图对两者的不同与共同之处进行初步的探讨.

作 者:胡军方 Hu Jun-fang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社科部,广西,玉林,537000 刊 名: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LI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8(6) 分类号:B151 关键词:善   元伦理学   原伦理学  

篇4:雅思阅读语法基础之定语从句分析

词汇量,可以通过短时间突击而获得迅速提升,但语法则完全不同,需要你的大量语言的输入浸润。对于雅思阅读来说,单纯的词汇量不能给你带来阅读如飞般的快感。而对于雅思阅读语法基础之一的定语从句,仅在剑桥雅思10的阅读中,定语从句出现的频率就超过了100句。本文将实例讲解定语从句在雅思阅读长难句中的翻译方法,帮助大家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理解雅思阅读长难句。

烤鸭们都知道,定语从句可以分为限定性定语从句与非限定性定语从句。这种分类方式是根据中心词与修饰成分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决定的,那么我们在翻译和理解阅读长难句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定语从句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

篇5:雅思阅读语法基础之定语从句分析

在非限定性定语从句中,中心词本身意义是明确的,修饰中心词的定语从句起补充说明的作用。所以在翻译时,将非限定性定语从句与之前的主句译为并列结构即可,即先翻译主句,再翻译非限定性定语从句。

例:This all amounts to heightened activity and noise levels, which have the potential to be particularly serious for children experiencing auditory function deficit. (J9T2P1P2)

讲解:

由于have是复数形式,所以which指代前文的heightened activity and noise levels。

可译为:这一切增加了活动量与噪音级别,这对患有听觉功能障碍的孩子有潜在的严重影响。

但是‘这’在中文中指代抽象,所以虽然句子成分分析准确,但是仍然不能理解句子和含义。修改如下:

这一切增加了活动量与噪音级别,增加了的活动量和噪音量对患有听觉功能障碍的孩子有潜在的严重影响。

篇6:雅思阅读语法基础之定语从句分析

在多数限定性定语从句中,中心词本身的意义不够明确的,需要定语从句修饰后才能确定准确含义。因此在翻译一般的限定性定语从句时,将定语从句像一般的定语一样翻译到中心词之前就可以了。注意,适用于这种翻译方法的定语从句长度一般较短。

例:In addition to the reptiles, birds, mammals and insects which we see all around us, other groups that have succeeded out of water include scorpions, snails, crustaceans such as woodlice and land crabs, millipedes and centipedes, spiders and various worms. (J9T1P3P1)

可译为:除了在我们身边看到的爬行类、鸟类、哺乳类和昆虫外,其他成功从海水中出来的种群还有蝎子,蜗牛,甲壳纲动物(木虱、陆生螃蟹、千足虫和蜈蚣)、蜘蛛和各种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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