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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
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
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一般而言,我们只要有了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和与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就可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这里不存在道德难题。但如果我们在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时,对相关事实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可依据的道德原则相互冲突,或是道德范畴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就会陷入难以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困境,这时,道德难题就出现了。由此,我们可以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即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道德难题;道德规范缺失和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道德难题;道德范畴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环境伦理学存在着上述三个层面的道德难题。其中元伦理难题一般不会在其他应用伦理学领域出现,但却是环境伦理学所碰到的带有根本性质的道德难题。
相对于规范伦理学而言,元伦理学不以论证和提供实质性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为使命,它追问的是伦理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注重研究的是道德范畴的定义和道德推理的确证。据弗兰克纳考察,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问题:(1)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2)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判断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的”相对照的“道德的”的意义是什么?(3)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辩解‘动机”、“责任‘理由‘自愿”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4)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或者说,道德推理和价值推理的逻辑是什么?
弗兰克纳认为:在这四条中,(1)和(4)是更标准的元伦理学问题……在(1)和(4)中,(4)是基本的”〔1]。马克。蒂姆斯进一步归结道:前三个问题所关涉的是(伦理术语的)意义;第四个问题所关涉的则是(道德判断的)确证显见,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范畴“内在价值”、基本范畴“自然权利”的定义以及直接从“内在价值”到环境伦理的推理的确证,正是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形态和道德思维方式所留下的元伦理难题。
1内在价值:核心范畴的定义难题
内在价值是构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界内在价值是生态伦理学的具有导向作用的、关键的、基本的、核心的范畴〔3]。诺顿也明确提到,“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的原则论断或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伦理学”〔4]。可以说,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有赖于“内在价值”的定义。
价值是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关于价值的定义颇多,但人们对价值的含义基本能形成共识,即“价值”是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当说“X具有价值”时,意味着客体(X)具有满足主体(Y)需要的属性。客体(X)和主体(Y)可以是相分离的外在联系,即两个实体间的联系,也可以是相重合的同一个实体的内在联系。在后一种关系中,当客体(X=Y)具有满足主体(Y=X)需要的属性时,客体X是对自身的需要的满足,这时的价值,就是内在价值。按照培里的表述是“客体因其自身被欲望”6]。由此,当说“X具有内在价值”时,X必定具有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当说“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时,自然必定具有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也就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对于作为主体的自然界的价值,即自然界是拥有自己的“好”的实体。所以,罗尔斯顿强调:有机体拥有某种属于它自己的善,某种内在的善”。这样,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证明,必定演变为对自然的主体地位的证明。这就是为什么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焦点由“价值”转向“主体”的原因。
问题在于传统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人是主体因为只有人才有理性能力。如果非人类中心论者要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就必须对传统的主体理论进行批判,在理性之外重新设定主体资格的标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各个流派正是这么做的。动物解放/权利论者对动物天赋价值的论证,就是以对物种歧视的批判为起点的。要破除物种歧视,就要限制人类对待动物的特权,剥夺人类作为惟一价值主体的地位,就要确认动物与人类平等的价值主体地位,而对两者平等地位的确认,是以它们共同具有的苦乐感受能力为标准的。生物中心论对“内在价值”的证明,则使用了更为宽泛的主体资格标准。泰勒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有机整体或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之中,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生命的目的中心。有机体的活动指向自身的生长、繁衍的目标,这个指向的目标就是有机体自身的“好”,有机体的各种功能都是直接地为了实现它自身的好,拥有自己的“好”的存在物就是主体而不以能否自觉意识到并自觉地去实现这种“好”为主体资格标准。
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对“内在价值”的证明更是在泛主体化的框架里进行的。罗尔斯顿的论证最为典型。他认为动物、植物等生命体虽然不能拥有自我意识、自律能力,但是有机体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选择的能力,比如,向日葵会趋向水和阳光,昆虫会对植物感兴趣,等等。它们都是可以利用他物为“手段”来维持自己生命存续的主体。不仅如此,罗尔斯顿还认为,大自然是一个由低到高、趋向于某种目的的过程,它创生着包括人类在内的万事万物。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确认自然的自组织性或自我目的性,将价值主体无限制地扩展到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乃至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包括人、动物、植物、有机物、社会、生物圈等一切具有调节功能的个体、整体及其自控系统。人不但不是惟一价值主体,也不是最高的价值主体,只有自然才是最高主体甚至是绝对主体。
显见,环境伦理学对“内在价值”的定义和证明最终来自于对自然主体的目的性确认,正因为如此,关于“内在价值”的定义也就存在诸多的难题。
其一,“内在价值”的定义问题只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中。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内在价值”范畴的初衷,在于通过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确认,来重新定位人的价值地位,从而走出人和自然对抗关系的困境。但如上所述,环境伦理学各个学派论证“内在价值”的逻辑,却容易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他们通过对以人为价值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走向肯定自然界是价值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肯定人具有内在价值,走向肯定自然界、动物、生物、生态系统也与人一样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最后难免走向了和自然的另一种分离和对立,从而违背了提出“内在价值”的初衷。
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有机论模式的事实性描述,来确认自然内在价值,使得价值范畴失去了质的规定性。“内在价值”作为一个价值范畴,不再是标示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自然存在的客观属性。奥尼尔曾举摩尔的用法为例:“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7]。奥尼尔把‘内在性质”定义为一事物所具有的“非相关的属性”,即一事物与其他事物所不同之处。生态系统中的任何物种(包括无机物)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属性和功能,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也就是内在价值。这样,从传统的价值定义出发,把价值范畴推广到一切自然物,其结果是把价值论视域中的事实,变成了价值,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质的不同,取消了价值范畴的特殊性,最终取消了价值范畴存在的意义。
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内在价值”定义误用了“内在”的概念。非人类中心主义定义“内在价值”的根据在于内在于自然存在物的生存目的。事实上,维纳早就将世界的目的性分为三个层次,即人的目的性、动植物的目的性和无机自然界的目的性。自然界三个层次的目的性其实是三个不同的东西,人的目的性通过其有计划的自觉的行为体现出来,而动植物的目的性则只是对外部环境的一种本能的适应,无机界目的性则是一种自然的平衡状态。任何存在并非有了自身的目的就有内在价值,而是能将自身对象化,去自觉地追求和实现这个目的,才谈得上内在价值。因此,自我意识是“内在”价值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目的的存在即使能定义价值,也无法定义内在价值。把自然的生存目的作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依据,误用了内在的涵义。
2自然权利:基本范畴的定义难题
自然权利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对这个概念的定义和证明是当代富于挑战性的伦理学问题,诺兰就曾指出:生态意识中所包含的道德问题属于我们时代中最新颖的、富于挑战性的道德困境。这些问题之所以最新颖,是因为它们要求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承认动物、树木和其他非人的有机体也具有权利”[9〕。
“权利”的定义也极为复杂。张文显就把权利定义大致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等8种〔°〕。其实,无论权利的何种定义,我们都能抽象出权利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利益和正当。庞德在阐释权利的历史时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其一,权利在最原始的意义上是指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其二,权利概念的正式提出也是罗马人对正当的事情的概括;其三,自然权利或应有权利就是基于自然法这一规定正当行为的理想法令而拥有的对某些东西和做某事的权利;其四,法律权利不过是对自然权利这种正当的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与保证〔11〕。格林也曾断言,权利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己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对共同利益的彼此共同意识与相互承认,构成了权利成立的理由。格林还说:“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12〕。
可见,权利不过是指正当的利益,因此,自然权利就是指自然物的正当的利益。这样,问题就归结
为自然是否拥有利益?自然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传统伦理学里,非人的存在是没有所谓的利益的。按英国哲学家卡鲁塞斯的说法,动物不能够应用语言,所以它们不能够思考,因为不能够思考,所以它们意识不到任何事情。动物对它所体验不到的事情是没有利益的。以此类推,其他存在物也无所谓拥有自己的利益。但非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内在价值概念的提出,证明自然存在物具有生存利益。P.泰勒区分了两个概念即“拥有利益”和“拥有自己的好”。所谓“拥有利益”是用来专指人和高等动物的,指某一存在物不仅拥有自己的目标,而且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目标的存在,显然,这只有人和部分高等动物才具备。但是“拥有利益”只是“拥有自己的好”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高等动物的“好”是它自己能够意识到并有意识地去自觉实现的“好”,因此,可以把它称为主观的“好”,植物和低等动物不能意识到自己的“好”,更谈不上有意识地去自觉实现这种“好”。因此,可以把它称为客观的“好”。主观的“好”和客观的“好”都是客观存在的,能否自觉意识到并自觉地去实现这种“好”,不是这种“好”或目的是否客观存在的区分标准,那些拥有自己的“好”的存在物拥有自身的利益。
非人类中心主义确认了自然存在物自身的利益后,接着就要证明这种利益具有道德相关性,即具有正当性。这就需要证明自然存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某种伦理性关系。显然,在传统的视域中,只有人类之间才会存在伦理性关系。换句话说,只有理性存在才能进入伦理关系,并且道德客体与道德主体这样两种身份由同一主体承担。非人类中心主义批判了这个立场,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涵盖所有伦理事实,在人类社会中,确实有些不具有健全理性能力的人,尽管他们不是道德主体,但并未因此被排除在伦理关系之外,他们仍然是受到尊重的道德顾客。这就说明理性能力并不必然是进入道德共同体的惟一资格,而且道德主体与客体并不必然同时存在于某一主体之内。如此一来,就应该承认自然存在物同样具有道德顾客的身份,可以进入道德共同体中,只不过它们作为道德顾客,需要人来做其“代理人”而己。可见,证明了自然存在物的道德顾客身份,也就为自然利益提供了正当性,自然权利也就得以成立了。
当然,环境伦理学内部对于哪些自然物具有自然权利,有着不同的看法。动物权利论者认为,自然权利只限于动物。这是因为动物和人类一样,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生物中心论者认为所有生命体都有权利。因为生存是所有生命的目的,为了生存,它们就必须拥有权利。生态中心论者认为合规律的存在就意味着存在的权利,即自然存在物所固有的、按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并受人尊重的权利。因此,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都拥有其权利。不管三种自然权利论对“自然权利”的解读有何不同,他们对自然权利的定义和证明都遵循着相似的思路,也存在着相同的元伦理难题:
其一,非人类中心论内部对“自然权利”概念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也是有争议的。罗尔斯顿认为,在环境伦理学中“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却是价值。我们正是从价值中推导出义务来的”〔13]。因此,它建议环境伦理学家最好停止使用作为名词的权利。玛丽■米哲蕾也认为,权利是“一个真正危险的词”,而且“在其涉及动物很久之前,它就己经深陷麻烦的泥潭之中了”。她还明确指出:在我看来,在讨论道德地对待动物的问题时,权利一词根本无法提供任何清楚、明确的含义”〔14〕。
其二,即使我们承认“自然权利”概念在环境伦理学中的重要性,但自然权利是建立在内在价值基础上的。如果内在价值是一个可质疑的概念,自然权利自然也是可质疑的。关于“内在价值”定义所碰到的困难己如上述,此不赘言。
其三,即使我们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有其自身的利益,也要证明这种利益的正当性,要使自然存在物的利益得到人类社会的承认,才能证明其自然权利。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证明没有消除这样两个困难:一是人难以了解自然存在物的需求,并促使其利益得到实现。事实上,即使人与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也存在着矛盾冲突,又怎能指望在自然存在物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代理人”能真正起到代理作用?大地伦理学创立者利奥波德也多次指出,就是生态学家也无法彻底地了解怎样才能保护生态群落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人要完成其‘代理人”的职责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人类难以超越自己的利益立场。道德的目的总是基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只有当自然存在物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关系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时,自然物的利益才获得其正当性。这就意味着自然权利最终要依据于人的利益的评价标准。既然如此,“自然权利”概念提出的初衷即本身的使命和功能就难以实现。
其四,权利概念有其本身的规定性,“自然权利”概念的使用会违背其语法规定。尤金■哈格罗夫就指出,非人类中心主义常用“物种权利”来表达非人类物种拥有内在价值的道德直觉,但“权利”一词的“语法”要求那些拥有者们即便不是人,至少也要是某种可具体限定的对象,而传统意义上,“物种”一词指某一阶层或类别。阶层就其意义而言,不是某一个体或可具体限定之物,那么它又如何可能拥有权利呢?这种表述即使不是逻辑上矛盾,从表面上看,这种概念本身似乎也很奇怪〔14〕。
3是与应该: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题
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的确证,亦即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休谟难题。休谟难题的实质在于提出了伦理学的基础何以可能的问题。由此,环境伦理学的元伦理问题就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是否为其伦理学提供了合法基础,具体说来,就是从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存在物到“应该”的规范体系之间的推理是否有效的问题。
由此,布莱克得出结论说:事实如何的前提与应该如何的结论之间有一断裂,连接这一断裂的桥梁只能是当事人从事相关活动或实践的意愿”〔15]。布莱克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应该”是如何通过人的意愿而从事实的“是”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其实,麦金太尔也正是这样做的。他在解决休谟伦理难题的过程中,主要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概念,即功能性概念和目的论概念。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其实是有四个要素,除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之外,还包含当事人的需求和目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如果去掉了这个先决条件,涉及道德问题的三段论虽然在形式逻辑上可以成立,但在实践中却可能遇到根本性的困难。因此,要解决“是”与“应该”的矛盾,必须恢复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概念。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要解决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自然也面临着如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从是推导出应该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它们那里没有碰到太多的困难。按罗尔斯顿的说法,从事实向价值、从是到应该的飞跃,是一个瓜熟蒂落式的价值飞跃,令伦理学困惑而又惊奇的是,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从是推导出来的,但同时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我们只要拂去了盖在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16]。总之,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事实与价值本来就是统一的,因此从事实内在价值中能够直接推论出价值环境伦理,从而为环境伦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不过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直接推理,会带来如下问题:
其一,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反复论证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强调它与人无关,甚至认为在人类出现以前或人类在地球上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界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这样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与人无关的本体化存在。既然如此,如果不以人的意愿为联结的桥梁,如何能从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中推导出人的环境伦理观?有学者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即使自然界具有着自身的'内在价值’或价值,也不能由此过渡到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的观点,因为二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论证内在价值范畴的内涵和客观性等问题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现代有机论科学的科学思想和解释模式。其目的是要把内在价值确立为一种客观事实,把价值和事实统一起来,从而把环境伦理奠定在客观基础之上。这样,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也由一种价值论伦理学转变成一种具有知性科学品性的学科。但问题在于,当伦理学问题由此转变成了认识论和自然科学问题的时候,伦理学就失去了特殊的价值品格。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成了一个问题。
其三,道德是人类创造用来约束、规范每个人的行为的。环境伦理学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为人提供“应当如何”的引导,就是说,道德要求的是人对待动植物的行为应该如何,而不会要求动植物对待人的行为应该如何。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因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也具备获得道德关怀的资格,因而,人对这些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问题是,以自然内在价值为基础是如何推出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换句话说,如何从与人无关的自然属性推出人的应该?
总之,伦理学家在展开规范伦理学体系之前,需要预先考虑某些体系之外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为规范伦理体系提供基石性的范畴和公理性的前提。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对其论证所碰到的困难就是所谓的元伦理难题。
篇2:环境美德伦理学刍议论文
环境美德伦理学刍议论文
环境哲学是新天人学。它是当代人类面临由人而起的环境危机——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对天人关系的全面新反思。反思的核心结论是于天人之际,人类不再是自然的中心,而只是自然之—部分,人类文明当以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基础,人类应当确立新的依天立人的中道天人观。环境美德建设围绕对象自然与环境自然两个维度展开。面对对象自然时,环境美德是指人类应当尊重、同情和关爱自然;面对环境自然时,环境美德是指人类应当具有感恩之意、依恋之情与敬畏之心。
美德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的新领域
天人关系史呈现为一部不断变化的人类自我生命意识史,一幅流动的人类自我肖像。在早期人类自我生命意识自觉时代,人类发现了天人两立,发现了自己直立无毛的怪异形象。古典文明时代,传统宗教以至上神的名义重新统一天人,在至上神的呵护下,人类发现自己与自然界其他动植物一样,以自然之子的身份,心安理得地生存于天地间。在中世纪宗教衰落之后的近代社会,人类发现了一个大写的人,人取代至上神,为所欲为地利用和统治这个世界。今天,在新型天人观指导下,人类画出了新的自我肖像:人在这个世界上,既不是神,也不是奴仆与儿童,而是一个有理性,能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能力与后果,因而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成熟的地球普通公民,这一新形象必将在人类自我生命意识史上留下久远烙印。
作为新天人学,当代环境哲学的一个重要创获就是为传统天人关系开辟出一种新形态、一个新领域——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天人伦理关系是超越传统天人精神性关系的新品类,它承载着当代人类新的自我生命意识。在天人关系中,当代人类自觉地增加了自己对天地自然的伦理责任,成为人类自我反省、自我约束和自我超越的现实环节。“在人们具有一种自然观念之前,没见薛富兴《先秦中华大人关系的五种基本形式>,《贵州社会科学〉第1期。有一种教育是完善的;在人们学会尊重动物、植物,对大地景观和生态系统有一种适当的尊重之前,没有一种伦理学是完善的。这涉及到在价值论和教育论意义上的遵从自然。”?
因此,伦理学成了当代环境哲学之核心,当代人类的环境意识最终深化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意识、伦理责任。利奥波德很早就提出“大地伦理”(LandEthic)的观念,但是,直到“深层生态学”(DeepEcology)出现之后,环境哲学才真正将对外在环境问题的议论转化为对人类自我生命意识、生活态度的内在考察,使环境哲学成为一种以人与天地自然事物心理“认同”为根本方向,以更高层次上融万物为一体的人类“自我实现”为根本任务的新德性铸造运动?,使利奥波德提出的“大地伦理”建设真正成为当代环境哲学之主题。
如果说利奥波德提出了奠基性概念——“大地伦理”,深层生态学对环境哲学的主题作了深化,那么,已然步人伦理学之域的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又当如何呢?由于天人关系对人类哲学的基础性规定意义,环境伦理学的出现,并不只是为传统环境学增加了一个新的应用性分支学科——利用传统伦理学基本概念批判性或建设性地分析当代人类环境问题,绝非仅仅如此。实际上,它为整个伦理学带来一场全局性革命,伦理学的三个层面——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均不得不围绕环境伦理学所提出的问题而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为自己确立新立场、开辟新领域、提供新观念。可以说,环境伦理学为整个伦理学带来一场全方位、实质性的革命。
从规范伦理到美德伦理,是人类主体自身伦理意识渐次深化的途径,代表着伦理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虽然利奥波德超前地提出了“大地伦理”这一极为重要的伦理学概念,虽然深层生态哲学为环境伦理学实现由外向内转化,走向人类主体伦理心性学提出了正确的深化方向;但整体而言,当代西方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仍然处于规范伦理学的层面,其工作重心仍然是为环境伦理规范做理论论证或现实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申明:当代环境伦理学自我深化的正确方向是由规范伦理学向美德伦理学的转化,美德伦理学是当代环境伦理学尚未正面展开的新领域。以美德伦理学建构的方式深化当代环境伦理学,既符合利奥波德和深层生态学的核心理念,也体现了整个伦理学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层生态学从逻辑上为当代环境伦理学铺平了从规范伦理学向美德伦理学转化的道路,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正面进行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建构工作。
环境美德的基本内涵
美德伦理学集中关注理想人格——美好德性的铸造,其核心问题是“应.当成为怎样的人”或“人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美德伦理学的恰当主体是个体人类,美德最终要靠个体人类的品德和行为来承担,如果个体人类都不具备美德,谈论人类或某一群体的美德就没有意义。个体德性指个体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善待他者的自觉意识,这种意识经长期培育最终转化为个体的无意识心理冲动和稳定的行为倾向,成为持久、鲜明的人格特征。在传统美德伦理学范围内,一个个体若能克己奉人,善待同类,即为有美德,即为善人。那么,在新的环境美德伦理学中,新的理想人格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内容,人类传统美德观念如何依此新德性而有所调整呢?环境芙德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铸造新德性。下面,我们就环境美德的内涵展开讨论。
对于野兽而言,做一个野兽并没有什么错,相反,它们自有其荣光。但是,如果人像野兽一样,那便是罪恶——没有文化,没有道德主体,胃口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只是繁殖它们自己③。这便是立足于新天人观、当代环境现实背景而提出的对传统人类德性的反省:人性善恶中应当包括如何对待自然同伴这个参照系,应当在如何对待自然中确定人性之善恶。当然,这里的人性是指文化人性,即后天文化教育中所培养和陶冶的人格,而非自然本能。
但是,个体人类自觉自愿地善待自然何以可能?它仍然根植于人类自觉的理性生命意识。在大地生态体系中,人类是迄今为止惟一有清醒自我意识的生物,其理性自我意识能够指导和控制其个人行为,能清楚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在这一点上,古典和近代有强烈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理性主义哲学家们所强调的人猿之别仍然在原则上有效。只不过,这一事实在前人那里,成为宣布人类对自然惟一特权的证据,成为论证人类对自然强权的材料;现在,这一事实则成为突出人类对整体自然环境及其所有非人类成员生存和发展权首要伦理责任的根据。人类应当意识到在地球各类生物中,人类对自然的资源利用与环境破坏最大,应当对自然承担最大的保护责任。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人类应当奉行“大能者有大责”的信条。人类对大多数微观自然对象所具有的强力,不应当成为他主张自己对大自然无限权利的根据,而当成为促使他自觉承担改善和保护全球生态共同体第一责任者的根据。
那么,区别于传统美德的新德性——环境美德当有怎样的内容?环境美德因天人关系而建立。具体地说,我们所面对的自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微观的对象自然,另一类是宏观的环境自然,天人关系据此而分为人与自然对象和人与自然环境两种。环境美德的具体内涵因人类所面对的自然类型差异而有所不同。它既要能同时覆盖这两种天人关系,又要能体现出这两种天人关系各自的独特要求。概而言之,这种新德性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当面对对象自然,即大自然各类具体微观对象时,我们对自然要起尊重、同情、关爱之心;当面对环境自然,即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宏观整体自然时,我们对自然要起感激、依恋、敬畏之意。
首先看人与自然对象关系中环境美德的具体内涵。人与对象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物质利用关系,这是天人关系之第一义、最基本事实。人类对自然对象的物质利用,对被利用的各类自然对象自身而言,往往意味着被损坏,甚至毁灭。人类从物质上利用,亦即损害、甚至毁灭各类自然对象并无道德上的理由,如果立足于自然对象看这一事实,我们甚至不得不承认人类的这种损物利己行为是一种绝对自私的不道德行为。但是,人类作为大地生物之一种,不得不服从大自然为生物所制定的生存法则——必须消费,至少是损害他者才能生存,因为人类迄今为止尚未发现不消费任何物质能量、不损害任何自然对象就能维持自己生存的新途径。如果说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不损人而利己是完全可能的,那么,在人与对象自然的关系中,人类绝对地不损物而谋生存却很难。由此可以推出: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人类对自然对象的善行美德只能是相对的,因为我们不能因伦理之善而彻底禁除自己对自然对象的物质利用(损害)行为。在人与对象自然的关系中,虽然在伦理立场上我们承认绝对地不杀生是一种绝对应当;但实际上我们做不到对自然的绝对善行——绝对地不利用、不消费(损害,甚至毁灭)自然。因此,佛家“不杀生”戒律确实是伦理学上的正确命题,主张动物生存权者在理论上很有说服力,但我们仍然不能彻底禁绝自己对动、植物的“杀生”行为。于是,对自然对象的生存权,我们只能持一种弱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即在满足自身最基本生命需要基础上,人类不应当故意额外地损害各类自然对象。
人类不得不利用自然对象的生物学事实,并不能转而成为人类放肆地消费自然生命的理由,不能听任,甚至鼓励人们毫无顾忌地杀生。由于人类对自然对象的消费,即“必要的”杀戮并无伦理上的理由,客观上损害了自然对象的生存权,在伦理上属于一种不义行为。因此,人类对自己因生存需要而产生的对自然对象的损物利己行为,应当有原罪意识。
为减少对各类自然对象之侵害,人类应当自觉克制自己的生理贪欲,因为人类生理欲望的满足,以消费,即杀戮、破坏自然对象为前提,对自然对象而言,人类之小欲给它们带来小侵害,大欲则带来大破坏,人类物质欲望的有效克服乃是减少人类此种不义行为——对各类自然对象破坏的惟一有效途径。正因如此,深层生态学才提倡一种全新的幸福观——克服物质享受,开拓精神需求。这并不是要奉行犬儒主义,并不是要限制个体人类提高生活质量,限制人类的发展性需要,而是要调整人类的幸福观念,谋求人类在更高层次上的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这样的表述可能更好:生物有一种对所有成员都相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内在价值、其自身价值),如果我们讨论权利和价值方面的不同,那么,我们所讨论者并非我心目中的那种权利和价值。当我们谈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时,议论内在价值的等级差别是没有意义的。
虽然人类对自然对象的消费与损害不可避免,人类仍不能以纯消费,即物质利用的态度看待自然。我们需要立足于生态学看待自然、看待自身——人与其他各类自然对象均是大地生态圈中的一分子。要说生存权,地球生态圈内的所有生物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人类确实在消费、利用着各类自然对象,但这并不是各类自然对象存在的根本理由,它们有其自身的存在合法性,有自身之善(goodnessforitself,goodnessforit’sownright)。远在人类没有出现之前,大地生态圈即已形成,人类不消费各类自然对象,它们仍然会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所依据的第一项原则是:地球上所有物种(个体与群体)应当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与其他物种相比,人类并没有更多的权利,此之谓平等权利原则。
将此原则应用于个体自然对象,便发展出“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观念,即各类自然对象除了具有供人类物质利用价值之外,还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独立价值,这便是关于个体自然对象的“内在价值”:“一个对象拥有内在价值则是另一种情形,它自身具有价值,而不简单地只是因其用途。这个对象的价值对它是内在的。说一个对象具有内在价值就是说它具有自身之善,其自身之善并不依赖于其它因素,这样,其价值便是被发现或承认的,而不是被赋予的。”
所谓“内在价值”,就是各类自然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价值。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我们往往只承认自然对象对人类的可利用价值,只把它们当作实现人类特定物质需求的资源、工具,从未关切到自然对象自身的利益,从未意识到自然对象自身的价值,自然对象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在这一点上,我们有必要引用康德的道德规范而改编之——“永远不要把自然只当工具对待!”自然的内在价值便是自然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它完全可以独立于人类的利益和评价之外。据此我们可推导出: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利用之外,维持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尊重自然对象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因此,尊重自然是个体人类面对对象自然时应具有的第一种美德。尊重自然何以可能?正从承认自然对象拥有与人类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承认自然对象具有人类物质利用之外自身内在价值开始。与此相反,如果认为自然对象除了为人类所利用外,别无任何意义,放任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暴殄天物行为,尊重自然便是一句空话。从这个角度讲,环境美德首先是指个体人类面对自然对象时的这种平权意识。如何才能切实地尊重自然?个体人类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必要的,即为满足自身最基本生命需要而利用自然外,要尽可能地约束自己的物质贪欲,尽可能地减少对自然对象不必要的侵害。由于自然对象之正常生存和发展以人类最大限度的不利用、不侵害为前提,所以,对个体人类而言,克己自律便成了尊重自然惟一的现实途径,惟自觉、主动地限制人类自身利用自然的权利,才能切实维护自然的生存和发展权。在这里,传统美德——自律获得新内容——克己成物。对这种新的自律精神,我们可借用孔子的经典表述而再行表述之。人类为尊重自然而自律,积极言之曰“己欲立而立物,己欲达而达物”。“立”谓生存,“达”谓发展;消极言之则曰“己所不欲,毋施于物”。
尊重自然是环境美德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其要义在严守物我权利边界,自制勿犯。但是,这种美德又以物我之别为前提。这种区别诚然可以提醒我们意识到自然不可侵犯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但同时也为更深人、更髙层次的物我交流划出鸿沟。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需要开拓新境界,再上新台阶,需要超越物我区别之境,进人到于物我间弃异求同之境。
在天人关系中,如果人类能够跨越形而下层面科学划定的物我区别和物质功利活动中人与自然所形成的利益冲突,人类就能够以一种笼物我于一端的大存在论、大生命观观照这个世界,就会见出物我之所同:在最根本的生存条件、生命法则上,人类与各类自然对象所面临与必须遵守者其实相同:都以地球为家园,都服从地球生态条件、生物规律之制约。在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规律上,人类并无任何特殊的过物之处。因而物我同理乃天人关系中更高一层的事实。在此意义上,人与地球其他生物共享命运。这就有了环境美德伦理的第二项原则:包括人类在内的每个地球物种就其生存、发展能力而言,均为有限存在,其生存与发展均永远面临诸多挑战。所有物种共同生存于地球家园,共享存在之快乐,共体生存之艰难,共循生物之定律,此之谓共享命运原则。
但是,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盛行以来,思想家严于物我之别,以征服自然为人的本质力量,以理性意识为人性之根本。从此,人的世界观被钙化,物我之别成了人观看这个世界的第一副有色眼镜。人明明是自然之子,可他总喜欢将自己特别地择出来,以与其他自然对象相区别。人类进而又以理性能力之有无论断大千世界,最终将自己捧到地球生命金字塔之最高端,成就了一种人类中心主义(anthrepocentrism),成就了人对自然的傲慢与偏见。从此,人类在心理上不再能与自然认同,不再能与自然对象交流生命经验、生命情感,人将自己弄成一个地球生命共同体中自我放逐的孤独怪兽。人类中心主义是17世纪启蒙理性运动以来所养成的最大心理痼疾,其表现形态是人类之自傲,实质上则是人类的心理自闭与自私。在物我二分、人类中心视野下,人类已然失去了与自然对象进行心理交流的能力,除自身利益外,人类已然失去了对自然的任何兴趣。这正是人类这个地球巨无霸面孔下的小人心态,人类的生命品格、世界观跌人卑微、冷酷之境。时代已然发展到也许需要我们重温古典智慧与情感的时代:“孟夏草木长,绕屋树扶疏。众鸟欣有托,吾亦爱吾庐”,“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情与貌,略相似”?。
这是另一种人生景观:人类能够真诚、愉快地与各类自然对象交流生命情感,设身处地地体验它们的顺逆悲欢,发自内心地相信人与自然同命运。这种世界观的形成,以自觉克服人类自我优越感为前提,一旦心存人尊物卑之“我执”,人与自然平等、真诚、愉快的精神交流便不再可能。从共享命运原则,我们可推导出环境美德的第二种内涵——“同情”:人类应当破物我分别之执,对自然怀有同情之心。应当悉心了解各类自然对象的生存状态,体验它们的生存危境。
“同情”之德要求个体人类在处理天人关系时,能以一种求同的眼光看待自然,努力于天人之间,在各类自然对象身上发现一些与自己相似的生命特征、命运际遇,对各类自然对象的艰辛命运能设身处地体验之。此即张载的“物与”情结,此即王守仁的“万物一体”境界。
传统伦理学严守物我之别,将伦理意识严格地限制在人类自身范围之内。用康德的话说,即使善待动物,人类对动物也只有间接的伦理责任,其理由仍然是促进人类自身内部的善的行为。正是这种严格的人类中心主义态度才促成了利奥波德所说的人类对待大地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眼“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就是为了便于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如若自然不造残缺不全之物,作不徒劳无益之事,那么它必然是为着人类而创造了所有动物。”亚里士多德的上述观点可谓人类中心主义、人对自然功利主义立场的经典表述。倒是边沁(JeremyBentham)这位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经典代表,出人意料地对人类的冷漠提出质疑:“问题并非它们有理性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痛苦吗?”?
边沁提出的这一问题是对传统伦理学的巨大挑战,自此,语言与理性不再是人类施善对象的边界。功利主义以快乐为幸福,自然也就以痛苦为不幸。正是功利主义伦理学这一从常识,亦即以感性经验为出发点的伦理学,以推己及物的方式,成功地拓展了人类善行的边界。一旦施善的边界以生理感受,而非语言与理性为标准,动物也就合法地进人了伦理学的视野。边沁是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先声,而当代动物权利保护者的学术与实践努力则是对边沁环境美德的发扬光大。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境哲学家彼特?辛格系统调查了人类科学实验、狩猎、动物饲养等领域中所发生的大量令人发指的虐待动物行为,人类在各领域给动物所带来的巨大痛苦。正是出于对动物自然对象的巨大同情心,他才有力地指出:当代世界,仍然存在着野蛮的奴隶制,那就是人类对动物的无情奴役。因此有必要再发动一场像废奴和妇女解放运动那样的动物解放运动,向长期以来被人们熟视无睹的各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发起进攻,积极地为保护动物应有的权利而斗争。可以说,动物权利保护运动的心理、伦理基础就是人对自然对象怀有同情体察之心的环境美德,是同情这一环境美德最典型的表现。
但是,如果动物因其对外在行为有灵敏的生理感受性而值得我们关注,需要我们善待,那么,我们又当如何对待植物?是否因为它们比动物“低级”,因此人类就可以对它们任意处置诚然,与动物相比,植物不能自主性地做空间位移,如果我们随意撕折植物之枝叶、根茎,它们确实不会像动物那样大声地叫喊,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但是,这乂能说明什么呢?植物学家告诉我们:植物的感受性其实也很强,它们对于温度、阳光、水分的变化十分敏感,因此,人类不能以自己的感受方式作为植物感受性强度的标准。生态学家会告诉我们:其实,对大地生态圈而言,植物比动物更重要,植物是将大地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的最重要环节,没有植物,任何动物都无法生存。没有了动物,大地仍然一片生机,但没有了植物,动物甚至都无法在地球上出现。植物难道真的比动物低级,因此而更不重要吗?
因此,如果人类需要同情动物的话,也应当具有惜花怜草之心,这只是同一份同情心的不同应用而已。如果说,人们关照自己所养的宠物是一种仁心美德,为什么不可以将这份善心施之于花草树木呢?也许正因如此,当代环境伦理学家才将人类伦理行为的边界从动物界拓展到植物界,持一种生物中心主义(biocenlrism)的立场。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如果说我们应当善待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那么对那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就可以肆意妄为吗?一个人如果一方面善待有生之物,另一方面却任意毁损无机物,我们当如何对他做出恰当的道德人格评价,难道不认为他有较严重的人格分裂症吗?人为什么虐待无生命之物,难道仅仅因为它是无机物吗?道德的标准似乎仍然应当在这里切不必要的损害它者的行为都是不义的,不管施害的对象是什么。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若无充分、恰当的理由,对无生命之物的损害行为也是不应当的,肆意损毁无机物者不能视为美德善心。
看来,从传统伦理学到当代环境伦理学,一直存在着巨大的理论误区——根据对象性质确定人类道德行为边界。具体地说,迄今以来的伦理学,都是以人类自身为最高标准,根据对象与人类自身在生命形态上的相似度,确定人类伦理行为的边界和施善行为的程度。传统伦理学严于物我之别,将人类伦理责任明确限定在人类自身范围内。当代环境伦理学拓宽了人类伦理责任的边界,自然对象也进人人类伦理视野;环境伦理学家们极为认真地在自然对象中作等级划分,他们即使在总体原则上承认人类应当善待自然,但在可操作方案上仍然努力划分人类善待自然量的恰当边界:我到底应当对自然付出多少爱?对各类不同的自然对象,人类到底当如何准确地何给予不同量的爱?比如,我们应当对灵长类动物给予最多的爱,因为它们最像人类,爬行类则次之,昆虫类则又次之,至于面对那些没有感受性的无机物,我们便可以收回我们的爱,对它们可以毫无爱惜,为所欲为了。这种看似严肃的理论思考实际上很是荒唐。
严格说来,我们可以将这种施善行为量的斤斤计较理解为人类道德上的堕落。人类在施善时,精心算计自己是否给了自然对象太多的爱,自然对象是否值得得到来自人类这种最高等动物的高贵之爱,这样的心态、这样的德性究竟能高尚、纯粹到什么地步呢?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对人类对自然对象伦理责任边界的精心论证与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有等差的爱。儒家坚持不对称伦理善行的合法性——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爱是有等差的,臣子不应当期望自己可以从君主那里得到自己所给予君主的同质、同量的爱,就像叔伯兄弟也不应当期望能得到亲兄弟间那样的爱一样。当代环境伦理学家做着极为相似的工作,只不过,传统儒家的社会关系等差在这里被换成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等差——自然对象与人类生命的相似程度。他们要将人类对自然对象的伦理责任根据自然对象自身的特点,即根据特定自然对象在生物特征上与人类的亲疏等差来确定人类到底是否应当施予爱,以及到底应当爱多少。
于是他们“科学地”排出了人类对自然施爱的次序——从动物,到植物,再到无机物,人类对自然的同情心因其在生命进化序列的高低程度而递减、衰变。这种人类对自然有等差的爱,乃是人类中心主义在当代环境伦理学中“科学版本”,是传统物我之别在环境伦理学中“科学量化”形式,是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情结在当代环境伦理学中的历史余响,它根本地与环境伦理同情美德所倡导的在物我间求同存异思想相左。
历史早已证明:人类从来未犯过施爱过量、过宽的错误,恰恰相反,人类文明程度之所以有限,正由于人类有私爱而无公爱,有小爱而无大爱,人类施爱的边界太狭,力度太轻。人类文明的悲剧从来不因为爱得太多,而因为爱得太斤斤计较,爱得太少。
正确的方向应当是:凡依人类基本道德规范所应施行者,当尽力践覆之,唯恐不足,无虑有余。人类已然认识到自己是惟一理性的伦理主体,已然认识到人类对地球环境的伦理责任,以及履行这种责任的重大意义。我们应当自省的是:在善待自然这一环境伦理事业中,人类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凡在原则上人类应当做,在可行性上人类也能够做的,就应当努力去做。人类应当将自己的美德发扬于尽可能广大的领域,尽可能多的自然对象,而无须追问自然对象与人类的相似性如何,无需根据自然对象与人类的相似程度确定自己施善的边界与程度。即使自然对象与人类有最少的相似性,在生命进化形态上最低级,它们仍然拥有与人类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权;自然对象与人类最少的相似性并不能成为人类漠视,甚至损害其生存、发展权的.理由。某种意义上说,根据对象特性,对象与人类的相似程度确定人类对自然施爱的边界与程度,只能理解为人类道德的堕落,这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的伦理观,不应当成为指导人类伦理行为的形而上原则,不管对等差之爱的论证是社会的,还是科学的;发生在人类社会内部,还是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将传统伦理学中的“博爱”(“民胞”)思想,拓展、应用于所有自然对象,努力做到厚德爱物,无所捡择,成就一种“阳光布德泽,万物生光辉”的“物与”境界。
在宏观哲学层面,与整体自然相比,个体人类与个体自然均是一种有限存在,其生存与发展均要时时应对各种严峻挑战,故大不易。然而在形而下微观层面,与大多数自然对象相比,无论在物种层面,还是个体层面,人类均明显处于优势,人类的生存能力更强,同时伤害自然对象的能力也更强。人类迄今为止的自我中心主义行为已然给众多自然对象、物种带来很大破坏。面对此情景,一方面是万物平等之信仰,另一方面是人强于自然的事实,人类个体成员应将强权掠夺之心转化为扶危济弱之德,更加地自我克制。在与物同情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便是对自然对象的关爱之情。在与自然事物同气相求、同病相怜的基础上,个体人类成员应当利用自己在地球生物圈中的优势,尽可能对处于弱势的各类自然对象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动物保护者所做的正是此类工作。
比之于同情自然,关爱自然是更高级的环境美德,同情还只是一种静观式态度,关爱则是保护、造福自然的现实行为。关爱意识同样是道义伦理学所强调的责任意识。尊重自然强调的是避免损害自然的消极伦理责任;关爱自然强调的则是积极地保护、造福自然的积极伦理责任。
“从生命中心论的视野看,我们有首要的道德责任,将野生植物和动物视为地球生物共同体中的成员。我们有伦理上的义务平等地保护和促进这些野生植物和动物自身的权益。”作为道义伦理学的代表,康德一再强调责任的绝对性,谓之“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意谓人作为理性存在,既然在道理上已然认识到某种责任是自己应当履行的,那么,对这一责任的承担便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讨价还价。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对自然对象的责任更应当是一种“绝对命令”,这当然并不是神的命令,也不是自然的命令,而是人类给自己下的命令,是人类自己的理性意志和道德良知给自己下的绝对命令。因为在地球生态圈居民中,惟人类有自觉的自我生命意识,最强的理性自控能力。他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更为重要的是,迄今为止,他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利用率、破坏程度最高,其补偿的能力也最大。因此,他对自然对象的关爱责任是不可推御的。
现在再看人与环境自然关系中环境美德的具体内涵。地球上的各类对象,包括人类在内,形成一个互依共存的生态圈。在这个生态圈中,各类对象是互为食物的相互依赖关系,人类则处于此食物链的顶端。这一生态学事实意味着:一方面,所有非人类自然对象都对人类的生存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贡献,都有益于人,从无机物到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另一方面,处于食物链下端的对象对其上面的捕食者有绝大贡献,而处于食物链上端的一方对其所捕食者的贡献则相对较小。处于地球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对地球生态阐其他成员而言,他只是单向度地利用各类自然对象,自身则并没有反馈性行为,对地球生态圈的其他成员并无贡献,因为它太强大了,不能成为其他生物的食物。他只是一个纯粹的消费者,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生产者。如果说他也生产,他也只是为自己生产而已。其他成员所生产的能量于人类有益,人类自身所生产的特殊产品——文化,对地球生态共同体其他成员则毫无意义。
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与地球其他个体物种相较而言,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就人类与整体自然的关系而言,则需指出:天人之际并不平等,无需平等,也不可能平等。虽然在绝对的意义上可以说,人类有限,自然亦有限,然而若具体讨论人与环境自然各自的有限性程度,则必须承认:环境自然乃相对有限,人类的有限性则是绝对的。由地球生态圈所组成的整体自然永远大于人类,是人类须臾不可离的环境与资源。
就环境自然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规定而言,人类需要始终明确意识到:人类依赖于自然,而不是相反,整体自然的外在力量与内在运动法则是人类永远必须承认与遵从的客观必然,此之谓自然大于人原则。依据自然大于人这一宏观天人关系原则,人类面对环境自然所应有的美德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整体自然及其成员既为人类提供了宏观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为人类提供了具体的生存、发展资源,地球生态圈没有了人类,仍是生命功能完善的生态圈;但是,如果没有了地球整体环境及其他成员,人类便一刻也不能生存。因此,地球生态圈及其他所有非人类成员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巨大贡献,人类对地球生态圈及其他成员则贡献绝少。
这是我们对天人关系深入反省后所发现的又一最基本事实,人类对此应当有清醒意识。人类应当意识到整体自然与微观自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意义,意识到自己对地球生态圈其他成员有取无施,刻薄少恩的现状。因此,面对整体自然,人类如果只是一心无限索取,无任何反思与歉意,无任何感恩式回馈,那么,人类便是这个地球上最为冷酷、自私和丑陋的物种,是最不道德的生物。果真如此,传统伦理学所建立的道德原则也值得深刻怀疑。
环境自然对人类有创造、养育、庇护之德,人类对自然应当有感恩之意。
感恩自然就是意识到天人关系中的巨大反差:自然对人类有巨大恩惠,人类对自然则贡献殊少,因此它首先是一种忏悔与歉意,进而这种感恩之心又会转化为一种更积极的关爱自然的意识与行为,以关爱自然来回馈自然。
人是大地之子,地球则是人类永恒的唯一家园,是人类迄今为止可以想象到的最理想的安居之所,人类对自然应当生依恋之情。
地球不只是人类物质生存意义上的家园,它同时也应当是人类的精神家园。依恋自然是人类对自然的精神性关系,是彰显自然对人类所具有的精神关怀性质的宗教价值。人类一旦意识到地球对人类不可替代的生存意义,就当对大地起形而上的精神依恋之心,对大地产生恋母情结。人类对大地的这种精神依恋最终会转化对自然的爱惜与关怀。
就自然对人类的创生、养育、庇护之德而言,大自然是仁慈的;但整体自然对人类而言,同时又是一种对比悬殊的无限力量。其有序性表现为自然界之必然律,人类必须认知之、掌握之。人类若能谨守而依从之,就能感受到这个世界的秩序,会生存得安然自在,有安全感;人类若违逆了这些规律,便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无法顺利地生存与发展。其无序性则表现为偶然爆发的重大自然事件,往往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认识自然规律是人类永恒的生活主题,承受重大的无序性自然事件则是人类不得不忍受的命运。
整体自然的外在力量与内在法则是人类不可超越、违背的,人类只有严格遵循这些法则才能顺利地生存、发展,否则就会得到严惩。因此人类生存于世需有所顾忌,有所敬畏,若肆无忌惮就会酿成悲剧,于是便有了环境美德的最后一种表现形式:
人类面对自然应当起敬畏之心,不可妄自尊大、肆意妄为。
敬畏自然首先是指人类面对宏观自然需要的一种自我警戒心,人类要端正态度,摆正自己在自然中的位置,不可妄自尊大。当然,当代人类面对自然时无需像祖先那样,整天战战兢兢,对自然顶礼膜拜,而需要在对整体自然有所尊敬、有所顾忌的基础上,持一种真诚、严肃的师事自然、学习自然的态度。人类需要悉心体察天地自然的运行之道,继而以之规范自己的行为,把它作为人类自身文化创造的首要基础,此之谓“依天立人”。
综上所述,人与自然平等原则、人与自然共享命运原则和自然大于人原则,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立足于此三项原则,我们阐释了环境美德的具体内涵。’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当代社会公民具有怎样的品格与行为,才能算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呢?概而言之则曰:面对对象自然时,人应当尊重、同情和关爱自然;面对环境自然时,人应当感恩、依恋和敬畏自然。
篇3: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论文
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论文
环境伦理学虽然己经成为当今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一股引人瞩目的思想之流,但是其合法性危机并未解除,这主要是因为环境伦理学界似乎一直都没有给出关于“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质疑以明确与有力的说明或辩护,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做出的有力的辩护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危机从根本上说不是由于它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所造成的,因为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伦理或道德的力量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不可或缺的,这主要在于:
生态危机的解除至少需要三个层面的工作:(1)制定技术标准或借助于科技的力量是基础性的工作。尽管生态危机的产生与科技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生态危机面前,技术至上主义的魅力正在衰减,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够忽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历史是不会倒退的。技术如今己经成为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己经深深地介入、渗入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意识、行为、态度和生活方式等。现代人类的生存是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条件的。”(陈敏豪:《生态:文化与文明前景》,武汉出版社,1995年,第263页)很显然,在生态问题上,完全放弃科技的做法所换来的只能是回复到人与自然之间混沌未分的原始状态,而以这种方式所获得的人向自然的回归毫无疑问是文明的倒退,而且对此除了抒发一种极端浪漫主义的怀旧情绪之外,是无法将其变为现实的,对于当代人来说惟一的选择就是合理地利用科技的力量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之发展到一种新的境界。
(2)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给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方面提供一种硬性的或客观的尺度,使人们在行为选择上有一种较为确定的界域虽然说生态危机的影响己经越来越直接、明显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人们的生态意识水平己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客观地说,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会民众基本上仍然处于“他律”的意识水平上,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现阶段诉诸法律制度的调控对于环保实践是非常必要而且也往往是现实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3)通过环境伦理道德的渗透推动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是拯救生态危机最终而且也是必然的选择。生态危机宄竟给当代人带来了什么?除了严峻的生存危机之外还在深层次上透现出了人类以往自然观和道德观上的一些缺失,这主要就体现在将人的需要或利益绝对化,忽视了自然界对人类需要的承载是有限的;同时利己主义道德观念的流行既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不无关系,因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发生总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建制的。所以要解决生态危机必然就要求人类形成一种新的自然观和道德观。
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推进,以正确的道德观或价值观作为技术发展和运用的导向因素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正如汤因比所说:“迄今为止,人的伦理行为的水准一直很低,丝毫没有提高。但是,技术成就的水准却急剧上升,其发展速度比有记录可查的任何时代都快。结果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空前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是致命的。”(〔英〕汤因比、〔曰〕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3卜432页)另外,将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理结合起来,解决好环境法制建设的根据问题,或者说为环境法制建设和法律的运用提供有利的辩护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而这都使得环境伦理具有十分突出的应用性或实践性品格。所以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环境伦理学是具有合法性根据的,其存在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那么环境伦理学合法性危机又是如何产生呢?
马克斯?韦伯在谈到合法性问题时指出,合法性基础即是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基础,合法性的类型主要可分为神授的、传统的和法理的三大类型,因而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三种合法性辩护体系,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一个事物的合法性危机常常就是由于它或是失去了宗教的、或是传统的、或是法律的价值或意义系统的支撑所导致的。
就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危机而言,我们认为它主要是由于失去了伦理传统的支持所造成的,这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总是试图站在千百年积淀下来的伦理传统的对立面来设立命题和概念,来拓展理论空间,它认为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成立的根据就是要对传统的主体际(人与人)伦理予以否定,因而它总是习惯于将建立在人的利益和需要基础上的伦理传统斥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要取消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或者是要求将所有自然物都看成是道德主体。
这种自觉地与传统决裂的致思理路导致了人们接受或维持环境伦理学理念的困难,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合法性危机,致使环境伦理学在近百年的理论建构演变过程中始终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但是直至今日有人还在不断地指责,环境伦理学常常把事实与价值、自然和人文、哲学与科学、事物自身的属性与人们对它的评价混为一团,因而难以避免地陷入“自然主义的谬误”的困境中;(参见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还有人认为,环境伦理学大谈生态系统的固有价值,进而得出人应当伦理地保护自然的结论,这至少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参见靳连营:《生态伦理学是可能的吗?》,《哲学动态》,1995年第1期)这种状况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努力“大都是学术性的,且陷入狭小的圏子,……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都没有引起广大公众的注意。”
由于失落了传统而造成合法性危机,那么只有接续上传统才能够解除合法性危机,所以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辩护无疑就应转化为一种立足于伦理传统的辩护了,但是这种辩护如何才能够做到恰如其分呢?
将环境伦理思维与伦理传统连接起来并不是要费尽心机到历史深处去打捞环境伦理思维的颗粒,从而经过文献考古而将环境伦理思维产生的历史上溯若干年,我们以为这种联系传统的方式对于解决某些问题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任何问题被发现而得到提问都是有条件的,有背景的,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而提出来也是如此,将环境伦理学所主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同于原始混沌未分的人对自然的依附性关系是不恰当的,以此来应对环境危机除了伤感和叹息,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和举措。
我们认为,将环境伦理思维与伦理传统连接起来并不是要将两者硬性地缝合起来,而主要是通过对伦理文化的历史考察,分析环境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是否体现了伦理传统自身嬗变的一种必然趋势,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的出现不仅没有导致伦理传统的中断,反而是伦理传统在新的思想纬度上延伸,而这种考察的前提之一是,我们必须承认伦理传统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从过去传递到今天的观念、制度、行为规范它经历较长时间的完善、积淀而获得了牢固性;它支配了多数的社会成员而获得了广泛性;它超越了个人性格具有了社会性;它在制度化和不断宣传的过程中又具有了神圣性;但同时它仍保留着文化的基本特征一一可塑性。’(郑也夫:《走出囚徒困境》,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前提之二就是,伦理传统是具体的而不是模糊的,环境伦理首先是在西方社会文化的土壤中萌芽生长起来的,因而我们的考察也主要是立足于西方伦理传统的变迀来展开理论分析的。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是西方选择和确定自己的伦理系统的历史时期,到现代基本上形成了由理性主义伦理、经验主义伦理和宗教伦理三大组成部分所构成的一个伦理文化传统,但是迄今为止这一文化传统己经发生了两次明显的转变。近代西方伦理文化发展所服从的主题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合理性证明和确定的价值导向,营造一种有序的世俗化生活格局,所以尽管近代西方伦理文化系统中学派和思潮林林总总,但是都带有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论倾向,即都着力于寻求普遍的道德规则或终极的价值标准,道德绝对主义的流行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对于形成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生活秩序是有益的,同时对整体利益和道德理想的追求也形成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文机制。
然而“一切美德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最大限度地满足日常生活的要求这样美德才崇高、永恒和持久,走出一般人水平的、哪怕是最崇高的美德,也只不过是充满诱惑力的和危险的东西。”(〔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个人和民族力量的源泉》,参见《新华文摘》,第11期)当西方近代道德绝对主义的流行使伦理文化更多地关注形而上的价值思维和理论建构而开始疏离日常生活和个人品格时,西方伦理文化传统自身就开始积聚起自我嬗变的力量。
现代西方伦理文化的发展首先是以道德相对主义来取代近代的道德绝对主义,也就是说现代西方伦理理论的建构不再把思维中心放在去寻找普遍的道德规范上,不再醉心于道德形而上的预设,而是将个人的孤独、自由、心理和情感体验、非理性的自我看成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这种对理性主义或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论反动己经远远地超出了近代西方伦理学阵营中经验的个人主义伦理和理性整体主义伦理之间相抗衡的格局,而具有全新的理论转变的性质,即是说现代西方伦理主题变奏所反映出的是彻底变换道德本体并同时要求改变伦理学方法的一种根本性和原则性的改变。
然而,道德相对主义固然可以成为消解普遍性、统一性的利刃,割除生活中在价值评判上所存在的僵化和呆板,但是这把利刃也可以伤及道德和生活自身,因为道德相对主义的流行首先即会造成对道德价值的解构而走向非道德主义,同时也会导致生活中意义世界的失落而使生命遭遇荒诞,这就像尼采、陀斯妥耶夫斯基、加缪等人所谈到的,当人类头顶上的道德星空和生活中的权能完全失落后,生存的意义就无法安顿了,人虽然有了“绝对自由'但他除了荒诞和虚无之外也一无所有了。“一旦世界失去幻想与光明,人就会觉得自己是陌路人,丧失了对未来世界的希望。这种人与他的生活之间的分离,演员与舞台之间的分离,真正构成荒谬感。”(〔法〕加缪:《西西弗的神话》,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页)所以,20世纪60年代以后,规范伦理学的复归可以既看做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纠偏,也可以看做是西方现代伦理文化的一次新的转折。
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发展一是体现为政治伦理的兴起,一是表现为各种应用伦理思潮的`勃兴。虽然说伦理思想舞台上更加五彩缤纷,但是作为对西方伦理传统的一种发展和延续,或者说作为西方伦理文化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现代伦理变奏的一个重大主题就是伦理思维不再服从某种抽象普遍的法则,也不再强调对个人生活的无限放纵和宽容,伦理思考着力于解决人的现实安顿问题一一如何在社会共同体中生活,如何与自然界相处,如何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困惑。这使得当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在总体上既放弃了某种宏大叙述的手法,但同时也反对回避崇高,而着力于思考伦理道德的现实应用,思考建立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内在道德机制,这也就是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向生活世界回归”、“向人自身回归”的理论趋向。
因此,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蓬勃兴起并迅速得以传播,除了由于生态危机的愈益严重并引起了普遍关注的现实原因以外,当代西方伦理理论的发展或伦理文化的转折也构成了环境伦理思潮兴起、发展不可缺少的理论背景,对理性主义的反思,对主体性的反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解构等等,可以说正是这种转折为环境伦理学提供了分析工具和话语表达方式。所以当我们在思考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时,失去了对西方伦理文化传统的演变的宏观把握是难以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辩护的。
四
实际上,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既然要以一定的伦理文化传统为背景,体现这一传统的新的发展演变,那么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就不能改变伦理学的本质,而只能是通过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清晰地透现出伦理学的本质。
环境伦理学主张将人与自然关系也作为一种道德关系来思考,这突破了只将人际关系作为道德关系的理论界域,而这种突破也就将“什么是伦理学”这样一个伦理学的元问题重新提了出来如果做一种文献上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关于伦理学的概念和界定是存在着许多描述上或表达上的差别的,但是不同伦理学理论体系成立的一种基本条件就是它要符合或体现伦理学的本质,这就如同麦金太尔所主张的,尽管在伦理思想史上存在着彼此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德性理论,但是它们总要维护统一的、核心的德性概念。
那么伦理学的本质应当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不管哪一种伦理学在理论表达上如何新颖奇特,都不能违背或遮蔽伦理学在本质上总表现为一种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论或学说的一般规定,这样也就决定了,任何伦理学都需要一种人学本体论的论证,即回答人是什么或人是如何存在的问题,当这种思考或追问纳入到一种历史性的叙述框架中后,自然就蕴涵着关于人应该是什么或应该以什么方式存在的思索,所以对人存在的本体考察就构成了伦理思维的元点,这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人是一个惟一能够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提供答案的存在物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做出(response)回答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一种伦理思潮或流派都依据自己对人的思考刻画出了不同的人的影像,也据此展开对人的价值意义的评判或提出不同的道德律令,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风格和价值导向。孔子之所以能够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人际关系协调的道德准则,是由于存在着一个前提的设定,即人性是善的,彼此之间能够贯彻着一种“类我思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对人性的预设,上述准则的道德性是难以保障的。同样,萨特之所以将绝对自由作为主体伦理学的价值基础是由于他认为“人,不外乎是自己造成的东西'而且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以个我的方式存在着,个体的我构成了“价值赖以存在的存在'正是这种将寻求对一切人都一样的主体性的普遍规律看成是天生的偏见的人学本体论的思考使萨特的主体伦理思想与康德的主体伦理思想具有了明显的差别
基于上述思考,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也就取决于它是否也给出了一种人学本体论的思考,并在这种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论证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是提供了自己的答案的。这就是,环境伦理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看成是一种道德关系,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人学本体论论证的基础上的:人既是社会之子,也是自然之子,因此人既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应该承担对自然界的义务。而且由此来思考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界不是人类的敌人,而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必然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环境伦理学就在推进和提升对人的认识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伦理学的本质和价值要求。
五
今天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学说很多,有所谓的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动物权利论,自然价值论等等,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是为哪一种学说和观点进行辩护呢?
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并不是立足于当今哪一种具体的学说和观点,而是对环境伦理学发展趋向的一种思考。当今的环境伦理学在不断地向人们灌输着对人类未来生存的忧患意识,不断地指责人类征服自然在实践上所制造的祸端和在观念上所造成的虚妄,不断地强调回归自然的必然性。但是许多学说和流派在阐述这些观点时并不是在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上,也没有体现出伦理学的本质和理论品格,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背离了对人的本体的思考和价值关怀,这种理论上的跳跃是造成环境伦理学陷入曲高和寡境地的重要原因,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人们对生态问题的现实关注与环境伦理学难以普及的极大反差。
无论如何,人只能以属人的方式来存在,生态环境危机的消除还需要通过人的努力来完成,所以立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够完成人的自我拯救,人与自然的和谐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保隐将环境伦理学建立在把人与其他存在物完全等同起来或主张消解人的主体性的理论基础上至多只能产生出一些纯粹的理论成果,而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践。
篇4: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论文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20年论文
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概况
1.研究发轫
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或者说从哲学伦理学角度研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它首先是对属于自然科学的生物科学研宄的生态学之间的辨证关系加以研宄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地植物和草原生态平衡的问题中国生态学会于1981年底召开了关于生态平衡的学术讨论会,提出“生态系统在人为有益影响下,可以建立新的平衡”的观点,并主张“生态学方法不仅应用于生物科学、地球科学,而且应用于人类生态学和伦理学。”
这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生态伦理学的萌芽观点。很显然,这样的研宄还没有提高到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1984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论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召开了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题的环境战略学术讨论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环境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着手进行研究这次会议是一大进步,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总是认为环境保护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会议认识到,环境问题不是社会制度问题,而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代价;减少这种负面影响,不仅需要经济的、科学的技术的、制度的进步,也需要人文的、伦理的参与。
2研究进程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飢90年代以前,中国尚没有自己的环境伦理学方面的专论,直到1992年中国才出版第一本《生态伦理学》(刘湘溶:《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此后几乎每年均有这方面的论著问世(如,李春秋、陈春花的《生态伦理学》,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叶平的《生态伦理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余谋昌的《惩罚中的觉醒一走向生态伦理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90年代中期以前,对环境伦理问题的研宄主要限于比较狭窄的专业领域,90年代后期,特别是的特大洪灾以后,环境伦理才引起了人们的较大关注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在探索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梳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主要理念、挖掘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环境伦理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推动了环境伦理观念在中国的普及现在,每年都有环境伦理学方面的译著、专著问世,发表的论文不下百篇,相关的会议几乎每年至少一次。但总的来看,对于一门新兴学科的发展和成熟来说,20余年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仍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出现仍需假以时日。
3.研究队伍
起初,对环境问题进行研宄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部分人从自然辩证法角度研宄,主要对自然科学尤其是生态学生物学等探宄其中的哲学问题,这可以称为环境哲学研宄,这部分人主要长期从事自然科学的哲学研宄;另一部分人直接从环境保护操作方面开展应用研宄,这部分人主要是环境保护工作者,他们有的从人文角度对环境、生态进行探i寸。随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队伍不断扩大,大专院校、研宄机构的人员大量参与他们既有早先从事自然科学研宄的从事自然辩证法研宄的从事环境保护一线事业的,也有从事哲学研宄的、从事伦理学研宄的与此相应,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呈现两种格局,一是以自然科学为依据,专注于数据的分析、状况的描述和实证的研宄;二是以哲学思辨为色彩,偏重于学理的解剖、历史的追宄和价值的阐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学术团体的出现似乎印证了这一态势1994年,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会成立并召开首届年会,这象征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正式、全面启动;自此之后,有关环境伦理方面的论著、论文、会议如雨后春齊。但学术界并未以此
为满足11月8日,自然辩证法研宄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于在清华大学成立这个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是一个象征,它标志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的另一种范式在强化中国现具备招收伦理学博士生资格的大学研宄院上十个,明确设定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向的至少有3个。中国第一个以环境伦理学为研宄方向而获得博士学位的是杨通进博士,此后至少有5个人以此为博士论文而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
二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主题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对象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①生态的伦理价值和人类对待生态的行为规范的研宄,②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的研宄,③人和自然关系的机制和功能,生态道德的本质及其建构的规律的研宄;④人们对待环境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说法:一种是“关系说”,一种是“规范说”。关系说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学科。由中国学者撰写且书名相同的三部《生态伦理学》都是从关系说的角度来定义生态伦理学的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研宄的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它实现了伦理学由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李春秋、陈春花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门从道德的角度研宄人与自然关系的交叉学科■它根据生态学揭示的自然和人相互作用的规律性,以道德为手段从整体上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生态伦理学以生态学领域中人们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宄对象,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道德现象生态伦理学中的道德现象是指生态领域中人们的道德关系的具体表现,它包括生态道德活动现象生态道德意识现象和生态道德规范现象”叶平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方面的学说,是人与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论升华和理论论证”它“以人与自然的生态道德关系作为研宄对象”;其研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对其他人应尽的生态道德义务和责任;人对其他生物应尽的生态道德责任和义务;人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职责和义务义务说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宄人对自然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学科。
规范说的代表人物是余谋昌先生。他认为,“生态化理学是关于人们对待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的行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这一定义表明,生态伦理学是以生态道德为研宄对象,首先,这是伦理学知识领域的扩大,它把人对自然的道德作为伦理知识的一部分;其次,它提出人们对待生物和自然界的道德态度问题……第三,它制定人类行为中的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5)—种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存在物对象上的伦理学说,是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伦理思潮二,它是传统伦理学在环境问题上的应用,它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只是把环境?生态、自然当作人对人履行道德义务的中介;如果说它有什么新的特征,那就是它看到了伦理学还必须关注基于环境上的人的义务、基于自然可持续利用上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而这恰是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地方。
3.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一是西方哲学基^^西方思想史表明,自古至今的有机论自然观,其许多原则或者是通向生态伦理的一个主要桥梁或者是通过现代性的转换成为生态伦理的构成因子。易言之,有机论自然观具有与生态伦理思想相契合的某些资质,此其一;其二,也要注意到有机论并不等于生态伦理,持有机论自然观的思想家也会持机械论的或控制自然的人类中心论思想。
二是东方哲学基础^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印度文化对生态伦理学的意义法国思想家施韦兹在他创立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及中国思想家老子、孔子、孟子、庄子、墨子等人,说在他们的思想中,人和动物的问题早就具有重要地位,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说他们是深刻而富有活力的伦理思想的创立者和宣传者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爱万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贵德”的思想,“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和“与天地相参”的思想,等等,它们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重要意义。
4.自然价值
人类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人之外的自然?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讲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在中国学术界,内在价值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概念,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①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②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③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余谋昌等人较早对内在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还存在内在价值。所以人类不应该只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而应该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潘家华认为内在价值是人们赋予自然界景观或生物物种的一种不在于直接消耗,而在于品尝或意念满足的一种价值既然自然界拥有内在价值,它也就值得在道义上得到关心和考虑,这就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积极把伦理道德的概念扩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实体的研宄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桥粱而其他学者则认为,没有必要把属人的价值概念赋予非人的自然,只有承认自然是人与人交往的必然中介,就可合理地归结出环境伦理的基本主张
5.自然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第一,不能依据动物和其他生命没有道德自律而否认它们的生存权利;第二,不能一刀切或无差别地看待人的权利和生物的权利;第三,人类权利与自然界权利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矛盾的与西方,尤其是动物权利论者辛格不同的是,我们虽然强调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强调自然界权利的差异性,即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的差异性。
有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权力的统一。论者吸收罗尔斯顿的观点,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持续生存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犯它们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也就是说,它是由自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权力定义的。
有学者认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物生存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3)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6.人类中心主义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众说纷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一是从世界观、自然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确认了人类在物理空间方位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在地球生物共同体中,人类由于居于生物进化序列的最高层次而当然居于自然物种的中心。二是从人类利益和自然界内在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只强调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而是既充分强调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共同性长期性,又重点突出人与自然的休戚相关性;既坚持以人类的根本利益为环境伦理的中心,又主张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环境伦理的基础三是从动态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变迀而变化,古代自然观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现代价值观的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考察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成果后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有四种历史形态:①宇宙人类中心主义(也叫古代人类中心主义)是根据古罗马的“地心说”,由地球处于宇宙的中心逻辑地推及人类及万物也处于宇宙的中心,是地理上的“人类中心论”,没有或很少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②神学人类中心主义这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世界观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认为人类不仅在空间方位的意义上位于宇宙中心,而且也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中心。人为神而存在,万物为人而存在,这就在神的旨意下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③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它是在近代科技有了巨大发展,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力量有了巨大提高,人在自然界面前的地位有了极大改变的情况下,从笛卡儿开始,经启蒙运动伴随理性主义而产生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伴随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态危机的出现而产生的其核心思想是为了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环境生态危机,人类必须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除此之外,中国还有的环境伦理学研宄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应该有三个层次:一是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在本体论层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二是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的认识总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三是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的利益服务,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
对待人类中心主义就有三种态度:①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入论。认为自然观的人类中心主义己被日心学说等自然科学所抛弃,同时由于认识对象的生成认识过程和方法以及认识的结果都受人的内在尺度的制约,所以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法超越的,况且,物种自我中心法则是一切生命的本性,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本性,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永远无法超越的因此,人类中心主义不但不能超越走出,反而应当走入人类中心主义的领域②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出论(或超越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只单向地承认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及人类利用自然界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归结为只涉及人类自身利益的自我保护而无视生物圈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所以应当抛弃、走出或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③有条件的走入论认为主张征服自然和片面张扬人的主体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应当抛弃,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而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目的在于建立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所以应当走进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7.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可持续发展研宄的兴起,以一种跨时空的恢弘视角,深刻揭示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评价,特别是其中所藴涵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意藴和生态伦理思想,确认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挑战“性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不仅从研宄对象研宄内容等方面有许多共性,而且很有可能相互融合最终成为一门学科。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出现尤其从思想上有力地支持了环境伦理学研宄。徐嵩龄还认为,中国己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国策、因而她的环境伦理模式无疑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机。“因此,对中国环境伦理(学)界而言,最有实践重要性的研宄,应当是关于制度转型期间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模式的研宄”根据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重点及优先问题的这一认识,许多学者开始关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代际伦理问题、代内伦理问题(特别是国际环境正义问题)和可持续发展伦理问题。
8.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环境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有些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环境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中国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
发展中国家要追求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伦理观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发展一一尤其是反贫困一一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性;(2)—切资源管理的主权问题;(3)全球环境恶化的责任问题;(4)国际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平等和公正问题;(5)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经济与技术保障等等。
9.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然的理解宄竟会导致征服自然的观念还是会引向伦理地对待的自然的道路?研宄者认为,马恩的自然观是有益于我们保护环境的。马克思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来把握,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这是人的自然本质,并把以劳动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自然与自然的关系。青年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与当代生态伦理学中将人视为自然界的普通公民生态系统普通一员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为当代生态伦理学接受马克思自然理论的指导与改革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共识基础。
马克思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论述,既指出了人有别于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又肯定了自然的客观制约个性这为克服当今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即只承认人的目的价值,认为其他物种若有价值,也仅只是工具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任何物种、生物个体都有其内在价值)这两种价值观各执一词的偏见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论切入点。以此为理论基点,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立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理解与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态伦理学。
马克思是把劳动作为引起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东西来理解和把握的而对近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反省一下这种建立于“对自然可无限索取”信念之上的传统劳动(发展)模式为了“在最无愧于和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我们必须把这种物质变换置于“合理地调节”、“共同控制”的基础上亦即需要建构一种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建立于地球资源有限性观念之上,并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基本原则的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为当代生态伦理学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基础和正确的理论导向。
1.理论与实践
环境伦理学缺乏对环境道德实际的研宄,未能避免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中国学者注重对环境伦理的理论研宄,但很少关注具体的、现实的问题,很少把理论原则规范,影响和作用于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工程、项目。这种脱节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一方面,理论研宄难免闭门造车,束之高阁,曲高和寡,使环境伦理成为象牙塔成为少数人的话语游戏,没有成为大众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涉及环境?生态的大型工程没有经过环境伦理的审查就可以以经济效益的名义堂而皇之地顺利上马,以至遗祸自然,悔不当初
2.引进与创造
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宄成果,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进行了跟踪和了解西方学者的环境伦理学著作能较快地在中国得到译介。由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的积极努力,从而使西方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研宄成为一种学术潮流,大大推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但是,在译介和创造方面,译介的积极性和创造的疲软性形成鲜明的对比换句话说,中国注意了“引进”、“介绍”,但却缺少了“自产”、“创造”,即没有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来形成自己的环境伦理理论。
3.研究与教育
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兴未艾,但这只是在理论的学宄方面;在环境伦理的教育上,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虽然有近20年的历史,但目前国家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不但未携起手来落实强化环境伦理道德的研宄和教育的任务,而且环境伦理研宄者和教育研宄者也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宄,没有为不同层次与类型的教育提供环境道德科学内容和有效的方法设计。大多数学者既没有兴趣于环境道德教育的理论研宄,更缺少将环境伦理推广到教育上的热情。当然,这一局面正在改变,一些学者己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一方面积极编写自幼儿、小学中学至大学、成人的环境伦理教育书籍,另一方面呼吁教育部门落实环境教育,一些师范大学己经成立环境教育研宄和推广中心。
4.支持与自立
中国的环保运动呈现出“上热下凉”的“依赖性”特征,即大众的环保热情度不高、不作为,仅指望政府拿出强有力的措施来治理环境问题,而对自己的责任、义务却不甚明了。中国的有关调查表明:公众的参与水平较低,有近1/3的人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而在有参与行为呈现的人中,大多数也只能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或活动中国的NGO不仅数量上较少,而且在推动环境保护上的作用甚微与此相应,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大多停留在自我兴趣、学术探讨上,研宄所赖以支持的资金也多是个人的或政府的,来自民间的、企业的十分少。
篇5:环境伦理学的动向研究论文
环境伦理学的最新动向研究论文
当今社会,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令人担忧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却在全世界蔓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资源短缺等问题在不断的加剧,地球的承载力因为人口的保障而受到很大的威胁,物种的消失和土地的荒漠化,正在给人们的生活笼罩着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很多国家都颁布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奋斗的事业。
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 人们渐渐的注意到,保护环境不光要靠法律,法律的作用只是微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道德的保护,这就产生了环境伦理学。现在社会,环境伦理学也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发展。很多国家都在关注和推广全球伦理学,保护环境,从小孩子做起,从每个人身边的小事做起。
首先是实践取向的研究,关注环境伦理学的实践意蕴,力图实现环境伦理学理论与环境保护实践、环境运等联合和沟通,随着人们对环境意识和环境伦理价值的广泛的关注和传播,绿色运动正在逐渐的兴起,现代社会人们有将绿色之路和环境保护有效的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次就是将各种环境流派的信息和思想进行整个和超越,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出适合自己的有效的环境伦理思维模式,在环境伦理中,也要追求正义感,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后,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要义务和责任进行环境的保护,进行环境的治理,很多发达国家把重污染的企业转移到国外,这也是环境正义要关注的问题。在环境的保护伦理中,要寻求新的出路。
篇6: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的论文
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的论文
作为一种理论思潮,环境伦理学的历史并不悠久,这或许会显得其历史积淀不深厚,但是环境伦理学在有限的历史空间中仍然留下了清晰的理论脉络,通过梳理这种脉络,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蕴涵
一、环境伦理学的“正义”转向
理论界一般把20世纪50年代以前看成是环境伦理学的萌芽时期这主要是指,虽然有一些思想家开始在伦理学的语境下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在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风头正劲、生态危机还没有充分显示的时代背景下,他们的思想的社会影响力在当时并不大,这无论对亨利梭罗、约翰。缪尔,还是阿尔贝特。史怀泽、奥尔多。利奥波德来说情形大致都是如此?如作为美国环境伦理学奠基人的奥尔多。利奥波德在20世纪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新道德观,但是他并没有得到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
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逐步发展成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和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这种关注是需要引导和启示的,对西方社会的民众来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
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民众就是因为读了这本书而变成了环境保护主义者这一阶段所发生的许多事件都会永载于人类环境保护史册之中,如确定了“地球日”,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纷纷成立了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的主题是“遏制”,即遏制人口的増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中各种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和生活方式等等这一时期也是环境伦理学的快速发展分化时期,由于有了合宜的社会环境,环境伦理学开始在学术论坛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也形成了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和价值追求的理论流派,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命平等论、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等都开始争相确立自己的理论疆域虽然这些理论流派各自所阐述的观点有所差别,但其理论旨趣还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注重从某个理论前提出发建构起较为严密的理论体系,都主张扩展传统的伦理学理论界阈,都强调抛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等等。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理论上的建构,扩大自己的理论影响力,表现出了强烈批判和颠覆传统价值观的激进色彩。
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变化也带动了环境伦理学的转向,这种转向就是“环境正义”主题的凸现,它表明了环境伦理学的品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它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那么无视人的社会关系、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因为伦理学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仅仅满足于理论上的自圆其说的道德理论充其量只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伦理学。人与自然的关系总是非常具体,离开了人的现实生活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陷入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其次,“环境正义”的凸现表明在环境问题上的各种理论争辩实质上都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纠缠和冲突再次,“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虽然使得环境伦理学减少了一些浪漫的激情,但是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却拉近了,实践性的指向増强了,即増添了一些笃实凝重的色彩
二、“环境正义”的三个口号
“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体现了人们对现实环境权益的关切,而这种关切也就是如何分享环境利益和分担环境责任的问题由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较早遭遇到生态危机的困扰,所以他们也较早地遭遇了“环境正义”问题的纠缠,而这种纠缠主要涉及的是“在资源逐渐匮乏,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少数民族与弱势团体的土地资源被侵占,以及他们被迫承受主流社会的各种废弃物毒害之问题,基于此,在实质上,环境正义主张少数民族及弱势团体有免于遭受环境迫害的自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资源的永续利用以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权的权利”
西方“环境正义”运动首先是从美国发起的,而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白人中产阶级的利益倾向,“NIMBY”实际上就表达的是美国白人居民对环境保护运动的期望,他们希望环境保护能够充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一一使他们能够远离环境污染和各种环境公害,能够有机会亲近自然,满足自己的审美情趣等等,反对把垃圾焚烧炉和各种有害的工业企业建立在白人社区美国白人的这种利益需要的确通过环境立法和其他途径得到了实现,大部分的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放射物堆放仓库以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都建在黑人和有色人种的社区中或相毗邻的区域里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黑人、有色人种和社会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环境正义”运动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NIABY’这一口号就表达了他们的期望:与社会所有人平等地享受环境权益,公平地分担环境责任。
然而,环境问题毕竟不是一个国家内部和某个区域的问题,仅仅以协调国家内部利益关系为价值指向的“环境正义”必然是残缺的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迫于国内的压力,开始寻找向国外转嫁生态危机的渠道“在全球每年生产的40亿吨有毒垃圾中,有90%都是由工业发达国家生产的,而每年大约有3亿吨有毒废物都是通过跨越国境的方式从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4]“第三世界的环境在发达国家输出污染和本国经济贫困化两个因素的作用下迅速退化”[5]这种状况不仅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一些环保组织和人士的高度关注,而且也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警觉,“NOPE’就反映了这种情绪,表达了对“环境正义”的新的看法从上所述不难看出,“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基本上从这样几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正义”的理论向度:第一,国内环境正义,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区域间在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安排上的.公正性;第二,国际环境正义,不同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上的公平问题;第三,全球环境正义,如果把地球看成是整个人类和所有物种的共同栖息地,那么“环境正义”还理应包括人类和其他物种、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问题
“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在实践和理论方面都给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从实践方面来看,如果环境伦理学要真正回到现实生活世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发挥实际的作用,就不能停留在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而必须善于分析造成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并做出有针对性的价值引导;从理论方面来看,环境伦理学必须提出自己的“环境正义”理论,因为现有的诸多正义理论模型,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抑或是社群主义的正义论,都不足以现成照搬来应对环境不正义的问题所以说,“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也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要求或契机
三、我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与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环境正义”运动是在西方社会开始出现的,那么我国是否也受到了“环境正义”问题的困扰?
毫无疑问,我国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环境正义”问题,这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体现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受到了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害,有毒垃圾和有害工业企业也想方设法寻找各种途径在我国“安家落户”。2月25日,美国两个环保组织一一“巴塞尔行动网络”(BAN)和“硅谷防止有害物质联盟”(SVTC)发表了他们联合撰写的长篇报告:《输出危害:流向亚洲的高科技垃圾》,披露了美国正在向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转移高科技垃圾,这种转嫁生态危机的做法在当地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生态灾难报告中描述了我国沿海一些乡镇企业正是通过冶炼和回收“洋垃圾”来作为生财之道的。这表明,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利益己经受到了严重威胁,积极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态权益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国内看,“环境正义”的问题也通过多个层面表现出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城乡不公平。“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的环境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接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环境污染”其次,区域不公平。
“几十年来,中国资源富集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积累了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发达地区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再次,阶层不公平“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6]这就充分说明,我国生态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
既然,“环境正义”也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构成了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关键,那么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是否自觉地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了自己的视野中了?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后才有了较快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痕迹,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翻译介绍国外的环境伦理学论著来催动国内的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直到今天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潮和基本理论的辨析仍然是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状况能够使得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及时跟踪国际研究动态,但若长期着眼于此,忽视对我国现实生态问题的关注,也会导致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难以找到介入现实生活的路径。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性的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够得到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但是它有其自身的文化背景和现实基础,也有其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心理背景,所以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对于中国社会的适应性也就必然面临着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
所以,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在走过了早期的模仿、移植的阶段后,必须走出自己的道路,而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对自己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挖掘,依赖于对我国现实存在的生态问题的自我关注,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自我关注只有这样,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才能既具有宽广的理论视野,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篇7: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指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大自然中的其它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它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都不否认,人有义务保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它们的分歧在于,这种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是如何为人类中心论辩护的?
为什么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呢?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它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我们对它们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古典的人类中心论认为,这或者是由于人“天生”就是其它存在物的目6的①,或者是由于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②,或者是由于人具有永恒的心灵③,或者是由于人具有理性④。
在现代世界,用来论证人类中心论的前三种理论都己失去说服力。现代人类中心论用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人的特殊地位的证据主要是理性或理性的某种变种。这种理论的核心观念是:
1.人由于具有理性,因而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人的理性给了他一种特权,使得他可以把其它非理性的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他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⑤。
2.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它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类中心论者甚至承认自然物也拥有内在价值人不是所有价值的源泉”⑥
3.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最理想的道德规范是这样一些规范,它们能在目前或将来促进作为个人之集合的人类群体的福利,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又能给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自我得到实现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非人类存在物不是我们的伦理体系的原初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⑦。自然有机体之间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它们对人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t⑧弱式人类中心论虽然承认人的优越性,但也承认其它有机体也是生命联合体的成员,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我们有义务从道德上关心它们的根据;作为同一生命联合体的成员,我们与它们(至少是高等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意蕴。弱式人类中心论或者主张套用“贵族与其臣民的关系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贵族(人类)承担起保护其臣民(非人类存在物)的高贵责任;或者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怎样对待自然。
二、非人类中心论是如何诘难人类中心论的?
本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论的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的,人类中心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但是,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论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隐人类中心论一统天下的时代结束了。以动物解放或权利论、生物中心论(亦称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中心论(亦称生态整体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家不仅提出了与人类中心论迥异的各具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而且还对人类中心论进行了批评。这些批评概括起来主要有:
1.在实践操作层面,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他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宄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有些自然存在物,现代人可能觉得毫无用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事物不会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呢?资源总有稀缺程度的不同;把自然物仅仅当作资源来加以保护,我们就不得不对它们的稀缺性进行排序,把大自然的各个部分人为地分成不同的等级,从而使大自然与大自然对立起来。
2.人类中心论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它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在它看来,正是由于人具有了这类只有人才具有、而其它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性,道德才与人有关,与其它存在物无关。但是,要在人身上找出某种所有人(包括胎儿、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都具有、而任何动物都不具有的特征是不可能的。像智力、自我意识、使用工具的能力等等,都是人和动物共同具有的,为什么具有这类能力的人就有权获得道德关怀(moralconsideration),而具有这类能力的动物就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呢?而像道德自律能力、使用文字符号这类能力,动物虽然不具有,但许多人也不具有,为什么不具备这类能力的人就是“道德顾客”(moralpatient),而不具备这类能力的动物就被排除在道德顾客的范围之外呢?根据规则的普遍性原理和一贯性原理,道德代理人(moralagent)不应采取“道德歧视”的态度,只对人提供“道德服务'而不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动物提供“道德服务'否则,他就是犯了与种族沙文主义和性别歧视主义(它们都是根据一个人是否是同一种族或性别的成员而决定他是否有资格获得某些权利)相类似的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仅仅根据一个存在物是否是人类这一物种的成员而决定他或它是否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错误。况且/‘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与“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肤色、性别、身高或智商不是一个人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同样,腿的数量、骨骼结构的差异、使用符号的能力等也不是决定一个存在物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理由。
3.人类中心论和利己主义遵循的是同一逻辑:一个行为主体(作为个体或整体)只应选择那种对他有利的规则,自利是行为主体所有行为的唯一动机然而,如果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以人类整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就是合理的呢?在日常生活中,自利并不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动机,他们也选择那些对自己不利但却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他们并不把利己与利他看成是截然对立的1道德以对义务对象自身的尊重为特征。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世界观时,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对作为个人集合的民族和人类整体,是否也应该作如是观呢?
4.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的进步过程同时也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人类文明己逐步实现了对“部落中心主义”、“种族歧视主义”、“民族中心主义”的超越,我们为什么要为人的道德关怀的范围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呢?理性、道德自律能力和自我意识也许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充分条件,但不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许多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如白痴)和组织(公司、社团、国家、联盟)同样也拥有权利,尽管他或它们不能亲自捍卫其权利或用语言来表达其要求对于这些权利主体,我们通常指定或选定一个代理人来捍卫他或它们的正当权利。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这种“代理权利”的作法推广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并承担其维护它们的道德权益的“道德代理人”的使命3?
三、人类中心论的是是非非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这场争论的是是非非一时还难以断定。在此,我们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准备参与这一争论的人士参考。
第一,我们要分清言说的层次。人们一般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第一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是人根据自己(而非,例如,山羊或狮子)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属人(而非山羊或狮子)的道德*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生物,他必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囿于生物逻辑的限制,老鼠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第三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其核心观念是:其一,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这一论点暗含的一个前提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他的利益才能推动他的行为);其二,人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其三,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第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不能反对的,因为任何一种用来反对人类中心论的思想都是由人提出来的,都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的烙印;反对这种人类中心论只能陷入自相矛盾的怪中。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反对不了的,因为,任何一种道德,如果不利于人的生存,不能保证人的延续,那么它就失去了自己的依托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生物逻辑的范围内,人是没有选择自由的;在没有自由选择的地方,也就不存在道德。在人的生存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道德更是没有用武之地任何道德都得为人的生存和延续让路。因此,反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荒唐的。
非人类中心论反对的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因为,只有在价值领域,人类才拥有选择的自由和可能,而且这种自由是以人的生存为前提的。价值王国是人根据其对人的完美形象的理解和对人的存在的终极关怀而“构建”的意义世界,是人塑造、确认和完成“人类自我”的一种方式。正是在价值王国,人获得了重新选择和确定道德的相关因素的自由。因此,在价值论的意义上,对人类中心论提出挑战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种挑战可以使我们重新思考和定位道德之为道德的终极根据,重新确定和编制文明和价值的经纬线。不管非人类中心论对人类中论论的挑战是否成功,它都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深我们在形而上学的终极关怀层面所进行的探索。对于非人类中心论的这种挑战,我们只能站在价值论的角度来予以回应,而不能站在认识论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的角度来加以辩答.目前,在国内关于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中,主张人类中心论的人大多是在第一和第二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而主张超越人类中心论的人则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这种言说层次的“错位”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思维混乱。这种局面亟待结束。
第二,非人类中心论主要是从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来反思人类中心论的。非人类中心论在伦理学上的一个革命性变革,就是突破了把道德仅仅理解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因而只适用于人类内部的正统观点。非人类中心论彻底地运用了“无知之幕”(借用罗尔斯的一个述语)的分析方法,在设计道德原则时,不仅超越了个人的、阶层的和种族的偏好,而且超越了物种的偏好。它不是站在人类这个物种的角度来设计“道德乐部”的规则,而是站在暂时忘记设计者的物种身份的角度来设计规则,以免这一规则在尚未设计出来之前就带有对其它物种的歧视成份。人类中心论反对非人类中心论的一个方法,就是指出,根据其定义/‘道德”这一术语“天生”就是只适用于人类然而,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可以改变的;人们过去曾这样理解道德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只能永远这样来理解这一术语。在人类文化的其它源流中,实际上也存在着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它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的规范的观点例如,中国古典文化就把道德理解为“天道”的一个部分,它是从后者那里演绎和推导出来的,是普遍的天道在特殊的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展现;人际伦理关系也只是普遍和谐的宇宙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只站在西方近现代主流伦理学的角度,那么,非人类中心论那种主张把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的做法确实是难以理解的,因为这种伦理学的“范式”无法理解非人类中心论提出的问题,接纳不了非人类中心论的话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人类中心论常常把自己称为一种“新型伦理学”
第三,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都必须首先肯定人的生存和延续;一种不包含人的福利的环境伦理学是没有生命力的。导致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不是人们只把人类的利益当作行为的最高准则,而是大多数人、大多数民族都没有真正把人类的利益当作其行为的指针。许多人还深陷在个人利己主义、集团利己主义的泥潭中,为满足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后代的利益许多民族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未能突破狭隘的民族主义的价值樊篱,还在奉行着“生态帝国主义”和“环境殖民主义”的政策,或为维护既得的发展利益而把那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或直接把第三世界当作垃圾处理场,或只片面强调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无视后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窘境,主要不是太以人类为中心,而是还没有真正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要实现真正的人类中心论,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就此而言,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的福利当做环境伦理学的首要关切点,确实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还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4由于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因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伦理学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而且,人一人关系与人一自关系虽然是互为中介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把人与人的关系凸现出来,强调人对人的义务对环境伦理学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人类中心论的又一可取之处。
第四,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人类中心论并没有解决环境伦理学的所有问题,也没有穷尽环境伦理学的所有可能的表现形式。在道德哲学或元伦理学层面,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根据,这只是探讨问题的一种方式,即目的论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把人的利益当作确定环境伦理原则的唯一根据,这似乎是不充分的,因为利益本身的合理性就是要由道德来确认的。正如麦金泰尔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哪种欲望需被承认为行为的合法指导……哪种欲望应予禁止阻挠或受到再教育的问题……不可能利用把欲望自身作为某种标准的方式来回答恰恰因为我们都具有(实际具有或潜在地具有)很多欲望,其中不少欲望相互冲突,所以才不得不在相互匹敌的欲望的各种相互匹敌的要求中作出抉择。我们必须决定朝什么方向指导自己的欲望,如何安排因各种各样不同的冲动而被感觉到的需求、情感和意图。因此,那些能够使我们对不同欲望要求作出抉择和安排的规则本身――其中包括道德规则――不可能从欲望中引出,也不可能参照这些欲望来合理论证,而规则必须裁决欲望。”1因而,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终极根据,这似乎有循环论证之嫌。
篇8:现代哲学的转向: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环境伦理学的解读
现代哲学的转向: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关于环境伦理学的解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门类,呈现出从研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转向探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态势.本文以丰富翔实的资料和新颖独到的构思,论述了环境伦理学的'范式、科学共同体和自然价值论的基本思想,阐明了这一转向的主要标志、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
作 者:陈其荣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上海,33 刊 名: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4) 分类号:B82-058 关键词:科学共同体 环境伦理学 内在价值 人类中心论 事实与价值篇9:简析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论文
1.1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整个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上,大海被严重污染;大小湖泊被各种垃圾污染;热带雨林和其他原始森林被人类肆意砍伐。我们吃的蔬菜被浸透了农药;我们吃的肉是化学饲料催化出来的;我们吸的空气被高度污染;这是人类目前的生存现实。生命伦理学必须走向世界生命伦理学、地球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担当如此责任,则必须要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采取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在过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大自然只有利用价值,人类只顾人类的发展,忽视了自然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的认知前提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有义务保护自然”。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强调:“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相互依存,人类必须遵循大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人类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人类创造出来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发展;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生存;依赖于动植物和大江大河充满蓬勃朝气和活力。因此,环境伦理学需要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1.2以“难题”和“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
以“难题”或“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从根本上了颠覆以前的的关于理论与应用、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的传统认知。对“难题”的关注使得环境伦理学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环境伦理。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中对“难题”和“问题”的充分解决,既是世界环境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的浪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要创建的新颖的、顺应世界潮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之中,但由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具有现实性,环境伦理学中在各国出现的“问题”与“难题”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最有希望在这些“问题”和“难题”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而促进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1.3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发展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学者通过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从而引领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中国道路并不排斥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相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优秀理论最易于从基础的视角上提供切近和进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路径。然而,仅仅依靠學习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来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不够的,探索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基础上,探索我们应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理念以及我们必须应对的中国的“难题”及“问题”。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而言,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是至为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学习西方的环境伦理理论,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篇10:简析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论文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生命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方法的整合,可以为以后学习和研究生命伦理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用以整体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环境伦理学,打破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以人为中心,将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隔离的局面。只有运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才能让人的生命更加健康,地球生命更加和谐。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图使环境伦理学通过对“难题”和“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治理,并提供指导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研究。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特别突出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以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为基础来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通过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
参考文献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篇11:我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论文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论文
“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ethics)或“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ethics)这两个概念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理论界“现身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尚不能说它们己经家喻户晓,但是情况己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不再只是两个干瘪的概念了,而是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或实践内涵,这主要体现为:拓出了自身的问题域——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探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道德蕴涵;有了支撑起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或范畴,如自然价值、自然权利、环境正义等等,而且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作为明确的实践导向等等。其次,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伦理学的大学科体系(一般来说,我国伦理学的体系是由伦理学原理、中外伦理思想史和应用伦理学三大部分构成的)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了,虽然比较普遍的观点只是把它作为应用伦理学之一脉,然而其自身也细化出了不同的研宄领域,如对环境伦理学基本理论框架的探讨和对东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资源的分析挖掘等等。再次,其实践意义也得到了肯定或承认,也就是说,从现实性上看,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除了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借助于法律的调控之夕卜,道德力量的介入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其他方式所无法代替的.这三个方面大致可以代表我国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所取得的进展。
当然,20多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思潮的进展来说毕竟是太短暂了,其自身的许多内涵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展现,思想脉络尚未定型,思维向度也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伸展,所以对这种思潮的回溯或反思似乎有仓促之嫌。但是我们在此所做的思考并不是要获得一种定性的结论,只是想回过头来看看这股理论思潮的发展轨迹,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思考或前瞻。
1.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应当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轨迹所应当具有的视角。所以,20世纪中叶以后,生态问题己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控制点”,它连接了太多的问题或者说它可以“引爆”许多问题。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无疑为以关爱自然为旗帜的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合宜的现实土壤。
正是由于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西方环境伦理学从20世纪中叶到末叶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十分迅速。这期间发生的几次明显的理论转向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社会只有少数人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一开始也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出现,它以传统的哲学目的论、进化论和生态学等为基础,提出了拓展伦理视阈的方法和途径,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高于人的利益的满足。无论在论证逻辑还是价值导向上都与“人际伦理”存在很大反差甚至违逆了传统伦理学的话语形式和论证方式,所以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也必然会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地位。美国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尔多?利奥波德在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道德观,但是并没有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们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
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或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社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也是需要引导或唤起的。对西方社会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瑞彻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许多社会民众都是由于阅读了这本书后变成了环保主义者或者走上了环境保护的道路。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许多事件也都是可以永载人类环境保护史册的,如确定了“地球曰”,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宣布成立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运动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包括遏制人口的增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12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中虽然仍然保留着激进的成分,但是又增加了对工业文明框架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展开价值批判和反思的新内涵。
环境问题作为20世纪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被带入了新的千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虽然环保力量还在分化,不同集团和阵营之间的争辩对抗还频繁地发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个牵涉层面非常繁杂的问题,它需要不同的力量从不同的途径来共同协商合作,正如环境保护追求生态多样性一样,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力量也应当是多样的,任何单独的利益集团,更不用说个人,在环境问题上是不可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的,所以追求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应当是走向新千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趋势。说的更形象一点,如果把环境保护看成是一件绿意飘荡的长裙,那么谁都有资格来剪去裙裾的一角。“不同的组织满足不同的需要——所有都非常重要——在环境的伞翼下……就像我们追求自然界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在政治风格和所要完成的使命方面也需要多样性。141与此相适应,在新的世纪里,西方环境伦理学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共容的格局,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谱系将明显扩展。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今天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这固然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但是也与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有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具有地域辽阔和生态多样性的优势,但仍然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生态环境还是比较脆弱的。我国长期是个农业大国,人口过多对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然而我国的大部分人口都居住在农村,一方面农业生产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从先秦以来就未曾停歇的垦荒屯田等生产活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文明体系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避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也就是说工业化的后发性使得我们国家避免了过早地遭遇工业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这似乎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在客观上却抑止了民众对生态问题的敏感性或生态意识的觉醒。所以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国民的生态意识水平依然提高比较缓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利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是停留在非常表层的功利层面的,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很容易被眼前的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而这种现实状况也在客观上限制了与“环境关注”相关联的理论的萌生与发展。同时,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道德资源非常丰厚,以人伦关怀为基点和准则的道德文化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而在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环境伦理学毕竟还是在中国实现了着陆,这种着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与世界的全面接触,尽管现实基础和理论条件的缺失使我们没有自然地“娩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元素,但是不可阻抑的世界性“绿色运动”的感召必然诱使我们主动地投入它的怀抱,而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形成和扩展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阈便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起点。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很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所以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或质疑,从现实来看,它必须要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默契。很显然,在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起步晚、起点低,法律和市场的规范调控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的介入也更显得阻力很大。而从理论上看,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长期面临着要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要不断面对“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提问,学理上的广泛纷争而不是现实的关注构成了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早期的一大特色。
2.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一方面比较密切关注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动向,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又失之于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基点。
在前文中我们己经提到,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首先是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论著而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一些基本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指向引入国内的,直至今天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着,而且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研宄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迄今为止,许多国外的环境伦理学家的名字及其思想都在国内的论著中出现过,诸如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Leopold)、瑞彻尔。卡逊(RadidCaisori)、皮特。辛格(eterSinger)、汤姆。瑞根(TcmRegan)、保尔。泰勒(Paul.Tayor)、苏珊。福莱德(Susan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Attfidd)、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desRolston)阿伦。奈斯(ArneNaess)、乔治。塞欣斯(GeogeSessions)等等。这种情况最起码说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非常注意关注国外的理论动态的,而这对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首先,在我国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译介国外的研宄成果来触发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兴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始终着眼于此,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更重要的是难以找到切入现实的路径。其次,即便是我们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译介也缺乏一种整全的理论视角,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激进的环境伦理学”(radicalenviimimentalethics)而对这种思想及其价值导向与中国现实国情的适应性则缺乏认真的思考。而这两个方面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不能疏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更不能丧失其服务现实的实践品格。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共同的责任是必须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而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获得最终的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体现出了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人类应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环境伦理思潮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也有其介入现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土壤,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必然就构成了一个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特别是被讥讽为带有“中产阶级生活情调”或代表“白人中产阶级生活情趣”的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对于思考或应对我国的生态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则更值得认真思考。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从最根本上要谋求全社会的共同福利,要实现或体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
西方也有学者指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问题上主要是追宄人的骄傲和生态上的自大。虽然主张从人类中心转向生物中心可以赢得许多人的共鸣,但是认为人类在生态问题上必须接受生态整体性的指导,这个极端结论则有许多不可取之处。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分野在理解环境退化的动态方面是几乎没有意义的。“地球面临的两个基本生态问题是:(1)工业化世界和第三世界城市阶层的过度消费;(2)日益增长的军事化,既有短期意义的(如正在进行的局部战争)又有长期的(如军备竞赛和核毁灭的可能)这些问题没有哪个能轻易地和人类中心——生物中心的区分有联系。的确,这些过程的原动力几乎不能包括在这种哲学的二分法中。工业社会和军事化造成的生态学上的浪费特征的直接原因远远超越世俗:在整体层次上,是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对立,在微观层次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无论在那个分析层次,这些原因不能降至一个更深层的对待自然态度的人类中心论,相反,却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他们引起的生态退化违背了人类的最大利益。并且认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正在以一种极端伪装的形式下推进西方的生态价值观念,如果说这种激进的价值观念对于己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西方中产阶级来说是自然的、合宜的,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适宜的或是有害的。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多数,长期以来农业人口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一些西方的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正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于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
可能出于无意,在一种新获得的极端伪装下,深层生态学为这种有限和不平等的保护实践找到了一个借口。国际保护精英正在日益使用深层生态学的哲学、伦理和科学证据,推进他们的荒野十字军。15这种观点虽然也难免显得有些激进,但是的确看到了西方环境主义价值理念的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忽视或表现出的强势姿态。所以,这里所说的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立足点和建构自己的话语系统也就是指要在基于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有效地介入调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为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地依靠话语的移植和思想的引进,而必须在对我国现实的生态问题进行认真的实证研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规约,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既具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3.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十分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话语逻辑的圆通,但另一方面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落实重视不够。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这一领域的研宄性论著不断出现,但是我们更多地是围绕着某些理论命题或基本概念来展开思考的,如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性(具有自身理论特质)和附属性(是传统的道德体系的固有内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的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如何与我国的环保实践相结合则着力不多。
从世界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其说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毋宁说是现实需要的催动。也就是说,正是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现实时,才产生了反思传统价值观念的需要;也是在直接地感受到环境问题对于法律和市场调控来说还留有真空地带的时候,环境伦理学的渗透也才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是由理论上的自洽所能体现的,而必须包含着实践的意蕴,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伦理学不能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挥出实际的作用,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所以环境伦理学要避免被建成一座思辩哲学的“象牙塔”,要避免面对现实问题时罹患上“失语症。
迄今为止,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林林总总,并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理论范式,但是伦理道德从来就不是学者所玩弄的文字游戏,任何精巧的理论思辨都无法代替伦理学对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了悟与现实关怀,否则伦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之,寻找或疏通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则是夯实其存在基础的重要环节。
而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有两方面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必须要对我们所面对的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具体内涵有切实的把握,而这是我们确定对环境问题进行伦理性应对的前提。其二是:必须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话语形式进行清理和加工,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未来的进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开拓:
第一,具有“大环境伦理学”与“小环境伦理学”的双重视野。这里所说的大环境伦理学主要是指通过综合人文与自然而形成的宏观环境伦理学体系。诚如前文所提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历史问题、文化问题,脱离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是无法捕捉到人与自然关系形成和变迀的内在根据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什么被看成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是受社会制约的。
所以我们在思考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时应当具有宏阔的人文视野,要考虑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要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演进的巨大影响力。当然,把自然和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来思考并不能遮蔽自然生态问题的独特性,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还必须有具体微观的视阈,要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展开个案分析和思考,即人文的了悟不能取代严格科学的分析。只有具有了这样双重视角,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构建价值支撑系统。伦理道德并不是现实生活中某个孤立的层面,它具有广泛的生活渗透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不是一脉独流的过程,它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是有关联的。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伦理学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观念和经济目标、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过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的现实影响力。所以我们需要整合各种因素,为环境伦理学构建起坚实而广阔的社会价值支持系统。
第三,从理论的环境伦理学走向实践的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走向现实生活,要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重视研宄环境道德教育的过程、方法、机制和一般规律,因为教化是道德价值向现实生活渗透不可缺少的环节;二是要重视研宄环境伦理向法律、制度转化的机制和途径,一旦获得了法律、制度的支持,环境伦理学就具备了刚性或力度。
篇12: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再认识论文
关于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再认识论文
随着当今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生态危机的严峻化,环境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于世,“环境保护,教育为本”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环境伦理道德教育也因此而勃兴,并在绿色浪潮中发挥着愈益关键的作用。伴随21世纪生态文明的即将到来,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必将成为一支主导力量,活跃于推进人与自然共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舞台。然而,目前我国对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之认识远没到位,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公德”认识层次;整个环境教育似乎依然没有摆脱重知识、偏技能、轻道德的旧格局;而在实践领域,环境伦理道德意识更是难见其应有的位置。在行将迈进21世纪之时,面对未来生态文明之大势,面对世界环境保护之大潮,面对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环境建设之高级难题,我们重新确认环境伦理道德教育之地位,进而大力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此,本文就环境伦理道德教育的地位作一探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环境道德伦理教育,是人类环境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其意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施加系统的环境伦理道德影响活动。环境伦理道德教育,既非简单的传统道德教育的外推或演绎,也非环境与道德两者教育的简单相加或拼凑,而是一个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综合性的有机系统工程。在此,我们将从道德教育、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伦理学四大视角,对环境伦理道德教育的地位进行再认识。
一、在现代人类道德教育中,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应与人际道德教育相并存
在传统的伦理学说和道德教育中,道德的范围仅限于人一人关系之中,因而道德的教育只是教化人们怎样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是纯粹的人际道德教育。所以,当人类行为指向自然客体并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时,当然也就认为不存在道德问题,人类因此也无须在自然面前进行道德他律和自律,无须承担任何道德责任。虽然在人际道德系统中确立过“环境美”、“不随便吐痰”、“不乱扔瓜皮果壳”等道德规范,但只是从“讲卫生”的角度提出的,它仅仅是作为社会公共场所中一般的公共生活准则,在整个传统道德教育中属于最低层次的道德品质要求。而且,“环境美”中的“环境”,主要指的是人居环境,涵盖面极小。而当今环境伦理学倡导的环境道德,则被当代人类公认为“高素质”、“高境界”之一。环境伦理道德中的“环境”主要指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它涵盖整个广袤的自然界。
因此,我们认为,把环境伦理道德教育隶属于“社会公德教育”层次,显然是落后于人类新文明观的发展趋势,也是与当前日益高涨的环境建设事业是极不相称的。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因而再也不能被视为“社会公德”教育内涵的简单扩大,而应视作与人际道德教育相并列的全新的人自道德教育,它在现代人类道德教育中,应当二分天下有其一。若进一步而言,其具体理由有三:
其一,就人类道德体系而言,环境道德与传统道德分属于两个不同道德系统。我们认为,道德的`主体只能是人,但道德的客体却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因为人本身既属于自然,又属于社会,是自然与社会的统一体。因此,人既要在社会领域中活动,遵循各种社会规则,协调人际关系以适应社会生存与发展,同时又要在自然领域中活动,遵循大自然的生态法则,和谐人自关系,以适应自然界的演替与进化。根据人类道德不同的直接指向对象即道德客体,我们将现代人类道德系统可概括为相并列的两大子系统,即人际道德系统和人自道德系统。前者侧重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后者侧重规范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完善的现代人类道德教育,理应包括传统的人际道德教育和新型的环境道德教育。两者不可偏废,不可相互代替,而应同时并举,相互促进。
其二,就道德教育目的看,道德教育就是教人怎样做人,如何处事。而“做人”、“处事”的一个关键,就是怎样处置各种利益关系问题。利益关系,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的直接交往之中,而且也反映在以人与自然交往为中介的间接交往关系之中。环境问题的实质从根本上说是个利益问题,生态失衡、环境失调终究导源于人的心态失衡、行为失范和利益失调。因此,道德教育除了引导人们如何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社会的利益关系,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严格规范自身社会交往行为之外,还应当培育人们如何与自然友善交往、和谐相处,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正确规范自身的环境行为,养成良好的环境道德习惯。而且,由于在自然物的背后总会折射出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环境道德教育无疑应当与人际道德教育同等视之,从而达到善待人类与善待地球相统一,人类与自然共繁荣、同发展。
其三,就人生道德修养看,“真、善、美”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历来被视为修养的最高境界。由于人处在自然与社会两界不能分离的大系统中,因而人对“真、善、美”与“全面发展”的追求,显然也应涵盖两大领域既应体现在社会交往行为中,也应贯彻在自然交往实践中,人际道德与环境道德由此共同组成了人生道德修养的内容。而且从境界角度看,环境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修养品位与文明程度。试想,一个对自然都能善待关怀、赋予爱意、承担责任的人,怎能不会与人为善、和睦相处呢?反之,一个在社会领域品德真正高尚之人,怎能不关心人类的家园,怎能不爱护自然、与万物友善相处呢?正如古人所言::厚德载物”、“至德及禽兽”。一个高尚的道德必然对自然饱含深厚的情感,对万物给予尊重和关怀。
因此,环境伦理道德的高下,显然应是完美人生的衡量尺度之一,环境道德教育也就理应成为人生修养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让世界充满爱”的道德誓言,不能仅仅停留在人的世界,为人独享,而且还应贯彻到人的另一实践对象自然这一新的道德客体上。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生态文明的21世纪的到来,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将在整个道德教育系统中占据日益突出的地位。
二、在环境教育中,环境伦理道德教育更关键
众所周知,环境道德教育是环境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英国的“卢卡斯模式”中“为了环境的教育”,实际上内涵了丰富的环境道德教育内容,如提出:环境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态度、价值观和积极的环境行为。各种国际环境教育会议也毫无例外地将“环境态度、环境价值观和环境义务观”视作环境教育的重要目标、内容。我国96年推出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也明确规定:“环境教育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应当说上述观念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道德教育认识上的进步。但我们认为它们还没有将之提高到应有的地位上来。
正是由于对环境道德教育地位的认识不足,以致造成环境教育实践偏重于知识的教育和技能的传授,而环境道德教育却常置于被遗忘的角落。所以在一些中外学生共同参与的环保活动中,对我国学生所表现出的环境知识竞赛领先,而环境道德意识落后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中国中小学环境教育课题组,在其完成的两项子课题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仍需努力培养对环境友善的自觉行为,并指出教材内容偏重知识介绍,对于中小学生良好的环境保护行为习惯与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重视不够,在知识教育与行为培养上有些脱节。也正是上述的偏差和脱节,由此成为导致环境活动中“急功近利”的重要原因。人类种种失范的环境行为,如滥伐乱垦森林草地、滥捕乱挖濒危野生动植物、偷排污水废气等等,无一不与他们的环境道德意识贫乏、环境道德责任淡薄直接相关。或者说,环境活动中的无数“短期行为”,环境执法中的种种不严现象,从本质说,都可最终归因于他们低下的环境道德水准。
为此,环境教育在强调科学知识灌输和环保技能培养的同时,理所应当日益突出人类环境道德在整个社会和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事实上,环境教育中“知”的培育只是浅层的,唯有“德”的培养才是更根本、更深层。一切环境科学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只有通过环保主体确立了环境道德意识之后,方能转化为现实且富成效的环保功能。作为教人如何与自然相处,在大自然中怎样做人的环境道德教育,无疑要比一般的环境知识教育更重要。因为前者是目的,后者仅是手段;前者关系到行为方向的对和错,具有质的区别,后者只是涉及到知识的多寡和程度的高低,仅有量的差异。显然,任何形式的环境教育不能仅满足于“知”的传播,而应更致力于“德性”的培养。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环境教育重在立德。正是有鉴于此,1992年世界“首脑高峰会议”上通过的《21世纪行动议程》明确要求:加强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态度、价值观念和行动,建议将环境教育重新定向,以适合可持续发展。可见,为了人类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培育与之相应的以环境态度、价值观等为内容的环境道德教育已势在必行。
三、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居“优先”地位
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源于环保的“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所谓可持续发展,其最经典的定义便是《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指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表述所内涵的思想实质,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看,可以说就是要求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眼前与长远、当代与后代利益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人与自然相协调的新型伦理思想。循此思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所在,便是“完善并促进可持续生存发展的道德"也即“环境伦理道德”。
1992年6月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专为相聚于此的世界各国首脑提供的背景报告《保护地球一一可持续生存战略〉)鲜明地强调:“我们需要完善并促进一种可以持续生存的道德”。该报告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地球〉的目的就是帮助改善人类生存条件”。为此该报告提出了两项要求,其中之一便是“努力使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得到广泛地传播和深刻地支持,并将其原则转化为行动”。并进而提出了“优先行动”的四个方面:
第一,“制定世界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第二,“在国家一级宣传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标准”;第三,“通过社会各部门的行动,实施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准则”;第四,“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以监督实施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准则,并防止和克服在实施中的严重的违反行为”。
由上可见,这一“可持续生存道德”一“环境伦理道德”的制定、宣传和实施,在整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何等重要的位置。“优先行动”之“优'无疑道出了环境伦理道德之“先,,的地位。一切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活动,无不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道德基础之上。可以设想,对一个缺乏环境道德的决策者,公众是难以指望他制定出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精神的良策的;一个环境伦理道德低下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也是难以真正走出“以牺牲环境而发展经济”的传统模式的;一个没有受过环境道德教育的公众当然也是难见其积极的环保精神的。甚至,他们反而有可能成为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阻力。据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无可辩驳的主导地位。
四、在环境伦理学体系中,环境伦理道德教育是其关键环节
在环境伦理学中环境道德教育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它对于人们确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习惯,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道德的培养,是公众形成和提高环境道德品质的关键阶段;是使环境伦理道德由理念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由德的内化转向德的外化,由自发、被动的道德“他律”,上升为自觉、主动的道德“自律”的由此达彼的桥梁和绿色通道。环境道德教育在环境伦理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由知到行的道德转换功能。如果人们对环境伦理道德的一切认知,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环保热情与行动,那么,任何绝妙的理论都将陷入“乌托邦”的境地。
综上所述,环境伦理道德教育,无论从人类道德领域,还是从环境教育领域分析,无论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还是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角度透视,其重要地位是客观存在,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当前的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应深入探讨环境道德教育的目标与内容,途径与方法;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应大力加强环境道德素质的教育;在环境宣传教育中应突出环境道德培育力度;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应积极促进广大公众参与环保,“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道德践行。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迎来良好的环境道德之风,人类才能从容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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