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

时间:2022-06-12 05:34:46 其他教学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整理11篇)由网友“OverdueLuna”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

篇1: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

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大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25条规定:“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1 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即是犯罪”2 。但香港的“教唆罪不是由立法而是由普通法创制的`犯罪。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罪,由判例法确定。”3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大陆刑法典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台湾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3款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4

二、比较

(一)立法比较

一般认为,教唆犯不是独立犯罪的罪名,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1、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类(或者主犯和从犯),而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都以论处从犯。2、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主犯、教唆犯和从犯)。4、四分法,不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各国的立法也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确定教唆犯的含义。

大陆和台湾对教唆犯有专门的概念。大陆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台湾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澳门和香港没有教唆犯的概念

大陆和台湾刑法都将教唆犯定义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大陆和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取了三分法,但采取的分类标准不同。

澳门将教唆犯规定在正犯之中,“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这里“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5 ;怂使他人犯罪是指某人犯罪之前故意劝导、唆使或鼓励该人犯罪(Callaem [1986]QB・808・);促使他人犯罪,是指在某人犯罪至于故意力图该人犯罪(Attorey General’s Reference (NO.1 of 7975)如果);)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的教唆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帮

[1] [2] [3]

篇2: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作者简介:许豪  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级刑法硕士研究生100088

张倩  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100088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

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大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25条规定:“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1  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即是犯罪”2  。但香港的“教唆罪不是由立法而是由普通法创制的犯罪。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罪,由判例法确定。”3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大陆刑法典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台湾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3款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4

二、比较

(一)立法比较

一般认为,教唆犯不是独立犯罪的罪名,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1、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类(或者主犯和从犯),而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都以论处从犯。2、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主犯、教唆犯和从犯)。4、四分法,不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各国的立法也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确定教唆犯的含义。

大陆和台湾对教唆犯有专门的概念。大陆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台湾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澳门和香港没有教唆犯的概念

大陆和台湾刑法都将教唆犯定义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大陆和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取了三分法,但采取的分类标准不同。

澳门将教唆犯规定在正犯之中,“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这里“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5  ;怂使他人犯罪是指某人犯罪之前故意劝导、唆使或鼓励该人犯罪(Callaem  [1986]QB・808・);促使他人犯罪,是指在某人犯罪至于故意力图该人犯罪(Attorey  General’s  Reference  (NO.1  of  7975)如果);)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的教唆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二级主犯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之间关键的不同之处是:被告人在被定为二级主犯之前,必须是实际上已实施了犯罪;而教唆罪并无这一要求。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6  二级主犯是在一级主犯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其犯罪的,不同于我们研究的造意犯,相当与我们共同犯罪从犯的帮助犯。二者区别在于,帮助犯属于从犯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不确定,看教唆者在共同犯罪起到作用。此文我们对于此不作探讨。下文中着重探讨香港刑法规定的教唆罪。

将教唆犯独立规定说明大陆和台湾刑法的教唆犯的重视。台湾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而大陆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但是“教唆犯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7  ,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相并列,混淆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后三者是按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而教唆犯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按照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便于定罪量刑。相比较,台湾关于教唆犯的分类更具有合理性。

(二)成立条件

大陆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地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要件:首先,从客观方面说必须由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其次,从主观方面说,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8  台湾学者也认为,“教唆犯之成立要件包括教唆故意(主观要件)与教唆行为(客观要件)。”9  同时大陆和台湾刑法都认为客观方面只要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足以,而不要求被教唆人是了所教唆的犯罪为必备要件。

澳门刑法典在正犯

中规定了教唆行为,认为正犯必须是“亲身或透过他人实行事实者,又或与某人或某些人透过协议直接参或共同直接参与事实之实施者,均以正犯处罚”。显然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按照澳门刑法对教唆者不能处罚。因此,教唆者构成犯罪必须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澳门刑法,教唆者构成犯罪要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又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

香港的教唆罪要求“控方必须证明存在教唆犯罪的行为和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的故意”10  。几乎所有试图影响他人犯罪的手段都是教唆行为。“行为人可以以威胁、事假压力和说服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Invicta  Plastics  Ltd  v  Applin  [1973]  RTR  251)。教唆行为不一定要指向特定的人。在印维克他塑料有限公司(Invicta  Plastics)一案中,报纸刊登的广告说物品的优点是可用来实行犯罪。现在的法律还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一天。尽管这一广告针对的是世界上不特定的对象,但也被认为是教唆行为。但是教唆内容必须是由判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刑事责任

确定教唆犯的形式责任首先明确教唆犯的性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前者是指教唆犯行为完全独立于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教唆行为就是构成教唆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不以实行行为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后者是指,教唆犯的教唆行为附属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因为直接破坏法律规范的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并不直接破坏法律规范,因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也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

二重性说是目前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主张大陆刑法中的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有机统一。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者的关系而言,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联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注: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

大陆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将教唆行为分为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前者是指凡实施教唆行为,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也可以构成教唆犯,基于此大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者是指出来实施教唆行为之外,还必须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才能成立,同时教唆犯罪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独立教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共犯教唆“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分别视为主犯或者从犯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台湾刑法仅笼统地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这是由于两地所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大陆刑法主要依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有利于教唆犯定罪量刑。而台湾依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分类。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此处显示教唆犯从属性。

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完全采取了从属性说,对“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的处罚以被教唆者是否已经“实行或开始实行”被教唆之罪。换言之,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者是构成犯罪。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显然将教唆犯完全视为正犯过于机械,也与教唆行为的世界危害性程度不相吻合,不利于体现罪责相应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11  这里的规定是对共同犯罪中二级主犯的规定,并不是我们上述意义上造意犯的纯粹教唆犯的处罚。

香港刑法单独规定教唆罪,未将教唆罪的行为归属于任何共同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对教唆罪的处罚并不是采取独立性说,因为“在犯罪的故意还停留在一个人思想里,教唆者没有教唆他人(被教唆者)犯罪之前,或者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没有同意共同犯罪之前,不存在任何犯罪。”  12  现行法律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在柯尔(Curr  [1968]  2  QB  944)一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教唆妇女实施《1945年家庭补助法案》规定的犯罪,即收集这些妇女没有权利享有的社会安全补贴。被告人的定罪被推翻,理由是控方不能证明被教唆的妇女知道子被教唆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

参考文献:

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3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4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5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6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9页。

7  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8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

9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1986年2月版,三民书局,第219页。

10  罗德立&

nbsp;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8页

1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1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篇3:·两岸四地研究生学术论坛征文启事

·两岸四地研究生学术论坛征文启事

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四地的联系和交流,提高在读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交叉学科的蓬勃发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党委、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团委联合主办的“2016·两岸四地研究生学术论坛”拟于4月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由自然科学分论坛、医药科学分论坛、林业科学分论坛以及农业科学分论坛组成。届时将邀请两院院士做大会报告。现面向两岸四地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研究生征集论文,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一.论坛主题:

科学改变世界(Science changes the world)

二.分论坛选题方向:

自然科学分论坛(承办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

数学类,物理学类,计算机与电子信息类,化学类,地球科学与天文学类等;

医药科学分论坛(承办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等;

林业科学分论坛(承办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党委):

林学、生态学、林业工程、木材科学、风景园林等;

农业科学分论坛(承办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团委):

作物、园艺、畜牧兽医、资源与环境、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等。

三.举办时间:204月

四.举办地点:北京

五.征文对象:

两岸四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读研究生

六.征文要求:

1.请投稿人结合各分论坛选题方向自拟题目撰写论文;

2.投稿论文应是近两年(未发表的或 年 9 月以后发表的`)在以上选题领域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论文、科技成果或应用成果。要求论点明确、思维缜密、用词规范、论据充分,严禁抄袭;

3.论文以电子文稿的形式提交,需提交论文及论文摘要(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一);

4.文后另起一页附投稿人详细信息(请详见附件二)。

七.文稿提交:

提交论文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0 日,请以主题为“**分论坛+学校+姓名”,例如:“自然科学分论坛+北京大学+李明”(投稿人信息采集表请一并发送)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

自然科学方向:kylmzrkx2016@163.com

医药学科学方向:kylmyykx2016@163.com

林业科学方向:kylmlykx2016@163.com

农业科学方向:kylmnykx2016@163.com

八.活动办法:

1.各分论坛将单独组织专家对所有稿件进行匿名评审,在所有稿件中评选出若干篇优秀论文(具体数目根据文章数量和质量来定),并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优秀论文作者将受邀参会,评审结果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论文作者(第一作者);

2.各论坛分别设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名额根据各分论坛文章质量和数量分别设置。

九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

乔同学:电话 15543729549 邮箱:qiaozheng15@mails.ucas.ac.cn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

殷同学:电话1305137 邮箱:jinqiu92@163.com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党委:

邹同学:电话1549907 邮箱:15201449907@139.com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团委:

李同学:电话13051377858 邮箱:xiaoyu4523262@126.com

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党委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团委

篇4:参加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心得体会

12月4日至6日,中华护理学会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吸引了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2500余名护理工作者参加。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护理团队在大会各个分会场均作专题报告或担任分会场主持,充分展示医院护理实力和成果,受到了来自两岸四地护理同仁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

据悉,本次大会主题为“护士:变革的力量,重要的健康资源”,大会邀请国际护士会主席JudithShamian,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程东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周军,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副理事长吴欣娟等专家围绕护理管理、护理教育、临床护理实践、社区护理、专科护士培训等专题进行深入探讨,并通过论文交流、海报展示、分会场等进一步加强两岸四地护理学术交流,共同推动中国护理事业的发展,扩大中国护理的国际影响力。

护理部主任李映兰应邀作了题为“建设国家重点专科护理发挥区域辐射作用”、“护士职业防护”两场专题报告,以国家重点专科护理建设为平台,介绍湘雅医院如何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以及分享我院如何做实护士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的成功经验。“男丁格尔联合会”会长潘志保以“阳光进取奉献”为题介绍了该联合会组建并健康良好运作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在场所有男护士的共鸣,获得了与会护理同仁们的高度关注和好评。同时,贺爱兰科护士长、袁素娥护士长分别担任“全国医院感染护理新进展研讨会”分会场和“全国传染科护理学术交流会议暨海峡两岸艾滋病护理培训班”分会场的主持。此外,感染病科67病室护士长莫丹还被聘为中华护理学会第二十六届理事会传染科护理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湘雅医院护理团队充分展示医院护理团队实力和成果,发挥区域辐射及示范引领作用,受到来自两岸四地护理同仁的高度关注。

篇5:参加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心得体会

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暨学术研讨会、中华护理学会第四届护理学术年会于12月4-6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这是我国护理领域最高级别的学术会议。来自两岸四地的护理学专家、学者约2700余人共同参加此次盛会。我院护理部胡秀英主任一行25人参加了会议。

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暨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是护士:变革的力量,重要的健康资源,国际护士会Judith shamian主席、中华护理学会李秀华理事长分别做了《ICN战略计划及未来方向》、《提升学会创新能力及影响力》的专题讲座,香港、台湾、澳门护理学会的相关代表也做了精彩的专题讲座。

在中华护理学会第四届护理学术年会护理管理分会场,我院护理部胡秀英主任、李卡副主任分别作了《专科护理建设项目区域辐射和对口帮扶工作实践与创新》、《医护一体模式下实施快速流程方案对护理工作环境的影响研究》的专题发言。在第二届全国男护士发展论坛上,我院男护士陈弟洪作了《发明与护理》的专题报告。我院护理人员的报告内容赢得了在场学者和专家的阵阵掌声和广泛关注。

本次学术年会的顺利召开将对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院护理专业发展国际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6:参加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心得体会

为加强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地护理学会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推动两岸四地的护理专业发展,经1月在香港进行的两岸四地护理学会会长/理事长沟通会议,确定了每年由四会轮流举办一次「两岸四地护理学术会研讨会」。中华护理学会已于月在北京率先举办了「第一届两岸四地护理高峰论坛暨学术研讨会」,会议达到预期效果并圆满结束,与会者均感获益良多。今年,香港护理学院受委托将承办第二届两岸四地护理学术会议。这次大会主题为「全球公民,全球护理」(GlobalCitizen,GlobalNursing),将邀请两岸四地学会领导和嘉宾出席并作主题演讲,请四地学会领导大力支持和推动代表踊跃投稿。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内容:

1.护理管理:主要包括管理新思路、新方法;管理者能力的提升;护理质素管理;护理安全管理;护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2.护理教育:主要包括院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学校教育与临床教学的衔接与管理;护理专业各层次教育人才的培养;护理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培养;高学历护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等方面。

3.临床护理实践:主要包括优质护理的探讨;个案护理;基础护理;护理服务流程的改进;护理文化的建设;护患沟通等方面。

4.社区护理:主要包括社区慢病管理、社区护理老年保健;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社区护理服务模式的探讨;社区护士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社区护理现状等方面。

5.专科护士培养:主要包括国内外专科护士的培养与使用;专科护士培养模式的探讨、专科人才的资质要求;专科护士培养课程的设置、基地的资质要求;专科护士的临床使用与管理等方面。

二、征文要求

1.论文要求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及相关性;文字力求准确、精炼、通顺。

2.论文亦可采用临床个案分享的形式,需具备实用性、先进性及相关性;文字力求准确、精炼、通顺。

3.论文应包括摘要和正文两部份,摘要要求由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部份组成,字数300至500字;正文要求在3000字以内。

4.稿件格式:(1)论文编排顺序为:文章题目、作者姓名、工作机构或单位、摘要、正文。(2)文章一律为word格式,TimesNewRoman字体,12号,1倍行距要求(文责自负)。

三、投稿方式及截稿日期

1.请将稿件电邮至abstract@cnhk.org.hk,并配上标题:「两岸四地会议论文投稿」,或:

2.将稿件邮寄至香港湾仔告士打道223号海联大厦13楼,并于信封面上注明「两岸四地会议论文投稿」,或:

3.以传真的方式将稿件寄回,传真号码为(852)28386280。

4.截稿日期为20xx年10月10日,逾期将不再收取稿件。

四、评审

论文由香港护理学院组织专家统一评审,一经录用,将刊登在会议论文汇编中。评审结果将于10月31日刊登于学院网站,请自行查看。

五、查询

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香港护理学院职员劳小姐(KatherineLO)。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223号海联大厦13楼

电话:(852)25729255;传真:(852)28386280

电邮:info@cnhk.org.hk;网址:www.cnhk.org.hk

香港护理学院

篇7:澳门大学“两岸四地”研究生论坛征文启事

论坛征文宗旨

第四届澳门大学两岸四地研究生论坛由澳门大学研究生会主办,论坛以主题论文报告会、领袖峰会、时政沙龙、嘉宾演讲等形式展开,将邀请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新加坡七十多所高校参与。本届论坛以「传承与创新:互联网时代下的青年主张」为主题,旨在为两岸四地的研究生提供一个探索青年梦想、交流成长经验的平台。本次论坛征文将围绕以下三个话题展开:

(1)我与互联网+;

(2)互联网时代下各行业的发展与革新;

(3)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下的'青年主张。

征文

1. 征文要求:

(1) 征文对象为论坛所邀请高校所有在校硕士生及博士生;

(2) 自由征稿,稿件数量不限;

(3) 文稿符合论坛的主题;

(4) 文稿应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如需投寄已发表作品,请注明);

(5)文稿格式要求:

①首页:标题、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学校、专业、年级等)、联系方式(电话和电子邮箱)、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②论文正文(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用小四号宋体字,1.5 倍行距,简繁体不限。

③论文采用 word 文档格式,文件命名为:“学校简称+作者+标题”。

(6) 重要日期与投稿方式:

①论文提交截止时间:2016 年 2 月 13 日

②论文现场答辩时间:2016 年 3 月 20 日、21 日

③论坛举办时间:2016 年 3 月 20 日— 年 3 月 23 日

④投稿方式:请递交论文(PDF 和 Word 格式各一份)以及个人简介发送至电子邮箱: umpalasd4th@163.com

2. 重要事宜及奖励

(1) 本次论坛不收取注册费,幷为与会代表安排论坛期间的交通、住宿及餐饮,但来往澳门的交通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2) 所有论文由专家评委团统一进行初审,按比例选取相应的优秀论文进入现场答辩环节,论文最终评定由论文内容和现场答辩表现决定,其中论文内容占 60%,现场答辩占 40%。

(3) 论坛将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级三名及优秀奖五名,本会将为获奖代表提供证书及优秀论文册。

(4) 论文及论坛期间产生的学术成果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稿件涉及保密内容,请作者特别说明。

3.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次论坛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咨询相关事宜。

联系方式: 4thlasd.umpa@gmail.com

紧急联络人 :18976865073@163.com (+853)63719371/(+86)1536371937、 125212368@qq.com (+853)63735617/(+86)15363735617

特此通知,敬请关注!

篇8:第四届澳门大学“两岸四地”研究生论坛征文启事

第四届澳门大学“两岸四地”研究生论坛征文启事

论坛征文宗旨

第四届澳门大学两岸四地研究生论坛(2016)由澳门大学研究生会主办,论坛以主题论文报告会、领袖峰会、时政沙龙、嘉宾演讲等形式展开,将邀请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新加坡七十多所高校参与。本届论坛以「传承与创新:互联网时代下的青年主张」为主题,旨在为两岸四地的研究生提供一个探索青年梦想、交流成长经验的平台。本次论坛征文将围绕以下三个话题展开:

(1)我与互联网+;

(2)互联网时代下各行业的发展与革新;

(3)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下的青年主张。

征文

1. 征文要求:

(1) 征文对象为论坛所邀请高校所有在校硕士生及博士生;

(2) 自由征稿,稿件数量不限;

(3) 文稿符合论坛的主题;

(4) 文稿应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如需投寄已发表作品,请注明);

(5)文稿格式要求:

①首页:标题、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学校、专业、年级等)、联系方式(电话和电子邮箱)、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②论文正文(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用小四号宋体字,1.5 倍行距,简繁体不限。

③论文采用 word 文档格式,文件命名为:“学校简称+作者+标题”。

(6) 重要日期与投稿方式:

④投稿方式:请递交论文(PDF 和 Word 格式各一份)以及个人简介发送至电子邮箱: umpalasd4th@163.com

2. 重要事宜及奖励

(1) 本次论坛不收取注册费,幷为与会代表安排论坛期间的交通、住宿及餐饮,但来往澳门的`交通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2) 所有论文由专家评委团统一进行初审,按比例选取相应的优秀论文进入现场答辩环节,论文最终评定由论文内容和现场答辩表现决定,其中论文内容占 60%,现场答辩占 40%。

(3) 论坛将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级三名及优秀奖五名,本会将为获奖代表提供证书及优秀论文册。

(4) 论文及论坛期间产生的学术成果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稿件涉及保密内容,请作者特别说明。

3.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次论坛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咨询相关事宜。

联系方式: 4thlasd.umpa@gmail.com

紧急联络人 :18976865073@163.com (+853)63719371/(+86)1536371937、 125212368@qq.com (+853)63735617/(+86)15363735617

来源/澳门大学研究生会

编辑/刘杨川月

感谢您关注四川大学研究生会,

川大新媒体联盟常务理事单位!

四川大学研究生会官方微博

weibo.com/scugsu

欢迎各种形式来稿与意见投诉

邮箱:scugsuxinxibu@163.com

篇9: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名 内地博士最多大师太少

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名 内地博士最多大师太少

本报讯 (记者 王蔚)由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名”今天上午揭晓。这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大学排行榜。

4大类13项指标比高下

排名的对象是中国大陆地区(内地)、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校中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并且面向两岸四地招生的大学,共有120所。其中,大陆地区有85所,台湾省有25所,香港有8所,澳门有2所。榜单公布了处于前100名的大学的名次与详细分值。排名只选择那些共同适用于两岸四地高校实际情况的指标,形成了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质量、学校资源等4大类共13项指标的排名指标体系。由于两岸四地的.高等教育体制差异较大,此前的各种国内排名基本上都仅限于大陆地区的大学,因此,新出炉的这份榜单被称作是真正意义上的首份中国高校排行表。

4所大陆高校居前十

排名结果显示,清华大学(北京)和台湾大学并列第一,香港大学位居第三,第四到第十名依次是:清华大学(新竹)、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大学、交通大学(新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前十名大学中大陆有4所,台湾和香港各有3所。大陆、台湾、香港高水平大学呈现出齐头并进、各具特色的发展局面。澳门排名最高的是澳门大学,列第七十二位。上海交通大学和复旦大学分列第十五位和第十六位。

研究生教育均受重视

大陆地区和台湾省自上世纪末起不约而同地开始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两岸四地大学中研究生比例最高的前20所高校全部是大陆和台湾省的大学,其中交通大学(新竹)、北京大学等7所大学的研究生占全校学生比例已超过50%.从授予的博士学位数来看,排名前十的全部是大陆高校,其中多所大学每年授予的博士学位在1000个以上。在榜单中,研究生比例排前五名的高校依次为:交通大学(新竹)、北京大学、阳明大学、中国科大、北京师大。而从授予博士学位的总量来看,排前五名的依次是: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

大陆高校缺学术大师

在两岸四地的高校中,有三所大学培养过诺贝尔奖得主。他们分别是毕业于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清华研究院)的杨振宁、在台湾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又在清华大学(新竹)取得硕士学位的李远哲。获奖时单位是两岸四地大学的,只有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高锟所在的香港中文大学。

论文被引次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反映学术研究影响力的主要指标。汤森路透公司开发的“高被引科学家”数据库,统计公布了近三十年来在21个学科内全世界论文被引次数最高的科研人员,每个学科250至300人,共计6000余人。香港科大、台湾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成功大学等港台高校,都有多名高被引科学家,而大陆仅有中国科大等个别高校各有1名入围,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大陆高校欠缺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大师。

篇10:两岸四地大学排名发布 清华与台大并居榜首

两岸四地大学排名发布 清华与台大并居榜首

由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完成的“两岸四地大学排名”1日在此间正式发布。大陆的清华大学与台湾大学并列第一,香港大学位居第三。

位列4到10名的大学分别是清华大学(新竹)、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大学、交通大学(新竹)、中国科技大学和浙江大学。澳门地区排名最高的是澳门大学,位列第72名。

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程莹介绍说,排名的`对象针对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面向两岸四地招生的高校,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其中,大陆85所,台湾25所,香港8所,澳门2所。

据介绍,由于两岸四地的高等教育体制差异较大,此次该研究中心全部选择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指标作为依据,包括研究生比例、留学生比例、博士学位授予数、校友获奖、科研经费、顶尖论文、国际论文、国际专利、高被引科学家、办学经费等13项,指标力求客观。

程莹表示,随着首批大陆学生即将赴台求学,两岸四地的高校大门终向彼此敞开。事实上,四地都提出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计划。大陆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建设“211”及“985”高校,台湾和香港则分别提出“迈向顶尖大学计划”和“卓越学科领域计划”。了解两岸四地大学的相对位置和比较优势,不仅对学生择校拥有参考价值,对大学制定建设规划也很有意义。

不过,分析人士表示,大学排名并不能代替学生自己了解。该榜单选用的指标对理工科类高校较有优势,对文史哲艺类专业不具有很高的参考性。

(

篇11:两岸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比较探讨论文

两岸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比较探讨论文

摘要:目前大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入到深化发展的阶段,借鉴先进经验,深入发掘自身优势,寻求自身专业化发展成了当前的重点。台湾和大陆的文化一脉相承,而且台湾的心理谘商和辅导工作有50多年的经验,对大陆高校的心理健康工作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通过对两岸高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脉络、服务体系、伦理规范等状况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大陆的历史与现状,厘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台湾;大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樊富珉教授指出,吸取、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心理咨询发展的成功经验能促进我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咨询更迅速的发展[1]。但心理咨询起源于西方,如果不加思考地照搬西方的做法就很容易出现“一个中国人用完全西方的理论给另一个中国人做咨询”的现象,出现适应不良。台湾的心理健康工作起步较早,且文化上与大陆一脉相承,对正处在转型和专业规范时期的大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两岸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脉络

1.1台湾心理辅导工作发展脉络

台湾的“学校辅导”包括谘商(大陆称为咨询)、生活辅导、学业辅导和生涯辅导等内容。虽然与大陆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在概念上有所差异,但在工作理念、工作性质、工作目标、工作方式及学术领域、专业分工和主体服务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2]。五十多年来,台湾的学校辅导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实务到实务与理论相结合、从行动到行动与制度相融合的发展历程[3]。台湾著名的辅导专家吴武典将台湾的学校辅导分为5个阶段:1)介绍期(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2)实验期(20世纪60年代),推动了中等学校辅导工作实验计划;3)推广期(1968~1991年),以“九年国教”为标志;4)发展期(1991~2002年),以台湾教育部门实施的“辅导工作六年计划”为标志;5)转型期(2002年至今)[4]。2001年通过的《心理师法》、2014年通过的《学生辅导法》都标志着台湾的学校辅导工作越来越专业。

1.2大陆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脉络

大陆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起步较晚,迄今只有20余年的时间。大陆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德育视野”中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叶一舵教授将大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历程划分为4个时期:1)调查、呼吁期(20世纪80年代的初、中期);2)尝试、起步期(20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3)探索、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4)推进期(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据教育部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1538所高校的调查数据显示,大陆已有93%的高校建立了独立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92.2%的高校建立了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全国建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的高校已增至1983所[5]。2011年教育部思政厅发布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明确提出“要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这说明大陆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入到一个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但各高校心理健康机构的建设并不平衡,以北京地区为例,有些学校的心理部门有800m2的工作场地,且专职人员齐备,设施完善,有专业经费;有的学校则只有15m2的工作场地,一个专职人员,没有专业的设施和经费支持。比较两岸的发展脉络可发现,台湾的学生辅导工作一直试图在学生辅导的普及化和专业化中取得平衡,在发展过程中重视制度和法律建设;大陆的心理健康教育一直属于大德育的范畴,目前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的普及阶段,开始进入到专业发展和规范化的阶段。

2两岸高校心理健康工作的具体比较

2.1名称和机构设置

台湾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部门普遍称为“学生辅导中心”,例如台湾师范大学称之“学生辅导中心”;或者为了凸显谘商的性质,称之“学生心理谘商与辅导中心”,例如彰化师范大学。从名称上看,台湾的心理教育工作包含个别谘商和普遍辅导,带有引导和帮助的性质。从机构设置上看,彰化师大与高雄师大的学生辅导中心为独立的行政或研究单位,属于一级机构,其余大部分均为学生事务处下属,或称中心、或称工作组,但工作均相对独立。学生辅导中心都拥有较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房间配备。大陆大部分高校仍沿用“心理咨询中心”的名称,很大程度上将心理健康教育理解为“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医学模式”,缺乏发展的理念;有些称之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体现了发展的理念,但却忽略了心理咨询的专业性[6]。目前很多高校已经看到了这些弊端,从名称上开始了一些改革尝试。如,2015年3月清华“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改名为“学生心理发展指导中心”,突出了面向全体学生、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为学生服务的定位。大陆多数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在管理体制上隶属学工部,这使得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易于在全校推动,但这种隶属关系缺乏学科依托,至于哪种管理模式更合理,目前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从工作条件上看,大陆心理中心的发展非常不平衡,有的学校其硬件配备已经超越了台湾高校,甚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而有些学校则仅有一间个体咨询室,条件简陋。

2.2机构人员构成

台湾的学生辅导中心一般设主任1人,为谘商与辅导专业教授或有执照的谘商心理师担任,其他人员由专职辅导老师(大部分都是有执照的谘商心理师)、支援辅导人员(兼职谘商心理师、社工师)、协同人员、行政助理人员等构成。人员分工较为明确,且专业性强,负责咨询预约及宣传、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行政人员也必须受过基本的心理咨询教育。但目前台湾很多高校其专业人员比例还是较低,制约着台湾高校心理辅导的发展,一般高校会把正在取得资格认证的驻地实习人员作为重要的补充。2014年底台湾通过《学生辅导法》,规定大专院校中学生规模不足1200人的设一名专职辅导人员,超过1200人的则每1200人设置一名专职辅导人员,这就从法律的层面保证了人员数量和专业性。大陆的学生辅导中心一般设主任1人,但不一定为专业人员,可能由校长、学工部长或其他行政领导兼任。2011年教育部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规定“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每2000人增设一名专职教师”,这使得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但各高校执行的力度不一致,大部分高校未达到规定的人数标准,文件也并未提出辅助人员的聘任保证。从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上,大陆也与台湾存在较大差异。大陆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隶属于学工部,很多专职教师还需要做一些评优、军训等学生事务工作,工作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另外,因为学历教育的限制,很多专职人员虽具备了相关专业背景,但并未经过严格的心理咨询临床训练,专业能力有限;因职称评定、角色定位的模糊,很多专业人员对职业前景不看好[6]。

2.3工作内容

台湾新颁布的《学生辅导法》对学生辅导工作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针对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主要采用相关课程、心理测评、相关辅导活动等形式,给学生提供身心发展、自我统整、学业、生涯发展及社会适应等方面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资讯;二是以个别或小团体为单位,针对学生的特别需求,实施心理谘商或治疗、危机管理、资源整合、个案管理、转介服务及延续辅导,并给家长及教师提供咨询服务,以协助学生解决认知、情绪或行为问题。工作重点和核心是服务,学生辅导老师作为专业人士为学生提供适宜的服务和帮助。大陆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内容与台湾类似,既包括全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又包括个别的心理咨询工作。但大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晚,整个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中小学的相关工作也相对滞后,这使得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肩负着很多的知识普及功能,推广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和各种心理健康宣传活动。但专职工作人员忙于各种宣传普及活动和行政事务,无暇做咨询等专业工作,这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随着工作的深入,不管是学校、学生还是专业人员自身对专业性的要求都越来越高,专业性不足和边界不清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2.4伦理规范和配套法规

台湾高校的心理辅导工作在伦理和法规方面的建设较完善,如《伦理守则》《性别平等法》《个人资讯法》《心理师法》等。对于处罚和上报等程序,处理部门也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如果出现违反伦理和法规的事情,都有“法”可依,按程序进行规范处理。这些规定都最大限度保证了来访者的利益,保证了由专业人员从事心理咨询,也保证了心理咨询和辅导的.专业性,捍卫了大众对心理咨询的认可。大陆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制度和法规方面的建设显得非常薄弱。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并未对工作伦理和专业保证方面做出规定,行业协会的伦理守则最近才出台,而且大陆心理咨询工作须满足学生管理的需要,也要满足维持校园稳定需要,很多咨询师感受到双重角色的冲突和伦理、法规困境。如遇到学生需要危机转介等问题时,往往都是特事特办,没有规范的伦理法规可以遵循。2013年《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标志着相应法规建设正在进行中,但还不够规范。

3台湾经验对大陆心理教育工作的启示

前台湾谘商与辅导学会理事长、高雄师范大学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徐西森教授指出:“台湾的现在就是十年、二十年后的大陆。”但他也谆谆告诫:“千万不要照搬某个具体的做法,一定要找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做法。”

3.1树立心理健康工作的生态观

从台湾学生辅导的发展脉络来看,一直非常重视制度、法规的执行,不断通过各个层面的呼吁和规范给咨询和辅导工作创设良好的工作生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定不是心理咨询中心自己的事情,也不是学校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而是整个社会都参与的事情。需要从人员、立法、制度建设和专业建设等方面入手,调动学生工作队伍、其他老师、学校、医院、社工、政府部门的资源,为心理健康工作营造积极的生态环境,发挥工作生态的整合作用。辅导员和心理委员等是生态发展的人员保证,立法和规范建设是生态发展的制度保证,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本身的专业发展是生态发展的根本动力。

3.2保证心理健康工作的专业化

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本身的专业性是行业信誉的保障,也是发展的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的心理问题越来越复杂,只具备一点基本理念显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必须不断提高高校心理专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保证专业的人在做专业的事情,不能让专职人员沦为“大型活动组织者”“会议筹办者”“兼职咨询师的辅助者”。高校心理专业工作人员也必须处理好行政事务与专业发展的矛盾,保持专业持续发展,才能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樊富珉.我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咨询的现状及发展[C].国际心理治疗与危机干预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6.

[2]叶一舵.台湾学校辅导发展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0.

[3]叶一舵.台湾学校心理辅导的历史回顾[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6(1):26-27.

[4]吴武典.台湾心理辅导的发展与现状[C].第一届海峡两岸心理辅导研讨会讲纲,2003.

[5]仲稳山.中国大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优势分析[J].文教资料,2010(9):216-218.

[6]陈艺华,叶一舵,方必基.福建省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建设现状调查与分析[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4):89-92.

参加高峰论坛的感言

大学校友年度捐赠活动倡议书

区域经济学论文

电大论文

企业赊欠管理工作的重点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海西经济区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一-社会需求、人才内涵的研究

戏剧翻译的处理方式探析论文

法学论文题目

花开两岸作文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论文(整理11篇)】相关文章:

箔条干扰弹优化设计探析论文2023-07-27

研讨会主持词2022-05-14

社团研讨会主持词2022-12-04

交流研讨会 主持词2023-06-24

回声的作文300字2023-11-28

山东省海河流域河道生态问题及治理探析2022-09-17

法学开题报告精选2022-04-30

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2024-03-01

“90后”大学生逃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2022-08-12

浅谈新闻传播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意义论文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