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共7篇)由网友“您饶了我吧”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
二、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一)、拉动内需,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二)、减少中央财政压力,完善地方政府财政职能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三)、增加地方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增加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三、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安排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3
篇2: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券 必要性 经济增长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为实现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负担,我国决定在4月份首次公开发行地方政府证券。
一、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题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已将近2的历史,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过短暂的地方政府债券,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兑能力差、债务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随着经济形式、体制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地方自制、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学界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讨论越来越多,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呼声越发强烈。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受到巨大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为了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篇3:我国发行市政债券分析论文
一、发行市政债券的理论依据
(一)发行市政债券是合理开发公共物品资金来源的需要
对于城市公共物品来说,城市政府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其资金需求:一是通过经常性预算,其资金全部来源于税金;二是通过经常性预算,其资金来源于税金和市政债券中的一般责任债券;三是通过特殊资本预算,其资金来源于税金和市政债券中的项目收益债券(见图1)。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将税金用于所有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着是部分分离的,即当代人负担全部成本,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时受益。第二种方式是将一般责任债券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一般责任债券的短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者是统一的,即当代人负担成本,当代人受益。第三种方式是将项目收益债券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项目收益债券的长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者是统一的,即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时负担成本,同时受益。这是因为,该种方式需要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收费,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不仅当代人可以受益,而且后代人也可以受益,但同时需要后代人负担部分成本。显然,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是符合经济活动原则的。第一种方式之所以不合理,在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既有当代人,又有后代人,却需要由当代人承担全部成本。况且相对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来说,政府有限的财力总是“显得不足”,从而使公共物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第二种方式的特点是举债弥补由税收带来的财政资金的不足,当代人在受益的同时又承担了成本。如果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未来的偿债压力就是可承受的。第三种方式强调通过举债筹集资金将成本分摊到以后的受益期,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代际之间分平负担成本,又有利于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还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因而,就总体而言,发行市政债券既能解决公共物品的资金不足问题,又能合理负担由此带来的成本。
(二)发行市政债券是充分发挥城市政府作用的需要
中央政府在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可以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然而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对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偏好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城市政府在空间距离上,与本地区的居民较近,信息也较为充分,在了解本地区居民的需求偏好方面较为便利,这有助于城市政府更好的执行区域性经济政策、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相对而言,中央政府很难将来自某一地区的税收与该地区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往往带来某一地区居民公共物品偏好与实际受益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可能会非常显著。所以,在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方面,城市政府具有优势。
但是,在人口及生产要素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城市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常规能力将会受到削弱。根据泰博特(Tiebout)提出的理论,如果每个城市政府分别提供不同的公共物品,假设居民可以自由选择,且他的居住选择只取决于满足其公共物品偏好的话,则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物品最适合他的需求偏好,他就会选择去哪个地方居住。[1]居民通过这种流动,显示他们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偏好,促使当地城市政府尽力提供适合本地居民偏好的公共物品。由于存在着居民的流动,城市政府很难通过税收对流动性要素征税,势必会削弱城市资源的可征税性和城市政府的征税能力。同样,在城市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时,单纯依靠税收作为资金来源,既违背了受益原则,又会使收益与负担成本分离,现在的居民承担以后居民的成本,会使居民通过区域间的流动表达不满,结果并不能有效的供给公共物品。通过举债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使不同代际的居民均匀负担成本。由此可见,发行市政债券可以稳定当地居住人口,增强城市政府的征税能力,还可以使公共物品供给成本负担公平化,这些可以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
二、市政债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作用
(一)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现状
目前,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已向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转变,但是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市政债券在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成熟的、信用等级很高的融资工具,是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而缓解其自身财政压力的主要方式。
美国的市政债券起始于19世纪代,其规模在战后发展很快,而市政收益债券自上世纪70年代之后发展更为迅速,已占到全部市政债券比重的50%以上(见表1)。为加强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美国实施了信用评级、信用升级和市政债券保险等措施。为促进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对购买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通过这一系列手段,美国市政债券的信用等级、变现能力和市场容量得到加强,从而使市政债券成为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二)市政债券对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正处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对经济结构的升级还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后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研究测算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带动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至1.7个百分点(见表2)。另外,中国长期存在着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一直是扩大内需和增加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加快城市化的建设具有突出意义。城市化建设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性开发投资,这种建设大部分应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然而地方政府由于缺乏资金、投入不足,抑制了城市化应有的进程。因此,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以新的融资渠道。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眼下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商业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也有诸多局限性,其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基础设施具有建设周期长、微利经营、现金回流慢等特点,从而限制了一般商业性资金的投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也有限,且贷款对象侧重于全国性基础设施项目;资本市场应是市政建设筹资的重要渠道,并且我国己经开始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但国内资本市场还远未有效的利用起来。因此,改变我国基础设施落后、投入不足的现状,必须转变思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新体制。[2]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资金主要是用于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兴办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公路、港口等社会公用的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靠发行公债筹集资金,既不会给税收在特定年份带来突然增加的压力,又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由于城市政府的举债收入大多是用于能带来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益本身就可偿还一部分债务,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可实现公债基金本身的良性循环,不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很大负担。
三、我国发行市政债券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发行主体的确定问题
我国的《预算法》在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不列赤字的同时,亦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在具体实践中,这句话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借债务。为了不违反这一规定,地方政府是通过指定一个代理企业来举债,而由地方政府对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了担保,一旦需要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要发生亏空,就无力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了。然而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财政部门把这项条款理解成各级财政也不得提供担保,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允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负债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没有了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依据。
但另一方面,为使城市建设债券顺利发行,在对实际发债额度进行审批时,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主体未作严格限制,这使法律和实际操作有很大的距离,从而给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担保人、债券利息税等问题都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区分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也没有明确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具体发行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些成为当前发行市政债券的障碍。
(二)市政债券的担保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于担保的以外,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国家有关部门对担保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债券持有人的风险,对稳定债券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担保条件、担保费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这一规定对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也产生了影响。
1.担保的条件要求较高。目前发行规模较小的债券较容易找到担保,但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越来越大,以及市政债券发行规模和筹资份额的增大,从而要求的担保额度也会随之增大,有能力担保的企业会越来越少,这使企业的担保问题更加突出。
2.担保的费用问题。根据规定,为发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当事双方约定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于发行市政债券的额度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成正比,因此增加了债券发行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行债券的费用优势,违背了发行市政债券的初衷。
3.担保人自身的问题有可能影响市政债券的发行。根据规定,担保人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须经过审计,审计不合格,或审计时不够配合,均可能造成企业担保条款不合格,从而造成企业发债的失败。
另外,由于对发行企业的担保构成了担保企业的或有负债,目前因担保问题而导致的企业债务纠纷越来越多,使企业对担保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随着企业风险意识的加强,发债企业寻求担保的问题将会越发突出。
(三)市政债券的定价问题
按一般的原则及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市政债券的定价可以参照国债、企业债、准市政债券的价格,或银行存款利率的水平。但这些方法都存在较大问题。
1.当前准市政债券市场狭窄,品种稀少。交易缺乏连续性,因而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收益率曲线,也不能测算出市政债券收益率受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影响程度以及其波动与国债收益率调整的相关性,这种缺乏统计规律又不能独立运行的机制,正是准确测算市政债券票面利率和市场交易价格的难点所在。
2.依据银行存贷款利率设定市政债券票面利率的可靠性低。这种定价方式可行的前提是各种品质的金融资产收益率等比例下降时结构不变。这就等于给相同期限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发行规模的市政债券票面利率统一设定利率上限,这显然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3.企业债券价格的设定缺乏市场依据。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20-140%确定。一般企业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因此也不能形成不同信用级别收益率的市场标准。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的确定不是市场均衡利率的结果,而是中央银行根据社会资金总供给状况、市场价格总水平、企业成本水平和银行利润等宏观经济因素确定的,因而存款利率的变化往往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其利率水平也无法准确反映社会资金成本的水平。这使得债券在发行时就带有存款利率确定时所具有的缺陷,无法准确体现目前债券市场的一般资金成本水平。
4.目前我国国债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的利率水平。国债市场不发达,期限品种不丰富,缺乏连续期限的短期国债等最具市场指导意义的部分,导致收益率曲线断点,目前沿用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国债回购利率数据作为替代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流通市场不健全。国债发行与投资分裂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以及面向一般居民的'凭证式国债市场三个部分,有各自独立的投资者群体、报价方式、交易结算机制,各市场具有不同的成本、流动性和预期收益率,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都不具备完全的市场代表性。
正是由于目前国债收益率机制存在的上述缺陷和不确定性,因此不可能真正反映出市场对资金盈利的内在要求,而要以此作为判断市政债券票面利率和市场收益率的参照,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四)市政债券的免息税问题
免利息税是市政债券的最主要特点之一,从发达国家的发债情况来看,其国债及市政债券的利息都是免税的,而一般的企业债券则不免利息税。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将建设债券与企业债券相混淆,因而不能分别对待。另外,按照我国缴纳所得税的规定,购买企业债券所获利息需要征税,导致个人购买债券不交息税,但企业购买时要计入企业的投资收益,因而要缴纳所得税,这使我国市政债券的认购者主要是个人,缺少了机构这一重要的投资者,影响了债券的发行数量。
(五)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问题
1.建设债券的发行量很小。虽然包括建设债券在内的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由于政策和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行总量还是比国债和股票小。如20我国国债的发行量为6923.9亿元,而同年企业债发行额为327亿元,仅为国债发行额的4.7%。
2.上市债券规模很小,成交量少。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滞后于发行。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很少。如8月,我国共有12家发行主体发行的20支企业债券,两地能够交易的债券,每天成交的金额在5-10亿元左右,而同期国债每天的交易量在100亿元以上,与美国市政债券的日均成交量相比更是有很大差距(见图2)。
图2美国市政债券日均成交额
资料来源:根据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相关资料整理。
3.场外交易市场还未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期,债券曾在柜台进行过交易,这对活跃债券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债券发行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现象,加上当时发行的主要是短期的融资券,因而债券的柜台交易市场不但未能发育成长,反而逐步衰退,很多进行债券交易的营业部也被改成股票交易营业部。随着债券发行的增多,债券交易的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但现在仍未能开展债券的柜台交易。
(六)举债规模问题
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初期和发展中国家市政债券的经验来看,市政债券市场极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圈钱”的合法途径,违约事件层出不穷。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总规模提出过任何形式的限制。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节余很少的地方,开始大量借贷建设,很可能要超过其偿债能力所能负担的。除非今后的经济能够加速增长,否则这些地方政府就埋下了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的隐患。从完善金融体系、降低金融风险的角度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融资渠道应该由银行贷款转向债券市场,地方政府应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这是发达国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渠道。[3]
四、推动我国市政债券发行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市政债券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1.修订《预算法》。《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正是这一条阻碍了我国现行条件下市政债券的发行。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所谓准市政债券,就是为规避该条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运作的难度及成本远远超过了市政债券。准市政债券的出现足以说明市政债券在我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适用性。准市政债券的出现使《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现实意义逐渐弱化,我国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对该条内容进行修订。只要国务院发布一条对《预算法》的补充规定,就可以使市政债券在不违反《预算法》的基础上合法运作,而《预算法》又无需改动。此举可为市政债券的运作清除法律障碍。
2.建立市政债券的专项法律。目前,我国的市政债券运作基本上遵循着《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这样按照企业债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债券的正常运作,因而有必要建立市政债券的专项法律。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相应条件的逐渐成熟,可以考虑制定《公债法》和《地方公债法》,对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信息披露以及罚则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市政债券运作有法可依,并使其整个运作过程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全面禁止“赤字债”现象的发生,确保市政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非弥补经常性收入的不足。
3.完善配套政策法律。一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市政债券的利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对市政债券的投资收益制订具体的减免税政策;三是向商业银行开放市政债券市场,在政策上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市政债券;四是允许市政债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上交易,并创造条件开办市政债券的场外交易,提高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降低其投资风险。[4]
(二)完善分税制制度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键是地方政府要有独立的举债权和财产权,这需要建立在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分开”为特征的规范的财政体制基础上。为了避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造成债券市场紊乱,最好的办法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彻底分开。可以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从而实现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之后再理顺与地市级政府的关系。要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独立,还需要建立地方财政破产制度。我国原有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过度依赖,不解决这一问题就很难抑制地方政府过度发债的冲动,而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实现地方政府财政的真正独立。
(三)寻求完善市政债券的定价及收益的途径
可以将市政债券的发行与地方税收挂钩,给予债券购买者税收抵扣的激励。这样,只要税收的累进税率制定的合理,居民就会考虑通过购买市政债券来避税。而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所得税,但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由此产生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及其引发的税收增加值。[5]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公司所得税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Tp和资本利得税Tg,假定Tc(公司所得税)、Tp和Tg都为一固定比例(实际上,Tp和Tg一般都为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Tg,但在个人所得税中已部分包含了资本利得税),一个非杠杆公司与个人税后的期望现金流量为:,是年均现金流量。则非杠杆公司的价值为:
k为非杠杆公司的公司与个人税后的资本化率(折现率)。
要实现利用税收来调节筹资,还应大力发展和完善债券的二级市场,使市政债券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使居民可以按个人的需要随时购买或抛售政府债券。当二级市场完善,居民将市政债券变成一种避税和投资手段的时候,债券融资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接投资的性质了。而建立和完善政府证券筹资机制,完善债券市场,也变相的解决了长效还贷机制难以建立的问题。
当前,某些地方政府把那些收益稳定、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外招商,并且向外商承诺14-18%的收益率,受到了境外投资者的追捧,也一定会受到国内储蓄型投资者的欢迎。政府应当考虑向国内储蓄型投资者开放这一投资渠道,只要有8-10%的收益率就可以吸引大量的储蓄型投资者,使他们既是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又是某些公用事业的投资者,充分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样既可降低公用事业投资的资本成本,又能丰富储蓄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此外,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积极举办某些专项事业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和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如北京成功获得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引致大量的城市建设需求,如体育场馆设施、城市交通、宾馆旅游、信息化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方而的投资。巨额的投资也意味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如何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利用多种融资手段为奥运融资,就成为北京面临的重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发行“奥运特别债券”将具有很好的偿债能力前景。举办奥运受益的主要是北京市辖区,因此应当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范畴,而“奥运特别债券’也就应属于地方性公债,其本息的偿还来自举办奥运的收入、日后的场馆经营收入以及北京市x府的(因举办奥运而间接增加的)财政收入。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抑制政府的举债冲动
按照政府的激励机制,可以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追求政绩最大化。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府,为避免过多的公共产品产生外部不经济,会将发债规模控制在恰好提供均衡数量的公共产品的水平,这种地方政府不会滥用举债权。对于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政府,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就会多举债多支出,以求得政府预算规模的扩大。对于追求政绩最大化的政府,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政绩体现为居民的满意程度。它会考虑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与居民税收负担的均衡,找到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与税负的边际成本均衡点。居民的税负成本是政府举债的预算函数之一,此时政府也不会滥用举债权。另一种情况是政绩体现为上级政府的满意程度,那么下级政府就会有滥用举债权的冲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要从转变政府的激励机制入手,即设计使地方政府成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类型或是追求政绩最大化类型中的第一种情况的激励机制。[6]
(五)完善市政债券的风险识别及防范体系
1.建立合理的偿债机制。建立合理的偿债机制就是要保证市政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控制其信用风险。这要求在市政债券发行初期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以保证举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防止滥用市政债券为地方政府行政经费筹资等;要将市政债券纳入地方预算体系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安排好本年的还本付息问题;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体系,政府机构要保证筹集的各种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负责偿付自己的债券。
2.倡导和成立市政债券投资者协会。对于投资市政债券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代表,允许成立投资者协会以加强对市政债券的风险监管。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市政债券的信息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当地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市政债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很重要。除发行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外,还应鼓励信用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机构或金融机构积极收集准确信息和较为公正的信用评级。对那些信用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机构或金融机构应授予资格认定,淘汰那些信用较差的信息披露单位。
4.推出市政债券保险机制。市政债券保险是指在债券发行人实际未支付债券本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偿付的义务。将保险公司引入到市政债券市场,既提高了市政债券的清偿保障与信用等级,又使得市政债券具有与其它投保金融品种同等的市场属性,提高其流动性。
在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它的普遍推广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市政债券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市政债券的违约风险。[7]近年来,美国新发行的长期市政债券占到了市政债券发行额的80%以上(见表3),而长期市政债券中又有半数左右得到了市政债券保险的支持,因此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
5.多方位强化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这要求我国发展市政债券要从法律监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来强化风险管理。在法律上要解决制度性障碍;在机构监管方面,市政债券管理机构要从多角度与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信息披露机构以及投资者沟通,以保证市政债券的发行、运用、偿还的顺利进行;[8]在社会监督方面,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起到重要作用,其他中介机构要从不同角度监督债务人更加审慎的筹集、使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以降低市政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的风险,提高效益。
资料来源:根据Thomson金融证券数据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六)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
一是由地方政府成立地方债券发行部,与中央财政、计划部门统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对发债项目认真考察,控制额度,建立完善的信用考评体系。
二是项目选择和利率确定都十分重要。在项目选择上要尽量选择发行那些现金流充足的项目,如公路、桥梁、机场基础设施,因为其建成后便会有较稳定收入;地方债券的利率可稍高于国债,因为国债的风险相对要小。
三是建设地方政府债券的监控机制。美国国会组建有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MSRB),负责全面监管市政债券市场。MSRB提出监管方案,并征询债券行业和其它关联方的意见,但其没有审批权,它所提出的监管方案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批准。MSRB和SEC都不参与监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监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中监管市政债券交易商的部门以及自营银行的有关监管机构负责。我国可借鉴这种方式,实行市政债券监管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相分离,即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监控机制应由中央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审计部门组成,对是否发行地方债券,其规模、期限、利率、偿还办法以及具体的用途及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控,以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监管中的单一性和片面性。[9]
(七)地方政府举债要循序渐进,同时严格控制发债的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属新生事物,必须谨慎对待。一方面,要循序渐进、步步为营。可以考虑以特种债券的形式在某些地方政府试点发行,试点后,得出经验教训,总结出成熟的方法后再大规模推广;也可以到国外调研,汲取经验教训,总结发债的具体方法。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发债的项目,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新时期下,地方政府要把发债筹集到的资金用于“三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会主编.债券市场创新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贾康,李炜光,刘军民.关于发展中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5).
[3]赖玉萍.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4]姚玉萍.我国发展市政债券市场的初步探讨[J].商业经济,2005,(5).
[5]PeterD.Fleming,LindaM.Johnson,VanE.Johnson.TaxAspectsofMunicipalbonds[J].JournalofAccountancy,.
[6]胡静.中国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M].天津: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4.
[7]DavidS.Kidwell,CharlesA.Trzcinka.MunicipalBondPricingandtheNewYorkCityFiscalCrisis[J].JournalofFinance,1982,(5).
[8]邓晓益,沈娜利.我国发展市政债券的思考[J].经济师,2005,(6).
[9]刘尚希,赵晓静.我国市政收益债券的风险与防范[J].管理世界,2005,(3).
摘要:市政债券是城市政府依据信用原则,从社会上吸收资金来满足城市公共支出需要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债券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成功运用将有助于市政建设的快速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对市政建设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以企业债券形式发行市政债券存在着种种难以回避的问题。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市政债券市场的现状,从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担保、利率、流动性、利息征税和举债规模等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发行市政债券的主要障碍,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满足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篇4: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在考察西方国家地方债的特点后,对地方政府债的经济学基础和制度基础进行了探讨,认为地方政府发债的经济学机制是公共品与信息对称,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公共品的职能以及公共品供应边界的确定原则,并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同时,还认为地方政府发债的制度保障是独立的财政权、分税制和地方政府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进行了思考,认为我国目前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制度条件暂不成熟,应该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分税制”的改革以及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地方债 公共品 分税制
目前,许多学者呼吁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认为这会拉动地方政府的投资需求,有利于中国经济尽快走出通货紧缩的低迷状态。在中国转轨经济背景下,实施地方债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
一、西方国家“地方债”的发行特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债又称为市政债券,是各级地方政府为提供地方性公共品而筹措建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如1990年,美国未偿付的州和地方政府债务为8486亿美元,1995年已经超过了1万亿美元。
(一)地方债的种类。
从担保品来看,西方国家地方债主要分为:①一般责任债券。它是由州、县、特区、城市、镇及学院区所发行的、以其无限征税能力和征税权力为保证的债务凭证,其特点是以地方的税收来源作为还款的保障。由于西方国家实行分税制,地方各级政府的征税范围不同,因此,不同级别的地方债的担保能力也不同。②收入债券。地方政府发行的、以某一特定的收入来源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凭证,主要是为某一项目融资并以项目的收入还款,不受政府税收权力的保证和支持,所以收入债券依赖的基础是项目的盈利能力。有些市政债券的担保具有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的共同特征,如投保债券、银行担保市政债券、再融资债券等。
(二)西方国家地方债的主要特点。
1.地方债发行的目的。地方债的发行主要是因为:①调节地方政府费用支出和税收收入之间的不同步而导致的收入——支出暂时性和季节性失衡。这类债券期限短,不会超过一年,到年底就会实现收支平衡。②为“地方性公共品”融资;主要用于医院、住宅、教育以及污染控制等公益性事业。这类债券期限比较长。
2.地方债的主要投资者。投资于地方债的主要是一些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见表1和表2),一方面是为了避税,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地方债利息收入免缴联邦所得税,同时很多地方债还免缴州和地方所得税;另一方面是合理运用其资金,当贷款需求不足时,它们就购买地方债,当贷款需求旺盛时,金融机构就出售持有的地方债。
3.地方债在整个政府债务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尽管地方政府具有发债的权力,地方政府也对某些税种具有征税的权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但地方政府对发行债务还是比较谨慎,在整个政府的债务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见表3)。
4.对地方债的管理相当严格。在美国,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发行人必须根据其税收和收入能力约束其发债行为,如有些州规定:①州信用不能用于私人利益;②债券要首先用于改进公益事业的长期项目;③大宗证券发行需要投票表决。二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地方债。如通过市政债券的信用评级和法律程序以保证其合法性及其偿还能力,地方政府的信用级别对地方债的发行、筹资成本、债券的流通性,都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也高度关注地方债的发行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如发行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再如日本,日本政府对地方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地方债发行时,要先向自治省申报,提出所要发展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需要发行债券的额度,自治省审查后,将各地的发债计划进行汇总,并同大藏省协商,再由自治省统一下达分地区的发债额度。日本理论界认为,实行审批制度可以达到三个目的:①防止地方债的膨胀,确保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②防止资金过度向富裕地区流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③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和民间资金的关系。
篇5: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思考
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经济学机制:公共品与信息对称
1.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的职能。地方债主要用于公共品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与建设。一个国家的政权结构如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多级政府组成,即“中央——地方”政权结构,公共品的提供者也因此存在两个层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应地,就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公共品的供应边界问题。如果不能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清楚地确定公共品的供应边界,就会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有些公共品供应不足,有些公共品出现重复建设、供过于求,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配置效率低下。
从理论上说,公共品的供应边界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共品”与“私人品”的边界,在社会总产品中,确定“公共品”与“私人品”的边界就是确定政府与企业职能的分工界限,也是社会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属性的边界。“公共品”供应边界的第二个层次是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界定公共品的供应边界,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上看,其确定原则是“公共品”的受益范围,“公共品”由哪一级地区居民享用,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提供,遵循“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因为居民对“公共品”的享用,要受到地理和行政区域的限制。根据受益范围原则,“公共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全国性公共品”具有下列特点:①由中央政府提供;②受益范围在整个国家的行政区域内;③受益范围在整个国家的行政区域内分布比较均匀。“地方性公共产品”的特征主要有:①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满足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的公共消费需求;②受益范围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一个区域之内,并且这种受益在本区域内分布相当均匀;③受益者主要是本地区内的居民。
此外,“地方性公共品”还存在“纯”与“准”之分,判断地方性公共品“纯”与“准”,关键是看这种“地方性公共品”的消费是否会因居民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如气象预报,每位居民通过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从当地气象预报中所获得的利益并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居民的大量迁入而相应地减少或受损,因此,气象预报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纯公共产品”。而地方性公安系统则不同,如许多外地居民迁入本地,会带来诸多治安问题,造成警力分散,于是,原有公安系统对当地原有居民所产生的利益便会减少。排水系统和公立学校也是如此。
关于“公共品”的受益范围,还要注意的是“纯公共品”未必就是全国性的,“准公共品”也未必一定是地方性的。如路灯,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典型的“纯公共品”,但是,路灯的受益范围却很小,甚至局限在一个街区。由此可见,即使对于“纯公共品”来说,也有着全国性与地方性之分,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2.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与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较优势,这样,不会造成“地方性公共品”要么供应不足,要么供过于求,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使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来源得到了保障。如果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完全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则会导致各地区居民对“公共品”的不同偏好被忽视。中央政府往往按照统一的标准向每个地区的居民等量地提供“公共品”,但是,有些地区的居民会偏好数量较多的某些“公共品”并乐意为之支付更高的税收,而另外一些地区的居民则偏好较少的某些“公共品”,中央政府的统一标准就可能使这两类地区的居民都无法得到自己最满意的“公共品”数量,从而带来效率的损失。中央政府的这种缺陷,可以由地方政府来弥补,由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就能提高经济效率。
“地方性公共品”分为“纯地方性公共品”和“准地方性公共品”,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也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纯地方性公共品”项目不以收回项目本身的投资为目标,事实上也很难收回。所以地方政府以经常性财政收入作担保发行“一般责任债券”为“纯地方性公共品”融资。“准地方性公共品”项目建成后,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通过项目本身的收益进行还本付息,地方政府可以发行“收入债券”为“准地方性公共品”项目融资。
三、地方政府发债的制度保障:独立的财政权、分税制与地方政府的约束
一般责任债券的发行是以政府的征税权为担保的,未来偿债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收入债券虽然以债券融资项目的未来收入偿还债券的本息,但一旦项目失败或者是因经济周期的变化导致项目收入的下降而不足以偿还收入债券的本息,这时候,还得地方政府用税收的收入来偿还地方政府发行的收入债券本息。因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赋予地方政府独立的财政权和实行分税制。在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央——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事权的划分,地方政府具有比较高的自治权和决策权,地方政府能够独立地编制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表,由同级的议会批准执行。为了使地方政府的收入有固定的保证,在社会资源的汲取上实行分税制,对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地方政府具有主导权,不但具有该税种的征收权,还具有确定该税种的税基和税率的权力。分税制,使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财权,收入来源就有了法定保障,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形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地方各级预算经常性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性收费和中央的转移性支付组成,当以上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品”筹集资金。可见,举债权是分税制下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是以地方政府的独立财权和分税制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是一种附加权,是附加于财权和税权的发债权。
在西方,地方政府在行使事权上不是无限的,还受到地方议会的制约,地方议会的存在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制约了地方政府对发债权的滥用,防止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并提高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地方债务资金能够真正地用于“地方性公共品”的供给上,避免债务资金被挪用。
四、目前我国实施地方债的制度条件暂不成熟
1.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权划分模糊,公共品的供应边界有待明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改革是遵循“放权”的思路。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中央政府的财力和控制的资源占GDP的比重越来越低,中央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却随着改革开放日趋繁重,为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中央政府开始把一些职能交给地方政府,把有关地方事务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表面上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支出责任似乎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还没有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哪级政府负责哪些事物的法律和法规。这种现实导致了政府间行政职能的交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分工模糊,并进一步导致支出决策在有些时候更多地是从政治上出发,而不是考虑如何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没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就会使地方债的使用方向模糊,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就会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发债权”,同时又没有原则和规范去约束政府行为,从而会助长地方政府的债务膨胀。
2.“分税制”的改革不彻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的重大变化是在1994年推行“分税制”。“分税制”的出台并非是建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能改革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当时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当低、中央财政收支困难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实施的。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台的“分税制”自然也不会十分彻底。1994年的改革中,几乎没有增加中央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自主权的措施,新的《预算法》确实在财政支出构成上,给了地方政府一些自由处置权,但中央政府对财政收入施加了限制,如“分税制”中虽然明确地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也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征收权,但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地方税税率进行征收,没有任何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地方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弹性与余地。“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经常性收入,这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担保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尤其是以地方政府税收来源为保障的“一般责任债券”。
3.地方政府存在“软约束”,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可能被滥用。在西方,一级政府有一级议会,地方议会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地方政府关于地方事务的决策要经过议会的批准才能实施,这就能保证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动能满足本地居民的偏好。在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地方政府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该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由于我国信用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许多地方性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评估所、媒体等中介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人大代表与居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地方政府在信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限制了地方人大代表和居民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当严格,居民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如果居民不能用手投票,也不能“用脚投票”,那么不管地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居民的偏好,居民只能忍着,不能迁入其他地方定居。因此,难以保证地方债使用方向的合理和高效率。
五、现阶段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弊端
1.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会强化“弱中央政府——强地方政府”格局。目前,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中,中央财政汲取能力在下降,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在弱化
实施地方债等于赋予地方政府控制社会资源的权力。在中央政府财力汲取能力处于弱势,实施地方债的制度环境没有得到完善的情况下,实施地方债会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竞争性争夺社会资源,地方政府由于对当地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多,会充分利用信息优势并有效地结合好“发债权”,不但会影响国债的发行,更会影响中央政府对资源和财力的控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弱中央政府——强地方政府”格局,并有可能出现地方割据的诸侯经济。
2.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实施地方债,经济发达地区不仅“应债资源”丰富,而且还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购买债券流向发达地区。落后地区为了防止本地资金的外流和吸引发达地区资金流向本地,就会提高本地区的地方债的收益率。反过来,又会使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提高其地方债的收益率。这样,一方面,会加剧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另一方面,资源大部分流向发达地区,加剧现有的地区间不平衡和出现“马太效应”。
3.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再次造成各地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比较深刻。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各地方政府就总是想方设法地通过集资、迫使地方性商业银行贷款等手段为地方政府的项目融资,从而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实施地方债,地方政府为项目融资的途径多了,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转换的情况下,重复建设的情况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六、结论
在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权不清、地方政府“软约束”等制度背景下,实施地方债并不能使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品”方面得到多大的改善,反而会导致非良性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竞争和东西部地区的竞争等种.种弊端。因此,在现阶段,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能够履行更多的职责,为地方提供更多的、反映居民偏好的“公共品”,笔者认为现阶段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分税制”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
参考文献:
1.《美国财政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版。
2.刘尚希:《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3.王绍光:《分权的底线》,中国计划出版社版。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版。
5.张海星等:《地方公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选择》,《东北财经大学学报》年第5期。
6.地方公债与地方经济发展课题组:《发展省级地方政府公债的若干问题的思考》,《财政研究》第11期。
篇6:从发展公用事业角度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从发展公用事业角度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摘要」本文从我国当前公用事业迅速发展产生的巨大融资需求的现状出发,指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论证了在当前发展形势下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共事业;地方政府债券「正文」
一、引言
公用事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公用事业的需求将会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公用事业还处于以传统的国有事业单位为主体,以行政命令为导向的体制和状态。在这种体制下,资金约束问题尤为突出,甚至导致部分公用事业因资金的制约而发生扭曲和低效率,更无法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日益增长的大量需求。[1]
从国际上来看,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解决公用事业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融资办法。目前,大部分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用以满足公用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是不能举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那么面对当前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现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否必要,是否应当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是非常值得我们探究的。
二、我国公用事业的融资渠道造成发展资金不足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公用事业需求大幅度增长,而资金不足已经成为了发展的瓶颈。这种资金不足问题的产生是由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的融资渠道造成的。[2]
长久以来,我国的'公用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由国家直接拨款投资建设,即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价格又比较低,导致了资金不足从而影响了发展。[3]我国的财政预算是按照一个财政年度来进行的,财政的指导思想是在每一个财政年度中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稳健原则,即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用一个财政年度下经常性开支的结余去支持公用事业。但我国财政收入有限,占GDP比例也不高,1995年最低是仅有11%,最近有所回升,也仅仅达到18%-19%。而公用事业的项目或工程是造福后代的耐用品,它的初始投资很大,收益期很长,可能是十年,甚至上百年。用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去单独应对今后若干年公用事业的巨额需求,这显然是不匹配的,这种期限上的不对称,导致资金约束问题突显。
其实我们可以把发展公用事业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看待。公共产品根据其可收费性的强弱,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广义的公共产品。对于那些具有纯公共品性质的公用事业来说,没有直接的收费,却对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必要的,应该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对于那些具有广义公共产品性质的可以收费的公用事业来说,可以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给中资、外资企业来建设和经营。现在,民营化等其他融资途径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可收费性公用事业的资金不足问题,但是面对不收费性的公用事业,单纯依靠财政支持显然已经无法满足资金需要,必须要寻找其他的融资途径。
三、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必要性
公用事业的融资方法,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而又受到良好效果的是发行债券。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同时发行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以满足公用事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
我国中央政府发行债券由来已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一方面用来支持全国性的公用事业,另一方面,通过中央政府发行债券再转贷给地方的方式,这部分资金用于地方项目建设,其实质是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
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因为在中央与地方“分别事权、独立税收”的体制下,地方的公用事业不应该完全由中央来负担,地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央政府债券吸收的是全国资金,把全国的资金用于某个地方的项目建设实质上是全国人民支持某些城市的建设。考虑到全国性的项目建设也同样紧缺资金,少数地方的建设挤占了全国整体建设的资金,尽管这种再转贷也需要地方政府通过当地税收和项目收益偿还,但某些地区可能长期享受到再转贷利益。因此这种方式将造成,事实上也实际造成了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4]
而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一方面可以为公用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使地方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债权人是本地老百姓,政府是债务人,地方老百姓直接对政府形成一种监督压力,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个动力。而兴办的公用事业就在本地,信息更透明,更容易监督。[5]
因此我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非常必要的。而这首先就应当调整法律的规定,即使不作《预算法》的修改,也可以通过法律和国务院的另行规定,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6]
四、结论
&nbs
p;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丛解决我国公用事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不足的问题的角度出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有必要性的。同时由于分税制的实施,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一级独立的预算,有一级财政也应当有一级举债权。那么现在首先应当从调整现行法律出发,使得地方政府的发债权有法律的依据,才能更好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问题。
「注释」
[1]“公用事业投资要解决地方政府的合法负债问题――访国家开发银行王大用局长” 引自finance.sina.com.cn 8月15日,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 兰学会“创建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初步探讨” 来自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室
[3]江西省价格理论研究所:“我国公用事业价格问题多多” 引自hc360慧聪网5月26日,信息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
[4]曹红辉:“融资机制凸显窘境 市政债券期待破壳”载于中国经济时报月24日
[5] 唐杰:“公用事业融资与地方政府债券” 来自www.cngdsz.net
[6]按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项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许可”。即可以用法律或者国务院的另行规定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
孔霏
篇7:发行债券法律服务合同
发行债券法律服务合同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是依法设立的
公司;乙方系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并合法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等资格。
第三条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次发行
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指派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律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甲方发行债券工作法律事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服务工作范围
第一节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
第四条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是:通过服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次发行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节确定律师工作范围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工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而确定。
第三节乙方服务工作范围
第六条作为本次发行
法律业务服务的律师,主要职责是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为本次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便本次甲方委托事项的工作符合规范化、法律化的标准。
第七条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的咨询和服务。并且与其它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协调好关系。
第八条乙方律师可对甲方本次发行审批中的文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1.为甲方本次发行提供咨询意见;审查、修改、参与、讨论及协助起草募集说明书、发行方案、申购说明、发行公告等发行材料及其他上报文件;
2.根据本次债券发行需要,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协助甲方审查各种申报文件,审查承销商销售债券程中的所有债券认购文件;
4.在发行过程和上市交易中向甲方提供法律查询服务;跟踪发行的全过程,为该项目提供必要的见证、验证服务;
5.配合主承销商回答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促使该项目尽快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
6.参加甲方与本次发行有关会议
7.根据需要对甲方进行实地调查;
8.协调甲方与有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9.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0.为公司发行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
1.甲方可就第九条所列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随时向乙方律师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甲方就有关疑难、复杂的问题有权向乙方律师随时反映和沟通,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
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出具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就某些法律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表述,乙方应予合作;
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变化情况,有权建议乙方作出相应改变,以适应整个工作的需要;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公司发行有关的会议。
6.甲方有权就乙方律师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完成第九条所列事项所需文件资料。
2.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
3.甲方保证向乙方律师提供或披露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所需要的全部有关事实;
4.甲方保证向乙方律师提供的文件中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保证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以及甲方有关人员在律师调查过程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5.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
6.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律师联系,并予合作;
7.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及通讯设备以供乙方使用;
8.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乙方的主要权利
1.为完成第九条工作范围所列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文件资料,甲方应予充分协助;
2.乙方有权从甲方利益出发,代表甲方协调各方面法律关系,与有关各方谈判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建议,乙方从事该项活动,无需甲方的单独或特别授权;
3.乙方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其服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甲方应予合作;
4.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有义务随时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按乙方的职业和专业知识可能推知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非经法定程序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后者所需的文件,或乙方律师有理由怀疑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有义务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进行书面解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适时向甲方书面汇报工作进程;
7.乙方在保证其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应服从甲方总体工作安排;
8.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0.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债券发行作为一个公司比较重要的经济业务而难免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此时就需要到律所去请求律师的全程帮助,而律所也会拟定一份专项性质的服务合同作为专门为该活动负责的文书协议,通常该专项服务会持续到发行债券结束为止。

【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共7篇)】相关文章: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研究2023-02-08
从贫富差距看我国的贫困人口问题2022-06-04
企业安全投资瓶颈分析2023-02-19
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论文2023-08-22
社区人力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论文2023-02-04
企业债券定价机制的分析论文2023-10-18
浅析科学社会学的价值转换2022-05-23
论文浅谈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2022-08-17
读出一方新天地2023-05-07
《走进新天地》教案202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