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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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篇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陈慰星

一、宏观层面的调整对象――涉公共产品的经济关系

尽管争议很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一种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这是争议的共识,因此解决调整对象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寻找到这样一个有效表达经济法功能(作为部门法自有的)同时又不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交叉的对象载体。本文依据这个思路,由此构建自己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体系。

经济法是依存于经济社会的,而与其调整范围相交叉的部分也一定是并存于经济关系中,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回归到经济层面,则我们可能分化出上述的交叉不同之处。经济学上有一种简洁的模型,即将经济社会划分为两个部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应的这两个领域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两种产物形态。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公共领域的产品就是为了弥补私人领域产品的不足而产生的:因为私人处在市场中,仅依靠市场被动反映提供出的信号而再调整,从而维系市场的各种经济流转,但显然私人理性不足,市场信号的反馈损耗带来的失真、滞后性,限制了这种再调整的效率,这就要求公共领域的介入,通过较为温和间接的公共产品媒介,还原上述的调整。这种公共解决指向不是特定的市场个体或市场事件,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社会主体,潜在的全局性的经济事件,我们发现这种目的与经济法的适用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这种竞合不正说明上述公共产品的涉及范围就是经济法的调和对象,同时公共产品又拥有一种单向的而非双向互动的面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指向性,正是这种单向指向,我们再一次与经济法的单向性得到印证。而私人领域,则是基于个体的意志的一致和自由表示来完成其自我的价值运作的,这里没有也不可能有公共性目的的直接体现,个体的利己特性只会使他们处在特定的游戏规则下平等(当然也会不平等)地相互为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我们看到这种强调合意的平等主体的行为,如果引入契约来实现,毫无疑问就是与民商法相统一的,而明显的是契约就是上述私人领域的主流交易运作手段,而其双向特性更是民商法的内在特性体现。

完成上述抽象性的论证,我们将细分其组成如下:

1、社会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经济模型的有效运转依赖于整个社会资源体系的稳定,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这种资源体系会派生出四个管理关系:

第一、人力资源管理产品关系。毫无疑问,现代经济的运作焦点是人力资源的掌握、配置与使用,这是在资源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我们发现传统的经济法调整内容,是一种粗放层面的如劳工法、劳保法等,但随着知识经济工作方式的置换以及脑力劳动的主导,传统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将要进行扩张:如劳动工资体系,随着期权薪酬体系的出现,员工的较高比例的持股行为,使很多高科技企业的劳工与雇主的关系不断被模糊,除了原始的工资+奖金体系,经济法在上述劳动激励机制上是有很大的调整空间,并且在立法取向上,是否更应关注投资方的利益,从而保证更好地为企业造血输血;而随着资讯手段进步,SOHO(smallofficehomeoffice)的办公方式决定了新的劳工环境法律的修改,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可能扩张到家庭领域,同时由此引发多重兼职关系的管理、职业保密关系界定与监督等等也将是经济法的用武之地。

第二、物质资源管理产品关系。这是传统经济法的资源调整的重心,这里要强调的是:经济法的新倾向,即加强对于基础性、能源性的产品的管理,体现在对于这些产品的扶持与保护,通过与鼓励性投资等措施的配套,垒实我国的经济基石,而对于大多数的市场产品则可以基本放松监控,实现市场的自治。

第三、金融资本资源管理产品关系。这是一个内部的系统工程产品关系,既有宏观上国家财政税收经济法律体系,又有微观上银行贷款、基金运作管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系列问题,还包括各种资本运营的规范,如近期学者们极为关注的主板市场的交易黑幕,这是证券监管调整范围的重中之重;同时,搭建好风险投资退出场所的创业板,协调A、B股问题,这些新兴投融资渠道的建构与运行亦是经济法的金融监管新范围。

第四、知识信息资源管理产品关系。知识经济使得知识的含金量大大增加,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不应当只是局限在民法物权的抽象保护上,作为拥有优势力量的经济法的全面介入十分必要,只有其从市场监控,流通把关,才有可能实现知识经济的安全发展。这并不会混淆同民法的物权保护范围,因为经济法是作为一种救济监控力量出现的,不是一种认定性确权性的法律,其指向的是产权的流通监管。信息作为一种新兴资源也在知识经济时代被突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在此的调整范围应集中在对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不公平的矫正与补救,特别是因信息专业化的垄断,应是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新课题。

2、社会秩序管理产品关系

第一、市场秩序管理产品关系。这主要是针对生产者而言的,集中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控制。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延伸以及经济全球化,经济法被赋予了一个面向国际的拓展方向,也就是经济法的国际化。在开放的经济格局中,协调域内经济法调整范围与跨国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是明确当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步骤,因为跨国公司的强势力量极有可能通过无国界的网络被放大,转化为新的跨国垄断形态,这对经济法的内国效力是一种挑战,从而也将是监管的新对象。同时跨国公司的内部的全球通讯系统(如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马),全球采购系统(如美国的通用电器GE),会使得其垄断地的手段更加隐蔽,如何“揭开法人背后的面纱”(不但是资本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应是经济法有效防范不可或缺的一环。引申开来,这种内国法的国际化,必然就是一个与国际经济法的协调整合过程:一方面既有国内立法同国际惯例通则的自觉靠拢,也是一国加入世界实体法律体系(如WTO)的国内化、本土化进程,经济法应当有机的组合这两种形态的法律渊源。

第二、消费秩序管理产品关系。上述的网络化延伸,必然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触角同样极大扩张,那么如何全面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可能的全球化EDI交易、电子商务或网络拍卖等经济行为,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个全新的领域:这首先要调整好法律适用的冲突关系,选好准据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必要进行有利的连结点设计,强调最有利消费者的法律适用,并做好同国际相关实体法的协调;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调整内容的完善,避免类似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与东芝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的异国不平等补偿的法律适用尴尬,当然,值得说明的是:在这个调整关系中,如何兼顾我国国情,在产品责任上处理好内资企业同外资企业的适用标准、待遇也是必须正视的,简单的对他国的先进立法与予照搬,更有可能危及国内企业的生存,毕竟我们还要面对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我国产品的瑕疵率整体高于外国产品。还要提及的是上述的消费秩序营造是包括了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等的系列法律调整配套问题的。

3、社会安全管理产品关系

第一、市场主体规制产品关系。通过建立经济法的准入标准,为进入市场的主体设置符合交易最低安全标准的法律门槛,通过将主体适格规范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达到基本交易安全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问题,由于交易过程的数字化和虚拟性,在认定BTOC、BTOB交易主体资格民法还存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如的世界杯门票的网上销售,虽然格式合同要求每单位(人)只能购票一次,但这种规定往往可以通过改变或使用多个数字身份(ID)而规避,从而造成了很多恶意的购买炒作行为。那么因此成就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可能的后续救济问题,必须要求经济法的有效提前干预才可,我们不能单纯的指望事后的司法救济,太多的这种滞后性,只会造成市场交易的不信任感,进而危及到市场的稳定。

第二、资信规制产品关系。现代社会在社会学家眼中是一种“生人社会”的形态,由于交流工具的发达,社会的个体所面向的是一个极为广阔的社会,这就带来了社会交易的不信任因素,产生资信障碍。调整这种障碍,是以经济保护为最大目的的经济法的必然管辖范围。我们发现,经济法的调整主要有两个层面构成:其一,中介体系,通过专业人员认证的市场要素(如资本、信用、法律状况等),经济法在此调整的是认证的标准、认证人员的选用、认证责任关系等;其二,配套体系,通过资信公示制度,获得前述认证的公信力,保障可信度,并建立资信缺失的救济制度,以惩戒和补救作为最后关口,从而建立经济法的综合社会资信安全体系。当然,对于企业的延伸资信,如企业的CI,企业的广告行为,同样应当给予重视,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经济法资信保障网。

第三、社会保障产品关系。由于市场的运作信息的差异,营销策略的不同,资本运营的迥异,个人竞争力的差距、老化等等因素必然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进而带来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如失业,破产,养老,企业、个人的两极分化等。从市场的`基本安全出发,给市场的人力资源一种安全性的后盾,保护其失业后的救济,再培训,丧失劳动优势后的养老,是稳定人力因素的必然举措;而通过税收等多种的再分配手段,抑制上述的两级差异,同样应当是经济法宏观上应给予调控的。

二、经济法在我国的特殊调整对象

经济法由于其复杂性、多元性,其经济调整范围不仅在国家法域层面,而是限于特定的区域的经济法,其法律渊源可能是地方法规甚至是民间法,也因此可能特殊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内容。现分述如下:

1、特定地区的跨地区小额贸易关系

这种特殊贸易形态主要集中在闽台两地间的某些特定的交界地段(如处厦门、金门、晋江之间的大嶝镇),这种由民间自发进行的跨地贸易,同我国在外经贸法律中给予的台湾地区准予适用外国经济地位的标准不同,并不主动适用两地的官方形式的法律文件,相反,由于交易的非官方性,兼之频繁、小额化的特点,人们不可能照搬大陆与台湾间大宗经贸下的转口、通关等繁杂的正规手续,人们更多地采用直接易货的交易方式,一方面减少了彼此货币的汇兑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说明这种贸易动因的使然(这可以从大陆提供的日常生活用品与台湾的小家电的产品得到证明)。()但交易中,我们发现人们同样适用着简单的经济法来调解彼此的纠纷,“游戏规则”就是原始的民间交易基本准则:如调整市场秩序的“童叟无欺”,“不短斤少两”的简单理念,这是实用性的驱使,更是民间裁断的必然(因为政治的原因,不可能出现正统的法律力量居中裁断)。虽然没有严格的法律身份认定,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的选择,但这种简洁的实体性原则所指向的经济关系,在这种经济形态的事实存在下,应当归入地区中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毗邻地区的小额他种货币支付关系

由于地缘经济关系的影响,加上临时入境的手续简化,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的连结地段,在边境的零售活动中,民间的小额货币支付已是不争事实。尽管在宏观的外汇管理体系下,人民币作为唯一的法定支付货币是勿庸置疑的,但这种小额的他种货币的支付效力仍然被该地域经济社会所认同,这种限于零售的他种货币消费力,是一种双方交易习惯的带来的。调整这种特殊的外汇关系,在当地的交易惯例中得到一种认可性的体现,我们认为不必大惊小怪地认定其非法,因为很明显这种特定小区域内特定零售范围的小额支付在数量上不会影响到当地的本币效力,更不用说整个国家的外汇体系,反而是可以带来两地交往的某种便利。因此认定这种民间法的调整效力,进而将上述的支付关系一并纳入中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香港回归后,本港企业同样也是在本港认同人民币的支付力的(比如很多的香港店铺明示“欢迎使用人民币”),这种行为如果放诸长远,将有利于将来的两地的货币统一。

3、特殊的跨境往还劳务的税收管辖关系

在与港澳毗邻的地区,往往还存在一种以劳动密集为主的保洁保育工作为主的劳工输出,在这中间存有某些极特殊的工作类型――即当日往还或钟点工,由于经济上的考虑,这种工作方式可以有效的减少打工人员的食宿费用,所以这种劳动形态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税收征管问题:如果是以收入来源地管辖作为征收依据,这种工作主体的实际所在天数是不足以达到起算标准的(依据国际税收协定的通行标准为187天),则不得计征;但反过来,如果通过居民身份管辖权征收,同样的问题仍然是不可避免;而如果双重征收或不征,又明显存在税负过重或税源的漏征。因此进行大陆港澳的税法协调,是经济法的又一新的课题,这对于两地日益加剧的经济往来,人员流通秩序是很有必要的。

篇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闫海

着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1)尽管佟老作为学科经济法理论倡导者,不承认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但上述论断为经济法的治学研究指明科学方向。回顾中国经济法学二十余年短暂的学科史,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并形成大、中、小、无四大类多流派的争鸣格局。(2)然而深入研析1993年至今影响较大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民市场运作关系说”、“国家协调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所谓的新五论,会发现林林种种的理论主张背后隐藏着各学派对“国家与市场经济”的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基石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而国家与市场经济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力图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给予应然与实然阐明。

一、简述国家与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轨迹

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义,尽管该学派存在15世纪-16世纪中叶的早期重商主义与16世纪下叶――17世纪晚期的重商主义之别,但反映商业资本和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原始积累,扩张市场的客观要求,使之基本理论观点始终一脉相承,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并且国内市场仅仅是财富让渡,对外贸易才是增加一国财富的根本途径。因此主张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国际贸易、扩大产品出口和货币输入,限制或者禁止商品进口和货币输出,还主张借助国家政权对内扫除封建割据统一国内市场,对外实行殖民扩张拓展海外市场。在重商主义的理论指导下英法等西欧国家先后颁布大量法令,如调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土地关系的圈地法令等、劳动关系的劳工法、济贫法等以及贸易关系的谷物法等,而其中18颁布的利用关税限制禁止谷物进出口、控制谷物价格的谷物法影响重大。(3)

历史进入19世纪以后,在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形成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政策和体现过多国家干预的法律制度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突破口是率先举起“经济自由”旗帜的“反谷物法同盟”,而18世纪下半叶产生于法国的重农主义更以“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原则为,反对重商主义奉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制度,提出“经济自由”是实现“公平理性”的“自然秩序”的唯一途径。这一时代思想之大成者当属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Smith),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一书中提出迄今耳熟能详的“经济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守夜人”三个基本范畴,并指出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象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有害(4),因此政府的最佳角色是除了赋税外不存在任何经济职能的“守夜人”或“夜警政府”。亚当・斯密的学说得到广泛认同,他也因此成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但同时代西欧乃至英国仍在公用事业、金融货币、对外贸易、价格、关税等经济领域颁布相当数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工厂法、关税法、法国的粮食降价法,其中“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成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5)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对落后的德国急于赶超经济发达西欧诸强,德国历史学派从寻求本国本民族发展的特殊历史道路出发首先对自由放任经济思想提出挑战,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认为要求相对落后的德国同较发达英国通过自由贸易进行竞争,无异于让一个小孩同一个成人去用力,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开始广泛的经济统制,制定鼓励、促进、扶持卡特尔的《卡特尔规章法》;战后更突破“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颁布大量的国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法令,诸如19《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6)而1929-1933年世界大萧条,则彻底粉碎市场万能的神话,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一场凯思斯革命。英国学者凯思斯(J・M・Keynes)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资本主义大危机与大萧条主要由于心理规律造成有效需求不足(7),特别是对投资未来收益缺乏信心是引起“资本边际的效率”的“突然崩溃”的导火索,因此国家应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实行赤字财政,举办公共工程,通膨胀的手段实施反周期的政府干预。英国1944年发表的《就业政策白皮书》正式选择凯思斯主义为指导思想,1945年《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不平衡预算的赤字财政思想。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凯思斯主义被奉为官方哲学,国家干预为中心政策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至此开始了近30年的资本主义“黄金年代”。

时至7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失业与通胀并存的滞胀现象,凯思斯理论被重新评价与修正,一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经济自由主张,并形成诸多流派,如美国里根政府的官方经济学――供给学派认为: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不够,依据“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只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就能够自然而然达到均衡,政府只应起监督、协调和政策指导使用;英国撒切尔政府的官方经济学――货币学派从分析货币和货币政策入手,认为凯思斯主义扩大政府权力的财政政策导致货币供应量不适当扩大,破坏市场经济自我协谐机制;理性预期学派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在理性预期状态下,国家实施的任何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无效的,“市场比任何模型都聪明”;经济自由主义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经济上的任何集体行为都是无效或低效,只有个人分散决策,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市场是一种整理分散信息的机制;公共选择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布坎南则将政府纳入经济分析框、指出政府不计成本的低效率,自我权力扩张以及官员导租所引致政府陷井的效率损失远大于市场缺陷,因此必须慎重选择政府行为或基本放弃国家干预(8);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从产权角度出发,肯定国家界定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方面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指出国家权力的垄断性、扩张性是市场经济的侵害者;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代表萨缪尔森则试图调解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分歧,主张“混合经济”即“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笔者花费大量的笔墨简述西方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诸流派的观点,一方面以下分析需要其中的若干理论为工具;另一方面历史证明一国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主张都势必影响经济法理论与立法实践(9)。如果概约处理以上各学派的理论分歧,则无外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派系,正是二者“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变迁,引发了经济法调整对象外延或大或小的不确定性,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济法调整对象又始终确定的定位于国家与市场经济之间。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是一部复杂而精密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一部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不相同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所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10)然而经过近两上世纪的实践和思考,我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也并不总是最有效率,“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是客观存在,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垄断(monopoly)和不完全竞争(imperfectcompetition)。人类社会生产经济活动,经历着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社会化的大生产是人类进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当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垄断有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与经济垄断之分。自然垄断简单表达是在具规模经济行业中单个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更有效率地向市场提供同样数量的产品。(11)自然垄断者相对竞争对手而言,享有较大成本优势,并且面对无价格弹性的需求,通过垄断定价,获得巨大垄断利润。较合理办法就是由社会利益的代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以政府定价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经济垄断则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是竞争的自我否定,表现为某一企业或若干大企业达成联合对某一种或若干物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独占或操纵。其结果由于价格背离价值,价值规律严重扭曲,导致消费者福利减损,乃至社会福利总量减损的静态效益损失和市场主体丧失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的动机的动态效益损失,对此通常由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克服,其中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案(ShermanAct)及19克莱顿法案(Clayton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最为典型,但8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经济学者对反垄断立法进行反思,他们认为绝大多数的垄断权力来自于政府的干预。哈佛大学教授熊彼特在研究一些大企业(如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及波音公司)在高度集中市场中,出现了创新和生产率增长现象,提出了熊彼特垄断理论,即高技术垄断企业虽然得到了垄断利润,但I卫技术优势的压力下,其垄断利润处置权是极其有限的,必须高额投资研制开发,于是这些大企业形成技术变革源泉,反垄断法的适用实际是杀掉一个会下金蛋的鹅。(12)

(二)外部性(externalities),又称溢出效应,即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强加成本或利益,外部性有些是正的(外部经济),有些是负的(外部不经济)。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负效应,其产生社会成本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因而市场机制无法调解,而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强制法律手段对空气、水、噪音等污染、矿藏资源的过渡开采、濒危动植物猎捕等外部负效应行为予以管理控制,但实践也证明,仅仅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制不一定最有效率,于是诸如税收补贴等经济性手段也被广泛地适用。1990年美国政府依据《空气洁净修正案》,以发行一定数量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方法,实现了比传统的合令――管制型更显着的效果,到90年代末,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的50%,(13)另外芝加哥大学罗纳德・科斯研究成果表明,在生产权清晰的情况下,相互协商谈判,也能实现有效率的结果。

(三)公共产品(publicgoods)。公共产品是正外部性的极端,指的是这样一类产品,当增加一个人对它的分享,并不导致成本增长,即边际成本为零(非竞争性);而排除任何人对它的分享则花费巨大(非排他性)。(14)市场机制运转基本要求是收益能够抵偿成本或者成本能够追踪单个消费者,但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需求与供求无法通过市场来定。一般来说,由国家代表整体社会利益,来承担供给者的责任,再以税收的形式取回收益。但现实生活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不如人意,那么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供给者呢?新制度经济学派进行有益的探讨,罗纳德・科斯从灯塔问题入手。“灯塔是经济学上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15)但是,科斯在其1974年发表《经济学的灯塔》中指出18英国全境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建造的,因此完全可以设计发明一整套装置和制度使消费者之间以较低交易费用达成共同付款协议,交公共产品“私有化”。(16)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James.Buechanan)就设计了“俱乐部产品”模型,将公共产品消费者由无限约束到一定范围内,产品在俱乐部成员间非竞争、非排他的使用,但在组织外部则具有排他性,成员在俱乐部内部达成支付产品的付款协议,并可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表达对俱乐部产品的取舍。上述开拓性的研究启示我们,在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有效的供给者,现实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选择。

(四)信息偏在(Asymmetricinformation),或称信息不对称在古典经济学假设中市场主体是具有全面知识和理性,并且在供需制衡下形成的价格能够反映全部市场信息,其实不然,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也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的不对称的信息分布,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因此需要国家的公权力延伸入市场强制打破一方的信息优势,使市场交易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完成。例如:国家针对一般商品市场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针对资本市场的《证券法》的强制披露,但在一些领域,诸如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家干预是无效的。因此有学者设计了职业产权结构,即通过严格市场准入,使医生集体成为社会独立组织,这样外部舆论压力、内部职业道德将有效约束医生的行为。

(五)市场最严重缺陷是收入和消费的不平等配置问题,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亚当・斯密声称,在一支“看不见的手”的导引下,各个人在私利追逐无形中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首先收入分配反映的个体的生产要素持有量,即可继承的财富和才智等初始禀赋,还有一系列其他因素,如种族、性别、努力性、健康以及运气等;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物品追逐的是货币选票即有效需求――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不是效用最大的需求。收入和消费的差别来自于市场的内在因而不能由市场自我调控而消除,可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例如国家征收所得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税赋,用向高收入者征收高于低收入者的税款的方法来降低收入的不平衡;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弱、病、残及其他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用转移支付形式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费等,但也有学者怀疑国家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弱化影响,实质上是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选择的问题。

市场失灵是国家介入经济领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与市场失灵相同,同样存在政府失灵,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国家行为有时不反映公共利益。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公众利益是根本对立,唯有政府一心为公,然而当公共选择学派学者布坎南将经济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经济学的逻辑假设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对国家决策研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值得信赖的:首先由于个体目标多元化与选举投票制度规则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选择难以达成,同时普通公民无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对政治权力的漠视成为一种理性抉择;其次政府官员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7)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响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掳获相关政府成员,使国家成为个别集团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者。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现有制度还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胀。

(二)国家行为的无效率。在市场组织中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必须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结果,但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存在特殊标准与要求,由于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社会性以及国家供给的垄断性,使市场产品难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国家收入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非价格化收入。因为缺乏硬预算约束和硬市场约束,易滋生资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并且收入与成本在价格基点上的分离也意味着资源配置错误程度增加,即公共资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不均衡。

(三)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新制度经济学派着名的诺思悖论指出: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代理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实施,国家为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的交易费用,社会产生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垄断特征和扩张性质,往往是个体权利最大最危险侵害者。(18)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被描绘为“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机构与人员编制自动以一定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拓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诚然,并非所有的国家介入都是可非难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发展之倾向,而且会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快。此际或因超出官僚体系所可负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规范设计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国家介入也对民间造成负担,甚而不少为介入而介和的.管制更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遂良币之虞。国家介入对我们市场经济社会自主、自律性的发展形成一股阴霾,是一种经常性威胁。(19)

(四)国家行为中“寻租(rent-seeking)”现象普遍存在。“租”这一概念是从地租引申而来的,指由于某种稀缺资源缺乏供给弹性,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报酬与转移使用权之间的级差。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中“寻租”是指寻求人为短缺资源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进市场中垄断是一种经济租的现象,比较难处理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如价格管制、许可证、关税和出口配额、政府采购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断市场上稀缺资源自然趋向最优化配置过程,严重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生产增加非生产的额外成本,包括寻租者的寻租机会成本以及防止寻租行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员基于私利,积极运用权利设租、创租、引致腐败盛行,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正如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一定范围内企业与市场并存的原因,企业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的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那么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国家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经历公权无限扩充年代以后,我们更应记住:只有在一切办法都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这种永远次佳的办法。(20)综上所述,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国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场缺陷和不足;且国家介入经济成本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资源损失,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应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尽管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辞简炼的心理障碍,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则又是相当真实的表述。

三、影响国家与市场经济的两个新因素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在现代经济中除了市场和国家以外,还存在其他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和评价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其是否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竞争,反对欺诈、调整规范市场;第二类质量检测和计量检验机构、商品检验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监督市场活动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反对虚伪欺诈消费者,保证市场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稳定经济运作效率;第三类商会、行业协会等自主性市场中价组织,其主要职责依据市场规则制定会规、行规或公约约束成员行为,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21)中介组织存在发展深刻影响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弥补市场自我运行可能产生不应后果,抑制了企业组织的非市场化行为和不良市场行为,成为市场经济“润滑剂”;另一方面分解政府的职能,抑制公权的无限扩张趋势,保证了市场机机械制作用空间,形成市场“看不见的手”与国家“看得见的手”外的“第三只手”,与之相适应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发生波动,即扩大了对所立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内容,如《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规定;又削减一部分由国家法律调控的空间,以业内规则取代法律约束。

(二)经济的国际化。()本世纪70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迅速扩大和发展的良好状势。英美等英语国家称之为“全球化(Globalization)、法国等法语国家称之为“世界化(Mondialisation)。尽管几乎每一国家都存在对这种趋势的利弊得失的不同看法的激烈争论,但现实中他已经改变我们思想观念与生活。市场突破国界成为世界大市场,尤其是计算机、因特网、无线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时空观发生变化,区域经济、世界经济一体化近在咫尺,国内经济秩序必然要与国际经济秩序全面接轨,例如我国政府为与WTO全面衔接,将大量修改、废止国内经济法律法规;而面对日益扩大市场领域,国家统领力逐渐不足,区域性经济组织、超国家经济调节机构、内容广泛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纷纷登场,亚洲金融危机已将这一切展示无疑,“阿根延的一只蝴蝶的翅膀扇动真可能引发夏威夷的台风”。涉外经济法必然将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甚至于同一,那么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将发生适应性的调整。

以上是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控对象进行应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经济法发展存在路径依赖(22),即经济法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然迁就于现实(23),例如鉴于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国家在国企改制以及战略性调整中不能单纯地依赖于市场机制,而必须采取超经济的手段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要职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本土资源贫乏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是把各不同发展阶段压缩在二、三十年内完成政府推进型,国家承担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能的重要职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肩负着赶超发达国家的历史任务,需要保护民族工业,甚至扶持国内垄断性质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稳定压倒一切,因此,国家的调控经济的行为中必须包括大量的政治因素,当经济法被适用于调整上述社会关系,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中国特色。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想与现实的正确认识是发挥经济法功能、延续经济法发展的理论基础。

篇3: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豍,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豎,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豏,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豐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篇4:低迷股市再沐暖风―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的思考

低迷股市再沐暖风―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的思考

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中国股市兴起已有10年,其间股票价格的飚升,曾经使一些人在一夜间暴富;而股票价格的暴跌,又使得一些人折戟沉沙。面对股市的风云变幻,涨跌起伏,广大投资者总结出一个至理名律,就是中国的股市与政策息息相关,此种声音10年来不绝于耳。深沪股市从今年6月开始一路阴跌,上证指数从2200点上方一路跌至10月22日的1520点。其间有不少政策出台和大事发生,主要是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央行推出五大措施力阻资金违规入市、打击证券欺诈,银广夏造假被曝光等。这些政策和大事构成了股市暴跌的三个主要原因。大盘跌至1700点左右时,深圳召开的高交会、上海召开的APEC会议、国有股减持中止、我国加入WTO、允许外企在境内发行AB股以及此次印花税的降低等等又为股市带来了阵阵暖风,这些综合影响便构筑了今年的市场底。

一、市场影响:系统工程重整,股市转暖可期

印花税在十年内已有四次变动。业界呼吁降低交易成本,但佣金的下调是券商争夺客户时已经采取的手段,因而印花税的下调才是市场所关注的。有关部门分析指出,印花税下调非但不会减少国税收入,反而会因为对市场的利好刺激使交投活跃,最终增加印花税收入。我们认为,此次调整印花税其实只是市场认同的利好政策,政府不太可能以印花税收入为着眼点调整税率,而是有其他更为重要的意图。我们认为本次政策利好是继10.23停止国有股减持利好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对股市的意义不在于具体的税率降低幅度有多大,而在它表明,政府此时推出这一政策利好,确认了10・23利好不是孤立的,而是政府支持股市发展,辨证看待中国股市市盈率过高问题的二次确认,年内的大底将由此而确定。我们相信,在国债行情缺乏进一步的利好支持的情况下,年底将至,中国股市在不断走好,机构投资者将纷纷调整国债和股票的仓位。

重整当前一蹶不振的股市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石就能激起千层浪的。印花税降低的政策利好不是孤立的,实际上近期已经有一些迹象显示股市转暖可期。

1、11月5日,三大证券报同时发布由新华社提供的“股票市值大缩水”的文章。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10月,我国股市总市值为4.37万亿元,6月底这一数据为5.36万亿元。流通市值从1.89万亿元下降为1.46万亿元。采取新华社发通稿的形式说明股市市值大幅缩小,虽然文章本身没有明显的倾向性,但仍然可以看到各方不愿意让市值继续缩小的意向。

2、中国证监会发表征求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通知。显示出两个方面的改变,一是证监会在国有股减持中占据主导,并且不想延续原先的减持思路,对市场是一个利好;二是证监会的征求意见通知本身表明国有股减持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意见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这对市场也是个利好。

3、从11月14日开始,全球股市都在回升,美国、香港股市更是大涨。在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全球股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鼓舞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4、11月15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居民储蓄继续增加。10月末居民储蓄存款已经达到7.18万亿元。外围资金不断增加,对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是一个实质性的支撑。

股市运行的一个基本特点,是通过持续的无特定对象的买卖活动,从中博取股票价格变动的利益。风险和利益并存、股价的起伏波动、获利和被套的现象时时刻刻都在发生,这使得股市成为充满机会的动态过程,使股市有吸引力。当炒得火爆之后,不切实际的高盈利预期和普遍的投机狂热,会出现价格超常规上涨为基本特征的虚假繁荣;而当跌得惨不忍睹之后,过度的看空预期和普遍的悲观,会出现价格超常规下降为基本特征的虚假萧条。理智的货币持有者相信在这些交易中隐含着他们所预期的收益,无论这种预期多么充满幻想,他们都会纷至沓来地入市交易去谋取合理的利益区域。尽管中国股市十多年来已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中国个人投资者占全国总人口的数量还不到5%。随着个人投资者的逐渐成熟和机构投资者的加盟,以庞大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基础,在近期诸多利好的带动下,将使更多的合规资金取代违规资金从而使股市资金链变粗。

二、意义:促使中国股市走向理性、规范和成熟

在证券市场历史上,股票交易印花税曾被作为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使用。在近期股市的低迷行情下,印花税调低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重树市场信心,活跃市场交投。2001年1-3季度,全国税收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22.7%,相比之下,证券交易印花税则因交易量萎缩而锐减,这为印花税税率的下调提供了客观条件。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明显偏高,在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这为印花税税率的降低留下足够空间。调整印花税,除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之外,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促使我国证券公司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外资入市将促使我国证券公司在许多方面都要有相应的改变。首先在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面,由于购并的特点和竞争的加剧,证券公司必须重视经营质量以及投资者的需求,要建立相应的销售部和客户部等服务型功能部门,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其次,需要改变投资策略。外资入市的本质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投资策略应该变得更加灵活。再次是对公司经理人的素质要求较高。开放式经济需要公司经理人既要精通各项经营业务,也要对开放式经济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能在操作实践中进行理性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此次印花税的降低与随后可期的佣金下调,是入世前夕与初期国内券商应对未来可期与不可期重大挑战的一次预演与准备。第二、做好入世过渡期的文章,及时地系统地重整股市。

从已经公布的内容看,加入WTO,中国需要履行与原有WTO成员在谈判中承诺接受的给外国金融服务及战略提供者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义务,放宽外国金融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和法律限制,扩大其经营范围。在证券业方面,允许外国机构与中国合资建立从事承销业证券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前者外方最高持股49%,后者可持股33%,合资公司可参与基金管理,可在中国从事证券发行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尽管从总体来看,目前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很宽裕,但这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能否转化为现实的资金供给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由于国有股减持、规范监管力度加大、扩容抽走资金量及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等压力将影响市场投资主体对后市的信心。市场投资主体信心的减弱就可能使市场资金加速流出。

中国股市的重整与入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此次印花税的降低是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及时的出台,将缓和当前证券市场一定的资金压力。

第三、为创业板的推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使股市资金链适度分流。

二板市场主要是解决新兴创业企业在产业化初级阶段筹集资本的问题,为非国有、民营企业的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目前民营经济已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我国共有私营企业一百五十万家,个体工商户三

千一百多万户,从业人员一亿三千万,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约占百分之三十五,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却占百分之六十以上。中国的民营经济要继续发展壮大仍有三个主要障碍: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歧视,融资渠道不畅。为了扶持我国高科技企业的茁壮成长与应对入世的重大挑战,不少经济界人士提出,我国高科技企业融资时应该免除相应的印花税。

创业板随时有可能推出,创业板的推出会改善目前投资渠道和品种单一的问题,但在推出的短期内会造成主板市场的资金分流,我们相信,印花税降低的政策利好的推出,会进一步活跃当前股市交易,使股市资金链变粗。

第四、有利于切实有效地消除那种把股市当“唐僧肉”都来吃一口的不正之风。

虽然在社会货币资金大循环中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比重仍保持增加的势头,资金流动速度也可能加大,但由于国有股减持、扩容等原因,特别是银广夏、东方电子、麦科特等上市公司“造假”打击市场人气,造成了当前市场严重的信任危机。印花税降低的.政策利好的推出,有利于促使投资者不断增强风险意识,重塑科学的投资理念,努力发掘股票真正的内在投资价值,减少乃至消除过度的市场投机行为,平抑股市的大起大落。在市场化进程中,确立起价值投资理念的主导地位,有效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市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促使中国股市从非理性逐步走向理性,从不规范、不成熟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此外,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可以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为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创造有利条件。理由是印花税的降低可以促进股市转暖,进一步活跃股市,不断提高交易量,进而弥补税率下降所带来的税收损失。通过股票市场的发展,国家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财政收入逐年提高,2000年的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另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的分析,证券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率已由1996年的1.9%上升到2000年的5.4%。

三、后市展望:空头思维必须改变

由于全球经济下滑、我国宏观经济数据的不乐观、委托理财损益和新的会计准则的执行等等,众多上市公司的年报业绩同比将会大幅下降。中国证监会加强监管的思路不会改变,但市场对此已经有充分的预期,市场的承受力量已经增强。支持中国股市向上的积极因素依然存在,广大投资者自6月份以来的空头思维必须改变。社会上普遍感觉今年是经济年,实际上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十六大”召开,都是一个政治年。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要求稳定,实际上决定了过分的空头思维并不可取。

(海通证券研究所 黄义志)

本版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上海证券报(20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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