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时间:2024-03-11 07:22:0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精选5篇)由网友“xiaojing000”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希望大家喜欢!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篇1: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篇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篇3: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殊性

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殊性

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伦理学中的'一时重要范畴.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许多人割裂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联系,只承认道德义务,而忽视、误解甚至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在这些原因中,有错误观念的影响,但也和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关系的复杂性、曲折性、受动性、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等特殊性密切相关.

作 者:张崇刚  作者单位:喀什师范学院政史系,新疆,喀什,844000 刊 名: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KASHGAR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3(5)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   他律与自律   理想性与现实性  

篇4:在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在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一、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

1.基本的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一视同仁的待遇。与病人基本的医疗权相对应的是医生为病人诊治的基本义务。

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病人参与医疗是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强调的,也是病人权利的实质内容之一。医生应该用病人或家属(包括代理人)能够昕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患者对疾病的认知权与医生的解释说明病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网站整理

2.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最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是医学科研和人体实验、临床医疗领域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知情同意权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增进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对病人的尊重,并有助于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

拒绝治疗是病人的自主权,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或严重后果,医生可以否定病人的这一要求。如一个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的病人,面临阑尾穿孔的危险,但他因惧怕开刀而拒绝手术治疗;又如某些自杀未遂的病人,拒绝输液、洗胃等抢救措施等。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劝导病人,必要时通过家属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使特殊干涉权来履行义务。

3.保护隐私权。患者对于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病人的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病人出于诊治疾病的需要使医生知晓自己的隐私,但医生没有权利泄露病人的隐私,这对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病人要求保护隐私权与医生的医疗保密的义务相对应。

病人有权要求医生为其保守医疗秘密,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对他人或社会可能产生危害时,医生的干涉权或他的社会责任可以超越病人的这种权利要求。如病人患有传染病,病人有自杀的念头等情况,尽管病人要求为其保密,医生还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家属或有关部门。

4.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权

有些疾病使病人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不能履行其应尽的社会义务,不能继续承担其健康时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因此,这些病人有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的权利。但病人免除社会责任权是有限度的。

二、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义务

1.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既是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的前提,也是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蔓延的基础。

2.在医师指导下接受和积极配合医生诊疗。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4.支持医学生学习和医学发展。

篇5: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人生不仅有道德权利,而且也有道德义务,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伦理学中两个重要的范畴.它们各自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性,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精神文明与道德建设中应该正确对待和处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

作 者:韩作珍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AOJI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3 23(4)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   道德规范   法定权利   法定义务  

民主是法的理想/卓泽渊

法学论文题目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律书籍《所有权的诞生》读书笔记

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权威与个人》读书笔记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精选5篇)】相关文章:

一例新生儿脑瘫案例引发的伦理学思考论文2023-08-10

民法公平原则中的伦理学论文2022-08-11

行政法的学习方法2022-05-22

浅谈哈佛大学法学教育论文2023-07-06

药理学重点总结2023-03-02

高等教育心理学心得体会2022-05-21

硕士行政法论文格式2023-12-24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2022-05-07

行政法论文2022-10-24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演讲2023-05-2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