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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经济论文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经济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家长主义说”认为,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以税的方式筹资都是适合其运营需要的。因此在我国以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二 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
(一)纳税主体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将其纳入课征范围,各国主要根据行政管理条件而定。如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税征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埃及由于征管能力的限制,只对雇主和雇员征税。
(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纯收益额。这里所说的工薪收入额,通常附有最高应税限额规定,只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课征。如英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以每周150磅为限,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社会保障税。有的国家规定最高应税工资限额应随着未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而自动增加,如美国最高应税收入从1937年的3000美元上升到1994年的57900美元。[2](P183)对工薪收入额一般不允许有减免或费用扣除,即它不象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那样,可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可扣除一些个人减免项目,而是把毛工薪收入额直接作为课税对象。另外,纳税人除工薪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基数,不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是由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大小决定的。瑞典政府确立了建立“福利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因此,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率是比较高的。瑞典的社会保障分为健康保险、退休金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等10个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率根据10项用途分类确定,1995年10项用途的征收率共为34.555%。过去几十年来,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范围都在逐步扩大和增加,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如美国现行工薪税率为15.3%,超出最初水平5倍还多。[3](P640)同时,大多数国家用比例税率,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
(四)社会保障税的课征与管理
社会保障税多采用从源课征法。具体来说,它是通过雇主这个渠道课征。雇员所应负担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扣缴,最后连同雇主所应负担税款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需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较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所应纳税额,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专款专用”的税,所以它虽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但税款入库后则是集中到负责社会保障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各项社会保障的支付。
三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开征社会保障税意义重大。第一,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改变政出多门,资金来源渠道混乱以至在使用上出现挪用、挤占的现象,有利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调节、平衡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负担,稳定经济发展,培养个人保障意识,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主观条件。第二,相对于收费方式,社会保障税可以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的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同时,社会保障税的征管条件也已基本成熟,税收征管法规以及征管人才等方面的条件已基本上能满足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需要。所以,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四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设计
(一)为了提高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最好应正式立法,避免以“条例”,“暂行办法”等形式出现,鉴于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性,建议在法律规定中对偷漏拖欠现象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二)应遵循的.原则:
要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税法规,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轻税负合理负担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限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上不能搞“一刀切”的办法。发达地区适应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需要,范围可广一些。在较落后的地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应降低标准,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和税负水平。待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不同地区差距的缩小,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在五十年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只设置少数几个税目征税,对农民、渔民不征税。以后随着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对农民和渔民进行征税,并逐渐提高了税率。我国应在对未来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长远的社会保障税征收规划,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税制度,否则就会出现有的国家那种税目繁多,变动频繁的现象。
2、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理论界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即认为效率与公平二者是相互矛盾的,或者说,二者不可兼得。例如,认为实行了社会保障制度,居民收入增加了公平性,则经济增长效率势必受到影响。这种把公平与效率简单的机械的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看,越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居民收入(并非财产,更非生产资料的占有)的差距也越小。换言之,随着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均收入的提高,居民间收入的差距也趋于缩小,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杰弗里·威廉森和彼得·林德特等人都证实有这种情况。合理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应该使经济发展,即所谓效率的提高,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即公平的趋势,二者并行不悖。
(三)社会保障税制的主要内容设计
1、课税范围。为避免一些国家实行的高税负支撑的“普遍福利”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税制建设上,一定要遵循立足国情、循序推进、负担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具体在课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注意两点:
一是近阶段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应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税应分别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不高,负担能力有限,对其征收社会保障税不够现实。有学者提出某些经济发达,农民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可以先行征收社会保障税。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第一,我国农业生产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社会化程度低,征收的难度较大,征税成本较高,即使在一些较发达地区也是如此。
第二,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还有待完善,执法力度不严的状况亟待改观。根据有关部门统计,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只有10%左右,其它税种也存在大量的偷逃税现象。另据统计,年,广东省由地税局代征的面向城镇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也仅有百分之八十多。而世界上很多国家由于征收管理体制完善,收缴率是相当高的。如法国的社会保障税的95%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剩下的5%由税务局强制征收入库,也就是说其收缴率是百分之百。
第三,我国的暴力抗税事件大多发生在农村,这与农民收入较低、文化素质不高有关,也与干群关系的不正常有关。而在这些因素没有改变、条件不成熟的状况下,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税势必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很多把农民排除在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具体操作的困难。即使像韩国这样对农民、渔民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也都采取对农民、渔民的社会保障进行大量财政补贴的办法。而这在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并不充裕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改善。
二是要遵循保障公民最低需要的原则,现阶段应设置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税目,以后再视情况而逐步增加其他税目。
2、课税对象。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工资、薪金总额;对于在职人员来说,是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是其事业纯收入额。同时应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鉴于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应对最高应税限额设置较高,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一般不进行费用扣除,但也可对个别情况给予照顾,如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校学生业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生活极其困难者的收入。
3、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税率的确定应以满足失业、养老和医疗三个项目的基本资金需要为目标。至于税率的具体形式,应采取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有利于税制简化,相对累进税率来说更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于定额税率来说更符合公平原则,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税率可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但不应超过5%,以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征收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现阶段社会保障税收入只能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障税应划归地方税务局征收。在管理上,社会保障税收入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孙仁江.当代美国税收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2] 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金鑫,许毅.新税务大辞海[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4] 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胡中流.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 李杰,杜乃涛,孙复兴.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J].经济学动态,2000(3).
[7] [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设计适当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国继续取得成功至关重要[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5).
篇2: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重点,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简化税种,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关键词:房地产税制 房地产税收体系 房地产保有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
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各异,因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无论在课税体系上,还是在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广义地看,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在该阶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现今各国设置的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登录税和印花税等。如在房地产发生继承或赠与等无偿取得行为时,各国一般要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只不过各国选择的遗产税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遗产税制模式。赠与税也分为赠与人税制和受赠人税制。
第三类是房地产所得税类。房地产所得税是对经营、交易房地产的个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从税种来看,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将房地产转让所得并入法人或个人的综合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意大利对房地产转让收益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国对房地产税收设置的三大征收体系,在税收实践中相互配合,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房地产经济的调节作用。但是,在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各国相对更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税类的征收。该环节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较宽,征税对象明确,税率设计合理,因而来自房地产保有税类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较高。如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经营性不动产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30%左右。将房地产保有环节作为课税的重点,既可以鼓励不动产的流动,又能够刺激土地的经济供给。与此同时,通过对保有房地产采取较高的税率,还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交易活动,从而使房地产各要素达到优化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如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置覆盖了房地产的保有、取得、转让和收益各个环节。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且其主体税源的地位也比较
稳定。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征收),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并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全部地方税收的80%左右。日本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地价税、登录许可税归中央政府;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归道府县;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企划税、固定资产税归市町村,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政府。20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税收作为各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体税源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房地产税收。
(三)税率形式灵活、税率水平合理
各国的房地产税收,在税率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比例税率,不过在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和房地产交易行为课税时也常采用累进税率,仅有少数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对于税率水平的确定,各国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其税率既有按法定标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率标准)设计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决定的具体税率。一般说来,国家级和州级政府征收的财产税多依法按固定税率或按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征收,如澳大利亚各州征收的土地税。美国一般财产税(包括不动产财产税)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各级预算每年的需要确定,税率水平并非固定,而是每年都有变化。日本、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限额。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对房产和地产设计了不同的税率,一般是对土地的课税重于对房产的课税。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体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达到地利共享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土地税特殊的调控作用,达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抑制土地投机的目的。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明确
各国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是房地产税制体系中的主体内容,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英国对包括楼房、公寓、活动房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以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既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房地产状况,又会使房地产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的提高而稳步增加。
(五) 房地产税制内外统一
综观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发展状况,各国的房地产税制都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六)房地产税法完善,普遍建有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
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一般都制定了规范、严谨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系。如日本制定了几十个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同时,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另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同时,由于各国对房地产课税一般都以其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业在国外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1935年成立了房地产评估师协会。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培育和调整阶段,房地产税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新近又提出征收物业税,从而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进一步明朗化。笔者认为,此次拟开征的物业税,可以理解是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一个试探,但最后结果如何目前尚不好评价,这是因为物业税制度本身也有其缺陷。其一,物业税的指导思想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即将物业税作为一种财产税。而我国目前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有很多房屋只有使用权,根本没有产权,现阶段要明晰产权关系尚有相当大的困难。其二,从我国目前的购房状况看,买房者大多是用于自己居住,“买房出租”作为投资的情况毕竟还是少数。对于买房自住的居民来说,即使居住的房屋升值,通常也不会卖掉房子,征收物业税等于“居者有其税”,增加了居民的居住成本。另外,现今个人拥有的房产中,大部分是通过低房价补偿方式由公房转化为私有的,用房改方式转换成私有产权的住房中,大量住房条件较差,而且拥有这些房产的家庭中,有很多仍属于较低收入和尚未改变生活质量的,对这些房产和家庭征收物业税也存在一个公平问题。其三,一般说来,物业增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地增值,建筑物本身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维修成本逐渐上涨,建筑物有可能贬值。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一般的物业只有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或在土地上建房子。因此,有关“物业增值”的说法,是含有水分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税制改革的目的首先要促进经济的发展,考
虑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缺乏相关制度来限制物业税制度本身缺陷的情况下,匆忙出台物业税有可能造成新的“制度性不公平”。为此,针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应在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经验的基础上,先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而后待时机成熟再适时推出统一的物业税。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规范、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并将房地产保有税类作为课征的重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先后颁布实施的,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很多,应逐步对税种加以规范,构建一个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该体系应包括:
1.房地产保有税类。 我国房地产税制构成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如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就涉及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所得税等。收费就更多,各地也不相同,多达80~150种。而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这种税制设置不但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严重,而且在进入流通时由于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造成大量的土地隐形交易,偷逃税现象严重。
为此,应借鉴国际惯例,以房地产保有环节作为课征的重点,将房地产开发环节的一些税费,转移到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
房地产保有税类可以设置以下税种:(1)房产税。即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2)地价税。即以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向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征收,取消现行的土地使用税。(3)空地税。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课税对象,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征收。(4)定期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自用商业性房地产征收。采用规定的税额标准每年征收。
2.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应包括契税和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对财产拥有人的财产流向有着明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调节、分配社会财富。
3.房地产收益税类。 房地产收益税类的税种主要应包括:(1)法人所得税。即对法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利润所得)征税。(2)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在房地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指利润所得)征税。(3)土地转移增值税。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地产买卖时征收。(4)土地租赁增值税。主要是在土地使用出租、房地产出租时征收。
(二)扩大征收范围,逐步确立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
借鉴国际惯例,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征收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由国家和集体拥有与控制的房地不动产,包括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和房屋,包括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也包括闲置未用的`土地和房屋。当然,在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划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后,相应地应降低农业税的税负。另外,考虑到房地产税基非常稳固,税源充沛,且税源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应着手将房地产税培植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
现行房地产税涉及的一些税种的计税依据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计税依据既有按价值、也有按租金、面积征收。如,按照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账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租金收入,凡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须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从房产税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房地产需求日益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房地产的价格从长期来看,一般会不断上涨,房产的原值不能代表现实的市场价格。如果仍沿用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既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同一个税种,有两种计税依据,不够规范,再则租金收入已征收了营业税,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是重复征税。而且,租金的确定,也有一定难度。从城镇土地使用税看,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比较陈旧,因为面积不会随着地产的价格上涨而扩大。如此确定的计税依据使得房地产收入不能随房地产增值而增加。 因此,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应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因为这种计税方法比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合理得多,又是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四)灵活设置税率
在税率设计上,应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经验,在保证中央一定宏观调控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自主权。在适当考虑地方政府年度预算支出的基础上,应按照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和用途规定不同的税率。可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税率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本地区
情况和房屋等级确定本地区的税率,这样,既可以调节房地产方面由于地理位置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又能够根据用途对使用结构不同的房地产实施调节。
另外,还应考虑降低房地产转移环节的税率,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率,从而有利于将课征重点从房地产流转环节转向房地产保有环节,优化税制结构。
(五)统一内、外资两套房地产税制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的是内外有别的政策,仅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就存在许多差异。如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产征收的是城市房地产税,涉外企业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缴纳的是土地使用费(或称场地使用费)。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在征收范围、税率税费、计征依据方面都存在差异,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增大了税收征管难度,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而且,城市房地产税是20世纪50年代的产物,房产税虽然是1986年颁布开征的,但基本内容很多是承袭了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已有不少内容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虽然较晚,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该条例也已暴露出许多不足,也需加以改革。
建议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征收统一的房产税和地价税,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纳入统一的房产税和地价税的征收范围中,废除现行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地价税,实现房地产税制的内外统一。
(六)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尚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致使征管资料信息来源不畅,房地产私下交易不予注册登记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且,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刚刚形成,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及评估政策法规等,还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为了保证房地产税收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房地产管理制度,这主要包括:(1)建立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首先,要核查土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土地清查,建立土地台账。其次,建立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为税务部门掌握房地产税源提供条件和依据。(2)建立房地产评估制度。合理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收制度贯彻公平税负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房地产的税收要求逐渐采用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来征税。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条例》,并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估价的作用。我国在房地产的评估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对房地产课税时均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很多国家在税务机关内部设有相当的人员和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提高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应该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建立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房地产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配备评税或估价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
(1)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版。
(2)邓宏乾《国外房地产税制介绍与借鉴》,中国家庭网7月9日。
(3)路小平、刘洪玉《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改革设想》,《税务研究》第7期。
(4)小颖《开征物业税宜缓行》,《南方日报》2月13日。
篇3: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1列示1991-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发展,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金融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
[1] [2] [3]
篇4: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1列示1991-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发展,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金融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6月末的14715元,增长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为最低的12倍。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
表1
名称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万
额(亿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
1991 9107 708.6 1700.6 926.55
1992 11545.4 7842026.6 1456.01
1993 14762.39 921.6 2577.4 2943.39
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
1995 29962.25 1577.7 4283 3344.81
38520.84 1926.1 4838.9 3666.82
46279.8 2090.1 5160.3 5233.72
53407.5 2162 5425.1 7792.6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
2.环境方面。
(1)社会环境方面。首先,由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法律的宣传、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收观念初步确立,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其次,我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加规范,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征管水平显著提高。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怀和支持。
(2)法律政策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纳税人应税财产确定及继承人的具体规定还有待完善,但这只是时间问题。中共十五大报告、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等都说明要开征遗产税。
(3)配套设施方面。第一,去年上半年我国果断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实现规范化,方便税源监控。第二,我国资产评估事业日益发展,评估队伍日益壮大,内部管理日臻完善,行业自律不断加强,完全有能力做好遗产的评估。第三,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公证管理制度
、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产管理制度等。
(二)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思路
1.纳税人确定。我国应坚持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期限满1年)死亡时,应就其境内外全部应税遗产征税,对非本国居民(在我国没有住所或居住期限不满1年)纳税人的遗产只就其在中国境内遗产征税。遗产税的实际纳税人应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
2.税率设计。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作为缩小贫富差距,限制不劳而获的税种,遗产税也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税负公平。考虑到方便操作,以及今后经济发展和分配制度下高收入者的富裕程度,本着征税面不宜过宽原则,最高税率向高水平靠拢,设在50%左右为宜。
3.课征方式。总遗产税制,税源有保证,税率设置相对简单,征管方便,就我国现状来说,应采取总遗产税制。
(1)扣除抵免项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包括以下扣除项目:①遗产所有者的丧葬费用;②相关遗产的管理费用;③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④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金;⑤被继承人无偿捐赠给各级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及公益事业的遗产;⑥遗留给被继承人配偶的遗产;⑦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⑧家族企业按比例扣除的遗产。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今后经济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起征点在40至50万元比较合适;同时对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限额抵免。
(2)并行征收赠与税。为避免一部分纳税人把财产生前赠给子女或他人,按国际惯例,我国应并行征收增与税。考虑到纳税人对税率的相机抉择,赠与税的税率可以适当高于遗产税率,堵住逃避税漏洞。
(3)征收管理。我国遗产税应采用纳税人自觉申报制度,纳税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遗产额,经审核后按期纳税;针对特列情况(如不动产遗产税),纳税人可以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批准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遗产税应实行轻税重罚原则,对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漏报以及有骗税行为的,可处应纳税款1-3倍的罚款。对揭发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密。
4.税种归属。目前,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其作为中央税收,少数国家作为地方税收。将遗产税归入中央税收,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重新分配调节,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公平社会财富的目的,但税收征管阻力大、成本高;为体现遗产税的公平性,我国还是将其归属为中央税比较好。
【参考文献】
[1] 刘佐.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上海财税,(9).
[2] 程林,余虹江.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思考[J].财贸研究.2000(1).
[3]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5:国外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与启示论文
国外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与启示论文
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其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不同,各国在这方面各具特色,对我国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内容和方式来看,各国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设置方式可以大致划分为市场主导型与政府主导型两大类;从政府机构设置来看,可以大致划分为中央单设直管型与中央和地方分设型两大类。
(一)市场主导型与政府主导型比较
市场主导型政府推崇市场自由竞争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虽然也主张对中小企业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但这种扶持政策必须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限制市场垄断等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美国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英国、加拿大等也大致可以归入这种类型。
美国政府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美国在联邦政府中设立小企业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与中小企业是一种服务型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两个方面。其中,以间接服务为主,主要是通过协调和管理分散于社会各层次、多种形式的小企业服务机构,推动和参与商业性、公益性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活动来实现。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宣传和维权办公室是协调中小企业与其他政府部门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政府制定规章、决议的过程中有效地代表小企业的利益,宣传与维权办公室首席顾问由总统任命,直接向总统与国会汇报工作,监督其他机构是否遵循弹性规定公平法案。目前,全美共有10个区域宣传与维权办公室,已经成为小企业利益的代表者。此外,小企业管理局还专门设立了小企业规章实施专员,接受从小企业那里来的对管理实施和联邦机构相关行为的意见,并且将这些意见在可靠的基础上转达给相关部门。总的来看,这些机构与职位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小企业的利益,能够更有效地为小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主导型则十分强调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既有实行“混合经济”的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后起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增长,倾向于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对市场进行相当程度的干预,把中小企业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的补充。
日本通过法律、政策用经济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扶持和指导,诱导其按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如通过“中小企业基本法”、“禁止垄断法”、“企业合理化法”等系列法律规范中小企业严格自律、依法行事,中央政府还设置了由官员、专家、学者组成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在地方也设立了独立的机构,政府还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
此外,还设置了具有各种职能的中小企业审议会。审议会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从财政、金融、劳动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政策进行全面审查的.咨询机关,除处理其权限内的事项之外,还要根据内阁总理大臣或有关省、厅领导的要求,调查审议执行“中小企业基本法”中有关重要事项。
(二)中央单设直管型与中央和地方分设型比较
中央单设直管类型多为联邦制国家所采用。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成员政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力划分,行政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治,为了避免地方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执行不力,中央机构向地方派出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中央与地方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典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纵向机构设置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设在华盛顿总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下属各机构工作;第二层次设在10大城市的10个区域办公室,指导各地的地方机构工作,并负责与总部的沟通;第三层次遍布于全美的各地方机构,是向小企业提供直接支持的基层组织。地方机构有两类:一类包括70个地区办公室,另一类由17个分支办公室组成。
中央和地方分设类型多见于单一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中央政府全权掌握,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或代理机构,地方各管理机构归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法国、意大利等是比较典型的国家。
法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在中央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框架下进行。目前,财经与工业部是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综合部门,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商业和手工业秘书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由于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逐步弱化,大区、省和市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愈来愈大。大区、省和市政府的扶持措施有直接扶持和间接扶持之分:直接扶持如帮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进入市场、提供贷款贴息,间接扶持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企业提供厂房和工业用地。大区工业局是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实施者,而省市以下没有工业主管部门。但省议会由当选代表组成的经济扩张委员会,负责制订本省经济增长、产品推销的策略和法规,以尽可能引进投资、推动出口。
二、非营利机构的设置
非营利机构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与管理,不是以营利为目标或者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标,是民间自由成立的、非政治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团体或组织。在多数国家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非营利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和民间合办的半官方机构;一类是民间机构,包括专门协会。
(一)半官方机构
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和民间联合开办,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出口援助中心等,日本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具有可靠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可靠性来自于官方机构的参与,如有稳定的政府资金保障,获取信息可靠,受市场影响因素较小,从而能够很好地为小企业服务;而灵活性则在于不是政府部门,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存在的体制僵化、不够灵活、财政负担重等问题。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的差异,半官方机构的设置也有所不同。
1、联邦制国家的半官方机构
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地方事务,而多采用各种手段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办半官方机构。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通过资金等手段,鼓励、引导各种力量参与创办为小企业服务的半官方机构,例如小企业发展中心。每个符合要求的私营部门、教育团体、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都可以申请创办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不超过50%的启动资金,其他资金由一个或多个资助者提供,如州议会、私营企业基金会等。其主要职能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和希望成为小企业业主的人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通常与小企业管理局的地方分支机构合作开展服务活动。小企业发展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潜在的小企业经营者、想改进或扩大现有经营的人、弱势群体以及无法负担昂贵的私人咨询服务的任何个人。在美国没有全国性小企业发展中心,只有63个州级中心(有的州有多个)和1100个分中心,每个州通过二级服务中心网络的配合来协调、实施对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二级服务中心一般设立在大学、科研机构、商会、经济发展公会等。
2、单一制国家的半官方机构
单一制国家根据官方机构形式设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半官方机构。作为各级政府机关施行中小企业政策法令和扶植、指导中小企业的社会力量。主要有: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中小企业中央会、日本商工会议所、日本商工会等等。
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接受经济通产省的领导,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综合实施机构,实际上行使政府职能,总部设在东京,在日本九大区均设有分支机构。主要在推进新业务开拓促进工作、高度化业务、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机械类信用保险制度、人才培养、信息技术、国际化、小规模企业互助制度、中小企业破产防止互助制度、纺织服装产业支援等各项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援助和服务。
意大利成立了“手工业中央委员会”、“州手工业委员会”和“县手工业委员会”。作为国家工商部的协调、咨询机构,在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政策执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民间机构
在美国的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组织和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民间机构,包括小企业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和在职经理服务团、专门的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多所高校成立的“小企业学院”等,主要是民间自发成立的或者由政府支持和推动而成立的一些专门性的组织和机构,为小企业某一个方面的需求服务。另一类是专门协会,包括三种类型,行业组织机构,由专业性的协作组织组成,包括技术协会、管理协会、信息协会和销售协会等,主要是在某一个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型协会,主要是各个行业组成的协会,有些并不完全针对小企业,但那些小企业占优势的行业,其服务重点也主要是小企业;行业协会联合会,是各个行业协会的联合会。
三、营利性组织
营利性组织实际上也发挥了一定的服务功能,如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服务时,还会同时提供诸如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广泛参与的特性。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所提供的许多服务涉及到营利性的机构,如根据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成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四、对我国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启示
一要加强中央和地方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纯粹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运作将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作为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地方管理机构归属于各级地方政府,业务上受中央管理机构的指导。因此,中央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有必要在中央层面加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力量,相应地,各地方也应加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把中小企业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的补充,采取主动干预的中小企业政策。
二要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根据国外经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积极协调作用的发挥,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除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外,涉及中小企业政府机构主要包括科技、农业、经贸、工商、教育、劳动、质检、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各部门都有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可以建立类似日本中小企业审议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这一平台协商整合各种政府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也可以仿效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加强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政策的监督、协调,增强对中小企业的维权职能。
三要建立健全半官方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国外经验来看,半官方机构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补充和完善了政府部门职能。随着我国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央和地方政府下属的一些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可以转型为半官方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一些不宜完全由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领域,或者完全由民间组织提供但难以有效地体现政府意图的领域,或者由于资金限制民间组织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或者由民间组织来提供,成本会较高的领域,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四要建立全社会参与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外经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支持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而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参与,包括各种官方、半官方、民间力量乃至商业性机构的参与。在我国,应逐步建立全社会参与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中央政府运用相对有限的资金,采取直接拨款、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本金参股、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地方政府、半官方机构、民间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篇6:国外家园合作的特点与启示
国外家园合作的特点与启示
家校合作是教育改革的一个世界性趋势。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合作正成为当前各国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家园合作开展较早,体制也较为完备,其特点主要有:
一、注重政策法规导向
现代社会信息异常丰富,社会环境日趋复杂,要求幼儿园和家庭加强合作,共同为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芬兰、挪威等国家在家园合作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广泛开展“开端教育计划”(The Head Start Project),由政府出资向广大低收入家庭的3~5岁儿童提供教育、营养与保健服务。该计划强调家长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受资助幼儿园必须积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水平,组织家长参与儿童教育过程,以充分发挥家长的作用,形成家园密切合作,共同教育儿童的格局。此后,美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进一步强调了家园合作的重要性。
英国于1988年颁布了《教育改革法》,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组织中要有家长代表,地方教育机构要为家长提供培训课程,以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这从法律上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儿童的学习提供了保证。
二、家园合作方式灵活多样
为了促进家园合作,畅通家园交流的渠道,各国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家园合作方式。
1.实行开放办学
幼儿园采取开放办学方式,欢迎家长随时来访,并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工作。如在英国,家长不仅观看幼儿的演出和劳动成果,还辅助教师教学,和教师一起评价课程;在法国,为了给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幼儿园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教育,欢迎他们来幼儿园参观、访问、学习;德国的幼儿园也欢迎家长访问,对于新入园的儿童,还允许家长陪同学习。家长只要愿意,可以和孩子一道参加幼儿园各种活动;日本非常注重开展保育参观活动,目的是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各项保育活动,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
2.建立家园联系簿
家园联系簿是家长与教师进行沟通的对话簿,也是孩子成长的记录本。在美国,教师每日进行记录,并让儿童把记录册携带回家,请家长仔细阅读,同时记录儿童在家的情况,再把记录册反馈给教师;在日本,家园联系簿人手一册,每日由幼儿携带,是教师开展家长工作的重要形式,便于教师与家长随时交流与沟通。
3.召开家长―教师会议
召开家长―教师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家长和教师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美国的幼儿园非常重视家长―教师会议,一般每年安排三次,教师平时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把观察笔记、孩子的书面作业以及绘画作品等保存起来,充分掌握儿童的情况,然后把准备向家长介绍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详细列出。在会上,教师向家长通报孩子的情况,和家长一起商讨儿童发展的目标和适宜的教育方式,请家长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4.视家长为教育资源
国外的幼教工作者们认识到,家长具有不同的职业、经历、爱好、特长,充分利用这一教育资源,可以丰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加强家园联系。
如美国的许多幼儿园都建立了家长教育资源信息库。在开学初,教师会询问家长是否愿意让儿童共享他们的经历;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幼儿园会安排家长来担任义务工作,如指导儿童兴趣小组、向儿童介绍自己的工作、辅助教师的教学活动等。英国的许多幼儿园每天都会有家长自愿来帮助教师照顾孩子,每天每班至少有1~2位。
5.开展家长教育
国外的幼儿园注重对家长进行教育知识和家庭生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比如,在日本,幼儿园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不同年龄孩子的家长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或要求。美国的幼儿园也定期请专家讲课,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6.成立家长中心
在幼儿园建立家长中心,为家长们提供一个能够集会、交流、工作的场所,表明了幼儿园对家长参与的欢迎态度,家长们也因而更愿意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如美国的大多数幼儿园都专门留出一个房间成立家长中心,有些面积不太大的幼儿园则在走廊或教室划出一定空间作为家长活动角。家长中心或家长活动角放有家长必读书籍、孩子的作业、公告牌等。家长可以在这里与教师及孩子们交谈,了解班级情况,召开家长会议。在英国,这样的场所称为父母屋,在日本则称为家长室。
7.成立家长―教师协会
家长―教师协会一般由幼儿园组织成立,目的在于架起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桥梁,加强教师和家长之间的伙伴关系。协会举办的活动多种多样,如负责家长教育,出版家长教育材料,协助家园合作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参与教育决策和监督,组织大型联欢活动,组织义演、义卖、捐献活动等。
美国不仅设有全国性的家长―教师协会(PTA),而且许多幼儿园也设有自己的家长―教师协会,为家长提供教育指导。如开设父母须知课,向家长发送教育手册,为家长开设图书馆,指导家长结对互助等,从而引导家长介入儿童的学习,使家长与教师形成教育的合力。
8.进行家访
进行家访是幼儿园教师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日本,教师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家访。为了获得家长的信任,教师事先要确定家访目的,与家长约定好时间,考虑好说什么和询问什么,注意不要触及家长的隐私。
9.设立布告栏
许多幼儿园利用布告栏向家长发布信息,使家长及时了解幼儿园当天发生的情况。
日本的幼儿园一般都设有联系板,家长在接送孩子时可以了解幼儿园的活动情况,并根据上面的话题在回家之后与孩子开展各种有趣的对话。美国的幼儿园一般在每个班的门口设有父母信息栏,张贴每周的教学计划、每天的活动安排和活动目标,家长可由此迅速获得孩子日常活动的信息,找到和孩子谈话的话题。
10.接送交流
教师利用家长接送孩子的时间与家长面谈,是开展家园合作的`一个有效方式。
在美国,教师每天在家长接送孩子时主动与家长交流,了解儿童在家行为以及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从而更好地理解并教育儿童。如教师一般会要求家长及时说出孩子的悲伤体验或缘由,并设计游戏活动、艺术活动、谈话活动,帮助孩子战胜情感危机。同时,家长也积极与教师交流情况,及时解决教育问题。
三、幼儿园起主导作用
国外在开展家园合作时强调幼儿园应在家园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幼儿园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吸引并组织家长参与孩子的教育活动,并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尽力帮助家长解决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使家长积极支持幼儿园的工作。
四、家长全方位参与幼儿园教育
在国外的家园合作中,家长起着支持者和教育决策参与者的作用。家长不仅作为支持者、志愿者协助幼儿园开展教育活动,如访问幼儿园、参加家长会、进行家庭教育咨询、帮助制作教具、辅助教师教育儿童、为幼儿园募集资金等,而且作为决策者直接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如与园长、教师一起制定有关幼儿园发展的计划,确定教育目标和开设的课程等。
许多国家的幼儿园都设有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以富有建设性的姿态参与幼儿园决策的重要方式。德国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他们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如幼儿园的园长由家长委员会征聘、选定。法国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及教师组成。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幼儿园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环境布置、活动安排等问题,以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英国的幼儿园管理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包括一名董事长、一名园长、三名家长、两名热心人士,他们都要经过公平竞争,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幼儿园的办学宗旨、经费筹集和使用、园长任命等。
在当前重视家园合作的世界趋势下,我国也积极开展家园合作。借鉴国外家园合作的先进经验,对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促进信息共享。国外的家园合作是一种双向的信息交流活动。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教育,主动与教师沟通,教师也主动与家长交流,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而我国的有些幼儿园在开展家园合作时存在着单向交流的问题,常常由教师向家长传达信息,家长很少有发言权。同时,有些家长头脑中存在着家庭与幼儿园在儿童教育方面责任分离的思想。由于缺乏双向交流,合作效果也就差强人意。因此,幼儿园与家庭应明确双方共同的教育目标,互相交流,互尊互助,信息共享。一方面,家长要向幼儿园提出自己对教育孩子的看法,对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一切作出反应;另一方面,幼儿园要使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生活的方方面面,认真考虑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加强幼儿园对家长的指导作用。我国的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问题,渴望与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但由于自身素质、职业特点、工作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对如何开展家园合作不甚了解,缺乏与教师沟通的能力和技巧,未能充分参与幼儿园教育。为此,幼儿园应该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主动迈出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一步,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对家长的教育方式和与幼儿园合作的方法进行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教育观念,
引导家长介入孩子的学习。
第三,提高家园合作的层次。在国外,家长经常参与幼儿园日常事务的运作,如到幼儿园义务工作,协助幼儿园开展活动以及参与决策等。我国的家园合作活动形式一般仍处在了解情况、互相沟通等较低的层次上,即家长主要承担协助者的角色,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如家长在得到邀请时访问幼儿园、参加家长会、接受教师的家访等,而很少直接参与幼儿园的决策和管理等工作。家长和教师还没有形成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7:国外发展观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关于发展观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发展理论经历了不断演进、深化的过程,其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我们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紧紧把握目的性、前瞻性、统筹性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作 者:龙敏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贵阳,550028 刊 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S SCHOOL OF C.P.C 年,卷(期): “”(5) 分类号:B27 关键词: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 综合发展篇8:国外汽车VOC管理对标经验与启示
1 我国车内 VOC 管理面临的问题
年,我国发布了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和消费者的诉求。此外,《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与车辆实际使用时的状态不一致,很难完全反映出车辆在行驶状态下的车内空气质量状况。为此,国家环保部于 年1 月发布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修订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不仅会使此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且将会进一步优化 VOC 测试方法和限值要求,促使生产企业在车辆制造过程中减少和消除污染,切断车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
车内 VOC 管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无疑是我国汽车工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重大进步。然而,车内 VOC 的管控系统性较强,涉及的面较广,单纯依靠整车限值标准,很难达到预期管理成效。因此,我国急需构建一整套符合国情的车内 VOC 管理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这就需要我们站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管理经验的“肩膀上”,理清我国的管理路线与和管理方式。
2 欧盟管理方式及成效
年,欧盟发布了有机溶剂使用指令 1999/13/EC,规定了 20种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的 VOCs 排放限制,该指令是欧盟控制VOCs 排放最早的措施。 年 9 月,欧盟出资 477 万欧元启动“清洁车厢工程”,总耗时 36 个月,旨在研发出一种有效的、可以量化的车内空气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为驾驶员及乘客提供一个健康、舒适及安全的车内环境。
年,欧洲委员提出了将汽车喷漆、金属装饰用油漆以及清漆中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用量减少 50%的法律修正案。
年,欧盟公布了欧共体委员会 2009/544/EC 和 2009/543/EC 指令,分别规定了室内和室外使用的油漆和清漆必须符合的生态标准。 年 7 月 15 日正式发布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12219-Interior air of road vehicles”(道路车辆内部空气),该标准目前是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执行的'标准。德国作为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车内污染问题曾经非常突出。
因此,德国是最早关注车内环境污染并颁布相关法规政策的国家,制定了“德国汽车车内环境标准”,标准明确限制了车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与含量。相关规定包括:
(1)汽车本身、车内的塑料配件、地毯、车顶毡、沙发等需符合德国“蓝天使”环保标志的要求。
(2)汽车本身、车内的塑料配件、地毯、车顶毡、沙发材料含有的苯、甲醛、丙酮、二甲苯等必须满足“德国三级车内环保标准”.
(3)汽车销售前必须经过有毒空气释放期。另外,德国政府鼓励汽车企业为汽车配备天窗、蜂窝回流式空气净化器,以便减少使用环节车内 VOC 的散发。
3 美国管理方式及成效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美国出现过多起因车内空气污染伤人致死的事件,美国把室内和车内污染作为人类健康的五大危害之一。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新车内部 VOC 含量的限制,均参照室内 VOC含量标准。
年,美国环保局运输和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办公室发表了一份长达 195 页的有关控制汽车有害气体污染排放的报告。,美国 Ann Arbor 环境集团发布了题为“任何速度都有毒”的检测分析报告,称车内空气中的有害化合物含量是家居和办公室中的 5到 10 倍,经化验分析后显示,车内普遍存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车内座椅、地毯、扶手和电线胶皮等都会产生对人有害的化学物质。
美国环保署 EPA 对不可用及受控制的材料列出了清单,凡是在此清单上的材料和零部件用量超过标准要求的汽车制造厂和零部件供应商都必须进行申报,且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对于那些技术上必须使用的材料,要经过环保部门审查,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程度达到最低点后才能使用。同时,汽车制造厂要求其供应商定期向他们和环保部门申报,申报者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生未经审批的限制材料进入市场,申报者或未申报直接使用者将受到巨额罚款的处罚,还要负责召回产品、清理污染,甚至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 日本管理方式及成效
年,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发布了《小轿车车内口空气污染治理指南》,旨在引导日本主要汽车公司在 2005 年以后新生产的汽车中减少车内空气污染。 年,JAMA 启动“汽车车厢 VOC自我减排措施”,对汽车内部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情况及汽车 VOC的最优检测方法等几方面开展了研究,制定出了《降低汽车内 VOC的自主举措》,规定从 2007 年开始所销售的乘用车车内 VOC 浓度必须低于厚生劳动省指定的 13 种物质浓度的限值要求。
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协会(JAPIA)认为,各种因素对 VOC 的影响都很大。为了能跟车室内 VOC 限值进行对应,不管是整车还是零部件都有必要加大整个汽车供应链的管理力度。从开发设计阶段来说,要制定不含或低 VOC 材料清单,可通过审核材料企业的 VOC数据,试验样品的 VOC 测定数据等措施进行判定。同时,导入减少VOC 的技术,如控制涂料、粘结剂的干燥条件等。对生产阶段,要在工程管理项目中将 VOC 项目作为一项管理内容,且选用不含 VOC的辅材(清洗剂、标记工具、胶带等)。
日本汽车行业凭借全球领先的自主举措,鼓励整车厂与零部件厂商和材料厂商合作,在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降低 VOC,确保新车VOC 符合法规和用户要求。
5 韩国管理方式及成效
韩国政府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车内空气质量抽检及信息披露制度。2007 年 6 月 5 日,为了保障车内人员的身体健康及提高国民汽车驾驶的安全性,韩国政府建设部颁布《新规制作汽车的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标准》,该管理标准规定了新生产车甲醛、苯等挥发性污染物检测方法及其限值,并于 年修订完善了标准。为有效督促汽车企业切实改善汽车内部环境,韩国政府根据《机动车辆管理法案》,由韩国汽车检测研究院(KATRI)每两年对新生产汽车进行抽样测定,并公布检测结果。对于未达标的企业,韩国政府采取劝告的方式促使其达标。
韩国车内空气质量管理起步较晚,但目前已初见管理成效。2013 年车内空气质量相比于 2006 年,甲醛、甲苯减少 70%以上,乙苯、二甲苯减少 90%,苯乙烯减少 95%以上,苯更是减少超过 99%.韩国采取的 VOC 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及技术提升手段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篇9:国外汽车VOC管理对标经验与启示
综上分析,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虽然采取了不同的车内 VOC 管理策略,有的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的仍在不断探索之中。各国车内VOC 管理形式、管理范围、标准、管理成效等对比分析结果如图 1 所示。
通过对汽车工业发达国家车内VOC 管控方式的对标分析,各国管理方式各有所长,管理成效也不尽相同。针对我国汽车企业众多,管理研发水平参差不齐,产品系列复杂等特点,我国须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管理路线和方式,可以从下几个角度开展相关工作:
(1)健全政府管控制度。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车内VOC 法规、标准、政策体系,加快汽车、零部件及材料 VOC 控制以及车内空气气味主观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事前参数备案和信息披露,事后抽查并向社会公开结果”的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自觉开展 VOC 管控。
(2)明确汽车全产业链各方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车内VOC 控制主体责任,发挥导向作用。有关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控制体系中承上启下,确保责任有效传递。有关材料生产企业应在控制体系中承担源头监管责任,配合汽车及有关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强管控。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将 VOC 相关要求纳入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和供应商管理制度,针对不同零部件及材料产品制定不同的 VOC 限值要求。
(3)加强产品设计阶段管控。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材料,采用低挥发性生产工艺。引导企业逐步建立材料认可机制,加强对高危原材料的重点管控。鼓励零部件及材料生产企业开发先进生产工艺和应用新型模具及设备等,从生产源头减少 VOC.鼓励企业开发、使用长效降低挥发性有害物质的技术和设备,严禁使用短效降低 VOC的技术和试剂。
(4)使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行业统一规范的挥发性有害物质数据管理、技术交流与共享、低毒低害及低 VOC 材料示范推广等行业公共平台,通过全产业链数据申报、采集与试验验证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监控产品 VOC 情况。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产品 VOC 挥发量参考值,并提出在使用过程中降低人身危害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朱熠,王泽庆。车内污染物的来源及改善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J].汽车工艺与材料,(10):69-72.
[2]杨超。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法规现状[J].客车技术与研究,(1):48-51.
[3]石腾龙,黄江玲,刘丹丹,熊芬。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现状与对策[C].2014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论文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434-1436.
[4]费劲,詹忠,李明华,等。日本车内空气污染的研究状况和测试方法[J].汽车工艺与材料,(3):67-68.
[5]赵绍伟,闵照源,刘一鸣。车内空气污染物的危害及其检测方法的研究[J].客车技术与研究,2014(6):52-55.
[6]唐天琦。中国汽车行业政府监管策略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7]朱超博。供应链环境下的协同质量管理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0.
篇10:国外深空探测态势特点与启示(上)
国外深空探测态势特点与启示(上)
通过对国外主要航天大国在深空探测领域发展过程的'梳理,重点分析了各国在无人深空探测技术、载人深空探测技术和地面测控通信技术三个方面的技术发展特点,并从总体角度对其主要技术特征和关键技术进行了深入剖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深空探测活动的启示,以期对我国深空探测的开展有所借鉴和推动.
作 者:叶培建 邓湘金 彭兢 Ye Peijian Deng Xiangjin Peng Jing 作者单位: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100094 刊 名:航天器环境工程 ISTIC英文刊名:SPACECRAFT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年,卷(期): 25(5) 分类号:V57 关键词:深空探测 技术特点 国际合作篇11: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综观世界, 第三部门的勃兴, 减轻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发挥了很好的 / 补台0 功用, 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各国第三部门参与 / 社会管理0 水平已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中国, 第三部门以志愿组织为主体, 其成员又以高校青年大学生为生力军。为此, 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提升大学生志愿服务水平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经验, 主要有两条进路: 一是借鉴志愿服务起源的欧美发达国家经验, 二是借鉴地域文化相仿的亚洲发达国家经验。欧美发达国家推介美国、英国经验; 亚洲发达国家推介日本、韩国经验。
篇12: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大学生的志愿服务工作历史悠久, 归结起来, 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 16 世纪中叶的萌芽发端期、工业革命后的形成确立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成熟发展期和目前的深化拓展期。
据 5美国志愿者活动6 报告( 年 7 月 7 日由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社团公布) 统计, 年美国约6 080万 16 岁以上的人参与社区志愿活动, 累计志愿服务时间约 81 亿小时, 为经济社会创造价值超过1 580亿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志愿者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
篇13: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英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主要推动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社区服务。英国的 / 做起来0、/ 千年志愿者0 等计划皆以社区为单位, 大力提倡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为社区少年儿童提供课业辅导、专业咨询、假期或课后陪伴等活动。二是志愿服务和促进就业结合。例如, / 马克社区0( CommunityMark) 积极推动就业劳工投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行列, 贡献个人经验与专业, 协助解决社区面临的现实问题。三是推动服务弱势群体。部分大学生志愿组织主要以提升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意识为目标, 进而改善其志愿服务品质, 并且为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提供相关服务资源。四是发展志愿服务文化。大学生志愿者通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协助公共事务的开展, 借此推动并发扬志愿服务文化。
( 三) 日本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自从 20世纪 90 年代以来, 日本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青少年教育、终身教育及国外援助等领域广泛开展。必须要指出的是, 大自然灾害特别是 1995 年的阪神、淡路大地震, 对日本志愿活动发展起到了洗礼作用。由于地震频发, 日本大学非常积极支持青年志愿活动,为学生开展志愿活动创造了很多便利条件和鼓励措施。到1999 年, 已有 100 多所大学积极推行将志愿者活动纳入正式课程的教育实验。另外, 还有一些高等学校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设置咨询窗口、组织讲座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 还有许多大学都设立了志愿者活动中心, 积极支持学生们的志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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