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问题讨论综述(共9篇)由网友“老稻”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国有股减持问题讨论综述,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篇1:国有股减持问题讨论综述
国有股减持问题讨论综述
一、国有股减持的意义
《经济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意义重大。(1)它是政府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2)增强了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退出相关产业或调整所有权结构的重要方式。(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减持国有股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4)真正实现了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陈淮认为,减持国有股这一举措力图要解决的是国民经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四个重大难题。第一,通过国有资产变现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第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造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将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转换到市场经济方面来;另一方面,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可将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第三,从总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四,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国有股、企业法人股与公众流通股的“并轨”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一项迫切任务。
曹远征认为,国有股减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市场的操作性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股票上市或资金需求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本质上与三个方面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的改善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从微观而言,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从宏观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支持,从而形成企业的淘汰机制。这些问题集中在一起,国有股减持的真正意义和目标就凸显出来。
二、国有股减持的基本原则
《经济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7)适应于法律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办法上不拘一格。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认为,国有股减持必须坚持公平、稳定、效率三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国有股减持方案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有股东而言应当都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要使各方利益分配相对公平。稳定原则是指任何成熟的减持方案都必须切实考虑二级市场的承受能力,不能伤及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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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有股减持途径探讨
国有股减持途径探讨
国有股减持途径探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这项决定对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股市陷入僵局,各种利好政策的边际效用逐步递减,其原因是市场的分隔产生了过度投机,而市场的分隔是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制度安排不合理所致。人为锁定的占股本总量近70%的国有股、法人股、转配股等不予流通,而数量较少的社会公众流通股被人为炒作,其价格已严重背离了价值,股票价格并不反映公司价值,仅是符号的炒作。当前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投机风险较大,此时出台利好政策以维持目前态势或促其上扬是非常艰难的,因此造成了目前的僵持局面。同时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市场约束、评价、监督功能失效,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低下,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因此,如何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市场,成为制约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家已提出采取配售国有股的方案,申能、云天化两公司提出采用回购方案来减持国有股的试点,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的序幕已经拉开。采用以上两方案只能解决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多数公司不能满足配售及回购条件),更多的国有股、法人股仍等待解决,需要积极探索寻求其它的途径,本文就各种途径进行初步的探讨。
回购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可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
最近云天化和申能股份相继公告了其股票回购方案,这些拟进行股票回购方案的公司,其特点是1、股本结构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比例须在15%以上的要求”,如申能股份公司其国有股占80.25%,公众股占9.53%;其次,公司目前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且暂无项目可投,公司每年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其三回购价格一般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回购数量较大,如申能以2.51元/股回购10亿国家股。
一般来说,只要公司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均可进行股票回购,这亦是股利分配的形式之一。
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回购后注销,因总股本的减少,可大大提高每股收益,公司内在价值上升,使市盈率降低,拓展股价上升空间。对二级市场不构成扩容压力,也不争夺市场资金。对国家来说,当初以1元/股认购股份,现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出售,既达到减持退出的目的,获取到宝贵的资金,又使国有资产得到增值。
对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消耗了大量现金,会对公司的发展后劲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公司经营现金流量稳定,股票回购后不对正常的经营产生影响,就可以进行回购。帐上过多的现金对经营者是一个压力,对投资者是一分担心,担心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当。多余现金通过股票回购形式回赠股东,这亦是国外通行的做法。一旦公司有好的项目需要投资时可及时融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配售10月27日出台的配售国有股的试点方案,在市场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试点方案确定今年内将选择两家企业进行试点,并把配售金额限制在5亿元以内。配售其实就是国有股东向特定投资人转让,按国际惯例,老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因此国有股转让的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人。
采用配售方法减持国有股对国有股东来说可谓好处多多。首先,通过配售,国家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其次由于配售价格高于净资产值,国有资产得到增值。
由于转让价格在每股净资产之上,10倍市盈率以下,对老股东来说以低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成本获得新的股份,而公司总股本及每股收益未变。老股东能够以每股更低的价格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按国际惯例来看,相当于公司的库藏股减少,流通股本增加,对二级市场构成扩容压力,对二级市场构成资金争夺,流通股价格会因此而下降。老股东相当于是在低位补仓,摊薄成本。但对于多数人来说,多数已在高位满仓套牢,很难再有资金低位补仓。对二级市场来讲,配售后,由于市盈率的下降,而每股收益未变,拓展了价格上升空间,既减少了个股的投资风险,又有利于个股的炒作。
股权转债权我们知道,总资产=负债+权益,在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可将部分权益转为负债,这种方法可作为国有股减持的途径之一。
在上市之前,企业是国有的,即是国有资产=国有负债+国有权益。国有权益是国家对企业的早期资本投入及其后的拔款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负债是国家对企业采取拔改贷后所形成的。作为同一主体,国有权益与国有负债之间界限模糊,人为划定。若是以企业为独立投资主体,国家退出,那么国有独资企业所有的资产均可认为是对国家的负债。若以国家占30%为界限,另外70%均为负债。因此,国有权益与国有负债之间存在转换的可行性,有些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有些企业可以股转债。目前正在进行的为解救国有企业而进行的债转股,主要是针对一些尚未上市、资本结构不合理、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的控股公司(企业在上市之初将债务剥离甩给了集团公司)。
有些上市公司可进行股转债,这些公司应该是偿债能力较强,经营现金流稳定,资产负债比率较低。转债比例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目的是使公司资本结构在股转债后更趋优化合理。这些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亦可以以可转债券形式上市交易,按照国有股本→债务→可转换债券→流通股本的形式转换。
企业上市之前进行了资产及债务的重组,经营性资产基本上进行了评估增值,根据资产=国有负债+国有权益,国有权益已增值。若调整国有负债与国有权益的比例,将增值后的部分权益转为负债,亦相当于负债扩大了,国有资产仍得到保值增值。
对企业来说,虽然负债增加了,但只要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量稳定,资本结构得到优化,债务的增加不致于严重影响正常的经营,就可以采用股转债的形式。利用举债来回购股本在国外亦有此做法,因为举债的筹资成本比股票的筹资成本低,通过股转债,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股转债后,总股本及净资产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会提高,市盈率下降。对二级市场而言,股票投资价值上升,既不构成扩容压力,也不争夺市场资金,对股票投资者是有利的。这种方法适用于素质较好的少数公司。
缩股由于企业在上市之初,资产普遍进行了评估增值。股份化时有些公司按66.7%的比例进行了缩股,有些并未缩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价格一般都在14倍市盈率以上,而国有股以1元/股的成本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对于普通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国家股按照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使国家股的每股价格与发行价一样。缩股之后,国家股的数量减少了,但每股含金量提高了。缩股之后的国家
股、法人股均可上市流通,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可以向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上网发售,亦可发行成立一个类似于香港盈富基金形式的国家战略投资基金,将国有股并股后,按当初的发行价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基金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公布减持数量,以调节市场的投机气氛。这样做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国有股及法人流通的问题,不会对二级市场产生冲击,今后市场按其自身规律运行,不再因市场分隔而产生过度投机,市场效率将大大提高。
目前,我国已有1007家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数2846亿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约1927亿股,占67.8%,可流通股本919亿股,占32.2%,平均每股净资产约为2元,按平均发行价5元计算,平均缩股比例为2.5:1。缩股之后,国家股及法人股为770亿股,按平均5元价格出售,需要承接资金3850亿元。从香港盈富基金的发行情况看,国家发起成立一个4000亿元规模的战略投资基金是完全可行的。战略投资基金可向个人、企业、机构、保险公司及海外发行。发行价格根据市场认购情况来定,建议定在1.5元/每基金单位左右,发行之后可选择在深沪及香港同时上市。
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必须以缩股后的价格向战略投资基金出售,不得自行向二级市场出售。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的种类及数量。缩股之后,国家可能会丧失部分公司的控股权,对有些公司也只能是相对控股,这正好可以使国家加速国有经济战线的收缩,调整经济结构,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由从量的控制上转向质的控制。国家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对某些行业、某些公司,国家若想退出,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若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采用这种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总股本将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大提高,增强了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对投资者来说,总股本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提高,意味着市盈率大幅下降,拓展了价格上升空间,对国有股东来说,股本虽然减少,但每股价格提高了,权益虽然减少,但资产的流动性快,资本价值增加了,有失有得。国家可以战略投资者的姿态长期持有股份,就如三九医药的战略投资者亦是与普通投资者同样的发行价格长期持有(一年以上)一样,亦可以向战略投资基金出售,国有资产并未流失。
拍卖近期上海强生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地拍卖了2.76万股转配股,上海强生的控股股东--强生集团以3.5元/股将2.76万股转配股悉数拿走,申达股份公司的法人股即将进行拍卖。
由此看来,拍卖亦可作为国有股减持的途径之一。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用拍卖形式,采用拍卖的形式对国家来说,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格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因此,国有资产不会损失,对公司来说,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一可使股本结构更趋合理,二可促进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改善。对于投资来说,由于新的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会更好,普通投资者的信心会得到加强。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行业竞争激烈,业绩很差,发展前景暗淡的ST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将更加成熟与完善,国有股、法人股的减持及上市流通问题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必须解决的问题,分割的市场必将走向统一。目前,采用国有股回购及配售的措施只能适当减持少数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而更多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仍亟待解决。从以上各种途径的分析来看,采用缩股的办法能更好地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缩股之后,既可以转让给战略投资基金,又可以进行回购及配售等。缩股的方法适合于所有上市公司,而且可以避免因内幕交易而造成市场的过度投机,因此缩股的途径优于其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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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评析
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评析
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股减持政策措施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中国证券市场极大关注,屡屡成为引发股市大起大落的缘由,而设计切实可行的减持方法已成为管理层思虑、理论界研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出台试点方案,进行了积极探索;社会各界更提出了大量政策建议和方案设想。如,自11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以来,在短短20天时间内就征集到建议和提案四千余件,公众关切之心由此可见一斑。广泛的社会参与一方面表明国有股减持是关系国家、公司和投资者各方利益的大事,其稳妥解决将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说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设计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为各方认同的减持操作办法具有相当难度。为此,有必要先行明确国有股减持操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取得公认的分析评价不同减持方案优劣的依据和标准,以便在此基础上形成为各方广泛认同的减持办法。一、公平与效率: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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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评析
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评析
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股减持政策措施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中国证券市场极大关注,屡屡成为引发股市大起大落的缘由,而设计切实可行的减持方法已成为管理层思虑、理论界研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出台试点方案,进行了积极探索;社会各界更提出了大量政策建议和方案设想。如,自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以来,在短短20天时间内就征集到建议和提案四千余件,公众关切之心由此可见一斑。广泛的社会参与一方面表明国有股减持是关系国家、公司和投资者各方利益的大事,其稳妥解决将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说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设计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为各方认同的减持操作办法具有相当难度。为此,有必要先行明确国有股减持操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取得公认的分析评价不同减持方案优劣的依据和标准,以便在此基础上形成为各方广泛认同的减持办法。一、公平与效率: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企业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自然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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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科学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问题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2.对业绩优良、现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采用回购、股转债等方式减持国有股。以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条件的公司应继续采用;将国有股权转换为债权,以公司经营盈余逐年偿还债务,同样能够实现国有股的逐步淡出,这些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辅助方式。
3.在公司股票首发时,按发行价格出售部分国有股也是一种可选择方式。上市公司股票首发和增发时的情况不同,首发时不存在公司流通股东这一利益主体,所有投资人都在约束条件相同的状况下自主决策。由于拟上市公司已经对公司的基本面包括国有股减持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那些认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过高而缺少投资价值的潜在投资者可以放弃申购,而愿意在该价位认购的人必定认为他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市场供求机制最终将形成均衡价格,均衡价格当然是公平的价格。所以,在上市公司股票首发时,以发行价格减持部分国有股也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按照公平和效率的评价原则,向二级市场配售国有股最具优越性。国有股减持应当以配售+认股权证为基本方式,辅之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平而有效率减持办法对于解决长期困扰中国股市的国有股问题,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篇5: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新思路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新思路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新思路现阶段,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公司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种类型(注:这里的法人股不包括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已包含在国有股的分类之中)。由于特定的历史因素,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比重过大且难以上市自由流通,造成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不仅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严重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充分利用。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弊端主要有:
第一,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实际上,只有“国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加独断性的决定和影响。公司管理层唯“国家”这个大股东之命是从。这不仅挫伤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使得上市公司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控股股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平衡,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也阻碍了上市公司资金运营质量和运作效率的提高。
第二,由于上市公司是国家控股,国家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就要选派自己的代表进驻公司,国有股代表往往是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企业的上级部门,这些部门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往往既存在资产所有者与代理人的关系,又存在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国有股占控制地位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部门这两种身份的混同,进而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在使用上的混淆。这种身份关系和权力使用的错位,必然造成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甚至会导致国有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优先用于政府的需要,而不是把股东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
第三,由于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属于非流通股,难以通过二级市场上市流通、转让,造成国有股权的相对冻结和股性呆滞,这样,大量的国有资产滞留在上市公司得不到充分的利用,这就不利于提高国有资金的营运效率和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①
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进行国有股减持,以减少或消除国家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不适当的干涉和影响。
所谓国有股减持,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全部或部分出让其股份并得到现金的过程。从1999年底,国有股减持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以来,政府部门,、企业和理论界提出了众多的减持方案,然而,鲜有能为市场和社会公众接受的成功案例。
本文拟从调整国家与企业关系的角度,给出国有股减持的新思路。
对于企业来说,其存在的目的,价值或生命就是赢利,并将利润分配于其成员。然而,由于一部分企业事关社会公众的消费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就必须对其赢利本质进行限制,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
由于不同的企业对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影响程度不同,国家需要对企业施加控制和影响的方法和程度也就不同,对于数量众多的竞争性企业,国家完全可以鼓励民间资本的大量涌入,通过市场规律引导企业行为,国家仅从法律和政策上进行宏观的调控,以引导这些竞争性企业向着适应社会需要的方向健康发展。对于一些关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有特殊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可以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施加直接的影响,防止其滥用企业的经营自由权,损害社会的利益。
因此,对于不同的国有企业来说,国家需要控制的程度和方法是不一样的,也就没有什么统一的,适合所有类型企业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有股减持的操作过程中不能不顾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本文中,作者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企业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并给出不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以达到既有利于企业正常发展,又能实现国家适度、有效控制的目的。
根据企业对国家经济和安全的影响程度不同,本文将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战略性企业两种类型。
所谓竞争性企业,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影响不大,能完全依据市场运行规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企业。比如商业、纺织、家电等行业。对于这类企业,国家只需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引导,而不必进行直接的控制,这些企业本身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所谓战略性企业,又称非竞争性企业,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对于战略性企业,国家需要对其重大的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其经营自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比如交通,能源,航空等企业。这些企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必须从严控制,不仅需要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引导,更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对于企业改变公司章程、出售其资产的重大决策行为,国家可以行使否决权,不能因为企业赢利本能而忽视了社会的.安全和大多数消费民众的需要。
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国家需要控制的力度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减持的方案是也不同的,只有考虑到不同的企业特点,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地操作方案,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建立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能维护社会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现代企业制度。
下文将针对战略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的不同特点,提出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案对策。
一,对于战略性企业,在国有股减持中引入“金边股”的概念,将国有股转化为“金边股”,实现企业正常经营和国家有序控制的有效结合。②
“金边股”是源自英国法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中,国家持有的具有特殊权利的一种股份。国家可以凭借该“金边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在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中,金边股的数量极少。比如,公司发行的总股本有10000股,金边股仅是其中的一股。而国家仅凭借这一股,就可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施加影响。
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份都是同股同权的,每一股份的权利内容都是相同的。拥有相同数量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拥有的相同的权利,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越多,对公司的控制力就越大。
引入“金边股”的概念后,“同股同权”的传统观念就要被打破,“金边股”的数量极少,但这一股份拥有其他普通股份所不具有的权利,即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否决权。
国有股转化为“金边股”后,由于国家在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中只拥有一股,从股份数量上来看,国家可能是拥有公司股份最少的股东。这样,国家便无权向公司董事会选派自己的代言人,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国家也无权过问。这就有力的保障了公司根据市场规律灵活的安排自己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优势。然而,由于这些公司对国家经济和安全有重大影响,如果失去了政府控制,就可能出现对国家和社会的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公司的某些重大决策行为,国家可以凭借“金边股”的特殊权力行使否决权。
在我国的国有股减持操作方案中,可以借鉴英国设置“金边股”的做法。
原则上讲,只有对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非竞争性领域,比如航空、能源、交通等行业,才将国有股转化为“金边股”。考虑到这些行业对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意义,对于这类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比如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超过一定比例限制的公司资产,进行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投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等等,要求公司将这些行为上报,经过国家的批准。如果国家认为这些重大经营行为背离了社会公益,就可以行使否决权,使公司的这些行为归于无效。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哪些行业,哪些公司可以设置“金边股”,国家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否决权,在多大范围内行使否决权,行使否决权要经过什么程序,这些都是必须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的问题。
二,对数量众多的竞争性企业,可以将国有股转化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优先股和劣后股,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是公司法中股东股份的常见分类方法。对于上市公司中的竞争性企业来说,将国有股转化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是操作性很强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普通股的股东来说,国有股转化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后,()国家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家享有股息、红利的优先收取权。作为优先股股东,国家对其投资享有固定的股息,股息率不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改变,国家可以按公司章程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领取股息和红利。
第二,国家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在公司解散时,国家作为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就保障了国家的投资安全,减少国家投资的风险。
第三,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东,国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行为没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有利于约束国有股股东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投票权,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保障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安排自己的经营行为。当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国有股作为“无表决权”股东都不享有表决权,当国有股作为“优先股”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国家不能优先享有股息、红利的收取权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时,国家便恢复享有表决权,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可见,把国有股转化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既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结语: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充分利用,必须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减持。在具体的方案操作中,必须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措施,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在更为合理的基础之上和市场各方都能接受的范围之内。
篇6:国有股减持的四种主要思路
国有股减持的四种主要思路
这种思路也有五种具体方案:
A,在新股份发行时换股。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吴晓蕾提出,应当以存量发行方式解决国有股的减持问题。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增发流通股份,公司原股东或特别机构投资人可参与配售,其中原公股股东可按一定比例将公股通过换股来认购流通股份,该比例由发行价格和拟定的回购价格折算确定,其余股东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换回的公股注销。增发新股的数量、原公股股东继续留存的非流通股数量、换股数量及变现数量等,在具体方案中可各有不同。特别机构投资人可在增发实施之前,以回购价格认购并持有公有股份。
B,限价流通。林义相主张,国有股只有在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定价日价格的一倍以上时才能流通,如果在定价日企业的股票价格是12元,那么只有当该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24元时,国有股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样,在国有股可能流通之前,尚有100%的赢利空间。国有股流通这个“利空”只有在股价大幅度上涨后才有可能对市场产生实际的影响,而在定价日前后入市的投资者则有足够的离市时间和赢利空间,因此,国有股流通问题在短期内就不可能是实质性的利空。
C,有步骤地变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曙光、赵志君认为,随着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加快,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向成熟阶段迈进。股市的规范和发展为国有上市公司退出竞争领域创造了条件。从短期看,有步骤地让部分国有股变现不会给股市带来大的波动;从长期看,通过国有股的变现,有助于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行业,以更好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也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提高效率,使股市在更高层次上健康发展。
D,向二级市场股东配售。这种方案已经在中国嘉陵和黔轮胎的国有股减持试点中试行过,也是目前被中国证监会推行实施的方案。
E,分别情况出售。湖北省十堰体改委的杨安明提出,国有股减持应根据历史演进过程而采取不同方法。1、国有股满权上市。满权的条件是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相符,并且股东全部履行了配股权力。满权国有股可以直接上市流通。2、综合定价,定向配售。这种方法是针对非满权国有股而设计的。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规则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与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距,以此来确定配售价,然后向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定向配售。3、风险定价,定向配售。对于从未进行过配股的上市公司,这种方式就成了国有股减持的最佳选择。
变性思路
这种思路也有三种具体的方案:
A,把国有股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改成具有债和股双重性质的优先股,让国有股的股东只有优先获益权而没有投票管理权。还可以把国有股转变为累积优先股,以便使国家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这种观点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近来在讨论《公司法》的修改和国有股减持问题时,这种主张又渐渐多了起来。
B,使国有股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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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论“新股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
论“新股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
一、“新股全流通”是由“国有股减持”所衍生出来的问题
早在11月,就有学者在研讨“国有股减持问题”时,提出了“控制增量,逐步解决存量”的思路。即对首次发行的新股实行全流通,以使非流通国有股的规模不再扩大,在次基础上逐步实现存量国有股的可流通。在去年10月暂停国有股减持以后,这种思路得到了更多学者和市场人士的赞同。其实这种想法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这与我们在推进改革措施中普遍采用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操作思路是完全一致的。
不久前,市场盛传某银行股将以全流通方式发行上市,在市场中引起了不小的恐慌。现在还无从判断这是真还是假。
二、“新股全流通”:目前并不具备充足的条件
“新股全流通”观点的支持者们可能主要是从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基础上提出的,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我国一级市场发行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实施新股发行的全流通对二级市场股价水平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在其他领域,“新”与“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出严格的区分,并且是相互影响是有限的。但是在证券市场上,新股和老股在定价上有明显的比价效应倾向,两者的价格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根据我国股市股票股价的形成机理,全流通新股的价格水平将会低于非全流通的老股。在全流通股票的市场份额没有达到较大比例(比如30%)以前,股票市场总体的价格水平将会遭受长期的压力。换句话说,就是相当一部分“老股”将没有上涨空间,即使这些股票业绩优良也不例外。
我国从去年开始推进的新股发行核准制的市场化改革遇到了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发行价格高市盈率化,小盘化。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不符合市场化取向的初衷,而仅仅是新股发行价格向二级市场价格水平靠拢的二级市场化。而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很大比重的情况下,二级市场股价并不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或者与其内在价值相差较大。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股市中所有股票实现全流通以前,由于没有合理和科学的参照系,首发新股市场化的定价是无法形成的,或者说,全流通发行不能保证发行价格充分体现公司在发行时的内在价值。
再者,即使要推行新股全流通,目前在发行制度上的准备还是不充分的。比如说,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是立即可进入流通还是要有一个最低持有年限;国有股在流通前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谁拥有最终的审批权,这一过程是否应公开进行;怎样防止出现通过包装上市后抛售股票来谋取暴利的现象;等等。事实上,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全流通”并不是与“暂不流通”一字之差那么简单。
三、“国有股减持”是今年最大的政策性因素
自去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市场最为担心的就是国有股以高价(二级市场流通价格)减持。与在“中国嘉陵”和“黔轮胎”中试点的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不高于10倍市盈率”的价格配售减持相比,去年在14家公司首发、3家公司增发中按发行价减持国有股的所谓“市场化定价”减持思路显然与市场预期相去甚远。尽管查处违规资金入市、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等因素客观上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这种市场预期的急剧变化是去年下半年股指暴跌的主要原因。这些情况再次说明,“国有股减持”的核心是定价问题。
证监会于10月23日暂停了国有股减持的试点刺激股指暴涨了两天。不过,市场很快反映过来,政府只是暂停减持,而不是终止减持。果然,随着时间的演进,市场逐步明白过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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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有股相对减持的探讨论文
关于国有股相对减持的探讨论文
国有股减持问题,是近来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笔者认为,国有股减持应从相对和绝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走相对减持之路更为恰当。
一、相对减持的几种方式分析
一般认为,股票回购、股转债、放弃配股、转配股、国有普通股转优先股、国有股流通和国有股转由高级管理层持有等方式能够起到国有股相对减持的作用。现对这几种方法分析如下:
(一)股票回购,更确切地说是国有股回购。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使国有股权直接减少;不利之处在于公司要出资支付股票回购的价款;还有,这样做等于对社会公众发出公司要减小经营规模等的信号,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公司股价下降。
(二)股转债。其典型的做法是将大股东投入的普通股由公司债务所取代。此结果是大股东股份减少,但能够在保证公司当前稳定经营的情况下有效回收原投入普通股的部分资金。其不利之处如同上述的'股票回购。
(三)放弃配股。此方法在当前表现为,上市公司配股后,由于国有大股东无货币资金或优质资产参配而放弃应有的配股权。在转配股的做法被限制后,这是当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之中较为普遍的做法。它的相对减持效果是明显的,但是,大股东不能从这种做法中得到其他利益。
(四)转配股。即大股东将其接受配售的股份转与他人。这是我国前一阶段较为普遍的做法。其不利结果是,大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比率会急剧下降,同时又由于转配股部分难以上市流通而形成股票市场的潜在压力。但相对于大股东来说,由于其可以通过转配股收回货币资金,因此较受欢迎。
(五)国有普通股转优先股。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因为这只是对股市传递了公司改变股权结构的信息,不构成影响股价下降的因素,所以可在国有大股东相对减持的过程中减少资本市场的压力和保持相对稳定。另外的好处是,相对于优先股的特征,作为优先股的股东(此处为国有大股东),其未来股利收入较为稳定。
(六)国有股流通。此话题在我国议论颇久,但直至如今未见结果。当国有股相对减持已不再是股市难以承受的负担之后,此问题的答案自然会水落石出。因此,当前最好的方法是从国有股减持方面人手,最后再解决这一悬而未决的若问题。
(七)国有股转由高级管理层持有。这也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学术界长期探讨的经理人股票期权和实务界曾为之尝试的经理人奖励问题都与此有关。当前的难点之一是对经理人奖励或持有期权的股份从何而来?如若由高级管理层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又怎能对此进行有效试验呢?因此,这归根到底又是一个与减持有关的话题。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当前较为有效的办法首选转配股。它既可加快减持的步伐,又可尽快收回国家投入的资金,且将转配的部分由机构投资者持有还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应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为大股东留有充分的持股界限,防止股权结构变化太快。另一有效的办法应为股转债,这虽然在形式上与当前众多负债过重的国有企业纷纷要求上市筹资的状况背道而驰,但对于上市公司却不乏其有用性,因为这是从公司撤回资金比较稳妥的方式。再一可实验的方式即为国有普通股转为优先股,这种方式与上述转配股与股转债不同的是,它只是保证了未来股利收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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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有股减持:十大假设及后果
国有股减持:十大假设及后果
国有股减持方案讨论已久,至今时今日,已演变为管理层与市场的两方博弈。管理层反复强调的在市场稳定下实现国有股减持将成为博弈双方的均衡点。真正好的方案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确实比较难,但证券市场是一块能不断增大的“蛋糕”,只要大家都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实现真正的“多赢”,短期的输家也许是未来的大赢家。
假设一:冷处理,长期化
方式轮廓:由于目前找不到令市场各方都能接受的圆满方案,管理层推出“七类”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引起市场的暴跌,政府只好从长计议,暂时不提国有股减持的事,但什么时候再提也不明确。
可能性分析:从最近的消息面看,冷处理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实际上表明政府已经接受了这样的现实:第一,中国经济发展不能没有股市;第二,稳定压倒一切;第三,减持只能在牛市中进行。因此,管理层可能会从完善市场出发以时间来换空间,在稳定发展的股市中来完成国有股减持。
市场反应: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冷处理并非不处理,只是政府目前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办法而已。但政府又不能断然决定国有股不减持,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消极的办法――“无时间表”地暂时搁置。既然如此,市场会预期至少短期内,可能是半年、也可能一年左右不会推出减持方案,因而大盘短期内会有所表现,至少为一些深套的庄家提供了一个反弹自救的时间空间。但是,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减持的预期会越来越大,如果政府没有其它措施的辅助,大盘必将走向漫漫的熊市。
假设二:个案处理,各不相同
方式轮廓:个案处理模式实际上在本次大讨论、即国有股减持暂停之前已经采用,主要是对新上市公司以及在上市公司增发时,以各公司不同的筹资额度和不同的发行价格进行国有股减持。
可能性分析:很明显,这种方法被市场无情地抛弃了。但是,2002年1月30日在北京召开的“市场分析座谈会”上,又有专家提出了所谓的.“在减持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予以个案处理”的建议。分析他的理由,大致有两种可能:第一,全部处理对市场的压力太大,因而从稳定的角度出发,应个案处理;第二,个案处理仅仅针对在减持过程中对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采取其他解决方案的借口。很明显,前者又回到了最早的方案上,肯定不会被采纳;后者倒是有可能。
市场反应:如果“在减持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前提自然是国有股减持的开始。就目前的市场表现看,投资者对任何一种管理层倾向的方案都不会接受,市场的反应只能是连续下跌,直至崩盘。
假设三:与金融衍生产品共舞
方式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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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熔断暂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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